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5 废弃物处理工程
(Ⅰ) 一般规定
本节在《94规范》的基础上,有较大修改和补充,主要为:
1 《94规范》适用范围为矿山尾矿和火力发电厂灰渣,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,包括矿山尾矿,火力发电厂灰渣、氧化铝厂赤泥等工业废料,还包括城市固体垃圾等各种废弃物;这是由于我国工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日益突出,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,客观上有扩大本节适用范围的需要;同时,各种废弃物堆场的特点虽各有不同,但其基本特征是类似的,可作为一节加以规定;
2 核废料的填埋处理要求很高,有核安全方面的专门要求,尚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;
3 作为国家标准,本规范只对通用性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,具体的专门性的技术要求由各行业标准自行规定,与《94规范》比,条文内容更为简明;
4 《94规范》只规定了“尾矿坝”和“贮灰坝”的勘察;
事实上,对于山谷型堆填场,不仅有坝,还有其他工程设施。除山谷型外,还有平地型、坑埋型等,本次修订作了相应补充;
5 需要指出,矿山废石、冶炼厂炉渣等粗粒废弃物堆场,目前一般不作勘察,故本节未作规定;但有时也会发生岩土工程问题,如引发泥石流,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勘察。
4.5.3 本条规定了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范围。对于山谷型废弃物堆场,一般由下列工程组成:
1 初期坝:一般为土石坝,有的上游用砂石、土工布组成反滤层;
2 堆填场:即库区,有的还设截洪沟,防止洪水入库;
3 管道、排水井、隧洞等,用以输送尾矿、灰渣,降水、排水,对于垃圾堆埋场,尚有排气设施;
4 截污坝、污水池、截水墙、防渗帷幕等,用以集中有害渗出液,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,对垃圾填埋场尤为重要;
5 加高坝:废弃物堆填超过初期坝高后,用废渣材料加高坝体;
6 污水处理厂,办公用房等建筑物;
7 垃圾填埋场的底部设有复合型密封层,顶部设有密封层;赤泥堆场底部也有土工膜或其他密封层;
8 稳定、变形、渗漏、污染等的监测系统。
由于废弃物的种类、地形条件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各不相同,工程建设运行过程有较大差别,勘察范围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。
4.5.4 废弃物处理工程分阶段勘察是必要的,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,各工程规模不同,要求不同,不宜硬性规定。废渣材料加高坝不属于一般意义勘察,而属于专门要求的详细勘察。
4.5.5 本条规定了勘探前需搜集的主要技术资料。这里主要规定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需要的专门性资料,未列入与一般场地勘察要求相同的地形图、地质图、工程总平面图等资料。各阶段搜集资料的重点亦有所不同。
4.5.6~4.5.8 洪水、滑坡、泥石流、岩溶、断裂等地质灾害,对工程的稳定有严重威胁,应予查明。滑坡和泥石流还可挤占库区,减小有效库容。有价值的自然景观包括,有科学意义需要保护的特殊地貌、地层剖面、化石群等。文物和矿产常有重要的文讹和经济价值,应进行调查,并由专业部门评估,对废弃物处理
: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有重要影响。与渗透有关的水文地质条件,是建造防渗帷幕、截污坝、截水墙等工程的主要依据,测绘和勘探时应着重查明。
4.5.9 初期坝建筑材料及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的费用对工程的投资影响较大,故应在可行性勘察时确定产地,初步勘察时基本查明。
(Ⅱ) 工业废渣堆场
4.5.10 对勘探测试工作量和技术要求,本节未作具体规定,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,以能满足查明情况和分析评价要求为准。
(Ⅲ) 垃圾填埋场
4.5.16 废弃物的堆积方式和工程性质不同于天然土,按其性质可分为似土废弃物和非土废弃物。似土废弃物如尾矿、赤泥、灰碴等,类似于砂土、粉土、黏性土,其颗粒组成、物理性质、强度、变形、渗透和动力性质,可用土工试验方法测试。非土废弃物如生活垃圾,取样测试都较困难,应针对具体情况,专门考虑。有些力学参数也可通过现场监测,用反分析确定。
4.5.17 力学稳定和化学污染是废弃物处理工程评价两大主要问题,故条文对评价内容作了具体规定。
变形有时也会影响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。土石坝的差异沉降可引起坝身裂缝;废弃物和地基土的过量变形,可造成封盖和底部密封系统开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