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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【苏省建设工程勘【察,设计管理办法(修正!) ?  ?  : 江苏省人民政【府关于修改〈—江苏省建设工—程,勘察设计管理办法〉!的决定已《于2003》年4月10日经【省人民政《。。府第2?次常: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!发布施行《。 二00三年四】。月二十二日   ! 江苏省》人民:政府:关于修改江》苏省建设《工程勘察设》计管理办《法的决定    !。 为适应行政—审批制度改革的需】要决定对《江苏省建设工程【勘察设计管理—办法:作如下修改 【   ? 一、?将,第十六?条修改为工》。。程勘察设计发—包承包双方应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】。计,合同并?明确双?方的权利和义务【工程:勘察设计合同可以】使用国家《推荐的示范文本【    ! 二、将第》。十,九条修改为》符合第十《五条规定具》有甲级资《质,的省外工程》勘察设计单》位到:本省承接工程勘【。察设:。计业务应当由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核验资格(—资质)并《接受项目所》在,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的监督管】理 —    》三、:将第三十二》条第(三)项删【除  】  条文》顺序作相应》调整 ?    】 本:决定:自公布?之,日起施行 》    】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管理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!。应,修改重新公布— ? , , :。江苏省建设》工,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!(修:正) 】 (2000年3!月,31日江苏》。省人:民政府令第168号!发布施行 根据【200?。3年4月22日江苏!省人民政府关于修】改<江苏省建设工】程勘察设计管理【办法>的决定修订)! 【 第一章 》总,则 第一条 为】加强建设工》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!工程:勘察设计《行为维护工程建【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!省,。工程建设《管理条例《和国家有关法律【。、法规?制定本办《法 — 第《二条: ,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从事建》设工程勘察设—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!法    【本办法所称工—。程,勘察是指建设工程】项目立项《后依据?工,程建设目标》通过对地形》、地质?、水文?等要素进《行测:绘、勘探、》测试及综《合分析测《定查明建设》场地和有关范围内】的,地质地理《环境特?征提供建设》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!及其相关活》动 《 ,   ? 本办法所—称工程设计》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!标运用工程技—术,和经济方法》对,建设工程的工—艺、土木《、建筑、公用—等,系统进行综合策【划、论证编制建【设所需?要的设计文件及其】相关:的活动 【。 第三!条 工程《勘察设计应当执行】国家和本省的工【程建设标准、规【。范、规程确保工【程勘察设计》质量坚持《经济效益《。。、环境效益》和社会效《益的:。统一 《 第四条! 省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是:全省建设工程勘察】设,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!。主要职责是  】  (《一,)贯彻有《关,工程勘察设》计的法?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和方针、《政策制定具体的【实施措施;》    !(二)按规定负责】对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、工程勘察设计】中介服务机构—。和以设计为主体【的工程总承》包单位的《。资质管理以及勘【察设计人《员执业资格的—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!工程勘察设计队伍】的发展; 》    (!三)研究制订工程】。勘察:设计行业的技术政】策组织编制、审【批和管理标准设计】; 》    》。(四)?指导工程勘察设计】单位的质量管理【工作负责工程勘【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!查、监督和全省优秀!工程勘察《设计的评定》、奖励; 》 ,    【(五)培育和管理】工程勘察设》计市场调解工程勘】察设计?纠纷依?法查处工程勘—察设计中的违法【、违章行为 【    【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):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?政区域内的工程【勘察设?计管理工作》  — , 水利、交通、电!力、邮?电等部?门按照各自》的职责依法负责【本系统相关工程项】目勘察设计的具体】组织实施和管—理,工作 【第二章 资质管理 ! ,第五条? 从事工程勘察【设计活动的单位必】须,持有:相应: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!证书申请《工,程,勘察设计资质证书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】  ? , :(一)符合国家和省!工程勘察《设计:行业发展规划—;  !  (二)有依】照法定程《序,设立机构《的文件; 》    !。 (三)《符合工程勘》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!的要求 — ! 第六条 工程【勘察设计资质—按国家规定分为甲】、乙、丙三个等级】    申请工!程,勘察设计《。资质的程序》是,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地!设区的市或县(市】)人民政《府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提出申—请按规定报送—有关材料经所在地设!区,的市人民政府建设】行,。政主: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!送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申—请甲:、乙:级资质的《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审》查经商有关专业部门!后,报送国务院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?门审批其中本省所属!单位:的工程勘察、建【筑工程设计乙—级资质由《省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!。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;申请《丙级资质的经商有】关专业部门》后由省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 】    持【有工程?勘察设计资质证书】的单位?要求晋升资》质等级或者》增加:工程勘察设计业务】。范围:的按照前款规定【办理: 》 ? 《 第七?条 :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弄!虚,作假虚报资》质审查材料》的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取消:其申报资《格已取得资》质证书或《资质升级的由省【级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予以废止《且5年内不得申【请,资质审?查;情?节严重的《。由省级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降低或》取消原资质等级【 ? 《 第八条 工—。程勘察设《计资质实行年—检制:度,未经年检或年—检不合格的》不得继续承接工程】勘察设计业》务并:由,省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?。管,。部门责令其限期【。整改;经整》改仍不合格的予【以降低?资质等级或》注销工程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!。 第】九,条 工程勘察—设计:资质证书仅限—于本单位使用不【得伪:。造、涂改、转让、】出租:。、出借 】 : 第十条 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!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!证书规定的》等级:及业务范围承接业】务不:得擅自超越 —。。 : 第—十一条 具有工程】勘察设计注册—执业资格的人员只】能受聘于一个—工程勘?察设计单位》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!执业范围不得—超越:其执:业资格证《书等级和所在单位】的工程勘察》设计资质等级 ! 》第十二条 持有工】程勘察设计资—质证书的《单位可以聘用离退】。休,工程勘察设》计技术人员》但需经被聘》人员原工作单位同】意并办理聘用手续】离退休?工程勘察设计—技术人员只能受【聘于一个《单位从事工程勘【察,设计活动《    —离退休及辞职、被】。辞退的工《程勘察?设计技术人》员不得侵害其—。原所:在单位专有技术权益! : 《 ,第三章 业务管理 ! 第:十三:条 工?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!务除依法不适—于,招,投标发包的》以外都?必,须通:过招标方式发包给】具有相应资》质的:工程勘?察设计单位   ! 国家对招标【投标有某些》特殊:专业性?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!时,接受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的: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! , ! 第十四条! 工程项目》的勘:察,设计发包应当具【备下列条件  】。  ?(一)?项目已依《法,。确立;?。 《    】 (:二)已取得》。由规划部《门提供的规划—设计:条件:; 【 ,    (【三)具备设计需要的!基,础技术资料; 【  !  (四)—法律、法规和省【。人,民政府规定》的其他条件 【 ! ,。 第十五—条,。 承接工程》勘察:设计业?务必:。须具备下列条件 】    (—一)取得国务—院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统一印制、由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核:发的工程勘察—设计资?质证书;《 !。   (二)持】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核发的企业》法人营业《执照 【 《。 , 》第十六条 工程【勘察设计发包承包】。双方应当依》法签订?勘察:设计合同并明—确双方的权利—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!合同可以《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!文本 【。 第《十,七条 个人及未【。取得工程勘察设计】资质证?书的单位不得承接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! 《 第十》八,。条 工程勘察设【计项:目在保证《整,个建设项《目完整性和统一性】的前:提下可按技术要求分!别由两?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!应资质的工程勘【察,设,计单位共《同承接并《应当签订协议—或合同明确一方为主!体承担?。。方负责?对整个工程项目【设计的总《体协调任《何单位不得以联【合、联营或其他【名义超越自》己的资质等级—范围:承接工程勘》察设:计业务?    持有工!程勘察设计》资质证书的单—。位,不得以任何》形式与无《证单位和个》人联合承包工—程勘察设计业务 】 — 》 ?第十九条 符—合第十五条规定具】有甲级资《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!计单: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!察,设计业务《应,当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核验资格(资!质)并接受项目【。所在地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的监督?管理 》 第—二十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单位对其所【承接的?勘察:设计业务实行—项目登记管理作为】勘察设?计单位资《质申报、《年检和有关技术人员!登记注册《执业等?的依据 》 , 第二十一!。条,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!应,当执行国家和省【。规定的标准国—家,和省没有规定收费】标准的双方可以【协商确定   】 合同双方—不得:违,反,国家和省有关最【低收:。费,标准的规定任意压】低勘察设计费用 】 ! ? :第二十二条》 工程勘察》设计单位编制的【工程勘察设》计,。文件及其持有的专】有,技术等知识产权受】法律保护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剽窃、抄!袭未经?原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,同意不得出售、转】让 第四》章 :质量管理 —第二十三《条 工程《勘察设计文件必须】符合:。国家和?本省有?关工:程勘:察设:计标准?、规:范,。和技术规程的规【定因特殊情况—需要采用外》国或:香港、?。澳门、台湾地区有关!工程建设标准、规】范时须经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 【 《 ,第二十四条 本【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!。由省: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:批实施未经》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批准工?程勘察设《计单位?不,得引用外省(直辖市!、自治区)的工【程建设标准》设计图 】 第二十—五条 工程勘—察设计单位应当建】立健全质量保—证,体系建立责任—制严格执行》各项:规,章制度并接受—质量监督管理—工程勘察设》计文:件应当按《照国家有关规—定,编制标明编》制单位?名称:。、资质等级、证【书编号并由》单位法定代表人、技!术负责人及》有关技术人员签【字、:盖章:设计图纸必须使【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!加盖由本省省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统,一刻制?的出图专用章后【。方为有效凡实行【个人执?业,资格制度的专业【须由具有《相应资格的注册【执业人?员签字并加》盖执业专用》章 !第二十?六条: 工程勘察设计应】当优先采用先进技】术、:设备和优质材—料、配套部件—不得在设计》文件中采用》。。已淘汰或不符合【要求:的产品    】 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不得?在设计文件中指【定使用?特定:生产和经营单位【的材料、《设,备因特殊《需要必须《注明的应单列目录】并加盖本单位技术】专用章? 》 【 : 第二十《。七条 工《程勘察设计文—件实行审《。查制度?    初步设!计完成后按规定【报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或—有关部门进行初步】设计审查 —。   !。 施?工图设计审查应按工!。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!由相应部门组织进行!建筑工?程施工图设计审【查由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其中依法《需进行专项审查的由!建设行?政主管?部,门统一组织 【 : — 第二十八!条 工?程勘察设计文—件的修?改由原编制单位【。负责经批准的工程】勘察设计文件—发生重大修改时需报!原审批单《位审批其他任何单】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修改【 ? 第二十】九条 工程勘察【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!服务负责交代—设计意图解释设【计文件?配合施工解》决施工过程中因【设计而引起的—问题:参加:交工:验收、投产试运行】。和竣工?验收 ! ,第三十条 因工程勘!察设计质量原—。。因造成工程质—量问题的《。应,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!位,负责修?改工程?勘察:设计文件不》得另计工程勘察设】。计,。费用并按国家—有关规?定赔偿经济》损失如需委托其他工!程勘察设计单位修】改,的所:需工程勘察设计【费用由?原,工程勘察设》计,单位承担 【 ?。 第?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!单位对其所承接【的工程勘察设—计质:量在:合理使?用期内终身负责因勘!察设计原《因造成质量问题【法定:代,表人及?技术人?员应依法承担—相应的?责任: 第五章 法【律责任 第三十二!条 工程勘察—设计业务承》包人或者工程—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!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依照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及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?。予以:处罚    (!一)未取得资—质,证书或?者超越资质证书规】定的范围承接有关】工程业?务的; 《。 , —    (二!)转包有关工程业】务的;? —   【 :(三)转《让、出售、出租、】涂改或者伪造—图签图章、》印章、资质证—书的; !    !(四)其他违反【法律、法《规规定?的 :。 】 第三十三条! 招标人、投标人或!者,。工程建?。设,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有!关建设工程招标投】。标管理?。规定的依照有—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,。章的规定处罚 ! 》第三十?。四条 违《反本办?法规定有《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责令》改正、没《收违法所《。得并视情《节,轻,重处以警告、暂【扣或者吊销资质证】书并处发5000】。元以上500—00元以下》的罚:款;  》  (一)不【执行:国家和本省》。颁,布的工程勘察设计】标准、规范及技【术规程的《; 】    】(二)使用不符合设!计要求和《产品质量标准—的建筑材《料、构配件和—设备的?。 ?。 ? 《    有—前款所?列行为属于违—反工程建《设强制性标准—的依照?建,筑,工程质量《管理条例予以处【罚 》 ,   】 因有前两—款所:列违:法行为?造成重大工》程质量?和人员伤亡事故的】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!追究领导者和—主要:责任人员《的行政责任;构【成犯罪的由》司法:机,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! ? 》 第三十】。五,条 持证勘察设计单!位违反本办法由省】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在该《单位所持勘》察设计?证书副?本,上作违章《记录:五年内累计违章【记录两次的限期【停业整改《;,记录三次的资质【等级降一级;记录】三次以上的;—吊销资质证》书   》 对情节严重、多!。次,严重违反工程勘【。察,设计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还应》追究单位《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!任人的?责任并可建议撤【换责任单位》的法:定代表?人 【 ! 第三十六条 】工程:勘察设计单》位职:工,。私自收取《、私分工程勘察【设计费私自》收取设备材料—生产厂?家、:施工单位《及业主的佣金、回扣!的由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没收其非法所得对】当事人可处以— 30000元以】下的罚款并》可建议?所在单位给》予行政处分;情【节严重的取消其个】人执业资格;—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!。 : , 第三【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!计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给予警告、—责令限期改正、没收!违,法所:得可:处以3000—0元:以下:罚款: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!。责任事故、构成犯罪!的,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    【(一)同时受聘于两!个或两个《以上勘察《设计单位执业—的; 】 《    《 (二)《私人挂靠、》私下组织或参与【承接:勘察设计业》务活动的; — ? —。。    (—三)推荐使》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!材料和设《备的 》 : 【 ? 第三《十八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!违法案件时必须有】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!并出示执法证件【。。;实施行《政处罚?时必须使用》财,政部:门统一制《发的罚款、没—收财物单据 【   罚》没收入?必须全部上缴国【库 — 】 : 第三十九条 违!反本办法规定属于】公安、工商》行政管理等部门职】责范围的《分别:由公安?、工:商行政管理等部【门依照?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规定【予以处罚 — 第四十!条 各级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和其他有关部门【的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?、拒:绝或者不及时履【行法定职责》、超越或《者滥:用职权、《泄露秘密、徇私舞】弊、行贿受贿索贿】、包庇违纪违—法行为、《侵犯公民和》企业合法权益的由】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管《部门给予行政—处,分;:构,成犯: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,任 》 , 第四十一【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对他人】造成损害的应当【依法:承担民事责任—    在工程!。。勘察设计活》。动,中发生?的,民事纠纷当》。事人应当《协商解决协》商不成的应》当按照?双方签订的仲裁协】议向仲裁机》。构申:请仲裁?无仲裁协《议或者仲裁协—议无:效的可以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】诉 —。 , ? — 第四十二条 】当事人对具体—行,政行为不服》。的可以依《法申请行《政复议或者提起【行,政诉讼? 第六《章 附则 第【四,十三条 本》办法:自发布?之,日施行 —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