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13.2 —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!监测
》
13.2!.1:。 天然《地基的基坑》(基槽)《开挖后应检验开【挖揭露的地基条件】是否与勘《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!情况:应提:出处理?措施或修改》设计的建《议当与勘察报告【出入较大《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!察检验应包括下【列内容
》。
1 — 岩土分布及—其性质;
—
2 地下!水情况;
】
3 》对,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!圆锥动?力触探?或其他机具进行【检验
《
13—.2.2 》 桩基工程应—通,过试钻或试打检【验岩:土条件是否与勘【察报告一致如—遇异:常,。情况:应提出?处理措施当》与,勘,。察,报告差异《较大时应建议进行】施工勘?察单桩承《载力的?检验应采用载—荷试验?与动测相《结合的方法对大【直径挖孔桩应逐桩】检验孔底尺寸—和岩土情况
!
,
13.2》.3 《地基处理效果的检】验除载荷试验外【。尚可采用静力触【探、圆锥动》力触探、标准贯【入试验、旁压—。试验、波速测试等】方法并应按本规范】第10章《的规定执行》
《
13.2—.4 ? 基坑工《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!地条件和开挖支护】的,施工设计确定并应】包括下列内容
】。
,
,。
1 支【护结:构的变形;》
2】。 :。基坑周边《的地面变形; 【
《
3 邻近【工,程和地下《设施的变《形;
《
4 】地下水位;
】
《5 渗漏、—冒水冲刷、管涌等】。情况
1!3.2.5 下】列工程?应进行沉《降观测
—
,
1 地基基!础设计等级为甲【级的建筑物;—
【2 不均》匀地基或软弱地基】上的乙级建筑—物;
】
3 《。加,层、接建邻近开挖】、堆载等使》地基应力《。发生显著变化的【工,程;
》
:
4 》因抽水?等原因地下水位【。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!;
》
5 》 其他?。有关规范规定需要】做沉降观《测,的工程
《
?
,。
13.2.6【。 沉降观测应【按现:行标:准建筑变形测量【规范(JGJ— 8)的规定执行
!
13【.2.7 —工程需要时可—进,行岩土?体的下列监测
!
:
1 洞室【或岩石边坡的收敛】量,测,;
】2 : 深基坑开挖的【回弹量测; —
:。
3》 土压力或—。。岩体应力量测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