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。 廊坊市建设用地】规划管理办法(试行!)
廊政办!。。[2011]72】号,
各?县(市?、区)人《民政府廊坊》开,发区管委会市—政府有关部门
【
经】市政府同意现将廊】坊市城乡规划—。审议委员会章程、廊!坊,市,城乡规划专家咨询】委员会章《程,、廊坊?市县城总体规—划修改工作规则【、廊坊市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】。办法(试行)—、廊坊市城市红【线、绿线《、紫线、《蓝线、黄线规划管理!办,法,(试行)《和廊坊市《建筑容?积率指标《计算规则(试—行)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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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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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Ο一?一,年十月十七日
】廊,坊市建设《用地规划《管理办法(试行)】。
第一章》 总则
第一条】 为加强建设用【地规划管《。理保证城乡规划【实施本着合》理和:节约利用土地、维】护城市规划严肃【性及公开、公平【、公:正的原则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法、—河,北省城市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管理办法(试行【)、河北《。省城乡规划条—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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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 ,本办法所《称规划?。区是指城市》、镇和村庄的建成区!以及因城乡建—设和:发展需要必须实【。行规划?控制的区域规—划,区的具体范》。围由相关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!的城市总体规—划、镇总体规—划、乡规划和村【庄规划中《根据城乡经济—社会发展水》平和统筹城乡发展】的需要划定城市【规划区?。内的乡、镇和村庄以!及乡、镇规划区内的!。村庄不再单独划【定规划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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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 凡规划区】。内新建?、改建和《扩建各类建设—项目的用地规划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】法
!第四条 《在规划?区内核发建》设项:。目选址?意见书应《当依据城镇体—系规划、《城市、镇总体规【划、乡规划、村庄规!划和控制性详细【规划以?及有:关技术规《定
】 在城市、》镇规:划,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应当依【据控:制性详细规划、【规划:条件以及有关技【。术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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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!得选: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!理建设项目批准或】者核准文件在取【。得建设?。用地规划许》可证一年内未办【。理用地批准》文件且?未申请延期》或者:申请延期未获批准】的相应的规划许可】自行:失效
第二—章 建设项》目选址规划》管理
第六条 按!照国家规《定需要有关》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!建,设,项目以划拨》方式提?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!报,。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!核准前应当》向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!址意见书
— , , 前款规定】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!要申请选址》意,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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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【建设项目《按下列规《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
【 (一)》国务院、省人民政】。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!核准的建设项目应】当经城市《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!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。申请核发选址意【见书;
】 (二》)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批准或者核准的】建设项目或者以划】拨方式提供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建—设项目向同》级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!意见书;
! (《三)铁路、》公路、管道、电【力、水?利,、通信等跨行政区】域大型基础》设施:建设项目分别—经,所在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—初审意见后》。。向共:同的上?一,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选址?意见书;
】 , (四)其【他需要核发选—址意见书的建—。设,。项目应?当按照?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申请核发选址意】。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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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八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根据建《设项目的性》质、:规模和?城乡规划《要求可以《组,织现:场踏勘审查建设项】目选址方案经—审查符?。合规划要求》。的,核,发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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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》建设用地规划—条件管理《
:第九条 规》划,条件是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对建设用》地提出的规划建【设要求是指》导和审定修建性【详,细规划的重要—依据以划拨方—式提供?用地的建《设项:。目规划条《件作为编制修建【性详细?规划或者总》平面规?划方:案依据以《出让方式提供用【地的:建设项目规划条件】是土地出让的必要依!据
【 第十条 制定规!划条件应遵》循以下?原则
! ,(一)严格》以城市总体规划、控!制性详?细规划、近期—建设规划和》专项规划为依据;】
(!二)严?格执行城市规划【。管理的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章、技术《标,准等规定;》
】。(三:)坚持经济效益【、社会?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!一;
! (:四)统一规划—、配套建设、改善】城市基础设》施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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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五)合理—用,地和节约、集约用】地积极开发利用【地下空间《;
】 (六)》改善城市生态环境】注重城市《景观;
! (七)保护】历史文?化遗:产和自然环境—;,。。
】 (八)从实—际出发?合理利用、逐步完善!保护建筑与空间的】环境:协调
》 》(九:)符合城市》防灾、减灾要—求保障城市安全【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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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?。条 规划条件应对建!设项目用地》范围、面积、性质】和可兼容内容、土地!开发:利用强度、道路交通!设置、市政设施及公!共设施配置、—绿化及?河渠水面控制提出规!定性控制要求;对建!筑景观风貌和—环境设?计,提出引导性》控制要求;对地【下空间开发利—用、人防、防火、防!洪、:。防震、环保等提【出相关技术要求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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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?二条 任何单位在城!市,建设用地范围—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!必须向城市、—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》请,建设用地《规划:条件
! 以划?拨方式?。提供: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经政》府批准后建设—单位应当向》城市:、县人民《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提出建?设用:。地规:划许可?。申请:由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!。性详细规划核定建】设用地的位置、面积!等内容出《具规:划条件作为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附【件之一
【 以出让方式!提,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在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前由城市、县】。人民政府土》地主管部门向同级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征》询拟出让用地—。的规划条《件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据控》制性详细《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!规划条件作为—国有:土,地使:用权出让合》同的:组成部?分未确?定规:划条:件的地块《不得出?让国有土地使用【权
】 第十三《条 规划条》。件自签发《起有效期限为一【年自城市、县—人,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向同级《人,。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!或者建设单》位提出规划条件之】日起1?年内土地未进行出】让或者未进行划拨】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!效,再次出让、》划拨前应当由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出!具规划?条件:
》 在规划条【件有效?期内国有《土地使用《权出让、划拨前【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依法修改的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重:新确定规划条件并】及时通报同级人民】政府土地主管部【门予以?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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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进行用地规划管】理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土地】主管部门进行—土地出让《、办理土地使用手】续规划设计单—位进行规划编制建设!单位进行建设活【动,必须严格《落实城?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《的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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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!。。。件,确需变更的必须【向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提出申请变更内】容不符合控制—性详细规《划的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!准
!规,划条件的容积—率调:整提高突破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的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应当依】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!细规划?
【。 第十五条 国有土!。地使:用权未?出让前符合以下【情况的可以》申请调整《规划条件
【 (一)】城市总体规划、控】制性详细规划、专】。业(专项)规划调】整或:修编造成地》。。。块发展条件变化的】。;
《。 (二)】因城市?基础:设施:、公益性公》共设施建设》。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!的,大小及相关》建设条件《发生变化的》;,
】(三)?。国家和省的有—关政:策发生变化》的;:
: (【四)在?建设过程中因—特殊原因经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批准确需调整的!。情形;
】 (五)规划条!件已经超《过有效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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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 国有!土,地使用权未出让前规!划,条件调整应》严格遵守以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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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由划拨用地【的建设单位或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土—地主管?部门提出申请—并说明?。调整理由;
【 —(二)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依据《控制:性详细规划调整【。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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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条 ?国有土?地使用权一经—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都,。无权擅自更改规【划条件确需调整规划!条件:中规定性指标—的必须?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!中,第一:项至第四项条—件符合以上》条件的?在,。。不影响国家利—益,和,公众合法《权益的前提下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!以调:整规划?条,件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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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八条— 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后规划条件调整必!须严格遵守》以下:程序
! (一?)由建设单位向城】市,、县:。人民: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出书面申请【编制调整《方案并说明变更的理!由;
】 (二)》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组织:专家和土地》、,建设、财政》等相关部门》对,调整的必《要性和?规划调?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!论证;
— 《 (三)城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将调整方】。案进:行公:。示,征求规划地段内【利害关系《人的意见必要—时组织听《证;
— (四—)经:专,家和部门论证、社会!公示(听《证)认为《确需调整容积率【的由: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提出调《整建议并附论证、】公示(听证)结【论等相关材料报【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】
— :(五)经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批准后城市、!。县人民?。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方可办理后续】的规划审《批并及?时将依法《变,更后的规《。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!、财政、监》察,部门:并公示;《建设单位必》须,与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土《地主管部门签订【国有建设用地—使用权出让合同【补充协议或重—新签订国《有建设用地》使用权?出让:。合,。。同同时补交土—地出让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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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建设用地!。规划管理《
第十九条 在城!市、镇规划》区内以?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:用权的应当将规划】条件作为国》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合同的】组成:部分
》 以—出让:方式取得国有—土地使用《权的建设项目—在签订国有》土地使?用权出让合同后【建设单?位应当持建设项目】。的批准?、,。核准、?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《。让合:同向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!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在取得》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证后方可》办理土地使用权【属,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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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条 国有土【地依法转让时—应当附具原有规划】条件没有规》划条件的国》有土地?依,法转:让前: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!性详:细规: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!国有土地使用权转】让合同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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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一条: 以划?拨方式?提供:国,有土地使用权的建】设项目?。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城?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受理申请后】应当现场踏勘—。规划用地核定—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!经审查符合》规划要?求的核发建设—用地规?划,许可证
《
【建设单位在取得建】。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。后方可向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土地主?管部门申请用—。。地经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审》批后:由土地主《管部门?划拨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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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条: 改建、扩》建建:设项目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向》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《涉及相关国》有,土地使用权》。划,拨,或者出让《事项的还应当—按土地管理等法律】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。办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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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:日起施行解释权【归廊坊市城乡规划局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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