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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苏州市住宅区—物业管理条例 【  (20》0,。7年8月《23日苏州市第十三!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三十六次【会议:制定 2007年】9月27日江—苏省第?十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,三十二?次会议批准 根据】2016年4—月25日苏州市【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?。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!。通过:。201?。6年5月《2,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!批,准的苏州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关于《修改〈苏州市市【政设施管理条例〉等!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!定修正)  —    第一章【 总 则   【  :。 第一条 为了规】范住宅区物业管【理活动维护》当事:。人的合法权益—营造良?好的生活环境—根据中华人》民共:。。和国物?权法、国务院物【业管理条例》。、江苏省物业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条【例   《第二条 本市—行政区域内》住宅:区的物业管理活【动适用?本条例   第三】条 业主可以委托】。物业服务《企业实施专业—化、:市场化的物业管【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!理方式?自行:对物业进行管理 】  第四条 市和】县级市?、区房产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本行政?区域内物业管理活】动的管理和监督【工作   》街,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!府)履?行本条例规定的相】。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!。与社区建《设之间的关》系协:助,房产:行政主管部》门对物业管理—进行指导和监督【   市和》县级市、区》。人民政府及其—规划、建设、城【管、环?保、工?商、价?格、园?林绿:化、财政、公安【等有关行《政管:理,部,门按:照各自职责做好【物业管理的》监督:管理:工作   第五条】 物业管《理协:会是物业《服务行业的自—律组:织主要?负责制订《物,。业服务行业》行为规?范组织物业服—务行业从业人—。员的业务培训—调处:行业: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!行,政主管部门委托【的其他事项 —     第二章 !业主、业主(—代表:)大会和《业主委员会  【  :  第?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!动中业主《享有下列权利 【  (?一)按照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】。定接受?物业服务企业—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!物业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!   (二)享有业!主代:表、:业主委员会委—员的选举《权和被选举权; 】  (三)》。参加业主大》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!表决权;《   (四》。)提议召开》业主:大会或者《业主代表大会—(,以下:简称业主《。。〈代:表〉大会)对—物业管理的有关事】。项提:出建议;   【。(五)?对物业共用部—位、:共用设施《设备:和相关场地、专项】维修资金《的使用情况享有【知情权和监督权; !  (六)监督业】主委员会的》工,作和:物业服务企业履行】物业服务合同;  ! (七)要求其他业!主,、非:业主使用人停止侵】害公共利益的—行为;  》 (八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权利  【。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!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!务   (一)遵守!临时管理规》约、管理规约和【业主(?代表)大会》议事规则(以下【简称大会议事规则)!支,持物业?服,务,企业按照物业服务】合同和物业管理【制度实施物业管理】活动;   (【二)遵守物业—管理区?域内物业共用—部位和?共用设施设备的使】用,、公:共秩序和环境—卫生的维护等—方面的规章制度【;  ? ,(三)执行》业主(代表》),大会的决定》和业主?(代:表)大会授权业主】委员会作《出,的决:定;  《。 (四?)按:时交纳物业服务【费用不得拖欠—、拒付;   【。(五)按《照,国家有关规定交【纳专项维修资金;】 , ,。 (六)不得损【。害公共利益和他人】合法权益;  【 (七)法律、法规!。规定的其他义—务 :  第七条 —一个物业《管理区域成立—一,个业主(代表—)大会由一个物【业服务企业》实施物业管理同一】物业管理《区域的地上》、地下?建筑物、设施设备】和相关场地不—得分割管理   第!八条 物业管—理实行业《主(代表)》大会制度业主通过】业主(代表)—大会:和,业主委?员会行使物业管【理权  《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!理区域内全》体业主组成》 ,。  业主较少—的经:全,体业主一致同意决】定不成立业主大【会的由全体业主【共同履行业主大【。会的职责《 ,  :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!的业主?可以决?定成:立业主代表大会【履行业?主大会?的职责   第九】条 业主《代表大会《由业:。主按照比《例推选?。的代:表组成业主代—表一:般,。不,少于三?十人每幢至少有一】名业主代表  【 业:主代: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!会前就业主代表大】会,会议拟讨论的事项】书面征?。求所代表的业主【的意见?;凡需?全体业主投票表决】的业主的赞同、反对!及弃权的《选票经本人签—字后由业主代—表,提交业主代表大【会会议   —第十条 物业—管理区域《符合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应当召开首》次业主(代表—)大会 《 , (一)已交付使】用物业?。的,建筑面积达》到物业管理》区域建筑面积—。百分之五十》以上的或《者达到百分》之三十不足百—分之五十但交—付,使,用已超?。。过一:年的:; :  (二)》同一物业管》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!住宅区已《交付使用物业—的,建筑: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三!十但交付《使用已超《过两:年的   第十【一条 业主(代【表)大会《由业主负责筹备【首次业主(代—表):大会的筹备工作【在房:产行政?主管部?门,的,指导下由物业—所,。在地街道办》事处(?镇人民政府)组织业!主推荐产生筹—备组  《 物业管《理,区域符合第十条规】定情:形的建设单位和【前,期物业服务企业【应当及时书面告知】街道办?事处(?。。。镇人:民政府)街道办事处!(镇人民政府)应当!在收到书面告—知之日?起三十日内负责【组织、指导、协调】成立首?次业主(代    !  表)大会筹备】组未及时书面告知】的街道办《事处(?镇人民?政府)?应当主动组织—、指导、协调—成立首次业主(代表!。)大会筹备组  】 筹备组的人数为五!至九人的单数其【中街道办事》处(镇人民政府)】和,。建设单位《代表各一《名筹备组的组长由】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!。政府)?。的,工作人?员,担,任筹备组组成人员】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!业,管理区域内公告【 ,  建设《单位:。和前期物业服务企】业应当?向筹备组提供业主】名册、物《业建:筑面积以及物—业出售?。和,。交付使用时》间等文?。件资料并《且提供?必要:的人力?、场地支《持   首次业主(!代表)大会筹备、】成立的费用》由建设?单,位承担   第十二!条, 筹备组《履行下列职责  】。 (一)确定首次】。业主(代表)大【会会:议召:开的时间、地点、】形式和?内容;   —(二)确认业—。主身份; 》  (?三)提出业主—委员会?委员候选人产生办】。法以及建议名单并】征求业主意见; 】。  (四《)拟订大会》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!等草案?并征求业主意见【;   《(五)做《好召开会议》的其他准《备,工作   前款第】(一)?项至第(四)项【的内容应当在会议】召开十?五,日,前在物?业管:理,区域:内,公告   第十【三条 业主(—代表:)大会依法管理物业!管理区域内全—体,业,主物业共同》。事,务并:对全体?业主负责《   业《主(代表)大会依法!决定下列事项—。   (一)制定】和修改大会议事规】则;:   (二)制定】和修改建《筑物及其附属设【施的管理规约;【   (三)选【举业主委《员会或?者,更换业主委员会【委员;   (【四)选聘和》解聘物业服务企【业或者其他管理人】; :  (五)筹集和】使用:建,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】的维修资金;  】 (:六)改?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!。附属设施; —。  (七《)有关?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!的,其他重大《事项 ?  业主《(代表?)大会或者业主委员!会的:决定:对全体业主和非业】主使用人具》有,约,束力   第十四】条 业主(代表)大!会会议可以采用【集体讨?论或者书面》征求意见的》形式也可以》采,取集体讨论》与书面征求意—见相结合的》形式: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!见形式时应》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!每一位业主;无法送!达的应?当,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公告?。   ?。业主(?代表)大《会,会议应当《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!。有部分占建筑—物总面积《过半数的业》主且占总人数—过半数的业主—或者过半《数的业?主,代表参加业主(【。代表)大《会作出的决定应当】经过:物业管理《区域内专有》部分占建筑物总面】。积过半数《的业主且占总人【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!并且: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公告其中筹集和【使用建筑物及其【附属设施的维修【。资金改建《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!属设施的《应当经过物业管理】区域内专《有,部分占建筑物—总,面积三分之二以上】的业: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!二以上的业》主同意?。   首次业—主(代表)大会【通过大会议事—。规则:和管理规《约可以由大会筹备】组征得物业管理区域!内专有部分》占建筑物《总面积?过半数的业主且【占总人数过半—数的业主同意   !逾期不参加投票【业主的投票是否计】入已表决的多数【票数由大会议事规】则确定   第十】五条 业主》(代表)大会会议分!为定期?会议和临时会议【由业主委员会负责】召集定期会议—应当按?照大:会,议事规则的》规定召?开  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业》。主委员会应当在【十五日?内召集临时》会,议:   (一【)经百分《之二:十以:上的业主联》名书面提《议的;   (二)!发生重大《事故或者紧急—事件需要及》时处理的;  【 (三?。)大会议《事,规则或者管理—规约规定的其他情】。形 :。  提议召开业【主(代?表)大会临时会议的!应当:提交书面建议、【联系方?式,和物业权属证—明业主委员会应当】核实提议人的—业主身份不符合要】求的其提议》无,效   业主—。委员会?逾期不召集》会议:的房产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召集;经责令仍未】召集的?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!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召集  》 第十六条 业【主委员会是》业主(代表)大会】的常设执行机—构履行下列职责 】  :(一)召集和—主,持业主(代》表)大会《;  ? (二)执》。行业主(代》表,)大:会会:议的决议、决—。定;   (—三,),签订并履《行物业服《务合同督促物业【。服务企业履》行物业服务》合同督?促,业主按?时交纳?物,业服务费;  【 (四)制定重大维!修工程项目年度计】划监督?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!执行协调、处理涉及!物业管理《的,公共事务《;   (五—)监:督物业服务企—业对物业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》设备的经营情况【; :  (六)审—核并公布物》业服务企业经第【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!理,区域的?财务报告;》 ,  (?七)听取业主的意】见和建议监督管【理规约的实施—。;   (八)【接受业?。主、业主(代表)大!会和有关《部门:的监督; 》  (?九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和业?主(代表)大—会赋予的其》他职责 《  业主委员—会不得从事》经营:活动   第十七】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!每季度至少》召开一次经业主【委员:会主任提议或—者三分之一以—上业主委员会—委员提议《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!主委员?会会议?由主任或者主任【。。委,托的副主任召集【。会议应当有过—半数委?员,出席方能召开—作出决?定应:当经: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!数通过方为有效【业,。主委员?会会议应当有—书面记录经出—。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!存档  《 第十八条 业主委!员会: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!理区域内具备以【。下条件的业主—中选举产《生   (》一)具有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! ,  (二)遵—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大:会议事规《则、管理规约模【范履行?。业主:。义,务;   》(三:)热心公益》事业责?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!社会公信《力和组织能》。力;:   (四)—本人、?配偶以及直系亲属】没有在本物》业,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!企业工作   第】十九条? 业主委员》会委员的人数—应当为五至十五【名,的单数分期开发的住!宅区达?。到成立?业主(代表)大会】条件时一般选举五】名业主委员会—委员以后各期—交付使?用的按照大会—议事规则增选委员】直至本届业主委员】会任期?届满重?。新选举?   业《主,委,员会的任期由业主】(代表)《大,会决:定一般为三至五年】业主委员会委员可】以连选?连,任业主委员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】。生主任一《名和副主任》若干:。名业主委员会—可以聘用专职或者】兼职执行秘》。。书   业主—委员会委员辞职应当!提前两个《月向业主(代表)大!。会会议提《出书面辞呈   业!主委:员会委员缺额时【按照大会议事规则】补选但缺额》人数超过业主委员】会委员半《数以上的《应当召开业主(代表!)大会重新选—举   业主委【员,会,委员变动的》业主委员会》应当在本物业管【。理区域内公告 【  :第二:十条: 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经业主委—员会:决定业主委员会【委员资格《。中止   》(一)不再是本物】。业管:理区:域业主的《;   (二)丧】失,履行职?责能力的; —  (?三,)索取、收受物业服!务,企业或?者相关单《位、个人财物和报】酬的;   —(四)不《遵守管理规》约、拒不履》行业主义务的;  ! (五)无正当理由!连续缺席三次—以上业主委员—会会议的;  【 ,(六)?提出书面辞呈的; ! , (七)其他—原因不宜继续担【任业主委《员会委?员的   委员资】。格中止的业》主委员会应》当提请业主(代表)!大会审议决定—终止资格并在—物业管理《区域内?公告 ?  第二《。十一:。条 :业主委员会应当自】选举产生之日起三】十日内持下列—材料: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!政主管部门》备案   (—一)业主委员会备案!申请书;《   (二》)业主委《员会:委员名单;》 ,  :。(三)大会》议事规则和管理【规约;  》 (:四):首次业主(代表)】大会会?议记录;  — (五)其他应当】提供的材料   】业,主委员会应》当对以上报》送材:料的真实性》负责  《。 ,。房产: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自》受理备案申请之日】起十:五,。日内完成备案并且抄!送物业所在》地街道办《事,处(:。镇人:民政府)经备案的业!主委员?会其选举产生之【日为成立日期业【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!申请刻制印章并且保!管、使用《   备案的有关事!项发生变《。更的业主《。委员会?应当:。。及,时书面?报,告所在地房产行政主!。。管部:门   第二十【。二,条 业主委员会【任期届?满,三个月?前应当召集业主【(代表)大会选举】产生新一《届业:主委员?会新:一届业主委员会【自原:业,。主委员会任期届【。满后履行职责   !业主委员《会任期?届,满前一个月尚未【召开业主(代表)】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!委员会的由》物业:所在地街道办事【处,。(,镇人民政府)和房】。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换届选举工作新【一届业主委员会【产生:。之前原业主委员【会,继续:履行职责 》  第二十》。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!员集体提出书面【辞呈:的应当协助街道办】事处:。(,。。镇人民政府)和业】主建立?筹备组召开业主(代!表)大会《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!主委员会《   业主委—员,。会违反法律、法【规和管理《规,约严重损《害,多数业主合法权益】或者影响社》区安定?和社会稳定的应当】停止活动所在—地的: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】应,当会同街道办事处】(镇人民政》府)组织召开—业主(代表)大会会!议,重新:选举业?主委员会《。   第二十四条】 ,业主(代表)大会】和业:主委员会日》常工作经费由全体】业主承?担可以?从物业共用部—位,、共用设施设备经营!收益:中列支也可以由全】体,业主分摊   经费!的筹集、管》理和使用由》大会议事《规则具?体规定业主委员会】应,当定期在《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公,告筹集和使用—情况接受业》主的监?督   第二十【五条 业主(代表)!大会:、业主?委员会应当配合【公安、城管》等行政管理部—门与社区居》民委员会协作共同做!好物业管理》区域的社会治安、环!境卫:生等相关工作 【  业主(代表)大!会、业主委》。员,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!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!。管理职责《召开业主(代—表)大会《业主委员会》应当告知社区居民】。委员会并听取—其建议会议作出的决!定应当?书面告?知社区居民委员【会   第》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!区域内可《以建立由街道—办事处?(镇人?民政府)、社区【居,民委员会、公—安,派出所、业主—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!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!会议制度联席—会,议由街道办》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负责召集和—主持协调《处理物业管理—重,大事宜    【  第三章》 前期物业管理  !。    第》二十七条 新建【住宅区应当》实行前期物业管【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!位应当按照物业【管,理前期招投》标管理办法通过招】投标的?方式选?聘具:有相应?资质:的物业服务企业【实施前?期物业管理并签订】前期:物业服务委托合同】前期物业服务委【托合同应当报—所在地房《产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   前期—物业管理招》投标办法由市人【民政府?制定   第二十八!条 物业管理区【域由所在地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照下?列规定划分》   (一》)新建住宅区包括】分期建设或者—由,两个以上《单位开发建设拥【有共同?配套设施的》应当按照《住,宅区整?体规划设计范围确】定为:一个物业《管理区?域;   (二【)新建?住宅区?由城市道路》、围墙或者其他【明,显标识?。分割成多个自然小】区并且配套设施设备!、物:业,服务用房《等,独立配置的可以确】定为:多个独立《的物业管理区域; !  (三)新建【住宅区内的非住宅】物业应当《。与,该住宅区《确定为一《个物业管《理,区域:;  ? (四)已》建成并相毗连的【住宅:区经:各自区域三分之二以!上业:主同意可《以,归并:为一个物业管—理区域? ,  物业管理区【域划定有争议的【房产:行,政主管部门在—听取相关业主和所在!地街道办《事处(镇人民—政府)的意见后会】同城市规划行政管】理部门确定   】第二十九条》 建设单位在—预(销)售物业之前!应当制定临时—管,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!不,得侵:。害,物业买受人的—合法:权益:   物业买受人在!与建设单位签订物】业买卖合同》时应当对遵守临时】管理规?约,予,以书面?承诺  《 临时管理规—约的效力至业—主(代?表)大会审议通过的!管理:规约生效时终止【   第三》十条 新建住宅【区的规划设计—应当安排物》业服务用房建—设单位应当按照不】少于规划许可证【载明的地上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!千分之七配置—并无偿?提供:地,上建筑物《总面积?。。不足一万平》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!面,积不得少于七十【平方米 《  物业服》务用:房应当是地面—以上的非居住—房屋一般安》排,。在住宅?区中心?区,域或者住宅区出【入口附?近没有配置电—梯的:物业物业《服,务用房所在楼—层不得?高于:三层:   物业》服务:。用房应当进行简单】。装修具备水、电使用!。功能住宅区》内配置通讯、—有线电视、网络宽】带、安保预警等设施!。。。的物:业服务用《房应当预留端口具】备正常使用功能  ! 电梯?井、管道井、—楼梯间、垃》圾房(道)、—变电室?、,设备间、公》共门厅、过道、地】下室、车库(棚【),、人防工程等—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!点二米的房屋不得】计入物业服务—用房面积   第三!十一条 物》业服务用房的所有】权属:于,全体业主建设单位】在向房产行政—主管部门申领—。商品房预售》许可证时应当注【明物业服务》用,房面积和房号—;在申?请房屋所有权—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!。办理:物业服务用房—。权属登记  — 物业服务用房【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!建筑面积   物业!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!抵押 ? ,  :  第四章 物业服!务企业和物业服务】      —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!业服务?的,企业应当《具,。有独:。立的:法人资格依法取【得物业服务》企业资质   第三!十三条 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物业服!务合同约定提供物】业服务 《。 , 物业服务企—业应当提供下列【基,本服务项目》  : (一)做好物【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!所的清?洁卫:生、垃圾《清运以及经》常性的?。保洁服务工作—。;   (》二)协助有关行政】管理部门《维持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公共秩《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!班、巡逻工作;【 ,  (三《)对物?。业管理区域内公共】。绿,地进行日常养护; !  (四)》对物业共用部—位,、场地和共用设施】设备: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!  物业服务的【具体项目和服务【程度按照合同约定】当事人就人身、【财产:安全防范方面有【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!同中另行约定—   第三十四【条 物?业服务企业》不得有?下列行为   (】一):。擅自改?变物业服务用—房和共用部位—、,场地以及共用设施】设备的用途》;   (二)【擅自:占用:、挖掘物业管理区域!内道路或者场地损】害,业主:共同利益;   】(三)擅自利用物】业共:用部:位、场?地,和共用设施设备进】行,经营;   —。(,四):物业服务合同终【止时拒不退》出或者不按照—。规定移交物》业服务用房》和有:关财物、资料;  ! (五)擅自退出】物,。业管理区《域等不履行物—业服务合《同的行为《;   (六)擅自!停水停电《;   (七—)其他严重损害业】主权益的《情形   》第三十五条 前【期物业服务合同【由建设单位选聘的】。物业: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!;物业服务合—同由业主《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!业签订   第【三十六条 》前期物业服》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委!。。。员会:仍未成立的由—建设单位《继续委托物》业服:务企业管《理   前期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】未满业主(代表【)大会召开并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!自业主委员会与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】的物业服务合—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!业服:务合同终止 —  第三十七条【。 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在物业服务合【同到期的三个月前根!据业:主(代表)》大会的决定》将续聘或《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!的情况书《面通知物《业服务企业   物!业服务企业决—定不再?续签物?业服务合同的应当】在合:同到期的三个月前书!面通知业《主委员会同时报告物!业所:在地社?。。区居民?委员会、街道—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!)和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   物》业服务?合同期满业主(【代表)?大会没有作出变更】决定:。的原:合同延?续至新?的物业服《务合同生效之日 】  第三十八条 物!业服务合同尚未【到期因物《业服:务企业不《履行合同的由业主】委员会经业主(代表!)大会同意提—前解除?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!服务企业《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!起七日内退出物业】管理区域   【因物业服《务合同纠纷物业【服务企业要求—退出物业管理区【域的应当提前—三个月书面通—知业主委员会—、社区居民委—员会、街道办事处(!镇人民政府)—和房产行政主—。。管部门并《在物业?。管理区域内》公告   第三十】九条 物业》服务收费应》当遵循公开、合理和!质价相符的》原则   前期物】业服务收费按照招】投标确定的标—准收取业《主委员会成立—后物业?服务收费标准—根据业主(代—表)大会决定由业】主委员会和物业【服务企业协》商,确定   物业服】务收:费实行明码标—价服务内容》、收费项目、标【准以及收费办法【应当:在物业?管理区域内醒目位】置公布每半年或者】一年向业主》、非业?主使用人公布物业】小区经营性》设施:经营:收支情?况接受业主》、业主委《员会:、非业主使用人【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!的监督   物业服!务企业未经业主【、,非,。业主:使用人同意不得预收!超过:六个月期限的物【业服务费不得收取】一年以上押》金、保证金等费用】   第四十—条, 建设单《。位,应当对共用场地、】设施设?备单独配置水—、电等计量器—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定期:公布:共用场地、设—。施,设备消?耗的水?、电:数量及?其金:额按照实《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!方式:向全体业主合理分】摊但物业《服务合同另》有约定的除外—   物业的电梯、!水泵、?中央空调等设—施,运行费及公共—照明、公共用水【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!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!独,列帐合理、公开【分摊具?体分摊办《法在物业服务—合同中约定   电!。梯起:。始层的业《主不承担电梯运行】费(电梯《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!除,外)但应当承—担维修、更新改造费!用   《第四十一条》 物业?管理区?域内业主共有的【汽车车位其停放服】务收费标准在—政府指导下》由业主委员》会,征求二?分之一?。以上的业主同意后】确定业主委员—会未成立《的收费标准应—当,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!门的规定执行—   公安、消防、!抢险、救护、环卫】等特种车辆执行【任务:时在物?业管理区域内—停放:的不得?收取停车费》。   第四十二【条 利用物业共【用部位、公共场【地和共用设施—设备进行经营—的,应当在征《得相关业主、—业主:(代:表,)大会的同意后【按照规定办理有关】手续所得《收益归全体》业主所有其中百【分之:三,十用于补贴物业服】务费百分《之七十纳入专项维】修资金但物业服【务,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!   共用设施、设!备报废后的》收益应当用于补充】。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抵!。充物业服务》费也:。可以按照《业主(代《表)大会的决—定使用  》 第四?十,三条 物《业管理区域内供电、!。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!通信、有线电—视等单位《应当:。向最:终用户收取有关【费用物业服务—企业接受《。上述单位《委,托代: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!收取手续费》等额外费用  【 物业服务企—。业已接?受委托实《施物业服务并—收,取相应服务费用【的其他部门和单位】不得重复收取性【质和内?。容相同的费用   !  : 第五章 物业的】。移交和?接管  《    第四十四】条 受建设单位委】托的物业服》务企业在承》接物业时应当对【物业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》施设:备进行?查验在办理物—业承接验《收手续时建设单位】除移交物业服务用】房外:还应当向《。物业服务企业移交】下列材料  — ,(,一)规划、》竣工总?平面图单体建筑【、结构、设备竣工图!配套设施、》地下管网《工程竣工图等—竣,工验收资料;  】 (二)《共用设施设备—。。的清单及安装—、使用和《维,。护保:养等技术资料;  ! (三)物》业质量保修文件【和,物业使?用说明文件》; :。  (四)业主名】册,;   (五—)物业服务所必需】的其他?资,料   物业服务企!业,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!合同终止《。时将上述材》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!交给业?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!员会选聘《的物业服《务企业   第四】。十五条 《业主委员会应当【在,新一届业主委员【会行使?职权的同时将其使用!、保管的所》有文书、财物、【印章移交新一—届业主委《员会并?。做,好其他交接工—作   对》不按时移交》的街道办《事处(镇人》民政府)和所在地房!。产行政主《管,部门应当督促其移】交;对拒不移交【。。的新一届《业主:委员会可以请—求辖区内的》公安机?关协助移交 —  业主《委员会委员》资格终止的应当自】终止之?日起三日内将其【使用、?保管:的文书、印章以及其!他属于全体业主所】有的财?物移交?业主委员会  【 第四十六》条 物?业服务企业更替的】原物业服务企业应】当向业?主委员会完整移【交有关物《业、财物和档案资】料配合新的》物业服务企业做好】交接工作 》  :   第六章 物】业的使?用和维护   【   ?第四十七条》 物业?管,。理,区域内规划用于【停放汽车的车—位、车库应当—首先满足业主、非】业主:使用人的需要尚未】出,售的停?。车位:。、车库业主、非业】主,使用:人需要承租的建【设,单位应当出》租仍有空余的可以】临时出租给物业管】理,区域外的《。单位、个人》。;承租人可》以使用物《业管理?区域内的公共—道路   地下停车!位尚有?空余的物《业管:理区:域内不得新》辟规划以外的停【车位地下停车—位不:。足,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!道路:或者其他《公共场地作》为停车位的应—当经业主《(代表)《大会或者业主—委,。员,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!防等相关《手续 ?  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停放车辆不—得影响道路通—行,、阻碍特种车—辆执:行任务或者损坏【共用设施设》备   第》四十八?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占用、挖掘物业管】理区域内的》道路、场地、—绿地或者占》。用其他共用部位、】共用设施设》备确需临时占用【、挖掘的应当采取措!施保障安全并及时】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!应当依法赔》偿   因维修物业!或者公共利》益,业主确需临时占用】、挖:掘的应当征》得业主委员会、【物业服务《。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!同意并依《法办理相关手续;】物,业服务企业》确需临时占用—、挖掘的应当征【得利害关《系人和?业主委员会同意【事,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公告并依法办理相】关手续   —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】。、供热、通信—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因!维修、?养护、?改建、扩建等—需要临?。时占用、挖掘—的,应,。当,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!和物业?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!区域内公告并—依,法办理相关手—续   第四十九条! ,物业管理区域内【的道路?、给排水设》施和:绿化的养护以及【路灯、?公共卫生设》施,的管理和生活垃圾】的清运责任》。范围由各县级市、区!人民:政府确定   【第五十条 业—主、非业主》使用人不《。得违反法《律、法规以》及临时管《理规:约、管理规约将住宅!改变为?经营性用房》业主、非业主—使用人将住》。宅改变为经营性【用房的除《遵守法律、法规以】及临:时管理规约、—管理规约外应当【首先经?有利:害关系的《。业主书面同意—并依法?办理相关手续 【  物业管理区域内!禁止下列行为 【  (一)将—车,库,用于居住、生产经】营,;   (二)【人均承?租建:。筑面:积低于?十二平方米出租【住宅;  》 (三)《损,坏房屋承重结构【私,搭乱建;   (】四)侵占绿》地、毁?坏绿化;《   (五)随【意倾倒或者抛弃垃】圾、:杂物堆放易》燃易爆、《剧毒、?。放射性物《品排放有《。毒有害物质或者【发出超标准》的噪声和《振动;?  : (六?)擅自摆摊设点无】序停放车《辆; ?  (?七,)在建筑物、构【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!挂、乱?。张贴、乱涂写、乱】刻画;   (【八)在?消防:通道上设置》路障损坏或》者挪:用消防设施》;  ? (九)违反法律】、法规?和临时管理规约、】管理:规约的规定饲—养动物?;  ? (十)法律、法】规和临时管理—规,约、管理规》约禁:。。止的其他行为   !物业服务《企业:发现违?反,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!劝阻:、制止并督促改正拒!不改正的应当及时】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!关行政管理》部门   第—五十一条 业—主或者非业主使【用,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!应当遵守法》律、法规遵》守临时管理规约、管!理,规约和物《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!  物业《服务企业对》违反法律、法规【和临时管理规约、管!。理规约?。规定的装饰装修行】为应当劝阻、制【止并及时报告有【关行政管理部门【依法处理   【第五十二《条 业主转让物业】时应:当,。按照合同约定—。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!对共有部《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!管理的权利和义【务一并转让   业!主转让或者出租【物业时应当》将临时管理规—约或者管理规约【的内容告知受—。让人: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!转让合同或者—。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!十五日内将物业【转让或者出租—的情:况告知业主委员会】和物业服务企业  ! 承租人应当遵守临!。时,管理规约、管理【规约   第五十三!条 房屋的维修责】任按照?下列规?定划分   —(一)?业主专有《部分:。由业主自行》维修;毗《连部位由《相邻业主共同维【修   (二)单】幢房:屋整体共用》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?的,维修、更新、—改造由该《幢房屋的业主按【。照拥有专《有部分房屋建筑面】积比例承《担   (》三)单幢房屋有两】个或者两个以上单】元,单元内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施设《备的维修、更新、】。。改造由单元内的业】主按:照拥有?。专有:部分房屋建筑—。面积的比例承担;涉!。及两个或者》两个以上《单元共用部位、共用!设施设备的维修【、更新、改造由两个!或者两?个以:上单元的业》主按照拥有专有部】分房屋建《筑面:积,的比例承担   】(四)单幢房屋不上!人屋顶的《维,修由屋顶庇护范围】下的业主按》拥有专有《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!比例承担 》。  (五)单—幢房屋可上人屋【顶(包括屋面和周】边围护)《为各:层共用?的由:屋顶庇护范围下各层!。业主按照《拥有专有部分房屋】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!;为若干层(户)】使用的由《使用层(《户)的业主按照【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!筑面积的《比例承担   (】六)住?宅区内共用》设施设备《的维修、更新、【改造由全体业主按】。照拥有?专有部分房屋建筑】面积的比例承担  ! 属于人《为,损坏的由损》坏者负责修复;造成!损失的应当》赔偿   》第五十四条 建设】单位: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!保修期限和》。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!保修责?任   业主、业主!(代表?)大会、业主委【员会对?其负有维护责任的】。。物业应当按照—有,关规定和临时—管理规约、管理规约!。以,及住宅养《护标:准定期维修养护  !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按照物?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!期维修养《护  ? 物业出现》安全隐患、危及公共!利益以及他人合法】权益时责任人应当】及时维修《养护;?责任人不履》行维:修养护义务的经【业主委员《会同意或《者按照临时管理规】。约、管理规》。约由物业服务企业维!修养护或《者采:取应:急防范措施费用由】责任:人承:担   业》主、建设单》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!行维修?。养护时有关业—主和:。非,。业主使用人》。应当予以《配合  《 第五十五条 依】照法律、法》规、规?章和有关技术—标准规定《应当紧急《维修但?相,关业主不能》及时:统,一意见的街道办事】处(:。镇人民政《府,)和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》。督促:业主和业《主委: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!限,期维修?也可以先行组织维修!。或者救助有关费【用经:审核或?者审计?后由相关业主分摊或!者,从专项维修》。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向!业主公示   第】五十六条 物—业管理?实行专项维修资金】制度业主应当按照规!定交纳?。专项维修资金 【  :专,项维修资《金属:业主所有专》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!后物业?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的维修和更新、!改造:。不得挪作他用—   业主可—以凭:本人有?效身份证件》查询专?项维修资金》缴存、使用以及账】面,余额情况   专】项,维修资金的收取【、使用、管理—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!行制定  》   ?。 第:七章: 法:律,责任:  :    第五十七】条 :业主、非业》主使用人违反临时】管理:规约、?。管理规?约、物业使用规定和!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!定造成损害》的应当承《担相应?的法律责任 —  :业主、非业主使用】人未按时《交纳物业《服务费用《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!服务企业可以催交】。;逾期?仍不交纳的由物【业服:。务企业加收滞—纳金:;对于超过三个【月不交纳物业服【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!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!起诉讼?   ?第五十?。八条 业主(代表)!大会、业主》委员会?作出的决定》违,反法律、《法,规的房产行政主管】部,门或者街《道,办事处(镇人—民政府)应当责令】其限期改《正或者撤销其决定】并通告全体业主 】  业主(代—表)大?会、业?主委员会作出的决】定侵害业主合法权】益的受侵害的业主】可以请求人》民法:院予以撤销  【 第五十九条 【建设单位和物—业服: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!定有下列情形—。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!管部:门予:以处罚   (一】)建设单位或者物业!。服务企业不协助业】主(代表)大会【筹备工?作的责令其协助并】可处以三千》元以上三万元—以下的罚款; 【  (二)建设单】位不承担首次业主(!代表)大《会筹:备、成立费用的责令!其,承担:。。有关费用并》可处:以,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!。下的罚款;   】(三)?建设单位提供的物】业服务用房不符合本!条例规定的责令其】改正并可处》以十万?元,以上五十《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   —(四)建设单位未】对共用场地、设【施设备单独配置【水、电等计》。量器具的责令其改正!并可处?以二:万元以上十万元以】下的罚?款;   (五【)建:设单位?拒绝将?未售出的车位出【租给业?。主、非业主使用人使!用的责令其改正【。并可处以五万—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!。。罚款; 《  (六)》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!出物业管理区—。域的责?令其改正并可—处以五万元》以上十万元以下的】罚款;逾期仍—。不改正?的依法吊《销其资质证》书   第六十条 !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法律、法规已有!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! ,  第六十一—。。条 房产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及,其工作?人员: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门对负有责任的【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,接责任人员》。依法给予行政—处,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其刑:事责任 《     第八【章 :附 则?      第六十!二条 本《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!屋,。所有权人  — 本条例所称物业】是指房?。屋及其?。附属的?设施设备和》相关场地   本条!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!业主和物《业服务企业按照物】业服务?合同约定对房—屋,及配套的设施—设备和相关场地【进行维修《、养护、《管理维护《相关:区域内的环境卫生】和秩序的活动—   本条例所称自!助管理是指业主不】聘请专业物业—服务企业自发组【织、:自行实施管理物【业的:方式   本条例】所称:前期物业《管理是指《业主(?。代表)?大会选聘物业服【务企业之前由建设】单位选聘《物业服务企业实【施,的物:业管理 《  :本条例?所,。称,共用部位是指物【业,。管理区域《内属于全体业—主或者单幢物业的】业主、非业主使用】人共:同使用的《公,共门厅、楼梯—间、电?。梯间、管道井、设】备间、过道、—公,共,停车位?、房屋承重结构、】户外墙?面,、屋面?。和道路、场地—。、绿地等部位 【 , 本条例所称—共,用设施设备是—指物业管理》区域内属于》全体业主或者单【幢,物业的业主、非业主!。使用人共同使用的】供水箱、水泵、【排水管道、窨井【、化粪池、垃—圾箱(房《)、电梯、楼道【照明设施、小区道】路照明设施》、,安,全防范智能系—统、:避雷装置、》单元防?。盗门、文化体育设施!和区:域围护等设施—。设备 ?。  第六《十三条 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!本条例制定实—施,细,则   市房产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应当拟定大》会议事规则、临时】管理规约、管理规】约和物业服》务合同?等示范文《本提供给物业—管,理相关各方作为指导!规范 ?  第六《十四条 《工业厂房《、办公楼、商场、医!。院、学校等非住宅的!物,业管理参照本条【例执行  》 第六十五》条 :本,条,例自2008—。年1月?1日起?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