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市!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】办法(试行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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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政?办,。[201《。1,]72号《
各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《廊坊开发区管—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!。
【 经:市政:。府同意现将廊坊市】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!章,。程、廊坊市城乡规划!专家咨?询,委员:会章程、廊坊—市县城总《体规划修改工—作,规则、廊坊市建设】用地规?划管:理办法(试》行)、廊坊》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】、紫线、蓝线—、黄线规划管理【办法(试行》)和廊坊市》建筑容?积率指标计》算规:则,。(试行)印发给【你们:。请认真贯彻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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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—坊市人民政府办【公室
二Ο一!。一年十月十七日【
廊坊市》建设用地规划—管理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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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!第一条 为加强【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】保证城乡规》划实施本《着合:理,。和节约利《用土地?、维护城市》规划严肃性及公开】、公平、公》正的原则《根据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、河北—省城市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管理办法(】试行:)、河北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!律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《法
《。
? , 第二条 本办法】。所称:规划区是指城—市、镇和村庄的建】成区以及因城乡【建设和发展需要【必须实行规划控【制,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!范围由相关人民政府!。在组织?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体《。规划、乡规划—和村:庄规划?中根据城乡经—济社会发《展,水平和统筹城乡【发展的需要划定城】市规划区内的乡【、镇和村《庄以及乡、镇规划】区,内的村庄不再单独划!定规划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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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凡,规划区内新建、【改建:和扩建各《类建设项目》的用地规划管—理工作适用本办法】
— 第四条 —在规划区内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】意见书应《当依据城镇体系规】划、城市、镇总体】规划:、,。乡,规划、村庄》规划和控制性详【细规:划以及有关技术【规定
— 在城市【、镇规划区内核【发建: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应当依据控!制性详?细规划、规划条件以!及有关技术》规定
】 , ,第五条 建设单【位在:。取得选址《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!建设项?目批准或者核准文】件在取得建》设用地规划许—可,证一年内未办—理用地批准文—件且未申请延期或】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!的相应的《规划许?可自行失效
第】。二章 ?建设:项目选址《规划管理《。
第六条》 按照国家规定【需要:有关: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!建设项?目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!部门批?准或者核准前应【。当向城市、县人民政!。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: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!
【。 前款规《。定,以外的建《设项目不《需要申请《选址意见书
!。
第》七条 建《设项目按下列规定】申请核发选址—意见书?
: 》 (一)国务—院、省人民政—府,有关部门批准或者】核准: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!市或:者县人民政府—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】初审意见后》向省人?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申请?核发选址意见书【;
? 》 (二)《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】或者核准的建设【项目或者《以划拨?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的建《设项目向同》级,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申请【核发选址意》见书;
! (三)》。。铁路、公路》、,管道:、电力?、水利、通信等跨】行政区?域大型基础设—施建设项目分别经所!在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提出初审【意见后?向共同的上》一级人民政府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—申,。请核发选址意见【书;
?
《 (四)其他】需要:核发选址意见书的】建设:项目应当按照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申,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
【 第八?条 :。县级以?上,人,民政府?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根据建设》项,目的性质《、规模和城乡—规划要求可以组织】现场踏勘审》查,。建设:项目选址方案—。经审查?符合规划要求的核】发选址意见书
【
第三章 建设【用地规划条》件管理
第—九条 规划条件是城!市、县?人,民,政府城?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对建设用地提】出的规划《建设要求是》指导和?审定:修建性详细规—划的重要依据以划】拨方式?。提供用?地的:建设:。项目:规划条件《作为:。编制修建性详细【规划或者总平—面规划方《案依据以出让方式】提供用?地的建设项》目规划条《件是土?地出让的必要依【据
》
: 第十条 制定规!划条件应遵循以下】原则
》 , (一—)严格?以城市总体规划【、控制?。性详细规划、近期】建设规划和专项规】划为依据;
—
(】二)严格执行—城市:规划管理《的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《、技术标准》等规定;《
《。 , (《三)坚持经济效【。益、社?会效益和《环境效益的统一;
!
,。 《 , (四)统》一规划、《配套:建设、改善城市基】。础设施条件》;
【 (《。五):合理:用地和节约、集约用!。地积极开发》利,。。用地下空间;
! (六】)改:。善城市生态环境【注重城市景观; 】
【 ,(七)保《护历史文化遗—。产和:自然环?境;
】 (八)从【实际出?发合理利《用、逐?步,。完善保护建筑—与空间的《环境协调
】 (九)符】。合城市防《灾、减灾要求保【障城市安全
】 》
第十一【条 规划《条,件应对建《设项目用地范围、】面,积,、性:。质和可兼容内容【、土地开发利—用强度、道》路交通设置、市【政设施及公共—设施配置、绿化及河!渠水面控制提出【规,定性控制要求;【对建筑景《观风貌和《环境设计提》出引导性控》制要:求;对地下空间开发!。利用、人《防、防火《、防洪、防震、环保!等提出相《。关技术?。要求
】 第十二》条 任何单位在【城,市建设用地范围内】进行各项建设活动】必须向城《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申?请建设用地》规划条件
》
《 以划拨方式提!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设项目经政】府,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!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?乡规划?。主,管,部,门提出?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申请—由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依—据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!、面积等内容出【具规划条件作为建】设用:地规:划许可证附件之【一
】 以出?让方: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的在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出让前由城市、【县,人民:。政府土地主管—部门向同级人—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征询拟出—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城!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!详细规划《提出出?让地:块的: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!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的组成部分未【确定规划条件的【。地块:不得出让国有—土地使用《权
—
第十》三条 规划条—件自签发起有效期】限为一年自》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!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!。设单位提出》规划条件之日起1年!内土地未进行—出让或者未进行划拨!的该:规划条件自》行失效?再次出让、划拨前】应,当由城市、县人【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重?。新出具规划条件
! 《 在规划》条件有效期内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—。。。让、划拨《前控: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!修改的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重新确定【规划条件《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!政府土地主管部【。。门予以变《更
】 第:十四条 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,进行用?地规:划,管理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土: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!出让:、办理土地》使用手续规划设计】。单,位进行规划编制建设!单位: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严!。格落实城《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?管部门提出的—规划条件
— ? ,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,得擅自变更规—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!须,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提出申请变—更内:容不符合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的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不得《批准
!。 规划条件的容【积率调?整提高突破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《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依法先行【调,整控制性《详细规?划
—。
第十五条 国!有土:地使用权未》出让前符合以下【情况的可以申请调整!规划条件
!。。 : (一?)城市?总,体,规划、控制》性详细规划、—专业(专项)规【划调:整或:修编造成地》。块发展条件》变化的;
! (二)—因城市?基础设施、公益【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!导致已?。出让地块《的大小及《相关建设《条件发生变化的;】。
】(三)国家和—。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!化的;
! (四)在建设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经!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批准确需】调整的情形;
【
? (五)规划!条件已经超过有【效期限?
: ,
第十六条!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!出,让前规划条件调整】应严格遵守以—下程序
》 (一)!由划拨用地的—建,设单位或城市、县人!。民政府土地》。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并说明调整【理由;
】 (二》),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】划调:整规划条《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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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七条 国有土—地使:用权:一经出?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无权擅自更》改,规划条件确需调整】规划条件中》规定性指标》的必须?。符合本办《法第:十五条中第一项【至第四项《条件符合以上条【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!益和公众合法权益】的前提下《城市、县《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可以调整》规划条?件
—。
?第十八条 》国,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后规划条—件调: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!程序
! (一)由建设【单位向?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书面申《请编制调《整,方,案并:说明变更《的理由;
》
— (二)城市、县人!民,政,。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组,织专:家和土地《、建:设、财政等相—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!性和规?划调整方案》的合理性进行论【证;
?
? (三)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将调整方案》进行公?。。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!。害关系?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!听证:。;
【 , (四)经专家和】部门论证、社会公示!(,听证:)认为?。确需:调整容积率的由城市!。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提出调整建议并【附论证、公示(听】证)结论等相—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!府批准
— (五)】经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批准后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门方》可,办,。理后续?的规:划,。审批并?及时将依法》变更后的《规,划条件?通报同?级土地、财》政、监察部门并公示!;建设?单位必须与城—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土地主管部门签【订国有建设用地使】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!议或重新签》订国:有,建设用?地使用权《出让合?同同时补《交土地?出让金
》第四章 《建,设用地规划管理【
第十九》条, 在:城市、镇规划区内以!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的应当【将规划条件作为国】有土地使用权—出,让合同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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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以出【让方:式取得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的建设项】目在签订《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!。单位应?当持建设项目—的批准、核》准、备案文件和国】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向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》。。。。在取得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】方可办理《土地使用权属证【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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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二十条 国有土】地依:法转让时应当附【具原有规划》。条件没?有,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!依法:转让前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!控制性详《细,规划提出《规划条件作为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转让合?同的组成部分
!。
第二十一!。。条,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!有土:地使用权的建设【项目建设单位—应当向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,。划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,。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!理申请后应当现场】踏勘规划用》地核定建设用地位】置和界限经审查【符合规划要求—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!。。许可证
— 建设单位!在,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后方可向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?土地主管部门—。申请用地经县级【以,上人民政府审—批后由土地主—管部门划拨土地
】
— 第二十《二条 ?改建、扩《建建设项《目的建设单位应当】。向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。重新申请建》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涉《及相:关,国有土地《使,。用权划拨或者出让】事项的还应》当按土地管理等法】律、行政法》规的规定办理—有关手续
】
第二十【三条 本办法—自发: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!归廊坊?市城乡规划局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