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】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!办法(试《。行)
廊政!办[2011]【72号?
各?。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?。府廊坊开发区—管委会市政府—。有关部门
】。 《经市政?府同意?。。现将廊坊市城乡规划!审议委员《会章程?。。、廊坊?市城乡?。规划:专家咨询委员会【章程、廊坊》市县城总《体,。规划修改《工作规则、廊坊【。市建设用地规—划管:理办法(试行)、】廊坊: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蓝线》、黄线?规划管理办法(【试行)和廊》坊市建筑容积率【指标:计算规则《(试行)印发给【你,们请认真贯彻执行
!。
【。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!室
二Ο【一一年十月十七日
!
廊坊市建设—。用地规划管理办法(!。试行)
《
第一章 总—则
第《一,条 为加强》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!证城乡规《划实:施本着?合理和节约利用【土,地、:维护城市规划严【肃性及公开、公平、!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河?北省城市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。管理办法(》试行)、《河北省城乡》规划条例等法—律法规?的规定?。结合本市《。。实际制定本办法
! :
第二条 】本办:法所称规划》区是指城市、镇和村!庄的建成区以及因】城乡建设和》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!划控制的区域规【划区的具体范围由】相,关人民?政府在?组织编制的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总体规】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!。。划中根据城乡经【济社会发展水—平,和统筹?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!城市规划《区内的乡、镇和村庄!。以及乡、镇规划区】内的村庄不再单【独,划定规划区
!。
: 第?三条 凡规划区内】新建、改建和扩建】各类建?设项目的用》地规划?。管,理工作适用本办【法
》
第四条 在!规划:区内核?发,建设:项目选址意见书【应当依据城》镇体系?规划、城市、镇总体!规划、?乡规:划、村庄《规划和控制性详【细规划以及有关技】术规定
!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核发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!规划、规划条件【以及有关技术规【定
【 第五条 建设】单位在取得选址意】。见书一年《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!准或者核《准文件在《取得建设用地—。规划许可证一—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!文件且未申》请延期或《者申请延期未—。获批准的相应的规】划许可自行失效
】
,第二:章 建设项目选【址规划管理
第六!条 按照国家—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!准或者核准的建设】项,。目以划拨《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建设【单,位,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!或者核准前应当【向,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请核发选址意见】。书
!前款规?定以外?的建设项目不—需要申请选》址,意见书?
:
第【七条 建设项目【。按下列规定申请核】发选址意见》书
!(一)国务院、省】人,民政府有关部门批】准,或者核?准的建设项目应当】。经城市或者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!向省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核发选址意】见书;?
,
》 (二)城市【、,县人:民政:府有关部门批准或】者核准的建设—项目:或者以?划拨方?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项目—向,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!。选址:意见书;《
】(三)?铁路:、公路、管道—、电力、水利、通信!等跨行?政区域大型基础设施!。建,设项目?分别经所《在城: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?。乡,规,。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!意见后向共》同的:上,一,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》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;
《 : (四)其他】需要核发选址意【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!按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:规定申请核》。发选址意见书
!
第八条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根据建设项目的【性质、?规模:和城乡规划要—求可:以组织现场踏勘审】查,建设项目选址方案】经审查符合》规划要求的核—。发选址意见书
】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!。划条件管理
—
,第九条 规划—条件:是城市?。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对建【设,用地提出《的规划?建设要求是》。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!细规划?。的重:要,依,据以:划拨:。方式提供《用地的建设项目规】划,条件作为《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】划或者总平面—规划方案依据以【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!。建设项目规划条【件是土地出》让的必?要依据?
【 第十条 》制定规划条件应遵】循以下原则
【 (【一)严格以城—。市总:体规划、控制性详细!规划:。、近期建设规划和】专项:规划为依据》;
【 (二)严—格执行城市规划【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、《技,术标:准等规?定,;
—。 , , (三?)坚持经济》效益:、社会效益和环【境效益的《统一;
》。 ? (四)统【一规划?、配套?建设、改《善城市基础设—施条件;
! , (五)合理用!地和节约、集约用地!积极开?发,利用地下空》。。间;:
:
(六!。)改:。善城市?生态环?境注:重城市景观;—
— (《七)保护历史—文化遗产和自然【环境;
— 《 (八)从—实际:出,发,合理利用、逐步完善!保护建?筑与空间《的环境协《调
【 ,。 (九)《符合:城市:防灾、减灾要求保障!城市安全
》。
? :。
第十】一条 ?规划条?件应对建设项目用地!范围、面积、性质和!可兼容内《。容、土地开发—利用强度、道路交】通,设置、?市政设?施及:公共设施《配置、绿化及河【渠水面控制提出规定!性控制要《求;对建筑景观风貌!。和环境设计提出引】导性控制要求;对】地下空间开》发利用?、,。人防、防火、防洪、!。防震、环保等提出相!关技术要求
【。
《 第?十二条 《任何单位在城—市建设用地范—围内: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!须向:城市: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建设用地规—划条件
— 以划【拨方式提供国—有,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经政府》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!向,城,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,城乡规?。划,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!。地规划?。许可申请由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依据【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】定建设用地的—位置、面积等内容】出具规划条》。件,作为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《证附件之《。一
!以出让方式提供【国有土?地使用?权的在国有土地【使用:权出让前《由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向!同级:。。人民政府《城乡:规,划主管部门征询【拟出让?用,地的:规划:条件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依据控制性详】细规划提出出让【地块的规划条件作】为国有土地》。。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!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!件的地块《不得出让国有土【地使用权
!
, 第十《三条 ?规划条件自签发起】有效期限为一—年自城?。市、县人民政—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向同级《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部门:或者建设单》位提出?规划:条件之日起1年内】土地未进行》出让:或者:未进:。行划拨的该规划条】件自行失效》再次出让、》划,拨前:应当由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!出具规划条件
】 :。 ? 在规划条件有效】期内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、划拨前】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经依法修改的城】市,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应当重《新确定规划条件【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!政府:土地主管《部门予以变更—
— , 第十四条 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进行用地规划管】理城市?、县人民政》府土:地,主,管部门进行土地出】让,、办:理土地使用手续规】划设计单位进—行规划编制建设【单位进行建设活动】必须严格落实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提出《的,规划条件
—。 》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!更规划条《件确需变更的必须】向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申【请变更内容不符【合,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不?得批准
《
》 :规划条件的》容积率调整》提高突破控制—性详细?规划的城《市、县人《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。门应当?依法先行调整控制】性,详细:。规划:
《
,
?第十五条《 ,国有土地《使用权未出》让前:。符合以?下,。情况的可以申请【。调整规划条》件
》 , : (一)城市总体】规划、控制》性详细规划、专业(!专项)规划调整【或,。修编造成地块发【展条件变化的—;
】 (二)《因城市基础》设施、公益性公共设!施建设需要导—致已出让地块的大】小及相关建设条【件发生变化》的;:
,。。
, ,。 《 (:三,)国:家,。。和省的有关》政策发生变化的;】
【 (四)在建设过】程中因特《殊原因经《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批准【。确需调?整的情形;
【 》 (五)规划—。条件已经超过有【效,期限
—
: :第,十六条 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未出让《。前,规划条件调整应【严格遵守《以下程序
》
《 (一)由划拨!用地的建设单位【或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土》地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并说明调整理由;!
【 ,(二)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?主管:部门依据控》制,性详细规划调整【规划条?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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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七条 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一《。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!人都无权擅自更改】规划:条件:确需调?整规划条件中—规定性指标的—必须符合本办—法第十五条中第一项!至第四项条件符合】以上条?。件的在不影》响国: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!益的前提下城市、】县,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可以调整规】划条件
【
第十八条 !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后规:划条:件调整必须严格【遵守以下程序—
》 : (一)《由建设单位向城市】、县: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书面申》请编制调整方—案并说明变》更的理由;
【 ? (《二,)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,。门,组,织专家和土地—、建设、财政—等相关部门对调整的!必要性和规划—调,整方案的合理—性进:。行论证;
!。 (三)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》。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将》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征!。求规划地《段内利害关系人的】意见必要时组—织听证?;
:
《 (四)—经专家和《部门论证、社—会公示(听证)认为!确需调整容》积率的由《。城,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调整】建议并附论》证、公示(》听,证,)结论等相关材料报!同级人民《政府批准
》
— (五)经》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批准后城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方可办理《后续的规划审批【并及时将《。依法变更后的—规划:条件通报同》级土地?、财政、《监察部门《。并公示;建设—单位必须与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土地《主管部门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补充】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!建设用地《使用权?出让合同同时补交】。土地出让金
第】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!管理
《第十九?。条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内以出【让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权的应】。当将规划条件—作为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。。的组成部分》
?。 《 ,。以,出让方式《。取得:国,有,土地使用权》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。合同后建设单—位应当持建设—项目的批准、核【准、备案文件—。和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向《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】规,划许可证在取—得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后方可办理—土地使用《权属证明
!
: 第二十条》 国有土《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!具原有规划条—。件没有规划条—件的国有土》地依法转《让,前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当依据【。。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!。规划条?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?合同的组《成部分
》
第【二十一条《 ,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】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建设项目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申请—办理建?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受理申—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!划用地核定》建设用地位置—和界限经审查符【合规划要求》的核发?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,可证
— : 建设单位在【取得建设用》。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!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】用地:经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审】批后由土地主—管部门划拨土地【
【 第二十二》条 改?建、扩建建设项【目的建设单》。位应当向城市—、县人民《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!新申请?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《证涉及相关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划拨【。或者出?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!。地管理等法律、行】政,法规的规《定办理有关手续
】。
— 第二十三条—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起?施行解释权归廊【坊市城乡规》划局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