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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廊,坊市建设用地规划】管,理,办法:(试行?)
—廊政办?[,2011]72号】
各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—府廊坊开发区管委】会市政府有》关部门
】 , 经市《政,府同:意现将廊坊市—城乡规划审议委【。员会章程、廊坊市】城,乡规划专家咨询委】员,会章程、《廊坊:。市县城?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!则、廊?坊市:建设用地规》划管理办法(试行】)、廊?。。坊市城市红线、绿线!、紫线、蓝》线、黄线规划管理】办,法(试行《),。和廊坊市建筑容积率!指标计?算规则(试行)印】发给你们请认—真贯:彻执:行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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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人民】。政府办公室
!。二Ο:一,一年十月十七日
!廊坊市建《设用地?规划管理办法(试】行)
第一章 】总则:
第一《条 :为加强建设用地【规划管理保》证,城乡规?划实:施本着合理和节【约利用土地、维护】城市规划严》肃性及公开》、公平、公正的【。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河北省城市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管理办法(试行】),、河北省城乡规划】条例:等法律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
】
?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规划区是指城】市、镇和村庄的【建成区以及》因城乡建《设和发展需要必须】实行规划控制—的区:域规划区的具体【范围由相关》人,。。。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!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!体规划?、乡规划和村庄【规划:中根据城《乡经: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!筹城乡?发展的?需要划?定城市规划区内的】乡、镇和村》庄以及乡、镇规【。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!独划定规划区
【
《
第三条 凡】规,划区:内新建、改》建和扩建《各,类建设?项目的用地规划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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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?条 在规划区—内核发建设》项目选址意》见书应当依据城【镇体:系规划、城市、镇总!体规划、乡规划、村!。庄规划和控》制性详?细,规划以及有关技术规!定
《 《 在: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核?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应:当依据控制性详【细规划、规划条件】以及有关技术—规,定
!第五条 建设单位】在取得?选址意见《书,一年内?未办理建《设项目批准》或者核准文件在【取得建设用地—。规划许可证一—年内未办理用地【批准:文件且未申请延【期或者申《。。请延期未获批准【的相应的规划许可自!行失效
》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!址规:。划管理
第六条 !按照国家规定需要】有关部门批准或【者核准的《。建设:项目以划拨》方式提供国》。有土地?使用权的建设—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!批准或者核准前应】当向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申请核发选址【意见书
《
? 《前款规定以外的【建设项目不》需要申?请选址意见》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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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【 ,建设项目按下列【规定申请核发—选址意见书
! (一—)国务?院、省人《民政府?有关部门批》。准或者核《准的建设项》。目应当经《城市或者县人—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初审意见【后向省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。门申请核发选址意】见书;
【 (》二)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有关部门—批准:或者核?准的建?设项目或者以划拨】方式提供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向同《级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?址意见书;》
(!三)铁路《。。、公:路、管道、电力、水!利、通?信等跨行政区域大型!基,础,设施建设项目分【别经所在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提出初《。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!一级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核发选【址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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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其!他,需,要核发选址意见书】的建设项《目应: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《申请核发选址—意见书
! 第八《条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!的性质、规模和【城乡规划《要求可以组》织现场踏勘》审查建设项目—选,址,方案经审查符—。合规划要求的核发】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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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 建设?用地规?划条件管理
第】九条: 规划条件》是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对《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!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!定修建?性详细规划》的,重要依据以划拨方式!提供用地的建—设项目规《划条件作为编制【修建性?详细规划或者—总平面规划方案【依据以出让》方,式,提供用?地的建设项目规划】条件:是土地出让的必要依!据,
【 第十条《 ,。制定规划条件应遵】循以下原则
【 —(,一)严格以城市【总体规划、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、近期建!设规:。划和专?。项规划为依据;
】。。
《 (二)严【格执行城《市规划管理的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技!术标准等规定;【
: (三】)坚持经济效益、】社会:效,益和环境效》益的统?一;:
(!四)统一规》划、配套建设—、改善城《市基础设施条件;】
? (【五)合?理用地?和节约、集》约用地积极开—。发利用?地下空?间;
【 ,。 ?(六:)改善城市生态【环境注重城市景观】; :
—。 (七)》保护历?史文化遗产和自然】环境;
! (八)从实】际出发?。合理:利用、?逐步完善保护建【筑与空?间的环境《协调
【 (九)—。符合城市防灾、【减灾要?。求保障?城市安全
】。
第!十一条? 规划条件应对建】。设项目用地范围【、,面积、性质和可【兼容内?容、土地开发—利用强度《、道路交通设—置、市政设施及公】共设施配置、—绿化及河渠水面控】制提出规《定性控制《要求;对建筑景【观风貌和《。环境设计提》出引导性《控制要求;对地【下空间开发利—。用、人?防、防火《、防洪、《防震、?环保等提《出相关技《术要求
【
第十二条】 任何单位在城【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进!行各项建设活—。动必须向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,申请:建设用地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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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划:拨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》权,的建设项目经政【府批准后建设—单位:应当向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提出建设—用地:规划许可申请由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依据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核定建设《用地的位置、面积】等,内容出具规划—条件作为建设用地】。规划许可证附—件之:一
《 》以出让方式提供国】有土地?使用权的在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出让前由》。城市、?县人民?政府土地主管部【门向同?级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征询:拟出让用地的规划】条件: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依据:控,制性:详细规划提出出让】地块的?规划条件作为国有】土,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的组成—部分未确定规划条】件的地块《不得出让《国有土地使》用,权
【 第十三条 规】划条:件自签发起》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城!市,、县:人民政?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向同级人!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!。或者建设单位提【出规划条件》之日起?1年内土《地未进?行出让或者》未进:行划拨的该规划【条,件自行?失效再次出让—、划拨前应》当由城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重新出具规划【条件
》 ? 在规划条件有】效,期内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。出让、划拨前控制性!。详细规划经》依法:修改:的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应当重新确定规划】条件:。并及时通报》同,级人:民政府土地》主管部门予以变更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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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十四?条, 城市、县人—。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进行用地规划【管理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!门进行土地出—让,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!规,。划设计?单位进行《规划:。。编制建设单》位,进行建设活动—必须严?格落实城市、—县,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的?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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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!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变—更规划?条件确需《变,更的必须向城市、】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提出申请》变更内容不》符合控?制性详细规划的【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不得批准
! 《 规划条件的容【积率调整提高突【破控:制性详细规划的【城,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】。制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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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 ?国,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!前,符合以下情》况的可以申请—调整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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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城市总体》规,划、控?。制性详细《。规划、专业(专【项)规划调整或修编!造成地块发展—条件变化的;
! (二)】因城市基《础设施、《公益性公共设—施建设需要导致【已出让地块的大【小及相关建设—条件发生《变,化的;
》 《 (三)国家和省!的有关?政,策发生变化的;
! (【四,)在:建设过程中因特【殊原因经城》市,、县人民政府—批,准确需调《整,的情形;
— (五)!规划条件已经超【过有效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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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,。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!未出让前规》划条件调《整应严格遵守—以下程序《
: 《。 (一《),由划拨用地》的建设单位或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土地:。主管部门提出申【请并说明调整理由】;
》 : , (二)城市、县】人民: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!控制性详细》。规划调整规划条件】
第!十七条 国有土地】。使用权一《经出让任何单位【和个人都无权擅【自更:改,规划条?件确需?调整规划条》件中规定性指标的】必须符合本》。办,法,。第十五条中第一项至!第四项条件》符合以上条件的在】不影响国家利益【和公众合法权—益的前提下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。可,以调整规划条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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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?八条 ?国有土地《使,用权出让《后规划条件调—整必须严格遵守以】下程序
】 (一》。)由建设单位—向城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提出—书,面申请编制调—。整方:案并说明变更的理由!;
!(,二,)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组织【专家和土地、建设】、财:政等相关部门对【调,整的必?要,性和规划调整方案】的合理?性进行论《证,;
》 (三)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?主,管部门将调整方【案进行?公示征求规划—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!意见必要《时组织听证;
! (四)】经专家和部门论证】、社会公示(听证)!认为确需调》整容积率的由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,提出:调整:建,议并:附论证、公示—(听证)结论等相】关材料报同》。级人民政《府批准
— 》(五)经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!城市: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方可办【理后: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!将依法变更后的规】划条:件通报同级土地、】财政、监《察部门?并公示;《建设单位必须与城】。市、县?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部门签订国有—建设用地使用—权,出让合?同,补充:协议或重新签订国】有建设用《地使用权出让合【。同同时补交》土地出让金》
第四章 建【设用地规划管理
!第十九条 在城市、!镇规划?区内以出让方式提】。供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?应当将?规划条件作为国【有土地使《。用权出让合同的【组成部分
! ?以出让方式取得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建设项目在签【订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合同后建设【单位:应,当持建设项目的批】。准、核准《、备案?文件和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!市、县人民政—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!取,建设用?地规:划许可证《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后《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!属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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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?。国有土地依》法转让时应当附具】原,。有规划条件》没有:规划条件的国有土】。地依法转让前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【依据控?制性详细规》划,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!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!同的组成部》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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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一条— 以:划拨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的建设项目【建设单位《应当向城《市、县人《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。申请办理《建,设用地规划许—。可证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受理申请后》应,当现场踏勘》规划用地《。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!界限经审查符—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
】建设单位在》。。取得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后【方可向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!管部门申请用地经】县级以?上,人民政府审批后【由土地?主管部门划拨土【地
!第二十二条 改【建,、扩建?建,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!。当,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重新申请【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可证涉及相关国】有土地使用权划【拨或者?出,让事项的还》应当按土地》管理等法律、—行政法规的规定【办理有关手续
【。
》 第二十三条【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起?。施行解释权归廊坊市!。城乡规划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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