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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苏省建?设工程勘《察设:计管理办法(修正】)  — ,  江苏省》。人民政府关》于修改〈江苏省【建设:工程勘察设计管理】。办法〉的决定已于2!003年4》月10日《经省人民《政府第2次常务会】议讨论通过现予发】布施行 二00】三年四月二十—二日    江!苏省人民政府—关于修改江苏省【建设工?程勘察设计管理【办法的决《定     为】适应行?政审:批制度改革》的需要?决定对?江苏省?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!如下修改 —   一、—将第十六条修—改为工程勘察设【计发包承包双方应】当依法签订》勘察设计合》。同并明?确双方?。的权:利和义务工》程勘察?。设计合同可》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!。。范文本 《   【 二、将》第十九条《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!规定具有甲级资【质的省外工程勘【察设计单位到—本省承?接工:程勘察设计业务应】当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核—验资格(《资质)并接》受项目所在地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的监:督,。管,理 ?   — 三?。、将第三十二—条,第(:。三,。)项删?除 ? :。 :。  : 条文顺序作【相应调整 !。    本决定】自公:布之日起施行 】 《   江苏省建】设工程?勘察设计管理办法】。根据本决定作—相应:修改重?新公布 【 江苏省建设工!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!(,修,正,) 《 : (2》000年3》月31日江苏—省人:民政:府令第1《6,8号发?布施行 《根据:2003年4—月22日江》苏省人民政》府,关于修改<江苏省建!设工:程,勘察设计管理办法】>的决定修订) ! : : 第?一,章 总则《 第一条 为加强!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管理规范—工程勘?察设:计行为维护工程建】设,市场秩序根据江苏】省工程建设管理条】例和国家《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制定》本,。办法 — 第二条 在!本省行政区域—。内从事建《设工程勘察设计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!    本【办法所称工程勘【察是指建设》。工程项目立项后【。依据工?程建:设,目标通过对地形、地!质、:水文等?要素:进行:测绘、勘探》、测试及综合分析】测定查明建设场【。地和有关范》围,内的地质地理环【境特征提供建—。设所需的勘察成【果资料?及,其,相,关活动  !  本办》法所: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!工程建设《目标运用工》程,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!。设工程?的工艺、土》木、建筑、公用等】系统进行综合策划】、论证编制建—设所需要的设—计文件及《其相:关,的活动 ! 第三【条, ,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!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!建设标准、规范、规!程确保工程勘—察,。设计质量坚持—经济效益、环境效】益和社会效益—的统一 — 第四条】 ,省人: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是—全省建?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!合管理部门其主【要,职责是 》   (一)贯】彻有关工《程勘察设计》的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?和,。方针、政策》制定具体的》实施:措,施; ?。    】(二)按规定—负责对?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、!工程勘察设计中介】服务机?构,和以:设计:为主体的工程—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!。理以及勘察设计【人员执业《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!和指导工程勘察设】计队伍的发展; 】 : :   (三—)研究制订》工程:勘察设计《行业的技《术政:策组:。。。织编制?、审批和《管理标准《设计; 《。 《。   ? (四?),指导工?。程勘:察设计单位的—质量管理工作负【责工程勘察》设计项目的质—量检查、监督—和全省优秀工程【。勘察设计的评定【、奖励; —。    (五!)培育和管理工【程勘察设计》市场调解工》程,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!处工程勘察设计【中的违法、》违章行?。为 :    】设区:的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!管理工作《 》。   水利、交】通、电力、邮—电等: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责依法负责【本系统相关工程项】目勘察设计的—具体组织实施—和管理?工作 第二!章 :资质管理 —第五条 《从事工程勘》察设计活动的单【位必须持《有相应的工程勘察】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!程勘察设《计资质证书必—须具备下列条—。件    (一!。)符合国家和省【工程勘察设》。计,行业发展规划; !   【 , (:。二)有依照法定程序!。设,立机:构的文件; !  《。。  (三)符合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!级,标准的要求 ! : 【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按国家规定】分为:甲,、乙、丙三个等级 !。    申请工程!勘察设计《资质的程序是申请】单位向其所在—地设:区的市或县(市)人!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申》请按规定报送有【关材料经所在—地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初审同意》后报送省《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申请甲、乙级资!质的由省人》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经商【。有关专业部门后【报,送国务院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审:批其中本省所属【单位的工程》勘察:、建:筑,工程设计乙》级,资质由省《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,审批并报国》务,院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;申请丙!级资质的经商—有关专?业部门后《由省:。人民: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批 ?  —  持有工程【勘察设计资质证书】。的单位要《求晋升?资质等级或者增加】工程:。。勘察设计业》务范围的按照前【款规定?办理 ! :。。 第七条 工!程勘:察设:。计单位弄虚》作假虚报资质—审查材料《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取消《其申报资格》。已取得资质证—书或资?质升级的由省级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予以废止【且5年内不得申请】资质审?查;情节严》重的由省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降》低或取消原资质等】级 : : , ? 第八条 工程勘】察设:计资:质实行年《检,制度: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!格的:不,得继续承《接工程?勘,察,设计业务《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限期整改;经!整改仍?不合:格的予?以降低资质等级【或注销工程勘察【设计:资质证书 》。 第】九条 工《。程勘察设《计资质?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!用不得伪造、涂改】、转让、《出租、?出借 — 第十条 工!程勘察设计》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?证书规定的等级【及业务范围承接【。业务不得擅自—。超越 《 第【十一:条,。 具有工程勘察设】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!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!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!工程勘察设计其执】业范围不得》。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!等级和所在单—位的工?程勘:察设计资质等级【 】第十二条 持有工】程勘察设计资质证】书的单位可》以聘用离退》休工程勘察设计【技术人员但需经【被聘人员原工作单】。位,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!。离退休工《程勘察设计技—术人员只能受聘【于,一个:单,位从事?工程勘察设计—活动 ?。    离—退休及辞《职、被辞退的工程勘!察设计技术人员不】得侵害其原》所在单位专有技术】权益 》 第三章 业!务管理 第十三】条 工程项目—。的勘察设计业务除依!法不适于招投标发】包的:以外都必须通过招】标方式发《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!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!    》国家: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!殊专业性规定—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!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的统一归《口,管理和监督 】 】 第十四【条 工程项》目的勘察设计发包应!当具备下列条—件  《  (一)项【目已:依法确?立; 》 — ,  (二)已取得!由规:划,部门提?供的规?划设计条件; ! 《    (【三)具备《设计需?要的基础技术资【料,; ? ,。。    ! (四)《。法律、?法规和省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!条件 — , : — 第?十五条 承》。。接工程勘《察设计业务必须具备!下列:条件    】(一)取得》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统一印制、由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!。发的工程《勘察设?计资质证书》。; 《 —   (》二)持有《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: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!执照 》 ? 【 第十六条 工程!勘察设计发》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!签,订勘察设计合同【并明确双方》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!察设计合同可—以使用国《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! 【第十七条 个人及】未取得工《程勘察设计》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!承接:工程勘察设》计业务 】。 ?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!设计项目在保—证,。整个建设项目完整】。性和统一性的前提】。下可按?技术要求分别由【两个或两《个以上具《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!察,设计单位共同—承接并应《当签订协议或合同明!确一: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!对整个?。工程项目设计的【总体协调任何单位】不得以联合、—联营或?其他名义超》越,。自己的资《质等级范《围承接工程勘—察,设计业务《。    持【有工程?勘察设计《资质证书的单位不】得以:任何形式与无证【单位和个人联合【承包工程勘察设计】业务: 【 《 ? 第十九条 符合第!十五条?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!省外工程《勘察:设计单?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!察设计业务应—当由: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核验】资格(资质》)并接受项目所【在地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的监督管理 】 第—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!。计单位?对其所承接的勘察设!计业务实行项目登记!管理作为《勘察设?。。计单位资质申报、年!检和:有关技术人员—登,记注册执《。业,等的依据 ! 第二十—一条 工程勘察设】。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!和,省规定?的标:准国家和省没有【规定收费标准的【双方可以《协商确定《    合同】。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!省有关最低收费标】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!察设:计费用? 【 , ?。 第二十二】条 工程勘察—设计单位《编制:的工程?勘察设计文件—。及,其持有的专有技【术等知识产权受【法律保护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剽窃、抄袭—。未经原工程勘察【设计单位同意—不得出售、转让【 第四章 —质,量,管,理 第二十三条 !工程勘察设计文件】必,。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!关工程?勘察设计标准—、规范和技术规程】的,规定因?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外!国或香港、澳—门、台湾地》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!、规范时《须经省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 ! 第二十》四条 本省工程【建设标准设》计由省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《实施:未经省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批准工—程勘察设计单—。。位,不得引用外省(直】辖市、自治区)的工!程建设标准设计【图 : , 《 第?二十五?条 :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应?当建立健《全,。质,量保:证,体系建立责任制【严格执行各项规【章制度并接》受质量监《督管理工程勘—察设:。计文件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编【制标明编制单—位名称、资》质等级、《证书:编号并由《单位法?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!人及有关《技术人员签字、【。盖章设计图纸—必须:使用本单位专用【图签并加盖》由,本省省人《民政府?。建设行政《。主,管部:门统一刻制的—出图专用章后方为有!效凡实行《个人执业资格制度】的专业?须由具有《相应资格的注册【执业:人员签字并加—盖执业专用章 【 》 第二《十六条 工程勘【察设计应当优先【采用先进技术、设备!和优质材料、配套部!件,。不得在设《计文件中采用—已淘汰?或,不符合要求》的产品    】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!不,得在设计《。文件中?指定:使用特定生》产和经营单位—的材料、设备—因特殊需《要必须注明的应单列!目录并加《盖本单位技术专用】章 — ! 第二十七》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文件实行》审查制?度    初步!设计完成后按规【定报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或有关部《门进行初《步设计?审查 】  《  施工》图设计审《查应按工程项目分】级管理权限》由相应部《门组织进行建—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!查,。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其中依法!需进行?专,项审查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统一组】织 : 【 《 , 第二十》。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!文件的修改由原编】制单位负责经批【准的工程勘察设【计文件发生重—。大修改时需报—原审批?单位审批其他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修改 ! 《第,二,十九:条 工程勘》察设计单《。位,应做好技术服—务负责交代设计意】图解释设《计,文件配合施工—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!计而引起的问题【参加交工验收、投产!试运行和竣》工验收 》 —。第,三十:条 因?工程勘察设计—质量原因造》。成工程质量问题【的应由原工程勘【察设计单位》负责修?改工程勘察设计【。文,件不得另计工程勘察!设计费用并按国家有!。关规定赔偿经—济损失如需委—托其他工程勘—察设计?单位修?。改的所需工程勘察】设,计费用由《原工程勘察设计【单,位承担 【 第三十一条! ,。勘察设计单位对其】所承接?的工程勘《察设计质量在合理】使用:期内终身负责因【勘察设计原》因造成质量问—题法定代表》人及技术人员应【依法承?担相应的责》任 ?。第五章 《法律责任 第三十!二条 工程勘—。察设计业务承包【人或:者工程建设中介服务!机构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其?勘察设计文件无【效,由县级?以,上,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依照建】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!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予《以处:罚    (一!)未取得资质证【书或者超越资—质,证书规定的范围【承接:有,关工程业务的; ! , —。   《 (二)》转,。包有关工程业务的】; 》 【  : (三)转让、】出,。售、出租、涂改或者!伪造图签图章、【印章、资质证—书的; 】 —   ? (四)其他违反】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 【 《 , , , 第三十三条— 招标?人、投标人》或者工?程建设中《。介服务机构违反有关!建设工程招标—投标管理规定的【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的【规定处罚 】。 , 第三十四条 !违反本?办法: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县—级,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!得并视情《节轻重处以警告、】暂扣或者吊销—资质证书并处发5】。000元以》上50000元以】下的罚款;》  ?  ?(一)不执行国家和!本省颁?布的工程《勘察设计标准、规范!及技术规《程的; 【 【 ,  ?(二:。)使用不符合设计要!。求和产品质》量,标准的建筑材料、构!配件:和设备的 》 】   《 有前款所列行为!属于违?反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准的依《。照建筑工《程质量管理条例予】以处:罚 !。    因】有,前两款所《列违法行《为,造成重大工程质量】和人员伤《亡事故?的应当赔偿损失【并依法追究领导者】和主要责任人员的】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《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】 《 【。 第三十五【条, 持证?勘察:设计单位违反—本办法由省人民政】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在—该单位所《。持勘察设计证书副】本上作违章记录五年!内累计违章记录两】次的限期停》业整:改;:记录三次《的资质等级降一级;!记录三次以》上的;吊销资—质证书 《   ? 对情《节严重、多次严重】违反工程勘察设【。计法律、法》。规规定的工程勘察】设计单?位还应追究》单位法定代表—人和直接责任—人的责任并可建议】撤换责任单》位的法定代表人 】 【 》 《第三十六条》。 工程勘《察设计?单位职?工私自收《取、私分工程勘察】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!材料生?产厂家、施工单【位及:。业主的佣金、回扣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没收其非法所—得对当?事人可处以 —3000《0元以下的》罚款并可建议—所在:单位给?予行政处分;情节】。严重的取消》其个:人执:。。业资格;《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】任 《 第三十七!条 工程勘察—设计人员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!。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!。予警:告、:责令限期改正—、没:收违法所得可—处以3000—0元以下罚》款情:节,严,重或造?。成重大责任事故、】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  : (一)同时受】聘于:两个或两个》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!业的;? ? 【  :  (《。二)私人挂》靠、私下组织—或参与承《接勘察设计》。业务活动的;— 》。。 :    】(三)推荐使用不】符合质量标准—的材料和设备的【 】 !第三:十,八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!法案:件时必须有两名【以上:的,执法人?。员并出示执法证件】;实施行政处罚时必!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!。制发:的罚款、没收—财物单据    ! 罚没收入》必须全部上缴国【库 — : 《 : : 第三十》九条 违《反本办法《。规定属于公》安、工商行政管理】等,部门职责《。范围的分别》由公安、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】门依照?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?规定予以处罚— ? 第四十条! 各:级人民政《府,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和其他】有关部门的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拒绝或者不及时履】行法:定职:责、超越或》者滥用职权、泄露秘!密、徇?私舞:弊、行贿《受贿索贿《、包庇违纪违法行】为、:侵,犯公民和企》业合法权益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《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?犯罪的由司》法机关?依法:追究刑事《责任:。 ? ? , 第四十一条 【。违反本?办,法规定对他人—造成损害的》应当依法承》。担民事责任  】 , 在工程》勘察设计活动—中,发生的民事纠—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!决,协商不成的》应当按照《双,方签订?的仲裁协议向仲【裁机构申请》仲裁无仲裁协议【或者: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!依法:向,人民法院起诉 【 ?。 , : 》 : 第《四十二?。条 当事人对—具体行政行为—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行政诉》讼, :第六章? 附则 第四【十三条 《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施行?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