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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:市住宅区物业—。管理条例   【(2007年—8,月23日苏州市第十!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委员会第三十六【次,会,议制定? 2007》年9月27日—江苏省第《十届人民《代表:大会:常务委员会》第三:。十二次会议批准【 根据2016年4!月25日苏》州市第十五届—人民代表大会—常,务,委,员会第二十八次会】议通过?2016年5月【。26日江苏》省第十二届》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,员会第二十三次会】议批:准的苏州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关《于修改〈苏》州市市政《。设施管理条例〉等9!件,地,方性:法,规,的决定修《正):  :    第一章 总! ,则,。     》 第一条 为了规】范住宅区物业管理】。活动维护当事人的】合法权益营造良【好的生活《环境:。根,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物》。权法、?国务院?物业管理《条例、江苏》省物业?管理条?例,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!  第二条 本市行!政区域内住宅区的】物业管理活动—适用:本条例?   第三条 【业主:可以委托物业—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!、市场化的物业【管,理也可?以采取自《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!业进行管《理   第》四条 市和县级市】。、区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。内物业管理活动【的管理和监督—。工作   街道【办,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履行本条例—规定的相关职—责协调物业管理与】。社区建设《之间的关系协助房】产行政主管部门对】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!监,督,   市和》县,级市、区《人民政府及其规【划、建设《、城管、《环保、工商、价格】、园林绿化、财政、!。公安等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按《。照各自职责做好【物业管理《。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  第五条 【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!服,务行:业的自律组织—主要负责制》订,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!范组织物业服—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!务,培训调处行业—内部的争议办—理房产行《政主管部门委—。托的其?他事项 《   ?  第二章 业主、!业主(?代,表)大会和》业主委?员会      】第,六条 在物业—管理:活动中?业主享有下列—权利   (一)按!照物业?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!物业服务企业提【供,的服务依法使用物】业共用部位、共用】设施设备;   (!二)享有业》主代表、业主委员会!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!举权;  》 ,(三)参《加业主?大,会会议?行使投票权》和表:决权; 《  (四)提议【召开:业,主,大会或者《业主代表大》会(以?下简称业主〈代表】〉大会)《对物业管理》的有关事项提出建】议;   (五)】对物业共用部—。。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和相关场地、【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!情况享?有知情权和监督【权;:   ?(六)监督业主委员!会的工?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!行物业服务合同【;   (七)要求!。其他业主、非业主使!用人停止侵害—公共利益的行为【;,。   (八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权利   在—物,业管理活动中业【主应:当履行下列》义务   》(一)遵守临时管理!规约、管理》。规,。约和业主(代表)】大,会议事规《则(以下简称—大会议?事规则)《支,持物业服《务企:业按照?物业:服务合同和物业管】理制:度实施物业管—理活动;  — (二?)遵守物业管理区】域内物业共用部【位和共用设施设【备的使用、公—共秩序和环境卫生】的维护等方面的规】章,制度; 《  (三)》执行业主(代表)大!会的决定和业—主(代表)大会【授权:业主:委员会作出的决定】;   (四)按时!交,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!拖欠、拒付;   !(五)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交纳专—项维修?资金:;  ? (六)不得损害公!共利益和他》人合法权益》;   (》七)法?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》他义务   —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!理,区,域成立一个业主【(代:表)大会《由一: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!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!。。理区域?的地上、地下建【筑物、?设施:。设备和相《关场地?不得分割管理—   ?第八条 物业管【理实行业主(代表】)大会制度业—主通过业主》(代表)大》会和业主《委员会行使物业【管理:权  ? 业主大会由—。物业:管理区域《。内全体业主组成 】。 , ,业主较少的经全【体业主一致同—意决定不成立—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!主共同履行业主大】会的职责  — 业主?户数超过一百户的】业主可以决》定成立业主》代表大?会履行业《。。主大会的职责—  : 第九条 业主代表!大,会由业主《按照比例推》选的:代表组成业主代【表一般不少于三【。十人每幢至少—有一名?业主代表   业主!代表在参加业主代】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!大会会议拟讨论【的事项书面》征求: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!;凡:需全体业主投—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!、反对及弃权—的选票经本人签【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!。业主:代表大会会议—   第十条 物业!管,理区域符合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应当召开】首次业主(》。代表)大会》  : ,(一)已交付使【用物业的建》筑面积达到》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!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!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!不足百分之》五十但?交付使用《已超过一年的—;   《(二)同一物业管理!区域内分期开发【。的,住宅区已交》付使用物业的建【筑面积?未达到百分之三【十但交付使》用,已,超过两年《的  ? 第十一条》 业主(代表)大】会由业主负》责,筹备首次业主(代】表)大会的筹备【工作在房产行政主】管部:门的指导下由物【业所在地街道—办事处(镇人民【政府)组织业—主推荐产《生筹备?组   物业管【。。理区域符《合第十条《规定情?形的建设单位和【前期物业服务企【业,应,当及时书面告知【街道:办事处(镇人民【政府)街道办—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应当在收到—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!日内负责组》织,、,指导、?。协调成?立首次业《主(代 《     表—)大会筹备组未及】时书:面告:知,的街:道办事处《(,镇人民政《府)应当主动—组织、指导、—协调成立《首次业主(代表【)大会筹备组—。   筹备组—的人数为五至九人】的单数其中街—道办事处《(镇人民《政府)和建》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筹!备,组的组长《。由街道办事处—(,镇人民政《府):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!组组成人员名—单确定后应当在【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公告   建设单!位和前期物业服【务企业应当》向筹备组提》供业主名册》。、物业建筑面积以】及物:业,出售和?。交,付,使用:时间等文件资料并且!提,供必要的人》力、场地支》持  ? 首次业主(代表】)大会筹备、成立的!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   第十二条【 筹备组履行—下列职责   【(,一)确定首》。。次业主(代表)大】会会议召《。开的时间、地点、形!式和内容;   】(二)确认业主【身份;   (三】)提出业《主,委员会?委员候选人产—生办法以及建—议,名单并征《求业主意见;— ,  :(四)拟订大会议】事规则和《管理:规约等?草案并征求业主【意见; 《  :(五)做好召开会】议的其他准备—。。工作   前款第(!一)项至第(四【)项的?内容应当在》会议召开十五日【前在:物业:管理区域内公告 】。  :第十三?条 业主《。(代表)大会依【法管理物《业管:理区域内全体业【主物:业共同事务并对【全体业主负》。责   《业主(代表》)大会?。依法决定下列事项】   (一)制【定,。和修改大会议事【规,则,;   (二)【制定和修改建筑【物及其附《属设施?的管理规约;   !(,三)选举业主委员】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!会,委员;   (【四,。)选聘和《。解,聘物业服务》企业或?者,其他管理人》;   (》五)筹集和使用建】筑物及其附》。属设施的维》修资:。金;  《 (六)改建、重】建建筑物及》其,附属设施;   】(七:),有,关共有和共同—管理:权利的?。其他:重大事项 》  业?主(代表)大会或】者业主?委员会?的决定?对全体业《主和非业主使用人】。具有约束力 — , 第十四条 业主】(代表)大会会议可!以采:用集体讨论》或者书?面,征求意见的形式【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!与,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!的形式召开采用【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!应当将征《。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!业主;无法送达的】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公:告  ? 业主(代表)大】会会:议应:当有物业管理区域】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!总面:。积,过半数的业主—且,占总人数过半数【的,业主或?者,过半数?的业:主代表参加业主(】。代表)大会》作出的决定应当经】过物业管《理区域内《专有部?分占建筑物总面积】过半数?的业主且占总人数】过半数?的业主?同意并?且在物?业管理区域》内公告其中》筹集和使用建—筑物及其附属设【施的维修资金改建】、重建建筑物及其】附属设施的》。应当:经过物?业管:。理,区域内专有部分【占建筑物《总面积三分之二以】上的业?主且占总人数三分】。之二以上的业主【。同意   首次业】主(代?表)大?会通过大会议事规】则和管?理规约可以由大会】筹备组征《得物业管理》区,域内专有部分占建】筑物总面积过—半数的业主且占【总人数?过半数的业主—同,意   逾》期不参加投票—业主的?投票是否计》入已表决的多—数票数由大会议事】规则确定   【第十:五条 业主(—代表)大《会会议?分为定期会》议和临时《会议由业《主委员会《负责召集定》期会:议应当按照大—会议事?规则的规定召—开 :  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业主委员《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!集,临时会议《。:   《(一)经百分—之二:十以上的业主联【名,书面:提议的?;   (二—)发生重《大事故或者》。紧急:。。事件需要及时处【理的;?   (三)大会议!事规则?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!。其他情形  — 提议?召开业?主,。(代表)大会临时会!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!议、:联系方式和物业【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!应当核实提》议人的业主》身份不?符合要求的其—提议无效   业】。主委:员会逾期不召—集会议的《房产:行,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。期召集;经责令【仍未召集的》。业主可以申》请,街道办事《处(镇人民》政府)召《集   第十—六条: 业主?委员会?是,业主:。(代表)大会的【常,设执:。行机构履行下列职】责   《(一)召集和主持业!主(代表)》大会;   (二】)执行业《主(:代表)大会会议【的,决议、?决定;   (三】)签订并履行物【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!服务企业履行物业】服务:合同督促业主—按时交纳物业—服务费;   (四!)制定重《大维修工程项目年】度计划监督公共事】务管:理制度的执》行协调、处理涉及物!业管理?的公共事务;   !(五:)监督物业服务【企业对物业共用【部,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】的经:营情况;   (六!),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!企业经第三》方审计的本物业【。管理:区,域的财务报告;  ! (七)听取—业主的?。意见和建议监督【管理规约《的实施;《   (八》)接受业主、业主】(代表)大》会和有?关部门的监督; 】  (九)法律【、法规规《定,和业主(代》表)大会赋予的其他!。职,责   业主委员】会,不得从事经》营活动   第十七!。条 业主委》员会会议每季—度至少召开一次经】业主委员会主任【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!上业主委员会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!时会议业主委—员会会议由主—任或者?主任委托的副主任】召,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!委员出席方》能,召开作出决定应当】经业主委员》会委员过半数通【过方为有效业主委】员会:会议应当有书面【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!员签字后《存档  《 第十八条 业主委!员会委?员应当从本物—业管理区域内—具备以下条件的业】主中选举《产生   (一)具!有完全民《事行为能力;—   ?(二)遵《。守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和大会议—事规则、管》理规:约模范履行业—主义务;   【(三:)热心公《益事业责任心—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!公信力和组织—能力; 《  (四)本人、配!偶以及?直系:亲属没有《在本物业管理—区域的物业服务【企业:工作   第—十,九条 ?业主委员会委员的】人数应当为》。五至:十五名的单数分【期,开发的?住宅区达《到成立业主》(代表)大会—。。条件:时一般选举五名业】主,委员会委员》以后各期交》付使用的按照大会议!事规则增选委员【。直至本届业主委员】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!   业主委员【会,的任期由业主(【代表)大会》决,定一般为《三至五年业主委【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!。任业主委员会在委】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!名和:副主任若干名业主】。委员:会可以聘《。。。用,专职或者《兼职执行秘书   !业主委员《会委员辞职应当提】。前两个月《向业主?。(,代表:)大会会议提出书面!辞,呈   业》主委员会委员缺额】时按照大会议事【规则补选但缺额人】数超过业《主委:。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!应当召开业主—(代表)大会—重新选举 》  :业,主委员会委员变动的!。。业主委?员,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!区域内公告 —  第二十条 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—经业主委员》会决定业主委员【会委员资格中止【   (一)不再是!本物业管《理区域业主的;【 ,  (二)丧—失履行职责能力【的;   (三【)索取、收受物业服!务企业或者相关【单位、个人财物【。和报:酬的; 《  (四)不遵守管!理规约、拒不履【行业主义务的;  ! ,(五)无《正当理由连续缺席】三次以?上,业主委员会会—议,的;  《 (:六)提出书面辞【。呈的;?  : (:七)其他原因不宜】继续: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!。的   《委员资格中止的【业主委?员会应当提请业【。主(代表)大会审议!决定终止资格并在】物业管?理区域?内公:告   第二十一条! 业主委员会应当】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!十,日,内持下列材料向【物业所在地房产【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 【  (一《)业主委员》会备:案申:请书:;   (二)业主!委员会委员名单; !  (三)大—会议事规《则和管理规约—;   (》四)首次业主(代】表)大会会议记【录;:   ?(五)其《。他应当提供的—材料  《 业主委《员会应当对以上报送!材料的真实》性负责   房产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!备案申请《之日起十《五日内完成备案并】且抄送物业所在地街!道,办事处(镇》人民政府《)经备案的业—主委员会其》选举产生之》日为成立日》期业:主委员会《。凭备案证明申请刻】。制印:章并且?保管、使用 —  备案的有关事】项发生?变更:的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及时书—面报告所在地—房,。产行政?主管部门   【第二十二条 业【主委员会任期届满】三个月前应当召【集业主(代表)大会!选举产?生新一届业主委员】会新一届业》主,委员会自原业主【委员会?任,。期届:满,后履行职责  【 业主委员会任期】届满:前一个月尚》未召开业主》(代表)大会—产生新一《届业主委员会—的由:物业:所在地街《道办事处(》镇人:民政府)和房产行政!主管:部门: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!一届业主《委,员会产生之前原业】主委员会继续履行】职责   第二【十三条 业主委【员会:委,员集:体提出?书面辞呈的应当协】助街道办事》。处(镇人《民政府)和业主建】立,。筹备组召开业主【(代表)大会重【新选举?产生新的业主—委员会 《  业主委员会【违反法?律,、法规和管理—规约严重损》害多数业主》合法权益或者影【响社区安定》和社会稳定的—应当停止活动所在地!的房产行《政主管?部门应当会同街【道办事处(镇人民】政府)?组织召?开业主(代表)大会!。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!员会 ?  第?二十四?条 业主(》代,表):大会和业主委员【会日常工作经—费由全体《业,主,承担可以《从物业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施?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!也可以由《全体业主《分摊   经—费,的筹:集、管理和使用【由大会议《事规则具体规—定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!域,内公告筹集和—使用情况接受业【主的监督   第二!十五条 业主(【代表)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应当配合】公安、城管等行【政管理?部门:与,社区居?民委员会协作共同】。做好物业《管理区域的社会【治安、环境卫生等相!关工:作   《业主(代《表)大会、》业主委员会》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!员会依法履行自【治管理职《责召开业主(代表】)大会业主委—员会应当告知社区】居民委员会并听取】其建: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应!当书面告知社—区居民委员会—   第二》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!域内可以建》。立由街道办事—处(镇人民政—府)、社《区居民?委员会、公安—派出所、业》。主委员会、物业服】。务企业等单位—参加的联席会—议制度联席会议【由街道办《事处(镇人民政【府,)负:责召:集和主持《协调处理物业—管理重大事宜 【     第三章 !前期物业《管理      第!。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!区应当实行前期物】业,管理住?宅物业的《建设单位应当按【照物业?。管理前期招投标管】理办法通过招投【标的:方式选聘具有—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!企,业实施前期物业管】。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!务委托合同前期物】业服务委《托合:同应当报所在地房产!行,政主管部《门备案 《  前期物业管【理招投?标办法?由,市人民?政府制定   第】。二十:八条 物业管理【区域由?所在地?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照下?列规定划分  【 (一?)新:建住:宅区包括分期—建设或者由两个以】上单位开发建—设拥有共同》配套设施的》应当按?。照住宅区整体—规划设计范》围确定为一个物业】。。管理区域; —。  (二)新建住】宅区由城《市道路、围墙—或者其他明》显,标识分?割成:多个自然小区—。并且配套设施—。设备、物业服务用】房等独立配》置的可以确定为多】。个独立的物业—管,理区域; 》 , (三)新建住宅区!内的非?住宅:物业应当与该住【宅区确定为一个物业!管理:。区域;?   (《四)已建成并相【。毗连的住宅区经各自!区,。域三分?之二以上《业主同意《可以归并为一—个物:业管:理区域   物业】。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!的房产行政主管【部门在听取相关业主!和所在地《街道办事处(—镇人民政府)的【意,见后会同城市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!定   第二—十九条 建》设单位在预(销)售!物业之前应当—制定临时管理规【约临时管理》规约不得侵害—物业买受人的合【法权:益,。   物业买受【人在与建设单位签】。订物业买卖合同【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!理规约予以书面承】诺 :  临?时管理规约》的效力至业主(代表!)大会审议通过的管!理规:约生:效时终止   第三!十条 ?新建住宅区》的规划设计应当【安排物业服》务用房建设单—位应:当,按照不少于规划许】可证载明的地上建】筑物总?建筑面?积的:千分之?七配置并无》偿提供地上建筑物总!面积不足一万平【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!面积不得少于七十平!方,米   物业服务】用房:。应当是地面以上【的非:居住房屋一》般安排在住宅区【中心区域《或者住宅区出入口】。。附近没有配置电【梯的:物业物业服务—用房所在楼层不【得高于?。三层   物业服】务,用房应当进行—简单装修具备水、】电使用功能住宅区】内配置通讯、有线】。电视、网络宽带【、安保?预警等设施的—物业服务《用房应当预留—端口具备《正常使用功能  】 电梯井、管道井、!。楼,梯间、垃《圾房(道)、—变电:室、设备间、公共】门厅、过道》、地下室、车库(棚!)、人防工程等以】及室内层高不足【二点二?米的房屋不得计入】物业服务用房面积】   第三十—一,条 物业服》务用房的所有—权属:于全体业主建设单】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!部门申领商品房【预售:许可:。证时应当《。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!积和房号;在申请房!屋所有权初始登记】时应当?先行办理物业服【务用房权《属,。登记   物—业,服,。。务用:房面积?不计:入分摊公用建筑面】。积   《。物业:。服务:用,房不得买卖和抵押】    《  第四章》 物业服务企业和】物,业服务    【  第三十二条 】从事物业《服务:的企:业应当具有独立的】法人资格依》法,取得物业服》。务企业资质   第!三十三条 物—业服务企业应当【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!提供物?业服务   —物,业服务企业应—当提供下列基—本服务项目》   (《一):做好物业管》理区域内《公共场所的清洁【卫生、垃圾清运以及!经常性的保洁服【务工作;   【(二)协《助有关?行政管理部门维持】物业管?理区域内公共秩序】和治安秩序做好值】班、:巡逻工作;  【 (三)对物业【管理区域内公共【绿地进行《日常养护;  【。 (:。四)对物《业共用?部位、场地》。和共:用设施设备进行【日常:维修养?护   物业服务的!具体:项目和服务》程度按?照合同约定当—事人就人身、财产】安全防范方面有特】殊要求的应》当在合同中另行约】定   第三十【四条 物《。业服务企业不得【有,下列行?为   (一)擅】。自改变物业服务【用房和共用部—位、场地以及共用】设施设?备,的用途;   (】二)擅自占》用,、挖:。。掘物:业管理区域内道路】或者场地损》。害业:。主共同利益;   !。(三)?擅自利用物》业共用部位、—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!进行经营;   (!四):物业服务合》。同终止时拒不—退出:或者不?按照规?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!和有关财物、—资料;   (五)!擅自退出物》业,管理区?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!合同的行为; 【  (六《。)擅:自停水停《电;   (七【)其他严重损害【业主:。权益:的情形 《  第三十五条 】前期物业服务合【同,由建设?单位选聘的》物业服务企》业,与业主签订;—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!委,员会和物业服—务企业签订  【 第三十六条 前期!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!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!的由建设单位继【续,委托物业服务—企业管理   前】。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!未满业主(代表)】。大会:召开并选聘》物业:服务企?业,的自:业,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!企业签订的》物业服务合同生效】之日:起前期?物业服务合同—终止:   第三十—。七条 业《主委员会《应当在物《业服务合《同到期的三个月【。前根据业主(—代,表):大会的决定》。将续聘或者新—聘物业服务企—业,的,情况书面通》知物业服务企业  ! 物业服务企—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!服务合同的应当【在合同?到期:的三个月前书面通知!业主委员《会同时报告物业所】在,。地社区居民委员会、!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府)》和房产?行政主管《部门  《 物业服务》合同期满《业主(代表)—大会没有《作出变更《决定的?原,合同延续至新的物】业,。服务合同生效—之,日   《第三十?八条 物《业服务合同尚—未到期因物业—服务企业《不履行合同的由业主!委员:会经业主(代表)】大会同意提前解【除,物业服务《。合同该物业服—务企业应当在—。合同解除之日起【七日内退《出物业管理区域【  : 因物业服》务合:同,纠纷物业服务—企业要求退》。出物业管理》区域:的应当提前三个【月书面通知业主委】员,会、:社区:居民:委员会、《街道办事处(镇人】民政府)和房—产行政?。主,管部门?并在: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公告   第【三十:九,条 物业《服务收费应当遵循】公开、合理和—质,价,相符的原则  【 前期?物业服务《收费按照招投—标确:定的:标准收取业主委【员,会成立后物业—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!主(代表)大—会决定由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!务企业协商》确定   物业服务!收,费实行明码标价【服务:内容、收费项目、】标准以?及收费办《法应当在《物业管理区域—内醒目位置公布每】半年或?者一年向业》主、非?业主使?用人公?布物业小区经—营性设施经营收【支情况接受业—主、业主委员—会、非业主使用【人和价格《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!   物业服务企】业未经业主、—非,业主使用人》同意不得预收超过】六个:月期限?的,物业服务费不—得收取一年以上【押金、保证金—等,费用 ?  第四十条 建设!单位应当对共用【场地、设施》设备单独配置水、】电等计量器具物【业服务企业应当【定期:公布共用场地—、设施设备》消耗:的水、电数量—及其金额按照实际支!出和约定《的收费方式向全【。体,。业主合理分摊但物】业服:务,。合同另?。。有约:定的除外 》  :。物业的电《梯、:水泵、中央空—调等设施运行费及公!共,。照明、?公共用水等纳入代】收,代交费用的由物【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!合理、公开分摊具体!分,摊办:法在物?业服务合《同中约定 》  电梯起始—层的业主《不承担电《梯运行?费(电梯起始点设在!地下层的除》外)但应当承担维修!、更新改《。造费:用   第四—十一条 物业—管理区域内》业主共有的汽—车,车位其停放》服务:收费:标准:在政府指导下—由业主委员会—征求二分之一以【上的业?主同意?后,。确定业?主委员会未成立的】收费:标准应当按照价格行!政管理部门的规定】。执行   公—安、消防《、抢险、救》护,、环卫等特种车【辆执行任务时在【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停放的不【得收取停车费—   第《。四十二条 利用【物业共用部位、【公共:场地和共用》。设施设备进行经【营的应当《在征得相关业主、业!主(代表)大会的同!。意后按照规定办【理有关手续所得收】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!。中,百,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!业服:。务,费,百分之七《十纳入专项维—。修,资,。金但物业服务合【同另有约《定的除外   共】用设施、设》备报废后的收益应当!用于:补充专项维修资【金或者抵充物—业服务费也可—以按照业主(代表)!大会的决《定使用? ,  第四十三条 】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!、供水、供气、供】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!等单位应当向最终】用户收取有》关费用物业》。服务企业接受—上述单位委》托代收费用》的不得向业》主收取手续费—等额外?费用   物业服务!企业:。已接:受委托实《施物业服务并收取】相应服务费用—的其他部门和—单位不得《重,复收取性《质和内容相同的【费用    —  :第五章? 物业的移》交和:接管  《    第四十四】条 受建设单位委】托的物?业,服务企业在承—接物业时应当—对,物业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施—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!物,业承接验收手续时】建设:。单位:除移交物业服务用房!外还应当向物业【服务企业《移交下列材》料   (一)【。规划、竣《工总平面《图,单体建筑、》结构、设备竣—工图配套《设,施、地下管网工程】竣工图?等竣工验收资料【。;  ?。 (二)共用—设施设备的清单【及安装、使用和维护!保养等技术资料【;   (三—)物业质《量,保修文件和物业使】用说:明文件;  — (四)《业主名册;》   (五)物业】服务所必《需的其他《资料   物业【服务企业《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!。合同终止时》将上述?材料和物《业服务?用,房移交给业主—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!会,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!   第四十—五条: 业:主,委员会应当》在新:一届业主《委员会行使》职权的同时将其使用!。、保管的所有文【书,、财物、印》章移:交,新一届业主委员会】并做好其他交接【工作   对不按时!移交的街道办事【。处(镇人民政—府,)和所在地房产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督促其移交;对拒】不移交的新一—届,业主委?员会可以请求辖【区,内的公安机关—协助:移,交,。   业《主委员?。会委员资格终—。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!起三日内将其使【用、保管《的,文书、印章以及其】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!的,财物:移交业主委》员会  《 第四十六条— 物:业,服务企?业更替的原》物业服?务企业应当》。向业主委员会—完整移交有》关物:业,、,财物和档案资料配】合,新的物业服务企业】做好交接《。工,作  ?    《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!和,。维护    —  第?四十七条《 物业管理》区,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!车的车位《、车库应当首先满】足业主、非业主【使用人?的需要尚《未出售的《停,车位、车库业主【、非业主使用—人需要承租的—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!有空:余的可以《。临时出租给物业【管理区域外的单位】、个人;承租—人可以使用》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!共道路 《 , ,地,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!物业管理区域内【。。不得新辟规划以【外的: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!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!的道路或者其他公】共场地作为停车【。位的应?当经业?主(代表)大会【或者业?主委员会决定—并依法办理消防【等相关手续  【 物业管《理区域内停》放车辆不《得,影响道路《。通行、?阻碍特种车辆执【行任务或者损坏【共用设施设备  】 第四十八》条, 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占用【、挖掘物业管—理区域?内的道路、场地【、绿地?。或者占用其他共用部!位、共?用设施设备确需【临时占用、挖掘的应!当采取?措施保障安全并【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!失的应?当依法赔偿》   因维修物业】或者:公共利?益业:主确需临时占用【、挖掘的应当—征得业主委》员会、物业服务【企业和利害关系人】的同: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!续;物业服务企【业确需临时占用、挖!掘的应当征》。得利害关《系人和业主委员【会同:意事先在物业管【理区域内公告—并依法办理相关【手续 ?  供电、供—水、供?气、供热、通信【、有线电视等单【。位因维修、养护、】改建、扩建》等需要临时占用、】挖掘的应当事先【告,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!服务:企业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公告并依—法,办理相关手续   !第四十九条 物【业管理区域内—的,道路、给排水设施和!绿化的养护》以及路灯《、公共?卫生:设施的管理和生活垃!圾的清运责任范围】由各县级市、—区人民政府》确定   第—五十条 《业主:、非业主使用人【不得违反法律、【法规以及《临时管理规》。约、管理《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!营性用房业主—、非业主使用人【将,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!房的除遵《守法律、法规以及】临时管理规约、管】理规约外应当首【先经有利害关—系的业主《书面:同意并依法办理【相关手续 》 , 物业管《理区域内禁止下列】行为   (一)】将车:库用于居住、生产经!营;  《 (二)人均承【租,建,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!米,出租住?宅;   (三)】损,坏房屋承《重结构?私,搭,乱建;  》 (四)侵占绿【地、毁坏绿化;  ! (五?)随意倾倒或者【抛弃垃圾、杂—物堆放易燃易爆、剧!毒、放射性》物品排放《有毒:有害:物,质或者?发出超标准的噪声】和振动;   (六!),擅自摆?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!;   (七—)在建?筑,物、构筑物或者树木!上乱:悬挂、乱《张贴、乱涂写—、乱:刻画;   (【八,)在消防通道上设置!路障损坏或者—挪用:消防:设施;? ,  :(九)违反法律【、,。法,规和:临时:管理规?。约、管理《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!。;   (》十)法?律、法?规和临时管理规【约、管理规约禁止】的其他行《为   物业服【务企业发现违反【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!劝阻、制止》并督促改正》拒不改正的》应当及时告知业【主委员会《和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   第五十一】条 业主或》者非业主使用人【。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!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】遵守:临时管理规约—、管:。理规:约和物业服务合同】的约定 《。  物业服务企【业对违反法律、法】规和临时管理规【约、管理规》约规定的装饰—装修行为应当—劝阻、制《止并及时报告有关】行政: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】   第五十二【条 业主转》让物业时应》当,按照合同约定—交清:物业服务费用—其对共?有部分享有的—共有和?共同管理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】转让 ?  业主《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!应,当将临?时管理规约或—者,管理规约的内容【告知受让人或—者承租人并自—物业:转让合同或者—租赁:合同签订之日—起十五日内将物【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!况,告知业主委员会【和物业?服务企业   承租!人应当?遵守临时管理规约、!管理:规约 ?  :第,五十三条 房屋的维!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!划分  《 (一)业主专有部!分由:。业主自行维修—;毗连部位由相邻业!主共同维修》  : (二)单》幢房屋整《体共用?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的维修、更【新、改造《由,该,幢房屋?的业主按照拥有专】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!。比例承担《   (三)—单,幢房屋有两个或者】。两个以上《单元单元内》共用部?位、:共用设施设备—的维修、更新、改】造由:单元内的业主按【照,拥有专?有部分房屋建筑【面积的?比,。例承担?;,涉及两个或》者两个?以上单元共用部【位、共用《设施设备的》维修:、更新、改造由两】个或者两个以上【。。单元的业《主按: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!建筑面积《的比例承担  【 (四)单幢房【屋不上?。人,屋顶的维《修,。由屋顶庇护范围下的!业主按拥有》。。专有部分房》屋,建筑面积《的比例承担  【 ,(五)单幢房屋可】上人屋顶(包—括屋面和周边围护)!为各层共用的由屋顶!庇护:范围下各《层业主?按照拥有《专有:部分房屋建筑—面积的比例承—担,;为若干层》(户)使《。用的由使用层(户】)的业主按照—拥有专有部》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!。例,承担   (六)】住宅区内共用设施】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、!改造由全体》业主按?照,拥有专?有部分房屋》建筑面积的比—例承担   属【于人为?损坏的?由损坏者负责修复;!造成损失的》应当赔偿  —。 第五十四》条 建设《单位应?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!修期限和保修—范围承担物业的保】修责任   业【主、业主(》代表)大会、业主】委员会对《。。其负:有维护责任的物业应!当按照有关》规定和临《时管理规约、管【。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!标准定期维修养【护   物业服务企!业应当按《照物业服务合同对】物业:定期维修养护   !物业出现安全隐患】、危及公共利—益以及他人合法权】益时:责任人应当及时【维修养护;责—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!义务的经《业主委员会同意或】。者,按照临时管理—。规约、管《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!。业维修养《护或者采取应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!。任人承?担  ? 业主、建设—单位:和物业服务企业进】行维修养护》时有关业主和非业】主使用人应》当予以配合   】。第,五十五条 》。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和有关技术标【准规:定应当紧急维修但相!关业:主,不能及时统一意【见,的街道办事》处(镇?人民政府)和房产】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督促业】主和业主委员会【或者相关责》。任人限期维修—也可以先行》组织维修或者救助】有关费用经审核或者!审计:后由相关业主—分摊或者从》。专项维修资金—账户中列《支并:向业主公示  【 第五?十六条 物》业管理实行专项【维修资金制度业主应!当按照规定》交纳专项维修—。资金   专项【维修资金属业主【所,有,专项用于物》业保:修期满后物业共用】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的维修和更新、!改造不得挪作他用】   业主可以凭】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!询专项维修资金缴】存、:使用以及账》面余:额情况  》 专项?维修资金的收—取、使用、管理【办法由?市人:民政:府另行?制定      】第七章 法律责任】。      第五】。十七条 业主—、非业主使用人违反!临时管理规约、【管理:规约、物业使—用规定和物业使用】管理:维修规定《造成损害《的应:当承担相应的法【律责任?   业主、非业】主使用人未》按,时交纳物业服务【费用的业《主委员?会和物业《服务企业可以催【交;逾?期仍:不交纳的由物—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!金;对于超过三个】月不交纳物业服【务费用的《物业服务企》业可以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?讼   第五—十,。八条 业主(代【表)大?会、业主委员会作】。出的决定违反法【律、:法规的房《产行:政主管部门或者【街,。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!府)应当《责令其限《期改正或者撤—。销其决定并通—告全体?业主   》业主(代表》。)大会、业主委【员会作?出的:决定侵害业主合法】权益的受《侵害的业主可以请】求人民?法院予以撤销 【  第五十九—。条 建设单位—和物业服务》企业:违,反本:条例:规定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由房产【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予以处罚》 ,  (一)》。建设单?位或:者物业服务企业不】协助业主《(代:表)大会筹备工作的!。责令其协助并—。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!万元以下的罚款; !  (二)建—设单:位不承?担首次?。业主(代《。。表)大?会筹备?、,成立费?用的责令《其承担有关费用【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!五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 》  (三《)建设单《位,提供:的物业服务用房【不符合本条例规【。定的责令其改—正并可处以》十万:元以上五《十,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   (四)】建设:单,位未:对共用场地、—设施设?备单独配《置水、电等计—。。量器具的《责,令其:改正并可处以—二,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!的罚款;《   (五)建【设单:位拒绝?将未售出的》车,位出租给业》主、非业主使用【人使用的责令其【改正并可处以五万】元以上十《万元:以下的罚款; 【  (六《),物业服务企业—擅自退出物业管理】区域的责令其改【正并可处以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!下,的,。罚款;逾期》仍,不改正的依法吊销】其资质证《书   《第六十条 违反【。本条例规定》法,律、法规已有处罚】规定的从其规—定,   第六》十一:条 房产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及其工—作人员滥用职—权、徇?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!门对: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究《其,刑,事责任    【  第?八章 附 则 【     第—六十:二条 本条例所【称业主是指房屋【所,。有权人   —本条例?所称物?业是指?。房屋及?其附属的设施—设备和?相,关场地   —本条例所称物业管】理是指?业主和物业服务【企业按照物业—服务:合同约定对房—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!和相关场地进行维】修、养护、管理维】护相关区域》内的环境卫生和秩】序的活动   本】。。条例所称自助—管理是指业主不聘】请专业物业服务企】业自发组织、自【行实施管理》物业的方《式  ?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!业管理是《指业:主(代表)大会选】聘物业服《务企业之前由—建设单位选聘物业】服务企业实施的物】业管:理 :  本条《。例所称共用部位【是指物?业管理区域内属于】。全体业主或者—单幢物业的》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!共同使?用的公共门厅、楼】梯间、电梯间、管】道井、设备间—、过:道、公共停车位、】房屋:承重:结构、户外墙面【、屋:面和道路、》场地、绿地等部位】   本条例所【称共用设施设—备是指?物业管理区域内属】于全体业主或者单】幢物业的《业主、非业主使【用人共同使用的【。供,水箱、水泵、排水管!道、窨井、化—粪池:、垃圾?箱(房)、电梯【、楼道?照明设施、小区【道路照明设施、安】全防范智能系统、】避,雷装:置、单元防盗—门,、文化体《育,设施和区域围护等】。。设,施设备?。   第六十—三条 市人民—政府可以《根据本条例制定【实施细则《   市《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大!会议事规则》、临时管理规约、管!理规约和物业服【务合同等示范文本提!供给:物业管理相关各方】作,为指导?规范   第六十】。四条 工业厂房、办!公楼、商场》、医院、学校等非住!宅的物?业管理参《照本条例执》行,   第六》十五条 本条例自】2008年1月【。1日起施《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