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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,州,市住宅区物业管【理,条例   (20】07年8月》23日苏州市第【十三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十:六次:会议:制定 ?2007年》9月:2,7日江苏省第十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三十二次会】议批准 根》据2016年4【月25日苏州市第】十五届人《。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二?十八次会《议通:过2016年—5月26日江—苏省第十二》。届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?委,员会:第二十三次会议【批准的苏《。州市人民《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关》于修改〈《苏州:市市政设施管理条】例,〉等9件地方性法规!的决:定修正)《   ?   第一章 总】 ,则,  :    第一条【 为了规范住宅【区物业管理活动维】。护当:事人:的合法权益营—造,良好的生活环—境根据中华人民【共,和,国物权法、国务院物!业管理条例、江苏】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!关法律、法规—结,合本市实《际制定本条》例 :  :第二条 本市行政】区域内住宅》。区的物业管理活动】适,用本条例《   第三条 业主!可,以委:托物业服务企—业实施专业化、市场!。化的物?业管理也可以—采取自助《管理方?式自行对物业进【行管:理   第四条【 市和县级市、【区房产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物业管【理,活动的管理和监【督工:。作  ? 街道办事处(镇】人,民政府)《履行本条例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】。调物业管理与社区】建,设之间的关系协助】房,。产行政主管部门对】物业管理进行指【导和监督   市和!县级市?。、,。区人民政府》及其:规划、建《设、城?管、环保《、工:商、价格、园林绿】化、财政、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做好物业管理的监】督管理工作   第!五,条 物业管理协会是!物业服?务行业的自律—组织主?要,负责:制订物?业服:务行业?行为规范组织物【业服:务行业从《业人员的业》务,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!。争议办理《房产行政主》管部门委托的—其他事项     ! 第二章 业—主、业主(代—表)大会和业主委】员会      】第六条 《在物业管理活动【中业:主享有下列权利【  : (:一)按照物业服务合!同的约?定接受物业服务企】。。业提供的《。服务依法使用—物业: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设备;   (】二)享有业主代【表、:业主委员《会,委员的选举权和被】选举权;   (】。三)参加业主大会】会议行使投》票权和?表决权?; :。  (四《)提议?召开业主大》会或者业主代表【大会(以下简称业】主〈代?。表〉大会)》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!项,提出建议;  【 (五)对物业共用!部位、共用》设施设备和》相,关场地、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!情况享有知情权和】监督:权;   (六【),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!作和物?业服务?企业履行物业—服务合同;》   (七)要求】其,他业主、非业主使】用人停止侵害公【共利益的行为; 】  (八)法—律,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权利   》在物业管理活动【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!义务 ?  (一)遵守【临时管理规约、管】理规约和业主(代】表):大会议事规则(【以,下简称大会议事【规则:)支:持物业?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!务合同和《物业管理制》度实施物业》。管理活动《;   (二)遵守!物业管理区》。域,内,物业:共用部位和》共用设施设备的使】用、公共秩序和【环境:卫生:的,维护等方面的规章】制度;   (【三)执行业主(代表!)大会的《决定和业主》(代表)大会—。授权业主《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!   (四)按时】交,纳,物业服务费用—不得拖欠《、拒付?;   《(五:)按照国《家,有关规?定交纳专项》维修资金; —  (六)不得损害!。公共利益和他—人合法权益; 【 , (七)《法律:。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义务》   第七条 一个!物业管理区》域成立一《个业主(代》表)大?会由一个物》业服务企业实施物】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!区域的地《上、地下建筑—物、设施设》。备和相?关场地不得分割管】理   第》八条 物业管理【实行业主(代表)大!。会制度业主》通过:。业主(代表)大会】和业主委员》会,行使物业管理权【   业主大会由物!业管理区域内全【体业主组成   】业主较少《的经全体业》主,一致同意决定不成】立业主?大会的由全》体业:主,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!职责   业主户】数,超过一百户的业【主可以决定成—立业: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!大会的职责   第!九,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!业主按照比例—推选的代表组成业】主代:表一般不《少于三十人》每幢:至少有一《名业:主代表  》。 业主代表在参加业!主代:表大会前就业主【代表大会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】。书面征求《所代表的业主的意】见;凡需《全体业主投票—表决的业主的—赞同、反对及弃权】的选票经本》人签字?后由业主代表提【交,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!  第十条 物业】管理区域符合—下列情形之一的应】当召开首次业主(代!表)大会  — (一)已交付使用!物业的建筑面积达】到物:业管理区域建筑面】积百分之五》。。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!分之三十《。。不足:百,分之五十但交付【。使用已超过一年【的;   (二)】同一物业管理—区域内分期开发【。的住宅区《已交付使用》物业:的建筑面积未达到】百分:之三十但交付使用】已超过两年的—   ?第十:一条 业主》(代表)大会—由业主负责筹备【。首次:业主:(代表)大会的筹】备,工作在房产行政主管!部门的指《导下由物《业所在地街道办事】处(镇人民》政府:)组织业主》推荐产生筹备组 】  物?业管:。。理,区域符合第十条规定!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前!。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及时:书面告知《街道办事处(—镇人民政《府)街道办事—处(镇人民政府【)应当在《收到书面告知—之日起三十日—内负责组织、指导】、协调成《立首:次,业主(代    】  表)《大,会筹备组未》及时书面告知的街道!办,事处(?镇人:民政府)应当主动】组织:、指导、协调—成立首次业主(代表!)大会筹备组  】 筹备组的》人数为五至九—人的:单,数其中街道》办事处(镇人—民政府)和建—设,。单位代表各一名筹】备组:的组长由街道办【事处(?镇人民政府)—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!组,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!应当在?物,业管理区域》内,公告 ?  建设单位—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!应当向筹备》。组提供业主名册、】物业建筑面积以【及物业出售和交【付使用?时间:等文件资料并且提供!必要的人《力、场地支持 【 , 首次业主(代【表)大?会筹备、成》立的:费用由建设单位【承担   第—。十二条 筹备组【履行下列职责—   (一)确定】首次业主(代表)】大会会议召开—的时间、《地点、?。形式和内容;   !(二)确认业主身】份;   》(三)提《出业主委员会委【员候:。选人产?生办法以及》建议名单并》征求业主意见; 】  (四)拟订大会!议事规?则和管理规约等【草案并征求业—主意见?; :  (五)》做好召开会》议,的其他准备工作【   ?前,款第(?一)项至第(四)项!。的内容应当》。。在会议召开十五【日前在物《业管理?区域内?公告   第—十三条? 业主?(代表?。。)大会依法管理物业!管理区域内全体【。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!对全体业主负责【   业主(代表)!大会依法决定—下列事项   【。(一)制定和修改大!会议事规则》;   (二—。)制定和修改建筑物!及,其附:属设施的管理—规约;   (【三,)选举业《主委员会或者—更换业主委员—。会委:员;   (四)】选,聘和解聘《物业服务企》业或者其他管理【人; ?  :(五)筹集和使用建!筑,物及其附属》设施的维修资—金;  《 (六)改建、【重建建?筑物及其《附属设施《; :  (?七)有关共》。有和共同管》。理权利?的其他重《大,事项 ?  业主(代表【)大会或者业—主委:员会的决定》对全体业《主和非?业主使用人具有【约束力   第【十,四条 业主(—代表)大《会,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!论或者书面征求【意见的形式也可【以采取集体》讨论与书《面征求意见》相结合?的形式召开采用【书面征求意》见形:式时应?当将征求意见—书送:交每:一,位业主;无法送达的!应当在物业管理【区域内公告  【 业主(代表)【。大会会议《应当有?物业管理区域—内专有部分占—建筑物总面积过【半数的业主且—。占总:人数过半数的—。业主:或者过半数的业【。主,代表参加《业主(代表)大会】作出:。的决定应当经—过物业管理区域内】专,有部分占《建筑物总面积过半】数的业主且》占总:人数过半数》的业主?同意:并且:在物业管理区域【。内公告其《中筹集和使用建筑】物及其?附属设施的维修【资金改建、重—。。建建筑物及其附【属设施的应当经过】物业管理《。区,域内专有部》。分占建筑物》总面积三分》之,二以上的业主且【占总人?数三分之二以上【的业主同意 —。  首次业主(代表!)大会通过大会议事!规则和管理规约可以!由大会筹《。备组征?得物:业管理?区域内专有部分占】。建筑物总面积过半】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!过半数的业主同【意   逾期不参加!投票业主的投—票是否计《入已表决的多数【票数由大会议事【规则:确定 ?  第十五条 业】主(代?表,)大会?会议分?为定期会《议和临时会议由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!定,期会议应《当按照大会议事规则!。的规定?召开 ? 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业主《委员会应当在十【五,日内召集临时会议:!   (一)—经百分之二》十以上的业》主联名书面》提议的;   (二!)发:生重大事故》或者:紧急事件需》要及时处理的;  ! (三)大会议【。事规则或者》管理规约《规定的?其他:情形   》提议召开业主(代】表)大会临时—会,议的应当提交—书面建议、联—系方:式,和物业权《属,证明业主委员会应】当核实提议》人的业主《。身,份不符合要求—的其提议无效—   业主委员【会逾期不召》集会议的房产行【政主管?部门责令限期召集】;,。经责令仍未召集【的业:主,。可以申请《街道办事《处(镇?人民政府)》。召,集  ? 第十六条 —。。业主委?。员会:是业主?(,代表)大会的常【设执行机《构履行下列职责  ! (一)召集和主】持业主(《代表)大会; 【。  (?二)执行业主(代】表)大会会议的决议!、决定; 》  (三)签订并】履行物业服务合【同督促物业服—务企业履行》物业服?务合同?督促业主《按,时交纳物业服务【。费;   (四)】制定:重大维修《工程:项目年度计划监【督公共事务》管理制度的》执行协调、处—理涉及?物业管理《的公共事务》。;   (五—)监督?物业服务企业—对物业共用部位、】共用设?施设备的经营—情况;?   ?。(六)审《核并公布物业—服务企业经》第三:方审计的本物—。业管理区域》的财务报告;—。   (七)—。听取业主的》意,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!约,的实施;《   (八》)接受业主、业【主(:代表)大《会和有关部门的【监督;  》 (九)《。法律、法规规定和】。业主:(代表)大会赋予】的其他职责》   业主委员会不!得从事经营活动【   第十七条 】业主委员《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!开一次?经业主委员》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!。之,一以上业《。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!以召开?临时会议业主委员】会会议由《主任或者《主任委托的》副主任?召集会议《应当有?过半数委员出席方】能召开作出决定应当!经,业主委员会委员过】半数:通过方为有效业主】委,员会会议《应当有?书面记录经》出席会议的委员【签字后存档 —。。  第十八条 业】主委:员,会,委员应当从》本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具备以》下条件的业》主中选举产生—   (一)具【有完全民《事行为能力; 【  :(二)遵守有—关法律、法规—和大会议《事规则、管》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!义务; 《  :(,三)热心公益事业】责任心强公正廉【洁具有社会》公信力和组织能【力;   》(四)本《人、配偶《以及直系亲属—没有在本物》业管理区域的物【业服务企《业工作   第十】九条: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!人数:应当:为五至?十五名的单数分期】开发的住宅区达到】成立业主(代表【)大:会条件?时一般选《举五名业《主委员会《委员以后各期—交付使用的》按照大会议事规则】增选委员直至本届业!。主委员会任期届满】重新:选举   业主委】员会的任期由业主】。(代表)《大会决定一》般为三至《。五,。年业主委员会委员】。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!员会在委员中选举产!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!若干名业主委员会可!以聘用专职或—者兼职执《行,秘,。书   业》主委员会《委员辞职应当提前】两个月向《业主(?代,表):大会会议提出书面】辞呈   业主委】员会委员缺》额时按照大会议【事规则补选》但缺额人数超过业主!委员:。会委员半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!主(代表)大会【重新选举   【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!的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在本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公告—   第《二十:条 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经业主》委员会决定业—主委员会委员资格】中止  《 (一)不再是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】主的;   (【二)丧失履行—职责能?力的;   (三)!索取、收受》物,业服务企《业,或,者相:关单位、个》人,财物和报酬》。的;   (四【)不遵守管理规约】、拒不履行》业主义务的; 【  (五)无—正当理由《连,续缺席?三次以上业主委员】会会议的;   】(六)提《出,书面辞呈的;  】 (七)其他—原因不宜继续担【任业:。。。主委员会委员—的,   委员》资格中止的业主【委员会应《当提请?业主(代表)—大会:审议决定终止资格】并在物业管》理区域?内,公告 ?  第二十一条【 业主委《员会应当自选—举产生之日起三【。十,日内持下列材料向】物业所?在地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?备案   (一)】业主委员会》备案申请书》;  ? (:二)业主委员会【委员名?单;   (三)大!会议:事规则和《。管理规约;   】(四)首次业主(】代表:),大,会会议?。记,录;:   (五)其【他应当提《供的材料  — ,业主委员《会应当对《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!。性,负责   房产行】政主: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备案申请之日起十!五日内完成备案【并且抄送物业所【在,地街道办事处(镇】人民政府)经备案的!业主委?员会其选举》产生之日《为成立日期业—主,委员会凭备案证【明申:请刻制印章并且保管!、使用  》 备案的《有关事项发》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!应当及时书面报告】所在地房产行政【主,管部门 《  第二十二—条 业?主委员会任期届满】三个月?前应当召集业主(代!表)大会选举产【生新一届业主委【员会新?一届业主委员会自】原业主委《员,会任期?届满后履行职责 】。  业主委》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!月尚:未召开?业主(代表)—大会产生新一—届业主委员会的由】物,业所在?地街道办事处(镇人!民政府)和房产行政!主管部门《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!一届业主委》员会产生《之,。前原业主委》员会继续履》行职责  》 ,第二十?三条 ?业主委员《。会委员集体》提出书面辞呈的【应,当协助街道办事处】(镇人民政府—)和业主建》立筹备组召开业主】。(代表)大》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!业主委员会》   业主委员【会违反法《。律、法规和》管理规约严重—损害多数《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影!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!定的应当《停止活动《所在地的房产行政】主管:部门应当会同街道】办事处(镇人—民政府)《组织召开业主—(代表)大会会议】重新选?举业主委员会  】 ,第二十四条 —业主(代表)大【会和业?主,委员会日常工作经】费由全体业主—承担可?以从物业共用—部位、?。共用设施《设备经营《收益中列支》也可以由全体业主】分摊  《 经费的筹》集、管理《。和使用由大会议事】规则具体规定业【主委员?会应当?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公告筹集》和使用情况接受【业主的监《督 : , 第:二十五条 业主(代!。表)大会、业—主委员会应当—配合公安、城管等】行政管理部门与社区!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!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!社会治安、环—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! , 业:主(代表)》大会、业《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!区居民委《员会依法履行自【治管理职责召开业主!(,代表)大会业主委】员,会应当告知社区居】民委员会《并,听取其建议会议【作出:的决定应当书面【告知社区居民委员】会  ? 第二?十六条? ,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可《。以建立由街道办事】处(镇人民政府【)、社区居民—委员会、公安派出所!、业主委员》会、物业服》务企业等《单位参?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!席会议由街》。道办事处(镇人【民政府)负》责召集和主》持协调?处理物业管理重【大事:。宜   《   第三章 【前期:物,业管理 《 ,    第二—十,七条: 新建住宅区—应当:实行前期物》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!设单位应当按照物】业,管理前期《招,投标管理办法—。。通过招投标的—方式:选聘具有相应资【质的物业《服务企业实》施前期物业》管理并签订前—期物业服《务,委托:。合同前期物业—。服,。务委托合同应—当报所在地房产行】政主管部门备—案  ? 前期物业》管理招?投标办?法由市?人民政府制定  】。 第二?十八条 物业—管理:区域由所在地—房,产行政?主管部门按照—下列规定划分—  : (一)《新,。建住宅区包括分【期建设或者由—两个以上单位开发】建设拥有《共,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!照住宅区整体规划设!计范围确定》为一个物业》管理区域《;   (二)新】建住宅区由城市道】路、围墙《或者其他明》显标识分割》成多个?自然小区《并且配套设施设【备、:物业服务用房等独立!配置的可以确定为】多个独?立,的物业管理区域; !  (三《)新建住宅区内的】。非住宅物业应当与】该住宅?区确定为一个物业管!理区域;   (】四)已建成并—相毗连的住宅区经】各自区域三分—。。之二以上《业,主,同意可?以归并为《一个物?业管理区《域   物业管理】区域划定有争议的】房产行政《主,管部门在听》取相关业主和所在】地街道?办事:处(镇人民》政,府):的,意见后?会同城市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!。定  ? 第二十九条 建设!。单,位在预(销)—售物业之前应—当,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!时管理规约不得侵】害物业买《受人的合《法权益   物业】买受人?在与建设单》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!时应当对《遵守临时管》理规约予以书面承】诺 :。。  临时管理—规约的效《。。力至业主(代表【)大:会审议通过》的管理规约生—效时终止《   第三十—条 新建住宅—区的规划设》。计应当安排物业【服务用?房建设?单,位应当按照不少于】规划:许可证载明的地【上建筑物《总建筑?。面积的?千分之七配》置并无偿提供地上】建筑物总面积不足一!万平:方米的物业服务【用房面积不得—少于七十平》方,米   物业服务】。用房应当是地—面以上的《。非,居住房屋一般安排】在住宅区《中心区域或》者住宅?区出入?口附近没有配置电】梯的物业物业服务】用房:所在:楼层不得高于三层】   物业》服,务用房?。。应当进?行简单装修》具备水?、电使?用功能住宅区—内配置通讯》、有线电视、网络】宽带:、安:保预警等设施的物业!服务用房应当预留】端,口具备正《常使用功能 —。。  电梯井、管道井!、楼梯?。。间、垃圾房(道【),、,。变电:室、设备《间、:公共门厅、过—道,、地下室、车库【(棚)、人防—工程:等以及室内》。层高不足二》点二米的《房屋不?。得计入?物业服务用房—面积   第三十一!条 :物业服?务用房?的所有权《属于全体业主—建设单位《在向房产行》政主:管部门申领商品【房预售许可证—时应当注明物业【服务用?房面积和房号;在申!请房:屋,所有权初《始登:记,时,应当:先行:。办理物业服》务用房?权属登记 》  物业服务—用房面积《不,计入分摊公》用建筑面积 —  物业服务用房】。不得买?。卖和抵押 》     第四章】 物业服务企业【和物业服务》      —。第三十二条 —从事物业《服务的?。企业应当具有独立】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!物业服务企》业资质   第【三十三?。条,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依,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物【业,服务合同约定提【。供物业服务   物!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!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!  (一《)做好物业管—理,区域内公共场所的】清洁卫生、垃圾【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!洁服务工作;   !(二)协助有—关行政?管理部门维持—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公共秩《序,和治安秩序》做好值班、巡逻【工作;   (【三)对物《业管理区《域内公共绿地—进,行日常养护;—   (四)对【物业共用部》位、场地和》共用设施设备进行】日常维修养护  】 物业服务的具体项!目和:服务程度《。按照合同约定—当事人就人身—、财产安全防范【。方面:有特殊要求的应【当,在合:同,中另行约定   第!三十四条 》。。物业服?务企业不《得有下列行》。为   (一)擅】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!和共用?部位、?场地以及共用—设施:设备的用途; 【  (?二)擅自占用、【挖,掘物业管理区—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!害业主共同利益;】。   (三)擅【自利:用物:。。业共用部位、场【。地和共?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!;   (》四,)物业?服务合同终止时【拒不退出或者—不按照规定》移交物业服务—用,。房和有?关财物、资料; 】 , (:五,)擅自退出物—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!物业服?务合同的行为;  ! (六)擅自—停水停电《;   (七—)其他严重》损害:业主:权益的情形   】第三十五条 前期】物业服务合同由建】设单位选聘的物业】服务企?业与业?主签订;物业服务】。合同由业《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!企业签订   【第,三十六?条 前期物》业,服务合同期满后业】。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!由建设单位》继续委托物业—。服务企业管理  】 前期物《业,服务合同期》。限未满业主(—代表)大会召开【并选聘?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!主委员?。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!。订的物业服务合同】生效之日起前期【物业服务合同—终止   第三十】七条 业主委员会】应当在物业服—务合同到期》的三个月前根据业】主(代表)大会【的决定?将续聘?或者新聘物》业服务企业的—情况书面通知物业】服务企业   物】业服务企业决定不】再续签?物业服务合同的【。应当在合同》到期:。的三个月《前书面通知业主【委员:会同:时报告物业所—。在地社区居民—委员会、街》道办事处(镇—人民政府)和房【产行:政主:管部门   —物业服?务合:同期:。满业主(代表)大】会,没有:作,出,变更决定的原合【。同延续?至新的物业服务合】同生效之日   】第三十八条》 物业服务》合同尚未到》。期因物?业服务企业不履行】合同的由业主委员】会经业?主(代表)大会同】意提前解除》物业服务合》同该物业服务企业应!当在合同《解,除之:日起七日内退—出物业管理》区域:   ?因,物业服务合》同纠纷物业》服,务企业要求退—出,物业管理《。区域的应当提前三个!月书面?。通,知业主委员会、社区!居民委员会、街道】办事:处,。。(镇人民政府)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并在物业《管理区域内公告 】  第三十九条 物!业服务?收费应当遵循—公开、合理》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!  前期物业服【。务收费按照招投标】确定的标《准,收取业主委员会【。成立后物业服务【收费:标准根据业主(代表!)大会?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和!物业服务企业协商】确定   物业服务!收费实行明码标【价服务内容、收费】。项目、标准以及收】费办法?应当在物业管—理,区,。域内:醒目位置公》布每半年或者一【年向业?主、非业主使用人】公布:物业小区经营—性设:施经营收《支,情,况接受业主、—业主委员会、非业主!。使用人和价格行政】管理部门的监督 】  物业《服务企业未经业主】、,非业主使用人同意不!得,预收超过六个—月,期限的物业服务费】。不得收取一年—。以上押金、保证金】等费用  》 第:四十条 建设单位】应当对共用场地【、设施设备》。单独配置水、—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!务企业?应当定期《公,布共用场《地、设施设备—消耗的水、电数【量及其金额按照实】际支出和约定的【收费方式向全—体业:主合理分摊但物业】服务合同另有约【定,。的除外   物业的!电梯、水泵、中【。央空:调等设施运行费及】公共照明、》公共用?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!用的由?物,业服:务企业单独列帐【合理、公开分摊【具体:分摊:办法在物《业,服务合同中约定  ! 电梯?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!电梯运行《费(电梯起始点设在!地下层的除外)【但应当承担维—修、更?新改造费《用   第四十【一条 ?物,业管理区域内业主】共有的汽车车位其】停放:服务收费标准在【政府指导《下由:。业主委员会征求【二分之?一,以,上的业主同》意后确定《业,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收!费标:准应当按照价格行政!。管理部门的规—定执行  》 公:。安、消防、抢险、救!护、环卫《等特:种车辆执行任—。。务时在?物业管理区域内停】放的不得《收取停车费   】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!业共用部位、公【共场地和共》用设施?。。设备: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!得相:关业主、业主—(代表)大会的同】意后按照规定办【理有:关手续所《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!有其中百分之三十】用于补贴物业服务】费百分之《七十纳入《专项维?。修资金但物业服务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!   共用设施【、设备报废后的收益!应当用于补充专项】维修资金《或者抵充物业服务】费也:。可以按?照业主(《代表)大会的—决定使?用   第》四十三条 物业【管理区域内供—电、供水、供—气、:供热、通信、有线】电视等单位应当向】最终用户收取有【关费用?物业服务企》业接:受,上,述单位委托代收【费用的不得向—业,主收: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!   物《业,服务企业已接受【。委托实施物业服务】并收取相应服务【费用的?其,他部门和单》位不得重《复收取性质和—内,容相同?的费用 《。     第五章 !物业的移交和接管】  :  :  :第四:十四条 受》建设单位委》托的:物业服务企》业在承?接物业时应》当对物业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设—备进行查验在—办,理,物业承接验收手续】时建设?单位除移交物业服务!用房外还应》当向物业服》务企业移《交下列材料   (!一)规划、竣工总】平面:。图单体?建筑、?结,构,、设:备竣工图配套设施】。、地: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!竣工验收《资料;   (二)!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!及安装、使用和【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!;   (》三)物业《质量保修《文件和物《业使:用说明文件》;   (》四)业主名册; 】  :(五)物《业服务?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!  物业《服务企业《应当在?前期物?业服:务合同?终止时将上述材料和!物,业,服,务,用房移交《。给业主委员会—或者业主委员会【选聘的物《业服务企业  【 第四十五条— ,业主委员会应当在】新一届业主委—。员会行使职权的同时!。。将其使用《、保管的所》有文书、财物、【印章移交新》一届业主委》员,会并做好其他—交接工作   对】不按时?移交的?街道办事处》(镇人民政府)和】所在地房产》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应当督促其》移交;对拒不移【交的新一《届业主?。委员会?可以请求辖》区内的公安机关【。。协助移交 》  :业主委员《会委:员资格终《止的应当《自终:止之日?起三日内将其使用】、保管的文书、印】章以:及其他属于全—体业主所有的—。财物移交《业主委员会 —  第四十六条【 物业?服,务企业更替的—原,物业服务《企业应当向业—主委员会完整移【交,有关物?业、财物和》档案资料配合新【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!。交接工作     ! 第六章 物业的使!用和维护《    《  第四十》七条 ?物业管?。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!。放汽车的车》位、:车库应?当首先满足业主【、非业主使用人的】需要尚未出售的停】。车位、?车库业主、非业主使!用人需要《承租的建设单—位应:当出租仍有空—余的可以《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!。区域外的单位—、个人;承租—人,。可以使用物业管理区!域内的公共》道路 ?  地下停车位【尚有空余的物业管】理区域?内不:得新:辟规划以外》。的停:车位地下停车位【不足确需《。。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!或,者其他公共场地作】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!主(代?表)大?会或:者业主委员会决【定并依法办》理消防等《相关手续   【物业: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!不得影响《道路通行《、阻碍特种车辆【执行任务或者损【坏共用设施设备  ! 第四十八条 任】何,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占用、挖掘物业管】理区域内的道—路、场地、绿地或】者占用其《他共用部位、—共用设施设备确【需临时占用、挖掘】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!安全:并及时恢复原状造】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赔偿  》 因维修《。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!主确需临时占用【、挖掘的应当—征得业主委员会【、物业服务企业【和利害关系人—的同意并依法办理】相关手续;物业服】务企:业,。确需:临时占用、挖掘【的,应当:征得利害《关系人和业主委【员会同意事先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。。告并依法《。办理相关《手续   供—电、供水、》供气、供《热、通信、有线电】视等:单位因维修》、养护、改建、扩建!等需要临时占用【、挖掘的应》当事先告《知业主委《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!。在,。物业管理《区,。域内公?告并依法办理相【关手续 《  第?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!区域内的道路—、给排水设施—和绿化的养护以【及,路,灯、公共卫生—设施的?管理和生活垃圾的清!运责任范围》由各县级市、区【人,。民政:府确:。定   第》五十条 业主、【非,业主使?用人不得违反—法律、?法规以及临时—管理规?约、管理《规约将住宅改—变为经营性》用房业主《、非业主使用人将住!。。宅改:。变为经?营性用房的除—遵守法律、法规【以,及临时管理》规约、管《理规约外应当首先】。经有:利害关系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】依法:办理相关手续  】。 物业管理区域内】禁止:下,列行为 《  (一)将—车库用于居住—、,生产经营;  【 (二)人均—。承租建?筑面积?低于十二平》方米出租住》宅;:   (《三)损坏房屋承重结!构私搭乱《建;  《 ,(四)侵占绿地【、毁坏绿化;—   (五》)随意倾倒或者抛】。弃垃圾?、杂物?堆放:易燃易爆《、剧毒、放射性物】品排放有毒有害【物,质或者发出》超标准的噪》声和振动;  【 (:六)擅自摆摊设【点无序停放》车辆; 《  (七)在—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!树木上乱悬》挂、乱张贴、乱涂写!、乱刻画;  【 (八)在消防通】道上:设置路障损坏或者】挪用:消防设施;   】(九)违反法律【、法规和《临时管理《规约、管理规约【的规定饲养动物【;  ? ,(十)法律、—法规:和临时管《理规约?、管:理规约禁止的其他】行为:   物业服务【企业:发,现违反前款规定【的行为应当劝阻、制!止并督促改正拒不】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!业主委员会和—有关行?。政管理部门   】第五:十,一条 业主或—者非业主使用人进】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!遵守法律、法规【遵守临时《管,理规约、《管理规约和物—业服务?合同的?约定  《 物业服务企业对】违反:法律、法规》和临时管理》规约、管《理,规,约规定?的,装饰:装修:行为应当劝》阻、制止并及—时报告有《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!处理  《 第五十二条 业】主,转,让物业?时应当按照合同约】定交清物业》服,务费用其对》共有部分享有的共】有和共?同管理的权利—和义务一并转让 】 , 业主?转让或者出租—物业时?应当将临时管理规】约或者管理规约【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!者承租人并自物【业转:让合同或《者,租赁:合同签订之日起十】五日内将《。物业转让或者出租】的情况?告知:业主委?员会和?物业服务企》业   承租人【应当遵守临时—管理规约、》管理:规约   第五十三!条 房屋的》维修:责,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!   (一)—业,主专有部《分由:业主:自行维修;毗连【部位由相邻业—主共同维修   (!二)单幢房屋—整体共用部位、共】用设施设备》的,维,修、更新《、改造由该幢房屋的!业主按照拥有专有】部分房屋建》筑面积比《例承担 《  :(三:)单幢房屋》。有两个?或者两?个以上单《元单元内共用部【。。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】的维:修、更新、改—造由单元内的—业主:按照拥有专有部【。分房屋建筑面积【的比例承担;—涉,及两:个或:者两个以《上单元共用部—位、共用《设施设备的维修【、更新?、改造由两》个,或者两个以上—单元的业《主按照拥《。有专有部分房屋建】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!  (四)单幢【房,屋,不,上人屋顶的维修由】屋顶庇护范围下的】。业主按拥有》专有部分房屋建筑】面积的比例承担【   (五)—单幢房屋可上人屋】顶(包括《屋面和周边围护)为!各层共用的由屋【顶庇护范围下各层】。业主按照拥有专有】部分房?屋,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!;为若干层(户)】使用的由使用层(户!)的业主按》照拥有专有》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!比例承担   (六!)住宅区内》共用设施《设备的维修、—更新、改《造由:全体业主按照拥有】专有部分房屋建【筑面积的《比例承担 》  属于人为损坏】的由损坏者负—责修复;造成损【失的应?当赔:偿   第五—十四条 建》设单位应当按照国】家规定的保修期【限和保修范围承担】物业的保修责任 】  业主、》业主(代《表)大会、业主【委员会?对其负有维》护责任的物业应【当按照有关规—定和临时管理规约、!管理规约以及住宅养!护,标准定期维》修养护  》 物业服务企业应】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!对物业定《期,维修:养护 ?  物?。业出现安全隐患【、危及公《共,。利益以?及,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!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!;责任?人不履?。行维修养护义务【的经业主委员—会,同意或?。者按照临时管理【规约:、管理规约由物业】服务企业《维,修养护或者采取应】急防范措施》费用由责《任人承?担,   业主、建设】单位和?物业服务企业进【行维修养《护时:有关业主《和非业主《使用人应当予以配】合,。   ?第五十五条 依【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有关技《术标准规定应当【紧急维修但相关【业主不能及》时统一意见》的,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府)和房产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督促业主》和业主委《员会或者《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!也可以先行》组织维修或者救助】有关费用经审核或】者审计后由相关业主!分摊或者从专项维修!资金账户中列—支并向业主公—示 :  :第五十六条 —物,业管理实行专项维】。修资金制度》业主应?当按照规定交纳专】项维修资金   专!项维:修资金属业主所【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!期满:后物业?共用部位、共用【设施设备《的维:修和更新、改造不得!挪作他?用   业》主可以?凭,本人有效身份证【件查询?。专项维?修资金缴存、使用以!及账面余额》情况   专项维修!资,金,的收取、使用—。、管理办法由市【人民:政,府另行制定》      —第七章 法》律责任  》   ? 第五十七条 业主!、非业主使用人违】反临时?管理规约、管理【规约、物《业使用规定和—物,业,使用管理《维修规定造成—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!的法律?责,任   业主、非】业,主使用人未按时交】纳物业服务费用的】业主委员会和物【业服务企业可以【催交;逾期仍—不交纳的由物业服】务企业加收滞纳金】;对于超过三个【。。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!用的物业服》务,企业可以向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!  第五十》八条 业《主(代表)大会【、,业主委?员会:作出的决《定违反法律、—法规的房产行—政主管部门或—者街道办事处(【镇人民?政府)应当》责令其限期》改正:或者:撤销其决定并通告】全体业主   业主!(,代表)?大会、业主委员【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!主合法权益的受侵】害的业主可以请求】人民法院予》。。以撤:销   第五—十九条 《建,。设单位和物》业服务企《业,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有下列》。情形之一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予?以,处,罚,   (一)建设】单位或者物》业服务?企业:不协助业主(代表】)大会筹备工作【。的责令其协》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!上三:万元:以下的罚款;—   (二)—建设单位不承担首次!业主(代表)—大会筹?备、:成,立费用的责令其承担!有,关费用并《可处以五千元以【上五万元以下的【。罚款; 《  (三)建设【单位提供的物—业服务用房不符合】本条例规《定的责?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十!万元以上五》十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   (—。。四)建设单位未【对共用场地、设【施设备单《独配置水、电等计量!器具的?责令其改正》并,可处以?二万:元以上十《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   (五)—建设单?位,拒绝将未售》出,的,车位出租给业主、非!业主使用人使—用,的责令其改正并【可处:以五万元以上十万】元,。以下:的,罚款;   —(六)?物业服务企业—擅自退出物业管理】区域的责令其改正并!可处以五万元以上】十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逾期》仍不改正《的依法吊销其资【。质证书   第【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法律、法—规已有处《罚规定的从其规【定   第六十一条! 房产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及其工《作人员?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、玩忽职守【的由其?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。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!的主: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: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,罪的依法《追究其刑《事责任      !第八章 附》 则   》   第六十二条 !本条例所称业主【是指房屋所有权【人   本》条,例所称?物,业是:指房屋及其附属【的设施设《备和:相关场地 》  本条例所称物】业管:。理是指业主和物【业服务企业按照物】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!屋及配套的》设施设?。备和相关场地进行】维修、养护、管理维!护相关?区,域内的环《境卫生和《秩,序的活动 》  本条《例,所称自助《管,理是指?业主不聘请专业物】业服:务企业自发组织【、自行实施管理【物业的方式 —  本?条,例所称前期》物业管?理是指业《主(代表)大会选聘!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!建,。设单位选聘物业服】务企业实《施的物业管理—   本条》例所称共《用部:位是指物业》管,理区域内属于全体】业主或?者单幢物《业的业主、非—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!的公共门厅、楼梯间!、电梯间、管—道井:、设备?间、过道、公共停】车位、?房屋承重《结构、户《外墙面、屋面和【道路、场地、绿地等!。部位: , , 本条例《所称共用设》施设备是指》物业管?理区:域内属?于全体业《主或者?单,幢物业的业主、非】业主使用人共—。同使用的供水箱、水!泵、排水管道、窨】井、化粪池、垃【圾箱(房《)、电?梯、楼?。道照明设《施、:小区道路照明设施、!安,全,防,范智能系统》、避雷装置、—单元防盗门》。、文化体《育设施和区》域围:护等:设,。施设备  》 第: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!府可:以根:据本条例《制定实施细则—   市《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拟定大会议事【规则、临《时管理规约、—管理规约和物—业服务?合同等示范》文本提供给物业【管理:相关各方作为—指导规范   第六!十四条 《工业厂房《、办公楼《、,商场、医院、—学校等非住宅的【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!执行:   第六十—五条 ?本条例?自2008年1【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