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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黑龙江省建》设,工程招标投标管【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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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】。省人民政府令 【
? 第2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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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 则
—第一条 根据黑龙】江省:建筑市场管理条【例,第十六条规》定制定本《办法
第二条【 凡在本《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!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!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】
:第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建设工程招】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!。对建设工程事—先公布条件和要【求投标单位》。参,加,竞,争招标单位按—照规定程序选—择中标?。单位的行为
第四!条 建设《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!开、公正、公平和】。诚,实信用、择优定标的!原则
《第五条 各》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对本:行政区域内》的建设工程招—标投标实施统一【监督管理其》授,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!标管理机《构(以下简称招标】。投,标管理机构)按【分级管理权限—负,责本行政区域内建】设工程招标》投标的具体管—理,工作业务受》上一级招《标投标管理机构的】。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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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建设工《。程中:特殊专业的招标投】。标工作由专业—主管部?门负责?。接,受省、市(》。行署)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的》指导和监督
第二!章 招标范围、【条件:与方式
《。
第七条 下列投】资额在人民币5【0万:元以上的民用—建,筑工程和投》资额:在人:。民币100》万元以上的工—业,建筑必须进行招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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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》(一)政府投资的工!程,;
? ,
(二)—行政事业单位投【资的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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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三)国有—企业投资或者控【股,的工程?;
》
(四)》集体企业投资—或者控股的》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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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利用外国政》府或者国际金融【组织赠款、贷款【的工程; —
(六)法—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《。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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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《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确:认的:。抢险、救灾工程和涉!。及国家安全》、国家秘密的工程可!以不:实行招?。。标
第九条 【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!件可以自《行组织招《标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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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与【招标工程《相适应的经济、技】。术、管理人》员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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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》组织编制招标文【件的能?力;
》
(三)有审】查投标单位资质【的能力;
》
《
(:四)有组织开标、评!标、:定标的能力》
不具备前】款规:定条件的招标—单位应当和》委,托经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资质?审查合格《的招标代理机构【。代理招标国务—院有:。关部门在《本省的?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!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办《理
第十条 建】。设工程招标应—当具备下列》条,件
【。。
(一《)项目已正式列【入国家、部门—或地方的年度固【定资产投资计划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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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已经向当】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办理报【建,手续;
】
(三)初步设【计、概算《已,经批准招标范围内】所,需资金已经落实【;
【(四)建设用—地使用?权已经取得;
【
?
,
(五)满》足招标需要的有【关文件及《技术资料《已经编制完》成;:
(六—)招标所《需的其他条件已经】具,备
第十》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!采取公开招》标、邀请招标的方】式招标;符合第十二!条规:。定情形?的可以采《取议标方式招—标
:。
第十二条 有下】。列情形之一的可【以,采取议标方》式招标
】
(《。一)只有少量几【家潜在?。投标单位可供—选,。择的:;
:
?
(?二,)技术复杂或—。有特殊要求的—;
(】三):公开招?标或:邀请招标的费用与】拟招标项《目的价值相比—不值得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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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)涉及专利【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!限制的;《
(五】)法律法《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 ?
采用议—标方式招标必须报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!批
第三章 【招标投?标,
第十三条 建】设工程招标可以采】用项目全过程—招标、分阶段招标】、单位工程招标、特!殊专业工程招标【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!。单位工程《划分成若干》部分进行招标
第!十,四,条 招标单》位应当在招标前向】招标: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!标申请书招标投标管!理机构应《当在5日内予以【答,复
?第十五条 建设【工程招标应当—按,下列程序进行
】
》。
(一)编制招【标文件?和标底并报招标【投标:管理:机构审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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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(二《)发布招标公—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!;
》
(三)接受投】标单位投标申请;
!
, :
(?四)对申《请投标的单位进【行资:格,审查并将审》查结果?通知各申请投标单】。位;
?
(—。五)向合《格,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!文件及设计图纸【。、技:术资料等;
!
(?六,)组织投标单位踏】勘现场并对招标【文件答疑;
!
(七)》建,立评标?组织制定评标—。、定标办《法;
》
(八)召开】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!。;
? :
(九《)组织评标》选定中?标单位;《
?
(十》)发出中标通知【书;
(十】一)招标单位—与中标单位》签订合同
第十六!条 :招标文件发出—后招:标单位不《得擅自变更标—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!条件;确需变更或】者,加附加条《件的应当报原批【准机关批准后在【投标截止7日前【。书面:通知所有投标单【位
第十七条【 招标文件发—出后10日内由招】标单位组织答疑【会,答疑纪要《应当报招标投标管】理机构备案并以【书面:形式通知所》有投标单位
第十!八条 发出》。招标文件之》日,至提交投标文件截】止之: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得!少于:。。15日大中型建设】工程不得少于30日!
第十九条 凡在!本省依法登记注册】的,项目总承包、勘察】设计、施工、设备】供应、建《设监理的单位—和个人均可以参加】投标:活动:
未》在省登记注册的企】。。业到本省申请参加】投标的应《当向省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办理投标资】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!加投标
第二十条! 投标单位应当【接受招标《单位资格预审并【提供下列资料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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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营!业执照和资》质等级证书;
】
(二)简】历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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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自有资金】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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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招标单位】需要的其他资料
!。第二十一条》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!书应:当有单位和》法定代表人的—印鉴并按规定—的日:期密封送《达招标单位对投【。标书修改更正应【当在投标《截止之日前》用正式函件更正【
第二十》二,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!。出修:改设计?、合同?条件:等建议方案》并做出相应》标,。价和投标《。书同时密封寄送招】标单位
第二十三!条 建设《工,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!设计图纸《及有关资料、招标文!件参照国家》规定技术、》经济标?准定:。额,及规:范编制报招标投标】管理:机,构,审定 ? ,
一个招标—工程只能编》制一个标底
第二!十四条 标底—在开标前必须—保密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—泄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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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开标、评标【、定标
《
第二十五条— 开:标,、评标、定》标由招标单位主【持在招标投标—管理机构监》督下进行
》
,第二十六条 招【标单位应当召开有关!单位和部门》及投标单位》参加的开标会议【公,布,。评标、?定标:原则和办《。法启封投标书及【补充:函件公布《投标书?。的主要内容和标底】
第二《十七条?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投标书无—效,
】(一)未密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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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无投标单位和】法定代表人印鉴的;!
(【三,)未按规定的—格式填写、》内容不全或字—迹模:糊、辨?认不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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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逾!期送达的《;
(五)】投标单位未》按时参?加开标会议》的
第二十八条 !评,标由:评标组?织负责评标组织由招!标单位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及招标单【位,邀请的有关单位【和专家组成
第】。二,十九条? ,评标、定标的依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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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项,目总:承,包勘察?设计:方案合理技》术和工艺水平先进】建设工期《和质量有保》证承包造价合理技】术力量和管理水平】符合要求《;
》
(二)勘察设计!方案合理具体特色工!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!会、:经济、环境效—。益好勘察设》计进度能满足—工程需要;
【
(三)施工!报价:合理保证质》量、工?期主要材料用量适】当施工方《案可行;《
(四】)设:备供应设备先进【价格:合理各种技术参数】符合要求投标单【位信誉?可,靠售:后服务完善;—
(》五)建设《监理技术和经济管】理力量?。符合工程监理要求】监理方法科学措【施,可行收费合理
】第,三十:条, 评标、《定标应当对投标【单,位的报价、工期、主!要材料?用量、?方案、质量、业绩、!企业信誉等进行【综合评价投标报价打!分应当占综合评【价打分的《。40%~65—%.
第三—。十,一条 开标到定【标,的期限为小型—建设工程10日【内大中型建设工程3!。0日内特《殊,情况可以适当延【长
?第三十二条 招标】单位确定《中标单位后应当在】3,日同持中标通知书到!招标投?标,管理机构复核盖【章在7日内发出【。中,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!中标单?位
未中标单!位应:当在接到《通知后7日内退【回招标文件及有关】。资料
第三十三】条 招标单位和【中标单?位应当在中标通【知书发出后》15日内《签订书面合同并【按照规定《向招标投标》管,理机构交《纳招标?投标管理费
第五!章,。 罚 则《
第三十》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!。。款
【
(一)应当【进行招标而未—招标的对《建设单位处》以未:招标工程造》价,的3%至5%罚款】对直接责任人—和主管负《责人处以50—00:元至1万元罚—款;:
(二】)应当公开或—邀请招标而》采取议?标方式招标的—或议:标未经批准的对建】设单位?处以3万《元至5万元罚款【对直接责《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!以,3000元至500!。0元罚款; 【
(三《)未按规定程序【进行招标的》对建设单位处以【5000元至2万元!罚款
第三十五】。条 投标单位—和,个人串通投标抬【高或压低标价投【标单位?和个人与《。招标单位和个人相】互勾结排挤竞争【对,手的其中标》无效:并,按中华?人民共和国反—不正当?竞争法的规定处【罚
第三十六条 !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实施行政【。处罚应?当按照中《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处罚】法规定的程序执行】
第三十七条 当!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!不服的可以按—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!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!的规定申请行—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!讼,
第三十八条 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或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!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其所在单位或其】上级主管部门—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案刑事《责任
第六章 】附 则?
第三十九条【 本办法由省人民】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—责解释?
第四十》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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