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江苏省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管》理办法(修正)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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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江《苏省人民政府关于】。修改〈江苏省建设】工程勘察设计—管理办法〉》的决定已于2003!年4月10日经省人!民政府第2》。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!
:二00三年四月二十!二日
江!苏省人?民政:府关于?修改江苏省建—设工程勘察》设计管理办法的决】。定,
为【。适应行政审批制【度,改,革的需?要决定对江》苏省建设《工程勘察《设计管?理办:法作如下修》改
一】。、将第十六条—修改为工《程勘察设计发包承】包双方?应当:依法签订《勘,察设计合同并—明确: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】工程勘察设计—合同可以使用国家】推,荐的示范文》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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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将第十九【条修改为符》合第十五《条规定具有甲—级资:质的省外工程勘【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!接工程?勘察设计业务应当】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核验资格(!资质)并接受—项,目所在地建设—。行政主管《部,门的监?督管理 》
】三、将第三十二条】第,(三)项删》除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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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文顺】序作相应调整 】
》
?本,。决定自公布之日【。起施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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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江,苏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管理办法根据本!决定作相应》修改重新《公布 》
江苏—省建设工《程勘察设计》管理办法《(修正) —
(【20:00年3月31【日江苏省人民政府】令第168号发布施!行 根据2003】年4月22》日江苏省人》民政府关于修改<江!苏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管理办》。法>的决定修订)】。
】第一章 《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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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建!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!规,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!维护工程《建设: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!工程建设管》理条例和国家—有关:法律、?法规制定本办—法
!第,二条 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建:设,工程:勘察设计活动—必须遵?。守本办法
】
本办《。法所称工程勘—察是:指建设工程》项目立项后依据【。工程建设目》标通过对地形—。、地:质、水文等》要素进行测绘—、勘:探、测试及综—合分析?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!有关范围内的地【质地理?环境特?征提供建设》所需: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!。相关活动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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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—所称工程设计是指】依据工程建》设目标运用工程技】。术和经济方法对建】。设工程的工艺—、土木、建筑、公用!等系统进行综合【。策划、?论证编制建设所【需要的设计》文件及其相关的【活动
【
》 第三条 工—程勘察设计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!的工程建《设标准、规》范、规程确保工程】勘察设?计质量坚持经济效】。益、环境效益和【社会:效益:。的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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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 省》人民政?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是—。全,省建:设工程勘察设计【的综合管理》部门其主要职—责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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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—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!的法律?、法规、规》章和方针、政策【制定具体的实施措】施; 《
《
(《二,),按规定负责对工程】。。勘察:。。设,计单位、工程勘察】设计中?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!。为主体的《工程总承包单位的】资质管理《以,及,勘察设计人员执【业资格?的管理?统筹规划和指导工】程勘察?设计队伍的发展;】
!(三:)研究制《订工程勘《察设计行《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!制、审批《和管理标准设计;】
— ,
(四《)指导?工程勘察《设计单?位的质量管》理工作负责工程【勘,察设:计项目的质》量检查、监督和【全省:优秀工程勘察设【计的评定、》奖励; 《
》 ,
(五)培—育和管理工程勘【察设计市场调解【。工,程勘:察设计纠纷依法【。查,处工程勘察设计中】的违法、违章行为】
》
设》区的:市、县?(市)人民》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。本行政区《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!管理工作
】
》水利、交通、电力、!邮电:。等部:门按照各自的—职责依法负责—本系:统相关工程项—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!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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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 资质管理【。
第五条》。 从:事工程勘察设—计活动的《单位:必须持有相应的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证书申请工》程勘察设计资质【证书必?须具备?下列条件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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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符》合国家和《。省,工程勘察设计行业】发,展规划; 【
【。
(二)有依照法定!程,序设立机《构的文件; 】 ,
(三!)符合工程勘—察,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!要求 —
《
第六【条 工程勘察设计】资质按国家规定分】为甲、乙、丙三个】等级
》
申请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。的程序是申请单【位向其?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!(市: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】。按规定报送》有关材料经所在地】设区:的市人民《政府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初审同意【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建!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申请甲?、乙级资质》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经商有关专》业部门后《报送国务院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审—批其中本省所—属单位的工》程,勘察、建筑工—程设:计乙级?资质由省人民—。政府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审批并报国】务院建设《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;申【请丙级资质的经商有!关专业部《门,后由: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批 !
》
?持有工程勘》察设:计资:质,证书的单位要求晋】升资质等级或者【增加工程《勘察设计业》务范围的按照前【款规:定办理?
!
第七条【 工程勘察设—计单:位,弄虚作假虚报—资质审查材料的【由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取消其申报》资格:已取得资《质证书或资质—升,级的由省级》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予以废止且5年!内不得申请资—质审查;情节严【。重的由省级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!消,原资质等级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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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! 工程勘察设—计资质?实行年检制度—未经年检或年检不】合格的不得继—续承接工《。程勘察?设,计业务并由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责令其限期【整改;?经整改仍不合格【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!或注销工程勘察设计!资质证书
【
《 第九条 工—程,勘察设?计资质证书仅限于】本单位使用不得伪】造、涂改、》转让、出租、—出借
! 第十条 工程勘】察设计单位》应按:。。工程勘察设》计资:质证书规定》的等:级及业务范围承接】业务不得《擅自超越
】
:。 :第十一条 具有工】程勘察设计注—册执业?资格的人《。员只能受聘于一【个,工,。程勘察?。设计单位从》事工程勘察设计其】执业:范围不得《超越其执业资格证】书等:。级和所在《单,位的工程勘察设计】资质等级
!
第十二条 持!有工程勘察》设计资质证书—的单位可以》聘用离退休工程【勘察设计《。技术人员但》需经被聘人员原工作!单位:同意并办理》聘用手续离退休工程!勘察设计技》术,人员只能《受,聘于一个单位—从事:工程勘察设计活【动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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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退休及辞—职、被辞退的工程勘!。察设计?技术人?员不得侵害其原所】。在,单位专有技术权益】
【第三章 业务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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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!设计业务除依法【不适于招投标发包】的以外都必须通【过招标方《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!质的工程勘察—。设计单位《
《
国家对招标投】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!规定的从其规定并】同时接受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的《。统一归口《管理:和监督 《 《
—
: 第十四》条 工程项目—的,勘察设?计发包应当》。具备下?列,条件
》
(一)—项目已依法》确立; 》 《
》
(?二,)已:。取得由?规划部门提供的【规,划,设,计条件;《 —
》
(三)具—。备设计需《要的基础《技术资料;》。 : 》
? ,
(?四)法律、》法,。规,和省人?民政:府规:定的其?他,条件 】
】 第十五条 —承接:。工程勘?。察设计业务必须具备!下,列条件?
《
(一)取—得国务院建设行【。政主管?部门:统一印制、由建【设,行,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?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证书:; :
】
(二—)持有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核?发的企业法人—营业执照 【
!
第十六条 】工,程勘察设计》发包承包双方应【当依法签订勘察设】计合同?并,明确双?方,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!察设计?合同可?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!范文本
—
第—十七条 个人及未】取,得工程勘察设—计资质证书的单位】不得承接工程—勘,。察设计业务
】
第十【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!项目在保证整—个建设项《目完整性《和统一?性的前?提下可按技术—要求:分别由?两个或两《个以上具备相—应资质的工》程勘:察设计?单位共同承》接并应当签订协议或!合同明确一》方为主体承担方【。负责对整个》。工程项目设》计的:总体协调任》何,单位不得以联合、】联营或其他名义超】越自己的资质等【级范围承接工程勘】。察设计业务
【
持有工程】勘察设?计资质证书的单【位不得以任何形【式,与无证单位和个人联!合承包工程勘—察设计业务 !
【
?。。 第十九条》。 ,符合第十五》条规定具有甲级【。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!设,计单位到《。本省:承接工程勘察设【计业务应《当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!资格:(资质)并》接受项目所》在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监《督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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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工程:勘察设计单》位对其所承》接的勘?。察设计业务实行项】目登记管理作为【勘察:设,计单位资质申报、年!检和有关《技术人员登记—注册执业《。等的:。依据
【
第二十一条 !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!当执行?国家和省规定的【。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!定收:费标准的双方可【以协商确定
!
合同《双方不得《违反:国家和省《有关最低收费—标准的规定任意【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! :
!。
: 第二十二条— 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编:制的工程勘察—设计文件及其持【有,的专有技术等知识】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剽窃、抄《袭未:经原工?程勘察设《计,单位同意《不得:出售:。、,转让
第四—章 :质量管理
—。第二十三《条 :。工程勘察设计文【件必:须符合国家和本【省有关工程勘—察设:计,标,准、规范和技术规】。。程的规定因特殊【情况需要采用外【国或香港、澳门、台!湾地区有关工程建设!。标准、?。规范时须经》省,人,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:批准
《
第【二十:四条 本省工程【建设标准《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实施未经省人【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?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:。不得:引,用,外省(直辖市—、,自治区)《的工程建设》标准设计图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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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条 工程!勘察设计单》位应当建《立健:全,质量保?证体系建《。立责: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!。章制度?并接受质量监督【管理工程勘察设计】。文,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编?制标:明编制单位》名称、资《。质等级、证书编号并!由单:。。。位,法定代表人、技【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!人员:签,字、盖章《设计图纸必须使用】。本单位专《用图签?并加盖由本》省省: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!一刻制的出》。图,专用:章后方为有效凡【实行个?人执业资格制度的】专,业须:由具有相应》资,格的注册执业人员】签字并加盖执业【专,用章
】 第二十》六,条 :工,程勘:察设计?应当:优先:采用先进技术、【设备和优质材料、】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!文件中采用已淘汰】或不符合要求的【产品
》
工程勘察【设计单位《不,得在设计文件中指】定使用特定》生产和经营单位的】。材料、设备因特殊】。需要必?须注明的应单—列,目录并加盖本单位技!术专用章 》 ?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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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条,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!实,行审:查,制,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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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步?设计完成后按规【定报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或有关【部门进行《。初步设计审查— 《 ,。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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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图】设计审查应按工【程,项目分级管理权限】由相应部《。门组织?进行建筑工程施【工图设计审查由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其中依—法需:进,行专项审查的—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统》一,组织 !
【 第二十八条 工程!勘察设计文》件的:修改由原《编制单位负责经【批准的工程》勘,察,设计文?。件发:。生重:大修改时需》报原审批《单位审?批其:。他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。擅自: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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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】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单位应做好技【术服务负责》交代设?计意图解《。释设计文件配合施】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因!。设计而?引,起的问题参加交【工验收、投》产试:运行和竣《工验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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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 因工程勘察设计质!量原因造成工—程质量问题的—应由原工程勘—察设计?单位负责修改工【程勘察设计文件【不得:另计工?程勘察设计》费用并按国家有【关规定?赔偿经济损失—如需委托其他工【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!的所需工《程勘察设计费用【。。由原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承担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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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!位对其所承接的工程!勘察设?计质量在合理—使用期内终身负【责因勘察设计原因造!成质量问题法—。定代表?。人及: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!相应:。的责任?
第五章 法【律责任
》第,三十二条 工—程勘察?设计:业务承包人或者【工程建设中介—服务机构《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其勘察设计》文件无?效由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依照建?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及《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的《规定予?以处罚
】
(一)未取—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!资质证书规》定的范围《承接有关工程业务的!; : —
【
(:二):转包有关《工程业务的;— 】 ,
: :
(三)转让、】出售、出租、涂改或!者伪造图签图—章、印章《、资:质证书的; 【
】
(四)】其他违反法》律、法规规》定的 】
《
第三十三条】 招标?人、投标人》或者工程建设中【介服务?机构违反《有关建设工》程招标投标管理【规,。定的依照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!处罚
】 第三十四—。条 :违反本办法规定【。有下列行为》之一:的由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、没收违法所】得并视情节轻—重处以警告、暂扣或!者,吊销资质证书并【处发5000元以】上50?000?元以:下的罚款;
】
(一)不执】行国家和本省颁【布的工程勘察设【计标:准、规范《及技术规程》的; 》 ,
】。
(二)使【用不符合设计—要求和产品质—量标准的建筑—材料、构配件—。和设备的 》。 —。
—
有前款所列【行为属?于违反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准《的依照建筑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 — ? ,
《
》因有前两款所—列违法行为造成【重大:工程质量《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!当赔偿损失并依【。法追究领导者—和主要责任人员的】。行政责任;构成【。。犯罪:。的由司?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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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
? 第三十五条 持证!勘察设计单位违反】本办法由省人—。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在该单位所【持勘察设计证—书副本上作》违,章记录五年内累计违!章记录两次的限期】停业整改《;,。记录三次的资质【。。等,级降一级;》。记录三?次以上的;吊销资】质,证书
【
对:情,节严重、多次严【重违反工程勘察设】计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工程!勘察设计《单位还应追》究,单,。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!责任人?的责任并可建—议撤换责任单位的法!定代表?。人 《
】
?
: 第三十六条 工】程勘察?设计单位职》工私自收取、—私分:工程勘察设计—。费私自收取设备【。。。材料生产厂家—、施工单位及业主】的佣金、回扣的【由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没收其非法所】得对当?事人:可处以 《30:00: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!。建议所在单位给【予行政处分;—情节严?重的:取,消其个人执业资格;!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其刑事责任
!
第三十】七条 工程》勘察设?计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,一,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给予警告、】责,令,。限期:改正、没收》违法所得可处以3】0,00:0元:。以下罚款情节—严重或造成重大责】任事故、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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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同时受聘于】两个或两个以—上勘:察设计单位执业【的; 》。 ,。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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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私人挂靠、私下组织!或参与承接勘察设】计业务活动的—; 《
!
(三)推荐使!用不符合《质,量标准的材料和设】。备的 《 , 》。
!第三十八条 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在—查处有关行政违【法案件时必》须有两名以上—的执:法人员?。并出示执法证—件;:。。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!使用财政《部门:统一制发《的罚:款、没收《财物单据
》
罚—没收入必须全—部上缴国库 】 》
《
《 第三十九》条 违?反本办法规》定属于公安、工【商行政管理等部【门职责范围的—分别由?公安、?工商行政管理—等部门依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规—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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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第四?。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!建设:行,政,主管部门和其他有】。。关部门的工作人员】玩,忽职守、拒绝或【者不及时《履行:法,定职责、超越或【者,。滥用:。职,权、泄露秘密、徇私!舞弊、行贿受贿索】贿、包?庇违纪违法行为、侵!犯公民和企业—合法权益的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: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由司【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,责,任
》
第四十【一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?定对他?人造成损害的—应当依法《承担民?事责任
—
在工》。程,。勘察:设计活动中发生的民!事纠纷当事人—应当协商解》决协商不《成的应?当,按照双方《签订:的仲裁协议向—仲裁机?构申请仲裁》无仲裁?协议:或者仲裁协议无【效的可?以依法?向人民?法院起诉 ! : ,
》。
第》四十二条 当事【人对具体行政行为】不服的?可以依法申请—行政复议或》者提:起行政诉讼
【第六章 附则
】第四十三条》 本办法自发—布之日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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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