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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【。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收缴管—。理,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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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《坊,市市城?乡规划局
—第一:条 为进一步规范】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的征?收、使用和管理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】建设步伐《。根据原国家计—委、:财政:部关于全《面整顿住房》建,设收:费,取消:部分收费项目的通】知(计?价格:〔2001〕—585号)、河北省!物价局、财政厅关】于廊:坊市: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(!冀,价,经费〔200—8〕4号)等有【关规: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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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!总体规划《要求为筹集城市市】政公用基础设施【建设资金所收—取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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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凡在】廊坊:市,城市规划区内新建、!扩建、改建的各类工!业、民?用建:筑工:。程项目的《建设单位和个—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!定缴纳城《市基础?设,施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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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城!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由市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和市财政》部门共同负责征收建!设单位和个人持城乡!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出具的非税收】入缴款书到》市财政部《门一次?性交清城《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《。后持:缴费凭?证申办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
【。 第:五条 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《按建设项《目的:。建筑面?积计征?征收:标准为?
【 住宅建设》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!或者扩大面》积部分每建筑平【方米收取33.【2元;非住宅建设项!目按建设项目新建】或者:扩大面积《。部分每?建筑平方米收取2】1.6元;远离城】市建成区且生产、】生活配套设施—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!每平方米收》取6.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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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, ,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!。。市基础设《。施配套费
【 (一)在!原址上?拆除旧建《筑翻:建,新建筑的其》拆除部分建筑面积经!市国有土《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!核实:后免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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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》)市政府资金—安排的?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!及环卫设施建设项】目;
! (三)民政—部门兴建的非—营利性养老》。院、光荣院、社【会福利院、儿童【福利:服务机?构、民政事》业服务?。中心、军休》服务中心、流浪【乞讨: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!。非营利?。性殡葬服务机—构,;
— : (四)新建、扩】(,改)建中小学校舍及!公办:。幼儿园;
— 《 (五《)凡土地使用权【类型为划拨的保障性!安,。居住房;
】 ? (:六)非营利性邮政】设施;
— (—七)省级及省级以上!政府或者部门规定】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其!他项目
》 《 城中《村改造项《目及:旧城改造《项目中安《置、回?迁部:分免:缴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:费其余?开发部分减半缴【纳城市基《础,设施配套《费
【 第八条》 符合减免条件的】。由项目建设单—。位(个?人)申请经市城【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审核后报同级人民】政府审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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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城!市,基础设施配套费应】当专项?用于城?市基础设施和城【市公用设《施建设具体包括城】市道路、桥梁、【公,共交通、排水、污水!处,理、园林《、绿化、路灯—、环卫?设施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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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》 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征收城【市,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!使用省财《。政部门统一印制的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!征收的?。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应当纳入同级】财政预算实行“收支!两条线”管理—
第!十一条 市城乡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当办理收《。费许可证《公开收费项目—和收费标准主—动接受物价、—财政、审计和上级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】
第!十,二条 市《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!的收费范围、标准收!。取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:费不得随意提高或者!降低收费标准、【自立收费项目、【扩大或者《缩小收费《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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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物!价,、财政?和城: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城市基】础设施?配套费征《收,、,使,用和管理的》。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!章,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专项用【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。
】第十四条 各类建】。设项目有下列—情,形之一的责》令建设?单位足额补缴城【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并由有关—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!民共:和,国城乡规划法—、河北省城乡规划条!例的:有关规定对》建设单位进行处【罚
》。 , (一)竣工—面积超出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批注面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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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擅自【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批准的建设【工程使用性质—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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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《本办法?由,市,财,政、物价部门会【。。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!。
— 第十六条 本】办,法自2013年2】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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