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0021-2001(2009年版) 建标库

6  特殊性岩土

6.1  湿陷性土

6.1.1  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、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。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》(GB 50025)执行。

6.1.2  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,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。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.023的土,应判定为湿陷性土。

6.1.3  湿陷性土场地勘察,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  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。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;

2 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;

3  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、成因、分布和其中的夹层、包含物、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;

4  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,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;

5  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;

6  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,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;

7  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,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;

8  对于厚度超过2m的湿陷性土,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,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。

6.1.4  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  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.1.4的规定;

2  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;

3  对湿陷性土边坡,当浸水因素弓[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,应进行稳定性评价。

6.1.5  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△s(cm),应按下式计算:

6.1.6  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.1.6判定。

6.1.7  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、湿陷等级和当地  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