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,
黑龙江省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!理办法?
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】黑龙江省人》民政府令《
第20】号
第一】章 :总 则
第一条 !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!场管理?条例第十六》条规定制定本办【法
:。
第二条《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从:事建设工程招标【投标:活动的均《应遵守本《办法
《第三条 《本办法所《称建设?工程招标投标是指】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!事先公布条件和要】求投标单位参—加竞争招标单位按】。照规定?程序选择中》标单位的行》为
?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!标投标遵循》公开、?公正:、公平和诚实—信用、择优定—标,。的原则
第—。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对,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!工程招标投标实施】。统一监督《管理其授权》的建设工《程招标投标管理机】。构(以?。下,。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!构)按?分级管?。理权限?负,责,本行政区域内建【设工程招标投标【的具体管理》工作业?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!管理机构的》指导和监督》
第六条 建【设工程?中特殊专《业的招标投标工作】由专业主《管部门?负责接受省、市(行!署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
!
第二章 招标【范围、条件与方式】
第七条 —下列投资额在人民】。币50万元以上【的民:用建筑工程和—投资额在人》民,币1:00万元以上—的工业?建筑必须进行招标】
(!一):政府投资的工程;
!
(二【),行政事业《单位投资《的工程;
》。
(三)国!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!的工程;
—
(》四)集体企业—投资或者《控股的工程》;
【。(,五)利用《外国政府或者—国际:金融组织赠款—、贷:款,的工程;
(!六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工程
第八条【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确?认的抢险、救灾工程!和涉及国《家安全、《国家秘密的》工程可以不》实行招标
》
第九条 招—标单位具备下列【条件可?以自行组织》招,标投标
【
(一)【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!的经济、《技,术、管理人员—;
:
(二)有!组织编制《招,标文件的能》力;
(!三,)有审查投标—单位资质的能—力;
—
(四)有—组,织开标、评标、定标!的能力 》
不具备前款规】定条件?的招标单位》。应,。。当和委托经建设行】。政,主管:部门资质审查合【格的招标代理机构】代理招标国》务院有关部》门在本省的招标代理!机构:的资质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办理
【
第十条 建设【工程招标应当—具备下列条件
【
? ,
?(一)项目》已正:式列入国家、部门】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!产投资计划;
】
(二)已经!向当地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!;
:
《
,(三)初步设计、概!算已:经,批准招标范》围内所?需资金已经落实;】
:
(四)建】设用地使用权已经】。取得;
— ,
(五)满—足招标需《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!资料已?经编:制完成;
(!。六)招标所需的其他!条件已经《具备
第十—一条 建设工—程必须采取公开【招标:、邀请招标的方式】招标:;,符合第十二条规【定情形?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!招标:
,
第十二条 有下】列情:形之一的《可以采取议标—方,式招:标
】。
(一?)只有少《量几家潜在》投标单位可供—选择的;
【
?(二)?。技,术,。复,杂或有特《殊要求的;
【 :
(三)公—开招标?或邀请?招标的费用》与拟招标项目—的,价,值相比不值》。得的;
《。
(四【),涉及专利《权保护或受地域【。环境限制的;—
:
(五)法律!。法规:。规,定的其他情》形
《
采用议标方式招】。标必须报招》标,投标管理机构审批
!。
第三章 招—标,。投标
第十三条】 建:设工程招标可以采】用项目全过程招【标、:分阶段招标、单位】工程:招标、特殊专业工】程招标等《形,式但不得将一个【单位工程划》分成:若干部分进行—招标
《第,十四条?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!标前向招标》投标管理机构—。提出招标申》请书:招标投标管理机构】。应当在5日内予【。以答复
第—十五条? ,建设工?程招标?应当按下列程—序,进行
》
《
,(一)编制招标文件!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!。管理机构审定;
】
?
(二)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!招标邀请书;
【
(三)】接受投标单位—投标申请《。。;
》
,。
(四)对》。申请投?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!。查并将审查结—果通知各《申请投标单位;
】
(—五)向合格》的投标?单位分发招标文件】及设计?图纸、技术资料等;!
,。
(六)组!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!并对招标《文件答疑;
!
(七)》建立评标组织制定】评标、定标办—法;
(!八)召?。开,开,标会议审查》投标书;
》
?
(九)组—织评:标选:定,中,标单:位;
》 ,
:(十)发出》中,标通:知书;
(】十一:),招标单位《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!
第十《六条 招《标,文,件,发,出后招标单》位不得擅自变—更标书?内容或?者增加附加条—件;确需变更或者加!附加条件的》应当报?原批:。准,机关批准后在—投标截止7》日,前书面通知所有投】。标单位
第十七】条 招标《文件发出后10【日,内由招标《单位组?织答疑会答》疑纪要应当报招【标投标管理机构【备,案并以书面形—式通:知所有投标单—位,
第十《八条: 发出招《标,文件之日至提—交投标文《件截止之日小型【建设工程不得少于】15日大中型建设】工,程不得少于30【日,
第十九条 凡在!本,省依法登记注—册的项目总》承包、勘察设—计、:施,工、设备《供应、建设》监理的单位和—个人均?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!
未在省—登记:注,册的企业到》本省申请参加—投标的应《当向省?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办【理,投标资格审查—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!
,
第二?十条 投《标单位应《当接: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!并提供下列》资料
》
《
(一?)营业执《照和资质《等,级,证书;
》
?
,(二:)简历;
》
(三【)自有资金情况;】
(》四)招标《单位需要《的其他?资,料
:
第二?十一条 投标单位】编制投标《书应当有《单位和法定代表【人的印鉴并》按规定的日期密【封送达?招标:单位对投标书修改】更正应当在投—标,截止之日前用—。正式函件更正
【
第二十二》条 投?标单位可以提出修】改设计、合同条【件等建议《方案并做《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!。同,时密封寄《送招标单位》
第二十三条 建!设,工程招标标底—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!有关资料、招标文件!参,照,国家规定技术—、经:济标准定额及规【范编制报招标投标管!理机构审定
】
一个招标工—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!
第二《十四条 标底在【开标前?必须保密《任何单位《和,个人不得泄漏
第!四章 开标、—。。。评标、定标
—
第二十五》条 开标、评标【、定标由招标单【位主持在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】监督下?进行
第二十六条! 招:标单位应当》召开有关单》位和部门及投标【单位:参加的开标会议公】布评标、定》。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!标书及补充函件公】。布投标书的》主要内容《和,标底
第二十七】。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投标》书无效
》
(【一)未?密封的;
》
:。
(二)—无投标单位和法定】代表人?印鉴的;
》
?
(三)未按规定!的格式填写、内【容不全或字迹模糊、!辨认不清的;—
(四)!逾期送?达的;?
(五)投】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!。标会议的
—第二十八条 评标】由,。评标组织负责评【。标组织由《招标单位、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及招标【单位邀请的有关【。单位和专家组成
】
第:二十九条 》评标、定标的—依据
— :
(一)》项,目总承包《勘察设计方》。案合理技术和—。工,。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!和质量有保》证承包造价合理【技术力量《和管:理水平符合要求【;
》
(二)勘察设计!方案合理具体特色】工艺:和技术水平》先进社会、》。经,济、环?境效益好勘察设计】进度能满足工程【需要;
—
(三)施工】报价合理保证质量】、工期主要材—。料用量?适当施工方案—。可行;?
(四】)设备供应设—备,先进价格合理各【种技术参《。数符合要求投—标单位信誉可靠售后!服务完善;》
(五)建设!监理技术和经—济管理?力量符合工》程监理?要求监?理方法?科学措施可行—收费合?理,
第三十条 【评标、定《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!。报价、工期、—主要材?料用量、方案、质量!、,业绩:、企业信《誉等进行综合评价】投标:报,价打分应《当占综合评价打分】的40%~65%】.
第三十一条】 开标到定标的【期,限为小型建设工【程10日《内大中型建设工程】。30日内特殊—情况可?以,适当延长《
,
第三十二》条 招标单》位确:定中标?单位后应当在3日同!持中标通《知书:到招标投标管理机】构复核盖章在7日内!发出中标通》知书同时《抄送未?中标单位《
未中标单】位应当在《接到通知后》7日内退回招—标文件及有关资【料
第三》十三条 招标单位】和中标单位应—当在中标《通知书发出》后15日内签—订书面合同》并按照规定向—招标投标管理机【构交纳招标投标管】理费
《第五:章 罚 则
【第三十四《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责令《停止违?法行为限期改—正并:。予以罚款
!
?(一)?应当进行招标而【未招:标的对建设单—位处以未《招标工程造》。价的3%至5—%罚款对直》接责任人和》主管负责人》处,。以5000元—至1万元罚款;
】
?
(二)应当【公开或?邀请招标《而采取议标方—式招标的或议标【。未经批准《的对建设单位—处以:3万元至5万元【罚款对?直,接责任?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!3000元至—5000元》罚款; 《
:
(:三)未按规定程【序进行?招,标的对建《设单位处以500】0元:至,2万元罚款
第】三十五条《 投标?单位和个《人串通投标抬高【或压低标价》投标单位和个—。人与招标单位和个】人相互勾结排挤竞】争对手的其中—标无:效并按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反?不正当竞争法—的规定?处罚
第三十【六条: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实:施行政处罚应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!程序执行
—第三十七条 当【事人对?。。行政处罚决定—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!复议条例和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行政诉—讼,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!议或:提起行政诉讼
】。第三十八条 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?招,标投标管理机构的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、,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其上《级主管部门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【案刑事责任》
第?六章 附 则
第!三十:九条 本办》法由省?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
,
第四十条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,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