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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苏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管理《办法(修正) 【。     江苏!省人民?政府:关于修改《〈江苏省建设工【程,勘察设?计管理办法》〉的决定已》于20?0,3,年4月10日—经,省人民政府第2【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!现予:发布施行 二00!三年四月二》十,。二日  》  : 江苏省人民政【府,关于修?改江苏?省,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!定     为适!应行政审批》制,度改革的需》要决定对《江苏省建设工—程勘察设计》管理办法作如下【。修改    【 一: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!工程:勘察设计发包承包】双方应当依法签订】勘察设计合同—并,明确双?方的权利和义务工】程勘察设计》合同可以使》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!本   ! 二、将第—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!十五条规《。定具有甲《级资质?的省外?工程勘察设计单【位,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!设计业务应》当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。核,验资格(资质)【。并接受?项目所在《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的监督管理 【    】 ,三、:将第三十《二条第(三)项删】除 》 :   条文顺序作!相应调?。整 《    本决!定自公布之》日起施行 》 》。   江苏—。省建设工《程勘察设计管—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!相,应修改重新公布 ! 江苏【省建设?工程:勘察设计管》理办法(修正) ! —(2000年3【月,。。3,1日江苏省人民【政府令第168号】发,布施行 根》据2003年—4月22日江苏【省,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】<江苏省建设工程】勘察设计管理办法>!。的决定修《。订) 《 》 第一章 总则【 第一《条 :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!设,计管理规范工程勘】察设计行为维—护,工程建设市》场,秩序根据江》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!例和:国家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制定本办法 】 ? 第二条 在本!省行政?区域内从事建设【工程勘察设计活【动必须遵守本办法】。   《 本办法所称【工程勘察是》指,建设工?。程项目立项后—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!过对:地,形、地质《、水文等要素进行】测绘、?勘探、测试及综合分!析,测定查明建设场地】和有关?。范围内的地质—地理环境特征—提供建设《。所需的勘察成果【资料及其相关活动】 《  :。  本办法所【称工程设计》是指依据工程建【设目标运用工程【技术和经济方法对】建设工程的工艺、】土木、?建筑、公用等系【统进:行综合策划、—论证编制建设—所需要?的,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!活动: ? 】第三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应当《执,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!建设:。标准、规范、规程确!保工程勘察设—。计质:量坚持经济效—益、环境《。效益和社会效—益的统一 —。 第四条! 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是全》省建设?工程勘察设》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!。主,要职责是    ! (:一)贯彻有关—工程勘察设计的【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和方针—、政:策制定具体的—实施措施; 】。。 , ,   《(二)按规》定负责对工程勘【。察设计单位、工【程勘察设计中—介服务机构和以【设计为?主,。。体的:工,。程总承包单位的资】质管理以及勘察设】计人员执《业资:格的管理《统,筹规划和指导工【程勘察?设计队伍的发展【; ?    (三!)研究制订》工程勘察设》计行业?的技术政策组织【编,制、审批和》管理标准设计—;    ! (四)指导工程】勘察设?计单位的质量管理】工作负责工程勘【察设计?项目的质量检查、】监督:和全:省优秀工程勘察设】计的评定、奖励【; :   — (五《)培育和《管理工程勘察—设计市场《调解工程勘察设【计纠纷?依法查处工程勘察】设计中的违》法、违章行为 !  ? , 设区的市、【县(市?。)人:民,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《域内:的工:程勘察设计管—。。理,工作 《 ,    水利】、交通、电力、邮电!等部门按照各—自的职责依》法负责本系统相【关工程项目》。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!实施和管理工作 !。 第二章 【资质管理 第【。。五条 从《事工:。程勘察设《计活:动的单位必》须,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!设计:资质证书申请—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,证,书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!   ? (一)符—合国:家和省工《程勘察?。设计行业《发展规划;》 :  —  (二》)有:依照:法定程?序设立机构》的文:件; 【  ?  : (三)符合工程】勘察设计《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! — 第】六条 工程勘察设】。计资质按国家规定分!为甲、乙、丙三【个等级    !申请工程勘察设【计资质的程》序是申?请单位向其所在地】设区的市或县(市)!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提》出申:请按规定报送—有关材料经所在地设!。区的市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初审同意后报送【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申请甲、】乙级资质的》由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审查经商【有关专业部门后报】送国务?院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审批其?中本省所属》单位的?。工程勘察、建筑【工程设计乙》级资质由《省,人民:政府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审批并报】国,务院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备案;申请丙级【资质:的经商有关专业【部门后由省人—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审批 — ,   《 持有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证书》的单位要求晋升【资质等级或者增【加工程勘《察设计业务》范围的按《照,前款:规定:办理 【 ? 第七条 !工程勘?察,设计单位《弄虚作假虚报—资质审查材》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取消其》申报资格已取得【资质证书或》资质升级的由省【级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予以—废止且5年》内不得申请资质审】查;情?节,严重: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降低或取消—原资质等级 【。 第【八条 ?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实行年检制度未】经年检或年检不合】格的不得继续—承接工程勘察设计】业务并由《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责?令其限期《整改;经整》改仍不合格的—予以:降低资质等级—或注销工程勘—察设计资质》证书 — 《第九条 工程勘【察,设计资质证书仅【限于本单位使用不】得伪造、涂改、转让!、出租、出》借 【 ,。 第十条 工程【勘,察设:计单位应按》。工程勘察设计—资质证?书规定的等级及【业,务范围承接业务【。不得擅自超越— ? 第十【一条 具有工—程勘:。察设:计注册执业资—格的人员只能受聘】于一个工程》勘察:设计单位从事—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!范围不?得超越?其执业资格》证书等级和所—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等级 ! : 第十二条 持有!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证书的《。单位可?以,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!设计技术《人员但需经被聘人员!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!理聘用手续离退休】工程勘察设》计技术人员只能受】聘于一个单位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】活动 《   ?。 离退休及》辞职、被辞退的工】程勘:察,设计技?术人员不《得侵害其《原所在单《位专:有技:术权益 【 , 第三章 —业务管理 第十】三,条 工程《项,目的勘察设计业务除!依法不适于招投标】发包的以外都必【须通过?招,标,方式发包给具有相】应资质的工程—勘察设计单位 】   国家—对招标投标有某【些特殊专业性规【定的从?其规定并同》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的统一归》口管理?。和监督 ! 【 第十《四条 工程项目的勘!察设计发包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】    (一】)项目已依法确【立; 【    】(二:。)已取?得由规划《部门提供的》规划设计条件; ! 》    》 (三)具备设【计需要的《基础技术资料—; 《 《   《 (四)法律【、法规和省人民【政府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! 【 第十五条 承【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必,须具备下《列,条件 《   ? (一)《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统一印》制、:由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核发的【工程勘察设计—资质证书;》 ? ?    【(二)持有》工商行政《管理部门核发—的企业法人营业【执照 ! ? 》第十:。六,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,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!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!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!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!同,可以使用国家—推荐:的示范文本 ! , 第《十七条 个人—及未取?得工:程,勘察:设计资?质证书的单位—不得承接工程勘【察设:计业务 《 ? , , 第?十八条? 工程?勘察设计项》目在保证整个建【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!。性的前提《下可按技术要求【分别由两《个或两?个以上?具备相应《资,质的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共同承》接并应当签订协议或!。合同明?确一方为主体—承,担方负责对整个工】程项:目设计的总》体协调任何单位【不,得,以联合、联营—或其:他名义超越自己的资!质等级?范围承接工程勘【察设计业务 【   持有工程】勘察设计资》质证书的单位—不得以任何形式【与,无证单位和》。个,人联合承包工程勘察!设计业务 】 】 第十九条 】符合第十五条规定】具有甲级资质的【省,外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到:本省:承接工?。程勘察设计》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核》。验资格(资质)并】接受项目所在地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的监督管【理 《 : 第二十条【 ,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对其所》承接的勘察设—计业务实行项—目登:记管理作为勘察【设计单位资质申【报、年检和》有关技?术人员登记》注,册执业等的依据 ! 《 第二十一条【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!应当执行《。国家和省规定的【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!定收费标准的—。双方可以协商确【定 :    合同双】。方不得违反国—家和省有关最低收】费标准的《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!计费:用 — 【 , 第二十二—条, 工:。程勘察设计》单位编制的工—程勘察设《计文件及其》持有的专有技术【等知识产权受法【。律保护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》剽窃、抄袭》未,经原工程勘察设计】单,位同意不得出售【、转让 第—四章:。 ,质量管理 第二十!三条: 工程勘察设计文】件必须符合》国家和本省有—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!、规范?和技术规程》。的规定因特殊情况】需要采用《外国或香港、澳【门、台湾地区有【关工程建设》标准、规范时—须经省?人民政府《建,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:。批准:。 《。 第二十【四条 本省》工程建设标准设计】由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实施《未,经省人民政》府建:。设行:。。政主管部门》批,准,工程勘察设计—单,位不得?引用外省(直辖市】、自治区)的工【程建设标准设—计,图 【 第?二十五条 》工程勘察设计单【位应当建立健全质】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!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!。制度并接受质量【。监督管理工》程,勘察设计文件应【当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编制标》明编制单位名称、】资质等级、证书编号!并由单位法定—代表:人、:技术负责人及—。有关技术《人,员签字、盖章设计图!纸必须使用本单位专!。用图签?。并加盖由本省—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:政,主管部门《。统,一刻制的《出图专用章后—方为:有效凡实行个—人执业?资格制度的专业须由!具有相应《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!签字并加《盖执业?专用章 《 《 , 第?二十六?条 :工程勘察设》计应当?优先采用先》进技术、设备—和优质材料、配套部!件不得在《设计文件中采用已】淘汰或不符合要求】的产品    】 工程勘察》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!。文件中指《定使:。用特定?生产和经营单—位的材?料、设备《因特殊?需要必?须注明的应单—列目录并加盖本单位!技术专用章 — — 《 第二—十七条 工》程勘察设计》文件实行审查—制,度    【初步设?计完成后《按规定报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或有【关部门进行初步设】计审查? :   ! 施工图设计【审查应按《工程项目分级管【理权限由相应部【。门组织进《行建筑工《程,施工:。图设计审查由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其中依法需进行】。专项审查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组织 ? 】。 《 第二十八条【 工程?勘察:设计:文件的修《改由:原编制单位负责【。经批准的《工程:勘察设计《文件:。发生重大《修改时需报》原审批单位审批其】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擅:自修改 — , 第二十九条! 工程勘察》设计:单位应做《好技术服务负责交】代设: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!配合:施工解决施》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!起的问题《。参加交?工验收、投产试运】行和:竣工验收《 , 》 :第三十条 因工【程勘察设计质—量原因造《成工程质量问—。题的应由原工—程勘察设《计单位负责修改工】程勘察?设计文件不》。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!费,用并:按国家有关规定赔】偿经济损《失如:。需委托其他工程【勘察设?计,单位修?改的所需《工程勘察《设计费用由》原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承担 《 第三!十一:条 :。勘察设计单位对【其所承接《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!在合理使用期内终】身负责因勘》察设计原因》造成质量问题法定】代表:人及技术人员应依】法承担?相应的责《任 第五》章 法律责任 【 第三十二》。条 :工程勘察设计业务】承包人或《者工程?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有!下列行?为之一?的,。其勘察设《计,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!人,民,政府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依照》。建设工程质》量管:理条例及有》关,法律、?法规的?规定予以处罚  !  (《一)未取得资质证】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!规定的范围承接有关!工程业务的; 【 【    【(二)转包有关工程!业务的; 》 》 》   《(三)转让、出售】、出租?、涂改或者伪—造图签?图章:、印章、资质证书】的; ? ? 》    (【。四)其他违》反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 ! 《 第:三十:三条 招《标,人、投标《人,或者工程《建设中介服》务机构违反》有关建设《工,程招标?投标管理规定的【依照有?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的规定处罚》 》 第三十—。四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:管部:门责令改正、没收违!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!处以警?告、暂扣或者吊【销资质证书并处【发50?。00元以上500】00:元以下的罚》款;    【。 (一)《。不执行?国家和本《省颁布的工程勘【察,设计标准、规范及】。技术规程的》; —    ! (二)使》用,不符合设计》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!的建筑材料、构配】件和:设备的 【 ? : :   有前款所】列行为属于》违,。反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准的依照建筑【工,。程质量管理》条例予以《处罚 】 :   》 , 因有前两》款所列违法行—为造: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!员伤亡事故的应【。当,赔偿损失并依法【追究领?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!的行政责任;构【成犯罪的由司—法机:关依法追《究刑:事责任 》 》 : 《 第三十五】条 持证勘》察设计单位》违反:本办法?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在该单位所【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!上作违章记录五年内!累,计,违章记?录两次的限》期停业?整改;?记,。录三次的资质等【级降一级;记—录三:。。次以:上,的;吊?销资:质证书 》   对情—节严重、多次严重】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!律、法规规定的工程!勘察设计单位—还应追究单位法定】代表人和直接责【任人的责任》。并可建议《撤换责任单位的法】。定代表?人 : : 【 , 第三】十六条 《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。。职工私自收》取、私分工程勘【察设计费私》自,收取设备材料生【产厂家、施》工单位?。。及业主的佣金、【回扣的由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!得,对当事人可》处以 3《0000元以下的】罚款并可建议所在】单位给?予行政处分;情【节严:重的取消其个人【执业资?格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其刑事责任 】 :。 ? 第三十七条 】工,程勘察设计人—员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府,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给予警告、责令!。限期改正、没收【违法所?得可处以300【00:元以下罚《款情:。节严重或造成重大】责任事故、构成犯罪!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 ,  (一)同时受!聘于两个或两—个以上?勘察设?。计单:位执:业的; ! : :    (—二,)私人挂靠》、,私下组织《或参与?承接勘察设》。计业务活动》的; 】    】 (三)推荐使用】不符合质量标—准的材?料和设备《的 《 】 第【三十八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《。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在查处有关行—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!两名以上《的,执,法人员并出示执法】证件;?。实施行政处罚时必】须使用财《政部门统一制发【的罚款、没》收财物单据 【   ? 罚没收入必须【全部上缴国库 【 : ! 第三【。十九:条,。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!于公安、工商行政】管理等部门职—责范围?的分别由公》安,、工商行政管理【等,部门依照有》关法:律、法规和》规定予以《处罚 《 第四】十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和—其他有关《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。忽职:守、拒绝或者—不及时履行法定职】责、超越或者—滥用职权、》泄露秘密、徇私舞弊!。、行:。贿受贿索《贿、包庇违纪违法】行为、侵犯公民【和企业合法》权益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》主管: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 : : ? :第四十一条 违反】本办:法规定对他人造成】损害的应当依法承】。。担民事责任 —    《。 在工程勘察设计】活动中?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!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!不成的应当按照双】方签订的仲》裁,协议向仲《裁,。机构申?请仲裁无仲裁协【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!的可以依法》向人民?法,院起诉? , 》 ! 第四十二条 当!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!不服的可《以依法申《请行政复《议或者提起行政【诉讼 第六—章, 附则? 第四十三条 本!办法自?发布:之日施?行 《。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