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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?。住宅区物业管理【条例   (200!7年8月23日【苏州市第十三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》。三,十六次会议制—定 200》7年9月27—日江:苏省第?十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三】十,二次:。会议批准 》。根据201》6年4月25—日苏州市第十五【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。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!议通过20》16年5月26日】江,。苏省第十二届人【民,代,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第二:十三次会议批—准的苏州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关于修改【〈苏州市市政设施】管理:条例〉?等9件地《。方性法规的决—定修正)    】  第一章》 总: 则      】第一条 为》了规范住《宅区物?业管理?活动维护当》。事,人的合法权益营【造良好的生活环【境根据中华人民【。共和:。国物权法、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】例、江苏《。省物业管理条例【等有关?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市实《际制定?本条例 《  第二条 本【市,行政区?域内住?宅区的?物业管理活动适用】本条例 《 ,。 第三条 》业主:可以委托物》业服:务企业实施专业化】、市场化的物业【。管理也?。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!式,自行对物业进行管】理   第四条【 市和县级市—、,区房产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物—业管理活动》。的,管理和监督工—作  ? 街:。道办事处(》镇,人民:政府)履行本条【例规定的相关职责】协调物业管理与社】区建:设之间的关系—。协助房产行政—主管部门对物业【。管理进行指》导和监督  — 市和?县级市、区人民【。政府及其规》划、建设、》城,管、环保、工—。商、价格、》园,林绿化、财》政、公安等有关【行政: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!。责做好物业管理的】监督管理工作   !第五条 物业管理】协会:是物:业服:务行业的自律—组织主要负责制订】物业服务行业—行,。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!行业:从业人员的业—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!的争议?办理房产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!项 :   ? ,。 第二章 业主、】。业主(代《表)大会和》业主委员会》。 , ,    第》六条 ?在物业管理》活,动中业主享有下【列权利   (一】)按照物业服务【合同的?约定接受《物业服务企业—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!物业共?用部位、《共用设施《设备:;  ? (二?)享有业主代—表、业主委员会【委员的选举权和被】选举权;   【(三:)参加业主大—会会议行使投票【权和表决权; 【  (四)提议召】。开,业主大会或者业主】代表大会(以下【。简称业主〈代表【〉大会)《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!项提出建《议;   》(五)对物业共【用部位、共》用,设施设备和》相关场地、专项维修!资金的使用情—况享有知情》权和监督权》;  ? (六)监督业【主委员会的工—作和物?业服务企业履行物】。业,服务合同;   (!七)要?求其他?业主、非《业主:使用人停止侵—害公共利益的行【为;  《 (八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权利 】  在物业管—理活动中业》主应当履行下—列义务   —(一:)遵守临时管理规约!、管理规《约和业主(代表)大!会议事规则(—以下简称大会—议事规则)支持物】业服务企《业按: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!业,管理制度实施物【。业管理?活动;   (二)!遵守: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物业?共用部位和共用【设施设备的使—。用、公共《秩,序和环境卫》生的:维护等方面的规章】制度;   (三)!执,行业:主(代表)大—会的:。决定和业主(代表】)大会授权业主委员!会,作出的决定;  】 ,(四)按《时交:纳物业?服务:费用不得《。拖欠、?拒付;?   (五》)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?交纳专项《维修资金;  【 ,(六)?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】。和他人合法》权益;   (【七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义务 】  第七条 一【个物业管理区域【成立一个业主(【代表)大会由一【个物:业服务企业实—施物业管理同—。一物业管理区域的】地,上、:。。地下:。建筑物?、设施?设备和相关场—地不得?分割管理   【第八:条 物业管理—实行:业主(代表》)大会制度业—主通过业《主(代表《)大会和业主委员会!行,使物业管理权 【  业?主大会?由,物业:管理区域内全—体业主组《成   业主—较少的经全》体,业主一致《同意决定不成立【业主:大会的由全体—业主共同《履,行业主大《会的职责  — 业主户数超过一百!户的:业主可以《决定成立业主代【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!的职责?   第九条 业主!代表大会由业—。主按照比《例,推,选的代表组成业【主,代表一般不少—于三十人每幢至少】。有一名业主代表【   业主代表在】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!就业主代表大会【会议拟讨论》的事项书面》征求所代表的业【主的意见;凡需全】体业主投《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!。、反对及弃权的选票!。经本人签字后由【业主代?表,提交业主代表大会】会议   》第十条 物业管【理区域符合下列【。情形之一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!(,代表)大会 —  (一)》。已交付使《用物业?的建筑?面积达?。到物业?管理区域建》筑面积百分之五【十以上?的或者达《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!分之五?十但交付使用—已超过一年的;【   (二)同一】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分《期开发的住宅区已】交付使用物业的【。建筑面积未达—到百分之三十但交】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!   第十一条 业!主(代表)》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!首,次业主(代表)大会!的筹:备工作在房产行政】主管部门的指导【下,。由物业所在》地街:道办事处(》镇,人民政府)组—。织业主推荐》产生筹备《。组   物业管理区!域符合第十条—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!和前:。。期物:。业服务企业》应当:及时书面告知街道办!事处(镇人》民政府?)街道办事处—(镇人?民政府)《应当在收到书面【告,知之:日起三十日内—负责组织《、指导、协》调成立首次业—主(代    【  表?。)大会筹《备组未?及时:书面告知的街道办】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,应当主动组织—、指导、协调—成立首次业主(代】表):。大会筹?备组   筹备组】。的人数为五至九【人的:单数:其中街道《办事:处(镇人民》政府:)和建设单位—代,表各一名筹备组【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!(镇人民政府)的】工作人?员担任筹备组组【成人员名单确—定后应?。当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。公告   建—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!务企业应当向筹【备组提供业主名【册、物业《建筑面积以及物【业出售和交付使用】时间等文件资—料并且提供必要【的,人力、?场地支?持  ? ,首次业主(代表)】大,会筹备?、成:立的费用由》建设单位承担  】 第十二条 筹备】组履行下列职责【  : (一)确》定首次业主(代表)!。大会会议召开的时】间、地点、形式和】内容;   (二)!确认业主身》份;:   (三)提出】业主委员《会委员候选人产【生办法以《及建议名单并征求】业主意见《;   (》。四)拟订《大会议事规则—和管理规约》等草案并征求业主意!。见; ?  (五)》做好召开《会,议的其他准备工作】   前《。款第(一)项至【第(四)项》。的,内容应当在会议召】开十五日前在—物,业管理区域内公告】   ?第十三条 业主(代!表)大会依法管理物!业管理区域内—全,体业主物业共同事】务并对全《体业主负责   】业主(代表》)大会依法决—。定下列事项 —  (一)制定【和,修,改,大会:议事规则;   】(二:)制:定和修?改建筑物及》其附属设施的—管理规约;   (!三)选举业》主委员会《或者更换《业主委?员会委员《;   (四—)选聘和解聘—物,业服务?企业或者其他管【理人;   —(五)筹集》和使用建筑物及【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!金;   (六【),改建、重建建筑物】及其附属设施;【   (七)有关共!有和共同《管理权利的其他重】大事项   业【主(代?表)大会或者—业主委员《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!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!约束力   第十四!条 业主《(代表)大会会议可!以采用集《体讨论或者书面征】求意: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!集,体讨论与书面征【求意见?相,结合的形《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!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!求意见?。书送交每《一位业主;》无法送达《的应当?。。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公告—   业主(—代表:),大会会议应当有【物,业管理区域内专有】部分占建筑物总面】积过半数的》业主且占总人—数过半数的业—主或者过半数—的业主?代表:参加业主(代表)】大会:作出的决定应当【经过物业管理区【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!物总面积过半数的】业主且占总人—数过半?数的业主同意并且在!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公告其中筹】集和使?用建:筑物:及其附属设施的维】修资金改建》、重建建筑物—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!经过物业《管理区域内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】总面:。积三分之二以上【的业主?且占总人数三—分之二以上》的业主?同意   首次业主!(代表?)大会?通过大?。会议事规则和管理】规约可以由大—会筹备?组征得物业管—理区域内专》。有部:分占建筑物总面【积过半?数的业主且占—总人数过半数的【业主:同意  《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!主的投票是否—。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!数由大会议事规则确!定   第十五【条, 业主(代表)大】会会议?分为定期会议—和,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!会负责召《集定期?会议:应当按?照大会?议事规则的规—。定召开  》 有下?列情形?之一的业主》委员会应当》在十五日内召集临】时,会议:   (一】)经:百分之二十以上【的业主联名》书面提议的》; :  (二)》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!急事件需要及时【处理的;   (三!)大: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!规约规?定的其他情》形, ,  提议召》开业主(代表)大会!临,时会议的应当—。提交书面建议、【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!证明业?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!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!合要求的其提—议无效   —。业主委员会》。逾期不召集》会,议的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召集;!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!。主可以申请街道【。办事处(镇人民政】府)召集《   第十》六条 业主委—员会是?。业主(代《表)大?会的常设《执行机构《履,行下列职责   】(一)召集和—主持业?主(:。。代表:)大会?;   (二—)执行业主(—代表)大会会—议的决议、决定;】   (三)签订】并,履行物业服务合同】督促物业服务企【业履行物业服务【合同督促业》主按时交纳物—业,服,务费;   (四】)制定重大维修工程!项目:年,度计划监督》。公共事务管理—制度的?执行协调《、处理涉及物—业,管理:的公共事务;   !(五)监督物业【服务企?业,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施设备的经【营情况;   (】六)审核并公布【物业服务企业—。经第三方《审计:的本物业管理—区域的财务报告【;   《(七)听《取业:主的意见和建议【监督管理规约的实】施;   (八)】接受业?。。主、业主(代—。。表)大会和》有关部门的监督; !  (九)法—。律、:法规规定和业主(代!表)大会《赋予的其他职—责   业主委员会!不得从事《经营活动《   第十七—条 业主委员会会】议每季度至少召【开一次经业主委【员会主?任提议或《者三分之一以上【业主委员会》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!时会议业主》委员会会议由主【任或者主任委—托,。的副主任召集会【议应当有过半数委】员出席?方能召开作出决定】应当经业主委员会】委员过半数通过【方为有效业主委【。员会会议应当有书】面,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!员,签字后存档 —  第十八条 业】主委员会《委员应当从本物业】。管理区域内具备以】。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!产生   (—一)具有完全民事】。行,。为能力;  — (二?),遵,守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大会【议事规?则、管理《。规约模范履》行,业,主义务;   【。(三)热心公益【事业责任心强公【正廉洁具有》。社会公信力和—组织能力;   】(四:)本人、配偶以及】直系亲属没有在本】物,业,管理区域的》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!  第十九条— ,业主委?员会委员的人数应】当为五至十五名的】单,数分期开发的住宅】区达:到成立业《主(代表)》大会条件时一般选举!五名业?主委员?会委员以后》各期交付使用—的按照大会议—事规则?增选:委员直至本届业【主委:员会任期届满重【新选举? , , 业主委员会的任】期由业主《(代表?)大会决定一般为】三至五年业主委员】会委员可《。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!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!主任一名和副主任】若干名业主委员【会可:以聘用专职或—者兼职执行秘—书  ?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!职应当提前两个月向!业主(代表)大会】会议:提出:书面辞呈 》  业主委员—会委:员缺:额时按照大》会议:事规则补选》但缺额人数超过业】主委员?会委:员半:数以:。上的:。应当召开《业主(代表)大会】重新选举   业主!委员会?委员变动的业主委员!会应当在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告   《第二十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经业主《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!会委员资格中—止   (一)不再!是本物业管理区【域业:主的;   (二)!。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!;   (》三,),。索取、?收受物业服务—企业或者相关单位、!个人:财物和报酬的—;   (四—)不遵守管理—规约、拒《不履:行业主义《务的;  》 (五)无正当理由!连,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!委员会会《议的;?   (六)提出】书面辞呈的;—  : (七)其他—原因不宜《。继续:担任业主委员会委】员的   委员资格!中止的业主委—。员会:应当:提,请业主(代表—)大会审议决定终】止资:格并在物业管理【区域内公告 —  第二十一条【。 业:主委员?会应当自选举产【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!下列材?料,向物业所在》地,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   (一—)业:主委员会《备案申请书; 【 , (二)业主委员会!委员名单;   (!三)大会《议事规则和》管理:规约;? ,  (?四)首次业主(代表!)大会会议记—录; ?  :(,五)其他应当提【供的材料   【业主委员会应当【对以上?报送材?料的真实性负—责 :  房产行》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自受理备案申【请,之日起十五日内完】成备案并且抄送【物业所在地街道【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!)经备案的业主委员!会其选举产生之【日为成立日期业主】委员会凭备》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!并且保管、使用【   备案的有关】事项发生变更的【业,主委员会《应当及?时书面报告所在地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!  第?。二十二条 业—主,。委员会任期届满【三个月?前应:当召:集业主(代表)大会!选举产生新一届【业主委员《会新一届业》主委员会自原—业主委员会》任期届满后履行【职责  《 业主?委员会任期届—满前一个《月尚未?。召开业主(代表)大!会产生新《一届业主委员—会,。的由物业所在地街】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!府,)和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:组织换?届选举工作新—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!之前原?业,。主委员会继续履行】职责   第二十三!条 业?主委员会委员—集体提出书面辞【呈的应当协助街【。。道办事处《。(镇人?民政府)和业主建立!筹备组召开业主【。(代表)大会重【新选举产《生新的业主》委员会? , , 业主委《员会违反法律、法规!和管理规约严重【损害多数业》主合:。。法权益或《。者影响社区安定和】社会稳定的应当【停,止活动所在地—的房产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街道办【。事处(镇人民—政府:),组织召开《业主(代表)—大会会议重新—。选举业主《委员会   第二十!四条 业《主(代表)大会和】业主委员会》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!业,主承担可以》从物:。业共用部位、—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!益中:列支也可以由全【体业主分《摊   经费—的筹集、管理和【使用由大会议—。事规则具体规—定业:主委:员会应?当定期?在物业管理》区域内公告筹集和使!用情况?接受业主的监督  !。。 第二十五条 【业主(代表)大【会、:业主委员会应当【配,合公:安、城管等行—政管:理部门与社区居民】委,员会协作共同做【好物:业管理区域的社会】治安、环境》卫生等相关工作【   业主》(代表)大》会、业?主委:员会应当配》合社区居《民委员会依法履行】自治管理职责—召开业主(代表)大!会业主委员会应【当,告知社区居民—。委员:会并听取其》建议会议作》出,的决定应《当书:面告:知社区居民委员会】   第二十—六条 物《业管理区域内—可,。以建立由《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府)、社区】居民委员会、公安派!。出所、业《主委员会、物业【服务企业等》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!制度联席《。会议由街道办—事处(镇人》民政府)负》责召集和主持协调处!理,物业:管理重大事宜   !。   第三章— 前期物业》管理      第!二十七?条 新建住宅—区应当实行》前期物业管理住【宅物业的建设—单位: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前!期招投标管理办法】。通过招投标的方【式,选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!。业实施前期物业【。管理并签订前—期物业服务委托【合同前期物业服务】委托合同应》当报所?在,地房产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备案   前期物业!管理招投标办—法由市?人民政府制定—   第《二十八条《 物业管理》区域由所《在地房产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按照?下列:规定划分《   ?(一)新建住宅【区包括分《期建设或者》。由两个以《上单位?开发建设拥》有共同配套设施的应!当按照住宅》区整体规划设计范】围确定为《一,个物业?管理:区域;   (二】。)新建住宅区—由,城,。市道路、围墙或【。者其他明显标识分割!成多个?自然小区《并且配套设》施,设备、物业服—。务用房等独》立配置的可以—确定为多《个独立的物业—管理区?域;   (三)新!建住宅?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!当与:该住宅区确定—为,一个物业管理区域;!。。   (四》),已建:成,并相:毗连的住宅》区经各自区》域三分之二以上【业主:。同意可以《归并为一个》物业管理区域 【  物业管》理区:域划定有争议—的房产行政主管部】门,在听取相关业主和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(!。镇,人民政府)的意见后!会同城市规》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!   ?第二十九条》。 建设单《位在预(销》。。)售物业之前应【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!临时管?理,规约:不得侵?害物业买受人的合】。法权益  》 物业买受人在【与建设单《位签订物《业买:卖合同时应当对【遵守:临时管理规约予【以书面承诺 —  临时管理—规约的效力至业【主(代表)大会审议!。。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!时终止 《 , 第三十条 —新,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!。应当安排《物业服?务用房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!许可证?载明的地上建筑【物总建筑面积的【千分:。之七配?置并无偿《提供地?上建筑物总面积不】足一万平《方米:的物业服务用—房面积不得》少于七?十平:。方米   物业【服务用?房应当是地面以【上的非居住房屋【一,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!区域或者住宅区【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!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!。用房所在楼》层不:得高于三层   】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!。行简单装《修具备水、电使【用功能住《宅区内配置通讯、】有线电视、网络宽带!、安保预警》等设施的物》业服务用房应—当预:留端口?具备正常使》用功:能   电梯—井、管道井、楼【梯间、垃圾房(【道)、变电室—、设备?间、公共门厅、过道!、地下室、车库(】棚)、?。人防工程等》。以及室内层高不足】二点二?。米的房屋不得计【入物业?。服务用房面积  】 第:三十一条《 物业服务用房的】所有权?属于全体业主建设】单位在向房产行政】主,管部门申《领商:品房预售许》可证:时应当注明物业【服务用房面》积和房号《;在申请房》屋所有权初始登【。记时:应,当先行?办,理物:。业服务用房权—属登记   物业服!务用房面积不计入】分摊公用建筑面【积   物业—服务用房《不得买卖和抵押  !    第四章 】物业:服务企业和》物业服?。务,    《  :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!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!有独立的《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!业服务企业资质【   ?第,三十三?。条 物业服务—企业:应当依照有关—。法律、法《规,和物业服务合—同约定提供物—业服务   物业服!务企业应《当,提供下?列基本服务项目  !。 (一)做》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共场:所的清洁卫生、【。垃圾:清,运以及?经常性的《保洁:服务工作;  【 (二?),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维:持物业管理》区域内公共秩—序和治安秩》序做好值班、—巡逻工作;   】(,三)对?物业管理区域内公】共绿地进行日常养】护; ?。  (四)对物业】共用部位、场地【。和共用设施设—备进:行日常维修养护  ! 物业服务的具体项!目和服务程度按照】合同约定当事人就人!身、财产安全防范方!面有特殊《要求的应当在—合,同,中另行约定   】第三:十四条 物业服【务企业?不得:有,。下列行为   【(一)擅《自改变?物业服务用房和【共用部位、场—地以及共用设施【。设备的用途;   !(,二,)擅自占《用、挖掘《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!或者场?地损害业《主共:同利益;   (】。三)擅自利用物业】共用部?位、场?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!行经营?;,。   ?(四)物业》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!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!移交物业服务—用房和有《关财物、资料—; :。 , (:五)擅自退出物【业管理区域等不履】行物业服务》合,同的行为;   (!六)擅自停水停电】;   (七)【其他严重损害业【。主权:益,的情形   第【三十五条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!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!业服务?企业与?业主签订;物业【服务合同由业—主委员会和物业【。服务:企业签订   【第三:十,。。六条 前期》物业服务合同期【满后业主委员会【仍,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!继续:委,托物业服务》企业管理   前期!物业服务《合同期限未满—业主(代《表)大会《召,开并选聘物》业,服务企业的自业主】委员:会与物业服务企【业签订的物》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!起前期物业服—。务合:同终止  》 第三?十七条? ,业主委员《会,应当:。在物业服务合同到】期的三个月前根据】业主:。(代:。表,)大会的决》定将续?聘或者新《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!况书面通知物业服务!企业   物业【服务:企,业决定不再续—签物业服务》合,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!。的三个月《前书面通知》。业主委员会同时报】告物业所在地社【区居民委《员会、街道办—事处(镇人》民政府)和房产行】政主管部门   物!业,服务合同期满业主】(,代表)大会没—有作出变更决—定的原合同》延续至新的物业服务!合同生效之》日   第三十八】条 物业服务合【。同,尚,未到期因物》业服务企业不履【。行合同的由》业主:委员:会经业主(代表【)大会同意提—前解除?物,业服:务合同该物》业服:务企业应当在合同】解除之日《起七:日内退出物业管理】区域 ?  因物业》服务合同纠纷—物业服?务企:业,要求退出物业管理】。区域的应当提—前三个月书》面通知业主委员【会、社区居民委员会!、街:道,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!)和: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》并,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公告   第】三十九条《 物业?服,务收费?应当遵循公开、【合理和质价相—符的原则   前期!。物业服?务收费按照招投【标确定的《标准:。收取业主《委员会成立》后物业服《务收费标准根据业】主(:代表)大会》决定:由业主委员》会和物业服务—企业协商确定—   物业服务收费!实行明码标价服【。。务内:容、收?费项目、标准以及收!费办法?应当: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醒目位置公布每!半年或者一年向业主!、非:业主使用人》。公布物业小》区经营性《设施经营收支情况】接受业主、业主委员!会、非?业主使用人和价【格行:政管理部门的—监督:   物业服务【企业未经《业主、非业主使【用人同意《不得:预收超过六》个月期?限的物?业服务费不得收取】一年以上押金—、,保证金等费》用   第四—十条 建设单—位应当对共用—场地、设施设备【单独配置《水、电等《计,量器具物业服—。务企业应《当定期?公布共用场地、设施!设备消耗的水、电】数量及其金额按【照,实际支出《和约定的收》费方式?向全体业主合理分】摊但物业服务合【。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】   ?物业的电梯、水【泵、中央空》调等设施《。运行费及公共照【明、公?共用水等纳》入,代收代交费》用的由?物业服务《企业单独列帐合理】、公开分摊具体分】摊,办法:在物业服务合同中】约定 ?。。 , 电:梯,起始层的业主不【承担电梯运行—费(电梯起》始点设在《地下层的除外)但应!当承担维修、更新】改造费用《   第四十一【条 物业《管理区域内》业主共有的汽车车】位其停?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政!府,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!征求二分《之一以上《的业主?同意后确《定业主?委员会未成立的【收费标准应当—按照价格《行政管理部门的规】定执行?  : 公:安、消防《、抢险、救》护、环卫等特种【。车辆执行任务—。时在物业管理—区域内停放的不得】收取停车费  【 第四十《二条 ?利用物?业共用部位、公【共场地和共用—设施设备进行经【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!业主、业主(代表)!。大会的同《意后:按,照规定办理有关手】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!主所有其中》百分之三十用于【补贴物业服务—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!项维修?资,金但:物业服务合同另【。有约定的除外 【  共用设》。施、:设备报废后的—收益应当《用,于补:充专:项维修?资金:或者抵充物业服务费!也,可以按照业主(代表!)大会的决定使【用   第四—。十三条 物业管【理区域内供》电、供水、供气【、供热、通信、有】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!最,终用户收取》有关费用物业—服,务企业?。。接受:上述单位委托—代收费用的》不得向业主收取【手续:费等额外费用—  : 物业服务企—业已接受委》托实:施物业服《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!用,。的其他部门和单位】不得重复收取—。性质和内《容相同的费用 【     第五章 !物业的?移交和?接管 ?     第—四十四条 受建设单!位委:托的物业服务企业】在承接物《业时应当对》物业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》施,设,备,。进行查验在办—理物业承接验—收,手续时建设单位除移!交物:业服务用《。房外还应当》向物业服《。务企业移交下列材】料   (一—)规划、竣工总平面!图单:体建筑、结构、设】备竣工图配套—设施、地下管网【工程竣工图》。等竣工验收资料【;   (二)共用!设施:设备的清单及安装】、使用和维护保养】等技术资料;   !(三)物业质量保】修文件和物业使【。用说明文件;   !(四)业主名册【;  ? (五)物业服【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!   物业服务企业!应当: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!终止时将上述材料】和物业服务》用房移交给》业主委员《会或:者业主委员会选聘】的物业服务企业  ! 第四十五条—。 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在新一届业】主,委员会行使职—权的同时将其使用、!保管的所有文书、】财物、印章》。移交新一《届,业主委?员会并做好其他交】接工:作   对不按时移!交的街道《办事处(镇人—民政府)和所在地房!产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督促其【移交;对拒不移【。交的新一届业—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辖!。区内的公安机关协助!移交   业主【委,。员会委员资》格终止的应》。当自终?止之:日起三日内将其使】用、保管《的文书、印章以及其!他属于全体业—主所有的《。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!   第四十六【条 物业服务企【业更替的原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】向业主委员会完整】移,交有关物业、—财物和档案资—。料配合新的物业服】务企业?做好:交,接工作     】 第六章 物业的使!用和维护    】  第四十七条 物!业,管理区域内规划【用于:停放汽车的车—位、车库应》当首先满《足业主、非业主使】。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!的停车位、》车库业主《、非业主《使用人需《。要承租的《建设单位应》当出租仍有空余的】。可以临?时,出,租,给物业管理区域【外,的单位、个》人;承租人可以使用!物业管理区域内【的公:共道路   地下】停车:位尚有?空余的物业管理区】域内不得新》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!地下停车《位不足确需利用【业主共有的道路【或者:其,他公共?场地作为停车—位的应当经业主【(代表)大会或者业!主委员会决》定,并,依法办理消防—等相关手续  【 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停放车辆不得影【响道:路通行、阻碍特种】车辆执行任》务或者损坏共用【设施设备   第】。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!。。和个人不得擅—自占用、挖掘—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的:道路、场地、—绿地:或者占用其》他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确《需临时占用、—挖掘的应当采取【措施保障安全并【及时恢复原》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!。法赔偿 《  因?维,修,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!主确需临《时占用?。、挖掘的《。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!、物业服务》企业:和利害关系人的同】意,并依法办《理相关手续;物【业服务企业确需【临时:占用、挖《掘的应当征得—。利害关系人》和业:主委员?会同意事先》在,物,业,。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!法办理相关手续【   供电、供水、!供气、供热》、通:信、有线电》视等单位因维修、】养护、改建、扩建】等,需要临时占用—、挖掘?的应当事先告—知业:主,委员会和物业服【务企业在物业—管理:区,域内公?告,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!。   ?第四十九《条 物?业管理区《域内的道路、给【排水设施和绿化的养!护以及路灯、公【共卫生?设施:的,管理和生活垃圾的清!运责任?。范围:由各县级市、—区人民政府确定【   第五》十条 业主》、非业主使》用人不得违反法律、!法规以及临》时管理规约、—管,。理规约将住宅改【变为经营《性用房业主》、非业主使用人【将住宅?。改变为经营性用【房的除遵守法律、法!。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!、管理规《约外应当《首,先经有利害关系的】业主书面同意并依】法办理相关手续  !。 物业管理区域【内禁止?下,列行为   (【一)将车库用于居住!。、生产经《。营;   》(二)人均》承租建筑面积低【于十二平方》。米出租住《宅;   (三【)损坏?房屋承?重结构私搭乱建【;  ? (四?。。),侵占绿地《、毁坏绿化;   !(五:),随意倾倒或者抛弃】垃,圾、杂物堆》放易燃易爆、—剧毒、放射性物【品排放有毒有—害物质或者发出超】标准的噪声和振动】; :  (六)擅自摆摊!设点:无序停放车辆;【   ?。(七)在建筑物【、构筑物或者树【木上乱悬《。挂、乱?。张贴、乱涂》写、乱刻画;— ,  (八)在消防】通,道上设置《路障损坏或》。者挪用消防设施【;,   (九)违【反法律、法规和【临时管理规约、【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!动物;   —(十)法律、法规】。和临时管理规约、管!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!为   物业服务企!业发:现违反前款规—定的行为《应当劝?阻,、制止并督促改正拒!。不改正?的应:当及:时告知业主委员【会和有?关行政管理部—门,   第五》十,。一条 业主或者【非业主使用》人进行?物,业装饰装修应当【。。遵,守法律、法》。规遵守?临时管?理规约、管理规约和!物业服务合同的【约定   》。物业服务《企业对违反法律、】法规和临时管理规】约、:管理规约规定的【装饰装修行为—应,当劝阻、《制止:并及时报告有关【行政管理《部门依法《处理 ? , 第五十二》条 业?主转让物业》时应当按照合同【约定:交清物?业服务费用其—对共有部分享有【的共有和《共同管理的》权利和义《务,一并转让 》  业主转让或者】出租物业时应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或!者管理?规约的内容》告,知受让?人或:者承租?人并自物业转让【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!订之日?。起十五?日内将物业转让或】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!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!企业   承—租人应当遵》守临时管理规约、】管理规?约   第》五十三条 房屋的维!修责任按照下列规】定,划分   》(一:)业主?专有部分由业—主自行?维修:;毗连部位由相【邻业主共同》。维修 ?  (二)单幢【房屋:整体共?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维?。修、更新、改造由该!幢,房屋的业主按—照拥有专有部—分房屋建《筑面:积比例承担   (!三)单幢房屋有两】个或者两个以上【单元单元《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的维修、更】新、改?造由:单元:内的业主按照拥【。有专:。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!的比例承担;涉及两!个或者两个》以上单元共用部位、!共用设施《设,备的维修、更新【、改造由两个或者两!。。个以上单元的—业主按照拥有—专有部分房屋建【筑面:积的比例承担  】 (四)《单幢房屋《不上:人屋:顶的维修由屋顶【庇护:范围:下的业主按》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!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!  (?五)单幢房屋可上人!屋顶:(包括屋面和周边】。。围护:),为各层共用的由屋顶!庇护范?。围下各?层,业,主按照拥《有专有部分房—屋建:筑面积的比例承担】;为若干层(户【。)使用的由使用层】(户:)的业主按照—拥有专有部》分房屋建筑面积【的比例承担   】(六)住《宅区内共用设施设】备的维修、》更新、改造由全【体业主按照拥—有专有?部分房屋建》。筑,面积:的比例承担》。。。   属《于人为损《坏的由损坏者负【责修复;造成损失】的应当赔偿  【。 第五?十,四条 建设单位【。。应当按照《国家规定的保修期】限和保修范围承担】。物,业的:保修责任   【业,主,、业主(代》表)大?会、业主委员—会,对其负有维护责【任的物业应当—按照有关规定和临】。。时管:理,规,约、管理规约以【及住宅养护标准【定期维修养》护   《物业服务《企业应当按照物【业服务合同对物【业定期维修养—护   物》业出现?。安全隐患、》危及公共利益—以及:他人合法权》益时责任人应当【及时维修养护;责任!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!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!意或者按照临时管】理规约、管理规约由!物业服务企业维修】养护或者《。采取应急防范措【施费用由责任—人,。承担:  :。 业主、《建设单位和物业服】务企业进行维修养】护时有关业主—。和非:业主使用人应—当予以配合  【 第五十五》条 依照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和《有关技术标准—规定:应当紧?急,维修但相《关业主不《能,及,。时,统一意?见的街?道办:事处(镇人民政府)!和房产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督促业—主和业主委员会或】者相关责任》人限期维修也—可以先行《组织:维修或?者救助有关》费用经审核或—者审计后由相关业】主分摊或者》从专项维《修资金账《户中:列支:并向业?主公示   第五】十六条 物》业管:理,实行专项维修资【金制度业主应—当,按照规定交纳—专项维修资金   !专,项,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!专,项用于物业》保修期满后物—业共用部位、共【用设施设备的维【修和更新、改造【。不得挪作他用  】 业主可以凭本人有!效身:份证件查询专项维修!资金缴?存、使用以及账面余!额情况   专【项维修资《金的收取、使—用、管理办法由市】人民政府另行—制定    —  第七章 法律】责任      】第五十七条 业主、!非业主使《用人违反临时管【理规约、管理规【约,、物业使用规定【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!规定造成损害的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】律责任   —业主、?非,业主使?用人未?按,时交:纳物业服务费用的】业主委员会和物【业服务企业可—以催:交;逾?期仍不?交纳的由物》业服务企业》加收滞纳金;对于】超过: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!务,费用的物《业服务企业可以【向人民?法院提起《诉讼 ?。  :。第五十八条 业主】。(代表)大会—、业主委员会作出的!决,定,违,反法律、法规—的房产行政主—管部:门或者街道》办事处?(镇人?民政府?。)应当责令其限期】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!并通告全体》业主  《 业主(代》表)大会、业主委】员会:作出的决定侵害业】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!的业主可以请求【人民法院予以撤【销 :。  第?五十九条 建设单】位和物业服务企业】违反本?条,。例规定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由房产行政主—。管部:门予:以处罚   (一)!建设单位或者物业】服务企业不协—助业主(代表—)大会筹备工—作的责令其协助并】。可处以三千元以【上三万元《以下的罚《款;   (二【)建设单位》不承担首次业主【(代:表)大会筹备—、,成立费用的责令【其承:担有关?费用并可处以五千元!。以上: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   《(,三):建设单?。位,提供的物业服务【用房不?符合本条《例规:定的:责令其改正并可处】以十万元《以,上五:十,万元以下的罚款; ! , (:四)建设单位未对】共用场?。地、设施设备单独】配置水?、电等计量器具的】责令其改正并可【处以二万元以—上十万?元以下的《罚款;   (【五):建设:单位拒绝将未售【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!、非:业主使用《人使用?的责令其《。改正并可处以—五万元以上十—万,元以:下的:罚款;  》 (六?)物: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!物业管理《。区域的责《令其改正并可处【以五万元以上十【万元以?下的罚款;》逾期仍?不改正?的依法吊销其资质】证书   》第六:十条 违《反本条例《规定法律、法规已】有处罚规定的从【。。其,规定  《 第六十一条 房产!行政主管部门及其】工作人员滥用职【权、徇私《舞,弊、玩忽职守—的,由,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管部》门对负有责任的主】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追究:其刑事责任》    《  第?八章 附《 则      】。第六十二条》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!指房屋所有权人【 ,  :本条例?所称物业是》指房:屋及其附《属,的设施设备和相【。关场地   —本条: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!业主和物业》。服务:企业按?照物业服务合—同约定对房屋及【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!。关场地进行维修【、养护、管理维【护相关区《域内的环《境卫生和《秩序的活《动   本》条例所称自助管理】。是,指业主不聘请专【业物:业服务企业》自发组?织、自行实》施管理物业的方式 !  本条例所称前】期物:业管理?是指业主《(代:表)大会选聘物【业服务企业之—前由建?设,单位选?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!的物业?管,理,  : 本:条例所称共》用部位是指物业管】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!主或者?单幢物业的业主、】非业主使用人共同】。使用的公共门厅【、楼梯间、电梯间】、管道?井、设备间、—过道、公共停车位】、房屋承重结构、户!。外墙面?、屋:面和道路、》场地:、绿地等《部位 ?  本条《例所称共用》设施设备是指物业】。管,理,区域内?属,于全体业主》或者:单幢物业的业主【、非业主使用人共同!使用的供水箱、水】泵、排水《管道、窨井、化【粪池、垃圾箱(【房)、?电梯:、,。楼道:照明设施、》小区道路照》明设施、安全防范智!。能系统、避雷装【置、单元《防,。盗门、文化体育【设施和区域围护等】设施设备   第】六十三条 市—人民政府可以根据】本条例制定实施细】则   市房产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大!会议事规则、临时管!理规:约、管理规约—和物业服务》合同等示范文本提供!给物:业管理相关各—方作为指导规—范   第六十【。四条 工《业厂:房、办公楼》、商场、医院、学】校等:非,住宅的物《业,管理参照本条例执】。行   第六十五条! 本条例自2008!年1月?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