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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】。。省,。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实施》细则 关于!。印发甘?肃省:。建设工程质》量监:督实施细则的—通知 —甘建工[2005]!214号 — , ,  :为了:规范建?设工:程质量监督工作【程序、明确》。监督工作《内容我厅制定了甘肃!省建:设工程质量监督实】。施,细则已经《过,。2,005?年5月20日厅【办公会?讨论通过现印—发全:省请认真执行— 二00》五年五?月二十七日》。 第一《条 为《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!质量监督工》。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!和,程序依据《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、甘【肃省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管理《规定参照建》设部工程质》。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!我省实际制定本【实施细则《 : 第二条!。。 在本省》境内依法《实施建设工》程的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活动质量监督工】作的适用本》。规定 》 交通、水利等【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!工,作参照执《行 》 第三条 !。工程质量监督申【报应在建设单位领】。。。取施工许可》证或开?工报告?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!机,构(以下简称监【督机构)应》当按: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!。量,管理条例规定—。向办理工《程质量监督申报的】建设单位《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!质,量,监督申报表》 ? 第四条 !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!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!量监:督,。时,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!。质量监督申报—表,并提交以下资料 】     (一!)建设工程》规划:。许可证(城市—规划区内的建设【。。工程);   】  (二)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、检测单【位资质证书》副本; 《 ,。    (》三)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理—单位中标通知书及】合同; 《     (四【)施工图设》计文件审《查批准书《;    —。 (五)全套施【工图纸、《岩土:工程勘察报告; 】    《 (六)甘肃省建设!工程质量监督申【。报表及表列项目负】责人、项目经—理、总监《理工:程师、?检,测技术人员》等的资格证》书;: , ,    (七)【施工组织设计—和监理规划   !。  上?述资: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!应同时?提供原件《和复:印件, 审核后将原!件退回如不能提供】原件者需提供—。加盖公章的复印【件 : 第五》条 监督》机构应在3个工【作日内?完成对建设单位提】交资料的审核填写】建设工程《质量:监督申报《资,料核查表《对提:交资料不全或资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】的,书面通?知建:设单位?补报有关资料 】 第?六条 监督机构】对经过?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!工程应在甘》肃省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—申报表?中签署符合条件【、同意受理监督的意!见签发甘肃省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【书 : 第七条— 监督机构在签】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!。量监督书之》日起5个工作日内】,由2?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!程质:量监督组, 实【施建设工程》质量:监督的具体工作 】     监—督组人员在》履行工程质》量,监督职责时应—当持有行政执—法证:和建:设工程?质量监督《证 : 第八》条 : 监督机构组成工】程,质量监督《组后应当针对—工程:规模、性质、特【点编制?建设:工程质量监督—工作方案并根据建】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!。方案规定的主要【监督内?容和配合检查内容填!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告,知,书在首次监督工作】会议时由监督组【送达工程有关各【方监督组根据监【。督检查中的需要【可以对监督工—作方案?进,行及时调整》。和补充? ? 第九条 建【设工程开《工时:监督机构应在施工现!场,召集由工《程建设、勘察—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、检测】等单位参加的首次】监督工作会议—。     (【一)介绍负责—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】的监:督组组?成人员?; :   ?  (?二)告知工程质量】监督工作《主,要,内容、方式以及【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!、法规、规定和工】程技术标准》等;     】(三:)明确?工程参建各》方,相关配合监督—检查事宜;》   《  (四)核查施】工许可证《;  《   (五)—。核查由施工单位编】制,、经监理单位—审核的?施,工组织设计;—核查监理单》位编制的监理规划】、,监理实施细则—;,核查施工、监理单位!项目管理《机构组成及》相关任命文件; 】     (六【。)核查施工单位【项目经理、项—目技术负责人—、质:。量检查?员、资料员、取【(送:)样员持证》上岗及到《位情况?;核查总监理工程】师任命书《、总监理工程师、】监理工程师注册【资格证、见证人【员上岗?。证以及?各类人员《到位情况; 【    (》七):签送:建设工程质量—监督告知书;—    》 (:八)填写建》设工程质量首次【。监督会议监督—检查记录 — 第十条 【监督机构采取—随机巡查和抽查【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!责任主体和有关【机构质量行为和工】程实体质量进行【不定期、不告知的巡!查,、抽查主要检—查工:程质:。量责任主体和有【关机构质量保证体】系建立及《运行:。情况以及有》关各方对《工程实?体质量?合格:结论的认《定情况? 第十—一条 ? 监督机构应按照】建设部工程》质量监督工作导【则规定的质量行为】监督内?容进行监督同—时还:应对工程质量责【任,主体和有关机构以下!质量行为进行监【督    — (:一)抽查有关—资料监督建》设单位有无明—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!。。位违反工程建—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!情况;  —   (二)核查】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、《检测:单位:资质等级《和业务范《围; ?     (—三,)核查勘《察、设计文件上的】签章、签《字情况?监督勘察、设计人】员执业资格是否符】合规定、出图—印章是否齐全;【     (四)!抽查建筑材料—、预拌混《凝土、钢《结构构件《、其他?构配件出厂合格证】、试验报告和见证】取样检测资料—、结:构实体检《测报告?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!结构安全《和,重要使用功能—的试块、《试,件和材料执行见证取!样送检?情况;     !(五)?抽查旁站监理记【录将监理工》程,师的检查结》论与现场抽查的【实际情况对比监【。督监:。理,单位履?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!况     监督!。机构每?次检查后均应当填】写,建,设工程?质量责任《主体质量行为监【督,记录 第十二!条 ?监,。督机构应当按照【建设部工程质量【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!工程实体质量—监督内容进行监督同!时还:应对以下工程资【料抽查、核查—     (一)!抽查以下主要施工资!料监督?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!进行质量控》制,的情况   【  1?、核:查地:下室防水、地面防水!。、屋面防《水,、建筑?物垂直度、沉—。降观测、幕墙及【。外墙三项性》能检验、节》能保温测试》、水、电、》暖、通、智能等【工程主?要使用功能检验【。资料:; :    《 ,2,、,抽查检?验,批、分?项、分部《(子:分部)、单位—(子:单位)工程质—量评定资《料及隐蔽工程验收等!施工质量技术—管理记?录,和质量验收记—录;   —  3?、抽查?地基处理资料—基础:、主:体结:构,重点部?位的砌?体、混凝土》、钢筋、钢结—构、防水工程质量】抽,样检测资料》。;     【4,、抽查专业建设工】程中重点部位的检】验,(检测)资料; !。 ,   5、核查【工,程观感质量检查资】料     (】。二)抽查以下—主要监理资料监督监!理单位?根,。据工程?监理规划及监理实】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!行质量控制的情【况     1、!监理单位签认的设计!交底和图纸会审会】议,纪要;   【  2、监理单位对!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!部位和关键》工序施工质量措【。施,的审查?记,录;  》   3、》监理:单位签认《的工程材料进—场报验?单、:施工测量放线报验】单,和隐蔽?工程检查《。记录;   【  4、《监,理单位对《见证取样和送检【执行情况的检查【记录;  — ,。 , 5、监理单位签】。认的工程检验批质量!验,。收,记录:、分项?工程质量验收记【录、分部(子—分部)工程质量【验收记录《  ?   (三)核查】建设单位委托进行】的民用建筑》工程室内环境质【量检测报告》     —监督机构每次检查后!均应当填写建设工】程实体质量》监督记录《。。 第》十三条 监督【机,构应当对建设、施工!单位和?工程质量检》测,机,构进行?的工程质量检测【工作:监督检查 》    《 (一?。)监督检查建—设单位委托有资【格的工程质》量检测单位进行【的对工?程主要?受,力构件?不少于同批》构,。件,总数5%数》。量的检?测工:作   》  (二)监督检查!施,工单位进《行的涉及《。结构安?全和使用《。功能的重要》分部工?程的抽样检测工作 !。     (—。三):监,督检查工程质—量检:。测机构承担的见证取!样检测工作 — 第十四条【 监督机构在【监督检查《中应使用《检测仪器设》备进行监督抽测监】测情:况记入建《设工程质量监—。测记录表    ! 经监测《发现工程质量—不符合工程》建设强?制性标准或对工程】实体受力构件—质量有怀疑》的应责?成,施工单位委托—有资格的工程质【量检测机构进行专项!检,测并: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!。结论监督机构应【对专项检测全过程进!行监督 第】十五条 当地【基基础?分部(?子分部)、主体分部!(子:分部)工《。。程、具备独》立使用功能》和,生产能力的分—部(子分部)工程具!备阶:。段验收条件以—及单位工程具备竣工!验收条件后》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!量验:。收监督程序对工【程质量验收进—行监督 第】。十六条 监督机构!应按下列程序对【工程:质,量阶段验收和—工程质量竣工验【收进行全过》程的监督 》     (一【)核:查建设单位或—其,委托的监理单位【提交的?工程验收资料、验】收方案;   】  (二)》。现场核实工程质量】验收条件;   !。  (三)听取建】设、勘察、设计【、,施工、监理单—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!同履约情况》和在工程建设各【个环节执行法—律、法规和工程建】。设强制性标准—的总体情《况;     (!四):查验建设、勘察【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!验收资料;   !  (五)实地查】验工程实体质—量,;,。  ?   (六》)核:查,。整改问题《处理情况《;     【(七)监督工程质】量验收程序核查工程!建设各方主体的验收!。。签,字手续是否》齐全 —第,十七条 工程【质量阶段验收条件】具备时监督机构应当!要,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计!划阶段验收15【个工作日前报送以】下,资,。料进行审核 —。。  :   (一)建设单!位填报的主体结【构、地基与基础【分部(子分部)【。工程质量验收通【知书阶?段验收方案、—验收:人员组成《名单以?及建设单位进行委】托检测的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!告,     —地基基础分》部工程?质量:阶段验收时建—设单位还应提供土】壤氡:浓度:检测报告   】  (?二)施工单位出具】的地基?。基础、主体结构阶段!验收报告《、阶段验收分部【工程混凝土强—度统计评定报告、】砂浆抗压强度—。统计评?定报:告、钢结《构焊缝探《伤检测报告、高强螺!栓抗滑移系数检【。测报告以及施—工单位工《程实体质量抽样检】测,报告:及使用功能检验报告!     地基基!础分部工《程质量阶《段验:收时施工单位还【应提供?地基验槽《报告、地基承—载力试验报》告、桩基检测报告】  ?  : (三?)监理?单位出具的工程【监理质量阶段验【收评估报告、进【场材料抽样检—。验统计报告 【    (四)勘察!、设计单位出具【的工程勘《察,、设计单位阶段验收!质量检?查报告    】 (五)其他需【要提供的资料— 第十八【。条 : 监督机构》应当在阶《。段验收前《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阶!段验收资《料进行审查实地查】验工程实《体质:量符合?条件后对建设单位】组织的阶《。段,验收进行监督—   《  :在阶段验收过程中】监督机构应填写【主,。体结构、地》基与基础分部(子分!部,。)工:程质量?验收监督《检查表 》 第十九条—。 单位工程具【备工程竣工验收条】。件时监督机构—应当要求建设单位】在工:程质量?竣工验收15个工】作日:前报送以下资料【进行审核 —    《(一)建设》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!。质,量竣工验收通知书】、工程质量竣—工验收方《案、验收《人员组成名单以【。及建设单位进行委】托检:。测的工程《实体质量检测报告】  ?   (二)—施,工单位提《交的建设工程施工】质量竣工报告—、分部?(,子分部)工》程质量验收记录、单!位(子单《位)工程质量控【制,资料核查记录、单位!。(子单位《)工程?安全和功《。能检验资《料核:。查,及主要功《能抽查记录、单【位,(,子单:位)工程观感—质量检查记录  !   (三)监理】单位提交的建—设工程?监理质?。量,评,估报告?     (【四)勘察、设计单】位,提交的建设工程勘】察质量检《查,报告、?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!查报:告   》  (五)民用【建筑工程室内—环境质量竣》工验收检测报告【。。     —(六:)建设单《位和施工单位—签署的工程质量【保修书   【  (七《),要求提交《的其他资料》。 第二十条】 监督《机构应当在工程【竣工验收前对建设】单位提交的工程质】量竣: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!实地查验工程实【体,质量:填写建设《工程竣工验》收资料和条件检查记!录,符合条件后对工程】质量竣工验收全过】程进行监督》 在工《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!过程中监《督,机构应填写下—列记录?     (【一)对建设单位【报送的工程质—量竣工验收》各项资料进行—。核查填?。写竣工?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!。督抽查记录》;   》  (二)》按照工程竣工验【收应具备的条件、验!收组人员《到位情况、》。验收组织及验收方】案执行情况、工【程,实体质量存在—问题处理等》情况填写单》位(子单位)工程】竣工验收监督记录】表 第二十一!条 建设单—位在环保《。、消防、规划等专项!验收:。尚未进行拟对单位工!程,进,行竣工验收时监【督机构?按本规定第二十【条至第二十一条【规定:程,序实施验收监—督 第二十二!条 对于》未办:理质量?监督已经开工建设】的工程在《补办施工许》可证前建设单位应】补,充申报监督监督【机构应按委》托执法权限》。或,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实施行政处【罚,并责令建《设单位?委托有资格的工程】质量检测机构对已】完,成的工?程进行检《测鉴定检测》鉴定结论符》合工程设计、施工】有关标准后方可【补办:质量:。监督 》。。 第二十三》条 对于已取得甘!肃省建设工程—质量监督《。书后: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!的,工程应要求建设单】位向监督《机构提交《暂缓开工《。的书面报告并在正式!开工时书面报告【监督机构否则—甘肃省建设》工程质?量监督书自动失效】建设:单位应当重新申办】 第二十【四,条 监督机构在】质量监督过程中应】及时:记录监督情况—并要求相关工程质】量责任主体和—有关机构予以签认】发现工程质量—。责任主体和》。有关机构的》。质,量行为以及工—程实体?质,量不符合有关法规、!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:准和相关技术标准】规定时应按下列程序!。予以处罚:》     (一)!发现一般性问题未影!响结构安全》、环境质量和主【要使用功能的向【责任单位签发—建设工程质量现【场检:查通知书监督整【改;    【 (二)发现较【严重质量问题—有可能对结构安全】、耐久性、》。环境质量和》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!良影响的,签发建】设工程质《量整改通知书限期整!。改; ?     (三【)发现危《及结构安全和环境】质量的重大质量问题!签发建设工程—质量局?部,停工通知书》; ?     (四)】责任单位整改完【毕后监督机构—应要求责任方—上报建设工程质量】。整,改结果报告局部停】工工程?还需上报建设工【程复工申请报告;】     (五】)监:督机构?。收到质量《整改报告或》复工申请报告3个】工,作日内?。予以复查经》复,查符合要求》的应签发建》设工:程,复工通知书; 】    (六)【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!质量行?。为记:录管理暂《行办法(甘建工[2!003]380号】文,)规定的程序记录】不,良行为现《象填记建设工程质】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!。行,为,记录表(监》督登记表《),以及建设工程质【量责任主体》。不良质量行》。为,记录表?(汇:总表) — ,第,二十五条 —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!阶段:。验收和?工程质?量竣工验收前发【现报送的验》收资料不符合有【关规定应《要求:建设单?位补报工程实体【质量存在问题—的应责令整改;【对验收过《。程中发现工》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!关机构?。有违反建设工程质】。。量管:理有关法律、法规】行为或工程实体质】。。量,存在问题的应—当场:。发出建设工程不【具备验收条》件通知书《责令限期整》改后重新组织验收】 第二—十六条 监督机】构对工程《。质量事故的监—督处理  —   (一》),责任单?位应当在工程质量】事故发?生后24小时内【向监:督机构及有关—部门报告填写—工程质量事故快报】。表;    【 (二)监督机构收!到,工程质量事故快报】表后应当《及时签发建》设工程质量局部【停工通知《书监督事故的—调查处理工作;【。  ?   (三)监督机!。构对:工程质量事故的处】理,过程进行监督事故处!理,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!。事,故处理?监督记录 》。 第二》十七条 监督机构!对其他有关事项【的监督?处理     】一、工程建设过程中!建设工程质》量,责任主体、工程【基本概况发生变【化时监督《机构应要《。求,建设:单位在变更后—10个工作》。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办!理有关监《督变更申报手续;】其中施工《单位发生变更时建】。设单位还应在新的】施,工单位进入现场【前委托有《资格的工程质量检】测单位对已建工程进!行检测鉴定并—将检测鉴定报—告报监督机》构备案   【  二、在建的工程!因故中止施》。。工时监督机构应【要求建设单位自【中止施工《之,日起:15:个工作日内提交书】面通知通《。知内容包括中止【施工的时间、原因】、在:施部位、《维,修管理?措,施等:。并,按照规定做好—建筑工程《的维护管理工作【 :。工程恢?复施工后监督机【构,应要求建设单位在】开工后10个工作】日内提?交,书面报告对于—中止施工满一—年的工程《恢复:施工:。前建设单位还应【当委:托有资格的》工程:质量检测《。。单位对已建》工程进行检测—鉴定 《    《 :第二十八《条 监督》机构必须在工程竣工!验收合格《后7个?工作日内向工—。程竣工验收》备案机?关提交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《报,告      !第二十九条》 工程质量监【督报告应当》客,观、真实反映—。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!履,。行质量责《任的行为及工程实】体质量监督》检查情况《主要内容包括  !   (一)工【程,基本情况;》     (【二):工程质量责任—主体和有关机—构执行?有关工程质量法律】、法:规、:工程:建设强制性标准以】及工:程建设程序情—况;   —  (三)工程质量!阶段验收及工程质】量竣工?验收:情况;    】 (:四)工程《重要使用《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!室内环境《污染控制检》。测情况?;,。     (五】)工程质量竣工验】收资料核查情—况;:  ?   (六)工程】。质,量监督检《测情况?; :     (七)施!工过程?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!和质量事《故,处理情况; 【    (》八)工程《质量责任《。主体:和有:关,机构以及《相关人员的不良【。质量行为记录和【重要事件记述 】 ,   (九》)工程竣工验收监督!情况和工程竣工【验,收备案?的建议 《 : 第三十条 工程!质量监?督报告按照审核【批准程序进行签认】加盖公章后签—发     工程!质量监督报告一式六!份报备案机关—一份、?监,督机构留《存二份工程》竣工:验收备案通过后送】建设单位三》份 第三十一!条 监督机—。构应当在签发—甘肃省建设工—程质量监督》书之日起按单位工】程开始建立监—督档案并在提交【监督报?告之日?起15?个工作日内完成【监督:档案:归,档工作 — 第三十二条 全!省工程质量监督档案!实行统一编号编【号,由9位数字组成【前4位数为》工程所?在市(?州)、?县(区)《行,政区域代码第—5、6位数字—为当:年年份的后》2位:。。。。数第7、8、—9数字为本地监【督机构监督工—程,的自然顺序号 【 第三十三条 ! 工程质量》监督档?案统一采用》国,际标准?。A4幅面按有关工程!文件档案管理规定】装订 》 第三?。十四条? , ,工程名称栏按设【计图纸?标注的?。工程全称填写—单位名称栏按公章全!称,填,写签字栏必须为【。本人亲笔签署—凡书:写内:。容应字迹清晰复印件!应先:行复:印再行个人签—字并加盖《公章 第【三十五条 工程质!量监督档案由质量监!督组负责收集整【理,包,。括监督过程中—所形成的各种影像】资料 —第三:十,六条 工程质【量监督档案按工程】重要程度保存国家及!省重点?建设项?目、标志《性工程、特殊—工程永久《保存大、中型工【程长期保存一般工】程短期保《存 第—三十七条《 本细《。则自即发之日起执】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