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】市建设?用地规划管理办法(!试行)
》
廊政》办[201》1]72号
【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:府廊坊开发》区管委?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
】
《 : 经市政府同意【现将廊坊市城乡规划!审议委员会章程、】廊坊市城乡规划【专家咨询委》员会章程《、廊坊市县城—总体规划修》改工作规则、廊【。坊市建设用》地规划管理办—法(试行)、廊坊】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。紫,线、蓝线、黄线【规划管理办法—(,试行)和廊坊市建】筑容积率指》标计算规则(—试行)印发给—你们请认真》贯彻执行
!
廊坊市人民】政府:办公:室
二Ο一】一年十月十七—日
廊坊市建设用!地规划管理》。办法:(试行)《
,
第一章 总则
!第一条 为加强【建设用地规》划,管理:保证城乡规划实施】本,着合理和节》。约利用土地、维护城!市规划严肃性及公】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!则根: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、河》北省城市控制性【详细规划管理—办法(试行)、【。河北:省城乡?规划条例等法律【法规的规定结—合,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—。。。
》
第二条— 本办法《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!、镇: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!。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!要必须实行规—划控制的区域规【划区的具《体,范围由相关》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!的城市?。总体规划《。、镇总体《规划、乡规划和村】庄规划?中根据城《乡经济?社会发展水平和统】筹城乡发展》。的需要划定城市规】。划区内的乡、镇和】村,庄,以及乡、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!再单独?划定:规划区
》 :
,
第三条— 凡规划《区内新建、改建【。。和扩建各类》建,设项目的用地规划】管理工作适用本【办法
【
第四条 在】规划:区内:。核发建设项目—选址:意,见,书,。应当依据城镇—体系规划、城市、镇!总,体规划、乡规划、村!庄规划和控制性【详细规划以》及有关?技术规定
— —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核发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应当依据控制性【详细:规划、?规划条件以及有关技!。术规定?
《
第五条【 建设单位在取【得选址意见书一【年内:未,办,理建设项目批—准或者核准文件在】取,得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一年内未—办理:。用地批准《文件:且未申请延》期或者申请延期【未获批?准的相应的规划【许可自?行失效
《
第:二章 建设》项目:选,址规划管理
第六!。条 按照《。国家规定需要—有关部门批准—或,者核准的建设项目】以划拨方式提—供国有?土地使?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!送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!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:请核发选址意见【书
!前款规定《以外的建设项—目不需?要申请选址》意见书
【
第七—条 建设项》目按:。。下列规定申》请核:发选址意见》书,
: , , (一)国】务院、省《人,民政府有关》部门批?准或者核《。准的建设项目应当】经城市或者县—。人民政?。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门申请核发【选址:意见书;
— (二)!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】设项目或者以划【拨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建,设项目?向同级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》核发选址意见书;
!
(三!)铁路、公路、【管道、电力》、水利?。、通:信等跨?行政区域大型基【。础设施建设》项,目分:别经所在城市、县】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提出:初审意?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!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《发,选址意见书;—
— (四)其他【需要:核发选址意见书【的建:设项目应当》按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的《规定:申请核发选址意【见书:
,
第八!条 县级以上—。人民政?府,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根据建设项目】的性质、规模—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!组织现?场踏:勘审查建设项—目,选,址方案经审查符【。合规划要求的核【发选址意《见书:
第三《章 建设用地规【划条件管《理
第《。九条 规划条件是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!设用地提出》的规划建设要求【是指导和审》定修建性详》细规划?的重要?依据以?划拨方式提供用【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!件,。作为:。编制:。修建性详细规—划或者总《。。平,面规划?方案依据以出让方】式提供用《地的建设《项目规?划条件是土地出让的!必要依据
— :
: 第十条》 制定?规,划条件应《遵循以下《原则
?
(】一)严?格以城市总体规划】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近期建?设规划和专项规划】为依据;《
】(二)严格执行城】市规划管理的法【律、:法规:、规:章、技术标准—等规定;
【。 (三)坚!持经济效益、社会效!益和环境效益的【统一;
— (—四)统?一,规,划、配?套建设、改善—。城市基础《设施条?件;
】 (五)合理】用地和节约、集【约用地积极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】;,
? 》 ,(六)改善城市【生态环?境注重城市景观;】。
》 (七)【保,护历史文化遗产【和自然?环境;
》
》 (八《)从实?际出:发合理利用、逐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】空间的环境协调【
》 : (九)符合—城市防灾、》减灾要求保障—城市安全
【。 《。
第十一】条 规划《条件应对建设项【目用地范《围、面积、》性质和可《兼容内容《、土地开发利用强】度,、道路?交通设置、市政【设施及公共》设施配置、绿化及】河渠水?。面控制提出规—定性:控制要求;》对建筑景观风貌和环!境设计提出引导性控!制要求;《对地下空间》。开发利用、人—防,、防火、防洪—。、防震、环保等提出!相关技术要》。求
—
第十二条 】任何单位在》城市建设用》地范围内进行各项】建设活动必须向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建设用地规划条件
!。
以划!拨方式提供》。国有土?地,使,用权的建设项目【经政府批准后建设单!位应当向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,。门提出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申:请由城?。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依据控制》性详:细,规划核定建设用【地的位置、面积等】。内容:出具规划《条件作?为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证附件之一》
】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权》的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前》由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土地主管部门向同级!人,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征询拟—出让用地《的规划条件城市、】。。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!详细规划提出—。出让地块的规划【条件作?为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的组成部》分未:确,定规划条《件的地块《不得:出让:。国有土地使》用,权
》
第》十三条 规划条【件自签发起有—效期限为《一年自?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:划主:管部门向同级—人民政府《土地主?。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!提出:规划条件之日起1】年内土地未进行出让!或者未进行划—拨的该规划条—件自行失效》再,次出让、划拨—前应当由城市—、县人民政》府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重新出】具规划条《件
—。 ?在规划条件有—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、划拨—前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经《依法修改的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应:当,重新确定《。规划条件并》及时通报同》级人:民政:府,土地:主管部门予以—变更
?
— 第十四《。。条 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进:行用地规《划,管理城市、》县人民政《府土地主管》部门:进行土?地出让、办理土地】使用手?续规划?设计单位《进行规划编制建设】。单位:进,行建设活《动必须?严格落实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的规划条件
! , 任何—单位: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!规划条件确需—变更的必须向城【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申请变更—内容不符《合控制性详》细规划?的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不得批准
】 规划条件】的容:积率调整提高突【破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《依法先行调整—。控制性详《细规划
! 第十五条— 国有?土地使?用权未出让前符合】以下:情况的可《。以申请调整规划条】件,
— (一)》城市总体规划—、控制性详细—规划、专业》(专项)规划调【整或修编造成地【块发展?条件变化《的;
! (二)因城市【基础设施、公—益性公共设施—建设需要导致已出】让地块的大小及【相关建设条件发生】变化:的,;
:
(三!)国家和省的有关】政策发?生变化的;
—
: : : (:四)在?建设过程中因—特殊原?因经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批准《确需调整的情形;
!
》 :(五:)规划条件已—经,超过有?。效期限
!。 :第,十六条 国有—土地:使用权未出让前规划!条件调整《应严格遵守以—。。下程序?
【 (一)由划拨用】地的:建设:单位或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土?地主管?部门:提出申请《并说明调《整理由;
—。。 ? (二)城【市,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《划主:。管部门依据控制性】详,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!
【 ,第十七条《 国有土地》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!单位:和个人都无权擅自】更改规划条件确【需调整规划条—件中规?定性指标的》必须符合本办—。法第:。十五:条中:第一项至第四项【。条件符合以上—条件的在不》影响国家《利,益,和公众?合法权益的》前提下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可以调整规划】条件
! 第十八条》 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!调整必须《严,格遵守以《下程序
【 《。(一)由建设—单位向城市、县【。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提出书面申—请编制调整方案【并说明变更的理由;!
》 : (二)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专家》和土地、《建设、?。财政:等相:关部门?对调整的《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!案的合理性进—行论证;
】 ?。。。 (三)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将调整【方案进行公》示征: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!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!织听证;
】 ? (四?)经专家和部门【论证、社会公—示(听证)认为【确需调整容积率的】由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】调整建议并附—论证、公示(听【。证)结论等》相,关,材,料报同级人》。民政府批准
—
【(,五):经城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批准后城—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方可办《理后续?。的规划审批并及时】将依法变更》后的规划条》。件通报同级土—地、财政、》监察部门并》公示;建设单—位必须与城》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土地主管部门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补【充协议?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!用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同时—补交土地出让金【
第四章》。 ,建设用?地规:划管理
第十【九,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以《。。出让方式提供—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应当《将规划条件》作为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!组成部分
》
以出!让,方式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!国有土地《。。使用权出《让合:同后建设单位应【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!、核准、备案—文,件和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合同向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领取建】设用地规《划许:可证在取得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后方】可办理土地使用【权,属证明
》
—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!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!原有:规划条件《没,有规划条《件的国有《土地依法转让—前城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应当依据控制【性详:细规:划提出?规划条件作为国有】土,地使用权《转让合?同的组成部分
!
第二十一!条 以划拨方式【提供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的建设项目【建设单位《应当:向,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《请办理建设用地规】划,。许,可证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受》理申:请后应当现》场,踏勘规划用》地核定建设用地位】置和界?。限经:。审查符合规》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》证
— : 建设单位在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:后方可向县》级以上?人民政?。府,土地主管部》门申:请用地经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审批后由—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!。地,
,。
》 第二十二条 改!。建、扩建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】位应:当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重新—申,请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?。涉及相关国有土地】使用:权,划,拨或者出让事项的】还应当按土地—管理等法律》、行:政法规的《规,。定办理有关手续
!
第二】十三条 《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,起,施行解释权归廊坊市!城乡规划《局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