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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】市城市基础》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!办法 】廊坊:。市市城乡规划—局 第一条 为】进一步规《范,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的: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】加快城?市基础设施》建设步?伐根据原国家—计,委、财政部关于【全面整顿住房建【设收:费取消部分收—费项目的通》知(计价《格〔2001〕【585号《)、河北省物价【局、财政《厅关于廊坊市—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收》费标:准的通?知(冀价经费—〔2008〕—4号)等《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 【 》 第二《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是指《。按,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!筹集: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!施建设资金所—收取的费用 —。 【。第三条 凡在—廊坊市城市规划区】内新建?、扩建?、改建的各》类工业、民》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!设单位和《个人应当按照本【办法规定缴纳—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 《 第四】条 :城市基础设施—。配套费由市城乡规】。划行政?主管:部门:和市:财政:部门共同《负责征?收建设单位和个人】持城: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出具《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到!市财政部门一次性】交清城市《基础设施《配套费?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。 , 第五!条 :城市基础设》。施,配套费按建设项【目的建?筑面积计征征—。收标准为  !   ?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!项目新建或者扩【大面积部分》每建筑平方米—收取33.》2元;非住宅建设】项目按建《设项目新建或—者扩大面积部分每建!筑平方米收取21.!6元;远离城—市建:成区:。且生产、生活配套】设施自成系统的【建设:。项目每平《方米:收取6.5元 】 第七条! 下列建设项目【免,征,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,。费 《 ,    (一—)在原址上拆除【旧建:筑翻建?新建筑的其》拆,除部:分建筑面积经市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!办公室核实》后免缴; 》 , , ,  :。  (?。二)市?政府资金安排的市政!公,用、园林绿》化及环卫设施—建设项目; —  《   (三)民政部!。门兴建的《非营利性养》老院、光荣院、社】会福利院、儿—童福利?服务:机构、民政事业服】务中:心、军休服务中心、!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!理机构和非营利性】殡葬服务《机构; —     》(四)新《建,、扩(改)建中小学!校舍及公办幼儿【园;  【   (五)凡土】地使用权类》型为划拨的保障性】安,居住房?;,   —  (六《)非营利性邮政设施!;, ,   》  (七)省级及】省级以上政》府,或者部门规定减【免城:。市配套费的其他项目! ,     城中!村改造?项目及旧城改造项】目中安?。置、回迁《部分免缴城》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其余开《发部分减半缴—纳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 【 第八!条 符合减免条【件,的由项目《建设单位(个—人)申?请经市城《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审核【后报同级人民政【府审批 】 , 第九条 城【市基础?设施配套费应当专项!用于城市基础设施】和城市公《用设施建设具体【包,。括城市道路、桥梁、!公共交通、排—水、污水处理、【园林、绿化》、路灯、环卫—设施的建《设, 第!十条 市城乡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!。收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应当使《用省财政部门—统,一印制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【款,书征收的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应—当纳入同《级财政?预,算实行“《收支两条线”管【理 — 第十一—条 市城乡》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:应当办理收费许【可证公开《收费项?目和收费标准主【动接:受物价、财政、审计!和上级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的监【督,检查: 》 第十二条 】市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严【格按照规《定的收费《范围:、标准收取城—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不得随意《提高或者降低收【费标准、自》立收费?项目、?扩大或者《缩小:收费范围 》。 第十!三条 物价、财政】和城乡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?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】的监督?检查建立健全规【章制度保《证,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!。础设施建设》 , — 第十四条 —各类建设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责:令建设?单位足额补缴城市基!础设施配套费—并由:有关主管《部,门,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:规划法、河北省城乡!规划条例《的有关规定对—建设单位进行处【罚 :     (一)】竣,工面积超出建设工】。程规划许《可证批注面》积,的; 》  :   (二)—擅自改变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批准的建设》工程使用性质的【 : 第十】五条 本办法—由,。市财政、物价部【门会同有关》部门负责《解释 【 第十六—条 :本,办法自2013【年2月?1日起施《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