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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廊坊【市建设用《。地规划管《理办法(试行)【 廊—。政办[2《0,11]7《2号 各县—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!政,府有关?部门 —    经市—政府同意现》将廊坊市《城乡规划《审议委员会章程【、廊:坊市城乡规划—专家咨询委员会章】程,、廊坊市县城总体】规,划,修改工作《规则、?廊坊:市建设?用地规划管理办【法(试行《)、廊坊市城市红线!、绿线、《紫,线、蓝?线、:黄,线规划管《理办法(试》行)和廊坊市建【筑容积率指》标计算规则(试行)!印发给你们》请,认真:贯,。彻执行 — 廊坊市人!民政府办《公,室 《 二Ο一《一年十月十七日 】 廊:坊市: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】办法(试《行) 第一章 总!。则 第一条 【为,加强建?设用:地规划管《理,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本!着合理和节》约利用?土地:、维护?城市规划严肃性及公!开、:公平、公正》。的原则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、河北【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!划管理办法(试行)!、河北省《城乡规划条例等【法律: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》。办法 《 —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。称规划?区是指城市、—镇和村庄的》建成区以《。及因城乡《建设和发展需—要必须?实行规划控制—。的区:域规划区《的具:体范围由相关—。人民:政府: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!体规划、镇总体【规划、?乡规划和村庄规【划,中根据城《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!和统筹城乡》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!规划区内的乡、镇和!村庄以?及乡、镇规划区【内的村庄《不再单独划定—规划区? — 第?三条 凡规划区内新!建、改建和扩—建各类?建设项目的用地【规划管理《工作适用本办—法 : :。 第四条 !在规划区内核发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应当依据城》镇体系规划》、城市、镇总体规】划、:乡规划、村庄规划】和控制性详》细规划以及有关技】术规定 》  ?  : 在: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!。划许可证应》当依: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、规划?条件以及有关技术规!定 】 第五条 建设单位!在取得选址意见【书一年内《未办理建设项目批】准或者核《准文件在《取,。得建设用地》。规划许可《证,一年内未办理—用地批准《文件且?未申请延期》或者申请《延期未获批》准,的相应的《。。规划许可自行—失效 《第二章 建设项【目选址规划管理 】 第六?条,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!有关部门批准—或者核准的建设【项目以划拨方—式提供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的建设单》位在报送有关部【门批准或《者核准前《应当向?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,选址意见书 【   《  :前款规定以外—的,建设项目不需要【申,请选址意见书 【 : 《 第七条 建设【项目按下列规定申请!核,。发,选址意见书 —。。 ,     (一)!国务院?、省人民政府有【关部门?批准或者《核准的建设项目应】当经城市或》者,。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初审意【见后向省人民—政府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?址意见书;》    【 (二)城市、县人!民政:府有关部《。门批准或《者核准?的建设项《目或者以划拨—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的?建设项目向同级【。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核发选】址意见书; 】     (三)铁!。路、公路、管道、】电力、水利、通【信等跨行政》区域大型基础—设,施建设项《目分:别经所在城市—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初审《意见后向共同的【。上一级?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《请核:发选址?意见书;  !。  : (四)其他需要核!发选址意见书的【建设项目应当按【照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规定申】。请核:发选址?意见书 — 第—八条: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根据?建设项目的》性质、?规模和城乡》规,划要求可以组织【现场踏?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!方案经审查符合规划!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!书 第三》章 建设用地—规划条件管理 【 第九条 》规划条件《是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对建设用地提出【的规划建《设要求是指导—和审定修建性详细】规划的?重要依据以划拨方式!提供用?地的建设项》目规划条件作为编】制修建?。性详细规划或者总】平面规划方》案依据?以出让?方式提供用地的【建设项?目,规划条件是土—地,出让:的必要依据 【 ? 第十条 制定!规划条件应遵循以】下原:则    】 ,(一)严格》以城市总体规划、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。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!规,划为依据; !    《(二)严格执行【城市规划管理—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、技术标准》等规定; 】 ,   (《三)坚持经》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!环,境效益的统一; !  ?   (《四)统一规划、配】。套建:设、改善城市基础设!施条件;《    】。 ,(五)合理用—。地,和,节约:。。、集约用《。地积极开发利用地】下空间;《 ?     (六】)改善城市生态环境!注重城市景观—; : , ? ,  : (七)保护历【。史文化遗产和自【然环:境; 《     【(八)从实际—出发合理利用、【逐步完善保护—。建筑与空间》的环:境协调   !  (?。九)符合城市—防灾、减灾要求【保障城市《安全 —。    《。 第十一条】 规:划条件应对》。建设项目用》地范围、面积、性】质和可?兼容内容、土地开发!利用强度、道路交】通,设置、市政设施【及公共设施配置、】绿化及?河渠水面控制—提出规?定性控制要求;对建!筑景观风貌和—环境设计《提出引?导性:控制要求;对地下】空间开发利用、人防!、防火?、,防洪、防《震、环保等》提出相关技术要求】。 》 第十二—条 任何单位在【。城市建设用地范【围内进行各项—建,设活动必《须向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建设?用地规划条件— :  ?   以《。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《的建:设项目经政府批【准后建设单位应【当,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!请由城?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依据控?制性详细《规,划核定?建设用地的位—置,、面积等内容—出具规划《条件作为建设用地】规划:许,可证:附件之一 》     以】出让: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前由城?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土地主《管部门向同级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征询拟出让!用地的规划条—件城市?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依据》控制性?详细规划提出出让】地,块的规划条件作为】。国,有,。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!定规:。划条件?的地块不得》出让国有土》地使用权 】。 ?。 第:十三条 规划条件自!签发起有效期—限为:一年自城《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向同【级,人民政府土地主【管部:门或者建设》单位:提,出规划?条件之日起1年内土!地未进?。行出让或者未进【行划拨的该规划条】。件自行失效》再次出让、划拨前应!当由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?重新出?具规:划条件?    【 在规?划,条件有效《。期内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、—划拨前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经依【法修:改的城市《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:当重新确《定规划?条件并及时通报同级!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。部门予以变》更 : 【第十:四条 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。进行用地规划管【理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土地:主,管部门进《行土地出让、办理】。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!计单位?进行规划编制建【设,单位进行建设—活动:必须严格落实城【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》出的规划条》件  —   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变更?规划条件《确需变?更的必须向城—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变《更内容?不符合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的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不得批?准     !规,划条:件的容积率》调整提高突破控制性!详细:规划的城市、县【人民政?府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依法先行调整控【制,性详细规《划, ? ? 第十五条 国有!土地使用权未—出让前符合以下【情况的可以申请调】整规划条件 】     (一【。)城市总体规划、控!制性详细规划、【专业(?专项)规划调整【或,修编造?成,地块发展条》件变化的;》。  》   (《二)因城《市基础设施、公益】。性,公共设施建设需【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!大小:及相关建设条—件发生变《化的:; 》。  :  :(三)国家》和省的有关政策【发,生变:化的; 《 ,  ? ,  (四)》在建:设过程中因特殊原】。因经:。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!调整:。的情形; 】    (五—)规划条件已经超过!有效期限《 第!十六条 《。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!让前规划条》。件调整应严》格遵守以下程—序, ?    《 (一)由划拨用】地的建设单位或【城市、?县人民政《府土:地主管部门》提出申请《。并说:明调:整理由; 【  :   (二)—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: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。依据控制性》详,细规划调整规—划条:件, 】第十七条 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一》经出让任何》单位和?个人都无权》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!需,调整规划条》件中规定性》指标的必《须符: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中!第一项至《第四项条件符合以上!条件的在不》影响国?家利益和公》众合法权益的前【提,下,城,市、县?人民政?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可以调整规》划条件 — , 第十八条】 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让后》规划条件调》整必须严格遵守【。以下程序  !   (一)由建设!单位向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提出》书面申请编制调【。整方:案并说明变更的理由!; 《。 ,。    (二)城】。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组织专家—和土地、《建设、财政等相关】部门:对调:整的必要性和—规划调整方》案的合?理性进行论》证; 《     (【三)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将调整方案进【行公示征求规划地】段内利害关》系人的意《见必要时组织听证】;,     】(四)经专家—和部门论《证、:。社会公?示(:听证)认为确需调整!容积率的《由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提出调整建》议并附论证、公示】(听证?)结:论等相关材料报【同级人民政府批【。。准     !(五)经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?批准后?城市、县《人民:。政府城?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方可办《理,后续的?规,。。划审批并及》时,将依法变更后的规】划条件?通报同级土》地、财政、监察部门!并公示;建设单位必!。须与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土地主管》部,门签订国《有建设用《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补充协议或【重新签订国有建【设用地使用权出【。让合同同时补交土】地出让金 —第,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!管理 第十—。九,条 在城市、—镇,规,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!供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应当将规划】条件作?为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:合同的组成部—分 》    以出让方】式取得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!。有土:地使用权《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!应,当持建设项》目的批准、核准、备!案文件和国》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同向城市【、县人民《政府: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领取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在—取得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后方】可办: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! 】第二十条 国有土】地,依法转?让时应当附具原【有规划条件没有【规划条件的》国,。有土:地依法转让前城市】。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依据》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!规划条件《作为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!部分 — 第二十【一条 以划》拨方式提《供国:有,土地使用权》。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《应当向城市、县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办《理建设用地》规,划许:。。可证: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受理申请】后应当现场》踏勘规划《用地核定建设用地】位置和?界限经审查符—合规划要《求的核发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 !  :   建设单位在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后方》可向: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!请,用,地经县级以上—。人民政府审批—后,由土: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! 》。 第二十—二条 ?改建、扩建建设项】目的建?设单位应当》向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!。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涉及相《关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!还应当按土地—管理等法律、行【政法规的《规定办理有关手【续, , 第二!十三: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起施行解释权归】。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