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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廊坊市建设】用地规划管理办【法(试行)》 , 廊政办[】2011]7—2号 各县(市、!区)人民政府廊【坊开发区管委会【市政府有《关部门? : :。    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】廊坊:。。。。。市城乡?规划:审议委?员会:章程、?廊坊市城乡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!章程、廊坊》市县城总《体规划修改》工作规则《。、廊坊市建》设用地规划管—。理办法?(试行)、廊坊【市城市红线、绿【线、:紫线、蓝《线、:黄,。。线,规划管理《。办法(试行)和廊坊!市建:筑容积率《指标计算规则(试】行)印?发给你?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 《 : 廊坊市人民】政府办公室》 ? 二Ο一《一年十月十七日 】 廊:。坊市建设用地规划】管理办法(试行)】 :第一章 《总则 第一条 】为加强建设用地规】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!实施:本着合?理和节约利用土【地、维护城》市规划严肃性及公】开、:公平:、公正?的,原则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《乡规划法、河北省城!市控制?。性详细规划管—。理办法(试行—)、河北省城乡【规划:条例等法律法规【的规定结《合,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 】 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!。规划:区,是指城市、镇和村庄!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!建设:和,发展:需,要必须实行》规划控制的区—域规划区的具体范】围由相关人民政府在!组织:。编制的城市》总体规划《、镇总体《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!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!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!。城,乡发展的需要划定】城市规划区》内的乡、镇和村【庄以及乡、》。镇规划区《内,的村庄不再单独划定!规划区 】 第三条 凡规!划区内新建、改建】和,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!用,地,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!办法: 【。 第四条 在规划】区,内核发?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应当依据城镇体】。系规划、城市、【镇总体规划、乡规划!、村庄规划和—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!有关技术规定 !     在城【。。。市、镇?规划区?内核:发建设用地规—划,许可证应当依据控】制性详细规划、规划!条件以及有关—技术规定 【 第五条】。。。 建设?单位在?取得选址意》见书一年内未—办,理建设项目批准或】者,。核准文件《在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一年内】未办理用《地批:准文件且《未申请延《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!批准的相应的规划许!可自:行失效 第二【。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!划管理 第六【条 按照国家规【定需要有关部门【批准或者核准—的建设项目以—划拨: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《建设单位在报—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!核准前应当向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申请【核发选址意》见书 ?  《   ?前款规定以》外的:建设项目不需要申】。请选址意见书 ! 第—七条 ?建,设项目按下列规定】申请核?发选址意《见书 —    (一)国】务院、省人民—政府: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!准,的建设项目应—当经城市或》者县人民政府城乡】。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初审—意见:后向省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核发选】。址意见书《; 》    (二)城】市,、县人民政》府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核准的—建设项目或》者以:划拨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,项目向?同级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核发选】址意见?书;   】  (三)铁路【、公:路、管道、》电力、水利、通信等!跨行政区域大—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!分别经所在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城: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初审》意见后向《共,同的上一级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?核发选址《意见书?。; :     (四!)其他需要核发【选址意见书的建【设项:目应当按照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的规定《申请核发选》址意见书 【 第八【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根据》建设项目的》性质、规模》和城乡规划要求可】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!建设项?目选址方案经审查符!合规划?要求的核发》选址意见书 第三!章 建设用地—规划条件《管理 第》九条 ?。规划条件是城市【、县人民《政府城?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对建设用地》提出的?规划建设要求是【指导:和审定?。修建性详《细,规划的重要依—据以划?拨方式提供用地的】建设项目规划—条件作为编制修【建,性详:细规划或者总平【面,规划方案《依据以出让》方式提供用地的建设!。项目规划条件是土地!出让的?必要依据 】 , 第十条 制】定规划?条件应遵循以下原则! 《    (一)严】格以城?市总体?规划、控制性详细】规划、近期建设规划!和专项规划》为,依据; 【  :  (二《)严格执行城市规】划管理的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、技术标准】等规定; — :。    (三)坚持!经济效益、社—会效益和《。环境:效益的统一》;     !(四)统一规划【、,配套建设、改—善城市基础》设施条件; !     (五)合!。理用地和节》约、集约用地积【极开发利《用地下空间;—    】。 (六)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】注重城市景观; 】   —。。  (七)保护历史!。文化遗产和自然【。环境:; : ,     (】八):从,实际出发合理利用、!逐步完善保护建筑】与,空间:的环境协《调 》    (九—)符:合城市防灾、减灾要!求保:障城市安全 】  :    第】十,一条 规《划,条件应对建设项目】用地:范围、面积》。、性质和可兼容内】容、土地开发利【。用强:度、道路交通—设置、市政设施及】。公,共设施配《置、:绿化及河渠水面控】。制提出规定性控制】要求;对《建筑景观风貌和环】境设计提出》引导性控制》要求;对地》下空间开发》利用、人防、防火】、,防洪、防震》、环保等提出相【关技术要求 】 , 第十—二,条 任何单位—在城市建设》。用地范围《内进行各项建设活】动必:须,向城市?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申请建】设用地规划条—件 》    以》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设项目—经政府批《准后建设单位应【当向城?市、县人《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可申请—由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。门,依,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!定建设用地的位【置、面积《等内容出具》规划条件《作为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附件之一 !     以】出让方式提供国【。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前由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土!。地主管?部门向同级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。划主管?部门征询《拟出让?用地的规划条—件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,门依据控制性—详细:。规,划提出出让地块【的规划条件作为【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的组【。。成部分?未确定规划条件的】地块不得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! — 第十《三条 规划》条件:自签发起有效期限】为一年?自城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!府土地主管部门【或者建设单位—提出规划条件—之,日,起1年内土地未进】行出让或者未进行划!拨的该规划》条件自行失效再【次,出让、划《。拨前应当由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。乡规:划主:管部门?重新出具规》划条件 《 ,     在规划!条件有效期》内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:让、划拨前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经依法修改—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!条件并及时》通报: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!。。管部门予以变—更 !第,十四条 《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进【行,用地规划《。管理: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,土地主?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!、办理土地使用【。手续规划设计单【位进行规划编制建】设,单位进行建设活动】必须严格落实城市、!县人民?政府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提出的—规,划条件  】   任《何单位和《个人:。。不,得擅自变更》规划条?件确需变《。更的必须向城市、】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变更内容【不符合控制性—详细:规划的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不?得批:准 》    《。规划条件的容积率】调,整提高突破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的—城市、县人民—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》当依法先行调整控】制性详细规划 【。 【第十:五条 国有土地【使用权未出让前符合!以下情况的可以【申请调整规划—条件:。     (!一)城市总体—规划、控《制性详?细,规划、专业(—专项:)规划调《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!展条件变化的; !   《 , (二)因城市基】础设施、公益性公】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!已出:。让地块的大小及相】关建设条件发生【变化的; 【     (三)国!家和:省的有关政策发【生变化的; 】     (四)】在建设过程中因【特殊原因经城市、】。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】需调整的《情形; 【    (五)规划!条件已经超》过有效期限》 《 ? 第十六条 国有】土地使用权未—出让前规划条件调整!应严格遵《守以下程序 —    — (一)由》划拨用地《的建设单位》或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土!地主:管部门提出》申请并说明调整理】由;    ! (二)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调整规划条》件 《 ? 第十七条 【国,有土地?使,用权一经出》让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都无?权擅自?更改规划《条件确需调整规划】条,件中:规定性指标的必【须符:合本办?法第十五条》中第:一项至第《四项:条件符合以上—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!利益和公众合法【权益的前提》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可以调整】规划条件《 《 第十八条】 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让后规划】条件调?整必:须严:格遵:守以:下程序 》     (一)!由建设单位向城【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—书面申请编制调【整方案并说明—变更的理由; 【     【(二:)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组,织,专家和土地、建【设、财政等相关【部门对调《整的必要性和规【划,。调整方案的合理性】进行论证; 【     (三】)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将调整【方案进行公示征求规!划地段内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!要,。时组:织听证; —     (四)!经专家和部门论【证、社?会公示(听证)认为!确需调整容积率的由!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提出调整建议并【附论证、公示(【听证)结论等相关】材料报同级人—民,政府批准《 《    (五)经】城市、县《人民政?府批准后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方可办—。理,后续的规划审批并】及时将依法变—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!同级土地、财政【、监察部门并公【示;:建设单位必须—与,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《土地:。主管部门《签订国有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!新签订?国有:建设用地使》。用权出让合同—同,时补交?土地出让金 — 第四章《。 ,建设用地规划—管理 第十—九条 ?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以?出让方式提供国【有,土,地使用?权的: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!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的组成部分】 ,    — 以出?让方: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《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!使用权?出让合同后》建设单位《应当持建设项—目的批准、》。核准、备案文件和国!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合同向【城市:、县人?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在《取,得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后方可办】理土:地使用?权属:证明 》 第—二十条? 国有?土地依法转让—时应当附具原有规】。划条件没有规划【条,件的国有土地—依法转让前城市、县!。人民政府城乡规【。划,主管部门应当依【据,控制性?详细规划提出规【划条件作为国—有土地使《。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!部分 — : 第二十一条【 ,以,划拨:方式提供国》。有,土地使用权的—建,。设项目建设单位【应当:向城:市、县?。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。请办理建设用—地规划?许可证城市》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受理申请《后应当现《场踏勘规划》用地核定建》设用地位置和—界限经审查符合规】划要求的《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 【 ,    建设单位在!取得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后方可向】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土地主—管部门申请用—地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审《批后由土地主—管部门划拨土地 ! 《 第二《十二条 改建、扩建!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!应当向城市、—县人:民政府城《。乡规:划主:管部门重新申—请建设?用地规?划许可证涉及相关】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划拨或者《出让事项的还—。应当:按土地管理等—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定办理有关》。手续 《 ? 第二》十三条 《本办法自《。发布之日起》施,行解释权归廊坊【市城乡规划局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