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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廊坊市建设用!地规划管《理,办法(试行) 】 廊政》办[2011]【72号 各县【(市、区)》人民政?府,廊坊:开发区管委会市政】府有:关,部,门,     】经,市政府同意现将廊】坊市城乡规划审议】委员会章程、—廊坊市城乡规划专】家咨询委员会—章程、廊坊市—县,城总: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!、,廊坊市建《设用地规《。划管理办法》(试行)、廊坊【。市城:市红:。线、绿线、》紫线、蓝线、黄【线,规划:管,理办法(《试行)?和廊坊市建筑—容积:率指标?计算规?则(试行《。)印发给你》。。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 【。 廊坊市人民政】府办公室《 二Ο—一一:年十月十七日 】廊坊市建设》用,地规划管理办法(】。试行) 第一【章, 总:则 第一条 为加!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!。保证城?乡规划?实施本着合理—和节约利用》土地、维《护城市规《划严肃?。性及公开、公平、公!正的原则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划法、河【北省城?市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。管理办法《(试行)、河北省城!乡规划?条例:等法律?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 《 ? 第二条【。 本办法所》称规:划区是指城市、镇】和,村,庄的建成《区以及因城》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!须实:行规划控制的—区域规划《区的:具体:范围由相关人—民政府在组》织编制的《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规《划、乡?规划和村庄规划中】根据城乡经济社【。。会发展?水,平和统筹城乡发展】的需要划定城—市规划区内》的乡、镇和》村庄以及《乡、镇规划区内的】村庄:不再单独划定规划】区 ? 第三】条, ,凡规划区内新建、】改建和扩建各—。类建:设项目?的用地规划管—理工作?适用本办法 ! 第四条【。 在规划区内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】意,见,书应当依据城镇体系!。规划、城市、镇总】体规:划、乡规划》、村:庄规划和控》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!关技:术规定 【    在城市、镇!规划区内《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应当依【据,控制性详《细规划、规划条件】以及有关技术规【定 《 ? 第五条 建设单!位在取得选址意见】书一:年内未办理建—设项目批《准或者核《准文件在取得—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证一年内未办理】。用地批准文件—且未申?请延期?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!准的:相应的规划许可自行!。失效 ? 第二章 建设项目!选址规划管》理 第六条 按】照国家?规定:需要:有关部门批准或者】核准的建设项目以】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?设,单位在报送有关部】门批准或《者核准前应当向【城市: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申请核发】选,址意见书 》 ,    》 前款规《定以外的建设项【目不:。需要申请《选址意见书 】 第七条 !建设项目《按下列规定申请【核发选址《意见书 》     (【一,)国务院《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批准?或者核准的》建设项目应》当,经城市或者县—。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主管:部门提出初审—。意见后向省人民【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核:发选:址意见?书; 《 :    (二)城市!、县人民政》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!核准的建设项目【或者以?划拨方式提供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建设项目向同级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!意见书;  ! ,  (三)铁路【、公路、管道、电】力、水利、通信等】跨行政?区域大型基》础设施?建设项目分》别经所在《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《门提出?初,审意见后《向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政府》城乡:规,划主管?部门申请核发选址】意见书;《 ?    《 (四)其他需【要核:发选址意《见书的建设项目【应,当按: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:规定申请核发—选址意见书 ! 第八条 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根据建设项目的】性质、规模和—。城乡规划要求可以】组织现场踏勘审【查,。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!审查符?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!址意见书 》 第三?章 :建设用地规划条件】管理: 第九条 规划】条件是城市》、县: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对建设用—地提出?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!导和审定修建性【详细:规划的重要》依据以划拨方式【提供用地的建设【项目规划条件作【为编制修《建,性详细规划或者【总平面规划方案依】据以出让方式提【供用地的建》设,项目规划条》件,是土地?出让的?必要依据 》 《 : 第十条 制定规划!条件应?遵循以下原则 !   ?  (一)》严格以城《市,总体规划、控—制性详细规划、【近期:建设规划《和专:项规划?。。为依据;《  》   ?(,二)严格执》行城市规划》管理的?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、《技,术标准等规定;【   —。 , (三)坚持经济效!益,、社会效益和环境效!益,的,。统一; 《 ?  :  :(四:)统一规划、—配套建设、改善【城市基础《设施条件;》 ?    》 (:。五)合理《用地和节约、—集约用地积极开【发利用地下空间; ! ?     (六)改!善城市生态环—境注重城市》景观; 【     》(七:)保护历史文化遗】产和自然环境; 】。  》   (八)从实】际,出发合理利》。用、:。逐步完善保护—建,筑与空?间,的环境协调 】     (九)】符合城市防灾、减】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!。。   —   《 第十一条— 规划条件》应对建设《项,目,用地范围、》面积:、性质和《可兼容内《容、土地开发—利用强度、道路【。交通设置《、市政设《施及公共设》施,配置、绿化及—河渠水面《控制提出规定性控】制要求;《。。对建筑景观风貌和】环境设计提》出引导性《控制要求;对地下】空间开发《。利用、人防、防【火、防洪、防—震、环保等提出【相关技术要》求 》 ? ,第十二条 》。任何单位在城—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进!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!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! ?   ? 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《地使:用权的建设项—目经政?府批准后建》设,单,位应当向《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申请由【城市、?县,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核定建设】用地:的位置、《面,积等:。。内容出具规划条件作!为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附件之一!   —  :以出让方《式提供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,。。的在国有土地使【。用权出?让,前由城?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土地主管部】门向同级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征询拟出让用地!的规划条件》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!详细规划提出出【让,地,块的规划条件作为】国有土地使用—权,出让:合同的组成部—分未确?。定规:划条件的地》块,不,得出让国有土地使】用权 【 第十》三条: ,规划条件《自签发起有效—期限为一年》自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:向同级人民政—府土: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!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!日起1年内土地未进!行,。出让或?者未进行划拨—的该规划条件自【。行失:效再次出《让、划拨前应当由】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!出,。具规划条件 】     在—规划条件《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?让、划拨《前控制?性详细规划经—依,法修改?的城:市、县人《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?重新确定规》。划条件并及时—通报同级《人,。民政府土《地主管部门予以变】更 《 , 第十四【条 :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进行】用,地规划管理城—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土地主管部门】进,行土地出让、—办理:土地:使用手续规》划设计单位》进行规划编》制建设单位》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严!格落实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提出的规】划条件 《 ,  ?   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变更《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!。必须向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申请变更内容不】符合控制性详—细,规划的城市》、县:人民: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! ?    规划—条件的容积率—调整:提高突破控制性【详,细规划的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《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!。性详细规划 】 第十五】条 国有土地使用】权未出让前符—。合以下?情况的?可,以申请调整》规划条件 【     (—一)城市总体规划、!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、专业(专项)规】划调整或《。修编造?成地块发展条件【变化的; 】    (二)因】城市基?础设施、《公益性公共设施【建设需要《。导致已出让地块【的大小及相关—建设条件发生—变化的;《   —  (三)国家和省!的有关政策发生变】化的;   !  (四)在建设过!程中因特殊原因【经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批】准确:需调整的情形; 】     【(五)规《划条件?已经超过有效—期限 ! 第十六条 国【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!前规划?条件:调整应严《格遵守以下》程,序   【。 , (一)由》划拨用地《。的,建设单位或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土》地主管部门提出【申请并说明》调,整,理由; 【。   ? (二)城》市,、,县,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《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调整规划条件 【 【第十七条 国有【。土地使用《权一经出《让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!权擅自更《改规:划条件确需调整【规划条件中规定性】指标的?必须符?合本:办法第十五条中【第一:项至第?。四项条件符合以上条!件的:在不影响《国家:利益和公众合法【权益的前提》下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,城乡规?划主管?部,门可以调整规划条件! 第!十八条 国有土【地使用权出》让后规划条件—调整:必须严格《遵守以下程序 】 ,  :   ?(一:)由建设单位—向城市、《县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提出书】面申请编制调整方】案并说明《变更的理由; 【  《。   (《二)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土!地、建设、》财政等相关部—门对调?整的必要性和规划】调整方案的》合理性?进行:论证; 【 ,   (三)城【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将调:整方案进《行公:示征求规划地段【内利害关系人—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!证;  【   (四)经【专家和部《。门论证、社会—公示:(听证)《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!的由城?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提出调整建议并附】论证、?公示(听证)结【论等相关《材料报?同级人民《政府批准 】    《(五)经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:府批准后《城市、县《人民政?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!可,办理后?续的:规划:审批并及时将依【法变更后的规划【条件通报同》级土地、财政、【监察部门并》公示;建《设单位必须与城市、!。县人民政《府土地主管部—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权出让合同补】充协议或重新签订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】权出让合同同时补交!土地:出让:金 第四章 【。建设用地规划管【理 第十九条 】在,城市:、镇规划《区内以出让》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应当将—规划条?件,作为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【。同,的组成部分 【   《。  以出让方式【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!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合同后建】。。设单位?应当持建《设项目的批准—、核准、备》案文件和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向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: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领取建》设用地规《划,许,可证在取得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后方可办理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! 第二!十条 国有土地依】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!有规划条件没—。有规划?条件的国有土地依】法转让前城》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?。门,应当:依,据,控制:。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!条件:作为国有土地使用】权转让?合同的组成部分 】 — 第二?十一条 以划拨方】式提供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应当向?。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,请,办理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城市、县人》民政: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受理申《请后应当现》。场,踏勘规?划用地核《定建:。。设用:地位置和界限经【审查符合规划要【求的核发建设用【。地规划许可》证,     建!设单位在取得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:可证后方可向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土地》。主管部门《申请:。。用地经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审批后由土地【主管部门划拨土【地 ? 第二】十二条? 改建、扩建建设】项目的建设单位【应当向城市》。、县人民《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重新申请建设用】。地规划?。许,。可证涉及相关—国有:土地使用权划拨或】者出让事项的还应】当按土地管理等【法律:、行政法规》。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!。 【。 第二?十三:条 :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解》。释权归?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