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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黑《龙江省建设》工程招标《投标管理办法 ! 黑龙《江,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!人民政府令 ! 第20《号 : 第》一章 总 》则 第一条 根据!黑龙:江,省建: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!六条规定制定本【办,法 :。 第二条 凡—在本省?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!工程招标投标—活动:的均应?遵守本办法 第三!条 本办法所称建】设工程招《。标投标是指招标【单位对建设工程事】先公: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!。位参加竞争招标【单位按照《。规定程序选》。择中标单位的行为】 :第四条 建》设工程招《标投:标,遵,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!和诚实信《用、择优定标的原】则 : 第五条 各级【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对本行?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!招标投标实施统一】监督管理其授权的】建设工程招》。标投标管理机—构(以下简称招【标投标管理》机构)按分级管【。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:建设:工程:招标投?标,的具体管理工作【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!标管理机构的指【导,和监督 》第六条 建》设工程中《特,殊专: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!专业主?管部门负责》接受省、市(行【署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的指导和》监督 《第二章 招标—范围、条件与—方式 第七条 】下列投资额在—人民:币50万元以上的民!。用建:筑工程和《投资额在人民币10!0万元以上的工【业,建筑:必须进行招标 】    —(一:)政府投资》的,。工程;?。 ,    (二)】行政事?业单位?投资的工程; 【   ?。 :(三:)国有企业投资或】者控股的工程;【   《 (四)》集体企业投资—或者控股的》工程;?    —(五)利用外国政府!或者国际金融组【织赠款、贷款的工程!;   》(六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—他工程 第八条】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确】认的抢?险、救?灾,。工程和涉及》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!的工:程可以不《实行招标 》 第九条 招标单】位具备下《列条:件可以自《行组织招标投—。标    !(,。一)有与招标工程相!适应的经济、—技术、管理人—员;:。    (二】)有组织编制招标】文件:的能:力; ?    《 (三)《有,审查投标单》位,资质的能力; 】   (四)有组!织开标、评标、【。定,标的能?力   不具【备前:款,规,定条件的招标单【位应当和委托经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资《质,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!机构代理招》标国务院《有关部门在》本省的招标代理机】构的资质按》照,国,家有:关规定?办,理 ?第十条 建设工【程招标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   !。 (一)项—目已正式列入国家、!部,门或地方的年—度固定资产投—资计划?;    (】。二)已经向当地【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办理》。报建手?续;    (!三)初步设》计、概算已经批准】。招标范围《内所需资金已经落】实;    (!四)建设用地—使用权已经取—得;  》  (五)—满足招标需要的【有关文件《及技术资料已经【。编制完成;   !。(六)?招,。。。标所:需的其他条件已【经具备 》第十一条 》建设工程必须—采取公开《招标、邀请招标【的方式招标;符【合,第十二条规定—。情形的可以采取议】标方式招《标 第十二—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可以【采取议?。标,。方式:招标 》。    (一)】只有少量几家潜在】投,标单位可供选择的;!    (【二,。)技术复《。杂或有?特殊要求的; 】  :。 (三《)公开招标或邀请】招标:的费用与《拟招标项目的价值】相比不值得的; !   《。(四)涉及专—利权保护或受—地域环?境限制的《;  《  ?。。(五)法律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情形   ! 采用议标方式【招标必须报招—标投标管理机构【审批 第三—章 招标投标 【 第十三条》 建设工程》。招标可以采》。用,。项目全过程》招标、分阶》段招标?、单位工《程招:标、特殊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】式但不得将一—个单:位工程?。。划,分成:若干部分进行招【标 第十》四条: 招标单位应当【。在招标?前,向招标?投,标管理机构提—出招标?申请书招标投标管】理,机构应当在5—日内予以答复 第!十五条 建设工【程招标?应当按下《列程序进行 】    (—一,)编制招标文件和】标,。底,并报招标投》标管:理机:构审定;  【  ?(二)发布》招标公告或发出【招标邀请书》;   》 (三)接受【投标单位投标申请;!    (【四)对申请投标的】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!将审查结果通知各】申请投标单位; 】 ,   ? (五)向合—格,的投标单《位分发?招标:文件及设计图纸【、技术资《。料等;  — , (六)》组,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!并对招?标文:件答疑; —   (》七,)建立评标组织制定!评标、定标办—法;    】。(八)召开开—标会:议审查投标书—;    (】九)组织评标选定中!。标单位; 》    《。 (十)发出中【标通知书;   !(十一)招》标单位与《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! 第十六条 招【标文:。件发出后《招标:单位:不得擅自变更标书内!容或者增加》附加条件;确需变更!或者加附《加条件的应当报原】批准机关批》准后在投标》截,止7日前《书面通知所有投【标单位 第十七条! 招标文《件发出后1》0日内由招标—单位组织《答,疑会答疑纪要应【当报招?标投标管理机构【备案并以《书面形式通》知所:有,投标单位 第【十,八条 发《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!交投:标文件截止之日小型!建设工?。程不得少《于15日《大中型建设》工,程,不得少?于,30日 第十九条! 凡在?本省依法登》记注册?。的项:目总承包、勘察设】计、施工《、设备供应、建设监!理的单位和个人均】可以参加《投标活动  — 未在《省登记注册的—企业到本省申请【参加投标的应当向】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办理投—标资格?审查:手续:后方可参《加投标 第—二十:条 :投,标单位应当接—受招标单位》。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!资料 》   ? (一)营业执】照和资质等》级证书?; ?   (二)简】历;: ,    (三)】自有资金情况;  ! (四)招标【单位需要《的,其他资料 第【二十一?条 投标单位编制】投标书应《当有单位和法定【代表人的印》鉴并按规定的日期密!封送达招《标单位对投标书【。修改更正应当在投标!截止之日前》用正式函件更正【 :第,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!可以提出修改—设计、?合同条?。件等:建,议方案并做出相【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!密封:寄送招?标单位 第二十三!条 建设《工程招标《标底应当《根据设?计图纸及有》。关资料、招》标文件参《照国家规定技术、】经济:标,准定额及规范编【制报招标《。投,标管理机构审—定   一个【招标工程只能—编制一个标底 】第二十四条 —标底在开标前—。必须:保密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?泄漏 ? 第四章 开标、】评标、定标 — 第二十五》条 开标、评标、】定,标由招?标单位主持在—招标投标《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! :第二十六条 招【标单位?应当召开《有,关单位和部门及【投标:单位参加的开—标会议公《布评标、定》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!。标,书及补充《。函件:公布投标《书的主要内容—和标底? 第?二十:七条: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:的投标书无效 【    — (一)未密封的】; ?   ?。 (二)《无投标单位和法定】代表人印鉴》的,;  《  (三)未按规!定的格?式填写、《内容不全《或字迹模糊、辨认】不清的;   】 (四)逾—期送达的;  【。 (?五):投标单位未按—时,参加开标《会议的 》第二十八条 评【标由评标组织—负责:评,标组织由招标单【位、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。门及招标单位邀【请的有关单》位和专家组成 第!二十九条 评标、定!标的:依据 《。。    》 (一)项目总承包!。勘,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!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!工,期和质量有》保证承包造》价合理技术》力量和管理》水平符合要求—;    (】二)勘察《设计方案合理具体特!色工艺和技术—水平先进社会、经】济、环境效益好【勘察设?计进度能满足工【程需要; 》    《 (三)《施工报价《合理保证质量、工】期主:要材料用量适当【施工方案可行; !   (四)设】备供应设备先进价】格合理各《种技术?参数符合要求投标单!位信:誉可靠售后服务【完善;   —。 (五?)建设监理技—术和经济管理力【量符合工《程监理要求监理【方法科学措》施,可行收费《合理 《第,三十:条 评标、》定标:。应当对投《标,单位的?报价、工期》。、主要材料》用量、方案、—质量:、业绩、企业信【誉等:进行:综合评价投标报【价打分应当占综【合,评,价打分的40—%~65%.— 第三十一—条 :开标到定标的—期限为小型》建,设工程10》日内:大中型建设工程3】0日内特殊情况可】以适:。当延长?。 第三《十二条 《招标单位确》定中标单位后应【当在3日同持中标通!知书:到招标投标管—理机构复核盖章【在7日内发出—中,标通知书《同,时抄送未中标单位】   未》中标:。单位应当在接到通】。知后:7日内退回招标文】件及有关资》料 第三》十三:条 招标单位—和中标单位》应当:在中标通知》。书发出后15—日,内签:订书面合同并—按照规定向招标投】标管理机构交—纳招标投标管理【费 第五章 【罚, 则 第三十四条! ,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,部门责?令停:。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!并予以罚款 】。 ,   (一)【应当进行招》标而未招《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!未招:标工程造价的3%】至5:%罚款对直接责【任人和主管负—责人处以5》0,00元至《1万元罚款; 】   (二)应】当公:开或:邀请招标而采取【议标方式招》标的或议标未经批】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!3万元至5万元罚款!对直接?责任人和主管负责】人处以3000【元至500》。0元罚款;》 ,  (三)未按规!定程序进行》。招标的对建设单位】处,。以5000元至2】万元:罚,款 第三十五条】 投标单位》和个:人串通投标抬高【或压低?标价:投标单?位和个人与招标【单位和个人》相互:勾结排?挤,。竞争:对手的其《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!民,共和:国反不?正当竞争法的—规定处罚 第【三十六?条, 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实【施,行政处罚《应当按?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行政处】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! 第三十七条 当!。事人对行政处罚决】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!政复议条例和—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行,政诉讼法《。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!或提起行政诉讼 】 ,。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或招标—投标管理机构的工】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其上—级主管部《门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案】刑事责任 —第六章 附 —则, 第三十九条 本!办法由省《人,民政府建《设行政?主,管部门负责解释 !第四十条《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?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