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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建!设工程?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】
黑龙江】省人民政府黑龙【江省人民政府—令 :
第20【号
—第一章 总 则【
,。
,第,一条 根据黑—。。龙江省建筑市场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!定制:定本办法
—第,二条: 凡在本省行政【区域内?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!标活:动的均?应遵守本办法
【
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建设工程招标【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!建,设工程事先公—。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!位参:加竞争?招标:单位按照规定—程序选择中》标单位的行为—
第?四条 建设工程招】标投标遵循公开【、公正、《。公平和诚实信用、择!。优定标?的原:则
第五条— 各级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本行政》区域内的建设工【。。程招标投标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】其授权?的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管理机构(以下简!称招标投标管—理机构)按分级管理!权限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建设工程招》标,投标的具体管理【工作业务受上一【级招标投标管—理机构的《指导:和监督
第—六条 建设工程中特!殊专业的招标投【标工作由《。专业主管部门负责】接受省、市(行署】)建:设行政?主管部?门的指导和监督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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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 ?招,标范:围、条件与方式
】
第:七条 下列投资额】在人民?币5:0万元以上的民【用建筑工程和投【资额在人民币1【00万元以上的工业!建筑必须进》行招标
—
》(一)政府投资的】工程:;
—
(二)行》政,事业单?位,投资的工程》。;
—。
(三)国有—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!工,程;
《
(》四)集体企业投资或!者控股的工程;
】
(五)利!用外国政《府或者国《际金融组织赠款、】贷款的工程;
!
(六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。他工程
第八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!认的:抢险、救灾工程和涉!及国家安《全、国家秘》密的:工程:可以不实《行,招标
第九条【 ,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!件可以自行组织招】标,投标
》 : ,
:(,一)有与《招,标工:程,相适应的经济、技】术,、管理人员》;,
,
(二)有!组织编?。制招标文件的能【力,;
《 ,
:。(三:)有审查投》标单位资《质的能力;
—
(—四)有?组织开标、评标、】定标的能力
】
不具备前款规定】条,件的:招标单位应当和委】托经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资质审【查合格?的招标代理机—构代理招标国—务院有关部门在【本省的招标代理【。机,构的资?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。办,理
第《十条 建设工程【招标应当具备—下列条?件
】
(一)《。项目已?正,式列入国家、部门】或地方的年度固【定资产投资计划【;
【(二)已《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。办理:报建手?续;
(!三)初?步设计?、概算已经》批准招标范围内【。所需资金《已经落实;
—
《
(:四)建设用地使用权!已经取得;
!
(五)》满足招标《需要的有关》文件:及技术资料》已,经编制完《。成;
—(六:)招标所需》的其他条件》已经具备
第十】一条 建设工—程必须采取公开招】标、邀请招标的方式!招标:;符合第十二条【规定情形的可—。。以采取议标方—。式招标
第十二】。条,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可:以采取?议标方式招标
】
》。
,(一)只有少量几家!潜,在投标?单,位可:供选择?的;:
—(,二)技术复杂—或有特殊要求—的;
【
(三)公开招【标或邀请招标—的,费用:与拟招标《项目的?价值相比不值—得的;
》
(四)涉】及专利权保护或受】地域环境限制的;
!
?
(五)法律【法,规规定的《其他:情,形
采用【议标方式招标必须】报招标投标管—理机构审《批
?第三章 招标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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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建设工》程招标可以采用【。项目全过《程招标、《分阶段招《标、单位工程招标、!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!形式但不《。得将一?个单位工《程划分成若干—。部分进行招标
】第十四条 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!前向招标投》标管:理,机构:。提出招标《。申请书招标投标管理!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!以答复
《
第十五《条 建设工程招标】。应当按?下列程?序进行
【
(一)【编制招标文件—和标底并报招标【投标:管理:机,构审定;《
(二】。)发布招标公告或发!出招标邀请书—;
(】三)接受投标单位投!标申请;
》。
(四)】对申:请投标的单位进【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!结,果通知各申请投【标,单位;
》
?。
(五)向》合格的投《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!及设计图《。纸、技?术资料等;
【
(六)组织!投标单位踏勘—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!疑;
?
,
?
(七)建立评【标组织?制定评标、定标办】法;:
:。
(八)召】开,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!;
?
?
(九)组》织评标选定》中标:单位;?
:。
(十—),发出中?标,通知书; —
(十一)—招标单位《与中标单《位签订合同
第十!六条 招标》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!不得擅自变更标书】内容:或者增加附加—条件;确需变更【或者加附加条—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!。关批准后在》投标截?止7日前《书面通知所有投标】单位
《第十七条 》招标文件发出后1】0日内由招标—。单位组织答疑—会答疑纪要应当报】招标投标《管,理机构?备案并以书面形【式通知所有投—标单位?
:第十八条 发出【招,。标文件之日至—提交投?标文件截止之日小】型建:设工程不得》少于15日大中型建!设工:程不得少于3—0日
第十九【条 凡在本省—依法登记注册的项】目总承包、》勘察:设计、施工、设备】供应、建设监理的单!位和个人均可—以参加投标活动【
未在省【登记注册的企业到】本省:。申请参加投标—的应当向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办理投标《资格审查《手续后方可》参,加投标
第—二十条? 投标单《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!资格预审并提供下】列资料
!
(一)营业执】照和资质等级证书;!
》
(二)简历—;
(】三)自有资》金情况; —
(四)招标单位!需要的?其他资料
第二十!一条 投标单位编制!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!法定代表人的印鉴】并按规定的》日期密封送达招【。标单位对投》标书修改《更正应当在投标截止!之日前用正式函件】。。更正
第》二十二?条 投标单位可【以,提出修?。。改设计、《合,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!做出相应标价和【投标书?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!。。位,
第二十三条 】建设:工程招标标底—应,当根据?设计图纸及有关资】料、招标文》件参照国家》规定技术、》。经济标?准定额及规范—编制报招标投标【管理机构审定
!。。
一个招标工程只能!编制一个标底
】第二十?四,条 标底在开标前】必须保密任何单【位和:个人不得泄》漏
第四章 开】标、评标、定标
】
第二十五条 【。开,标、评标、》定标由招标》单位主持在招标【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!进行
《第二十六条 —招标单位应当—召,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及!投标单位参加—的开标会议公—布评标、定标原则】和,办法启封投》标书:及补充函件公—布投标书《的主要内容和—标底:
第二十七条 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【投标书无《。效
—
(一)未密】封的:。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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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二)无投标》单位和法《。定代表人《印鉴的;
—
(三—)未:按规定?的格式填《写、内容不全或字】。迹,模糊、辨认不清【的;
?
(—四,)逾期送达的; !
(五)投标单】位未按时《参,加开标会议》。的
第《二,十八条 评》标,。由评:标组织负责》评标组织由》招标单位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及招—标单:位邀请的有》关单:位和专家组成
【
第二十九》条 评标、定标的】。依据
】
(一《)项目总承包勘察】设计方案合》理技术和工艺水平】先进建设《工期和质量有保证】承包造价合理技术】力量和管《理水平符合要—求;
】。(二)?勘察设计方案合理】具体:特色工艺和》技术水平先》进社会、经济、环境!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!能满足工程需要;
!
《
(三)施》。工报价合理保证【质量、工期主要材】料用量适当施工方】案可行?;
(四!)设:备,供应设备先进价格】合理各种技术—参,数符合要求投标【单位信誉可》靠售后服务完善【;
(—五)建设《监理技术和》经济管理力量符【合工程监理要—求监理?方法科学措施—可行收费合》理
第三十—条 评标《、定标应当对—投标单位的报价【、工期、主要材料用!量、方案、质量、业!绩、企业信誉等【进行综合评价投标】报价打分应当—占综合评价打分的】40%~65—%.:
第?。三十一条 开标【。。到定标的期限为小】型建设工程1—0日内?大中型建设工程【30: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!当延长
第—三十:二条 招标》单位确定中标单位】。后应当?在3:日同:持,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!标管理机《构,复核盖?章在:7日内发出》。中标:通知书?。。同时:。抄送未?中标单?位
未—中标单位应当在【接到通知后》7日内退回招—标文件及有关资【料
第三十—三条: 招标单位和中标】单位应当《在中标通知》书发出后15日内签!订书面合同》并按照规《定,向招标投标管理【机构交纳《招标投?标管理费
》
第五章《 罚 ?则
第三十四条 !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!为之一?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违《。法行为限期改正【并,予以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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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一)应当进行招!标,而未:招标:的对建设单位处【以未招标工》程造价的《3%至5《%罚款对直接—责任人和主管—负责人处以5—000元至1万元】罚款: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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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二)应当公—开或邀请招标—而采取议标方—式招标的或议标【未经批准的对—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!至5万元《罚款对直接责—任人和?主管负责人处以3】0,00元至5000元!罚款:; : ,
(?三)未按规定程序】进行招标《的对建设单》位处:以5000元至2】万元罚款《
第三十五—条 投标单位和个】。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!低标价投标单—位和:个人与?招标单位和》个人相互勾》结排挤?竞,争对手?的其中?。标无效并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!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!处罚
第三十六条!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实施行—政处罚应当按照中】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!罚法规?定的程序执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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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七条 当事》人对行?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!以按照行政复议【条例和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:行,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!行政复议或提起行】政诉讼
第—三十八条 建—设行政?主管:部门:或招标投标管理机】构的工?作人员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其上级主管部门给】。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案刑事!责任
第》六章 附 则—
第三十九—条 :本办法由省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负》责解释
》第四十条 本办【法自:发布之日起施—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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