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【苏省建设《工,程勘察?设计管理《办法(修正)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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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江苏省人】民政府关于修改〈】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!设计:管理办法《。。〉的决定《已于2003—年4月10日—经省人民政》府第2次常务—。会议讨论通过—现予:发布施?行
二00三年】。四月二十二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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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!修,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管理办—法的决定
】 , ,为适:应行政?审批制度改革—的需要决定》。对江苏省《建,设工程?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!如下:修改
《
《一、:将第十六《条修改为工程勘【。察设计?发包承包双方应【。当依:法签订勘察设计合】同并明确双》方的权利《和,义务工程勘察设计】合,同可以使用》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!
】
:二、将第十九条修】改为:符合第十五条规定】具有甲?级资质的《省外: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!本,。省承:。。接工程勘察设计业】务应当由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核验资格(】资质)并接受项目所!在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的监督管理 —
】
三、将第三十【二条第(三)项删】除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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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文顺序作相应!调整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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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决定自公布之日!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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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《苏省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管《理,办法根据本》决定作相应修改重】。新公布 《。 ,
江—苏省建设工程勘【察,设计管理办法(【修正) 【
(2—000年3月31】。日,江苏省人民政—府令第168—号发布施行 根【据2003年—4月22日江苏省人!民政府关于》。。修改<江苏省建【设工程?勘察设?计管理办法》>,的决定?修订) 】
第一》章, 总则?。
:。第一条 为加强建】设工程勘察设计【。管理规范《工程: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!程建设市场秩—序根据江苏》省工程建设管理条】例和国?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制定本》办法
【
, 第二条》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,内从事建设》工程勘察设计—活动必须遵》守本办法
】
:本,办法所称工程—勘察是指建设—工程项目《立项后?依据工?程建:设目标通过对—地形、?地质、水文等要素】进行测绘、勘探【。、测试及综合分析】测定查明建设场地】和有关范围内的【地,质地理环境特征【提供建设所》需的勘?察成果资《料及其相关活动 】。
【
本办法所称工程设!计是指依《据工:程建:设目标运用工程技】。术和经济方法对【建设工?程的工艺、土—木、:建筑、公用》等系统进行综—合策划?、论证编制建设【所需要的设计文【件及其相关》的活动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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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应当执行国家和】本省的工程建设【标准、?规范、规程确—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!坚持经济效益、环境!效益和社会效益的】。统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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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四条 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,是全省建《设工程勘察设—计的综合管》理部门其《主,要职责是
】
:(一:)贯彻有《关工程勘《察设计的法律、法规!。。、规:章和方针、》。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!措,施;
【
(二)按】规定负责对工—程勘察设计单位、】。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!务机构?和以设计《为主体的工程总承】包,单位的资质》管理以?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!资格的管理统—筹规划?和指:导工程勘察设计队】伍的发展; —
《
?
(三)研究制【订工程勘察设计行】。业的技术《政策组织编》制、审批《和管理标准设计;】。 : ,
(四】。)指导工程勘察设计!单位的质量管—理工作?负责工?程勘察设《计项目的质》量检查、监》督和全省优》秀,工程勘察设计—的评定、奖励; ! ,
—。(五)培《育和管?理工程勘察设—计市场调解工程勘】察设计?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!察设计中的》违法、违章行—为 《
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)【人,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: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工程勘?察设计管理》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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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水利、交【通、:电,力、邮电等部门按照!各,。自的职责依法负责】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!勘察设计的具体组】织实施和管》理工作
第!二章 资质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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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《 从事工程勘察【设计活动的单位必】须持有相《应的工?程勘:察设计资质》证书申请工》程勘察?设计资?质证书必须具备下】列条件?
(一)!符合国家《和省:工程勘察设计行业】发,展规划; — :。
—。。
(二)有依照【法定程序设立—机构的文件》; ?
!(三)符合工程勘】察设计?资质分级标准—的要求 —
—
第六条 】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按国家规定分为甲!、乙、丙《。。。三个等级
【
申《请工程?勘察设计资质的程序!是申:请单位向其》所在:地设区的市》或县(市)》人,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按规定报送有关【材料经所《在地设区的市人【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初审同意后报送】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甲!、乙级资质》的由省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经商有关—专业:部门后报送国务【。院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审批其?。中本省所属》单位:的工:程,勘察、建筑工程【设,计乙级资《。质由省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审批并报国务【院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备案;申【请丙级资质的经商】有,。关专业部《门后:由省人?民,政府: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 】 ?
?。
持有工程】勘,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!位,要求晋升资质等【级或者增加工—程勘察设《计业务范围》的,按照前款规定—办理 —
》
第七—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单位弄《虚,。作假虚报资质审查】材料的?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取消?其申报资格》已取得资质证书或资!质升:级,。的由省级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,。门予以?废止且?5年内不得申请资】质审查;《情节:严,重的由省级建设行】政主:。。管部门?降低或?。取消原资《质等级
【
第八—条 工程勘察—设计资质《实行年检制度未经】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!不,得继续承接工程勘察!。设计业务《并由省人民政—府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责令其限期整改【;经整改仍不合【格,的予以降《低,资质:等级或?注销工程勘察—设,计资质证书》
: :
第九条 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证书:仅限于本单》。位使用不得》伪造、涂《改、转让《、出租、《出借
?
《
第《十,条 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应?按工:程勘察设《计资质证书规定的】。。等级:及,业务:范围:承,接业务不得擅自超】越
】 第:十一条 《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!册执业资格》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!个工程勘察》设计单位从事工【程勘:察,设计其执业范围【不得超越其执业资】格证书等级和—所在单位的工程【勘察设计资质—等,级
》
《第十:二条 持有工程【勘察设?计资:质证书的单位可以】。聘用:离退休?工程勘察《设计:。技术人员但需—经被聘人员》。原工作?单,位同意并办理—聘用:手续离退休工程勘察!设计技术《人员只能受聘于【一个单位从》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!
《
离退休及—辞职:、被辞退《的工程勘察》设,计技:术人员?。不得侵害其原—所在单位专有技术】权益
!第三章 《业务管理
》
第十三条 —工程项?目的勘察《设计业务除依法【不,适于招投《标发:包的以外都必—须通过招标方—式发包给具》有相应资质的工【程勘察设计》单位
《。
《国,。家对招标投标—有某些特殊专业【性规定的从其规【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的—统一归口管理—和监督 》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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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!。发包应当具备—。下列条件
】
(一)》。项目已依法确立; ! 》
【(二)已取》得,由规划部门提供【的规划设计条件【。; 【
【。(三)具备设计【需要:的基础技术资料;】
】
》(四:)法:律、法规和省人【民政府规定的—。其他条件 【
】。。
: :第十五条 承接【工程勘察设》计业务必须具备下】列条件
【
(一)取—得国务院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统一印制、由—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核—。发的:工程勘察设计—资质证书; 】
】
(二)持—有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!业,。法人营业《执照 《
【 ,
第十六条!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!承包:双方应当依法—签订勘察设计—合同并明确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!程勘察设《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!推荐的示《范文本
】
第十七条 个!人及未?取得工程勘察设计】资,质证书?的单:位不:得,承接工程勘察—设计业务
—
《 第十《八条 工程勘察设】计项目在保证整个建!设项目?完整性和统》一性:的,前提下可按技—术,要求分?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!具备相应资》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!。位共:同承接并应当签订协!议或合同明确—一方为主《体承担方负责对【整个工程项目—设计:的,。总体协调任何单位】不得以?联合、联营或—其他名义超越自己】的资质等级范围【承接工程勘察设计】业务:
? ,
持有《工程勘察《设计资质证》书的单位《不得以任何形—式与无?。证单位和个人—联合承?包工程?勘察设?计业务 》。
【
第十】。九,条 :符合第十五》条规定具有甲级【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!。设计:单位:到本省承接工程勘】察,。设计业务应当由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核验资格(资质【)并接受项目所在】。地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的监《督管理
》
第二】十条: 工程?勘察设计《。单位:对其所承接的勘察设!计业务实行项目登】记管理作《为勘察设计单位资】质申报、年》检和有关技术人员】登记注册执业等的】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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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工程—勘察设计收》费应:当执行国《家和:省规:定的标准国》家和省没有》规定:收,费标准?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!
》
合同双《方不得违《反国:家和省有关最低【收费标?准的规定任》意压:低勘察设计费用 ! : ?
】第二十二条 工【程勘察?设计单?位编制?的工:程勘察设《。计文件及其》持有的专有技术【等,知识:产权受法《律保护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—得,剽窃:、抄:袭未经原工程勘【。察设:计单位同意不—得出售?、转让?
第四《。章 质量管理—
第二十三条 】工程勘察《设计:文件必?须符合国家和—本省有?关工:程勘察?设计标准、规—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!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!外国:或香港?、澳门、台湾地区】。有关工程建设标【准,、规范时《须,。经省人民政府建【。设,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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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第二十四《条 本省工程建设标!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审批实施未经—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:政主管?部门批准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不,得,引用外省(直辖市、!自治:区)的?。工程建?设标:准,设计图
】
, 第二十五条 工!程勘:。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!健全质量保证体【系建:。立责任制《严格执行《各,项规:章,制度:并接受质量监督管理!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!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编制标明编制单【位名:称、资质《等级、证书》编号并由单位法【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!人及:有关技术人员签字】、盖章设计》。图纸必须使用本单位!专用图签并加盖由本!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统一刻】制的出图专用章后方!为有效凡实行个人执!业资格?制度:。的专业须由具—有相:应资格的注册—执业人员签字并加】盖执业专《用章:
第!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!设计应当优先采【用先进技术、设备和!优质材料、配套部件!不得在设计文件【中采:用已淘?。汰或不符合要—。求的产品
【
?工程勘察《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!。文,件中指?定使用特定生产【和经:。营单位的材》料、设备因》特,殊需要?必须注明的应单列】目录并加盖本单位技!术专用章 ! :
— , 第二?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!计文:件实行审查制度
】
初步设计!完成后按规》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或有关部门—进行初?步设计审查 — 》
施】工图:设计审查应按工程项!目,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!部门组织进行建【。筑工程施工图—设,计审:查,由,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负责其中依》法需进行专项—。审查的由建设行【政主:管,部门统一《组织 》
—
第【二,十八条 工程—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!由原编制《单位:负责经批准的工【程勘察?设计文件发》生重大修改》时需报原审批单【位审批?其,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,自修改
】
第二十—九条 工程》勘察设计单位应做】好技:术服务负责交代设】。计意图解《释设计文件》。配合施?工解决施工》过程中因设》计而引?起的问题《参加交工《验收、投产试运【行和竣?工验收
《
第】三,十,条 :因工程勘察设计质】量原因造《成工程质量问题【的应由原工》程勘察设计单—位负责修改工程【。勘察设?计文件不《得,另计工程勘》察设计费《用并按国家》有关规定赔偿经济】损失如需委托—其他工?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!。的,所需工?程勘察设《计费用由原工程勘察!设计:单位承担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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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三十一条 —勘察设计单位对其】所承接的工程—勘,。察设计质量在合【理使用?期内终身负责—因勘察?设计原因造》成质:量问题法《定代表人及技术【人员应依法》承担相应的责—任
第五章 法】律责任
《
第三十二条 工程!勘察设计业务承包人!或者工程建设中介服!务机构有下》。列行为之一的其勘察!设计文件无》效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建设工【程质量管理条例【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:予以处罚
】
(一《)未取得资》质证书或《者超越资《质证书规《定的范围承接有【关工程业务的; ! 》
【
,(二:)转:包有关工程业务的】; —
》
《
(三)转让、【出售、出租、涂【。改或者伪造图签图】章、印章、资质证】书的:; : 【
》
(四)其他违反!法,律、法?。规规定的 !
— 第三十三—条, 招标人、投—标人或者工程建设】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有!关建:设,工,。程招标投《标管理?规定:的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和规章的规定处】。罚
】 第:三十四条《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?。主,管部门?责令改正、没—收违法所得并视情】节轻重处以》警告、暂扣或—者吊销资质证—书并处发5》000元以上5【0000元》以下的罚款》。;
:
(一)】不执行国家和—本,省颁布的工程—勘察设计标准—。、规范及《技术规程《的; !
《
《(二)使用不符【合设计要求和产品】质量标?准,的建筑材料》、构配件和设备的 ! —
【
有前款所列行为】属于违反工》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的依照建—筑工程质量管—理条:例予以处罚 — 《
】
因有前两款所】列违法行《为造:成重大工程质量【和人员伤亡事故【的应当赔偿损失【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!主要责任人》员的:行政责?任;构?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》 ,
】
, , 第三十五条— 持:证勘察设《。计单位违反本办法】由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在【该单:位所持勘察设—计证:书副本上作违章记录!五年内累计》违章记?。录两次的限》期停业整改》;记录三次的—资质等级降》一,级;记录三次以【上的;吊销资质证书!
,
?
对情节》严重:、多次严重违—反工:程勘察设计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工程勘察】。设计单位《还应追究单位法【定代表人和》直,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可!建,议撤换?责任单位的法定代】表人 — ?
! 第三十《。六条 工程勘察【设计单位职》工私自收取、私【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!自收取?设备材?料生产?厂家、施工单位及】业主的佣金、—回扣的由建设—行政主?管,部门没收其》非法所得对当事人】可处以 30000!元以下的罚款并【可,建议所在单位—给予行政处分;情】节严重的《取消其个人执—业资格;构成犯【罪的:。依,。法追究?其刑:事责任
【
第三十七】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》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给予警《告、责令限期—改正、没收违法所】得可处以3》0000《元,以下罚款情节严重】。或,。造成重?大责:任事故、《。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
(一!)同时受《。聘于两?个或两个以上勘【察设计单位执业的】; :
!
, ,
(二)私【人挂靠、私下组织】或参与承接勘—察设计业务》活动的;《 :
! :
(三)》推荐使用不符合【质量: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! 《
】 ,
第三十八】条,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在查处有关【行政违法《。案件时必须》有两名以上》的执法人员并—出示执法证》件;实施行》政处罚时必须使【用财政部门统一制】发的罚款、》没收财物单据—
?。。 ,
罚没《收入必须《全部上缴国库 !。 》
【 第三十九条 】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!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!。。等,部门:职责范围的分别由】公安、工商行—政管理等部》门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规《定予以?处罚
?
第】。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和其他有关—部门的?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、拒绝或【者,不及时履行》法定职责、超—越或者?滥用职权、泄露秘】密、徇私舞弊、行贿!受贿索贿《、包庇违纪违法【行为、侵犯公民【和,企业: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》级,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》由司法机《关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
】 ,。
第四十】一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定对他人造—成损害的应当依【法承担?民事责任《
《。
在?工,程勘:察,设计活动中发生【的民事?纠纷当事《人应当协商解—决协商?不成:的应当按《照双方签订的仲裁】协议向仲裁机构【申请仲裁无仲裁【协,议或者仲《裁协议无效的可【以依法向人民法【院起诉 《 《 : :。
— 第四十》二,条 当事人对具【体行政行为不服【的可以依法申—。请行政复议或—者提起行政诉讼
!第六章? 附则
第四【十三条 本办法【自,发布之日施行—
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