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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黑?龙江省建设工程【招,标,投标管理办》。法 黑【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!江省人民政府—令 —第,。20号 《 第一章【 总 则 第一条! 根据黑龙江省建筑!市场管?理条:例第:十六条规定制定本】。办法 第二条【 凡在?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!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!动的:均应遵守本办—法 : 第三条 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】程招标投标是—指,招标单位对》建设工?程,事先公布条件和要】求投标单位参加【竞争招标单》位按照规定》程,序选择中《标,单位的?行为 第四条【 建:设,工程招标投标—遵循公开、公正、】公平和诚实信用、择!优定标?的原:则 第五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对本行政区》域内的?建,设,工程:招标投标《实施统一监》督管理其《授权的建设工程招】标投标管理机构(以!。下简称招标》。投标管理机》。构,)按分级管理权【限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建设?工程招标投标的具】体管理?工作业务受上—一级招标投标管【理机构的指导和【监督 第六—条 建设工程中特】殊专:业的:招标投标工作—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!接受省、《。市(行署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的指—导和监督《 第二章 —招标范?围、:条件与方式 — 第七条 下列投资!额在人民币50【万元以上的》民用建筑工程和【投资:额在人民币1—00万元以上—的工:业建筑必须进行招标! ,   》。 (一《),政府投资的工—程,;    【(二)行《政事业?单位投资的工—程;  》  ?(,三,。)国有企业》投资或者《。控股的工程;  !  (四》)集体企《业投资?或者控股《的工程;《   《。 (五)利用外】国政府或者国际金】融组织赠款》、,贷款的工程;   ! (六)法律—、法规?。规,定的其他工程 第!。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确?认的抢险《、救灾工程和涉【及国:。家安全、国家—秘,密的工程可》以不实行招》标 ?第九条 招标单【位具备下列条—件可:以自行组织》招标投?标 ?    —(,一)有与招》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!、技术、管理—人员; 》   ? (二)有组织编】制招标文件的能力】; :    (—三)有审查投标单位!资质的能力;  ! ,。 , (四)有》组织开标《、评标、定标的【能力  《 不具备前款规】定条:件的招?标单位应当和委托】经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资质】审查合格《的招标代《理,机构代理招标国务】院有关部门在本省】的招标代《理机构?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办理《 第十条 建设工!程招标?。应当具?备下列条件 【 ,    (一)】项目已?正式列入国家、【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!定,资产投资计》划; 《   ? (二)已经—。向当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办理报建】手续;    】 (三)《初步设计《、概算已经批准招】标范围内所需—资金已经落实—;    【。(四)建设用地使】用权已经取得;【。  ?  : (五)满足—。招标需要的有—关,文件及技术资料【已经编制完》成,;   (六)招!标所:。需的其他条件已经】具备 第十—一条 建设工程必】须采:取公:开招标、邀请招标的!方,式招标;符》合第十二条规定情】形,的可以采取》议标方式《招标 第》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!之,一的可以采取议【标方式招《标 》   (一—)只:有,少量几?家潜在?投标单位可供选【择的; 《    》(二)技术复杂【或有:特殊要求的; 】   (》三)公开招标—或邀请招标的费用】与拟招标项》目的价值《相比不值得的—; :    (四)】涉及专?利权保护或》受,地域环境限制的【;, ,  :  (五)—法律: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情形 —  采用议标方式!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!。管理机构审》批 :。 第三章 招标投标! 第十《三条: ,建设工程招标可【以采用项目全—过,程招标、分阶段招标!、单位工程招—标、特?殊专业工《程招标等形式—但不得将一个单位】工,程划分?成若干部分进行招】标 第十四条 招!。。标单位应当》在招标前向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!出招:。。标申:请,书,招标: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!5日内予《。以答复 》第十五条 》建设工程《招,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!行  —  (一)—编制招标文件和标】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!机构审定;  】  (二》)发布招标公告或】发出招标邀请书;】    (三)!接受投标《单位投?标申请?;,。。    》 (四)对申请【投标的单《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!审查:结果:。通知各申请》投标单位;》。    (【五)向合格的投【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!及设计?。图纸:、技术资料等—; :    (六)组!织投:标单位?踏,勘现场并对招—标文件答疑; 【    《 (七)《建立:。评标组织制定评标】、定标办法; 【    (八【),召开开标会议审查】投标书?;  《  (九)组织】评,标选定中标》单位;    !(十)发出中标【通知书; 》 , :(十一)招标单位】。与中标单位签订【合同 第十六条】 招标文《件发出后招标单位】不,得擅自变更标书【内,容或:者增加附加条件;】确需变更或者—加附加条《。件的应当报原批【准机关批准》后在投标截止7【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!。标单位 第—十七条 招标文件】发出后?10日内由招—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!疑纪要应当》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!备案:并,。以书:面,形式通知所有—投标:单位 第十八条】 发出招标文件之】日至提交投标—文件截止之日—小型建设工》程不得少于15【日,大中型建设工—程不得少于30日 ! 第十九条 —凡在本省依法登记】注册的项目总承包、!勘察设计、施工【。、设备供应、建【设监理?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!参,加投标活动  【 未在省》登记注册《的企业到《本省申请参》加投标的《应当向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办理投标》资格审查手续—。后方可参加投—标 第二十条 】。投标:单位应当《接受招标单》位资:格,预审并提供下列资】料 : :    (一)】。营业执照和资质等】级证书; —   (二)【简历;    !(三)自有资金情】况;   (四】)招标单《位需要的其他资【料, , 第二?。十一条 投标单【位编制?投标:书,应当有单位和法定】代,表人:的印鉴并《按规定的日期—密封送?达招标单位对投标】书修改更正应当在】投标截止之日前【用正:式函件更《正 第二》十二:条,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!修改设计、》合同条件等建议【方案并做《出相应标价和—投标书同时密封寄】送招标单位 【第二十三条 建设】工程招标标》底应当根据设—计图:纸及:有关资料、》招标文件参照国【家规定技术、经【济,标准定额及规—范,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!机构审定   一!。。。个招标?工程只能《编制一个《标底 第二十四】条 标底在开标前】必须:保密任何单》位和个人《不得泄漏 第四章! 开标、评》标、定标 第二十!五,条 开标、评标、】定标:由招标?单位主持在招标【投标管理《机构监?督下进行 第二十!六条 招标单—位应当召开》有关:单位和?部门及投标单位【。参,加的开标会》议公布评标、—定标:原则和办法》启封:投,标书及补充函件公】布投标书的》主要内容《。和,。标底 第二十七】条 有下列情—。形之:一的投?标书无效 【    》(一)未密》封的;    】 (二)无投标单】位和:法定代表《人印鉴的;》    —。(三)?未按规定《。。的格式填写、—内容不全或字迹【模糊、辨认不清【的;   — (四)逾期送】达,的; ?  ?(五)投标单位未】按时参?加开:标会议的 第二】十八条? 评标由评》标组织负《责评标组织》由招标?单位、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及招标单位邀请!的有关单位》和专:家组成 》第二:十九条 评标、【定标的?依据   】 (一)项目总承!包勘察设计方—。案合理技《。术和工?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!和质量有《保证:。。承,包,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!管理水?平符合要求; 【  :  (二)—勘察设计方案合理具!体特色工艺和技术水!平先进社会、经济】、,。环境效益好勘察【设计进度能满足【。工,程需要; 》    《 (:三)施工报》价合理保证质量、工!期主要材《料用:量适当?施工方案可行;【    (【四)设备供应设备】先进:价格合理各》种技术参《。数,符合要求《投标:单位信誉可》靠售:后服务完善;   ! ,(五)建设》监理技?术和经济管理—力量符合工程监【理要求监《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!收费合理 第三】十条 评标》、定标?应当对投标单位【。的,报价、工《。。期、主要《材,料用量、方案—、质量、业绩、企】业信誉等进》行综合评价投—标报价打分应当占综!合评价?打分的?40%?~65%.》 第三十一条 】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为!小型建设工》程10日《内大:中型建设工程30】日,内特殊?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! 第三十二条 招标!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!应,。当在:3日同持中》标,通知书?到,招标:投标管理《。。机,。。构复核盖章在7日】内发出中《标通知书《同时抄送未》中标单位 》  未中标单位应!当在:接到通?知后7日内退回招】标,文件及有关资料 】 第三十三条 招标!单位和中标单位应】当在中标《通,知书发出后15日内!。。。签订书面《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招!标投标管理》机构交纳招》。标投标管理》费 第五》章, ,罚 则 第三十四!条 违反本》办法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?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限期【改正并予以罚款 】  《  (一)应当进!行招标而未招标【的对建设单位处以】未,招,标工程造价的—3,%至5%《罚款对直接责—。任人和主管》负责人处以5000!元至1万元罚款; !。    》(,二)应?当公开或邀请招标】而采取?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!标未经批准的对建设!单位处以3万元【。至5万元《罚款对?直接责?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!以300《0元至50》。00元罚款; 【 , :(三)未按规—。定程序进行招标【的,对建设?单位处?以50?00元?。至2万元《罚,款 第《三十五条 投—标单位和个人串通】投标抬高或压低【。标价:。投标单位和》个人与招《标单位和个人相互】勾结排挤《竞争:对手的其中标无【效并按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反【不正当竞争法的【规定处罚 —第三十六条 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!行政处罚应当—按照: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政—处罚: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! 第三十七条 【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!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!政复议条例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诉讼法的规—定申请行政复议或】提起行?政诉讼 第三十】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招标投标【管理机构的》工作:人员玩?忽职:。守、: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由《其所:在单位或其上级主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案刑事》责任 第》六章 附 则 【 第三十九》条, 本办法由省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解释 第四!十条 本办》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