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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甘肃省城市—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! (—2002年4月2】。3日 《省建设厅甘建房〔】2002〕178号!) 第一—条 为加《强全:省,城市:危险房屋管理—,保障居住和—使用:安全,根据甘—肃省城市房》地,。产,管理条?例第三十四》条和建设部城市危险!。房屋管?。。理,规定有关规定,结】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!规定 第二条】 本规定适用于【城,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!的各类房屋 】 第》。三条 本《规定:所称危?险房屋系指结构已】严重损?坏或承?重构件已属》危险构件,随时【有可能?丧失结构《稳定和承载》能,力,不能保证居【。住,和使:用安全的《房屋 ? ? 第四条 城市【房屋所有权人、使】用人应当正确使【用房屋?,经常对房屋进行】安全检查、维修养】护     禁】止擅自改《变房屋原《有受力结《。构,不得超荷—载使用房屋 】第五条 各级—房地产行政主—管,部门是城市危险房屋!管理工作的行政【主管:部门 第六条 !城市:房地产行《政主管?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!房屋档案管理—制度,完整》妥善保存危险房屋鉴!。定资料 第七】条 城市房屋—安全鉴定由》具有房屋安全鉴【定资质的机构—组织进行,》并统一启用由城市】房,地产行政主管部【门制发的“房屋安】全鉴定专用》。章” 》第八条 从事房屋】。安全:鉴定:的人员,必须持有】城市房地产行政【主管部门颁》发,的房屋安全鉴定作业!证,书  《  : 取得?。城市房?屋安全鉴《定作业证书须具【备以下条件:—  ?   ㈠取得中级】专业技术职称5【年以上或具》有高级专业技术【职务;     !㈡从事?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!上;:     ㈢经】城市房地《产行政主《。管,部门:专业培训《合格 《 第九?。条 房屋安全鉴【定由申请人向房屋】安全鉴定机构申请】 第《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,房屋所有权人!或使用人应》。当及时向《房地:产行政管《理部门申《请房屋安全鉴—定:     ㈠!出现:不安:全,因素的;  【  : ㈡达?到规定?的使用年限或者达到!前次安全鉴定确定】的使用期《限的;  —   ㈢装修—改造涉及房》屋,结构改?变和荷载增加的; !     ㈣改变房!屋用途及安全—。的 《。 第十一条 使】用人发现《其使用或《相邻的房屋有危险】的,应及时告—知房: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!安全鉴定房屋所有】权人拒不申请安【全鉴定的,使用人】可直接?申请安全鉴定 【 第十《二条 申请房屋安】全鉴定应填写申请书!,,申请书须载明—以,下事项:    ! ㈠申请人姓—名(名称)、住【。址(地址《);    【 ㈡:房屋产权《状况、?坐落、结构、—建筑面积、》使用性?质和申请安全鉴【定的部位《; :     ㈢其它有!关事项 《 第十三条 【房屋安全鉴定—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!定应遵守下列—程,序: 《。。    ㈠》受理申?请;     ㈡!。制定鉴?定方案;《     ㈢实】施鉴:定;  》。   ㈣全面分【析,:论证定性,作出【。综合判断,提—出处理意见》; :     ㈤签发】鉴定:文书 ? 第十《四,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!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《5日内开《始,,危急房《屋应在3日内—开始 》第十五条 房屋安】全鉴:定执行建设部—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!鉴定标准对工业建】筑、公共《建筑:、高层?。建筑:和文物保护房—。屋及:其他特?殊房屋的《安全鉴定,还—应参照有关专—业技术标准、—。规范和规《程进行 《 :第十:六条 房屋安全【鉴定必须有两—名以上鉴《定人员参《加对结构《复杂的鉴定项—目,应请相关专业】人员:或相关部《门参与鉴定 — 第十七条 鉴定!为危:险房屋的,》按下列规定处—理:    【 ㈠:观察:使用:适用于采取适当安】全技术措施后,【可短期使用,但需继!续观察的房屋—; ?    ㈡处理使用!适用于采取》。适当安全技术措【施后,可短期使【用,但需《继续观察《的房:屋,;   》。  ㈢变更使用适】用于改?变用途后《。能安全使用的房屋】;     【㈣,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!缮价:值,暂时《不便:拆,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!。筑和影响他人安全】的房屋;《     ㈤【整,体拆除适用》于整幢危险》,无:修,缮价:值,危及安》全的房屋  】   鉴《定为非危险房屋的】,,应在鉴定文书注【。明房屋?正常使用条件下的】有效时限有效—时限不超《过一年 第【十八条 《房屋安全鉴定文【书自:签发之日《起,5日内送达》;鉴定为危险房屋的!,应在?3日内送达 第!十九条 房屋—安全鉴?。定应按标准收—取费用   !。  鉴定费及—所,需资料、检验—。等费用由申请人预】交经鉴定为危险【。房屋的鉴定费及所需!资,料、检验《等费用由房屋所有】。权人:承担:;,经鉴定为《非危险房屋》的,鉴定《费及所?需资料?、检验等费用由【申请人承《担 第二十【条 经房《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!为危:房的,房屋所有【人或:使用人应当按照鉴】定中提出的》要求及?时治:理,或拆除 第【二十一?条 :房地:产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对危险—。房屋治理《加强监督检查,并】在,。政府:统一领导下》,做好抢险救灾【工,作    】 其:他各有关部门对危】险房屋治理》和抢险?解危应当积》极配合?,需:要办理有《关,。手续时,应》当优先、及时予以办!理 第二十【。二条 房屋所—。有权人在治理—出租的危险房屋时】,承租人《应予配合 第二!十三条 出租房屋】的所:有权人拒不按照鉴定!处理意见治理的,】承租人?可代为治理,治理费!用可以折抵租金或】由房屋?所有权人偿还—租,赁合同另《有约定的《除外 第—二十四条《 异产毗连危—险房屋各所有权【人应共同履行治【理责任,治理费用由!各所有权人按—照建设部《。关于城市异产毗【。连房屋管《理,。的有关规定分—担 第二十【五条 因《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!,房屋所有权—人应承担民事—责任:: :     ㈠有险不!。查或损破不修; 】     ㈡经【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!房屋而未采》取有效的《解危措施  】    第二【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!造成事故的,—。使用人?、行为?人应承担《民事责任:  !  : ㈠使用人擅自【改变:。房屋结构、构件、】设,备,或使用性《质;   —  ㈡?使用人?阻,碍房屋所有权人对】危险房屋采取—解危措施;》     ㈢行】为人:由于施?工、堆场《、碰撞等行为—危及房屋 第】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!鉴定机构在房屋安全!。鉴定工作中有下列行!为之:。。一的,承担赔偿责】。任;责任人员由【其所在?单位或?上级机关给》予行政处分,构【成犯罪的,提请司】法机关?依,法追究刑《事责任:   】  ㈠将非危险房】屋鉴定?。为危险房屋而—造成:财产损?失的;     !。㈡将危险《房屋鉴定为非危险】房屋,在有效时限】内发生事故的; !    ㈢因拖延】时间而发生事故的】。; :     ㈣将【房,屋,安全鉴定资》。料,损毁的 —第二十八条 —本规定自发布—之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