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市!城市基础设施—。。配套费收缴管理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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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《。坊市市城乡规划局】
第一条 为进】一步规范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—。费的征?收、使?。用和管理加快城【市基础设施》建设步?。伐根据原《国家计委、财—政部关于全面—整顿住房建设收【费,取消部分《收费项目的通知(计!价格〔2《0,01〕?585号)》、,。河北省物价局、【财政厅关于廊坊市城!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《收费标准《的通知?(冀价经费》〔2008》〕4号)等有关规】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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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二条: 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!体规划要《求为:筹集城?市市政公《用基础设施》建设资金所收取【的费: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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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凡在?廊坊市城市》。规划区内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的各》类工:业、民用建》筑工程项目》的建设?单位和?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!规定缴纳城市—基础设?施配: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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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由市城】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和市财?政部门共同负责【征收:建设:单位和个《人持城乡规划—。行,政主管部门出—具的非税收》入缴款书到市财政部!门一次性交清城【市基础设《。施配套费《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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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】市基:础设施配《套费按建设项目的】建筑面积计征征【收标准为
! ?。住宅建设项目按【建设项目新建或者扩!大,面积部分每建—筑平方米收取33.!。2元;非《住,。宅,建,设项:目按建设项》目新:建或者扩大》。面积部分每建筑平】方米收取21.6元!;远离?城市建成区且—生产、生活》配套设施自》成系统的建设项目】每平:方米收取6.5元】。
【 第七条 》下列建设《项目免征城》。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
! 《 (一)在原址上】拆,。。除旧建筑翻》建新建筑的其拆除】部分:建筑面?。积经市?国有土地上房屋【征收办公室核—实后免缴;
! (二—)市政府资金安【排的市?政公用、园林绿化及!环卫设施建设项目】;
》 (三—)民政部门》兴建:。的非营利性养老院】、光荣院、社会福】利院、儿童福利服务!机构、?民政事业服务中心】、军休服务中—心、流浪乞》讨,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!非营利?性,殡葬服?务机构?。;
】 (四)《新建、扩《(改)?建中:小学校舍及》公办幼儿园》;
《 , ,。 (五)凡土】。地使用权类》型,为划拨的保障—性安:居住房;
】 (六—),非,营利:性邮政设施;—
》 (《七)省级及省—级以上政《府,或者部门规定减免】城市:配套费的其他项【目
? 《 城?中,村改造项《目,及旧:城改造?项目中安置、—回迁部分免》缴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其余开发部分【减半: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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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!目建:设,单位:(个人)申请—经市: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审核后报》同级人民政府审【批
】 第九条 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》。应当专?项用于城市基—础设施和城市公用】设施建?设具体包括城市【道路、桥《梁、公共交通、【排水、污《水处理、园林、【绿化、路灯》、环卫设施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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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市城乡规划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征收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?费应当使《。用省财政部》门统:一印制的非税—收,入一般缴《款书征收的城—市基:础设施配《套费应当纳》入同级财政预—算实:行“收?支两条线”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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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一条 市城【乡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办《理收费许《可证公开收》费项目和收费标【准主动接受》物,价、财政、审计【和,上级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的监督—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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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市城乡规划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严格按照规》定,的收费范围、标准收!取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不得随意】。提高:或者降?低收费标准、自立】收,费项:目、扩大或者—缩小收费范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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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三条 物【价、财政《和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!市基础?设施配套费征收、使!。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!。建立健全规章—。制度保证城》市基:础设施配《套费专项用于城【市基础设施建—设
】 第十?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!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【责,令建设单位》足额补?缴城市?基础设施《配套费并由有—。关主管部《门按照中《华,人,民共和?国,城乡规?划法、河《北省城乡规划条【例的有关规》定,对建设单位进—。。行处罚
— :。 (一)竣工—面,积超出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》证批注面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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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(二:)擅:自改变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!的建设工《程使用性质的—
】第十:。五条 本《办法由市财》政、物价部》门会同有关部门负】责解:。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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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本:办,法自2?。013年2月—1日起施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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