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市!城市基础设》施,配套费?收缴管理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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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市【城乡规?划局
第》一条 为进》一步规范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的征收、使用—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!设施建设步伐—根据原国家计委、】。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!住房建?设收费取消部分【。。收,费项目的通知—(计价格《〔2001》〕,585?号)、河北省物价】局、财政厅关于廊】坊,市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收费《标,准的通知(》冀,价经费〔20—08〕?4,号)等有关规—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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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条 城《。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是指《。按城市总体规划要】求为筹集城市市政】。公用基础《设施建设资金所收】取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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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 凡在》廊坊市城市规划区】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的各类?工业、民《用建筑工《程项目的建设单【位和个?。人,应当按照《本办法规《定缴纳城市》基础:设施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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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由】市城乡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!部门共同负责征收建!设单位和个人持城乡!。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出具》的非税收入缴款书】到市财政部门一次】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?后持缴费凭证申【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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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条 城市基【。础设施配套》费按:建设项?目的建筑《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!
《 住宅建设】项目按建设项—目新建?或者扩大面》积,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!取33.2元;非】住宅:。建设项目《按建设项目》新,。建或者扩大》面积部分每建—筑平方米收取21】.6元?;远离城市建成【区且生产、生—活配套设施自—成系统的建设项【。目每:平,方,米收取6.5元
】
第】七,条, 下列建《设项:目免征城《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
》。 : (一)—。在原址?上拆除旧建筑翻建】。新建筑的其拆除【部分:建筑面?积经市?国,有土地上房屋—征,收办公室《核实后免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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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市政府资》金安排的市政公【用、园?林绿化及环卫—设施建设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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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?三)民?政,部门兴建的非—营,利性养老院》、,光,荣院、社会》福利院、《儿童福利《服务机?构,、民政?事业服务《中心、军休服务【中心、流浪乞—。讨人员救助管理【机构和非营利性殡】葬服务机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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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—四)新建、扩—(改)?建中小学校》舍及公办幼儿园【;
— ?(五)凡土地使用】权类:型为划拨的保障【性安居住房》;
— (六)非营利!性邮政设施;—
? 》(七)省级及—省级:以上:政府或者部门—规,定减免城市配套【。费的其他项目—
》 ,。 城中村改造【项目及旧城》。改造项目中安—置、回迁《部分免?缴,城市基础设》。施配套费其余开【。发部分?减半缴纳《城,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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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符合减免条【件的由项《。目建:设单位(《。个人)申请经—市城乡规划》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审核后报同级】人民政府审》批
【。 第九条》 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应当—专项:用,于,城,市基础?设施和城市公用【设,施建设?具体包括城市道路】、桥梁、公共—交通、排水、污水】处理、园林、绿化】、路灯、《环卫设施《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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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条 市城乡】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应《。。。当使用省财政部门】统一印制的非税收】入,一般缴款书征—收的城市《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!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!行“收支两条线”】管理
】 第十《一条 ?。市城乡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应《当办理收费许—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!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!价、财政、审—计和上?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的监督检查【
第!十二条 市城—乡规划?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严:格按照规定的收费】范围、标准收取【城市:基,础,设,施配:套费不得《随意提高或者—降低收费《标准、自立收费项】目、扩大或者缩小】收费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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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三条》 物价、《。。财政和城乡》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:对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征收、使用》和管理?的监督?检查:建立健全规章制【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!。配套:费,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!施建: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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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!有下列情《。形之一的责令建【设单位足额补—缴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并由—有关主管部门按照】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河北省城乡规划条!例的:有关规定对建设单】位进行处罚
【 (一)【竣工面积超出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批注面《积的;
】。 (《二,),擅自改变建》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批准的建设工程!使,用性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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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本办法由市财政、物!价部门会同》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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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六条》 本办法《自2013年2【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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