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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廊坊市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收缴管理办!法 》 廊坊市市城【乡规划局 第一】条 为进一步规范】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的征收》、使用和管理—加快城?市基础设《施建设步伐根—据原国家计委、【财政:部关:于,全面整顿住房—建设:收费取?消部:分收费项目的—通知(计价格〔【。200?1〕5?。85号)、河北省】。。物价局、《财,政厅关于廊坊—市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费【。。收费标准的通知【。。(冀价经费〔—2008〕4号)】等有关规定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,办法 ? 第二!条 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《是,指按城市总体—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!市,政公:。用基础设施建—设,资金所收取的费用】 : 《 第三条 凡【。在廊坊市城市规【划区内新建》、,扩,建、改建的各类【工业、?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!建设:单位:和个人?应当按照本办—法规:定缴纳城市基础【设施配?。套费 ! 第四条 城市基础!。设施配套《费由市?城乡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市财政?部门共同负》。责征收?建设:单,位和个人持城乡规】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出具的非》税收:入缴款书到》市,。财政部门一次—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后持》缴费凭证申》办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 】 第:五条: 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按建设》项目的建筑面积【计征征收标》准为:     住!宅,。建设项?目按建设项目新【建或者扩大面积部】分,每建筑平方米—收,取33.《2,元;非住宅建设【项目按?建,设项目新建或者扩】。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!方,米收:。取2:1.6元;远离城市!建成区且《生产、生活配套设】施自成系统的—建,设项目每平方米收取!。6.:5,元 】 第七条 》下列建设项目—免征城市基础—设施:配套费?  》   (一)在原址!上拆除旧建筑翻建】新建筑?的其拆除部分建筑面!积经市国有土地上房!屋征收办公室核实】后,免缴; 《     (二!)市政府资金安排的!市政公用、园林【绿化及环《卫,设施建设项目; !  ?   (《三)民政《部门兴建的非营利性!。养老院、光荣院【、,社会福利院、儿【童福利服务机—构、民政事业服务】。中心、军《休服务中心、流浪乞!讨人员救助管—理机构和非》。营利性殡葬服—务机构;  !   (《四)新建、》。扩(改?)建中小学校舍及公!办,幼儿:。园; ?  《   (五)—凡土:地使:用权类型为划—。拨的:保障性安《。居,住房; 【  :  (六)非—营利性邮《政,设施:; 《     (七)】省级及省级》以上政府或者部门规!定减免城市》配套费的其他项目】     】城中:村改造项目及旧【。城改造项目中—安置、回迁部分免缴!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其余开发部》分减半?缴纳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 ! 《第八条 符合—减,免条件?的由项目建》设单位(《个人)?申请经市城乡规【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核后报同级人】民政府审批 ! 第九条【 城市基础设施配】。套费应当专项用于】城,市基础设《施和:城市公用设施建【设,具体包括城市道路】、桥梁、公》共交通、排水、【污水处理、园林、绿!化、路灯《、环卫设施》的建设? ? 《 第十条 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征:收城市基础设施【。配套费应当使用省】财政部门统一印制】的非税?收,入一:般缴款?书征收?。的城:。市基:础设施配套》。费应当纳入同级财】。。政预算实行“收支两!条线”管理 【 》 ,第十一条《 市城乡《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!公开收费《项目和收费标—。。准主动接受物价、财!政、审计《和上级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】 ? 第—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!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!的收费范《围、:标准收取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不【得随意提《高或者?降低收费标准、【自立:收费项目、扩—大或者缩《小收费范围 【。 《 第十三条— 物价、财政—和城乡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加强对城【市基础设《施,配套费征收、使用】和管理的监督—检查建?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!城市:基础设施配》套费专项用于—城市:基础:设施建设 》 《 , 第十《四条 各类建设项】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责令建设单位—足额补缴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并由有关》主管:部,。门按照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划法、河!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!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!进行处罚 — ,   (一)竣工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批注面?积,的;  【   (二)擅自改!变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批《准的建设工程使用】性质的 【 第》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!财,。政、物价部门—会同有关部》门负责解释 — 》 第十六条 本】办法自2013年2!月1日起施行 【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