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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苏省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管理办法(!修,正) ? : ,  :  江苏省人—民,政府关于《修改:〈江苏省《建设工?程勘察设《计管理办法〉的【决定已于200【3,年4月10日经省人!民政府第2次常【。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!发布施行《 二0《0三年?四月二?十二日 》。   江苏省人民!政府关?于修改江《苏省建设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!法的决定    ! 为适应《。行政审批制度—改革的?需要决定《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!下修:改    — 一、将第十六【条,修改为工《程勘察?。设计发包承包双【方应当依法签—订勘察设《计合同并明》确双:方,。的权利和义务—工程:勘察设计合》同可以使用国家推】。荐的示范文本— , ? :   二、将【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!第十五?条规定具《有甲级资质的省外】工程勘察《。设计单?位到本省承接—。工程勘察设计业【务应当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核验资格(—资质:)并接受项目所在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的监督管《理 : :    三】、将第三十二条第(!三):项删除 【    条文顺!序作相应调整 【   【 , 本决定自》公布之日《起施:行  】  江苏省建设工!程勘察?。设计:管,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!相,应修改?重新公布 》。 江苏】省,建设工?程勘:察设计?管理办法(修—正): (!2,00:0年3月31日江】。苏省人民《政府令第168号】发布施行 根—据2003》年4月22》日,江苏省人民政—府关于修改<江苏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管:理办法>的决定修】订) ! 第一章 总则 !。第一条 为加—。强建设工程勘—。察设:计管理规范工程勘】察设计行为维—护工程建设市场秩】。序,根据江?苏省工程建设—管理条例《和,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制定本办》法 ?。 第二条!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从事建设工程勘】察设:计活动必须》遵守本办法 —    《。 本办法所称工【程勘察是指建设【工程:项目立项后》依据工?程建设目《标通:过对:地形、地质、水文等!要素:进行:。测绘、勘探、测试及!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!设场地?和有关范围内—的地质地理环境【特征提供建》设,所需的勘察成果资】料及其相关活动【 《。  :  本办法所称工!程设计是指依据工】。。程,建设目?标运用工《。程技术和经济—方法:对,建设工程的工艺、土!木、建筑、公—用等系统《进行综合策划、【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!的设计?文,件,及其相关的活—动 : :。 第!三条 工程》勘察:设计应当《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!程建设标准》、规范、规》程确保?工程:勘察设计质量—坚持经济效益、环境!效益和社会效—益的统一《 ? : , 第四条 —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《是全省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的综合【管理部?。门其:主要职责是 【 ,  (《一)贯彻有》关工:程勘察?。设计的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和方针【。、政策制《定具体的实施措施】;   】 (二《)按规定负》。责对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、工程勘察设计!中介:服务机构和以—设计为主体的工程】总承包?单位的资质管—理,。以及勘察设》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!。理统筹规划和指【导工程?勘,察设:计队:伍,的发:展; 《 ,    (三】)研究制订工程勘察!设计行?业的技术政策组织】编制、审批和管理】标准设计; — :    (【四):指导工程勘察设【计单:位的质量管理工【作负责工《程勘察设计项目的】质量检查、监督和】。全省优?秀工程勘《察设计的《评定、奖励》; : 《   (五)【培育和管《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!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!纷依法查《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!违法:、违章行为》  —  : 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】。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工程勘【察设计管理工作 !    — 水利?、交通?、电力、邮电等部】门按照各自的职【责依法负责本—系统:相关工?程项目勘《察设:计,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!理工作 【 第二章 资质【管理 第五条 】从事工程勘察设计】活动的?单位: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!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!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!证书:必须具?备下列条件》    —(,一)符合国家和省工!程勘察设计行—业发展规划》; 】   (二)有依!照,法定程序设》立机构的文》件; 【 :   (三)符合!工程勘察设计—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! 【 第【六条 工程》。勘察设计资质—。按国家规定分—为甲、乙、丙三个等!级  《  :。 申请工程勘察【设计资质的程—序是申请单位向其所!在地设区的市或县】。(市)人《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提出申请按规】定,报送有关材料—经所在地设区的【市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初】审同意后报送—省人民?。政府建设《行政:。主管部门申请—甲、乙级资质的由省!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:主管:部,门审查?经,商有关专业部门【后报送国《。务,院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审批其《。中本:省,所属单位的工—程勘察、《建筑:工程:。设计乙级资》质由省?。。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:。审,批并报国务院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》。案,;申请丙《级资质的经商有【关专业部门后由【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:主,管部门?审,批 《 : :   ? 持有工程》勘,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!位要求晋升资质等】级或者增加工程【勘察设计业务范【围的按?照前款规定办理 】 , ! :。第七条 工》程勘察设计单位弄】虚作假虚报》资质审查《材料的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取》。消其申报资格已取】得资质?证书或资质升级的由!省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予以《废止且5年内不得申!请资质审查;情【。节,严重的由省级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降低或取】消原资质等级 】 第八】条 工?程勘察设计资质【实,。行年检?制度未经年检或年检!不合格的不得继【续,承接:。工程勘察《设计业务并》由省人民政府—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其—限期整改;经整改仍!不合格?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!或,注销工?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! — :第九条 工》程勘察设计资质证】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!不得伪造、涂改【、转:让,、出租、出借 【 , 《 , 第:。十条 ?工程勘?察设计单《位应按工程》勘察设?计资质证书规定【的,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!业务不?得擅自超越 ! : 第十一条— 具有工程》勘察设计《注册执业资格的【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!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!事工程勘察设—计其执业范》围不得?超,越其执业资格证书】等级和所在》单位的工程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! 第十!二条 持有工程勘】察,设计:资质证?。书的单位《可以聘用离退休工程!勘察设计《技术:人员但需经》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!同意并?办理聘用手续离退】休工程勘察》设计技术人员只能】受聘于一个单位【从事工程勘察设计】活动  》  离退》休及辞?职,、被辞退的工程【勘察设?计技术人员不得【侵,害其原所在单位【专有技术权益— 第】三章 业务管理 】 第十三《条 工程项目的【勘察设计业务除依法!不适于招投标—发包的?以外都必须通过招】。标方式发包给—。具有相应资质的工】程勘察设计单位 】    国家【。对招:标,。投标有某些》特殊专业性规定【。的从其规定》并同时接《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!督 ! 》 第十四条 【工,程项目的勘察设【计发包应《当,具备:下列条件   】。 (一)》项目已依法确立;】 】    (二)已!取得由规划部门【提供的规划》设计条件; — 】。   (三)具】备设计需要的基【础技术资料; 【 — ,    》(,四)法律、法—规和省人民政—。府规定的其》他条件? 《 《 【。。第十五条 》承接工程勘察设【计业:务必:须具备下列条件 】    》。(一)取得国—务院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?。统一印制、由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?门核发的工程—勘察设?计,资质:证,书; 】    — (二)持》有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核发的企【业法人营业》执照: : — , ?。 第十六条 工!程勘察设计发—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!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!明确双方的权—利和义务工程勘察】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!家推:荐的示范文本— 第!十七条 个人—及,未取得工程勘察【设计资质证书—的单位不得承接工】程勘察设计业务【 : 第【。十八条? 工程勘察》设计项目在保证整】个,建设项目完整性和】统,一性的前提》下可按技《术要求?分别:由两个或两个以上】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!勘察设?。计单位?。共,同承:接并应?。当签订协议》或,。合同明确一》方为主体承担方负】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!计的总体《协调任何单位不得】以,联合、联营或—其他名义《超越自己的资质等级!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!。计业务    !持有工程《勘,察设计资《。质证书的单位不【。得以任?何形式与无》证单位和个人联合承!包工程勘察设计业】务 ! ?。 《第十九条 》符合第十五条—规定具有甲》级资质的省外工程】勘察设计单位—到本省承接》工,程勘察设计》业务:应当由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核验资格(资质【)并接受项目所【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的监督管理 】 第二】。十条:。 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对其所承接的勘察!设计业务实行项【目,登记管理作为—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!报、:年检和有关技—。术人员登记注—册执业等的依据 】 — 第二?十一条 《工程勘察设计—。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!。省规:定的标准国》家和省没有规定收】费标准的双方可以协!商确定    】 ,合,。同双:。方不得违反国家和】。。省有关最低收费标准!。。的规定任意》压低勘察设》计费用 】 ? : 第二【十二条? 工程勘察》设计单位《编制的工程勘—察设计文《件及:其持有的《专有技?术等知识产权—受法律保护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!窃、抄袭未经原【工程勘察设计单【位同意不得出售【、转:让 第四章 质量!。管理 第》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!设计文件必须—符合国家和本省【有,关工程勘察设计【标准、规范和技术规!程的规定因特—殊情况需要采用外国!或香港、澳门—、台湾?地区有关工程建设】。标,准、规范时》须经省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批:准 《 : 第二十四【条 本省工程建设标!准设计由省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审批:实,施未:经省: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工—程勘察设计》单位:不得引?用外省(直辖—市、自治区)的工程!建,设标准设计图 【 《 第二十五条 !工程勘察《设计单位应》。当建立健《全质量保证体—系建立责《任制严?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!并接:受质量监督》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文!件应当按《照国家有关规定【编制标明编制单位】。。名称、资质等级【、证书编号并由单】位法定代表》人、技术负责人及】有关技术《人员签字、盖章【设计图纸《必须使用本》单位:专用图签《并加盖由本省省人】民,政,府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统》。一刻制?的出:图专用章《后方为有《效凡实行《个人执业资格—制度的专业须由具】有相应资格的注册】执业人?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!用章 — 第二十【六,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应当优《先采用?先进技术、设—备和:优质材?料、:配套部件不得—在设计文件》中采用已淘汰或【不,符合要求的》产品: ,    》工,程勘察设计单位【不得在设计文—件中指定使》用特定生《产和经营《单位的材《料、设备因》特殊需要必须—注明的应单》列目录?并,加盖本单位技—术专用章 ! , 【 第二十七条【 工程勘察设计文】件,实行审查制度 【    《 初步设计完成后】按规定报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或有关【部门:进行初?步设计审查 】 》  :  施工图设计审!查,应按工程项》目分:级管理权限由—相应部门组》织进行?建,筑工:程施工图设计—审查: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其中依法【。需进行专项审查的】由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统一组—织 ?。 《 — , 第二《。十八条? ,工程:勘察设计文件的修】改由:原,编制单位负责—。经批准?的工程勘察》设,计文件发生重—大修改时《需报原?审批单位审》批其他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》修改 《 《 第二十九—。条 工程《勘察设计单》位应做好技》术服务负责交—代设计意图解—释设计文《件配合施《工解决施工过程中】因设计?。。而引:起的:问题参?。加交:。工验收、投》产试运行和竣—工验收 【 ? 第三十《条 因工程勘—察设计质量》原,因造成?工程质量问题的应】由原工程勘察—设计单位负责修【改,工程勘察设计—。文件不得《另计:工程勘察设计费【用并按国家有关【规定:赔偿经济损》失如需委《托其:他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修改》的所:需,工程勘察设》计,费,用由:原工程?勘察设?计单位承《担 】 第三十一条 【勘察设计单位对其】所承接的工程勘【。察设计质量在合理】使用期内终身负责因!勘察设计《原因造?成质量问题》法定代表人及技术】。人员:应依法?承担相应的责任 !第五章 法律责【任 第三十二条 !工程勘察设计—业务承?包人或者工程建设中!介服务机构》。有下列?行,为之一的其勘察设】计文:件无效由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!设,工程质量管》理条例?及有关?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予以处罚 】  : (一)》未取得资质》证书或者超越资【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!接有关?。工,程业务的; — 【  《。  (二)转【包有关工程业—务的; 《 , 》    (!三)转?让、出售、出租、涂!改或者伪造图签图】章、印章《、资质证书的;【 】    【(四: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 》 ,。 《 【第三十三条 —招标人、投》标人或者工程—建,设中介服《务机构违反有关建设!工程招?标投标管理规—定的依照《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的规定处罚 【 ? ? ,第三十四条 违反】本办法?规定有下列》。。行为之?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、!没收违法所得并视】情节轻重处以警告】、暂扣或者吊—销资质证书并处发5!000元以上—500?00元以下》。的罚款; —  : (一)不执【行国家和《本,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!计标准?、规范及技术规【程的; — —    (【二)使用不》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!质量标准的建筑【材料、?构配件和《设备的 — 《   —。。 有前款所列行为!属,于违反工程建设【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建!筑工程质量》管理条例予以处罚】 : 【。    因【有前两?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!重大工程质量和人】。。员伤亡事故的—应当赔偿损失并【依法追究领导—者和主?要责:任人员?的行政责《任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:法,。机,关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? : — 》 第三十五条! 持证勘察设—计,。单位违反《本办法由省人—民,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在该单位》所持勘察设计证书】副本上作《违章记录五》。年内累计违章—记录:两次的限期停业整】改;记录三次的资】质等级降一级;【记录三?次以上的;吊销【资质证书  【  对情》节严重?、多次严《重违反工程勘察设】计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工程—勘察设计单位还【应追究单位》法定代表人和直【接责任人的》责任并可建议—撤换责任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! ? ! 第三—十六:。条, ,工程勘?察设计单位职工私】自收取、私分工程】勘察设计费私自收】取设备材料》。生产厂家《、施:工单位?及业主的《佣金、回《扣的由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没:收,其非法所得对当【事人可处以》 30000—。元以下的罚》款并可?建议所在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】;情节?严重的取消其个【人,。执业资?格;: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其刑事责任【 , — 第三?十七条 工程勘【察设计人员》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:由县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建设《行,政主管?。部门:给予警告、责—令限期改正、没【收违:法,所,得可处以30—000元以下罚款情!节严重或造成—重大责任事故、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   ! (一)《。同时受?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!勘,察设计单位执业的;! , 【    — (:二,)私人挂靠、私下】组织或?参与: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!动的;? 》 ?    (】三):推荐使用不》符合质?量标准的材》料和设备的》 ?。 ,。。 【 》 第三十八条 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!案件时必须有—。两名以上《。的执法人员》并出示?。执法证件;》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!使用财政部门统一】制发的罚款、没收财!物,单据:   《 罚?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!国库 — 《 , 》 第三十九条】 违反本办法—。规定属于公安、工】商,行政管理等部门【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公!安、工商行政管【理等部?门依照?有关法律、》法,规和规定《予以处罚《 第!四十:条 各级《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!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、拒绝或者不!及时履?行,法,定职责、超越或者】滥用职权、泄露【秘密、?徇,私舞弊、行贿受贿】索贿、包庇违纪违】法行为?、侵犯公民和企业合!。。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!。位或者上级》主管部门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由司法机《关依法?追究:刑事责任 — ? 第四十一条】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对他人造成损害】的应当依《。法承担民《事责任?   《 :。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!中发:生的民事纠纷当事】人应当协商解决【协商: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!签订的仲裁》协议向仲裁》机构申请《仲裁无仲《裁,协议:或者仲?裁协议?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!民法:院起诉 ! ? , 《 : 第四十二条— 当事人对具体【行政行为不服的可】以依:法,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提起行政诉讼 】。第六章? 附则 》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!自发布之日施—。。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