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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。 廊坊市建设用【地规划管理办—法(试行《) —廊政办[2》011?]7:2号 各县(市、!区)人民《政府廊坊开发—区管委会《市政:府有关部门》 ?     经市【政府同意现将廊坊市!城,乡规划审议》委员会章程、廊坊】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!委员会章程、廊坊市!县城总?体规划修改》。工,。作规:则、廊坊市建—设用地规划管—。理办法?(试行)、》廊坊市城市红线、绿!线、紫?线、蓝线、黄—线,规划管理办法—(试行)和廊—坊市建筑容积率指】标计算?规则(试行)印【。发给:你们请?。认真贯彻执行 ! 《 廊坊市人民—政府办公室 — 二Ο一一【年十月十七日 【 廊坊市建设—用地规?划管理办法》(,试行)? , 第一章《 总则 《 第一条《 ,为加强建设用—地规划?管理保证《城乡:规划实施本着合理】和节约?利用:土地、维护城市【规划严肃性》及公:开、公平、》公正的原则根—据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河,北,。省城:市控制性详细—规划管理办》法(试行)、河北省!城乡规划条例等法】律法:规的规定结合—本市:实际制?定本:办法:。 : , 《 ,。第二条 本办法【所称规划区是指【城,市,、镇和村庄的—建成: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!发,展需要必须》实,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!划区的具体范围【由相关?人民:政府: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!体规划、《镇总:体规划、乡规划和】村庄规划中根—据城乡经济社会【发展水平《和,统筹城乡发》展的需要划定—城市规划区内的乡、!镇和村庄以及乡、镇!规划区内《的村庄不再》。单独划定《规划:区 ? , , ? 第三条 凡规划区!内新建、改建和扩】建各类建设项—目的用?地规划管理》工作适用本办法 】 ? , 第四条 【在规划区《。。。。内核发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书应当依】据城镇体系规—划、城市、》镇总体?规划:、乡规划、村—庄规划和控制—性详细规划》以及有关技术—规定 ?  《   在城》市、镇规《划区内核发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应当依据《控制:性,详细规划、规划条】件以及有关技术规定! 》 第五条— 建设单《。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!一,。年内未办理建设项】目,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!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一年《内未办理《用地:批准文件且》未申请延期或—者申请延期未获批】准的相应的规划【许可自行失效 】第二章 建设项【目选址?规划:管理 第六条 按!。照,国家: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!准或者?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!。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!位,。在报:送有:关,部门批准《或者核?准,前应当向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选址?意见书   ! , ,前款:规,定以外的建》设项目不《需要:申,请选址意见书— : —第七条 《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!申请核发选址—意,见书  【   (一)国务】。院,。、省人?民政府?。有关:部门批准《或者核?准的建设《项目应当经城—市,或者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:出初审意见后—向,。省人民政府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选址意》见书:;  —。   (《二)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核准的—建设项目或》者以划拨方式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项目向同级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申请核发》选址:意见书; —     (三】),。铁路、公路、—管,。道、电力、》水利、通信等跨行政!。区域大型《基础设施《建设项目分别经所】在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提出初审意见后【。向共同的上》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:申请核发选址意见】书,;  —   (四)其他】需要核发选址意【见书的建设项目【应当按照有关法【律、法?规的规定申请核【发选址意《见书 — ? 第八条《 县:级以上人民》。政,府城乡?规划:主,管,部门根据《建设项目《的,性质、规模和城乡】规划要求可以组织】。现场踏勘审》。查建设项目选址【方案经审查符合规】划要求的核发—选址意见书 第】三章 建《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!。 第?九条 规划条件是】城市、县《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对建设用》地提: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!指导和审定修建【性详细规《划的重?要依据?以划拨方式提供用】地的建设项目—规划条件作为编制修!建,性详细规划或—者总:平,面规划方《案依据以出让—方式提供《。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!条件是土地出—让,的必:要依据 ! 第十条 —。制定规划《。条件:应遵循以下》原则 —  :  (一)严格以城!市总体规划、控制】性详:细规划、近》期建:设规划和专》项规划为《依据;?  》   (二)严【格执行城市规—划管理的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、技术标准—等规定;  !   (三)—坚持经?济效益、社》会效益?和环境效益的统一;!     】(四)统《一规划、配套建【设、改善城市—基础:设施:条件:; —。   ?。 (:。五)合理用地和【节约:、集约用地积极开】。发利用地下》空,。间;   !  (六)改—善城市生《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!; 《     (七】),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!。自然环境; 】     (【八)从实际出发【合,理利用、逐步完【善保护?建筑与空《间,的环境协调》 ?     (九)符!合城:市防灾、减灾要【求保:障城:市安全 —    《  ?。 第十《一,条 规划条》件应对建设项目【用地范?围、面?积、性质和可兼容内!容,。、土地开发利用强】度,、道路?。交通:设置、市政》设,施及公共设》施配置?。、绿化?及河渠?水面控制提出规【定性控制要求—;对建筑《景观:风貌:和环境设计提出【引导:性控制要《求;:对地:。下空间开发》利,用、人防、》防火、防洪、防震、!环保:等提出相关技术要求! ? 第十二】条 任何单位在【城,市建设用《地范围?内进行?各项建设活动必须向!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,建,设用地规划条—件 ?  ?。   以划拨方【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。的建设项目》经,政府批准后》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提出建》设,用地规划许可申请】由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据控制—性详细规划核定建】设用地的位置—、面积等内容出具规!划,条件作为建》设,用地规?划许可?证,附件:之一 ?     【。以出:让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前由城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向!同级人民政》府城:乡规划?主管:部门征?。询拟出让《用地的规划条—件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依】据控:制性详细规》划提: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!件作为?国,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合》同的组?。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!件的地?块不得出让国有【土地使用权 【 —第十三条《 ,规划条件自签—发起有?效期限?为一年自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向同级人民政府【土地主管部门或者】建设单位《提出规划条件之【日起1年内土—地未进行出让—或者未进行划拨的】该,规划条件自》行失效再《次出让、《。划拨前应当由—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】出具规划条件—  》  :。 在规划条》件有效期内国—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、划拨前!控制性详《。细规划经依法修改】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》重新确定规》划条件并及时—通报同级人民—政府土?地主管部门予以变更! 【 第十四条 —城市、?。县,人民:政府: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进行用》。地规划管理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土地主管【部,门进行土地》出让、?办理:土地:使用:。手续规划设计单位】进,行规划编制》。建设单?位进: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!落实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!条件    ! 任:。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,变更:规划条件确需变更】的必须?向城市?、,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提,出申请变《更内容不符》合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的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城?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!     规划!条件的容《积率调整提高突【。破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的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先!行调整控制》。性详细规《划 : — ,第十五?条, 国有?土地使用权未出让前!符合以下情况的可】以申请调整规划条】件 ? :    (》一)城市总体规划、!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专业(专项)—规划调整《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!条件:变化的; 》   》  :(,二,)因城市《基础设?施,。、公益?。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!导致已出让》地块的?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!发生变化的;— ,     (三!)国:家和省的有》关,。政策发生《变化:。的; 》  :  : ,(四)在建设过程中!因特:殊原因经城市、县】人民:政府批准确需—调整的情形; !    《 (:五,)规划条《件已经超过有—。效期限 ! 第?十六条 国》有土地使用权未【出让前规划条件调整!应严格遵守以下【程序   】  (一)由—划拨:用地的建设单—位或城市、县人【民,政府土地《主,管部门提出》申,请并说明调整理由;! ,    — (:二,。。。)城: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依据控制《性详细规《划调整?。规划条件《 — 第十七》条, 国有土地使—用权一经出让任何】单位和个《。人都无权擅自更【改规划?条件确需调》整规划条件中规定】性指:标的必须符》合本办法第十—五条中第一项至第】四项条件《符合以?上条件?的在:。不影响国家利益和】公众合法《权益的前提下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可以》调整规划《条件: 】第十八条《 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后规划条件调—整必:须严格遵守》以下程序 】    (一)由建!设单位向城市、县人!民政:府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】申请编制调整方案并!说明变更的》理,由;   】  (二)》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组织《。专,。。家和土地、建—设,、财政等相关部【门对:调整的?必要性?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!理性进行论证; 】     (三!)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方!案进行公示征—求规:。。划地段内《利害关?。系人的意见必要【时组织听证; !。     》(四:)经专家和部门【论证、社会》。公示(听证)认为】确需调整《容积率?的由城市《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调整建议—并附论证《、,公示(听证)—结论等相关材—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!准 》  :  (五)经城市】。、,县人:民,政府:批准后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方—。可办理?。后续的规划》审批并及时》将依法变《更后的规划》条件通报同级土【地、财?政,、监察部《门并公示;建—设单位必《须与城?市,、县人民政府土地主!管部门签订》国有建设用地—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!协议或重新签订【国有建设用地使【。用,权出让合同同时【补,交土地出让》。金 第四》章 建?设用地规划管理【 :第十九条 》在城:市、镇规划区内【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《权的应当将规—划,条件作为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让合—同,的组成部分 】     以—出让方式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的建设项目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】。用权:出让合同后建设【。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!的批:准、核准、备案文件!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,合同:向城市?。、县人?。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在取得建】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后方【可办理?土地使用权属—证明 ? 《 第二十条【 国:有土地依法转—让时应当附具原有】规划条件《没有规划条件的【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!。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:划主管部《。。门,应当依据控制—。性详细规划提出【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!地使用?权转让?合同的组成部分【 【 第:。二十一?条, 以划拨《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建设项目建】设单位应当向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办理: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城市、县》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受?理申请?后,应,当现场踏勘规—划用地核《定建设用《地位置和界限经【审,查符合?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!用地规划《许可证?。   —  建设单位在取得!。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后《方可向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!管部:。门申请用地经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!由土:地主管部门划拨【土地 !。 第二十《二条 改建、—扩建建设《项目的建设单位应】。当向城?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!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涉及相关【国有土地使用权划】拨或者出《让事项的还应当按】。。土地管理等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》规定:办理有关手续— 第!二十三条 本—办法:自,发布之?日,。起施行?解释权归廊坊—市,城乡规划局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