江苏】省建设工程勘察【设计管理《办法(修正》)
!江,苏,省人民政府》关于修改〈江苏【省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管理办法〉的决定!已于2003年4月!10日经《省人民?政府第2《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?。现予发布施行
【
二00三年—四月二十二》。日,
:
江苏省人】。民政府关于修—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管理办—法的决?定
为适!应行政审批制度【改革的需《要决定对《江苏省?。建,设工程勘察设—计管理办《法作如下修改
】
一、将【。第十六条修改为【工程勘察设》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!依法签?订勘察设计合同并】明确: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!程勘察设《计,合,同可以使用》国家推荐的示范文】本,
【
二、将—第十:九条修改为符合【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!级资质的省》外,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到本省?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!务,应当由建《。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!资格(资《质)并接受》项目所在地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的监督管理 】
】三、将第《三十二?条第(三)》项删除? 《
,
《。
条:文顺:序作相应调整 【 :
》
:本决定自公》布之日?起施行
】
江苏省建!设工程勘察》设计管?理办法根据》本,决定作?相应修改重新—公布
【
江苏省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管理办】法(:修正) 《
(】2000年》3月31日》江苏省人民政—府令第168号发布!施行 根据2—003年《。4月22日江苏省人!民政:府关于修改<江【。苏,省建设工程勘—。察,设计管理办法>的】决定修订) 】
第一【章 总则《。
第一条 为【加强建设工程勘【。察设计管《理规范?工程勘?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!建设市场秩序根据】江苏省工程》建设管理条例—和国:家有:关法律、法》规制定?本办法
【
: 第二条 —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从事建—设,工程勘?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!本办法
—
本办法所【称工程?勘察是指《建设工程《项目:立项后依据》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!地形、地质、水文等!要,素进行测绘、勘【探、测试《及,综合分析测定查明】建设场地《和,有关范围内的—地质地?理环境特《征提:供建设?所需的勘察成—果资料及其》相关活动
】
本—办法:所称工?程设计是指依据工】程建:设目标?。运用工?程技术和经济方【法对建设工程的工】。艺、土?木,、建筑、公用等系统!进行综合策划、论】证编制建设所—需要的?设计文件及》其相关的活动 【。
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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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工程!勘察设计应当执行】国家和本《省的工程建设标准、!规范、?规程确保工程—。勘察设计质》。量坚:持经济效《益、环境效益和【社会:效益的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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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条 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是全省《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的?综合管理部门其【主,要职责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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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有【关工程勘《察设计的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和方针、】政策制定具体的【实施措施; 】
《
(二《)按规定《。负责对工《。程勘察设计单位【、工程?勘察设计中介服【务机构和以设计【为主体的工程—总承:。。包单位的资质管【理,以及勘察设计—人员执业资格的【管理统筹规划—和指导工程勘察设】。计队伍的发展; !
(三!)研究制《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!的,技术政策组织—编制、审批》和管:理标准设计; 】
【(四:)指导工程勘察【设,计单位的质量管【。理工:作负:责工程勘《察设计项目的—。质量:检查、监《督和全省优秀工【程勘察设计的评定、!。奖励; —。
:
(五—)培育和管理工程】勘,察,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!察设计纠纷依法【查处工程勘》察设计中《的违法、违章行为 !。 :
?
:
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!计管理?工作
【
水利、交】通、电力《、邮:。电等部门按照各自】的职责依法负责本】系统相关工》程项:目勘察设计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】管理工作 》
第》二章: 资质管理
—
第五条 从事工程!勘察设计活动—。的单位必须持有相】应的工?程勘:察设计资质》证书申?请,工,程勘:察设计资质证书必】须,具备下列条》件
【(一)符合》国家和省工》程勘察设计行—业发展规划; 【
》
(二【)有依照《法定程序设立机构】的,。文件;
!。
:
(《三):符合工程勘察设【计资质分级标准的】要求
!
》 第六条 工程勘察!设计资?质按国?家规定分为甲、【乙、丙三个等—。级,
》
申:请,工程勘察设计资【。质的程序是申—。请单位向《。其所在?地设区的市或县(】市)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按规定报】送有关材《料经所在地设区的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初审同【意后报?送,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甲、乙】级资质的《由省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查经》商有关专业》部门后报《送,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批其中本省!所属单位的工—程勘察?、建:筑,工程设计乙级资【质由省?。人民政?。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《并报国务院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备案;】。申请:丙级资质的经—商有关专《业部门后《由省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?
!
持有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证书的—单位要求《晋升资质等级—或者增?加,。工程勘察《。设计业务范围的按照!前款规定办》理
】 ,
? 第七条 —工程:勘,察设计单位》弄虚作假虚报—。资,质审查材料》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!申报资格已》取得资质《证书或资质升—级的由省级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予以废止且5!年内不得申请资【质审查;情节严重】的由省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降【低或取消《原资质等级》
【。。 第八条 工程勘】察设:计资质实行年—检制度未经年—检或年检《不合格?的不得继续承接工程!勘察设计业务并由省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?责令其限期整改;】经整:改仍不?合格的予以降低资】质等级?或注:销工程勘《。察设计资质证书
】
》 , 第九?。条 :工程勘察设计—资质:证书仅?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!。伪造、涂《。改、转让、》出租、出借
【
第十】条 工程勘》察设计单位应按工】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!规定的等级》及业务范围承—接业务不得》擅自超越
【
第十一】条 具有工程勘察设!计注册执业资—格的人员只能受聘】于一个工程》勘察设?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!。设计其?执业范?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!格证:书等级?。和所:在单位的工程—勘察:设计资质等级
【
【第十二条 》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!。质证书的单位—可以:聘用离?退休工程勘》察设计技术》人员但?需经被聘人》员原:工作单位同意并办】理聘用手《续离退?休工程勘察设计【技术人?员只能受《聘于一?个单位?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!动
《
离退休及辞】职、被辞退的—工,程,勘察:设计技术《人员不得侵害其【原所:在单:位专有技术权—益
】第三章 业务管理】
第十三条 工程!项目的勘察设计业】务除依法不适于【招投:标发包的《以外都必《。须通过招标方式发】包给具有相》应资质的工》。程勘察设计》单位
《
国家对招标!投标有某些特—殊专业性规定的【从其规定并同时接】受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!一归口管理和—监督 】 ,
,
?
第》十,。。四条 工程项目【。的勘:察设计发包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!
(—一)项?目已依法确立; ! 》
,
(二)已!取得由规划部门提供!。。的规划设计条件;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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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具备设—计需要?的基础技术资料【。; ?
!
(四)法律【、法:。规和省人民政府规】定的其他条件 【 《
—
: 第?十五条 承接工程勘!。察设计业《务必:须具备下列》条件
》
(一)取得】国务院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统【一,印制、由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!勘察设计资质—证书; 【 :
(】二)持有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!业法人营业》执照 — ?
【 第十六条 工【程勘察?设计发包承包双【方应当依法签订【勘察设计合同—并明确双《方,。的权利和《义务工程勘察设【计合同可以》。。使用国?家推荐的示范文本
!。
第十!七条 个人及未【取得工程勘察设【。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!得承接工程勘—察设计业务
【
第【十八条 工》程勘:察设计项目在—保证整个建设项目】完整性和统一性【的前提下可按技【术要求分别由两【个或两个以上—具备相应资质—的工程?勘察设计单位共【同承接并应当签订协!议或合同明确一【方为主体承担方负】责对:整,个工程项目》。设,计的总体协》调任何单《位不得以联合—、联营或其他名【义超越自己的资质等!级范围承接工程勘】察设计业务
—
持有工程!勘察设计资质证书】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!式与:无证单位和个人【。联合承包工》程勘察设计业务 ! , ?
【 :第十九?条 符合第十五【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!的省外工程勘察设】计单位?到本省承接工程【勘察设计业》。务应当?由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核验—资格(资质》)并接受项目所在】地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?的监督管理
!
第》二十条 工程勘【。。察设计单位对其【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!务实行项目登记【管理作为《勘察设计单》位资质申报、年【检和有?关技术人员登记【注册执业等的—依据
! 第二?十一:条 工程勘察—设计收费《应当执行国》家和省规定的—标准: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!费标准?的双方可以协商确】定
?
合同双方】不得违?反国:家和省有关最低【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!压低勘察设》计费用 《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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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十:二条:。。。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!编,制的工程勘察设计】文件及其持有—的专有技术等—知识产权受》法律保护任》何单:位和:个,。人不得剽窃、—抄袭未经原工—程勘察设计单位【同意不得出》售、转?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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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质量【管理
第二十三】条 工程勘》察设计文件》必须符合国家和【本省有关工》程勘:察设计标准、规范和!。技术规?程,的规: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!用外国?或香港?、澳门、《台湾地区有》关工程?建设标准、规范时】须经省人民》政,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批准
】。 第二《十四条 本省工【程建设标《准设计由省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实施未》经省:人民政府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批准工程勘》察设计单位》不得:引用外省(》直辖市、自》治区)的工程建【设标准设计》图,
?
第二十五!条 :工程勘察设计单【位应当建立健全【质,量,保证体?系建立责任制严【格执行各项规章制】度,。并接受质量》监督管理工程勘【察设计文《件应:当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编制标明编制单】位,。名称、资质等级、】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!定代表人、技—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!人员签字、盖章设】计,图纸必须使用本单位!。专,用图:签并加盖由本省省人!民政府?建,设行:政主管部《。门,统一刻制的出图专用!章后方为有效凡【实行个人执业—资格制度的专业须】由,具有相应《资格的注册执业人】员签字并加盖执业】专用章
《
— 第二十六条 工】。程勘察设计应当优先!采用先进技术、【设备和优质材料【、配套部件》不得在设《计文:件中采用《已淘汰?或不符?合要求的产品
!
工程》勘,。察设:计单位不《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!使用特定生产和【经营单位的材料、设!备因特?殊需:要必须注《明,的应单列目录并加】盖,本单位技《术专:用章 —
《
第】二,十七条 《工程勘察设》计,。文,件实行审查》制度:
初【步设计完成后—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或有关部【门进行初步设计审】。查, 《
】
施工图设计审查】应按工程项目分级管!理权限由相应部门】组,织进行建《筑工程?施工图设计》审查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其中依法需进行专】项审查的由建—设,行政:主管部门统》一组织 !
》
,
第《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!。。。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!编制单位负责经【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!文件:发生重?大修:改时需报原审—批单位?审批其他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!
第!二十九?条 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应做《好技术服务负责交代!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!件配合施工解决施工!过程:中因设计而》引起的?问题参加《交工验收、投—产试运行和》竣工验收
—
《 第?。三,十条 因工程—勘察设计质》量原:因造成工《程质量问题的应【由原工程勘察设计】。单,位负:责,。修改: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!得另计工《。程勘察设计费用【并,按国家有关规定赔】偿经济损失如需【委托其他《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:修改的所需》工程勘察设计费【用由原工《程勘察设计单—位承担
—
:
, :第三十一条 勘察】设计单位对其所承接!的工:程勘察设《计质量在合理—使用期?内终身负责因—勘察设计原》因造成质量》。问题法定《代表人及技术人【员应依法承担相【应的责任
第【五章: 法律?责任
?
第三十二条 工程!勘察设计业务—承包人或者工程建】设中介服《务机构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—其勘察设计》文件无效由》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,建,设工程质量管理【。条例及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?。。定予以处《罚
【(一)未取得资【。质证书或者超—越资质?证书规定的范围【承接有关工程业务的!; 】
《
(二)【转包有关工》程,业务:的; 【
—
?
(三)转让、【出售、?出租、?涂改或者伪造—图签图章、印章、资!质证:书的:;, 》 《
(四】)其他违反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— 】
《 ,第三:十三条 招标人、投!标,人或者工程建设中介!服务机构违反有【关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管:理规定的依照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》和规章的规定—处罚
! 第: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!法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县级以】上人民?。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责令改正、没收!违法所得并视情【节轻重?处以警告、》暂扣或者吊》销资质证《书并处发5000】。元以上50000】元以下的罚款;
】
:
:
(一)不执—行国家?和本省?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!标准、?规范及技术》规程的; 【 》
(二!),使用不符《。合设:计要求?。和,产品质量标准的【建筑材料、构—配件和设《备的 【
!
有前款所列—行为属于违》反工程?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】依照建?筑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予《以处罚 】
【
?因有前两款所列违法!行为造?成重大工《程质: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!应当赔偿损失—并依法追究领导者】和主要责《任人员的行政责【任;构?成,犯,罪的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?刑事:责任 ? , ?
— :
,
第《三十五条 》持证勘?。察设计单位违反【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!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!该单位所持勘察设计!证书:副本上作违章—记录:五年内累计违章【记录两次《的限期停业整改【;记录三次的资【质,等,级降一级;》记录三次以上的;吊!销,资质证书
—
《对情节严重、多【次严重违《反工程勘察设计【。法律、法规》。规定的工《程,勘,察设计单《位,还应追究单》位法定代表人和直】接,责任:人,的责任并可建—议撤换责任单位的】法定代表人》 】。
》
第三十六条!。 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职工私自》收取、私分》。工程:勘,察设计?。费私自收取设备【材,料生产厂家》、施工单位》。及业主的佣金、回扣!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没收】其非法所得》对,当事人可《处以 3000【0元以下的罚—款并可建议所在单】位给予行政处分;】情节严重的取—消其个人执业资格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其刑事责任
!。
第—三十七条 工程勘】察设计?人员: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县—级,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给予】。。警,告、责令限期改正】、没收违法所得【可处以30》000元以下—。罚款情节严重或【造成重?大责任事故、—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。事责:任
《
(一)同时受!聘于两个或两—个以上勘察设计单】位,执业的?;, : ?
】
(二)私人【挂靠、?。私下组织《或参与承接勘察【设计业务《活动的?; : ? 《
—
(三)《。推,。荐使: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!材,料和设备的 【。 —
《
:
: 第:三,十八条? 县级以上人—民,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在查处】有关行政违法案件】时必须有两名以【上的执法人员并出示!。执法:证件;实施行—政处罚时必须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!发的罚款、没收财物!单据
?。
》罚没收入必》须全部上缴》国库 !
! 第三十九》条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属于公安、工商!行政管?。理等部门职》责范围?的分:别由:。公安、工商行政【管,理等部门依》。照有关法律、—。法规和规定予以【处罚
》
第四十】条 各级人民政【府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其他有关部》门的:工,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拒绝或者不及【时履行法定》职责、超越或者滥用!职权、泄露秘—密、徇私舞弊、【行贿受?贿索:贿、包庇违纪违【法行为、侵犯公民】和,企,业合法权益的由其】所在:单位或?者上级主管部—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】机关依法《追究刑事《责任
】 第四十一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对他人造成损害【。的应当依法承—担民:事责任
【
在工《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!生的民事《纠,纷当事人应当协商】解决协商不成的【应当按照双方—签订的仲裁协—议向仲?裁机构申《。请仲裁无仲裁协议】或者:仲裁协?议无效的可以依【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! —
—
第四—十二条? 当事人《对具体?行政行为不服—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或者【提起行政诉讼
【
第六章 附则
!。第四十三条 —本,办法自发布之—。。日施行
》
: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