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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!理办法?(修正?)
!。江,苏省人民政府关【于修改〈江》。苏,省建设工程勘—察设计管理》办法〉的《决定已?于,2003年》4月10日》经省:人民政府第2—。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?现予发布《施行:
二00三—年四月二十二日【
《
江?苏省人民《政府关于修改江苏】。省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管理办法的决定
!
为—适应行?政审批制度改革的】需要决定对》江苏:省建设?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!法,作如下?修改
》
一《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!工程勘察设计发包】承包双方应当依【法签订勘察》设计合同并》明确双方《的权利和义》务工程?。勘,察,设计合同可以—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!文,本 : :
—
二、将《第,十,。九条修改为符合第】十五条规定》具有甲级资质的省】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!到本:。省承接?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!当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核验资格(资!质):并接受项目所在地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!监督管?理
】
三、将第三十!二条第(三)项删】除
【
条文顺序作!相应调?整
—
本决【定自公布之日起【施行 《
【
江苏省建设工程勘!察设计?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!。作相:应修改重新公布【 :
?
江?苏,省建: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!办法(修正)— ?
《
,(200《0年3?月3:1日江苏省人民政】府令第168号【发布施行 根据20!03年4月22日】江苏省人《民政:府关于修改<江苏】省建设工程勘—察设:计管理办法>的【决定修订《。)
】
第一?章 :总则:
第一条 —为加强建《设工程勘察设计管】理规范工《程,。勘察设计《行为维护工程—建设:市场秩序根据—。江苏:省工程建《设管理条《例和:国家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制定》本办法
》
第二条!。 在本省行》政区域内从》事建设工程勘察设】计活动必《。。须遵守本办》法
本办!。法所称?工程勘察是》指建设?。工程项目立项后【依据工程建设目【标通过对地》形、地质、水文等】。要素进行测绘、勘】探、测?试及综?合分析测定查—明建设场地和有关】范,围内的地质》地,理环境特征提供【建设所需的》勘,察成果资料及—其相关?活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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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:办,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!。。。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!用工程技术和经济】方法对建设工—程,的工:艺、土木、》建筑、公用等系统】进行综合《策划、论证编制【建设所需《要的设计文件—及其相关的》活动 《
【 第三条 —工程勘察设计应【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!工程建设标准—、规范、规程—确保工程勘察设计】质量坚持经济效益、!环境效?。益和社会效益的统】一
《。
第四【条, 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是全省建设工程】勘察设计的》综合管理部门其【主要职责是
!
(一)贯彻有】关工程勘《察设计的法律—、法规、《规章和方针、—政策制定具体—的实施措施;—
【
(二)按规定负!责,对工程勘《。察设计单位、工程】。勘察设计中介—服务机构和》以设:计为:主体的工《程总:承,包单位的资质—管理以及勘察设计】人员执业资格的管】理统筹规划和指【导,工程勘察设计队【伍的发展; 【
—
,(三)研究制—订,工程勘察设计行【业的技术《政策组织编制、审】批,。和管理标《。准设计;
! :
,
(四?)指导工程勘察设计!单位的?质量管?理,工作负责工程—勘察设计《项目:的质量?检查、监督和—全,省优秀工程》勘察设计的评定、】奖,励;
—
(五)】培育和管理工程【勘察设计《市场调解工程勘察】设计纠纷依法查处】。工程勘察设计中的】违法、违《章行为? :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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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《)人民政府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《。。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!勘察设计《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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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水利、?交通、电《力、邮电等部门【。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!负责:本系统相关工—程项目勘察设—计的具体组》织实:施和管理工作 【
第二—。章 资?。质管理
《
第五条《。 ,从事工程勘察设【计活动的《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!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证书申请工—程勘察设《计资质证书必—须具备下列》条件
【
(一)符合国家】和省工程勘察—设计行?业发展规《划; 《
【
(二)》有依照法定程—。序设立机《构的文?。件; 【
》
(三)符合工程勘!察设:。计资质分级》标准的?要求 —
!第六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资质《按国家规《定,分,为甲、乙、丙三【个等级
《
申请【工,程勘察设计》资质的?程序是申请单—位向其所在地设区】的市或县(市)人】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!定报送?有,关材料?经所在地设区的【市人民政《府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初,。审同意后报送省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甲《、乙级资质》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经商】有关专业部门后报】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审批其中本省】所属:单位的?。工,程勘察、建筑工程】设计乙级资质由省人!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备【。案;申?请丙级资质的经【商有关专《。业部门后由省人民】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《
】。 ,
持有工程勘察】设计资质《证书:的单位要求》晋升资质等级—。或者增加工程勘察】。设计业务范围的按】照前款规定办理【。。
】
? 第七条 —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弄虚《作假:虚报资质审查—材料的由建设行政】主,管,部门取消其申报资】格,已取得资质证书或】资质升级的》由省: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予以废?止且5年《内不得申请资质【。审,查,;情:节严重的由省—级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,降低或取消原资质等!级
《
第八条】 工程勘察设计资】质实行?年检:制度未经年检—或年检不合》格的不得继续承【接工:程勘察设计业务并】。由,省人:民政:。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其—限,期整改;经整改【仍,不合格的予以降低】资质等级或注销工】程勘察设计资—质证书?
第!。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!资质证书仅限—于,。。。本,单位使用不得—伪造、?涂改:、转让?、出租、《出借
】 :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!计单位应按》工程勘察设计资【质证书规《定的等级《及业务范围》承接业务不得擅【自超越
!。 第十一条—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!注册执业《资格的人员只—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!察,设计单位从》事工:程勘察设《计其执?业范:围不得超越其执【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!在单位的工程—勘,察设计资质等级
】。。
》 第十二条 持有!工程勘察设计资质】证书:的,单位:可以聘用离》退休:工程:勘,察设:计技术人员但需经被!聘人员原《工作:。单位同意并办—理聘用手续》离,退休工程勘察—设计技?术,人员只能《受聘于一个单位【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】活,动
—
离退休《。及辞职、被辞退的工!程勘察设计》技术人员不》得侵害其《原所在单《位专:有技术权益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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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章 业务管理
【
,第,十三条 工程项【目的勘察设计业务】除依法不《适于招投标发包的以!外都必须通》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!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!察设计单位
【 :。。
:国家对招标投—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!。规定:的从其规定并同时】接受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。的统:一归口?管理和监督》 —
《
第十四条!。。 工程项《目,的勘察?设计发包《应当:具备下列《条件
—
:。(一:),项目已依法确立【; 【
【(二)已取得由规】划部门提供》的规划?设计条件; 】
》
,
(三)【具备设?计需要的基础技术资!料; 【
《 ,
(《四)法律、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!定的其?。他条件 !
!第十五条 承—接工程勘察设计业】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!
(【一)取得国务院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统一印《制、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核发的工程【勘,察设计资质证书;】
! :
(二)》持有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!业法:人营业执照 — 《
】 :。第十:六条 工程》。勘,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!应,当依法?签订勘察设计合【同并:明确: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】。工程勘察设计合同】可以使用国家推荐】的示范文本
】
》第十七条《 ,个人及未取得工【程勘察设计资质证】书的单位不》得承接工程勘察设】计业务
】
第十》八条 工程勘察设】计项目在保证整个建!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!性的前提下可按技术!。要求分?别由两个或》。两个以上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】程勘察设计单位【共,同承接并应当签【订协:议或合同《明确一?方为主体承》。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!项目设计的总—。体,协调任何单位—不得以联合、—联,营或其他名义—超越:自己的?资,质等级?范围承接《工程勘察《设计业务
【
持《有工:。程,勘察设计《资质证书的单—位不得以任何形式】与无证单位和个【人联合承包工程【勘察设计业务—。 , —
】第,十九条 符合—第十五?条规定?具有甲级资》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!计单:位到本省《承接工程勘察设【计业务?应当: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核?验,资格:(资质)并接受项目!。所在地?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的?。监督管理《
:。
《。 第二十条 工程!勘察设?计单位对其》所承接的勘》察设计业《务实行项《目登记管理作为勘】。察设计单位资—质申报、年检和【。有关技术人员登记注!册执业等《的依据
》
第二十!一条 工程》勘察设计收费—应当执行国家和省】规定的标准国家【和省没?有规定收费标—准的双方可》以协商确定
】
合同》双方不得违反—国家和省有关最低】收费:标准的规定》任,意,压,低勘:察,设计费用 】 ?
,
,
第二】十二条 工程勘察】设计:单位编制《的,工程勘察设》计,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!技术等知《识产权受法律保【护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剽?窃、抄袭未》经原工程勘察设【计单位?同意不?。得出售、《转让
《第四章 《质量管理
第二十!三条 工程勘察设】计文件必须》符合:国家和?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!计标准、《规范和技术》规程的规定因特殊】情况需要采用外【国或香港、澳—门、:台湾地区有关工程】建设标?准、规范时须经省】。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
》
第二十四!条 本省工程—建设标准设计—由省:人,民政府?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实《施未经省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!。准工程勘《察设计单位不得引用!外省(直辖市—、自:治区)的工程建设标!准设:。计,图,。
》
, 第二十五—条, 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应当》建立: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!立责:任制严格执行各项】规章:制度并接受质量监】督管理工《程勘察设计文件应】当按照?国家有关规定—编制标明《编制单位名称、资】质等:级、:。证书编号并由单【位法定代表人、技】术负责人及有关【技术:人员签?字,。、盖章设计图纸必须!使用本单位专用图】签并加盖《由本省省人民政【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。刻制的出《图专用章后》方为有效凡实行个人!执业资格制度的【专业须由具有—相应资?格的注册执》业人员签字》。并加盖执业专用【章
》
《第二十六条 工程】勘察设计应当优先采!用先进?技术、设备和优【质,材料、配套部件不】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!已淘汰或不符合要求!的产品
】
工程?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!设计文件中指定使】用特定?生产和?经,营单位的材料、设备!因特殊需《要必须?注明的应单》列目录并《加盖本单位》技术专用章 【
!。
《第,二十七条 工—程勘察设计文件实】行审查制度》
,
初步【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或有关部门进行】初步设?计,审查 —。 ?
施工】图设计审《查应按工程项目分级!管理:权,限由相应部门—组,织进行?建筑:工程:施工图设计》审,查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。门负责其中依法需进!。行专项审查的由建设!行政:主管:。部门:。统一组?织 —
》
第二十八!条, 工程勘察》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!编制单位负责经批准!的工程?勘察设?。计文件发生重—。大修改时需报—原审批单位》审批其他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得擅?自修改
】
?第二十九条 —。。。工程勘察设计—单位应做好技—术服务负责交代设计!意图解?释,设计文?件配合施工解决【施工过?程中因设计》而引起的《问题参加交》工验收、投产—试运行和竣工—验收
【
第三十条 因!工程勘察设计质量】原因造?成工:程,质量问题的应由【原工程勘察设—计单位负责修—。改工:程勘察设计》文,件不得另计工程勘】察设计费用并按国家!有,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!如需委?托其他?工程勘察设》计单位修《改的:所需工程勘》察设计费用》由原工程勘察—设计单位承担
】
第三十!一条 勘察设—计单位对其所承【。接的工程勘》。察设计质量在合理】使,用期内终身负责【因勘察?设计原因造成质量问!题法定代表人及技术!人员应?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!
第?五章 法《。律责任
》第三十二条 —工程勘察设计业【务承包人或者工程建!设中介服务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】一,的其勘察设计—文,件无:。效,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依照建《设,工,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!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予》以,处罚
—。
,
(一)未》取得: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!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!接有关工《程业:。务的:; !
(二!)转包有关工程业】务的; 】 《
(【三)转让、》出售、出《租、涂改《或者伪造图签图章】、印章、资质证书】。的;: 】
【(四)?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 【 :
《
第《。三十三条《。 招标人、投标人或!者工程建《设中:介服务机构违反有关!建设工程招标—投,标管理规定的依【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,规,章的规定处》罚
:
第】三十四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有【下列行?为之一?的,。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、没收违—法所得并《视情节轻重处—。以警告、暂扣—。或者吊销资》质证书并处发50】00元以上500】00元以《下的罚款;
【
(一)不】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!的工程勘《察设计标准、—规范及技术规程【的;:。 !
(二】。)使用?不符合设《计要求和产》品质:量标准的建筑材料、!构配件和设备的 】 , ?
!
,有前:款所列行为属于违反!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的依》照建筑工《。。程,质量管理条例予以】处罚 》 ?
—
因有前两【。款所列违法行为【造成重大工程质【量和人员伤亡事故】的应当赔偿损—失并依?法追究领导者和【主要:责任人员的行政责】任,;构成犯罪的由【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, 【
—
, 第三《十五条 持》证勘察设计单位违反!本办法?由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在该?单位所持勘察设计证!书,副本上作违章记【录,五年内累计违章记录!两,次的:限期停业整改—;记录三次的资【质等级降一级—;记录三《次以上的《;吊:销资质证书
!
对情《节严重、多次严重违!反,工程勘察设计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的工程勘察设计【单位还应追究单位】法定:代表人和直》接责任人的责任并】可建议?撤换责任《单位的法定代—表,人 】
【
第《三十六条《 工程勘察设计单】位职工?私自收取、私分工程!勘察设计《费私自收取设—备材料生产》厂家:、施工单位及—业主的佣金、回扣的!。由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没收其非—法所得?对当事人《可,。处以 30》000元以下的【罚款并可《建,议,所在单位给》予行政处分;—情节严重的取—消其个人执业资格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其刑事》责任
《 ,
第三【。十七: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!员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县级以】。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给予警告、—责令限期改正—、没收违法所得【可处以30000】元以下罚款情节【严重或造成重大【责任:事故:。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
,
?
(一)同时受聘!。于两个?或两个以上勘察【设计单位执业的;】 ?
【
(二【)私人挂靠、私【下组织或参与承【接勘:察设计业务活动的】; :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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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推【荐使用不符合—质,量,标准:的,材料和设备的 】 ? :
【
第三十八条】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在】查处有关行政—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两!。名以上的《。执法:人员并出示》执法证件;实施行】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!政部门统一制—发,的罚款、没收—财物单据
】
罚没收入必须全!部上缴国库》。 》 : ,
》
: 第?三十九?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。属于公安、工商行】政,。管理等部门》职,责范围的《分别由?。公安、工商行政管】理,等部:门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规定予以】处罚
《
第四】。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其《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!员玩忽职守、—拒绝: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!职责、超越或者滥】用,职权:、泄露秘密、—徇私舞?弊,、行贿受贿》索贿:、包庇违纪违—。法行为?、,。侵犯公民和》企业:合法权益的由其所】在单: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门给予行政》。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由司?法机: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【
: 第四十《一条 ?违反本办法规—定对他人造成损害】。的应当依《法承担民事责—任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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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在工程勘察设计活】动中发生的民事【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!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!按照:双方签订的仲裁协】议向仲裁机构—申请仲裁无仲裁【协议或者《仲裁协?议无效的可以依法】向人民法院》起诉 —
【 :
,。
, , 第四十二》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!政行为不服》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。复议或者提起—行,政诉讼
第—六章 附则
【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!自发布之日施行
!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