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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江苏省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管理办法】(修正) 》   》。 , 江:苏,省,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】〈江苏省建设—工程勘察设》计管理办法〉—的决定已于20【0,3年4?月1: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!2次常?务会议讨论通过现】予发布?施行 二0—0,三年四月《二,十二日  —  江《苏省人?民政府关于修改江】。苏省: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!理办法的决定  !   为适》应行政?审批制度改革的需】要决定对江苏—省建设工程》勘察设?计管理?办法作如下》。修改   — :一、将第十六条修】改为工程勘》察设计?发包承包双方—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!计合同并明确双方】的权利?和义:务工程勘《察,设计:合,同可以使用国—。家推荐?的示范文《本 【   二、将第十!九条修?。改为符合第》十五条规定具有【甲级资质的》省,外工程?勘察:设计单位到本—省承接工程勘察【设计业务应当—。由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!(资质)并接受项目!所在地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的监督?管理 【   ? 三、将第三十二!条第(三)项删【。除 《    【条文:顺序:作,相应调整 — ,    本】决定自公布》之日起施行》  【  江苏省—建设工程勘察设【计,。管,理办法?根据本决定作相【应修:改重新公布》 》 江苏《省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管理办法(修正)! , 【(20?00年3月31日】江,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!68号发布》施行 ?根据2?003年4》月2:2日江苏省人民【政府关于修改<江苏!。。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!管理办法>的—决定修订) 【 《 第一章 总【则 第一》条 为?加强: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管理》规,范工程勘《察设计行为维—护工程建设市—场,秩序根据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!条例和国家有关法】律、:法,规制定本《办法: ? 第二【条 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!工程勘?察设:计活:动必须遵守本办法】 :  : :本办法所称工—程勘察?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!项后依据工程建设】目标通过对地形、地!质,、水文等《要素进行测绘、勘】探、测试及》综合分析测定查明】建设: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!地质地理环》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!的勘察成果资料【及其:。相关:活动  】  本办法—所称工程设计是指】依据工程建》设目标运用工—程技术?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!程的工艺、土木、】建筑、公用等系【统,。进行综合策划、论证!编制建设所需—要的:设计文件及其相关】的,活动 ! ? ,第三条 工程—。勘察设计应当执【行国家和本省的工】程建设?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】确保工?。程勘察设计质量坚】。。持经济效益、—。环,境效益和社》会效益?的统一 — ?。 第四条 —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是】全,省建设工《程勘:察设计的综合管【理部门其主》要职:责是    (!。一)贯?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!的法律?。、法规、《规章:和,方针、政策制定具】体的实施措》施; 【   ? (:二,)按规定负责对工】程勘察设计单—位、工程勘》。察设计中介服务机】构,和以设计为主体的】工程:总承包单位的资【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!人员执业资格的【管理统筹规》划和指导工程勘【察设计队伍的发展】; :  》  (三》)研究?制,。订工程勘察设计行】业的技术政策—组,织编制?、审批和管理标准设!计; 【  : :(四)指导工程【勘察设计单位的质】量管理?工作负?责工程?勘察设计项目的【质量:检查、监督和全【省优秀工程勘察【设计的评定、奖【励; 【 ,。  (五)培【育和管理工》。程勘察设计市—场调解工程》勘察设计纠纷—依法查?处工程勘察设计中】的违:法、违章行为 !   《 , ,设区的?市,、县(市)》人民:。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《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!工作 》   《 ,。 水利、交》通、电力《、邮电等部门按照】各自的职责依法负】责本系统相》。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!。的,具,体组织实施和—管理工作《 , 第二章 】资质管?理 第五》条 从事工程勘察】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!持,有相:应的工?程,勘察:设计资质证》书申请工程勘—察设计资质证—书必:须具备下《列条:件    — (一)《符合:国家和?省工程勘察》设计行业发展规【划; 《 ? ,    (二)】有,依,照法:。定程序设《立机构的文》件; 》    (!三)符合工程勘察设!计资质?分级标准的要求 ! , — ? 第六条 工程勘察!设计资质按国家【规定分为《甲、:乙、丙?三,个等级    】 申请工程勘察【设计资质的》程序是申请单位【向其所在《地设区的市或—县(市)《人,民政府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按,规定报送有关材【。料经所在地设区的市!。人,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!省,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,门申请?甲、乙级《资质的由省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经商《有关专业部门后报】送国务?院,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其中本省所属单位!的工程勘《察、建筑工程—设计乙级《资质由省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审《批并报?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备案;申请丙级【资质的经《商有关专业》部门后由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审—批 : ?  《。 , 持有《工程勘察《设计资质《证书的单位要求晋升!资质等级或者增【加工程勘察》设计业务范围的【按照前款规定办理】 【 第【七,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,单位弄虚《作假虚?报资质审查材—料的由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取消其】申报资格已取—得资质证《书或资质《升级的由省级建【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予?以废止且5》年内不得申》请,资,质审查;情节严重】的由省级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降低】或取消原资质等级】。 :。 》 第八条 工程勘察!设计资质实》行年检制度未经【年检或年检》不,合格的不得继—续承接工程勘—察设计业务并—由省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其限》。期整改;经》整改:仍不合格的》予以降?低资质等级或注【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!证书 — 第九条 工!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!仅限于本《。单,位使用不得伪—造、涂改、》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】 》 第十条 工程!勘察:设计单?位,应按工程勘》察,。设计: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!及业务范围承接业】务不:得,擅自超越 】 《第十一条 具有工】程勘察设计》。注,册执业资格》的人员只能》。受聘于一《个,工,程勘察设计》。单位从事工程—勘察设计其》执业范围不》得超越其执》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!在单位的工》程勘察设计资质【等,级 【 , 第十二条 —持有工?程勘察设《计资质证《书,的单:位可以聘《用离退休工程勘察】设计技术人员—但需经被聘》。人员原工《作单位同意》并办理聘用》手,续离退休《。工程:勘察设计《技术人员《只,能受:聘于一个单位—从事工程勘》察设计活动》    》 离退休及辞职【、被辞?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!术人员不得侵—害其原?所在单位专有技【术权益 【 第三章 【业务管理 第十】三条 工程项—目的勘察设计业【务,除依法不《适于招投标发包【。的以:外都必须《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!。具,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!。察设计单《位  《  国家》对招标投《标有某些特殊—专业: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!同时接?受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!和监督 ! 》 第》。十四条 工程项目】。的勘:察设:计发包应当具—备下列条件  】  (一)—项目已依法》确立; —    ! (二)已取得由】规划部门提供的【规划设?计条件; 】    】 (三)具备—设计需要《的基础?技术资料; — 【    (四)法!律、法规《和,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!他,条件 《 【 》 第十五条 承接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】必,须具备下列条件 】  :。  (《一)取得《国务院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统一印【制、由建设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!设计资质证书; 】 —    》 (二)持有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!。业法人营业》执,照 《 — 第十六!条 工程勘察设计】。发包承?包双方应当依法签】订勘察?设,计,合,。同并明确双方—的权利和义务工【程勘察设计合同【。可以使用《国家推?荐的示范《文本 《 第十七!条 个人及未取【得工程勘察设计【资质证书的单—位不得?。承接工程勘察—设计业务《 ? : 第十》八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项目在保证整!个建设项目完整【性和统一《性的前提下》可按技术要求分别】由两个?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!。资质的工程》勘察设计《单位共同承接—并应当?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!一方为?主体:。承担方负责对整个】工程项目设》计的总体《协调任何单》位不得以联合—。、,联营或其他名义【超越自己的资质等】级范围?承接工程勘》。察设计业务 【   ?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!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!以任何形式》与无证单《位,和个人联合承包工】程勘察?设计:业,务, 《 《 第十!九条 符《。合第十五《条规定具有甲—。级资质的省外工【程勘察设计单—位到本省承》接工程勘察设计业】务应当由建设行【。。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!(资质)并》接受项目所在地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的监督》管理 】 第二十条 工程!勘察设?计,单位对其《所承接的勘察设【计业务实行项目【登记管理《作为:勘察设计《单位资质申报—、年检和有关—技术人?员登记?注,册,执,业等的依据 — — 第二十《一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收《费应:。当执行国家和省【规,定,的标准国家》和省没有《规,定收:费标准的双方—可以协商确》定    — 合:同双方不《。得违反国家和省【。有关最?低收费标准的—规定:任意压低勘察设计】费用 ? ! 第二十二!条 工程《勘察设计《单位编制的工程勘】察设计文件及其持】有的专有技术等【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!。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剽】窃、抄?袭未经原工程—勘察:设计单?位同意?不得出售、》转让:。。 , 第四章 质量管理! , 第二十三条 【。工程勘察设计—文,件必须?符合国家和本—省有:关工程勘察设计【标准、规《范和技术规程—的规定因特殊情况】需,要采用外国或香港】、澳门、台湾—地区有关工程—建设标准、规—范时须经省》人民政府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批—准 : 【第二十四条 本省】工程建设标准设【计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批—实施未经省人民【政府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,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!得引用外省(直【辖市、自治区)【的工程建《设,标准设计图 【 ? : 第二十五条 工】程勘察设《计单位应《当建立健全质—量保证体系建立责】任,制严格执《行各项规章制—度并接受质量监督管!理工程勘察》设计文件应》当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编制标明】编制单?位名称、资质等级、!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!定代: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】及有关?技术人员签字、盖章!设计图纸必须使用本!单位专用《图签并加《盖由:本省省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统,一刻制的出图专用】章后:方为有效《凡实行个人执业资】。。格制度的专业须【由具有相应资格【的注:册,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!执业专用章 — 第二!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!计应当优先采用先】进技术、设备和优】质材料、配套—部件:不得在?设计文件中采—用已淘汰或不符合】要求的产品 【 ,  ?工程勘?察设计?单位:不得在?。设,计文件中指定使用】特,。定生产?和经营单位的材【料、设备因特殊【。需要必须注明—的应单列《目录并加盖本单【位技术专用》章, —。 】 第二十七条 【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!行审查制度 —    》初步设计完成—后按规定报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或有:关,。部,门进行初步》设计审查 【  【  施《工图设计审查应【按,工程项?目分级管理权限由】相应部门组织—进行建筑工程—施工:。图设计审查由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其中依法需进行【专项审查的由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,统一组织《 》 ? ? 第二—十八条 《工程勘察设》计,文件的修改由原编】制单位负《。责经批准的工—程勘察设计文件【发生重大修改时需报!原,审批单位审批其【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,擅自修改《 》 第二十九【。条, 工程勘《察设计单位应做【好技术服务负—责交代设计意图解】释设计文件配—合施工解决施工过】程中因设计而—引起的问题》参加交工验》。收、投产试运行和】竣工验收 【 第三十条! 因工?程勘察设《计质量原因造成【工程:质量问题的应—由,。原,工程勘察设》计单位负责》修改:工程勘察设计文件】不得另计工程勘察】。设计费用并按国【家有关规定赔偿经】济损:失如需委托》其他工?程勘察?设计单位《修改的所需工程勘察!设计费用由》。原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承担 】 : , 第三十一条 勘!察设计单《位对其所承接—的工程勘察设计质】量,在合:理使用?期内终身《负责因?勘,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!问题法定代》。表人及技术人员应依!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】 :第五章? 法律责任 第三!十二条 工程勘【察设计业务承包人】或者工程建设中介服!务机构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其勘察》设计文件《无效由?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及》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予以处罚 】    (一)】未取:得,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!质证书?规定的范围承—接有关工程业—务的; — : 《 ,    (—二)转包有关工程】业务的?; 《 , ?   — (三)转—。让、出售《、出:租、:涂,改,或者伪造《图签图章、印章、】资质证书的; 【 !    》(四)其他违—反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的 — : 【 第三十三条 【招标人?、投标人或者工程建!设中介?服,务,机构违反有关—建,设,工程招标投标管理】规定的依照有—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。的规定?处罚 —。 第三十四】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有《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、没收】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!重处以警告、暂【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!并处发5000【元以上500—00元以下的罚款】;   》 (一《),不,执行国家和本—省颁布的《工程勘察设计标准、!规范及技术规—程的;? ! :   (》。二)使用不符合设计!要求:和产品质量标准【的建筑材料、构配】件和设备的 — —    有!前款所列行》为属于违反工程【建设强制《性标:准的依照建筑—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予以处罚 【 》    因有!前两款所列》违法:行为造成《。重大工?程质量和人员—伤亡事故《的应当赔《偿损失并依法追究】领导者?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!政责任;构成—犯罪的?由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: ! 第】。三十五条 》持证:勘察设计单位违反】本办:法,由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门在该单】位所持勘察设计证书!副本上作违章记录五!年内累计《违章记录两次的限】期停业整改;记【录三次的《资质等级降一—级;记录三次以上】的;吊销资质证【书    【对情节严重》、多次严重违—反工程?勘察设计法律、【法规规?。定的工?程勘察设计单—位还应?追究:单,位法定代表人和【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!可建议撤换责—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! — ! 第三十六条【 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!、私分?工程:勘,察设计费私自收取】设备材料《生产厂家、》施工单?位及业主《的佣:金,、回扣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没收其《非法所得《对,当事人可处以 【30000元以下】的罚款并可建议所在!单位给予行政处分】;情节严重的取消其!个人执业《资格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!刑事责任 — : 第三十七条! 工程勘察设计人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】。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给予警告【、责令限《期改正?、没收违法》所得可处《以3:0000元以下【罚款情节严重或【造成重大责任事故】、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《    (—一)同时受》聘于:两个或两个以上勘】察设计单位执业的;!。 】    (】。二)私人挂靠、私】下组织或参与承接】勘,察,设计:业务活动的》; 《 — ,    》(三)推荐使用【不符合质《量标准?的材料和设备的 ! , — : 》 ,。。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在查?处有关行政》。违,法案件时必》。须有两?名以上的执法—人员并出示执—法证件;《实施行?政处:。罚时:必须:使,用财:政部门统一制—发的罚款、没收【财物单据    ! 罚没?收入必须全部—上,缴,国库 — 》 【 第三十九条 违】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!安、工商行政管理】等部门职责范—围的分别由公安【。、工商行政管—理,等部门依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规—。。定予以处罚 【 , 第—四十条? 各级人民政—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!有关部门的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、拒绝或者不及【时履行法定职责、】超越或者滥用—职权、泄露》秘密、徇私舞弊【、,行贿受?贿索贿、包庇违【纪违法行《为、侵犯公民和企】业合法权《。益的由?其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主管部【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由司】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:事责任 《 , ? 第四》十一: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!害的应当依法承担】民事责任 —  : 在工《程勘察设计活动中】发生的民事纠纷【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!协商不成的应当按】。照,双,方,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!裁机构申请仲裁无】仲裁:协议或?者仲裁协《议无效的可以依法】向人民法院起—。诉 《 — 第!四十二条 当—事人对具体行政行】为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,者提起行政诉讼【 第?六章 ?附则 《第四十三条 本办】法自发布之日施【行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