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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住《宅,区物业管理条例【。   ?(2007年8【月23日苏州市第十!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?会第三十六次会议】制定:。 2007年9月】27日江《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三十二次会—议批准 《根据20《16年4月》。25:日苏州市第十五届】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?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!01:6年5月26日江】苏省第十二届人民】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三次会议—批准的?苏州市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!修改〈?苏州市?市政设施管理条【例〉等9件》地方性法规的—决定:。修正)?  :   ? 第一章 总— 则    —  第一条 为了】规范住宅区物业管】理,活动维护当事—人的合法权益营【造良好的生活—环境根据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?物权法、国务院【物,。业管理条例、江苏】省物业管理条—。例等有关《法律、法《规结合本《市实际?制定本条《例   第二—。条 本市《行政:区域内住宅区的【物业管理活动适用】本条例   第三条! 业主可以委托【物业:服务企业《实施专业化、市场】化的物业管》理也可以采取自【助管理?方式自?。行对物业进行管【理   第四条【 市和县级市、区房!。产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物》业管理活动的—管,理和监督工作—   街道办事【处(镇人民政府)履!行,本条例规定》的相关职责协调物】业管理与社区建【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!产,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!管理进行指导和监】督   《市和县级市、区人】民政府及其规划、】建设、城管、环保、!工商、价格、园【林绿化、财政、公安!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按照各自职责做好】物业管理的监督管】理工作   —第五:条 物业管》理协会?。是物业服务行业【的自律组织主—要负责制《订物业?服务行业行为规范】。组织物业服》务行业从业人员【的,。。。业务培训调》处行业内部的—争议办理房产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委托的其他—事项 ?     》第二章 业主—、业主(代表)大】会和业主委员会  !。   ? 第六条 在—物业管理活动—中业主享有下—列权利   (【一)按照物》业服务合《同的:约定接受物业—服,务企业提供的服【务,依法:使用物业共用—部位:、共用设施设备;】   ?(二)享有业—主代表、业主委【员会委员的选举【权和被选举权; 】  (三)参加【业主大?会会议?行使:投票权和表决权;】。   (四)—提,议召开业主大会【或者业主《代表大会(以下简】称业主〈代表〉【大会)对《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!提,出建议;《   (五)对物】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和相》关场地、专项—维修资金的使用情】况享有?知情权和《监督权;   (】六)监督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】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!物业服?务合同; 》  :(七)要求其他业主!、,非,业,主使用人停止—侵害:公共利?益的行为《;   (八)法律!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权利  【 ,在物业管理活动中】业主应当履行—下列义务   (一!)遵守?临时管理规约、【管理规约和业—。主(代?表)大会《议事规则(以—下简:称,。大会议?事规则)支持物业】服务企业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】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!物,业管:理活动; 》  (二)》遵守物业《管理区域内物业【共用部位和共—用设施?设备的?使用、公共秩序和】环,境卫生的《。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!度;   (三)】执行业主(代表【)大会的决》定和业主(代表【)大会授权业主委员!。。会作:出的:决,定;   (四【)按: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!不得拖欠、拒付; ! , (五?)按照国《家有关规定交纳专】项维修资金》;   (六)不得!损害公共《利益和他人》合法权益;》  : (:七,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?他义务?  : 第:。七条 一个物—业管:理区域?成立:一个业主(代表【),大会由一个》物业服务企业实【施物业管理同一物】业管理区域的地上、!。地下建?筑物、设施设备【和,相关场地不得分割】管理   第—八条: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!(代表)《大会:制度业主通过业主】。(代表)大》会和业?主,委员:会行使物业》管理权   业【主大会?由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全体业主组成】。   业主较少的经!全体业主一致同【意决定不成立—业主大会的由—全体业主共同—履行业主大会的职】责   业主—户数:超过一?百户的业主可以决】定,成立业主代》表大会履《行业:主大会的职》。责  ?。 ,第九条? 业主代表大会【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!的,代表组成业主—代表一般不少于【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!名,业主代表《   业主》代表在参加业主【代表大会《前就:。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!讨论的事《。项书面征求》所,。代表的?业主的?意,见;凡需全体业主】。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!。同、反对及弃权的】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!业主代表提交业【主代表大《会会议?   ?第十条 物》业管理区域》符合下?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!开首次业主》(代表)大会   !(一)已交付使用物!业的建筑面积—达到物业管理区【域,建筑面积百分之【五十以上的或—者达到?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!之五十但《交付使用《已超过一年的; 】  (二《)同一物业》管,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!住宅区已交付使用】物业的建筑面积未达!到百分之三》。十,但交付使用已超【过两年的   【。第,十一条 业主—。(代表?),大会由业主负—责筹备首次》业主(代表)—大会的筹《备工作在房》产行政主管》部门:的指导?下由物业所在—地街:道办事处《(镇:人民政府)组—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!组   物》业管理?区,域符合?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!设单:位和前?期物业服务企业【应当及时书》面告知街道办事处】(镇人民政府)街】道办事?处(:镇,人民政府)》应当在收到书—面告知之《日起三十日内—负责:组织:、指:导、协调成立首次业!主(代     】 表)?大会筹备组未及时】。书面告知的街道办】事处(镇人民—政府:)应当主动组织【。、指导、协调成立】首次业主(》代表)大会筹备【组 :  筹备组的人【。数为五?至,九,人的单数其中街【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!府)和建设单位代表!各一名筹备组的组】长由街道办》事,处(:镇,人民政府)的工【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!成人员名单确定【后应当在物业管【理区域内公告   !建设单?位和前期物业服【务企业应当》向筹备组提》供业主名册、物【业建筑面《积以及物业出售和交!付使用?时间等文件资料【并且提供《必要的人力、场地】支持   首次【。业主(代表)大【会筹备、成》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!承担   第十二】条 筹备组》履,行下列职责》 ,  (一《)确:。定首次业主(代表)!大会会议召开的时】间、地点、形—式和内容;  【 (二)确认业【主身份;   (】三):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!候选人?产生办法以及建议】名,单并征求业主意见;!   (四)—拟,订大:会议事规则和管理】规约:等草案并征求业【。主意见;《 , , (五)《做好召开《会议的其他准备【工,作   前款第(一!)项至第《(四)项的》内容:应当在会议召开十】五日前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公告》   第十》三条 业主》(代表)大会依法】管理物业管理区【域,内全体业主》物业共同事务并对】全体:业主负责   业】主(代?表,)大会依法》决定下列事》项 :  (一)制定【和修改?大会议?事规则?;  ? (二?)制定和修改建【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!管理规约;   】(三)?选举: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!业主委员会委—员;   (四)选!聘和解聘物业服务】企业或?者,。其他管?理人; 《 , (五)筹》集和使?用,。建筑:物及:其附:属设:施的维修资金;【   ?(六)改建、重建】建筑:物及其附属设施; ! ,。 (:七)有关共有和共】同管理权《利的其他《重大事项   【业主(代表)—大会或者业主—委员会的决》定对全体《业主: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!约束力   第十四!条 业主《(代表)《大会:会,议可:以,采,用,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!求意:见的形?式,也,可以采取集》体讨论与书面征【求,。意见相结《合的形式召开采【用书面征求意见【形式时应当将征【求意见书送交每【一,位业:主;无法送》达的应当在物业管】理区域内公告—   业主》(代表)大会会议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】域内专有部分—占建筑物总面积【过半数?的业:主且占总人数过【半数的业主或者【过半数的《业主:代表参加业》主,(代表)大会作【。出,。的决定应当》经过物?业管理?区域:内专有部分占建筑】物总面积过》半数的业《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!的业主同意》并且:在,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公告其?。中筹集和使》用建筑物《及其附属《设施的维修》资金:。改建、重建》建筑物及其》附属设施的应当经】过物业管理区域内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!的业主且占总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】的业主同意   首!次业主(代表—)大会通过大会议事!规则和管理规约【可以由大会》筹,备组征得物业—管理:区域内专有》部分占?建筑物总面积—过半数?的业主且《占总人数过半—数的:。。业主同意   逾期!不参加?投票业主《的投票是否计—。入已表决的多—数票:数由大会议事规【则,确定  《。 第十五条》 业主(《代表)大《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!和临时会议由业主】委员会负责召—。集定期会议应当按】照大会?议事规则《的规:定召:开  ? 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!委,员会应当在十五日】内召集临时会议: !  (一)经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!主联:名书面提议的;【   (二)发【生重大事故或者紧】急事件需要及—时处:理,的;   (三)】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!理规约规定的—。其他情?形   提议—召开业主(代—表)大会临时—。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!建议、联系方式【和物业权《属证明业主委员会】应当核实提议—人的业?主身份不符合要【求的其提议无—效   业主委【员,。会逾期?不,召集会议《的房产?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召集》;经责令仍》未召集的业主可以】申请街道办事处(】镇人民政府)—召集   》第十:六条 业主》委员会是《业,主(代表)大会的常!设执行机构履—行下列职《责   (一)召】集和主持业》主(代表)大会【;   (二—)执行业主(代表】)大:会,会议的决《议、决定;  【 (:三)签订并履行物】。业,服,务合同督《促,物业服务企业履【行物业服务合同【督促业主按》时交纳?物业:服务费;   (】四,)制定重大维修【工程项目年度计划】监督公共《事务管?理制度的《执行协调、处理涉及!物业管?理的公共《事务; 《。  :(五)监督物业服】务企业对物业—共用部?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:经营:情况:;  ? (六)审核并【公布: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!方审计的本物业【管理区域的》财务报告《;   (七)听】取业主?的意见和建议—监督管理《规约的?实施;? ,。  (?八)接受业主、业主!(代表)大会和【有关部门《的监督;   (】九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和业》主(代?表)大会赋予的其】他职责?   业主委员会不!得从事经营活动 】  :第十七条 业主【委员会会议每季度】。至少召开《一次:。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!。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!业主委员会委员提】。议可以召开临时会】议业主委员会会议】由主任或者主—任委托的副》主任召集会议应【。。当有过半数委—员,出席方能召开作出】决定应?当经业?。主委员会委员过半】数通过?方为有效业》主委员会会议应【当有书?面记录经《出席会议的委—员签字后存档 【  第十八条— ,。业主委员会》委员应当从本—。物,业管:理区: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!业主中?选,举产生   —(一)具有》。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!   (二)—遵守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和大会?议事规则、管理【规约模范《履行业主《义务; 《  (三)热心公益!事业责任心强—公正廉洁具有社会】公信力和组》织,能力;   (【四)本人、》配,偶以:及直:系亲属没有在本【物业管理区》。。。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!作  ? 第十九条 业主】委员会委员的人数】应当为五至十五名的!单数:分期开?发的:住宅区?达到成立《业主(代表)大会】条件时一般选举【五名业主委员—会委员?以后各期《交付使用的按照大】会议事规则增—选委员直至》。本届业主委员—会任期?届满:重新选举   【。业主:委员会的任期由业】主(代表)大会决定!一般为?三至五?年业:主委员会委》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!委员会在委》员中选举产生主【任一: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!主委员会可以聘用】专职或者兼》职执行秘书》  : 业主委员会—委员辞?职应当提《前,两个月?向业主(代表)大会!会议提出书面辞呈 !  业主委员会委】员缺额时按照大会】议事规?。则补选但缺额人数超!。过业主委《员会委员半数—以上的应当召开【业主(代表)—大会重新选举  】 业主委员会—。委员:变动的业主委员会应!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!内,公告   第二十条!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经,业主委员会决定业】。主委员会《委员资格中止   !(,。一)不再是本物【业管理区域业主的;!。   (二)丧【失履行职责》能力的;   【(三:)索取、收受物业】服,务企业或者》相关单位、个人财物!和报:酬的;  》 (四)不遵守管】理,规,约、拒不履》行业主?。义务的;   (五!)无正当《。理由连续缺席三【次以上?业主委?员会:会议的?;   (六)提】。出书面辞呈的;【   ?(七)其《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!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!  委?员资格中《止的业主委》员会应当提请业主(!。。代表)?大会:审,议决定?。终止资格并在物业】管理区?。域内公告   第二!十一条 业主委【员会应当《自,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!日,内持下列材》料向物业所在—地房:产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?   ?(一)?业主委?员会备案申请书;】   ?(二:)业主委《员会:委员名单; —  (三)》大会议事规则—和管理规约》;   (四—)首:次业主(代表)大会!会议记录;》  : (五)其他应当提!供的材?料  ? 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!料的真?实性负责   房】产行政?主管部?门,应当自受《理备案申请之日【起十五?日内完成备案—并,且抄送物业所在地街!道办事处(》镇人民政府)—经备案的业主委【。员会其选《举产生之日为成【立,日期业主委》员会凭备案证—明申请刻制印—章并且保管》、使用? ,  备案的有关事】项发生变更的业主】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!报告所在地》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  【 第二十二条 业主!委员会?任期届满三个月前】应当召集《。业主(代表》)大会选《。。。举产生新《一届业?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!委员会自《原业主委员会—。任期届满后》履行:职责   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】满,前,一个月尚未召开【业主(代表)大会产!生新一?届业主委员会的【由物业所在》地,街道办事《处(镇?人民政府《),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换届选举工作】新一:届业主委员》会产生之前原业【主委:员会继续履行—职责  《 第二十三条 业主!委员会委员集—体,提出书面辞》呈,的应:当协助街道》办事处(镇人民政】府)和业主》建立筹备组召开【业主(?代表)大会重新【。选举产生《新的业主委》员会   业主【委员会违反》法律、法规和管理规!约,严重:损害多数业主合法权!益或:者影响社区》安定和社会稳定【的应当停止》活动所?在地的房《产,行政:。主管部?门应当?会同街道办事—。处(镇人民政府)】组织召开业》。主,(代表)大会会议】。重新:选举业主委员会【   第二十—四条 业主(—代表)大会和业主委!员会日常工作经【费,由全体业《主承:担可以从物》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经营收益【。中列支?也可以由全》体业主分摊 —。  经费《。的筹集、管理和【使用由大会议事规】则具体规《定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定期》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公告筹集和!使,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!督   第二—。十五条 业主—(代表?),。。大,会、业主委员—会应当配合公安、城!管等行政管理部【门与社区居民委【员,会协作共同做好物业!管理区域的社会治】安、环境卫生—。等相关工作》  : 业:主(代表)》大,会、业主《委员会应当配—合,。社区:居民委员会依法履】行,。自,。治管理职责》召开:业主(代表)大会】业主:委员会应当告知社区!居民委员会并—听取其建议会—。议作出?的决定?。应,当书面告知社区【居民:委员会   —第二十六条 物业】管理区域内可—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!(镇人民《政府)、社区居民委!员会、公安派出【所、业主委员会、】物业服务《企业等单《位参加的联席—。会议:制,度联席会议由街道】办事:。处(镇人民》政府)负责召集【和主持协调处理【物业:管理重大事宜   !。   第三》章 前期物业管【理   《   第二十七条 !新建:住宅区应当实行前期!物,业,管理: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!应当按照物业管理】前期招?投标管?理办:法通:过招投标的方—式选:聘具:有相应资质的—物业服务企业实【施前期物《业管理并签订—前期物业服务委托】合同前?期物业服《务委:。托合同?应当报所《在地房产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!。  前期物业—管理招投标办法【。由,。。市人民政府》制定   第二十八!条 :物业:管理区?域,由所在?地房产行政主管【部门按照《。下列规定划分 【  (一)新建住宅!区包括分《期建设或《者由两个以》上,单位开发建设—拥有共同配套设施的!应当按照住宅区整】。体规划设《计范围确定为一个物!业管理区域;  】 (二)新建住【宅区由城市道路【、围墙或者其他明】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!然小区并且配套设】施设备、物业—服务用房等独—立,。配置的可以》确定:为多个独立的物【业管理区域; 【  (三《),新建:住宅区内的非住【。宅物业应当与该【住宅区确定为一个】。物业管理区》域;  《 (四)已建成并相!毗连的住宅》区经各自区》域三分之二》以,。上业: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!个物业管理》区域   》物,业管理区域》划定有争议》的房产行政》主,管部门在听》取,相关业主和所在地】街道办事处(镇人】民政府)的意见【后会同城《市规:划行政管理部门【确定   第二【十九条 建设单【位在预(《销)售物业之—前,。应当制定临时管【理,规约临时管理规【约不:得侵:害物业买受人的合】法权益 《  :物,业买受人《在,与建设单位签订【物业买卖合》同时应当对遵守【临,时管理规约予—以书面承诺   临!时管理规约的—效力至业主(代【表)大会审》议通过的管》理规约生效》。时终:止   第三十条】。 新建住宅区的【规划设计应当安【排物业服务用房【建设单位应当按【照不少于规划—许可证载《明,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!面积的千分之七配】置并无偿《提供地?上建:筑物总?面积不足一万—平方米的物业服【务用:房面积不得少于七十!平方米?   物业服务【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!的非居住房屋一般】安排在住《宅区中心区域—或,者住宅区出入口【附近没有配置电梯】的物业物业服务用】房所在楼层》不得高于三》层, ,  物业《服务用?房,。应当进行简单—装修具备水》、电使?用功能住宅区内【配置通讯、有线【电视、网络宽—带、安保预警—等设施的物业服务用!房应当预留端口【具备:正常使用功能—   ?电,梯井、管道井、【楼梯:间、垃圾房(—道)、变电室—、设备间、》公共门厅、过道、地!下室:、车:库,(棚)、人防—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!不足二点二米的房】屋不得计入》物业服务用》房面积 《  第三十一—条 :物业服务用房的所】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!设,单位在向房》产,行政主管部门申【领商品房预》售许可证时》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!房面积?和房:号;在申请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】记时应当先行办理】物,业服务用房》权属登记   【物业服务用房面【积不:计入分摊公》用建筑面《积   物业服务用!房不得买《卖和抵押     ! 第四章 物业【服务企业《和物业服务   】   ?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!业服:。务的:企业:应当具有《独立的法《人资格依法取得【物,业服务企业》资质   第—三十三条 》物,业,服务企业应》当依照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和物—业服:务合同约定提供【物业服务   物】业服务?企业应当提供下【列基本服务项目 】 , ,(一)做好物业【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!的清洁卫生》、垃:圾清运以及经常【性的保洁服务—工作;   (二】),协助有关行》政管理部门维持【物业: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!和治安?秩序做?好值班、《巡逻工作《;  ? (:三,)对物业管理—区域内?公共绿?地进行?日常养护;  【 (四)对物业共用!部,位、:。场地和共用》设施设备进行—日常维修《养,。。护   物业服【务的具体《项,目和服务程度按照合!同约定当事人就【。人身、财产安—全防范方面有特殊要!求的应当在》合同中另行约定【   ?。第三十?四条 物业服务企】业不得?有下列行《为   (一)擅自!改变物业《服务用房和共用【部位、场《地以及共用设施【设备的?用途;  》 (二)擅自占【用、:挖掘物业管理—区域内道《路或者场地损害业】主共同利益;—   (三)擅自利!用物:。业共用部位、场地】和共:用设施设备进—行经营;   (四!)物:业服务合《同终止时拒》不,。退出或者《不按照规定移交物】业服务用房》和有关财《物、资料;   (!五)擅自退出物【业管理?区域等不履行物【。业服务合同的—。行为; 《  (六)擅—自停水?停电;?   (七)其他严!重损害?业主权益的情—。形   第》三十五条 前期物】业服务?合同由建设》单位选聘《的物:业,服,务企:业与业?主,签订;物业》服务合同由业主委】员会和物业服—务企业签《订  ? 第三十六》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!同期满?后业主?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!。。建设单位继》续委:托物:业服务企业管—理 :  前期物业服务合!同期限?。未满业主(代表)】大会召开并选聘【物业服务企》业的自业主》委,。员会:。与,物业服务企业签【订的物业服务—合,同生效?之日起前期物业服】务,合,同终止   第三】十,。七条 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!。同到期?。的三个月《前根据业主(代【表)大会的决定【将续:聘或:者新聘物业服—务企业的情况书面】通知:物业服务企业  】 物:业服:务企业决定不再【续签物?。业服务?合同:的应:当在合同到期的三】个,月前书面通》知业:主委员会同时报告物!业所在地社区—居民委员会、街【道,。办事处(镇人民【政,府)和房产行政主】管部门  》 ,物业服务合同期满】业主(代《表)大会《。没有作?出变更?。决定的原合同延续】至新的物业》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!  第三《十八:条, 物业服务》合同尚未《到期因物业服务企】业不履行合同的【由业主委员会经业】主(代表)大会【同意提前解》。除物业服务合同该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】在合同解除之日起】七日内退出》物,。业,管理:区域   因物业】服务合同纠纷物【业服务?企业要?求,退出物业《管理区?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!。。书面通知业主委员】会、:。社区居民委》员会、街道办—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和房产行政—主管部门并》在,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公:。告 : ,。。 第三十九条 物业!服务收费应》当遵循公开、—合理和质价》相符:的原:则   前期物业服!务收费按照招—投标确定的标准【收,取,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!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!业,。主(代表)大会决定!由业主委员会和【物业服务企业协商】确定   物业服】务收:。费实行?明码:标价服务内容、收费!项目、标准以及收】费办法应当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!目位置公《布每半年或者一年向!业主、非业主使用】人公布物《业小:区经:营,性设施经《营收支情况接受【业主、?业主委员《会、非业主使用【人和价格行政—管理部?门的监督《   物业服务企】业未经业《主、非业主使—用人同意不得预【收超过六个》。月期限的物》业服务?费不:得收取一《年以:上押金、保证金【等费用   第四十!条 建设单位—应当对?共用场地、设—施设备单独配—置水、电等计—量器具?物业服务《企业应当定期—公布共用场地、设施!设备消耗的水、【电数量及其金额按照!实际支出和约—定的收费方式向全】体业主合理分—摊但物?业服务合同》另有:。约定:的除外   物业的!电梯、水泵、—中央空调《等设施运行费及【公共照?。明、公共用水等纳入!代收代交费用的由】物业服务企业单独】列帐合理、公—开分摊具体》。分摊办法在物业服务!合同中约定》 ,  电梯起始层的】业主不?承担电梯运行—费(电梯起始点设】。在地:下层的除外)但应】当承担维修、更【新改造费用   第!四十一条 物业【管理区域内业主【共,有的汽车车位其【停放服?务收:费标准在政府指【。导下由业《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!一以上的业主同意】后确定?业,主委员会未成—立的收?费标准应当按—照价格行政管理【部门的规《定执行   —公安、消防、抢险、!救护、?环卫等特种车—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!。管理区域内停放【的不得收取停车费】   第四十二条 !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、!公共场地《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!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!。关业主、业主(代】表)大会的》。同意后按照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!得收:益归全体业》主所有其中》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!物业服务费》百分之七十》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!物业服务合同—另有约定的除外【   共用设—施、设备报废后【的收益?应,当用于?补充专项维修资金】或者:抵充物业服务费【也可以按照》。业主(代表)大【。会的决定使用   !第四十三条》 物:业管理区域内供电】、供水、供》气、供热《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!单位应当向最终【用户收取《有关费用物》业服务企业》接受上述单位委【托代收费用的—不得向业主》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!。。用   物业服【务,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!物业服务《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!的,其他:部门和单位》不得:重复收取性》质,和内容相同的费用】。。。      第【五章 物业的移交】和接:。管  ?。。。。    第四十四条! 受:。建设:单位委托的物—业服务企《业在承接物业时应】当对物业共用部位】、共:用设施设备进—行查验在办理物【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!设单位除移交物业】服务用房外还—。应当向?。物业:服务:企业移交下列材料】   (一)规划】、竣工总平面图单体!建筑、结《构、设备竣》工图配套设》施、地下管网工程竣!工图等竣工验收资】料; ?  (二)共用设施!设备的清单及安【。装、使用和维护【。保养等技术资料; !  (三《)物业质量保—修,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!文件;   (四)!业主名册;   】(五)物业服务【所必需?的其他资料》   ?物业:服,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!业服:务,合同终止时将—上述:材料和物业服务【用房移交给业主【委员:会或:者业主委员会选聘的!物业服务企业  】 第四十《五条 业主委—员会应当在新—一届业主委员—会行使职权》的同时将其使用、保!管的所有文》书、财物、印—。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!员会并做好其他交】接,工作 ?  :。对不按?时移交的《街,道办事处《(镇人民《。政府)?和所在地《。房产行政主管—部,门应:当督促其《移交:;对拒不移交的新一!届业主委员会可以】请求辖区内的公【安机关协助》移交   业主委】员会委员资格—终止的?应当:自,终止:之日起?。三日内将其使用【、,保管:的,。文书、印章以及其】他属于全《体,业主所有《的财物?。移交业主委员会【   第四》十六条 物业服务】企,业更:替的原物业服—。务企业应《当向业主委员会【。完整移交《。。。有关物业、》财物和档案》资料配合新》的物业服务企业【。做好交?接工作     】 ,第六章? 物业?的,使用:和维护     】 第四十七》条 :物业管理区域内【规划:用于停放汽车的车】位、车库应当—首先满足业主、【。。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!尚未出售的》。停车位、车库—业,主、非业主使用人】需要承租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!空余:的,可,。以临时出《租给:物业管理区域外的】单位、?个人;?。承,租人可以使》用,物业管理《区域内的公共道路 !。  地下停车位【尚有空余《的,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!新辟规划以外的【停车位地下》停车位?不足确?。需利用业主》共有的道路》。或者其他公共场【地作为停《车,。位的应当《经业主(《。。代,表)大会或者业主】委,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!消防等相关手续 】  物业管理区域内!停放车辆不》得影响道路通—行、阻碍特》种车辆执《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!设施设备《   第四》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、!挖掘物业管理区【域内的道路、场【地、绿地或者占【用,其他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设备【确需临时占用、【挖掘的应当采取措施!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!原状造成损失的【应当依法赔偿  】 因维修物业—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!需临时占用、挖掘】的,应,当征得业主委员【会、物业《服务企业和利害关】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!理相关手续;物业】服务企?业,。确需临时占用、挖】。掘的应当征得—利害关系人和业主】委员会同意》事先在物业》。管理区域《内公告并依法办【理相关手《续   《供电、?供水、供气、供【热、:通信、?有线:电视等?单位因维修、养护】、,改建:。、扩:建等需要临》时占用、挖掘的应】当事先?告知业?主,。委员会和物业服【。。务企业?在物业管理》区域内公告并—依法:办理相关手续—。   第四十九条 !物业管理《区域内?的道路、给排—水设施?和绿化的养护以及】路灯、公《共卫生?设施的管理和生活】垃圾的?清运责任《范,围由各县级》市、区人民》。政,府确定   第五】。十条 业主、—非业主使《用人不得违反法律】、法规以《及临:时管理规《。约、管理规约将【住宅改变为经—营性用?。房业主、非业主【。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!经营性用房的除【遵,守法律?、法规以《及临时管理规约【、管理规约外—应当首先经有—利害关?系,的业主书《面同意并依》法办理相关手续  ! 物业管理区域【内禁止下列行为  ! ,(一)将《。车,库用于居住、生【产经营;  — (二)人均—承,租建:筑面积低于》十,二平方米出租住宅;!   (三》)损坏房屋承—重结:。构私搭?乱,建; ?  (四《)侵占?绿地、?毁坏:绿化;  》 (五?)随:意倾倒或《者抛:弃垃圾?、杂物堆《放易燃易爆、剧毒】、放射?性物品排放有—毒,有害物质或者—发出:超标准?的噪声和振动; 】  (六)擅自摆摊!设点无序《停放车?辆;   》(七)在建筑物、构!筑物或者树木上乱】悬挂、?乱张贴、乱涂写、】。乱刻画;   (八!),。在,消防通道《上设置路障损—坏或:者挪用消防》设施;   (【九):违反法律《、法规和临时管理】规约、管理》规约:的规定?饲养动物;  【 (十)法律、法】规和临时管理—规约、管理规约【禁止:的其他行《。。为   物业服【务企业发《现,违反前款规定的行】为,应当劝阻、制止并】督促改正《拒不改?正的:应当及时告》知,业主委员《。会和有?关行:政管理部《门   第五十【一条 业《主或者非业》主使用人进行物业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!律、法规遵守临时】。管理规约《、管: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!同的约定   【物,业,服务企业对》违反法律、法—规和临时管》理规约、管理规约规!定,的装:饰装修行为应—当劝:阻、制止并及时【。报告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?依法处理   第五!十二:条 :业主转?让物业时应当按【照合:同约定交《清物业服务》费用:。其对共有部分享【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!的,。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!   ?业主转让或者出【租物业时应》当将:。临时管?理规:约或者管理规约【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!者承租人并》自物业转《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!。签订之日起》十,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!者出租的《情况告知业主委员】会和物业服》。务企业   —承租人应当遵守【。临时管理《规约、管理规—约  ? 第五十三》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!按照下列《规定划分   (】一)业主专有—部分由业主自行维】。修;毗?连部位?由相邻业主》共同:维修   (二)】单幢房屋整体共【。用部位、共用—设施设备的》维修、?更新、改造由该幢】房屋的?业主按?照拥有?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!。积,比例承?。担   (》。三):单幢房屋有》两个或者两个—。以上单元单》元内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设备【的维:修、:。更新、改造由单元】内的业主按照—拥有专有部分房屋】建筑面积的比—例承:担;涉及两个—或者两个以上—单元共用部》。位、共用设》施设备?。的维修、《更新:、,改造: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!单元的业主按—照拥有专有部分房】屋建筑?面积的比例》承担   (—四):。。单幢房屋不上人【屋顶的维修由屋顶庇!护,范围:。下的:业主按?拥有:专有: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!比例承担   【(五)单《幢房屋可上人—屋顶(包括屋面【和周边围《护)为各《层共用的由屋顶【庇护范围下各层业主!。按照拥有专有—部分:房,屋建筑?面积的比例承担;为!若干:层(户)使用—的,由使用层《(户)的业主按照拥!有专有部分》房屋:建筑面积《的比例承担  【 (六)住宅—区内共用《设施设备的维修【、更新、改》造由全?。体业: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!房屋建筑面积的【比,例承担?   属《于人为损坏的由【损坏者?负责修复;造成损】失的应当《赔偿   第五十】四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国家—规,定的保?修期限和保修范围】承担物业的保—修责任  》 ,业主、业主(代表)!大会、业《主,委员会对其负有维护!责任的?物业应当按照—有关规定和临—时管:理规约、管理规【。约以:及住宅养护标准【定期维修养护  】 物业服《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!服务合同对物业【定期维修养护 【  物业《。。出现安全隐》患、危及《公共利?益以: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!。任人应当及时维修】养护;责任人—不履:行维修养《护义务的经业主【委员会同意或者按】照,临时管?理规约?、管理规约》由,。物业服务《企业维修《养护或者采取应【急,。防范:措施费用由责—任人承担   【业主、建设单位和物!业服务?企业进行维修—养护时有《关业主和非业—主使用人《应当予以配》合   第》五十五条 依—照法律、《。法规、规章和有关】技术标准规定应当紧!急维:修但相关业主不能】及时统一意见的街道!。办事:处(镇?人民政?府)和房产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督《促业主和业》主委员会或者相【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!可以先行组》织维:修或者救《助有关费《用,经审核或者审—计后:由,相关业主《分摊或者从专项维修!资金账户中列支并】向业主公示  【 第五?十六:条 物业管理—实行专项维修资【金制度业主应当按】照规定交纳》专项:。维,修资金   —专项维修资金属【业,主所有专项用于物】业保修期满后物业】共用:部,位、共用《设施:设备:的维修和更新、改】造不得挪作他用  ! 业主可《。以凭:本,。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!专项:维修资金缴存—、,使用以?及账面余额情况  ! 专:项维修资金》。。的收取、使用、管理!办法由市人民政【府,另行制定    】  第?七章 法律责—任      第】五十七条 业主、非!业主使用人》违反临?时管理规约》、管:理规约?。、物业使用规定【和,物业使用管理维【修规定造成损害的应!当承担相应的法律】责任   业主、】非业:主使用?人未按时交》纳物业服务费用的】业主委员会》。和物业?。服务:企业可以催交;【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!业服:务企业加收滞纳金】;,对于:超过三个月不—交,纳物业?服务费用的》物业:服务企业可以—。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讼   第五】十八条 《业主(代表)大【会、业主委员会作】出的决定违反—法律、法《规,的房:产行:政主管部门或者【街,道办事处(镇人民】政府)应当》责令:其限期?改正或?者撤:销其决?定并通告全体业【主   业主(【代表)大会、业主】委员会作《出的决?定侵害?业主:合法权益的受侵害】。。的业主可《以请求?人民法院予》以撤:销,   第五十九【条 建设单位—和物业?服务企业违反本条】例规:定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房产行—。政主管部《门予以处罚 —  (一)》建设单位或者物【业服务?企业不协助业主【(代表)《大会筹备工作的【。责令:其协助并可处以三千!元以上三万元以下】的罚款?;   (二)建】设单位不《承,担首次?业主(代表)—大会筹备、成立费】用的责?。令其承担有关费用】并可处以五千元以】上,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   (三—)建设单位提供的】物业服务用》。房不符合《。本条例规定》。的责令其改正—并可处?以十万元以上五【十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   》(四)建设单位未】。对共用场地》、设施?设备单?。独配置水、电—等计量?器具的责令其改【正并可处以二万元】以上:十,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  — (五)建设单位拒!绝将:未售出的车位出租给!业主、非业主—使用人使用的责【令其改?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!上十万元以下—的罚款;   (六!)物业服务企业擅自!退出物业管理—区域的责令》其改:正并可?处以五万元以上十】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逾期仍《不改正的依法—吊销其资《质证书   第六】十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法律、法【规已有处罚规定的】从其规定   【第六十一《条 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及其》工作人员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、玩忽职守的由其!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。门对负有《责任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!事责任?      —第,八,章 附 则 —     第—六十二条 本条例】所称业主是指房屋】所有:权人   》。本条例所《称物业是指》房屋及其附属的【设施设备和相—关场地   本条】例,所称物业《管理:是,。指业主和物业服务】企业按照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】。对房屋及配套—的设施设备和相关】场地进行维》修、养护、管理维】护相关区域内—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!。活动   本条【例所称自助管理【。是,指业主不聘》请专业物业服—务企:。业自发组织》、自行实施管理物业!的方式?   本条例所称前!期物业管理是指【业主(代表》)大会选聘物业【。服务企?业之前由建》设单位选《聘物业?服务企业《实施的物业》管理   本条例所!称共用部位》是指:物业管?理,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!或者单幢物业的业】主、非?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!的公共门厅》、楼梯间、》。电梯间、管道—井、设备间、过【道、公共停车位【、房屋承重》结构、?户外墙面、》屋面:和,道路、场地》、,绿地等部位》   本《。条例所称《共用设施设备是指】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属,于全体?业主:或者单幢物业—的业主、非》业主:使用人共同使用【的供水箱《、水泵、排水管道、!窨,井、化粪《池、:垃圾:箱(:房)、电梯、楼道照!明设施、小区道【路照明设《施、安全防范智【能系统、避雷装置、!单元防盗门、文化体!育设施?和区域围护等设施】设,备   第六十三】条, 市人?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!例制定实施细则 】。  市房产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拟定大—会,。议,事规则、临时—管理规?约、管理规约和物业!服务合同《等示范?。文本:提供给物业》管,。理相关各方作为指导!规范   第六十】四条 ?工,业厂房、办公楼【。、商:场、医院、》学校等非住宅的物】业管理?参照:本,条例执?行   《第六:十五条? 本条例自2008!年1月1《日,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