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】市,建,设用地规《划管理办《。法(: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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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政办[20!11]7《2号
各县(市、!区)人民政府廊坊】开发区?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!门
《 ? 经市政府同【意现将廊坊市城乡规!划审议?委员会章程、—。廊坊市城乡规划专】家,。咨询委员《会章:程、廊?坊市县城总体规划】修改工作规则—、,。。廊坊市?。建,。设用地规划管理办】法(试行)、廊【坊市城市红线、绿线!、紫线、蓝线、黄】线规划?管理办法(试行)】和廊坊市《建筑容积《。率指标计算规则(】试行)印发》给你们?。请,认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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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《市人民政府办公【室
》。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七!日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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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建设用【地规划?管理办法(试行)】
第一章 总【则
?第一条 为加强建】设用地规划》管理保?证城乡规划实施本】着合理和《节约利用《土地、维护城市规划!严肃性及公开、公平!、公正的原》则根:据,中华人?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河北省城市控!制性详细规划—管理办法(试行【)、河北省城乡规划!条例等法律法规【的规定结《合本市实《际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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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条 本办《。。法所称规划区—是指城市、镇和【村庄的建成区以及】因,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!。必须实行规划—控,制,的区域?规划:区的具体《范围由相关人—民政府在组织—编制的城市总体【规划、镇总》体规划、乡规划和村!庄规划中《根据城乡《经济社会发展—水平:和,统筹城乡《发展的需《要划定城市规划【区内的乡、镇—和村庄?以及乡?、镇规划区内的【村庄:不再单独划定规划】区
】 第三条 凡规划】区内新?建、改建和扩建【各类:建,设项目?的用:地,规划管理工作—适用本办法》
】第四:条 在规《划区内核《发,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应当依据—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、镇总体规划—、,。乡规划、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】详细规划以》及有关?技术规定《
《 ? 在城市、镇—规划:区内核?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应当依《据控制性《详细规划、规—划条:件以及有关技术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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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条 建》设单:位在: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!内未办理建设—项目批?准,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!建设:用地规划《许可证一年》内未办理用地批【准文件且未申请延】期或者申请延—期未获批准的相【应的规划许可自【行失效?
第二《章 :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!理
第六条—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!有关部门批准或者】核准的建设》项目以?划拨: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建设单位】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!或者核准前应当向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,请核发选址》。意见书
】 前款规定以】外的建设《项目:不,需,要申请选《址,意见书
!。 第七条》 建设项目》按下列?规定申请核发—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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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】国务院、省人—民政府有关》部门批准或者核准】的建设项目应—当经城?市或者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提出初《审意: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》核发选址意见书【;
》 ? (二)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有】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!的建设项目或者以划!拨,。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使:用权的建设项目向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申请核发选址意见】书;
【 (三》)铁:路、公?路、管道、》。电力:、水利、通》信等跨行政区域【大型基础《设施建设项》目,分别经所在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提出初【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!一级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申请核?发选址意见书;
! : (四)【其他需要核发选【址意见书的建—设项目?应当按照有关—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申请核发选】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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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 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!。的性质、规模—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!组织现场踏》勘审查建《。设项目选址》方,案经审?查符合规划要求的】。核发:选址意?见书
第三章 】建设用地规划条【件,管理
第九—条 :规划条件是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对建设用《地提出的规划—建,设要求?是指导和审定—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的,重要依据以划—拨,方式提供用地的建设!。项目规?划条件作为编制【修建性详细规划或】者总平面规划方案】依据以出让方式提】供用地的建设项【目规划条件是土地】出让的必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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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条 制》定规划条《件应遵循以下原则】
: ? :。 (一)严格以城】市总体规划、—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!规划为依据;
!。。 (—。二)严格执行城【市,规划管理的法律【、法:规、规章《、技术标《准等:规定;
】。 (三)坚持】经济效益、》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!的统一;
! : (四)统一规划】、配套?建设、改善城市基】础设施条件;
! :。 (五)【合理用地和节约、集!。约用地积《极开发利用地下【空间;?
!(六)?。。改善城?市生态环境注重【城市:景观;
【。 (—。七)保护历史文【化,遗,产和:。自然:环境; 《
— , (八)从实际出】发合理?利用、逐步完善保护!建筑与空间》的,。环境协调
】 (九—)符:合城市防灾、减灾】要,求保障?城市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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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规划条件应对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、!面积、性质》和可兼容内容、土】地开发利用强—度,、道:路交:通设:置,、市政设施及公【共,设施配置、绿化【及河渠水面控制【提出规定性控—制要求;对》建筑景观风貌和环】境设计提出》引导性控《制要求;对》地下空?间开发利《用、人防、防火、防!洪、:防震、环保等提出】相关技术要求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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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《条 任何单位在【城,。市建设用地范—围内:进,行各:项建设活动必须向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—建,设用地规划条件【
?。 ? 以划拨方—式提供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建《设,项目经政府批—准后建设单》位应当向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提出建】设用地规划》许可申?。请由城?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核定建设用地的【位置、面《积等内容出具规划条!件作为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》附件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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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以出让《方式提供国》。有,土地使用权的在【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前—由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土地主管部门向同】级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。。主管部门征询拟出】让用:地的:规划条?件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依据控制【性详:细规划提出》出让地块的规划【条件作为国》。有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的组成部分未确定】规,划条件的地》块,不得出?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】
【。 第十三《条 规划条件自签】发起有效期限为一年!自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:部,门向同级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部,门或者建设》单位提出规划条件】之日起1年内土地未!进,行出让或者未进【行划拨的《该规划条件自行失】效再次出让、划【拨前应当由城市、】县人:。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重新出—具规:划条件
— : 在规划条【件有:。效期内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?出让、划拨前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经依】法修改?的城市?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。应,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!并及时通《报同级人民》政府:。土地主管部门—予以变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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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四条 城》。市、:县人:民政:府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进行用地规!划管理?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土】地主管部门》进行:土地出让、》办,理土地?使用手?。续规划设计》。单位:进,行规划编制建设单】位进:行,建,设活动必须严格落实!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,提出的规划条—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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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变更》规,划,。条件确需《变更的必须》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提出申请变更内】容不:符合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的城市、县人】民政:府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不】得批准
》 规【划条件?的,容积率调整提高突破!。控,制性:详细规划的城—市、县?。。人,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法《先行调整控制性详】细,规划
】 第十五》条 国有土》地使用权未出让【前符合以《下情况的可以申请调!整,规划条?件
】 ,(一)城市总体【规划、?控制:性详细规划、专业(!专项)规划调整或】修编造成地》块发展条《件变化的《;
》 (二—),因城市基础设施、公!益性公共设施建【设需要导致已出【让地:块的大小及相—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!的;
! (三?)国:。家和省?的有关政《策发生变化的;
! : : (四)在建设过!。程中因特殊原因经城!市、:县人民政府批准【确需调整的情形【;
? , (五)规!划条件已经超过有效!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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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!使用权未出让—前,规划条件调整应严】格,。遵守以下程序
! (一【)由划拨用地的建】设单位或《城市、县人民政【。府,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并说明调整—。理由;?
(!二)城?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依》据控制性《详细规划调》整规划?条件
】 第十《七条 国有土—地使用权一经—出让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: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!件确需调整规划条】件中规定性指—标的必?须符合本办》法第十五条中第一】项至第四项》条件: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!影响国?家利益和公》众,合法权益的》前,提下: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可以调—。整规划条件》
第!十八条 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后规【划条件?调整:必须严格遵守—以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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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—)由:建,设单位向城市、县人!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提出书《面申请编制》。调,整方案并说明变更】的理由;
— ? :。 (二)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?划,主管:部门组织专家—和土地、建设、财政!等相关部门》对调整?的必要?性和规划《调整方?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!。;
? :。 (三)城市!、县人?民,政府城?乡,规划主?管部门?。将,调,整方案进行公—示征求规划地段内】利害关系人的—意见必?。要,时组织听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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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经专?家和:部门论?。证、社会公示(听证!)认:为确需调整容—积率的由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调整建议】并附论证、》公示(听证》)结论等相关—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
】 (五)经城【。市,、县人民政府批【准后:城市、县《。。。人民政府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方可【办理后续的规—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!变更后?的,规划:。条件通报同级土地、!财政、监察部门并公!示;建设单位—必须与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?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!有建设用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》补充协议或》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!地,使用权出让合—同同时补交土—地出让金
第四章! 建设用地规划管】理
第十九条 】在城市、镇》。。。规划区内以出—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!使用:权的: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!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!成部分
! 以出让方式取得!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。建设项目在签—订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后—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!项,目的批准、核准、】备案文件和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!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领,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在取得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后方?可办理土地使用权】属证明
】
第《二十条? ,国有:土地依?。法转让时应当附【具原有?规划条件没有规划】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!。转让前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提》出规划?条,件作为?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!合同的组成部—分
【 第?二十一条 以划拨】。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!。单位应?当向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,申请办理《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城市、》。县,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受理申】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!划用地核定建设【用地:位,置,和界:限经审?查符合?规,划要求的核发建【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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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建设:单位:在取得建《。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土地?主管部门《申请用地经县—级以上人《民,政,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!部门:划拨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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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改建、扩—建建设项目的建设】单位应当向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重新申请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涉及相关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划拨【。或者出?让事项的还应当按】土地管理等》法,。律、行政法规的【规定办理有关手【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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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三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解》释权归廊坊市城乡】规划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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