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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】市城市?基础设施配》套费收缴管理—办法 ? 》廊坊市?市,。城乡规划局 第一!条 为进《一步规?。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的:征收、使《用和管理加》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步伐根据原国家计委!。、财:政部关于《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!费取消部分》收费项目的通知(计!价格〔?2001〕585】号)、河北省物价局!、,财,政厅关于《廊坊市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《费,。收费标准的通—知(冀?价经费〔《2008〕4号)】等有关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。 】。第二:。条 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是指【按城市总体规划要】求为:筹集城市市》政公用基础设施【建设资金所收取的】。费用 】 第三《条 凡?在廊坊市城市规划区!内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的各类工业、!民用建筑工程项【目的建?。设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照本办《法规定缴纳城—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! 第四!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由市城乡—。。规,。划,行,政主管部门和—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!征收建?设单位和个人持城乡!规划行政主管部【。。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缴!款书到市财》政部门一次性交【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后持?缴费凭?证申办建设工—程规:划许可?证 【 第五条 城市】。基础设施配》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!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!为 》    住》。宅建设项目按—建设项目新建或者】扩大:面,积部分每《建筑平方米》收取33.2元【;非住宅建设项目按!建设项目新建—或者扩大面积部【分每建筑《平方米收取》21.6元;远【离城:市建成区且生产【、生:活,配套:设施自成系统的【建设项目每平方【米收取6.》5元 — : 第?七条 下列建设【项目免?征城: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!   》  :(一)在原址—上拆除?旧建筑翻建新建筑】的其拆除部分建筑】。面,积经市国有土地【上房屋征收办公【室,核,实,后免缴;《   —  (二)市政府】资金安排的市政【公用、园林绿化及】。环卫设施建设—项目;? :     (【三)民政部门—兴建的非营利性养】老院、光荣院、【社会福利院》。、儿童福利》服务机构、民政事业!服务中?心,、军休?服务中心、流浪乞】讨人员?救助管理《。机,构和非营利性殡【葬服务机构; 】 ,     》(四)新建》、扩(?改,)建中小学》校舍及公办幼—。儿园;   !  (?五)凡土地》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!保障性?安居住房;》   —  (?六)非营《。利性邮政《。设施;?。  》   (七)省级】及省级?以上政府或者部门规!定减免城市配套费】的其:他,项,目    】 城中村改造—。项,目及旧城改》造项目中安置、【回迁部分免缴城【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《其余开?发,部分减半《缴,纳,城市基?础设施配《套费 】 第八条 符【合,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!。。设单位(个人)【申请经市城乡—规划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!级人民政府审—批 !第九:条 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?费应当专项用于城】市基础设施和城【市公用设施》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!路、桥梁、公共交】通,。、排水、污水处理】、园林、绿》。化、路灯、》环,卫设施的建设 ! 第十条】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征《收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应当】使,。用,省财:政,部门统一印制的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】书征收的《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应《当纳入同级财政【。预算实行《“收:支两条线”》管理 【 第十一—条 市?城乡规划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办理收—费许可证公开—收费项目和收—费标:准主动?。接受物价、》财政、审计和—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的监—督,检查 》 , ,。 第十二—条 :市城乡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】。收费范?围、标准《收取城市基础—设,施配套费《不得随意提》高或:者降低收费》标准:、自:立收费项目》、扩大或者缩小收】。费,范围 《 《 第十三条 物】价、财政和城乡规】划,行,政主: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。城市:基础:设施配套费征收、使!用和管?理的: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!章制度保证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专项用于城市基【础设施建设 【 ? ?第十:。四,条 各类建设项目】有下列情《形之:。一的责令《建设单?位足额补缴城—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,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!照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城乡?规划法、河北省城】乡规划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对—建设单位进行处罚】    》 (一?)竣工?面积超出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批注:。面积的; —     —(二)?擅自改变建设工程】。规划许可证批准【的建设工程使用性】质,的 ? —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!市财政、物价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!责,解释 ? — 第十六条 —本办法自《2013年2月【1日起?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