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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廊坊市?县城总?体规划?修改:工作规则 】 廊政办[201!1]72《号 各《县,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廊坊【开发区管委会—市政府有《关部门?  》   经市政府【同意现将廊坊—市城乡规划审—议委员会章程—、廊坊市《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!员会章程、廊坊【市县城总体规划【修改工?作规:则,、廊坊市建设用地】规划管?理办:法(试行)、廊坊】市城市红《线、绿线、》紫线、蓝线》。、黄线?规划管理办法(试】行)和廊坊市建【筑容:积率:指标计算规则—。(试行?)印发给你们请认真!贯彻执行《 廊坊市人民【政府办公室 【 二Ο一一年十月!十,七日 《 廊坊市【县城总?体规划修《。改工作?规则 第一条【 为进一步规—范县城总体规—。划修改工作维护县城!总体规划的严肃【性,。依,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,。法、国?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!城市总体规划修【改工作规则的通知(!国办发﹝《2010《﹞20号)、河北省!人民政?府办公厅关》于印发河北省城市】总体规?划修改工作》规则的通知》(冀:政办﹝201—0﹞12号)有关规!定制定本工》作规则 》 第二条! 报经廊《坊市:人民:政府审批的县城【总,体规划修改适用【本工:作规则由《省政府审批》。的城:市总体规划的—修改工作《按照河北省人—民政府办公厅—冀政办﹝2》0,10﹞12号—文件精神进行 】 第三】。条, 县城总体规划修改!要贯:彻落实科学发展【观维护?人民群众合》法权益?有利于完《善城市功《能,、优化城市布—局、改善城市环【。境正确处理局部【与整体、近期与长】。远、:需要与可能》、,发展: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!市经济?社会与?生态:资,源环境全面协调可】持续发展 ! 第四条 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—组织编制《机关:可按照规定的—权限和程序修—改县城总体规划 !  ?  :。 (一)上级人民政!府制定的城乡规划】发生:变更提出修改规划】。要,求的;  】   (二》)行政区划调整确需!修改规划《的;   】  (三)国务【院、省人《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!批,准重大建设工—程确需修改规—划,的;  【   (四)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!的; —    《(五)其他》应修改规《划的事项 】 第五条 县!城总体规划修改前】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中!华,。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划—。法的:要求结合城市—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!原规划?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!评估:报告要说《明原规划实施基【本情:况和遇到《。的,新情:况、新问题》。。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!必要性提出拟修改】的主要内容以—及是否涉及强—。制性内?容 ? —第六条? 拟:修,改县城总体规划涉及!强制性内容的—县人民政府除按规】定进行?评估外还《要,就修改强《制性内容的必—要性和可《行性进行专题—论证编?制,专题论证《报,告 :  《   县城总体规划!强制性内容》包括规?划区范围、规—划区内建《设用地规模、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,用地:、水源地和水系【、基本农田和绿化用!。地、环境保护控制性!指标、?自然和?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!范围、城市防灾【减,灾设施用《。地、法律《法,规规定的其》他内容 ! 第七条 修【改县城总体规划应按!如下程序进》行 《     》(一)由县人—民,政府向廊坊》市人民政府报送【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!原规划?。。实施评估报》告和修改强制—性,内容专题论证报【告应作为报送—廊,坊市人民政府—请,示的附件《一并上报 — ,  :   ?(二)廊《坊市:人民政府将县—人,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!的请示转廊坊市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研?究办理廊坊市人民】政府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应《在15个工》作日内对申》报材料进行核—查并提出《是否:。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!要求:等审查意见报廊坊市!人,民政府同《意后由?廊坊市?人民政府批复县【。人民政府 】    (三)县】人民政?府根:据廊坊?市人:民,政,府批复组织修改县】城总体规划委托具】有相应资质》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!规划修改方》案,规划修改方案应【进行公告、公示【征,求专家和公众意见】并经县?。人民政府研》。究后报本级人—民,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:会审议   !  修改《后的县?城总体规划由县【人民:政府报廊坊市人民】政府:审批报批材料包【。括县城总体》规划文本《图纸:、修改方案专题论】证,报告、专《家评审意《见及采纳情况、【公众意见及采—纳情况、县人—民,代表大会《常,务,委员会?审议意?见及采纳《意见    ! (四)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负责及时对报批】材,料,进行初步审核—并,提出:意见对材料不齐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】。求的应要求》县人民政府补充【完善 —    (五)【。对,报批材?料符合要求的市城】。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应在:。20个工作》日内对修《改后的县城总体规】划进行审查并提【出审查?意见报廊坊市人民政!府由廊坊《市人民政府批复县】人民政府 】    《廊坊:市人:民政府?不同:意修改后的县—城总体规划县—人民政府应按照批复!意见对县城总体【规划再行修》改完善后由县人【。民政府报廊坊市人民!政府审批《 — ,。。 第八条《 依法应《当修改县城总体规】划,而县人民《政府未提出》。修改的市城乡—规,划主管?部门应督《促县人民《政府按照法定程序】开展总体规划—修改工作 【 第九条】 县:人民政府《应参照本工作规【则制定建制镇总【。体规:划、乡?、村:庄规划修改工作规则! 》 第十》。条 本工作规—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解,释权归廊坊市—城乡:规划局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