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【苏省建设工》程勘:察设计管理办法(】修正)
—
江苏【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!〈江:苏省建设工程—勘察设计管理—办法〉的决定已于2!003?年4月?10日经省》人民政府第2次常】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!发布施行
二0】0三:年四月二十二日
!
江苏—省人民政府关—于修改?江苏省建设工程勘】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!定
【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!改革:的需要?决定:对江苏省建设—。工程勘察设计管理】办法作如下修—改
:
?
一、将第十六条!。修改为工程勘察设】计发包承《包双方应《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!合同并明确双—方的权利和义—务工程勘《察设计合同》可以使用国家—推荐的示范文—本, 《
?
二、将第十九!条修改为符合—第十五条规》定具:有甲级资质的省外】工程勘?察设计单位到—本省承?。接工程勘察设—计业务应当》由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核验资格(!资质)并接受—。项目所在地建—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!管理
!。
三、将第【三十二条第》(三)项删除—。
【
条《文顺序?作,相应调?。整
】
本决定自公】布之日起施行 【
《
:
?江苏省建《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!办法:根据本决定作—相应修改重新公【布
【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?管理办法(》修正) —
(2【000年《3月31日江苏省人!民政府令第》168号发布施行 !根据200》3年4月《22日江苏省人民】政府关于修改<江】。苏省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管理办】法>的决定修—订):。
第!一章 ?总则
《第一条 为加—强,建设:工程:勘察设计管理规范】工程:勘察设计行为—维护:工程建设市场—秩序:根据: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!条例和国家》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。制定本办法
—
第】二,条 在本省行政【区,域内从?事建设工《程勘察设计活动必】须遵守本办》法
:
本办【法所称工程》勘察是?。指建设工程项—目立项后依据工程】建设目标《通过对地形》、地质、水文—等要素进《行测绘、《勘探、测试》及综合分析测—定查明建设场地【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!地理环境特征提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!果,资料及其相关—活动
!
本办《法所:称工程?设计是指依》据工程建设》目,标运用工程技术【和经济方法对—建设:工程的?工艺、土木、建【筑、公?用等系统进行—综合策划、》论证编制建》。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!及其相关的》活动
—
《
第三》。条 工程勘察—。设计应当执行—国,家和:本省的工《程建设标准、规【范、规?程确保工《程勘:察设:计质量坚持经—济效益、环境效【益和社会效》益,的统一
【
第》四条 省《。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?是全省建设工程【。勘察设计的综合管】。理,部门其主要职责是】
(一】)贯彻?有关工程勘》察,设计的?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方—针、政?策制定具体的实施】措施;?
】
(二?)按规定负责对工】程勘察设计单位、工!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!机构和以《。。设计为主体的工程】。总承包单位的资质】管,。理,以及勘?察设计人员执业【资格的管理统筹规】划和指?导工程?勘察设计队伍—的发展?;, :
(】三)研究制》。订工程勘察设计【。行业:的技:术政策组织编制、】审批和管理标准设】计;
】 ,
(四)》指导工程勘察设【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!作负责?工程勘?察设:计项目的质量检查、!监督和全省优秀工】程,勘,察设计的评定、奖励!;
— :
(?五)培育和管理工】程勘察设计市—场调解工程勘—察设: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!勘察:。设计中的违法、【。违章行为
!
?
设区的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工程勘察设—计,。管理工?作
!
水利、交》通、电力、》邮电等部门按照各】自的职责《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!。工程项目勘察—设计的具体》。。组织实施和管理工】作
第二】章 资质管理
】第五条 《从事:工程勘察设计—活动的单位必—须持有相应》的工程勘察设计资】质证书申请》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证书必须具备—下列条件
!
(一)符合国家和!省工程勘《察设计行业发—。。展规划; 》。
!
(二?)有:依照法定程序设【立机:构的文件; 【 ,
?
(三)符!合工程勘察设—计资质分级》标准的要求 【。 ,
《。 :
第六条【。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!按国家规定》分为:甲、乙、丙三个【等级
申!请工程勘察设计【资质的程序是申请】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!的市或县(》市)人民政》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按《规定报送《。有关材料经所在地设!区的市人民》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初—审同意后报送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甲《、乙:级资质的由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经商《有,关专业部门后—报送国务院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《其中本?省所:属单位的工程勘察、!建筑工程设》计乙级资《质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。审批并报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;—申请丙级资质的【经商有关《。专,业部:门后由省人民政府建!设,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! 《
》
持有工程勘察【设,计资质证书》的单:位要:求晋升资质等级或】者增加工《程勘察设计》业,务,。范,。围的按?照前款规《定办理 】
》
: 第七条 工程勘察!设计:单位弄虚作假—虚报资质审》。查材料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取消其申《报资格已取得资质证!书或资?质升级的由省级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予以废止且5—年内不得申》请资质审查;情节严!重的由省级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降低或取消原资【。质,等级
《
第【八条 工程勘察设】计资质实《行年:检制度未经年—检或年检不》合格的不得继—续承接?工程勘察设计—业务并由省人—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!。改;:经整改仍不合格的】予,。以降低资质等—级或注销工程勘【察设计资质证书【
】第,九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资《质证书仅限》于本单位使》用不:得伪:造、涂改、转让【、出租、出借
【
【第十条? 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,应按工?程勘:察设计?资质证书《规定:的等级及业务范围】承,接业:务不得擅自超—越
《
:
第十一条【 具有工程》勘察设计注册—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!受聘于?一个工程勘察—设计单位《从事工程《勘察设计其执—业范围不得超越其】执业资格证书等【级和所在单位的【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,。等级
《 ,
第十二】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证书的—。单,位可以聘用离退休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!员但需经被聘—人员原工作单位同】意并办理聘用—手续离退《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!人员只能受聘—于一个单位从—事工程勘《察,设,计活动
】。
离退休及》辞职:、被辞退《。的工程?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!得,侵害其?原所在单位专—有技术权《益 》
?第三:章 业务《。管理
?
第十三条 工【程项目的勘察设计】业务:除依法不适》于招投标发包—的以外都必须—通过招?标方式发包》。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!程勘察设《计单位
!国家:对招:标投标有某些—特殊专业性规—定的:。从其规定并同时接】受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的统一《归口管理和监督 】 :。
!
第《十四条? 工:程项:目的勘?察,设计发包《应当具备下列—条件:
—(一)?项目已依法确立; ! : ?
(二!)已取得由规划部门!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!。; ? 《 ,。
?
(三)具备】设计需要的基础技术!。资,料; 》 :
】(四)法律、法规和!省人民政府》规,定的其他条件— , ? , :
— 第十五条 承】。接工程?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!备下列条件》
:
(一—。)取得国务院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!一印制、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工程勘察设】计资质证书; !
—
(二)【持有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!企业法人《营业执?照 ?
!
第十六条】 工程勘《察设计发《包承包双方应当【依法签订勘察设计】合同并明确双方【的权利和义》务,工程勘察设计—合同可以使用国家】推荐的示范文—本
?
》 第十七《条 个人及未取【得,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证书的单位不—得承: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
》
第十八—条 工?程勘察?。设计项目在》保证整个建》设项目完整性和统】一性的前提下可【按技术?要求分别由两—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!应资质?的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,共同承接并应当签订!协议或合同》明确一方为主体【承担方?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!设计的总《体协调任何》单位不?。得以联合、联营或其!他名义超《越自己?的,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!程勘:。察设计业务
】。
?持有工程《勘,。。察设计资质证—书的单?位不:得以任何形式—与无证?单位:和,个人联合承包工【。程勘察设计业务【 ?
】
第十—九,条 :符合第?十五条规定》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!工程勘?察设计?单位到本《省承接工程勘—察设:计业务?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核验资》格(资?质)并接受项目所】在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监督管理
!
?
第二十条 工!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其!所承接的《。。勘察设计业务—实行项目登记管【理作:。为勘察设计单位资】质,申报、?年检和有关技—术人员登记注册执】业,等的依据
—
第二十!一条 工程》勘察设计收费应【当执行国家和省规】定的标准国》家和省没有规定收】费标准的双方可【以协商确定
—。。
合同双】方不得违反国家【和省有关最低收费】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!勘察:设计费用 】 ,
《
?
第二十二条 !工,。程勘:察设计单位编—制的工程勘察设【计文件及其持有【的专:有技术等《知识:产权受?法律保护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不得剽窃、抄袭【未经原工程勘察设】计单位?同意不?得,。出售、转让
第】四,章, 质量管理
【。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!察设计文件必须符】。合国家?和,本省有关工程—勘察设?计,标准:、规范和《技术:规程的规《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!用外国?。。或香港、澳门、【台湾地区有》关工程?建设标准《、规范时须经省【人民政府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批准
!
第二!十四条 本》省工程建设标准设】计由省人民政—。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审批实施未经【省人民?。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工程勘察【设计单?。位不得引用外省(】直辖市、自治区)】的,工程建设《标,准设计图
》
?
?。。。。 第二十五》条 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:应当:建立健全《质量保证体》。系建立责《任制严格执》行各项规章制度【并接受质量监—督,管理工程勘》察,设计文件应》当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!。制标明?编制:单位名称《、资质等《级、证书编》号并由单位》法定代表人、—。技,术负责人《及有关技术》人,员签字、盖章设计】图纸必须使用—。本单位专用》图签并加盖由本【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。政主管部门统一【刻制的出图专用章】后方:为有效凡实行个【人执业资格制度的专!业须由具《。有相: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!员签字并加盖执业】。。专用:章
《。
第二【十六条 工程勘【察设计应当优—先,采用先?进技术、设备和【优质材料、配—套部件不《得在设?计文件中采用—已淘汰或不符合要】求的产品《
工程】。勘,。察设计单《位不得在设》。计,文,。件中指定使》用特定生《产和经营单位的材料!、设备因《特殊需?要必须注明的—应单:列,目录并?加盖本?单位技术专用章【 【
】第二: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!计文件实行》审查制度
》
?。
初步《设计完成后按规定】报,建,。设行:政主:管部门或有关部门】进行初步设计审【查 》
《
:
:
施工图设计审查】应按工程项目分【级,管,理,权限由相应部门组】织进行?。建,筑工:程施:工图设计审》查由建设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负责其中依】。法需进行专项审查】。的由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统一组【织, 《 ?
】第二:十,八条 工程勘察【设计文件《的修改由原》编制单位负责经批准!。的工程勘《察设计文件发生重大!修,改,时需报原审批单【位审批其《他任何单位和—。。个人:不得擅自修改—
】第二十九条》 工程勘《察,。。设计单位应做好【技术服务负责交【代设计意《图解释设计文—件,。配合施工解》决施工过程中因【设计而引起的问题】参加:交工验收、投—产,试运:行和竣工验收—
— 第?三十条 《因工:程,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!成工程质量问—题的:应由原工《程勘察?设计单位负》。责修改工程》勘察设计文》件不得另计》工程勘察设计费【用并按国《家,。有关规定赔偿经【济损失如需委托【其他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修改《的所需工《程勘:察设计费用由原工】程勘察设计单—位承担?
第!三,。十一条 勘察设计】单位对其所承接的】工程勘察设计—质量在合理使用期内!终身负责因》。勘,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!问,题法定?代表人及《技术:人,。员,应依法承担》相应的责任
第五!章,。 法律责任
第】三十二条 》。工程勘察设》计业务承包人或者】工程建设中介服【务机构有下列行为】。。之一:的其:勘察设?计文件?无效由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依】照建设工程》。质量管理条例及【有关法?律,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!罚
?
?
(一)未取—得资质?证书或?。者超:越资质证书规—定的:范围承接有关工程业!务的:; 》
【
?
(二)转包有【关工:程业务的; —
!
,
(三—)转让、出售、出】。。租、涂改或者伪造图!签图章、印章、资】质证书?的; !
—
(四《),其他违?反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《 , , 》 ,
》第三十三条 招【标人、投标人或者工!。程建设中介》。服务机?。构违反有关建设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】规定的依照有关法】律,、法规?和规章?的规定处罚
【 ,
《。 第:三十:四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改正【。、没收违法所—得,并,。视,情节:轻,重处以警告、—暂扣: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!处发5000—元以上50000元!。以下的罚《。款;
》。
(一)不【执行国家和本—省颁布?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!。、规范及技术规程的!; : 》。
】
(二)使用不符】合设计要《求和产?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!料、构配件和设【备的: — :
【有前款所列行为属于!违反:工,程建设强制》性标准的依照建筑工!程质量管理条例【予以处罚 】 :
》
因有—前两款?所列违法《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!。量和:人员伤?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!失并依法《追,究领导者和》主要: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!;构成犯罪》的,由司法机《关依:法追:究刑事责任 !。
!
第三十【五条 持《证勘:察设计?单位违反本》办法由省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?在,该单:位所持勘察设—计证书副本上—作违章记录五年内】累计违章记录—两次的?限期停业整改;记录!三次的?。资质等级降》一级;记录三次以】上的;吊销资质【证书
》
对情节严【重、多次严》。重违反工程勘察【。设,计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工程勘》察设计单位还应追】究单:位法定代表人—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!并可建议撤换责任单!位的:法定代表人 — 》
《
第】三十六条 工程勘】。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!收取:、私分工程勘—察设:计费私自收取—设备材料生》。产厂家?、施工单位及业主】的佣金、回扣的由】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!对当事人可处以 】3000《0元以下的罚款【并可建议《。所在单位给》。予行政处分;—情节严重的取—消其个人《执业资?格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其刑事责任
】
— ,第三:十七条 工程勘【察设计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给予警》告、责令限》期改正、没收违法所!得可处以300【。00元以下》。罚款情?节严重或造成—重大责任事故、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》。。
(一)】同时受聘于两个或】两,个以上?勘察:设计单位执业的;】 《 :
】
(:二)私?人挂靠、私下组【织或参与承接勘察】设计业务活动的; ! ,。 :
【 ,
:
(:三)推荐使用不符合!质量标准的材料和】设备的 【
!。
第三十八条! 县级?。以上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在查处有关行政】违法案件时》必须有?两名以?上的执法人员—并出:示执法证《。件;:实施行?政处罚时必须—使用财政部门统【一制发的《罚款:、没收财物单—据,
,
》罚没收入必须全【部上缴国库 ! ?
【
第三十九条】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。属于公?安、工?商行:政管理等部门职责范!围,的分:别由公?安、工商行》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!予以:处罚
—
第四十【条 各级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和,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!人员玩忽职守、拒绝!或者:。不及时?履行法定职责、【超越或?者滥用职权、泄露】秘,密、徇私《舞弊、行贿受贿【索贿、包庇违纪【违法行为、侵犯公民!。和企业合法权益【的由其所《在单位?或者上?级主管部门给予行】政,处,分,。;构成?犯,罪的由司《法机关?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
《 ,
第四十【一条 违反》本办:法规定对他人造【成损害的应当依法】承担民事责任—
在工程!。勘察设计活动—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!。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!商不成的应当按照】双方签订的仲—裁协议向仲裁机【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!议或者仲裁协议无】效的可以依》法,向人民法《。院,起诉:。 】
!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!对具体行政行为不】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行政复?。议或者?提起行政诉讼
【
第:六章 附则
第四!十三: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:日施行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