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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江,苏省:建设工程《勘,察设计管理办法【(修正)
》
— 江苏省人民政府】关于修改〈江—苏省建设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!法〉的决定已于【2003年4月1】0日经省人民政【府第2次常务会议】讨论:通过现予发布施【行
二00三年四!月二十?二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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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
江苏省人民】政府关于《修改:江苏省建设工程【勘察:设计管理办法的决】定
为适!应行政审批制度改】革的需要决定—对,江苏省建《设工程勘《察设:计管理办法作如【下修:改
《
一、将第十六!条修改为《。工程勘?察设计发包承包双】方,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!计合同?并明确双《方的:权利和?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!同可以?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!文本
【
》。二,、将第十九》条修改为符合—第十五条规》定具有甲级资质【的省外?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!本省承接工程—勘察设计业》务应:当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核验?资格(资质》)并接受项》目所在地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的监督管理 【。
】
三:、将第三十二—条第(三)》项删除
】
:。
条《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!
《
本—决定自?公布之日起施行 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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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!理,。。办法根据本决—定作:相应修改重新公布】 :
江苏省建!设,工程勘察设计—管理办法(修正)】 《
(2000!年3月31》。日江苏省《人,民政府令第168】号发布施行 根据2!。003年4月2【2日江苏省》人民政?府关于修改》<江苏省建设工【。程勘察设计》管理:办法>的决》定修订) !
第《一章 ?总则
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《设,工程勘察设计管【。理规:。范工程勘察设计行】为维:护工程建设市场秩】序,根据江?苏省工程建设—管理条例《和国家有关》。法律、?法规制?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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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:条 在本省行—政区域内从事—建设工程勘》察设计活动必须遵】守,本办法?
本办法!所称工程《勘,察是:指建设工程》项目立项后依—据工程建《设目标?通过:对地形、《地质、水文等要素进!行测绘、勘探、【。测试及综合分析测】定查明建设场地和】有关范围《。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!征提:供建设所需》的勘察成《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! ,
—。。
本?办法:所称工程设》计,是指依据工》程建设?目标运用工程技术】和经济方《法对:建设工?程的工艺、土木、建!筑,、,公用等系统进行综】合,策划、论证编—。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!文件及?其相关的活》动,
【
? 第:三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应当》执行国家和本—省的工程建设—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】。确保工?程勘察设《计,质量坚持《经济效?益,、环境效益和社会】效,益的统一
!
第四》条 省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是全省》建设工程《勘察设计《的综合管理部门其】主要职责是
】
?(一)贯《彻有关工程勘察【设计的法律、法规】、,规章和?方针、政《策制定具体的实施】措施; 》
(二!)按规?定负责对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、!工程勘察设计—中介:服务机构和以—设计:。为主体的工》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!管理以及勘察—设计人员执》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!划和指导工程勘察】设计队伍的发展; !。
】(三)研究制—订工程勘察》设计:行业的技术政策组】织编制、审批和【管理标准设计;【
【
(?四,),指,导,工,程勘察设计单—位的质量管》理工作负责工程【勘察:设计项目《的质量检查、—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!勘察设计的评定、】奖励; 》
(五!)培:育和管?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!调解工程勘察设计】纠,纷依法查处工程勘】察设计中《的违法、违章行为】
】
,设区的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【府建: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域内—的,工程勘?察,设计管理工》作,
!水利、?交通、?。电力、邮电等部【门按照各自的职【责依法?负责本?。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!察,设计的具体组—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!
《第二章 资质管【理
第五条 从事!工程勘察设计—活动的单位》必须持有相应—的工:程勘: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!工程勘察设计—资质证书必须具备】下列条?件
《 ,
(一)符合国】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!行业发展规划; 】
》
《
(二)《有,依照法定《程序设立机》构的文件;》 ,。
【
(三》)符合工程》勘,察设计资质》分级标准的要—求 —
?
》第六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资质按国家【规定分为甲》、乙、丙三个等级】
《
:申请工程勘察设计】。资质的程序是申【请单位向《其所在地设区的【市或县?(市)人民》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,门提出?申请按规定报—送,有关材料经所在地】。设区:的市人民《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!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申请【甲、乙级资质的【。由,省人民政府建—。设行政主管》。部,门审:查经商有关专业【。部,门后:报送国务《院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审?批其中本省所—属,单位的工程勘察、建!筑,。工程:。设计乙级《资质由省人》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批?。并报国?务院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备,案;:申请丙级资质的【经商:。有关专?业部门后由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审批 】
—
持有工—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!的单位要求》晋升资质等级—或者增加《工程勘?察,设计业务范围的按】照前款规定办理【
【
》 第七条 工程【勘察设计单位弄【虚,作,假虚报资质》。审查材料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取消其申《报资格已《取得资质证》书,或,。资质升级的由省【级建设?行政主?管,部门予以废》止且5年内不得申请!资,质审查;情》节严重的《由省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!取消原资质等级
! ,。
第八条 !工程勘察《设计资质实行年检】制度未经年检或年】检不合格的》不得继续承》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!并,由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其限期整改;经整改!。仍不合?格的予以降低—资质:等,级或注销《工程勘察《设计资质《证书
《
》 第九条 工程【勘察设计资》质证书仅限》于本:单位使用不》得伪造、涂》改、:转让、出租、—出借
—
第》。十条 ?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应按: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!书规定的等级—及业务范围承接【业务不得擅》自超越
》。
》 第十一《条 具有工》程勘:察设计注册》执业资格的人—员只能受《聘于一?个工程?勘,察设计单位》从事工程《勘察设计其执—业范围不《得,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!等级:和所在单位的—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!级
【 第十《二条: 持:有工程勘察设计资】质证书的单位—可以聘用离》退休工程《勘察:设计技术《人员但需经被聘【人员原工作单位同】意并办理聘用手续】离退休工《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!只能受?。聘于:一个单位从事工【程勘察设计活动
! ,
离退休及辞】职、被?辞退的工程》。勘察设计技术—人员不得侵害—其原所?。。在单位?。专有技术权》益 —
:第,三章: 业:务管理?
第十三条 工】。。程,项目的勘察设计业】务除依?法不适于招投—标发包的以外—都必:须通过招《标方式发包给具有】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!。设计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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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国家对招标投标有】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!的,从其规定并同—时,接受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!统,一归口?管理:和,监督 —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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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。条 工程项目的【勘察设计发包应当】具备下列条件
】
(一)项】目,已依法确立; 【 》 ,
《。
(二《)已取得由规划部】门,提,供的规?。划设计?条件; 【 ?
(三)!具备设计需》。要,的基础技术资料; !
】
(四—)法律、法规和省人!民政府规定的其【他条件 【 :
?。
—第十五条 承接【工,程,勘,察设:计业务必须具备【下,列条件
》
《(一)取得国务【院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统?一,。印制、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!资质证书《; 】
(二】)持有工商》行政管理部门—核发的企业法人【营业执照 !
! 第十六《条 工程勘察设计】发包承包双方应【当依法签《订,勘察设计合同—并明确?双方:的权利和《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!同可: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!范,。文,本
?。
?
第十七条 个!人及未取《得工程勘察》设计资质证》书的单位不得承接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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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工程:勘察设计项目在【保证:整个建设《项目完?整,性和统?一性的?前提下?可按技术要求分别】。由两个或两个—以上具备相》应,。资质的工程勘察【。设计单位共》同承接并应当—签订协议或合同明】确一方为《主体承担方负—责对整个工》程项目设《计的总?体协调任何单位不】得以联合、》联营或?其他名义超越自己】。的资质等级范围承】接工:程勘察设计业务【
持【。有工程勘察》设,计资质证书》的单位不得以任何】形式与无证单位和】个人联合承包工程】勘察设计业务 【
】
》。 第十九条 —符合第?十五:条规定具有》甲级资质的省外工】程勘察设计单位【到本省承《接工程勘察》设计业务《应当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核:验资格(资质)并】接,受项目所在》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的监督管理
!
《
?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!设计单位对其所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】务实行项目登记管】。理作为勘察》设计单位资质—申报、年检》和有关技术人员【登记注册执业等【。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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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!收费应?当执行国家和—省规定的标》准国:家和省没有规定收】。费标:准的双?方可以协商确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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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双《方不得?违反:国家和?省有:关,最低收费标准的规】定任:意压低勘察》设计费用 》 :
】
第》二十: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!单,位,编制的工程勘—察设计文件及其【持有的专《有技术等知识产权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】位和:个人不得《剽窃、抄《。袭未经?。原工程勘《。察设计单位》同意不得出售、转让!
第四章》 质量管理》
第二十》三,条 工?程,勘察设计《文件必须符合—国,家和本省《有关:工程勘?察,设计标准、规范和】。。技术规程的规定因】特殊情况需要采用】外,国或香港、澳门【。、台湾地区有关工】程建设标《准、规范时须—。经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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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 本省工】程建设标准设计由】省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:实施: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不得引用外省】(直辖市、自治区)!的工:程,建设标?准设计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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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工程勘?察设计单位》。应当建?立,健全质量保证—体系建立责任制严】格执行各项规章制】度并接受质量监督管!理工程勘察设—计,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!关,规定编制标明—编制:单位:名称、资质等级、】证书:编号并由单位—法定代表人、技术】负责人?及有关技术人员签】字、盖章设计—。图纸必?。。须,使用本单《位专用图签并加盖由!本省省人民》。政,府,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,统一刻制《的出图专用章后【方为:有效凡实行》。个人执?业资格制度的—专业须由具有相应】资格的注册执业【人员签字并加盖【执,业专用章
【
第二十六!条 :。工程勘察设计应当】优先采用先进技【术、设备和》优质材料、》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!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!不符合要求的产品
!。
》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不?。。。得在设计文件中指】定使用特定生产和经!营单:位的材料、设备因】特,殊需要必《须注明的应》单列目?录并:加盖:本单位技《。术专:用章 — ?
】第二十七《条 工程勘》察设计文件实—行审查制度》
:
《初步设计完》成后按规定报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或有关《部门进行初步—设计审查 —
】
施工图—设计:审查应按工》程项目分级管理【权限由相应部门组】织进行建筑工程【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其中依法需进行专】项审查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统一组《织 《 :。
】 第二十八条【 工:程勘察设计文件【的修改由原编—制单:位负责经批准的工】程勘察设《计文件发生》重大修改时需报原】审批单位《审批其?他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修改
!
第二!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!计单位应做好技【术服务?负责交代设》计意:图解释设《计文件配《合施工解决施工过】程中因设计而—引起的问题参加交工!验收、投产》试运行和竣工验【收
【。 第三十条 因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!因造:成工程质量问—题的应由原工—程勘察?设计:单位负责修改工程勘!察设计文件不得另计!工程勘察设计—费用并按国家有关】规定赔偿经济损失】。如需委托其他工程勘!察设计单《位修改?的所需工《程勘察设计费—用由原工程勘察设】计单位承担
!
第》三十一条 勘—察,设计单位对其所【承接的工程勘察设】计质量在《合理使?用期内终《。身负责因勘察设【计原因造成质—量,问题法定代表—人及技术《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!的责任
《。
第五章 法律【责任
第三—十二条 工》程勘察设计业—务承包人或者工程建!设中介服务机构【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其勘察设计【文件无效《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依》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!条例及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予以处】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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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取得资】质证书或者》超越资质证书规定】的范:。围承接有关工程【业务的; 】 :。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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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转》包有关工程业务的;!。 : —
(三!)转让?、出:售、出租、》涂改或者伪造图签】图章、印《章、资质证书的; ! 《
!
(四)其他违反】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 】 , —
:
第三十三条】 招标人、投标人】或者工程建设中【介服务机构违—反有关建设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!定的依照《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和规章的规】定,处罚
》
第—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!法规: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县级《以上人?。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、没收!违法所得《并视情节轻》重处以警告、暂扣或!者吊销?资质证书《并处发50》00元?以上:5,0000元以—。。下的罚?款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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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执—行,国家和?本省颁布的工程【勘察设计标准、【规范及技术》规程的; 】 ?
《 :
(二)使用【。不符:。合设计?要求和产品质量【标准的建筑材料、】构配:件和设备的 — 【
:
有前款所!列行为属《于违: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的依照建》筑,工程:质量:。管理条例《予以:处罚 》
】 :
:因有前两款所列违法!行为:造,成重大工《程质量和人员—伤亡:事故的应《。当赔偿损失并—依法追究领》导,者和:主要责任人员的行】政责任;构成犯罪】的由: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— — ,
【 第三十五条 【持,证勘察设计单位违】反,本办法?由省人民政》府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在该【单位所持勘》察设计证书》副本上?作违章记录五年内】。累计违章记录两次】的限期停业》。整改:;,。记录三次《的资质等《级降一级;记—录三次?以上的?;吊销资质证书
!
《对情节?严重、多次严重违】反工程勘察设—计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工程勘察】设计单位还应追【究单位法《定代表人和》直接责任人的责【任并可建《。。。。议,撤换:。。责任单位的法定【代表人?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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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六条 工《程勘察设计》单,位职工?私自收?取、私分工》程勘察设《计费私自收取设【备材料?。生产厂家、施工【单位及业主》的,佣金、回扣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没【收其非法所得—对当事人《可处以 3》0,。。0,。00元以下的罚款并!可建:议,所在单位给》予行政?处分;情节》严重的取消》其个人执业资格【;构成?犯,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!。责任:
》。
: ,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!察设:计人员有下列—。行为:之一的由县级—以,。上人民?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给,予警告、责令限期改!正、没收违》法所得可处以3【000?0元以下罚》款,。情,。节,严,重或造成重大责任】事故:、构成犯《罪的依?法,追究刑事责任
】
《。(一)?同时: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!上,勘察设计单位执【业的; 《。 —
—。
(二《)私人挂靠、私下组!织或参与《承接勘察设计—业务活动的;— 《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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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推荐使用不符合【质量标准《。的,材,料和设备的 【 ,
】
第【三十八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在查处有关行政违】。法案件时必》须有两名以上的执】。法人员并《出示执法证件;实施!行政处罚时必须使】用财政部《门统一制《发的罚?。款、没收财》物单:据
【罚,没收入必须全—。部上缴国库 【
】。
【第三十九条 —违反本?办,法规定属于公安【、工商?行政管理等部—门职责范围》的分:别由公安、工商行】政管理等《。部门:。依照有?。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定予以《。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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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条: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和其他有关》部门的工作》人员玩忽《职守、拒绝或—者,不及时履行法定【职责、超《。越,或,者滥用职《权、:泄露秘密、徇私【舞弊:、,行贿受?贿索:贿、:包庇违纪违法—行为、侵犯公民和企!。业合法?权,益的由?其,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由》司,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
【
【第,四,十一条 违反本【办法:规定对他人造成损】害,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!任
在工!程,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!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!当协商解决协商【。不,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!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!机构申请仲裁—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!协议无?效的可以依法—。向人:民法院起《诉, 》 : ,
】 第四十二》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!政行为不服的—可以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》提起行政诉》讼,
第六《。章 附?。则
第四》。。十三:条, 本办?法自发?布之日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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