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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】省建:设工:程勘察设计管—理办法?(修正) 》   》  江苏省人民政府!关于修改《〈江苏?省,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!理办法〉的决—定已于2003年】4月10《日经省人民》政,府第2次常务会议】讨论通过现予发【。布施行 二—00三年四月二十】二日   — 江苏省人民政】府,关于修改江苏—省建设工程》。勘察设计管理办法】。的决定 《     为适【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!的需要决《定对江苏省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管理办】。法,作如下修改 —    一、将第!十六条修改》为工:程勘察设计发—包承:包双方应当依法签】订,勘察设计合同并【。。明,确双方的权》利和义务工程勘察】设计合同《可以使?。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!本 》  ?  二《、将第十九条—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!规定具有甲》。级资质?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!单位到?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!计,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核》验资格(资》。质):并接受项目所在地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的监:督管理?    !。 三、将第三十二】条第(三)》项删除 !   条文—顺序作相应》调整 — :   本决—定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 !  ?  江苏省—建设工程勘察—设计管理办法根据本!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!。公,布 : ? 江《苏省:建设工程勘察—。设计管理办》法(修正) — 《 (2》000年3》月31日江苏省人】民政府令第》168号发布施【行, 根据2《003年《4月22日江苏省】人民政府《关于修改<》江苏省?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】管理办?法,>的:决定修订) —。 : 第一章】 总则 《 第: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!程勘察?设计管?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!。行为维护《工程建设市场秩【序,根据江苏《省工程建《。。。设管理条例和—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制定本办法 ! , , : :第,二条 在本》省行政区域》内从事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《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!  ?  本办法所称工!。。程勘:察是指建设工程【。项目立?项后依据工程—建设目标《通过:对地形、地质、水】文,等要素进行测绘、勘!探、测试及综—合分析测定查—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!。围内的?地质地理环境特征】提供建?设所需的《勘察成果资》料及其相关活—动   】 , 本办法所称—工,程,设计是?指依据工程建设目】标运用工程》技术和经《济,。方法对建设工程【的,工艺、?土木:、建筑?、公用等系统进行综!合策划、论证编【。制建:设所需要的设计【文件:。及其:相关的活动》 《 》 第三条》 工程勘《察设计应当执—行国家和本省—的工程建设标准、规!范、规程《确保工?程,。。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!济,效益:、环境效益和—社会效益的统—一 ?。 第四】条 省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是全省—建设工程勘察设【。计的综合管理部门】其主要职责》是 ?  : (一)贯彻有关!工程勘察设计—的,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》和方针、政策—制定具体的实施措】施;: ,    】(二)按《。规定负?责对工程勘察设计】单,位,、工:。程勘察设计》中介服务机构和【以设计为主体—。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!。资质管?理以及勘察设—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!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!程勘察设计队伍【的发展;《   【。 (三)》研究:制订工?程勘察设计》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!编制、审批和—管理标?准设计;《 《   ? (四)》指导工程勘》察设计单位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】责工程勘察》设计项目的质—量检查、《监督和全省优—秀工程勘察设计【的评定、奖励; 】。   — (五)》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!设计市场调解工【程,。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!处工程勘察设—计中的违法、违章行!为 》    设—区,的市、?县(市)《。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的工—。程勘:察设:计管理工《作 《   《 水利、》交,通、电?力、邮电等》。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责依法负责本】。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!察设计的具体—组织实?施和管理工作 】 第二章 资】质管理 第—五条 从《事工程勘察设计活】动的单位必》须持有相应的工程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】申请工?程勘:察设计?资质证书《必须:具备下列条件 【    《 (:一,)符合国家和省工程!勘察设计《行业发?展规划;《 :  —  (《二)有依照法定程】序设立?机构的?文件; 《。 : :    》 (三)《。符合工程勘察设【计资质?分级标准的要求 】 : : — 第六《条 工程勘察—。设计:资质:按国家规定分—。为甲、乙、丙三【个等级  —  申《请工程勘察设计【资,质的程序是》申请单?位向其所在地设区】的市或县(》市,),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提出申《请按规定报送有关】材,料经所在地设区的市!人民政府建设行【。政,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!。报送省?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甲—、乙级资质的由【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查经商】有关:专业部门《后报:送,国务:院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批其中【本省所属单位—的工程勘《。。察,、,建筑:工程:设计乙级资质—由省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并报国》。务院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;申请丙】级资质?的经商有关》专业部门后由—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批 【 》。    持有工】程勘察设计》资质证书的单位要】求晋升?。资质:等级或者增加—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范!围的按照《前,款规定办理》 — , —第七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单位弄虚—作假虚报资质审查】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取消其申【报资格已取得资【质证书或资质升【级的:由省级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予以废止且5年!。内不得申《请,资质审查;情节【严重的由省》级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降低】或,取消原资质等—级 — 第八》条 :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,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!检或年检不合—格的不得继续承【接,工程勘察设计—。业务并由《省人民政府建—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其限期整】改;经整改仍不【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!。等级或注销工程勘】察设计?资质证书 》 【第九条 工程—勘察设计《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!位使用不得伪造、】涂改、转让》、出:租、出借 】 第十条 】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应按《工程勘察设》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!级及:业务范围《承,接业务不得擅自【超越 【 ,。。 , ,第十一条《 具有?工程:勘察设计注册—执业资格的人员只】能受聘于一个工程】勘察设?计单位从事工程勘】察设计?其执业?范,围不得超越其执业】资格证书等级—和所:在,单,位,的工程勘《察设:计资质等级 】 ? 第十二条 持有!工,程,勘察:设计资?质证书的单位—可,以聘用?离退休工程勘察【设计技?术人员但《需经被聘人》员原工作《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!手续离退休工—程勘察设计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】于一个?。单位从事《工程勘察设计活动】。 :   离退休及】辞职、被《辞退的工程勘察设】计技术人员不得侵】害其原所在单—位专有技术》。权益 》 第三章【 业:务管理 第十【三条 工程》项目:。的勘察设《计业务除依》法不:适,于招投标发》包的以外都必—。须通过招标方—式发:包,给具:有相应资质》的工程勘察》设计:。单位:  ?  国家》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!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!规定并?同时接受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的统一归口管理【和监督 》 【 —第十四条 工程【项目的勘察设—计发包?应当具备下列—条件 《   ? (一)《项目已依《法确立; 】    】 (二?)已:取得由规《划,部,门提:供的规划设计—条件; 》。。 【   (》三)具备设》计需要的基础技术资!料;: 》 :    (【四)法律、法—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!的其他条《件 》 】 第十五条 承!接工: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!具备下列条件  !  (《一)取得国务院建】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统【一,印制、?。由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发的工程【勘,察设计资质》证书; 】 :    》 (二)持有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核发:的,企业法?人营业执《照 】。 【 第十六条 工程】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!方应当依《法签订勘察设计【合同并明《确双方的《权利和义务工程勘】察,设计:合,同可以使用国家【推荐的示范文本 】 第十!。七条 ?个,人及未取得工程勘】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!。位不得承接》工程勘察设计—。。业,。务,。。 】第十八条 》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!保,证整个?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!一性:的前提下可按技术要!求分别?由两个或两个以上】。具备相应资质的工】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!承接:并应当签订协议【或合同明确》一方为主体承—担方负责对整个【工程项目设计的总】体协调任何单位不】得以联合、联营或其!他名义超越》自己的资质》等级范围承接工程】勘察设计业》务,    持【有工程勘察设计资】质证:书的单位不得—以任何?形式与?无证单位和个人联】合承包?工程勘察设计业【务, 【 【 第十九条 —符,合,第十:五条规定具》有,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!勘察设计单位—到本省承接工—程勘察设计业务【应当由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核验《资格(?资质:)并: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!管理 》。 》第二:十,条 工?程勘察设计单—位对其所承接—的勘察设《计业务实行项目【。登记管理作为—勘察设计单》位资质申报》、年检和有关技【术人员登记注册执】业,等的依据 【 第二【十一条 工程—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!行国家和《省规定的标准国家】和省没有规定收费】标准的双《。方可以协商》确定  》 , 合同双方不得违!反,国家和省有》关最低?收费标准的规定【任意压低勘察—设计费用 【 , ? 第!二十二条 工程勘】察设计单位》编制的工程勘察设】计文件及其持—有的:专有技术等》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!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剽窃、抄袭未经原】工程勘察设》计单:位同意不《得出售、转》让 :。。 第:四章 质量管—理 第二十三【。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,文件必须《符合国家和》本省有关工》程勘察设计》标准:、规范和技术规【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!。需要采用外国—或香港、澳门、【台湾地区有关工【程建设标准、规范】时,须,经省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: 》 第二十四条】 本省工程建设标】准设计由省人民【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—实施未经省人民【。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工》程勘察设《计单位不得》引用外省(直—辖市、自治区)的工!。程建设标《准设计?。图 【。 第二十五—条 工程《勘察设计单位应【当建立健全质量保】证体系建立责任制】严格执行各》项规章制度并—接受质量监督—管,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!应当: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?编制:标明:编制单位名称、资质!等级、证《书编号并由单位法】定代表人、技术负】责人及有关技术人】员签字、《盖,。章设计?图纸必须使》用,。本单位专用图签并】加盖由本省省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刻【制的出图专用章【后方为有效凡实行个!人执:业资格制度的专业】须由具?。有相应资格的注册】执业人员签字并【加,。盖执业?。专用章 】 : 第二十六条 工】程,勘察设计《应当优先采用—先,。进技术、《设备:和优质材料、配套】部件不得在设—计文件中采》用已淘汰《或不符?合要:求的产品  【  工《程勘察设计单位【不得在设计文件【中指定使《用,特定生产和》经营单位的材—料,、设备?因特殊需要必须注】明的应单列目录并】加盖本单位》技,术专用章 — 【。 , , , 第二十—。七条 工程勘—察设:计文件实行审查【制度   — :初步设计《。完成后按规》定报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!关部门进行初—步设计审查》。 【  ?  施工》图设计审查》应按工程项目—分级管理权限由【相应:部门组织进行建筑工!。程施工图设计审【查由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负责其中》依,法需进行专》项审查?的由: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统一组织 — 】 》。第二十八条 工【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!。改由原编制单—位负责经批》。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!件发:生重大修改时需报原!。审批单位审批其他任!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擅自修改 》 《 ?第二十九《。条 工程勘》察设计单《位应做好技》术,服务负责交代设计】意图解释设计文件配!合施工解决施工过】。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!问题参加交工—验收、?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!收 ? 第三】十条 因工程勘【察设计质量》原因造成工程质量】问题的应由原工【程勘察设计单—位负责修改》工程勘察《。设计文件不得另【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!并按国家有》关规定?赔偿经济损》失如需委托其他【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】修改的所需工程勘】察设计费用由原工】程,勘察设计单位—承担 ?。 》 第三十一—。条, 勘察设计单位对】其所承接的》工,程勘察?设计质量在合理使】用期内终身负责因勘!察设计原因造成【质,量问题法定代—表人及技术人员应依!法承担相应的责【任 第五章 【法律责任 第【三十二条 工程勘察!设计业务承包—人或者工《程建设中介服—务机构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—其勘察设计》文件无?效,。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依照建】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及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【。规,定予以处罚 【   《(一)未取得资【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!证书规定的范围承】接有关工《。程业务的;》 — 《 ,。。 , , ,。 (二)转包有关】工程业?务的; !    !(三)转《让、出售、出租【、涂改或者伪造【图签图章《。、印章、资》质证书的《;,。 —    !(四)其他违反法律!、法规规定》的 ! : : 第三十三条 【招标人、投标—人或:者工程建《。设中介服务机构违反!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!标管理规定的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。的规定处罚 【 ? 第三十—四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有下—列行为?。之,一的: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改《正、没收违法所得】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!告、暂扣或者—吊销资质《证书并处发》5000元以上【50:0,00元以下》的,罚款;    】 (一)不执行国家!和本省?颁布:的,工程勘察设》计标准、规范及技术!规程的; 》 【    【(二)使《。用不符合设计要求】。和产品质《量标准?的建筑材料、构配件!和设备的 》 】  ?  有前款所【列行为属于》违反:工程: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】依照:建筑工程质量管【理条例予以处—罚 ? , 【    因有前】两款所列违》法行为造成》重大工程质》量和人员伤亡—事故:的应当赔《偿,损失并依《法追:究领导者和主—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!任;: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 — ! , 第三十五条 】持证勘察设计—单位:违,反本办?法由: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在该单位所持勘】察设计证书副本【上作违?章,记录五年内》累计违章记录两次的!限期停业整改—;记录三《次的:资质等级降》一级;记录三次以】上,的;吊销《资质证书《  ? ,。 对情节严—重、多次严重违反工!程勘:。察,设,计法律、法规—规,定的工?程,勘察设计单》位还应?追究:单位: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!任,。人的:责任并可建议撤【换责任单位的法定代!表人 》 ? : ? : 第三十六】条, ,。工程勘察《设,计单位职工私自收】。取、私?分工程勘察设—计费私自收取设【备材料生产厂家、】施工单位《及业主的佣金—、回扣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对!当事:人可处以 300】。0,。0元:以下的罚款并可建】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!处分;?情,节严重的取消—其,个人执业资》格;: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其刑事责任 】 【第三: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!计人员有下》列,行为之一的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给予【警告、?责令限期改正、没】收违法所得可—处以:30:000元以下—罚款情节严》。重或造?成重大责任》事,故、构?成犯罪?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   (一】)同:。。。时,受聘于两个或两个】以上勘察设计单位】执业的;《。。 — ?    —。(二)私人挂靠、】私下组?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!计业务?活动的; 【 , —    (—三)推荐使用—不符合质量标准【的材料和设备—的 — 】 第三十八条! ,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在《查,处有:。关行政违法案件时】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!法人员并出》示执法证件》。;实:施行:政处: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!门,统一制?发的:罚款、没收财物【单据    【 罚没收《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! 《 【 : 第三—十九条? 违:反本办法《规定属于公》。安、工商行政管理】等部:门职责范围的—分别由公《安,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!门依照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规定】予以处罚 】 第》。四十条 各级人民】政府: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和其他有《关部门的工作人【员玩忽职《守、拒?绝或者不及》时履:行法定职《责、超越或者滥用职!权、泄露秘密—。、徇私舞弊、—行贿受贿索贿、包庇!违纪违法行》为、侵犯公民—和企业合法》权益的由其》。所在单位或》者上: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: 第四】十一条 《违反本办法规定对】他,人造成损《害,的应:当依法承担民事【责任    】在工: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!生的民事纠》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!决,协商不成《的应当按照双—方签订的仲裁协议】向仲裁机构申请【仲裁无仲裁协议或】。者仲裁?协议无效的可—以依:法,。向人民法院》起诉 】 【 第四十二】条 当事《人对具体行政行为】不服的可以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提:起行政诉讼》 , 第六?章 :附则 《第四十三《条 本办法自发布】之日施行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