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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。苏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,计管理办法》(修正)《。   —  江苏《省人民政《府关于?修改〈?江苏省建《设工:程勘:察,设计管理《办法〉的决定已【于2003年4月1!0,日经:。省人民政府第2次】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!予发布施行 二0!0三年?四月二十二日 】。   江苏省人】民政府关于修—改江苏省建设工程】勘,察设计?管理办法的决定 】 ,    为适应行】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!要决定对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!设,计管理办《法作如下《修改 《   《一、将?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!勘,察设计发包承包【双方应当依法—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!明确双?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!勘察设计合同可以】使用国?家,推荐的示范文本【 :    】二、:将第:十九条修改为—。符合第十五条规【定具有甲级资质【的省外工程》勘,。察设计单位》到,本省承?接工:。程勘察设计业务【应当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核验资—格(资质)并接【受项目所在》地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的,监督管理《   】 三?、将第三十二条第】(三)?项删除 !   条文—顺序作?相应调整 —。 :    本【决定自公布》之日起?施行 【    江—苏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计:管理办法根据本决】定作相应修改—重新公布 》 : 江苏省【建设工?程勘:。察设计管理办—法(修?正,) !(20?00:。年3月31》日江苏省人》民政府令第168号!发布施行《 根据200—3年4月22日江】。苏省人民政府关于】修改<江苏省建【设工程勘察设—计,管理办法>的决定】修订) ! :第一章?。 总则 第一条】 为加强《建设工?程,勘察设计管》理规范工程》勘,察,。设计行为维护—工程:建设:市场:秩,序根据江苏省工【程建设管理条—。例和国家有关—。法律、法规制定【本办法 】 : 第:二条 ?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从事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活动必须】遵守本办法 —    》本办法所称》工程勘?察是指建设工程【项目立?项后依?据工:程建设目《。。标通过对地》。形、地质《、水文等要素进行】测绘、勘《。探、测试及》综合分析测定查明】建设场地和》有关范围内》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!提供建设《所需的勘察成果资】料及:其相:关活动 》 :    本—办法: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!据工程?建设目标运用工程】技术和经济方—法对建设工》程的工艺、》土木、建筑》、公用?等系统进《行综合策划、论证编!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!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! : — 第三条 工程!勘,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!和本省?。的工程建设标准【、,规范、规程确保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!持,经济:效益、环境效—。益和社会效益的【。统一 》 第四条】。 省人民政府—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是【全省建设工程勘【察设计?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!要职:责是    (!一)贯彻有关工【程,勘察设计的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和方—针、政策制定—具体的实施措施【;  【  (二)按规】定,负责:对,工程:勘察设计单位、工】。程,勘察设计《中介服务机构—和以设?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!包单位的《资质管理以及勘察】设计: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!。统筹规划和指导工】程勘察?设计队伍的发展; !   — :(三)研《究制订工程勘—察设计行《业的技术政策组【织编制、审批和管】理标准设《计; —。    》(四)指导工—程勘察设计单位的】质量:管理工作负责工程】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!检查:、监督和全省—优秀工程勘察设计】的评定、奖励;【 ,    (!五)培?。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!。计市场调解工程【。勘察设计《纠,纷依法查处工程勘】察设计中的违法【、违章?行为 【 ,  设区的—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《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!计管理工作 — 《   ? ,水利、交通、电【。力、: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!的职责?依法负责本系—统相关工《。程项目勘察》设计的具体组织实】施和管理工作 【 第二章 】资质管?理 第五条— 从事工《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!位必须持有相应【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!证书申请《工,程勘察设计资质【证书:。必,须,具备:下列条件 —   (一)符合!国家和?省工程勘察设计【行业发展《规划; 《    ! (二)有依照法定!程,序设立机构的文件;! 》 ,。    》(三)符《合工程勘察设计【资质分级标准的【要求 ! 《 第六条 工【程勘察?设计资质按国家规定!分为甲?、乙、丙三》个,等级   —。 , 申请?工程勘察《设计资质的程序是申!请,单位向其所在地设】区,。的市或县《(市)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?申请按?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经!所在地设《区的市人《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初审同—意后报送省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甲、乙级资【。质的由省人》民,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审查经商有关专】业部门后报送—国务院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其中本省所》属单位的工程勘察】、建筑?工程设计乙级资【质由省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!院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备案;申请丙级!资质的经《商有关专业部门后由!。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》批,  】  持有工程勘察!设计资质《证书的单位要求晋】。升资质等级》或者增加工程勘【。察设计业《务范围?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! 【 《 第七《条 :工程勘察《设计单位弄虚作假】虚报资质审查材料】的由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!格,已取得资质证书或】资质升级的由省【级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!且5年?内不得申请资质审查!;情节严重》的由省级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降低—或取消原资质—等级 》 》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!计,资质实行年检制【度未经年检或年【。。检不合?格的不?得继:续承接工程勘察【设计:。业务并由省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!。;,经整改仍不合—。格,的予以降低资—。质等级或注销工【程勘察?设,计,资质证书 】 第》九条 工程勘—察设:计资质?证,书仅限于本单位使】用不得伪造、涂改】、转:让、:出,。租、:出借 《 —第十条 工程勘【察设计单位》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!质证: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!范围承接业》务,不得擅自超》越 【 第十一条 具】。有工程勘察》设计注?册执业资格的人员】只能受聘于一个工】程勘察设《计单位?从事工程勘察—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!超,越其执业资格证【书等级和所在单【。位的工程《。勘,察设计资质等级 ! 》 第十二条 —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!质,证书的?单位可以聘》用离退休工》程勘察设计技术人】员但需经《被聘人员原工作【。单位:同意并办理聘—用手续离退休工【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!只能受聘于一个单】位从事?工程:勘察设计活动—   《。 离?退休及辞职、被辞】退的工程勘察设【计技术人《员不得?侵害:其原所在单位专有】技术权益 ! 第三章》 业务管《理 : 第十三条 工【程项目的勘》察设计业务除—依法不适于招投标】发包的以外都必须】通过招标方式发【包给具有相应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!单位    】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!些特殊?专业性规定的从【其规定?并同时?接受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的统一【归口管理和监督 ! — , 《 第十四条—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!计,发包应当具备下列】条,件    —。 (一?)项目已依法—确立; !    (】二):已取得由规划部门】提供的规《。划,设,。计条件; — —    (—三)具备设计—。需要的基础技术资料!;, 《。。   【 ,。 (四)法律、法规!和省:人民政府规定的【。其他条件 》 《。 【。 第十》五条 承接工—程勘:。察设计业《务必须具《备下列条《件    (】一):取得国?务院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、!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核发的工程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】。; ! ,   (二—)持有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核发—。的企业法人》营业执照 》 】 第十六!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!。包承包双《方应当依《法签订勘察设—。计合同?并明确双方的—。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!设计合同《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!示范文本 》 — 第十七条 个人及!未,取得工程勘察设计】资质证书《的单位不《得,。承接工程勘察设【计业务 !。 第十八条— 工:程勘察?设计项目在保证整个!建设项目《完整性和统》一,性的前提下可—按技:术要求分别》由两个或两》个以上具《备相应资《质的工程勘察设【计单位共同承接【并应当签订》协议或合同明—确一方?为主体承《担方负责对整个工】程项目设计的—总体协调任何单位不!得以联合、联—。营或其他名义超【越自己的《资质:等,。级范围承接工程【勘察设计业务 】 ,。  持《有工程勘察设计【资质证?书的单位不得—以任何?形,式与无证单》位和个人联合承【包工程勘察设计【业务 【 ! ,第十九条 》符合第十五条规【。定具有甲级资—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!计单位到《本省承接工程勘【察设计?。业务应?当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核验资—格(资?质):。并接受?。项目所在地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的监督—管理 ? ?。 第二十条 !工程勘?察设计单位对其所承!接的勘?察,设计业务实行项目】登,记管理作为勘察设】计单:位资质申报、年【检和有关技术人员】登,记注册执业等—的,依据 《 , : , 第二十一条 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!。。当执行国家和省【规定的?。标,准,国家和省没有—。规定:收费:标准的双方可以协】商确:定    —。 合:。同,双方不得违》反国家和《省有关最低收费标准!的规定任《意压低勘《察设计费用 ! 》 , ? , 第二十二条— 工程勘察》设计:单位编制的》工程勘察《设计文?。件及其持有的专有】技术等知识产—权受法律保》护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剽窃《、抄袭未经原工程】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!得出售、《。转让 第四章 质!。。量,管,。理 第二十—三条 ?。工程勘察设》计文件必须》符合国家和本省【有关工程勘察设【计标准、规范和技术!规程的规定因特【。。殊情况需要》。采用外国或香港【、澳门?、台湾地区有关工程!建设标准、规—范时:须经省人民》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 》 第二十四【条 本省工》程建设标准设—计由省人民》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审:批实施?未,经省人民《政府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!勘,察设计?单位不得《引用:外省(直辖市、自】治区)的工程建设】标准设?计图: — 第?二十: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!单位应当建立健【全质量保证体—。系建立?责任制严格执行各】项规章制度》并接受质量监督【管,。理工程勘察》设计文件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。规定编?制标:明编制单位名称【、资质等《级、证书编号并由】单位法定代表—。人、技术负责人及】有关技术人员签【字、:盖章设计图》纸必:须使用本单位专用图!签并加盖由本省【省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《主管:。部门:统一刻?制的出图专用—章后方为有效—凡实行个人执业资】格制:。度的:专业须由具有相应】资格的注册执业【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!专用章 】 第二》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!计应当优先》采用:先进技术、》设备和优质》材料、配套部—件不得在设计文【件中采用已淘汰或】不符合要求的产【品,。    工程勘!察设计单《位不得在《设,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!定生产和经营单位】的,材料、设备因特【殊需要必须注明的】应单列目录》并加:盖本单位《技术专?用章 — 《 》 第二《十七条 工》程勘察设计文件【实行审?查制度    】 初步设计完成后按!规定报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或—有关部门进行—初步设计审查— ,。 【    》施工:图设计审查》应,按工程项目》分级管理权限—由相应?部门组织进行建【筑工程施工图设计】审查由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其中依法需—进行:。。专项审查的由建【设,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组织 】。 , ? : 第二十八条 !工程勘察设计文件】的,。修改由原编制单【位负责经批准的【工程勘察《设计:文件发生重大修【。改时需报原审批单位!审批:其他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得擅自修改 】 第二十九!条, 工程勘察设计【单位应做好》技术:服务负责交代设【计意图解释设计【文件配合施》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因!设计而引起的—问题参加交工验收、!投产试运《行和竣工验收 【 ?。 第三—十条:。 因工程勘》察设计?质量原?因造成工程质—量问题的应》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!位负责修《。改工:程勘察设计》文件不?得另计工程勘察【设计费用并按国家】。有关规定赔偿经济】。损失如需委托其他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修改的所《需工程勘察设计【费用由原工程勘察设!计,。单位承担 — , , 第三十一】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!其所承接的》工程勘?。察设:。计,。质量在合理使用期内!终身负责《因勘察?设计原因造成—质量问题法定代【表,人及:技术人员《应,依,法承:担相应的责任 】第五章 法律责任 ! 第三十二条— 工程勘察设计【业务承包《人,或,者工程建《设,中介服务《机构: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其勘察设》计文件?无,效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照建设》。工程质量管理—条例及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!处罚    (!一)未取得》资质证书或》者超:越资质证书规—定的范围承》接有关工程业—务的; —  !  (《二)转包有关工程业!务的:; 】 ?    (三【)转让、出售、出租!、涂改或者伪造图】签,图章、印章、—。资质证书的;— —  —  (四)其【他违:反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 【 【 第三十》三条 招标人—、,投标人或者》工程: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违!反有关建设工程【招,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依!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的规《定处罚 ! 第三《十四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?定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—由,县级:。以上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、没收违—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!。处以警告、暂—扣或:者吊:销资质证书并处发5!000元以上5【0000元以下的罚!。款;    】(一)不执行国家和!。本省:颁布的?工程勘?。察设计标准、规范】及技术规程》的; 》  !  (二)使用不!符合设计要求—和产品质量标准【的建筑材料》、构配件和设备的 ! : ? , , ?   有前—款所列行为属于违反!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的依照建筑工!程,质量管理条》例予以处罚 — 【  《  : 因: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!为造成重《。大工程质《量和人员伤亡—。。事故的?。应当赔?偿损失并《依,。法追究领导者—和主要?责任:。人员的?。行政责任;构—成犯罪的由司—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— , ! 《第三十?五,条 持证勘察设【计单位违《反,本,办法由?省人民政府建设【。行,政主管部门在—该,单位:所,持勘:察设计证书副本【。。上作:违章记录五年内【累计违章记录—两次:的限期停业整改【;记:录三次的资》质等级降《一级;记《录三次以上的—;吊销资质》。证书    【 对情节严重、多次!严重违反《工程:勘察设计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工程勘】察设计单位》还应追究单位—法定:代表人?和直接责任人的责】任并:可建议撤换责—任,单位的法定代—表人 !。 】 第?三十六条 工程勘】察设计单位职工【私自收取、私—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!自收:取设备材料生产厂】。家、施?工单位及《业主的佣金、回扣】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没收其—非法所得对当—事,人可处以 3000!0元以下《的罚款并可建—议所在单位给—。予行政处《分;情节《严重:的取消其《个人执业资格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其刑事责任 ! ? 第三十七条— 工程勘察设—计人员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—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给予警【告、责?。。令限:期改正?、没收违法所得【可处以3《。0000元以下【罚款情节《严重或造成重大【责,。任事故、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【。刑事:。责任 《   (一)同时!受聘于两个》或两个?以上勘察设计单位】。执业:的; 》 ?   【 (二)私人挂】靠,、私下?。组织或?参与承接《勘察设计业务—活动的?; 》 ?   — (三)推荐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!的,材料和设备的— ? , 【 :。 第三十八】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建设:行政:主管部?门,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!案件:。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!执法人员并出示执】法证件?;实施行政处—罚,时必须使用》。财政部门统一—制发的罚款、没【收财物单据 —    罚没收入!必须全部《上缴国库《 】 ? 第【。三十九条《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属于公《安、工商行政管理等!部门职责范》围的:分别由?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!等部:门依照有关法律【。、法规和规定予以】处罚 ! 第:四十条 各级人【。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的工?作人:员玩忽职守、拒绝或!。者不:及时履行《法定职责、超越或者!滥用职权、泄—。露秘密、《徇,私舞弊、行》贿受贿索贿、包庇违!纪违法行为》、侵犯?公民和企业合法【权,益的由其所在单【。位或者上《级主管部门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】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!法规定对他人造成】损害的应当依法【承担民事《责任:  ?  在工程勘察】设计活动《中发生的民》事纠纷?当事人应当协商【解决协商《不成的应当按照【双方:签订的仲《裁协议向仲》裁机构申请仲—裁无仲?裁协议或《者,仲裁:协,议无:效的可以依法—向人民法《院起诉 》 ? 《。 , 《 第《。四,十二条? 当事人对》具体:行,政行为不服的可【。以依:法,申请行?政,复议或者提起—行政诉?讼 第《六章 附则》 第四十三—条 本办法自发布】。之日施行 》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