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】省,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!施细:则
《
关于印发—甘,肃省建设《。工程质量监督实【施细则的通知
! 甘建?工[:2005]21【4号
为!了,规范建设工程—质量监督工作程【序、明确监》督工作?。内,容我厅?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!程质量?监督实施细则已【经过2005年5】月20日厅办公会】。讨论通过现印发全】省,请认真执《行
二《00五年《五月二十七日
第!一条 为了规范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工作明确》监督:工作内?容和程?序依据建设工程【质量管理条》例、甘肃省建设工】程质量监《督管:理规定参照建—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!作导则结合我省实】际制定本实》施细则
—
《 第二条 在本】。省境内依法实施建】。设工程的新建—。、改建、扩建活动】质量监督工作—的适用本规定
】 :交通、?水利:等专业工程》的质量监督》工作参照执行
!
第三【条 工程质量监】督,申报:应,在建设单位》领,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!报告前?办理工程质量—监督机构《(以下简《称,监,督机构)应当按照】。国务院建设》工,程质量管理条例【规定向办理工—程质量?监督申报的建—设单位提供甘肃省】建,设工程质量监督申】报表
—
第》四条 监》督,机构应?要求:建设单?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!督时:填写甘肃省建设工】。程质量监督申—报表:并提交以《下资料
】 (一)—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(《城,市规划区内的—建设工程);
【
《 (二)勘察、设计!、,施工、监理、检测】。单位资质证书副【本;
(!三)勘察、设—计,。、施工、监理单位中!标通知?书及合同;》。
—(四)施工图设计】文件审查批准书;
!
? , (五)《全套施工图纸、岩】土工程?勘察报告;
】 ?(六:)甘肃省建设—工程质量监督申报】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!、项:。目经理、《。总监:理工程师、检测技术!人,员等的资格》证书;
!(七)施《工,组织设计和》。监理规划
— 上述—。资料中的各类证【件一般应同时提供原!件和复印件, 审核!后将原件退回如不】。能提:供原件者需》。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!件,
第五条 】。 ,监督机构应在3个】工作日内完成—对建设单《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!。写建设?。工程质量监督—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!交,资料不全或资—料不符合有关规定】的,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!报有关资《料,
第六—条 监《督机:构对经过资料—核查符合要求的【工程应在甘肃—省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申【。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!。、同意受《理监督?。。的,。意见签?发,甘肃省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书
【
第七条 —。监督:机构在签发》甘肃省建《设工程质量监督书】之日起5个工作【日内,?。由2名以上监督员】组成工?。程质量监督组, 实!施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—的具体工作》
? 监《督,组人员?在履行工程质量【监督职责时应当持有!。行政执?法证和建设工—程质:量监督证
】第,八条 《监督机构组成工【程质量监督组后【应当针对工程规模】、性质、特点—编制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!案并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!作,方案:规定的主要监督【内容和配合》检查内?。。容填写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《告知书在《首次监督工作—会议时?由监督组送》达工程有关各方【监督组根据监督检查!中的需要可以对监督!工作方案进》。行及时调整和补【充
第九条 ! 建设工程开工时监!督机构应在施工现场!召,集由工程建设、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、检测等单】位参:。加的首次监》督工作会《议
《 (《一):介绍负责工程—质量:监督:工作的监《督组组成人员;【
? (二)告知工!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!内容、方式以—及,监督工作依据的法】律、:法规、规定和工【程技术标准等;
!。 (三)明】确工程参建各方相】关,配合监?督检:查事宜;
》
(四)核!查,。施工许可证;
】 (五)核查!由施工单位》编制、经监理单【。位,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!;核查监理单位编制!的监:理,规划、监理实施细则!;核查施《工、监理单位—项目管理机》构组成及相关任【命文件;
— (六)核】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!、项目?技术负责人、质【量检查?员、资料员、取【(送)样员持证上】岗及到位情况;核查!总,监,理工程师任命—书、总?。监,理工程师、监理【工程师注册资—。格,证、见证人员—上岗证以及各类人】员到位情况;
】 , (七)签送建!设工程质《量监:督告知书;
!。 (八)填—。写建设工程》质量:首次监?督会议?监督检查记录
【
第《十条 监》督机构采取随—机巡查?和抽查方式对建【。。设工程质量》责任主体和有—关机构质量行为和】工程实体质》量进行不定期—、不告知的巡查、】。抽查主要《检查:工程质?量责任主体》和有关机构质量保】证体系建立及运行】情况以及有关各方】对工程实体质—量合格结论的认定情!况
第十一】条 监督》机构应?按照建设部工程【质量:监督工作导则规定】的质量行为》监督内容进行监督同!时还: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!体和有?关机构以下质量【行,为进行监督
! (一)抽查【有关资料《监督建设单》位有无明示或暗示】工程:参建单位违》反,工程建设标准强制】性条文的情况—;,
(二)!核查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:理、检测单位—资质等级《和业务范围》;
(】三)核查勘察、【设计文件上的—签章、签字情况监】督勘察、设计人员】执业资?格是否?符合规定、出图【印章是否齐全;【。
(四】)抽:查建筑材料、—预拌混凝《土、:钢结:构构:件、其他构配—。件出厂?合格证、试验报告和!见证取样检》测,资料、结构实体检】测报告监督施工单位!对涉及结构安全和】重要:使用功能的试块【。。、试件?和材:料执行见证取样送】检情况;《
》。 (五)抽》查,旁站监理记录将监】理,工,程,师的检查结》论与现场《抽查:的实际情况对—比监督监理单位履行!旁站监理责任的【情况
— 监督机构每次检!查后均应当》填写建设工》程质量责任主—。体质量行为》监督记?录
》第十二条 监【督机构应当按照建】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!作,导则规定的工—程实体质量监—督内容进行监—督同时还应对以【下工程资料抽—查、核查《
: (一)抽查!以下:主要施工资料监【。督施工单位对施【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!的情:况
1】。、核查地下室—防水、地面防—水、屋?面防水、建筑物垂直!度、沉降观》。测,、幕墙及外》墙三项性能检验【、节能保温测—试、水、电、暖【、通、智能等工程】主,要使用功《能检验资料;
【
? 2、抽查检验批!、分项、分部(子分!部)、单《位(子单《位)工程质量评定】资料及隐蔽工程【验收等施工》质,量技术管理记录【和质量验收记录【;
《 , 3、《抽查地基处理资料】基础、主体结—构重点部位的砌体】、混凝土、钢—筋、钢?结构、防水工程质】。量抽样检《。测资料;
— 4》、抽查专业》建,设工程中重点部位的!检验(检测)资料;!
—5、核?查工程观感质量【检查资料
】 (二)抽查以下!主要监理资料监【督监理单位根据工】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实!施细则对施工过【程进行?质,量控制的情况
!。 , , 1、监理单位【签认的设计交—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!。要;
2!、监理单位对施工组!织设计中重要部位和!关键:工序施工质量措施】的审查记录;—
—3、监理单位签认】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!单、施?工测量放线报验单】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!;
【4、监理单位对【见证取样和送—检执行情《况的检查《。记录;
— : 5、监理单位【签认的工程检验批质!量验收记录、分【。项工:程,质量验收记录、分部!。(子:分部)工程质量验】收记录
】 (三)核查建设单!位委托进行》的,。。民用建筑工程室【。内环境质量检测报】告
:
: 监督机构每】次检查后均应当填写!建设工程实体—质量监督记录
】
第十《三条 ? ,监督机构《应当对建设、施【工单位和工程质【量检测机构进—。行的工程质量检【测工作?监督检查
! (:一)监督检查建设】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!程质量检测单—位进行的对工—程主要受力构—件不少于同》。批构件总《数5%数量的检测工!作
? (二—)监督检查施工【单位进行的》涉及结构安全和【使用功?能,的重要分《部工程的抽样检测工!作
(】。。三):监督检查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承担的【见证取样检测工【作
》第十四条 》 ,监督:机构在监督检查中】应使用检测仪器设】备进行监督抽测【监,测情况记入建设【工程质量监测记录表!
,
: 经监》测发现工程质—量不符?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,或对工程实体受力构!。件质量有怀疑的【应责成?施工单位委托有资】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!构进行?专项检测并》向监督机构报—送检测结论监督机】构应对专《项检测全过程进行】监,督
第—。十五条 当地基】基础分部(子分部】。)、主体分部(子分!部)工程、具备独】立使:。用功能和生》产能力的分部(子】分部)工程具—备阶段验收条件以】及单位工程具备【竣,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!构应按工程质量验】收监督?程序对工程》质,量验收进行监督
!
第?十六条 监督【。机构应按《下列程序对工程【质量阶段验收—和工程质量竣工【验收进行全过—程的:监督
(!一)核?查建:设单位或其》委托:。的监理?单位提交的工—程验收资料》、验收?。方案;
】 (二)现场核实】工程质量验》收条件;
! (三)听取建【。设、:勘,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单位【分别汇报的》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!在工程建设各个【环节:执行法?律、法?规和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的《总体情?况;
?。
(—四)查验建设、勘】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》单位的?工程:质量验收《资,料;
》 : (五)实地查【验,工,。程实体质《量,;,
—(六)核查整改【问题处?理情况;
》。
《 (七)《监督工?程质量验收》程序核?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!的验收签字手续【是否齐全《
:
,
第十七条 工程!质量阶段验收条件具!备时: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!。设单位?在工程?计划阶段验收1【5个工作日前报【。送以下资料进行审核!
》 (一)建设单【位填报的主体结【构、地基与基—础,分部(子分部)工】程,质量验收通知书【阶段验收方案、【验收人员组成—名单以及建设单位进!行委托检《测的工程实》体质量检《。测,报告
】地基基础分部工程】质量阶段验》收时建?设,。单位还应提供—土壤:氡,浓度检测报告
】 (》二,)施工单位出具【的地:基基础、主体结构阶!段验收报告、—阶段验收《。分部工程混凝土强】度统计评定报告【、砂浆抗压》强度统计评定报告、!钢结:构,焊缝探伤检》测报告、高强螺【栓抗滑移《系数检测《报告以及施工单位工!程实体质《量抽样检测报告【及使用功能》检验报告
! ,地基基础分》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!时施:工单位还应提供【地基验槽报告、地】基承载力试》验,报告、桩基》检测报告《
: ?。 (三)监理单位出!具的工程《监理质量阶段验【收评估?报告、进场材料抽样!检验统计《报告
》 ?(四)勘察》、设计单位出具的工!程勘察、设》计单位?阶段验收质量检查】报告
?
》(,五):其他需要提供—。。的,资料
—第十八条 监【。督机构应《当在阶段验收前【对建:设单:位提交的阶》。段验收资《。料进行审查实地查】验工程实《体质量符合条件后】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阶!段验收进行监督【
—在阶段验《收过程?中监督机构应填写主!体结构、地基—与基础分部》(子分部)》工程质?量验收监督检查表】
第十九条】 单位工》程具备工程竣工验收!条件时监督机构应当!要求建?设单位在工程质【量,竣工:验收15个工作日】前报送?以下资料进行审【核
【(一)建设单位填报!的建:设工:程质:量竣工验收通知【书、工程质》量竣工验收》方案、验收》人员组成名》单以及?建设单位进》行委托检测的—工程实体《质量检测报》告,
(【。二)施工单》。位提:交的建设工程—施工质量竣》工报告、分部(子分!部)工程质量—验收记?录、单位(子—单位)工程质量【控制资料核查—记录、单位(子单】位)工程安》全和功能检》验资料核《查及:。主要功能抽查记【录、:单,位(子单位)—工程观感质量检查】。。记录
【 (:三)监理单》。位提交?的建设工《程监理质量评估【报告
》 ?(四:)勘察?、设计?单位提交《。的建设?工程勘?察质量检查》报告、建设工程设计!质,量检查报告
【 (五)民】用建筑工程室—。内环境质量竣工【。验收检测《报告
《 (六)建】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!署的工程质量—保修书
《
(七【。),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!
:
第?二十条 监—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!工,。。验收前对《建设单?位提:交,的工程质量竣工【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实!地查验?工程实体质量填写建!设工程竣工》验收资料和条—件检查记录符合【条件:后,。对工:程质量竣工验收【全过程进行监督
!在工程质量竣工验】。收监督过程中监督】机构应填写下—列记录
【 (一)对建设】单位报送的工—程质:量竣:工,验,收各项资料进行核查!填写竣工工程质量】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!录;
(!二)按照工程竣【工验收应具备的【条件:、验收组人员—到位情况、》验收组织及验收方案!执行情况、工程【实体质量《存在问题处》理等情况填写单位(!。子单位)工程竣【。工验收监督记录【。表
第二十】一条 建设单位在!环保、消防》、规划等专项验【收,尚,未,进行拟?对单位工程进行【竣工验收时》监督机构按本—规定第二十条至第】二十一条《规定程序实施验收】监督:。
第二—十二条 对—于未办理质量监【督已经开《工建设?的工程在补办施工】许可证前建》设单:位应补充申报监督监!督,机构应按委托—执法权?限或报同级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实施行政处罚—并责令建设》单位:委托有?资,格的工?程,质量检测机构对已】完成的工程进行检】测鉴定检测鉴—定结论符《合工程设《计,、施工有关标准后】方,可补:办质量监督》
:
第二十三条 !对于已取《。得甘:肃省建?设工程质量监—督书后3个月内未开!工建设?的工程?应要求建设单位【。向监督机《构提交暂缓开工的】书面报告并在—正,式开工时《书面报告监督机构否!则甘肃?省,建设工程质》量,监督书自动失—效建设单《位应当重新申办
】
第二十四条 ! 监督机构在质量】监督过程中应及时记!录监督?情况并要《求相关?工程质量责任主体】和有关机构予以签】。。认发现工程质量责】任主:。体和有?关,机构的质量行—为以及?工程实体质量不【。符合有关《法规、工程建设【强制性?标准和相关技术【标准规定时应按【下列程?序予以处罚:
【
(一)发!现一般性问题未【。影响结构安全、环境!质,量和:主要使用功能的向责!任,单位签?发建设工《程质量现场检—查通知书监》督整改;
! (二)发现较严重!质量问题有可能对】结构:安全、耐《久性、环境质量和】主要使用功能产生】不良影响的,签发建!设工程?质量整改通知—书,限期整改;》
: ? (三)发现—。。危及结构安》。全和:。环境质量的重—大质量问《题,签发建设工程质【。量局部停工通知书】;
》 : (四)责任单位】。整改完毕后监—。督机构应要求责任】方上报建设工程【。质量整改结果—报告局部停》工工程还需上报建设!工程复工申请报告;!
(五)!监督机构《收到质?量整:改报告或复》工申请报告》3个工作日内予【以复查经复查符合】要求的应签》发建设工程复工通】知,书;
【 (六?)按照甘《肃省工程《建设质?量行为记《录管理暂行办法【(甘建工[》200?3]380号文)规!定的:程序记录不良—行为现象填》记建设工程》质量责任《主体不良质》量行为?记录表(监》督登记表)以—及建设?工程质量责》任主体不良质—量,行为:记录表(汇总—表):
,
第二》十,五条 ?。。 监督?机构在工程质量【阶段验?收和工?程质量竣工》验收前?发现报送《的验收资料》不符合有关规定应要!。求建设单位补—。报工程实体质—量存在问题的应责】令整改;对验收过】程中发现工程质【量,。责任主?体和:有关机构有违反建设!工程质量管》理有关法律》、,法规:行,为或工程实体质量】。存在问?题,的应当?。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!备,验收:条件通知书责令【限,期,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!。
,。
第《二十六条《。 , 监督机构》对工程质量事故的】监督处理《
? (《一,)责任单位应当在工!程质量事故发生【后,24小时内向监督】机,构及:。有关部?门报告填《写工程?质量:事故快报表;
【
(—二)监督机构—。收到工程《质量事故快》。报表后应当》及时签发建设工程质!。量局部?。停工通知书监督事】。。。故,的调查处理》。工作;
— (三)监督机!构对工程质量事【故的:处,理,。过程进?行监督事故》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!。质量事故处理—监督记录
》
第二十七条】 监督机构对其】他有关事项的—监督处理
【 一《。、,工程:建设过?程中建设工程质【量责任主《。体、工程基》本概况发生变化【时监督?机构应要求建设【。单,位在变更后10个工!作日内提交书面【通知办?理有关监督变—更申:报手续;其中施工单!位发生变《更时建设《单位还应在新的施】工单位进《入现:场前委托《有资格的工程—质量检测单位对已】建工程进《行检测鉴定并将【检测:鉴定报告报监督机构!备案
《 : 二、在建—。的工程因《故中止施工时监督】机构应?要,求建设?单,位自中止施》工之日起《15个工作日内【提交书面通》知通知内《容包括中止施工【的,时间、原因、在施】部,位,、维修管理》措施等并按照—规定做?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!理,工作
工程—。恢复施工后监督机】构,应要求建设》单位在开工后—10个工作日内【提交书面《报告对?于中止?施工满一年的工【程恢复施《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!委托有?资格的工程》质量检?。测单位对已建—工程进?行检测鉴定
!
《第二十八条 — 监督机构必—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!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!工程竣工验收备【案机关提交建—设工程质量》。监督报?告
【
第二十九条 !工程质量监督报【告应当客观、真实】反映责任主体和【有关机构履行质量】责任的行为》。及工程实体质量【监督检查情》况主要内容包括【
(一)!工程基本《情,况;
【 (二?),工程质量《责任主体和有—关机构执行有关工】程质量法《。律、法规、工程建设!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!建设程序情况;【。
? (三)工程】质量:阶段验收及工程【质量竣工验收情况;!
,
《 (四)工程重要使!用功能及民用—建筑工程室内环境】污染控制检测—。情况;
》 (五)【工程质量竣工验【。收资料核查情况;】
(【六,)工程质《量监:督检测情《况;:
》 (七)施工—过,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!改,和质量事故处理情】况;
【 (八)工程质量责!任主体和有关机构】以,及相关人员的不【良质量行《为记录和重要—事件记述
】。 (九)》工程竣工验》收监督情况》和工程竣《工验收备案》的建议
第】三十条 工—。程质量监督报告按照!审核批准程序进行签!。认加盖公《章,后签:发
【工程:质量监督报告一【式六份报备案机关】一份、监督》机构留存二份—工,程竣工验收备案通】过后:送建:。设单位三份
】
第三十一条 】监督机构应当在签】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书之日起【按单:位,工程:开始建立监督档案】并在:提交监督报告—之日起15个工作日!内完成监督档案【归档工作
第!三十二条《 全省工程质量监!督档案实行》统,。。一编号编《号由9位数字—组成前4位数为【。工程所在市(州)】、县(区)行政区域!代码第5、6—位,数字:为当年年份的后2】位数第7、8—、9数?字为:本地监督《机构监督工程—。的自然顺序号
【。
,
第三十三—条 工程质量监督!档案:统一:采用国际标准A4幅!面,按有关?。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!定,装订
—第三十四条》 工程名称—栏,按,设计图纸标注—的工:。程全称填写单位名】称,栏按公章全称填写】签字栏必须为—本人亲笔签署凡书写!内容应字迹清晰复印!。件应先行复》印再:行个人签字并—加盖公?章
:
?第三:十五条 《。 工程?质,量监:督档案由《质量监督组负责收】集整理包括监督过】程中所形《成的各种影像资料
!
第三十—。六条 工》程质:。量,。监督档案按工程重】要程度?保存国家及省重点建!设项目、标志性工】程、特殊工程永久保!存大、?。中型工程长期保存一!般工:程,短期保存《
第三十七条! 本细则自即【发之日起执行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