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廊坊市》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】办法(试行》)
—廊,政,办[2011]【72号
《
各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廊【坊开发区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!门
? ? 经市政府同意!现,将廊坊市城乡规划审!议委员会章程、廊】坊市城?乡规划专家咨询【委员:会章程、廊坊市县城!总体规划《修改:工作:规则:、廊坊市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!法(试行)、廊坊】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蓝线、黄线】规划管理办》法(试行)和廊坊市!建筑容积率》指标计算《规则(?试行:)印: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。彻执行
【
廊坊市人】民政府办公室
! 二Ο一一年十月】十七日
廊—坊市建设用》地规:划管理办法(试行)!
第一《章, 总则
第一【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!。规划管理保证—城乡:规,划实施?本着合?理和节约《利用土地、维护城市!规划严肃性及公【开、公平、公正的】原则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、河北省】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!管理办法(试行)、!河北省城乡规划条】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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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!是指:。城市、镇《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!因城乡建设》和发展需要必—须实行规划控—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!体范围由《相关人民《政府在组织编—制,的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规划《、乡:规划:和村: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!济社会发展水平和】统筹城乡发展的需】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内!的乡:、镇和村庄以及乡、!镇规:划区:。内的村庄不再单【独划定规划区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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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凡!规划区内新建、改】建和:。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!用地规划管理工【作适用本办法—
【 ,第四条 在规划【区内核发建设项【目选址意见书应当】依据城镇体系规划、!城市、?镇总体?规划、乡规划、村庄!规划和控《制性详细规划以及】有关技术《规定
【 在城》市、镇规划区—内核发建设用—。地规划许可证应当依!。。。据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、规划条件》以及有关技术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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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条 建设单》位在取得《选址意见书一—年内未办《理,。建设项目批准—或者核准文》件在取得建》设,用,地,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!办理用地批准文件且!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!延期未获批》准的:相应的规划许可自】行失: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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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建设项目!选址规划管理
】第六条? ,按,照,国家规定需要有关】部门批准或者核【准的建设项目—以划拨方式》提供国有《土地:使用权的建设单位】在报送有关部门批】准或者核《准前应当向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申?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
【 ,。前款规定《以外的建《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!址意见书
!。。
第七》条 建设项目按下列!规定申请核发选址】意见书?
—。 (一)国—务,院、省人《民政府?。有,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!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!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!省人:民,政府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申请核发】选址意见书;
【
《 ?(二)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有【关部门批准或者核】准的建设项目或者】以划拨方式提供【国,有土:地使用权的建设项】目向同级人民政【。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址意见书;
!
: (三【)铁路、公路、【管道、电力、水【利、:通,信等跨?行政区域大型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】分,。别经所在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初审意见【后向共同的》上一级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:请核发选《址意见书;
! , ?(四)其他需要核】发选:址意见书的建设【项,目应当按照有关【法律、?法,规的规定申请核发】选址意?见书
! 第八条 县级以上!。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根据建《设项目的性》质、规模和城—。乡规划要求可—以组织现场踏—勘审查建设》项目选址方案经【。审,查符合规《划要求的《核发选?址意见书
第三】章 建设《用地规?划条:。。件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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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规划条】件是城市《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对建设用》地提出?的规划建设要—求是指?导和审定修建—性详细规划的重要】依据以划拨》方式提供用地—的建设项《目规划条件作—为编制修《。建性详细规划—或者总?平面:规划方案《依据以出让方式【提,供用:地的建设项》目规划条件是—土地出?。让的必?要依据
《。
【第十条 制定规划条!件应遵循以下原则
!
(】一)严格以城市总体!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!划,、近期建设规—划和专项《规划为?。依据:。;,
— (二)严格执】。行城市规划管—理的法律《、法规?、规章、技术标【准等规定;
】 (三)】坚持经济效益—、社会效益和环【境效益的统一;【
: (四】)统:一规:划、配?套建设?、改善城市基础设】施条件;
—。
》 (五)合—理用地和节》约、集约用地积【极开发利《用地下空间;
! (六)!改善城市生态环境】注重城市景观; 】
《 《。。(七)保护历史文化!遗产和自然环境;】
:
? (八)从实!际,出发合?理利用、逐步完善保!护,建筑与?空,间,的环境协调
【 : ? (:九)符合城市防灾、!减灾要求保障城【市安全
《
《。。 :
》第十一条 规划条】件应对建设项目用地!范围、?面积、性质和可【兼容内容、土地开发!利用强度、道路交通!设,置、:市政设施及公—共,设施配置、绿化及河!渠水面控《制提出规定性控制要!求;对建筑景观风貌!和环境?设计提出引导性【控制:要,求;对地《下空:间开发?利用、人防、—防火、防洪、防【震、环保等提出【相关技术要》求
—
第十二条 任!何单位在城市建【。设用地范围内—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!须向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请【建设用地规》划条件
! 以划拨方式【提供国有土》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!经政:府批:准后建设单位应当】向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!设用地?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!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!详细规划核定—。建,设用:地的:位置、面积等—内容:出具规?。划条件作《为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附件:之,一
!以,出让方式《提供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前,由城:。市、县人《民,政府:土地主管《部门向同级》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征询拟出《让用地?的规划条件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依据控制性—详细:规划提出出让地【块,的规:划条件作为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的组成部分—未确定规《划条件?的,。地,块不得出让》国有土地使用权
】
【第十三?条 规划条件自签】发起有效《期限为一年自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。规,划主管部门向—。。。同级人民政府土【地主管部《门或: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!条件之?日起1年内》土,地未进行出让或【者未进行划拨的该】规划条件《自行失效《。再次:出让、划拨前应当】由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重新出具规》划,条件
?
》 在规划条—件,有,效期内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》、划拨前控制性详细!规,划经依法修改—。的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应当重【新确定规划条件并】。。及,时通报同级人—民政府土地主—管部门?予,以变更
! 第十四条 城市!、县人?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进行用地规划管理】城市、县《人,民政府土地主管【。部门进行土地出让】、办理土地使—用手续规《划,设计:。单位:进行规划编制建【设单位进行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落!。实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的规划条件】
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!划条件确需变—更的必须向城市、】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提出》。申请变?更内容不符合控【制性:详细规划的城市【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不得批准【
》 : 规划条件》的容积率调整提【高突破控《制性详?细规划的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!法先行调整控制性】。详细规划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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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
《 第十五条》 ,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!让前符合以下情【况的可?以申请调整》规划:条件
?
—。 (一)《。城市: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!细规划、专业(专项!)规划调《整或:修编造成《地块发展条》件变:化,的;
《 , , (二)因城!市基础设施、公益】性公共?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!出让地块《的大小及相》关建:设条件发生变—。化的:;
【 (三)国—家,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!变化:的;
【 ?(四)?在建设过程中因【特殊:原因经?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批准确需调【整的情形;
! (五)规划!条件已经超过—有效:期限
【
第十》六条 国有土地使】用权未?出,让前规划条件调整应!严格遵守以下程【序
】 (一)由》划,拨用:地的建设单位或城】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土】地主管部门提出【。。申请:并说:明调:整理:由;:
【 (二)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依据—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!规划条件
】
:。 第?。十七条 国有土地】使用权?一经出让任》。何单: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!更改规划条》件确需调整规—划条件中《。规定性指标的必【须符合本办》法,第十五条中》第一项至第四项【条件符合《以上条件的》在不影响国家—利益和公众合法【权益的前提下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可以调整!规划条件《
【 第十八条 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后规划》。条件调整必须严格遵!守以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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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由建】设,。单位向城市、—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提出书【。面申请编制调—整方案并说》明变更的理由;
】
, 》 (:二)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专家和《土地:、建设、财政—等相关?部门对调整的—必要性?和规划调《整方案的《。合理:性进行?论证;
《。
— (三)《城市、县《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将调整方案进!行公示征求》。规,划地段内利害关系】人的意见必要时组】织听证;
—。 , 》(四)经专家和【部门论证、社会公示!(听证)认》。为确:需调整容积率—的由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。调整:建议并附论证、公】示(听证)》结论:等相:关材料报《同级人民《政府批准
》
— (五)经城市、县!人民政?府批准后城市、【县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方可】办理后续的规划【审批并及时将依法】变更:后的规划《条件通报同级土【地、财政、监察【部门并公示》;,建设单位必须与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土【。地主管部门签订【国有:建,设用地?。使用权出让合同【补充协议或》重新:签订国有《建,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同时补交土地【出让金
第四章 !建设用?地规划管《。理
?第,十,。九条 在城市、【。镇,规划区内以》出让方式提供国【有土地?使用:权,的应当?将规划条件作为【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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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,出让方式《取得: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在签订—国有:。。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后建设单位【应,当持建?。设项目?的批准、核准—、,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合同【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领取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—在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》后方可?办理土地使用权属】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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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《国有:土地依法转让时【应当附具原有—规划条?件没有规划条—。件的:国有土地依》法转让前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划提—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!土,地使用权转让合同】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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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— 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】位,。应当向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:管,部门申请办理建设】用,地规划?许可证?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受理申请《。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!。用地核定建设用【地位:置和界限经审查符】合规划要求的—核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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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】。设单位在取得建【设用地?规划许可《证,后,方可向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土地—主管部?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审:批后由土地主管部】门划拨土《。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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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改建、》扩建建设项目—。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向城市、【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重新申请】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涉及相》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!拨或者出让》。事项:的还应当《按土地?。管理等法律、—行政法规《的规定办理有关【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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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三,条 本办法自—发布之日起施行【解释权归廊》坊市城乡规划—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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