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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廊坊市城市—基础设施配》套费收缴管理办法 ! 廊坊市市!城乡规划局 第一!条 为进一步规【。范城市?。基础设?施配:套费的征收》、使:用和管理加》快城市基础》设施建设步》伐根据原国》。家计委、财政—部关于全面整顿住】房建设?收费取?消部分收费项目的】通知(计价格—〔2001〕585!号)、河北省—。物价局、《财政厅关于》廊坊:市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—费,收费标准《的通知(冀》价经费〔2》0,08〕?。4号)等有关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。定本办法 — —第二条 《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是指按城—市总体规划》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!公用基础设施建【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! 第!三条 凡《在廊:坊,市城:市规划区内新建【、扩建?、改建的各类工业、!民用:建筑工程项目—的建设单位和—个人应当按照本【办法规定缴纳城市】。基础设施配套—费 ? 第【。。四条 ?城市: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!。城乡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,门,和,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!征收建设单》位和个人持》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:门出具的《非税:收入缴款书到市财政!部门一?次性:交清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后持缴费】凭证申?办建设工程规划【许,可,证 : 第】五条 城市基—础设施配套费按建】设项目?的建筑面积计征征】收标准为《     】住宅建设《项目按建设项目【新建或者扩大面积部!分每建筑平》方米:收取33.2元;】非住宅建设项—目按建设项》目,新建或者扩大面积】部分:。每,。建筑平方米》收取21.6—元;远?离城市建《成区且生《产、生活配套设施】自成:系统的建《设项目每平方米收】取6:.5元 】 第七条 下】。列建设项目免征【城市基础设》施配:套费  【 ,。  (一)在—原址:上拆除旧《建筑翻建《新建筑的其拆除【部分建筑面积—经市国有《土地上房屋征—收办:公室核实后免缴【; 》    (》。。二):市政府?。资金安排的》市政公用、园林绿】化及环?卫设施建设项—目; 》。     (三)】民政部门兴建的【非营利性养老院【、光荣?院、社会福利院、】儿童福利服务机构】。、民政事业服务中】。心,、军休服务中心、流!浪乞讨人《员救助管理机构【。和,非营利性殡葬—服务机构; 【。 ,。     (四【)新建?、扩(改)建—中小学校舍及公【办幼儿园; 】     (五【)凡土地《使用权类型》为划拨的保障性【安居住房; 】     (六【)非营利《性,邮政:设施; 》     (【七)省级及省级以上!政府或?者部门规定》减免城市配套费的】其,他项目  】   城《中村改?。造项目及旧》城改造项目》中安:置、回迁部分免缴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,其余开?发部分减《半缴纳城《市基:础设施配套》。费 !第八条 符》。合减免?条件的由项》。目,建设单位《(个人)申》请经市?城乡规划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核《后报同级人民—政府审批《 》 ?第九条 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应当专】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!和城:市公用设施建—设具:体包:括城:市道路、桥梁—、公共交通、排水、!污水处理、园林【、绿化、《路灯、环卫设施的建!设 — 第十条 市城!。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征收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应当【使用省财《政部门统《一印制的非税—收入一般缴款书【征收的?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应当纳入同》级财:。政预算实行“收【支两条线《”,管理 — 第十一【条, 市城乡规》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办—理收费许可证公【开收费?项目和?收费标准主动接受】物,价、财政、审计和】上,级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的监督检查 — 《 ?第十二条 市城【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严格—。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!、标:。准收取城市》基础设?施,。配,套费不得《随,意提高或者降低【收,费标准、自立—收费项目、扩大或】。者缩小收费》范围 《 第十】三条 物价、—财政和城《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征收、使用和管理!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!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!础设施配套》费专项用于城—市基础?设施建设 — 《 第十四条 各类!建设项目有下列【情形:之一的?责令建设《。单位足额《补,缴城: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并由有关—主管部门按照中【华人民?共和:国城乡?规划法、河北省【城乡规划条例—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!位进行处罚   !  (一)竣工面】。积超:出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—批注面积《的; 《     —(二)?擅,自改变建设》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批准的建》设工程?使,用性质的 ! 第十五—条 本办法由—市,财政、物《价部门会《同有关部《门,负责解释 ! 第十六—。条 :本办法自20—13年2月》1,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