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0021-2001(2009年版) 建标库

3.2  岩石的分类和鉴定

3.2.1  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,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,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、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。

3.2.2  岩石坚硬程度、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,应分别按表3.2.2-1~表3.2.2-3执行。

3.2.3  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,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. 0.1和表A.0.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。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.0.3执行。

3.2.4  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.75时,应定为软化岩石;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、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,应定为特殊性岩石, 如易溶性岩石、膨胀性岩石、崩解性岩石、盐渍化岩石等。

3.2.5  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、地质名称、风化程度、颜色、主要矿物、结构、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。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、形状、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;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。

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,可分为好的(RQD>90)、较好的(RQD=75~90)、较差的(RQD=50—75)、差的(RQD=25~50)和极差的(RQD<25)。

3.2.6  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、结构体、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,并宜符合下列规定: 

1  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、性质、产状、组合形式、发育程度、延展情况、闭合程度、粗糙程度、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;

2  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、形状、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;

3  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.2.6执行。

3.2.7  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,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。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.0.4执行。

3.2.8  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,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.2.5条~第3.2.7条执行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  对软岩和极软岩,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、膨胀性、崩解性等特殊性质;

2  对极破碎岩体,应说明破碎的原因,如断层、全风化等;

3  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