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【坊市建设用地规划】管理:办法:(试行)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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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:政办[20》。11:。]72号
》
各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廊《。坊,开发区?管委会市政府有关】部门
》 经市政】府同意现将廊—坊市城乡《规划:审议委员会》章程、廊坊市—城乡规划专》家咨询委员会章【程、廊坊《。。市县城总体》。规划修?改工作规则、廊坊】市,建设用地规》划管理办法》(试行)、廊坊市】城市红?。线、绿线、紫线、】蓝线、黄线规划【管理办法(试行)和!廊坊市建《筑容积率指标计【算,规则(试行)印发】给你们请《认真贯彻执行—
》。
廊坊市人【民政府办《公室
二【Ο,一一年十《月十七日
廊坊市!建设用地规划管【理办法(试行)
】
第一章 总则【
第?一条 为加强建设】用地规划《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!施本着合理和节【约利用土地、维护城!市规:划,严肃性?及公开、公》平、公正的原—则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》城乡规划《。法、河北省城市控】制性详细《规划管理办法(试】行)、河北省城乡】规划条例《等法律法规的规【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
》
第二条 !本办法所称规划【区是指城市》、镇和村庄》的建成区以及因【城乡建设和发展【需要必须实》行规划控制的区【。域规划区的》具体范围由相—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!制的城?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、乡规划—和村庄规划中根【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!水平和统筹城—。乡,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!规划区内的》乡,。、镇和村庄以—及乡:、镇规划区内的村庄!不,再单独划定规划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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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凡】。规划区内新建、改建!和扩建各《类建设项目的—用地规?划管理工作适—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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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在】规划区内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应当依据城【镇,体系规划《、城市、《镇,总,体规划、《。乡规:划、村庄规》划和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以及有关技术—规定
》 在城市、!镇规划区《内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、规划【条件以及有》关技术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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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条 建《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!见书一年内未—办理建?设项:目批:准或者核《准文:件,。在,取得: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一年内未】办理用地批》准文件且未申请延期!或者申请延期未获】批准的相应的规划】。许可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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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建设项?目选址规划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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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按照国】家规定需要有关【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!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!提供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!位在报送有关部【门批准或《者,核准:。前应当向《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申请核发【选址意见书
】 ? 前款《规定以?外的建设《项目:不需要?申请选址意见—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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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七条 建】设项目按《下列规定申请核发】选址意?见,书
《 ? (一《)国务院、》省人民?政府有关部》门批准或者核准【的,建设项?目应当经城市或【者,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提《。出初审意见后向【省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申请核发选址意见】书;:
(!二)城市、县—人民政?府有:关部门批准或—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或!者以划拨方式提供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选址意见书;
】。
, ? (三)—铁路、?公路:、管道、电力—、水:。利、通信等跨行【政,。区域大型基础设施】建,。。设,项,目分别经所在城市】、,县人:民政: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提出】初,。审意见后向共同的】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申请核发选【址意见书;
【 ? (四)其他需!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建设:项目应当按照—。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申请核发选—址意见书
》
— ,第八:条 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!的性质、规模和城】乡规划要求可以组】织现场踏勘审查建】设项目选址》方案经审查符合【规划要求的核—发选址意见书
】第三章 建设用【地规划条件》管理
《第九:条 规划《条件是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对建设用地—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!是指导和《审定修建性详细【规划的重要依据以划!拨方:式提供用地的建【设项目?。规划:条,件作为编制修—建性详细规划—。或,者总平面《规划方案依据以出】让方式提供用—地的建?设项目规划条件【是土地出《让的必要依》据
】 第:十条 制定》规划条?件,应遵循以《下,原则
》 (—一):严格以城市》总体规划、控—制性详细《规划:。、近期建设》规划和专项》规划:为,依据;
《
【(二)严格执—行城市?规,划管理的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、技术标准】等规定;
— , (—三)坚持经济—。效,益、社会《。效,益,和,环境效益的统—一,;
? : 《(四)统一》规划、配套建设、】。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!件;
》 (五】)合理?用地:。。和节约、集约—。用地积极开发利用】地下:空间;
】 《(六)?改善城?市生态环境注重城】。市景观;
!。 , (《七):保护历史《文,化遗产和自然环境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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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!),从实际出发合理利】用、:逐步:。完善保护《。。建筑:与空间的环境协【调
【 (?九)符合城》市防灾、减灾要求保!障城市安全》
《 :
第十】一条: 规划条件应对【建设:项目用地范围、面】积、性质《和,可兼容内容》、土地开发》利用强度、道—路交通设置、—市政设施及公—共,设施配置、绿化【及河渠水《面控制提出规定性】控,制要求;对建筑景观!风貌和环境设计【提出引导性控制【要求;对地》下,空间开?发利用?、人:。。防、防?火、防洪、》防震、环《保等:提出相关技术要求】
】第,十二:条 任何单位—在城市建设用—地范围内进行—各项建?设活动?。必须向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建设用《地规划?条,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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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以划《。拨方式提供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建—设项目经政府批【准后建设单位—应当向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申请由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划核定建】。设用地的《位置、面积等内容】出具:规划条件《作为建设用》地规划?许可证附件之一【
】以出让方式提—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在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!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,。征询:拟出让?用地的规划条—件城市、县人民【政,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依据控—制性详细规划提出】出让:地块的规划条—件作为国《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合—同的组成部》分,未确定规划条—件的地块《不得: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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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!自签发起有效期限为!。一年:自城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向同级人民政府土】。地,主管部?门或者建设单—位提出规划条—件之日起1年—内土地未进行出让】。。或者未进行划拨的】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!再次出让《、划拨前《应,当,由城:市,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重新出具规》划条件
【。 在规划【条件有效期内—国有土?地使用权《出让、划拨》前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经依法—修改的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应?当重新确定》规划条?。。件并及时通报同级人!民政府土《地主管部门予以【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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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城市、!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进行用地规划】。管理城?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土地主管部门进行!土,地出:让、办?。理土地使用手—。续规划?设,计单:位进行规划》编制建设《单,位,进,行,建设活动必须—严格落实城市、县】人民:政,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提出的》规划:条件
》 任何单位!和个:人不得擅自变更【规划条件确需变更】的必须向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!符合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的:城,市、:县人民?政府城?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不得?批准
》 规划条】件的容积率调整【提高突破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?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?。。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,依,法先行调整控—制性详细规划—。
】。第十五?条 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未出让前符合—。以,下,情况的?可以申请调整规划条!件
!(一)城《市总体规划》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、,专业(专项)规划】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!。发展条?件变化的;
【。 (二)!因城市基础设施、公!益性公共设》施建设需要导—致已出让地块—的大小及相关建【。设条件发生变化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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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三)?国家:。和省的有关政策【发,生变化的;
! (四)在建!设过程中因特殊原】因经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批准【。确需调整的情形;】
? (—五)规划条》件已经超过有效期】。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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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六条》 国有土地使—。。用权未出《让前:规划条件调整应严】格遵守以下程—序
!(一:。)由划?。拨用地?的建设单位或城市】。、县: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部门提出《申请并说明调—整理由;
! , (二)》城市: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:。门,依据控制性详细规】。划调整规划》条件
—。
《第十七?条 :国有土地使》用权一经《出让任?何单位?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!改规划条件》确需调整《规划条?件中规定性指标的必!须符合本办》法第十五条》中第一项至》第四:。项条件符合以—上条件的在不—影响国家利益—和公众合《法,权益的前提下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可以调整规划—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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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】 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!条件调整必须严格】遵守以下《程序:
? (一【。)由建?设单位向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!调整方案并说明【变更的理由;
! (二)城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组《织专家和土地、建】设、财政等相关部】门对调整《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!。方案的合理性—进行:论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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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城市、!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将—。调,整方案进《行公示征《求规划地段》内利害?关,系人的意见必要时】组,织听证;
— —(四:)经专家和部门论证!、社:会,公,示(听证)认为【确需调整容》积率的由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:。管部门提出》调整建议并》附论证、公示(听证!)结论等《相关材料报同—。级人民?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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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—)经城市、县人【。民,政府批准后城市、】县人: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方可办理》后续的规划》审批并及时将—依,法变更后的规划【条件通报同级土【。地、财?政,、监察?部门并公示;建【设单位必《须与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土地【主管部?。门签订国有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补充协》议,或重新签订国—。有建设用地》使用权出让合—同同时?补交土地出让金
!第四章 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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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 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?以,出让方式《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应当?将规划条《件作为国有土地【使用:权出让?合同的?组成部分
! 以出让方式取!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!有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后建设单位应—当,持建设?项目:的批准、核准、备案!文件和?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》。。同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,领取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在取?得建设?用地:。规划许?可证后方可办理【土地使用权属—证,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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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?。国有土地依》法转让时应当附具】原有规划《条件没有规划条件】的国有土《地依:。法转让前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!件作为国有土地【使用权转让合—同的组?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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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。条,。 ,以划拨方式提—供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的建—。设项目建设单—位应当向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《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申—请办理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可证》城市、县人》民,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!申请后应当现场【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!设用:地位置和界限经审】查符合规划要求【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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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建设单?位在取得《建设:用地:规划许可证后—方可:向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!用地经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】部门划拨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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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二条 改建【、扩建建设项—目的建设单位应【当向: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:城,乡,规划主?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!用地规?划,许可证涉及相关国】有土地?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!事项的还《应,当按土地管理等法】。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,办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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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?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!廊坊市城乡规—划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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