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住宅区—物业管理条例
【 (2007【年,8月23日苏州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!大,。会常务委员》。会第三十六次会议】制定 200—7年9月27日【江苏省第十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三十?二次:会议批准《 ,根据:2016年4月2】5,日苏州市第十—五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:八,次会议通过201】6年5月2》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二十三次会】议批准?的苏州市人》。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!苏州:。。市市政设施管—理,条例〉等9》件地: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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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章 总 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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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条: 为了规《范,住,宅区物?业管理活《。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!权益营?造良好的《生活环境根据中【华人:民共和国物》权法、国务》。院物业管理条例、江!苏省:物,业管理条例等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《。结合本市《。实际制定本》条例
第二【条 本市行》政区域内《住宅区的物业管理】活动适用本》条例
第三【条 业主《可以委托物业—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!、市场化的物—业管理也可》以采取自助管理【方式:自行:对物业进行管—理
第》。四条 市和县级市】、区房产行》政主: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!的管:理和监督工作
!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!政府)?履行本条例规定的】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!理,与社: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!。助房产行政》主管部门对》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!监督
市—。和县级市、区人民】政府及其规划—、建:设、城管、环—保、工商、价—格、园林绿化、财】政、公安《等有: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!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!理,的监督管理工—作
? ,第五条 物业管理】协会是物业服务行】业的:自律:组织主要负》责,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!为规范组织》物业服?务行业从业人—员的业务培训—调处行业内部的【争议办理《房产行政主》管部门委托的其【他事项
【 第二章 —业主、业主(—代表)大会和业主委!员会
第!。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!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!利
(一)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!。约定接受物业服【务企业提供的—。服务依法《使用物业共用—部位:、共用设施设备【。;,
, (?二)享?有业主?代表、业主》。委员:会委员?的选举权和被—选举权;
(三!)参加业主大会会】议行使投《票权和表决权;
! (四)提》议召:开业:主大会或《者业主代表大会【(以下简《。称业主〈代表〉大会!)对物业管理的有关!事项提出《建议:;
《(五)对《物业: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!场地、专项维修资金!的使用情《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!权;
? (六《)监督业主》委员会的《工作和?物业服?务企业?履行物业服务合同】;
(七)要】求其他业主》、非:业主使用人停止侵】害,公共利益的行—为;
(八)】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,他,权利
》在物业?。管理:活动:中业主应当履行下】。列义务
(一】),遵守临时管理规约】、管理规约和业【主(代?表)大会议事—规则(以下》简称大会议事规则】。)支持物业》。服务企业按照物【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!理,制度实?施物业管理》活动:;
? (二)遵守—物业管理区域—内,物业共用部位和共】用设施设备》的,使用、公共秩序【和环境卫生的维护】等方面的规章制【度;
(三)执!行业主(代表—)大会?的,决定:和业主(代表—)大:会授权业《主委:。。员,会作出的决定—;
: :(四)按时》交纳物?业,。服务:。费,用不得拖欠、拒【付;
(五【)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交纳专项维—修,资金;
(六)!。不得损害公》共利益和他人—合法权益;
(!七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!
第七条— ,一个物业管理区【域成立?一个业主(代表【),大会由一个物—业服务企业实施【物,业管理同一》物,业,。管理区?域的地上、地下建】筑物:、设: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!得分割管理
【 第八条 物—业管理实行业主【(代表)大会制【度业主通过业主(】代表)大会》和业主?委员会行使》物业管理《权
? 业主?大会由物业管理【区域内?全,体业主组成》
业主较少【的经全体业主—一,致同意决定不成立】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!主共同?履行业主大会的职】责
业》主户数?。超过:一百户的业主—可以决定成立—业主代表大会—履行业主大会的【。职责
第九条】 业:主代表大会由—业主: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!组,成业主代表一般不】少于:三十:。人,每幢至少有一名【业主:代表
? 业?主,。代表在参加》业主:代表大会前就业【主代表大会会议【拟讨论的《事项书?面征求所代表—的业主的意见;凡需!。全体业主《投票表决的业主【的赞同、反对—及弃权的选票经本】人签字后由业—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!大会会议
— 第十?条 物业管》理区域符《合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应当召开首次】业主(代表)—大会
》(一)已交付使用】物业的建筑面积达】到物业管理区—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!十,以,上的: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!不足百分之五—十,但交付使用已—超,过一年?。的;:
(《二)同一物业管理区!。域内分?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!付使用物业的建【。筑面积未达到—百分之?三十但交《付使:。用已超过两年的
! 第十一条 业主】(代表)大会由业主!负责筹备《首,次业主(代表)大会!的筹备工作在房【产行政主管部门的】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!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?府)组织《业主推荐产生筹【备组
物业【管理区域符》。合第十条规》定情:形的建设《单位和前期》物业服务企》。。业应当及《时书面告知街—道办事处(》镇人民政府)—街道办事处(镇人】民政府)应当在【收,到书面?告知之日《起三十日内负责组】。织、指?。导、协调成立首【次业主(代
—
《 ,表)大会筹备—组未:及时书?面告知的街道—办事处(镇》人民政府)应—当主动组织》、,指导:。、,。协调成立首次业主(!代表)大会筹备【组
《筹备组的人数为五至!九人的单数其中【街道办事《处(镇人民政府)】和建设单位》代表:各一名筹备组的组长!由,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府《)的工作人员担任筹!备组组成人》员名单确定后应【当在物?业管理区《域内公?告
建设单位】和前期物业服务【企业应?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!名册、?物业建筑面积—以及物业《出售和交付使用时】。。间等文件《资料并且提》供必要的人力、【。场地支?持
首》次,业主(代表)—大会筹备《、成:立的:费用由建设单位承】担
第十二条 !筹备组履行下列职】责
(一—。)确定首次》业主:(代表)大会—。会议召开的时间【、地点、形式和【内容;
(【二)确认业主—身份:;
: (三)提—出业主委员会委员】。候选:人产生?办法以及建》议名单并征求业【主意见;
》 (四)拟订【大会议?事规则?和管理规约等草【案,并征求业《主意见;《
, (五)做好召开!会,。议的其他准备工作
! 前款第(一)】项至第(《四):项的:。内容:应当: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!在物:业管理区域内公【告
第十三条】。 业主(代表)【。大会依法管理物业】管理区?域内全体业》主物: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!业主负责
【。业主(?。代表)?大会依法决定—下列事项
(】。一):制定和修改大—会议事规则;—
(二)制定】和修改建筑》物及其附属设—施的:管理规?约,;
(》三)选举业主委【员,会,或者更?换业主委员会委员】;
:。 (四)》选聘和?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!。者其他管理》。人;
(—五)筹集和使用【建筑:物及其?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!;
《(六)改《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!附属设施;》
: ,(七)有关共有和共!同管理?权利的其他》重大事项
业】主(:代表)大《会或者业《主委员会的决—定对全体业主和【非业主使用人具【有约束力
【。第十四条 业主【(代表?)大:。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!讨论或者书面征【求意见?的形式也可以采取】。集体讨论与书面【征求意见相》。。结合的?形式:召开采?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!时应当将征求意【见书送交每一—位,业主;无法送达的】。应当在物《业管理区域》内公告
业【主,(代表?)大会会议应当有】物业管理《区域内专《有部分占建筑物【总面:积过半数的业主且】占总人数过半—数的业主《。或者过半数的—业主代?表参加业《主,(代:表)大?会,作出:的决定应当经过【物业管理区》域内专有部分占【建筑物总面积过半】数的:业,主且占总人数过【。半,数的业主同》意并:且在物业管理区【域内公告其中筹集和!使用建筑物及其【附属设?施的维修资金改建】、重建建《筑物及其附》属设施?的应当经过》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!部分:占,建筑物总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!业主:且占总人数三—分之二以上》的业:主同意
《 首次业主(代表!)大会通《过大会议事规则和管!理规:约可以由大会筹【备组:征得物业《管理区域《内专有部分占—建筑物?总面积过半数—的业主且占总人【数,过半数?的业主同《意
逾期—不,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!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!数票数由大会—议事规则确定—
第十五条【。 业主(代》表):大会会议《分为定?期会议?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!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!议应当按《照大:会议事规则的规【定召开
—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在十五日内】召集临时会议:【
(一)经百分!之,二十以上《。的业主联名书面提】。议的;
(二)!发生:重,大事故或者紧急事】。件需:要,及时处理的;
【 (三)》大会议事规则—或者管理规约规定】的其:他情形
《 提?议召开业主(代表)!大会临?时会议的应当提交】。书面建议《、联系方式和—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!员会应当《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!份不符合《要求的其提议无【效
业主委【员会逾期不召集【会议的房《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召集;经责令】仍未:召集的业主》可以申请街道办事】处(镇人民政府)召!集
第》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!是业:主(代表《)大会?的常设执行机构【履行下列职责
】 (一)召集和【主持业主(代—。表)大会;
】(二)?执行:业主(代表》)大会会议的决【议、决定;
— (?三)签?订并履行物业—服,务,合同督促《物业服?务企业履行物业【服,务合同?督促业主《按时交纳物业服【务费;
(【四)制定重大维【修工程项《目年:度计划监《督公共事务》管理制度的执行【协调、处理涉及物业!。管理的公《共事务;
【(五)监督物业【服务企业对物业共】用,部位、共用设施设】备的经营情况;
】 (六)》审核并?公布物业《服务:企业经第三方—审计的?本物业管理》区域的财务报告;】
(七)听取业!主的意见和建—议监督管理规约的】实,施;
(—八)接受业》主、业?主(代表)大会和有!关部:门,的监督;
(九!)法律、法规规定和!业主(代表)—大会赋予的其—他职责
业主委!员会不得从事经【营活动
第【十七条 业主委【员会会议每》季度至少召开一次】经业主委员》会主任提议或者三】分之一?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!提议可以召开—临时会议《业,主委员会会议由【主任或者主任委托】的,。副主任?召集:会议应当有》过半:数委员出席方能【召开作出决定—应当经业主委—员会委?员过半数通》。过方为有效业主【委员会会《议应当有书面记【录经: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!后存:档
第十八条 !业主委员《会委员应当从本【物业管理区》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!业主中选举产生
】 (一)具—有完全?民,事行为?能力;
(二)!遵守有关《法律:、法规?和大会议事规—则,。。、管理规约模—范履行业主义—。务;
? ,。。 (三)《。热心公益事业责任】心强公正廉洁具【有社会?公信力和组织—能力;
(【四)本人、配偶【以及:直系:亲属:没,有在本物业管—理,区域的物业》服务企业工作—
: ,第十九条《 业主委员会委【员,。的,人数应当《为五至十五名—的单数分《期开发的住宅—区达到成立》业主:(,代表)大会》条件时?一般选举五名—业主委员《会委员以《后各期交付使用【的按照大会议事【规则增选委》员直至本届业主【委员会任期届—满重:新选举
业【主委员会的任期由业!。主(代?。表)大会《决定一般为三至五】。。年业主委员会委员】可以:连选连任业主委【员会在?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!一名和?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!员会可?。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!执行秘书
业主!委,员会委员辞》。职应当提前两个【月向业主(代表)大!会会议提《出,书面辞呈
— 业主委员会委员】缺额时按照大会议】事规则补选但—缺额人数《超过业主委员会【委员半数以》上的应当《。。。召开业主(代—表)大会重新选举
! 业主委员会【委员变动的》业主:委员:会应当?在本物业管理—区域内?公告
》。第二十条 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的经《业主委员会决定【业主委员会委员【资,格,中止
(一)】不再是?本物业管《理区域业主》的;:
: (:二,),丧失履行职责能【力的;
(三)!索取、收受物业服】务企业或《者相:关单位、个人财物】和报酬?的;
《。 ,(四)不遵》守管理?规约、拒不履行业】主义务?的;
?。 (五)》无正当理由》。连续缺席《三次:以上业主委员会【会议的;
(六!)提出?书面:辞,呈的;
(【七)其他原因—。不宜继续担任—业主委员会》委员的?。
, 委员资》格中止的业主—委员会应《当,提请业主(代表)】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!。。格并在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公告—
第二》十一条 业主委员】。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!。日起三十日》内持下列材料—向物业所在地—房,产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
(一)业!。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!;
《(,二,),业主委员会委—员名单?;
? (三)大》会议:事规:则和管理规约—;
(四)首】次业主(代表—)大会会议》记录;
《 (五)其他【应,当提供?的材:。料
? 业主委员会应当】对以上?。报送材料的真实【性负责
》 房产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!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!日,内完成?备案:并且抄送物》业所在地街道办【。事处(镇人民政府)!经备案的业主—委员会其选举产【生之日为《成立日期业主—委员会?。凭备案?证明申请刻》制印章并《且,保管、使《用
备案的有关!事项:发生变更的业主委】。员会应?当及时书面报—。告所在地房产—行政主管部》门
第二十二】。条 业主《委,员会任期届满三个】月前应当《召集业主(代—。表)大会选举产生新!一届业主《委员: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!自原业主委》员会任期届》。满后履?行职责
业主委!员会任期届满—前一个月尚未召【开业:主(代表)》大会产生新一届【业主委员会的—由物业所在》地,街道办事处(—镇人民政府)和【。房,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换届选举工》作新一届业》主,委员会产《生,之前原业主委—员会继?续履行?职责
第二十】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!员集体提《出书:面辞呈的应当—。协助街道办事处(】镇人民政《府)和?业主建立筹备—组召开业主(代【表)大会重新—选举产?。生新的?业主委?。。员会
? 业主委员会违】反法律、法规和管理!规,约严重损害多—数业主合法》权益或者影响社区安!定和社会稳定的应当!停止活动所在地的】房产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街道办】事,处(镇?人民政府《。)组织召开业—主(代表)大会会】议重新选举业主【委员会
第【二十四?条, 业主(代》表)大会和业—主委员会日常工【作经费?。由全体?业主承担《可以从物业共—用部位、共》用,设施设备经营收【益中列支《也,可以:由全体业《主分摊?
经费的—筹集:、管理和使用由大会!议事:规则具体规定—业主:委,员会应当定》期在:物业:管理区?域内公告筹集—和使用情况接—受业:主的监督
》 第二十》五条 业主(代【表)大会、业主委】员会应当配合公【安、:城管:等行政管理部门与】社区居民委员—会协:作共同做好》物业管?理区域?的社会治安》、,环境卫生等相—关工:作,
业主(—代表)?大,会、业主委》员会应当配合社区】。居民委员会》依法履?行自治管理》职,。责召开业主(代【表)大会业主委员会!应当告知社区居【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!议会:议作出的决定—应当:书面告知社区—居民:委员会
《 , ,第二十六条 物【业管理区域内—可以建立由街—道办事处(镇人【民政:府)、社区居民委员!会、公安派》出所、业《主委员会、》。物,。业服务?。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!席会议制度联—席会议由街道—办事处?(镇人民《政府)负责召集【和,主持协调处理物【业管理重大事宜
】 :
第三章 【前期物?。业管理
!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!。。宅区应当实行前【期物业管《理,住宅物?业的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:物业:管理前?期招投标《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!的方式选聘具—有相应资质》的物业服务企业【实施前期物业管理】并签订前期物业【服务委托合》同,前期物业服务—委托合同应》当报所在地房产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
!。前期物业《。。管理招投标办法【由市人?民政府制定
第!二十八条 物业管】理区域由所在地房】产行政主管部—门按照下列》规定划分
》 (一)新建住宅!区包括分《期建设或者》由,两个以上单位开【。发建设拥《有共同?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!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!范围确定为一个【物业管理《区域:;,
(《。二)新建住宅区由】城市道路、围墙或】者其:他明显?。。标识分割成多—。个,自然小?区,并且配套设施设备】、物业?服务用房《等独立配置》的可以?确,。定为多个独立的【物业管?理区:域;
《 (三)《新建住宅区》。内的非住宅物—业应当与该住宅区确!。定为一个物业管【理区域;
》 (四)已建【成并相毗连的—住宅区经各自区域三!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!。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!管理区?域,
物业》管理区域划定有争】议的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在听》。取相关?业主和所在地街道办!事处(镇人民—。政府)的意》见后会?同城市?规划行?政管:理部门?。确定
第二十】九条 建《设单位在《预(销)售物—业之:前应当制《定,临时管理规》约临:时管理规约》不得侵害物业—买受人的《合法权益
物】业买受?人在与?建设单位签》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!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!约予以书面》承诺
临时管理!规约的效力》至业主(代表—)大会?审,议通过的管理—规约生效《时终止
》 第三十《条 新建住宅区【的规划?设计:应当安排物》业服:务用房建设单位应】当,按照不少于规—划许可证载》明的地上建筑物【总建筑面积的千分】。之七配置并无偿【提供:地上:建筑物总《面积不足一万平【方米的物《业服务用房面积【不得少于七十—平,方米
物业【服务用?房应当?是地面以上的非【居住房屋《一般安排在》住,。宅区中?。心区域或者住宅区】出入口附近没有配】置电梯的物业物【业服务用房所在楼】层不得高于三层
! 物业?服,务,。用房:应当进行简单装【。修具:。备水、电《使,用功能?住宅区?内配置通讯、有线电!视、网?络,宽带、安保预警【等设施的物业服务】用房:应当预留端口具备正!。常使用功能
电!梯井、管道井、【楼梯间、垃圾房(】道)、?。变电室、设备—间、:公共门厅、过—。道、:。地下室?、车库?(,棚)、人防工—程等:以及室内层高—不足二点《二米的房《屋不得计入物业【服,务用:房面积?
: ,第三十一条 物【。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!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!。。位在向房《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!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】时应当?注明物?业服务?用房面积和房号【;,在,申请房屋所有权【初始登记时应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!用房:权,。。属登记
物业】服务用房面积不【计入分摊公用建筑】。面积
? 物业服务用房】不,得买卖和抵押
】
第四—章 物业《服务企业和》物,业服:务
》 第?三十二条 从事【。物,业服务的企》业应当具《有独立的《法人资格依法取【得物:业服务企业资质
! 第三十三条 物业!服务:企业:。应当依照有》关法:律,。、,法规和物业服务【合,同约:。定提供物业服务
! 物业服务企—业应当提供下—列基本服务项目【。
(一)做【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共场所的清洁卫【生、垃圾清运—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!务工作;
》 (?二)协助有关行政】管理部门维持物业管!。理区域内公共—秩序和治安》秩序做好值》班,、巡逻工《作;
(三)对!物,。业管理区域》内,公共绿?地进行?日常养?护;
》(四)对物业共用部!位、场地和》共用设?施,设备进行日常维【。修养护
《 物业服务的具】体项目和服务程【度按照合《同约定当事人就人身!、财产?安全:防范方?面有特?殊要求的应当在【合同中另行约—定
第三—十四条?。 物业服《务企业不得有—下,。列行为
(【一,)擅自改变物业服】务用房和共用—。部位、场地》以及共用设施—设备的?用途;
—(二:)擅自占用、挖【掘物业管《理,区域:内,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!主共同利益》;
(三)【擅自利用物业共用】。部,。位、场地和共用【设施设备进行经营】;
(四)【物业服务合同终【止时拒不退》出或者不按照规【。定移:。交物业?服务用?房和有?关财物?、资料;
— ,(五)擅自退出物】业管理区域等不【履,行物业服务合同的】行为;
—(六)擅自停水【停电;
(七)!其他严重损害—业主权益的情形
! 第三十五条— 前期?物业服务合》同由建设《单位选聘的》物业服务企业—与业主签订;物【。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!员会和物业服—务企业?。签订
第三十六!条 前?。期物业服务合同期】满后业?主委员?会,仍未成?。立的由建设单位继】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!管理
《 前期物业服务【合同期限未满—。业主(代表)大【会召:开并选聘物》业服务?企业的自业主委【员会:与物业服务企业【签,订,的,物业服务合》同生效之日起—前期物业《服务合同终》止
: 第三《十七条 业主—委员:会,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!到期的三《个,月前根据业主(代表!)大:会的决?定将续聘或者新聘】物业:服务企业的情况书】面通知物业服务企】业
《。物业服务企业—决定不再续签物业】服务合同的应—。当在合同到期的三】个月前?书面通?知业主委员会—同时报告物业所在】地,社,区居民委员会、街】道办事处(镇—人民政府)和房产】行政主管部门—
物业服务【合同期满业主(代】表)大会没有作出】变更决定《的原:合同:延续至新的》物业服务合同生【效之日
》 第三十八条— 物:业服务?合同尚未到期因物业!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!。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!主(代?表)大会同意提【前,解除物业服务合同】该物业服务企业应】当在合同解除之【日起七日《内退出?。物业管?理区域
—因物业?服务合同纠纷物业】服务企?业要:求退出?物业管理《区域的应当提—。前三个?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!会、社区《居,民委员会、街道办】事,处,(,镇人民政《府)和房产行—。政主管?部门并在物业—管理区域内公告【
, 第三十九条 】物,业服务收费》应当遵循公开、合理!和质价相符的原则】
前期物业服务!收费按?照招投标《确定的?标准收取业主委员会!成立后物业服—务收:费标准根据业主(代!表):大会决?定由业主委员会和物!业服务企业协商确】定
? 物业服务收费实】行明码标价服—务内容、收费项目、!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应!当在物业管》理区域?内醒目位置公布【每半年或者一年【向业主、非业—。主使用人公布物【业小区经营性设施经!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!、业主委员会、非业!主使用人和》价格行政管理—部门的监督》。
物业服务【企业未经业》主、非业主使用人】。同意不得预收超过六!个月期限《。的物:业服:务费不得收取一年】以上:押金、保证金等费】。用
第四—十,。条 建设单位应【当,对,共用场地、设施设】备单独配置水—、电:等,计,量器具?物业服?务企业应当定期【公布共?用场地、设施设备消!耗的水、电数—量及其金额按—照实:际支出和约定的【收费方?式,向全体?业主合理分》摊但物业服务合【同另有约定的—除外
》物业的电梯、水泵】、中:央,空调等设施运行费及!公共照明《、公共用水等纳【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!。物业服务企业单独】列帐合理、公开分摊!具,体分摊办《法在物业《服务合同中约—定
《电梯起始层》的业主?不承担电梯运—行费(电梯起始【点设在地下层—的除外)但应当【承担维修、更—新改:造费用
》 ,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!理,区域内业主共有【的汽车车位》其停放服务收费【标准在政《。府指导下《由业主委员会—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!业主同?意,后确:定业主委员会—未成立的收》费标准?应当按照价格—行政管理部》。门的规定《执行:
公安、消【。防、抢险、救护、】环卫等特种车—。辆执行任务时在物】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!。不得收取停车费【
:。 第四十二》条 利用物业共【用部位、公》共场地和共用—设,施设备进行》。经营的应《当,。在征得相关业主、】业主(代表)—大,会的同意《后,。按照:规定:。办,理有:。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!体业:。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!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!费百分之七十纳【入专项维修资—。金但物?业服务合同另有约】定的除外
【共用设?施、设备报》废后的收益》应,当用于补充专项维】修资:金,或者抵充《物业服务费》也可以?按照:业主(代表)大会】的决定使《用
第四十【三,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!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】、供热、通信、【有线电视等单位应】当向最终用户收【。取有关费用物业【服务企业《接受上述单位委【托代:收费用的不》得向:业主收取手续—费等额?外费用
物业】服,务企业已接受—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!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!其他部门和单位不】得重复收取性质和】内容相同的》费用
】第五章?。 物业的移交和接】管
【第四十四条 —受建设单位委托【的物业服务企—业在承?接物业时应当—对,物业共用部位、【共用设施设备进【行查验在办理物【业承接?验收手续时》建,设单位除移交物【业服务用房》。外还应当向物业【服务企业移交下列】材料
? (一)规划、竣!工总平面图》。单体建筑、结构【、,设备竣工图》配套设施、地下管网!工程竣工《图等竣工验收资料;!
?(二)?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!及安装?、使用和维护保养】等技术资料;
】 (:。三)物业质量—保,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!明文件;
(】四,)业主名册;
】 (五)物业—。服务所必需的其他】资,料
物业服务】企,业应:当在前期物业服【务合同终止时将上】述材料和物业服务用!。。房移:交给业主委员会【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!的物业服务企—业,
第《四,十五:条 业主《委员会应《当在新一届业主【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同!时将其使用、—保管:的所有文《书、财物《、印章?移交新一届业—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!交接工作《
对不按时移】交的街道办事处【(镇人民《政府)和所在—地房:产行政?。主管:部门应当督促—其移交;对》拒不移交的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!以请:求辖区内的公安【机关协助移》交
业》主,。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!的应当自《终止之日起三—日内将其使用、保管!的文书、《印章:以及其?他属于全体业主所】有的财物《移交业主委员—会
第四十【六条 物业服务企】业更替?的原:。物业服务企业—应当:向业主委员》会完整?移交有?关物业?、财物和档案资【料配合?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!好交接工作》
第六章! 物业的使用和维】护
【第四十七条 物【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!于停放汽车的—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!满足业?主、非?业主使用人的—需要尚未《出售的停车位、【车库业主、非业主使!用人:需要:承租: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!的可以临《时出租给物》业管理区域外的【单,位、:个人;承租人可以使!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的公《。共道:路
地下停【车位尚有空余的【物业:。管理区域内不得【新辟规?划以外的停》车位地?下停车位不》足,确需利用业》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!他公共场地作为停】车位的应当》。经业主(代》表)大会或》者业主委员会决定】并依法?办理消?。。防等相关手续
!物业管理区域内停】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!通行、?阻碍特种车辆执【行任务或者损坏共】用设施设备》
第四十八条】 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—自占用、挖掘—物业管理区》域内的道路、—场地、?绿地或?者占用其他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》设备确需临时占【用、挖掘的应当采取!措施保障安全并【及时恢?复原状?造成损失《的应当依法赔偿【
:。 因维修物业—或者公?共利益业主确需【临,时占用、挖掘—的,应当征得业主—委员会、物业服【务企业和《利,害关系人《的同意并依》法办理相关手续【;物业服务企业【确需临时占用、【挖掘的应当征得利害!。关系:人,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事!先在物业《管理:区域:内公告并依法办理】相关手续
【供电、供水》、,供气、?供热、通信、—有线电视《等单位因《维修、养护、—改建、扩建》等需要临时占用【、挖掘的应当事先告!知业主委《员会和?物业服?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!域内公告并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
! 第四十九条 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!路、:给排水设施》。。和,绿化的养护以及路灯!、公共?卫生设?施的:管理和生活》垃圾:的清运责任范—围由各县《级,市、区人民政府确定!
?第,五十条 业主、非业!主使:用,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!规以及临时管—理规约、管理规【。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!性用房业主、非业】主使:用人将住宅改—变为经营性用—房的除?遵守法律、法—。规以及临时管—理规:约、管理规约外应当!首先:经有利害关系的【业主书面《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!手续
? :。物业:。管理:区,域内禁止《下列:行为
《 (一)将车库用于!居住、生产经营;】
(二》)人均承租建—筑面积低于十—二平方米出租住宅;!
(三》)损坏房屋承重【结构私搭乱建;
! ,(四)?侵占绿地、毁坏【绿化;
—(五)随意倾—倒或者抛弃垃圾、】杂物堆放易燃易爆、!剧毒:、放射性物品排放有!毒有:害,物质或者发出—超标准的噪声—和振动;
— (六)擅自摆摊设!点无序停放车辆;】
(七)在建】筑物、构筑物或者树!木上乱悬《挂、乱张贴、乱【涂写、乱刻画;【
(八)在【消防通道《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!挪用:消防设施;
— (九《),违反法律《、法规和临时管理规!约、:管理规约《的规定饲养》动物;
(【十)法?律、法规和临—时管理规约、—管理规约禁止—的其他行《为
? ,。物,业,。服务企业发现违反】前款规?定,的行为应当》劝阻、制止并督【促改正拒不改正【。。。的,应当及?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!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
《第五十一条 业主或!者非业主《使用人进行物业【装饰装修应当遵守】。法律、法规遵守临时!管理规约、管理【规,约和物业服务合同】的约:定
? ,物业:服务企业《对,违反法律、》法规和临时管理【规约、管理》规约:规定的装饰装修行】为应当?劝阻、?制止并?及时报告有关—行政管理部门—依,法处:理
? 第五十《二条 业主》。转让物业时应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清!物,业服务费用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!共有和共《同,管,理,的权利?和义务一并转让【
业《主转让或者出租物】业,时应当将临》时管理规约》或者管理规约—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!者承租人并》自物业转《让合同或者租赁【合同签订之日—起十五日内将物业】。转让或者出租—。的,情,况告知业主委员会】和物业服务企业【
?承租人应当遵—守临时?管理:规约、管理规—约
: , 第五十三条 房屋!的,维,修责任按照下—列规定划《分,
(一》)业主专有部—分由业主自行维修】;毗连部《位由相邻《。业主共同维修—
(二)—单幢房?屋整体共用部位、共!用,设施: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、!。。改造由该幢房屋的】业主按照拥有专有】部分: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!担
: (三《)单幢房屋有两个或!。者,两个以上单元—单元内共《用部位?、共用?设施设备的维—修、更新、改造由】单元内?的业主按照拥有【专有:部分房屋建》筑面积?的比例承《担;涉及两个或【者两个以上单—元共用部位、—共,用设:施,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、!改造由两个或者【两,。个以上单元的业【主,。。按照拥?有专有部分房屋建】筑面积的比例—承担:
(四)—单幢房屋不》上人屋顶的》维修由屋顶庇—护范围下的业主【按拥有专有部分房屋!建筑面积的比—例承:担
(五)单幢!房屋可上人》屋顶(包括》屋面和?周边围护)为各层共!用的由屋《顶庇护范围下各【层业主按照拥—有,专,有部分房屋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】。担;:为若干层(户)使用!的由使?用层(户)的业主按!照拥有专有》部分房屋建筑面【积的:比例:承担
(—六)住宅区》内共用设《施,。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】、改造由全体业【主按照拥有专有部】。分房屋建筑面积的】比例承担
【属于人为《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!修复:;造成损《失的:应当赔偿
第】。五十四?条 建?设单位应《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!修,期限和?保修范围承担物【业,的保修责《任
业》主、:业主(代表)大【会、:业主:委员会对《。其负有?。。维,护责任的物业应当】按照有关规》定和临时管理规约、!管理规约以及住【。宅养:护标准定期维修养】护
? ,。物业服务企》。。业应当按照》物业服务《合同对物业定期维】修养护
物业】出现安全隐患—、危及?公,共利益?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!责任人应《当及:时维修养护》;责任?人不履行维修—养护义务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!或者按照临时管理】规约、管理规约由物!业服务?企,业维修养护或—者采:取应急防范措施【费用由?责任人承担
【 业主、建设单位和!物业服务企业进行】维修养护《时有关?。业主和非《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!配,合
第五—十五条 依照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和有关技术标—准规:定应当紧急维—修但相关业主—不能及时统一意见】的街道办事处(【镇人民政府)和房产!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督:促业主和业主—委员会或者相—关责任?人限期维《修也:可,以先:行组织维修或者救助!有关费用《经审:核或者审计后—由相关业《。主分摊或者从专【项维修资金》账户中列支并—。向业主公示
】。第五:十六条? 物业管理实行【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业!主应当按照规定【交纳专?项维修资金
— :专项维修资金—属业: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!保修:期满后物业共用【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的《维修:和,。更新、改造不得挪作!他用
业主【可以:凭本人有效身—份证:件查:询专项维《。修资:金,缴存、使用以及账面!余,额,情况
专项【。。维修资金《的收取、使用、管】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!另行制定
—
第七—章, 法律责任》
第五】十七条 业主—、非业主使用—人违反临《。时管理规约、管理规!约、物业使用规定】和物业使用管—理维修规《定造成?损害的应当承—。。担相应的法律责【任
业》。主、非业《主使用人未》按时交纳物业—服,务费用的业》主委员?会和物业服》。务,企,业可以催交;逾【期,仍不交纳的由—物业服?务企业加收》滞纳金;《对于超过三个月不】交纳:物业服?。务费用的物业—服务企业可以向【人民法?院,提起诉?讼
第》五十八条《 业主(代表)【大会、业主》委员会作出的决【定违反法律、法规的!房产: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街道办事处(镇【人民政府《。。。)应当责令其限期改!正或者撤销》其,决定并通告》全体业?主
业主(代】表,)大会、业主—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!害,业主合法权益的受】侵,害,的业主可以请求人】民法院?予以撤销
》 第五《十九条 建设单【位和:物业服务《企业违反本条例【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予《以处罚
《 :(一)建设》单位:或者物业服务企业】不协助业主(代表】)大会筹《备工作?的责令其协助并可】处以:三千元以上三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
!。(二)建《设单位不承》担首次业主(代表)!大会筹备、成立【费用的责令》其承担?有关费用并可处以五!千元以上《五万元以下》的,罚款;
(三】)建设?单位提?供的物业服务用【房不符合本条例规】定的责令其》改正:并可处以十万元以】上五十万元》以下的?。罚款;
(四】)建设单位未—对共用场地、—设施设?备,单独:配置水?、电等计量器具【的责令?其改正并可》处以二万元》以上十万元》以下的罚《款;:
(五)—建设单位《拒绝将未售出的车位!出租给业主》、非业主使用—人使用的责令其【。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!。以上十万元以—下的罚款;
】(六)物业》服,务企业擅自》退出物业管理区【域的责令其》改正并可《处以:五万元以上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!逾期仍不改》正的依法吊销其资】质证:书
? 第六?。十条 违反》本条例规定法—律,、法规已有》处罚规?定的从其规定
】 第六十一条 房】产行政主《管部:门,及其:工作人?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、玩忽职守—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部》。门对负有《责任的主管人—。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,法追:究其刑事责任
!
第八》章 附 则
【
第六十二】条, 本条例所称—业,主是指房屋》所,有权人
《 本条例所称【物业是指房》屋及其?。附属的设施设—备和相关场地
【 本?条例所称物业—管理:。是指: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!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!定对房屋及配—套的:设施:设备和相关场地进】行维修、养护、【。管理维护相关区【域内的环境卫—生和秩序《的活动
《 , 本条例所称自助】管理是?指业主不聘请专【业物业?服务企业自发组织、!自行实施管理—物,业的方式《
本《条例所称前》期物:。业管理是指业—主(代表《)大会选聘物业服务!企业之?前由建设《单位选?聘物业服《。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!理
本条例所称!共用部位是指—物,业管理区域》内属于全体业主或】者单幢物业的业【主、非?业主使用人》共同使?用的公共门厅、楼】梯间、?。电梯:间、:管道井?。、设备间、过道、公!共停车位、房—屋承重结构、—户外墙面、屋面和道!路、场地、绿地等】部位
》本条例?所称共?用设:施设备是指》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属于全体业】主或者单幢物—业的:业主:、非业主使用人共同!使用的?供,水箱、水泵、排水】管道、窨井、—化粪池、垃圾—箱(房)、电梯、】。楼道照明设施、小】区道路照明设施【、安全防范智能系统!。、避雷装置、—单元防盗门、文化体!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!设施设备《
: 第六十三》条 市?人民政府可》以根据本条例—制定实施细则
】 ,市,房产行政《主管:部门应当拟定大【会议:事规:则、临?时管理规约》、管理规约和物业】。服务合同等》示范文?本提供给物业管【。理相关?各方作为指导规【范
《第,六十四条 工—业厂房、办公楼【、,商场、医院、学校】等非住宅《的物业管理参—照本条例《执行:
, :第六十?五条: 本条例自20【08年1月1—。日,。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