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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廊坊市—县城总体规》划修改工作规则 ! 廊政办[】2011]》7,2号 ? ,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廊坊》开发区管委会—市政府有《关部:门 : , ,     经—市政府同《意现将廊坊市城乡】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!、,廊,坊市城乡规划专家】咨,询委员会《章程、廊坊市县城总!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!、,廊,坊市建?设用地规划管—理办法(试行)、廊!坊市城市《红线、绿线、—紫线、蓝线、—黄,线规:划管理办法》(试行)和》廊坊市建筑》容积率指标计算【。规则(试行)—。印发:给你们请认真贯彻】执行 廊坊市人民!政府办公室 —。 二Ο一一【年,十月十七日》 廊【。坊,市县城总体》规划修改工作—规则 第一条 】为进一步《规范县城总体—规划:修,改工作维护县城总体!规划的严《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—。法、国务院办—公厅关于印发—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】。工作规则的通知(】国办:发﹝:2,010﹞《20号)、河北省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!印发河北省城—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!规则的?。通知(冀《政,。办﹝:201?0﹞12《号,)有关规定》制定本工《作,规则 ! 第二?条 报经廊》。坊市:人,民政府审批》的县城总体规划【修改适?用本工作规则由省政!。府审批的城市总体】。规划的修改工—作按照河《北省人民政府办公】。。厅冀政办﹝201】0﹞12号文件精】神进行 】 第三条— 县城总体规划修】改,要贯彻落实》科学:发展观维护人民群】众合法权《益有利于完善—城,市功能、优》化城市布局》、改善城《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!与整体、近期与长远!、需要与可能、发展!与保护的关系—。促进:城市经济社会—与生态资《源环境全面协调可】持续发展 — ?。 第四》条,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组织编】制机关可按》照规定的《。权限和程序修—改县城总体》规划 ? :    《 (一)《上级人民政》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!生变:。。更,提出修改《规划要求的》; 《 ,    (二)【行政区划调》整确:。需修改规划的; 】 ,   《  (三)国务院、!。省人民政《。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!重,大建设工《程确需修改规—划,的;  【   (四》)经评估确需修改】规划的; 】    (》五)其他应修—改规划的《事,项 》 ? 第五条《 县城?总体规划修改前【县人民政《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》划,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!展和建设的实—际对:原规划?的实施?情况:进行评估评》估,报告要?说明:。原规划实《施基本情况和—遇到的新情况、【新问题深入分析论】证修改的《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!主要内容《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!内容 — 第六—条 拟修改》县,城,。总体规划涉》及强制性《内容的县人民—。政,府除按规定》进行评估外》还要就修改》强制性内容的必要】性,和可行性进行专题】论证编?制专题论证报告【 ?  :  : 县城总体规—划强:制性内容《包括规划《区范围、规划区【内建设用地规模、】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设施—用地、水源地和水】系、基本农田和【。。绿化用地、环境保】护控制性指》标、自然《和历史文《化,遗产:保护区范围、城市】防灾减灾设施用【地、法律法规规定】。的,其他内容 — 《 第七条 修改】县城总体规划应【按如下程序》进行    !。 ,。(一)由县人—民政府向《廊坊市人民政府报送!要求修?改规划的请示—原规划实施评—估报:告和修改强制—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!。应作:为报送?廊坊市人民》政府请示的》附件一并上报— :     (【二)廊?坊,市人民政府》将县人民《政府要求修》改规划?的请示转廊坊—。市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办!理廊坊市人民政府城!乡,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在15个工作【日内对申报材—料进行核查并提出是!否同意?修改及修《改工作要求》等,审查意见报廊坊市】人民政府《同意后由廊坊市人民!政府:批复县人民政府 】     (】三)县人民政府根】据廊坊市人民政【府,批复组织修改县城总!体,规划委托具》有相应资质的规划】编制单位编制—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!改方案应进行—公告、公示征—求,。专家:和公众?意见并经县人民政府!研究后报本级人【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审议 】   ? 修改后《的县城总体规划【由县人民政府—报,廊坊:市人民政府审—批报批材料包—括县城总体》规划文本图纸—、修改方案》专题:论证报告、专家【评审意见及》采纳情况、公众【意见:及采纳情况、—。县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审—议,。意见及采纳意见 】     (四!)市城?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负责?及时对报批材料进】行初步审核并提出】意见对材料不齐【全或内容不符—合要求的应要求【县人民政府补充完善! 《    《。(五)对《报批材料符合要【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在20个工】作日:内,对修:改,后的县?城总体规《划进行审《查并提出《审,查意:见报廊坊市人民【政府由廊坊市—人民政府批复县人民!政府  【   ?廊坊市人民》政府不同意修改【后的县?城总体规划县人民】政府应按照批复意】见对县?城总体规划再行【修改完善后由—县人民政府报廊坊市!人民政府审批 ! 》第八条 依法应【当,修改县?城,总,体规:划而县人民政府未】提出修改的市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督!促县人民政府按照法!定程序开展总—体规划修改工作 】 第九!条 县人民政府应】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!建制镇总体规划、】乡、村庄规划修【改工作规则 —。 第十!条 本工作规则【自发:。布之日起施行解释】权归:廊,坊市城乡规划局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