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?廊坊市城市基—础设施配《套费收缴管》理办法
—
廊坊》市市城乡规划—局
第一条 为进!一步规范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》费的征收《、使用和《管理加?快城市基《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!原国家计《委、财政部关于全】面整顿住《。房建设收费取消部】分收费?项,目的通?知(计?价格〔200—。1,〕585号)、河】北省物价局、—财政厅关于廊坊市】。城市基础设》施配:。套费收费标准的通】知,(冀价经费〔2【。008〕4》号)等有关规定结】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。法
:
,
—第二条 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是指按城市》总体规划要求为【筹集城市《市政公用基础—设,施建设资金所收取】的费用
【。
,
?。第三条 凡在廊坊】市城市规划区—内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的各【类工:业、民用建筑工程】项目的建设》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!本,办法:规定缴纳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【
【 第四条 城市基】础设施配套费由市】城,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和市财?政部门共同负责征收!建,设单位和个人持【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出《具的非税收》。入缴:款书:到市财政部门一次】性交清城市基—础设施配套》。费后持缴费凭证【申办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
— ,
第五条 城!市基础设《施,配套费按建设项【目的建?筑面积计征征—收标准为
— —住宅建?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!。建或者扩大面积【部分每建筑平方米】收取3?3.2元;非—住宅建设项目按建】设项目新建或者【扩,大,面积部?。分,每建筑平方米收取】21.6元;远【。离城市建成区—且生产、生活配【套设:施自成系统的—建设:项目每平方米收取】6.5元
】。
第七—条 下列建设项目】免征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
【 》(一)在原》址上拆除旧》。建,筑,翻建新建筑》。的其拆除《部分建筑《面积经市《。国有土地上房—屋征收?办公室核实》后免缴;
— ?。 (二)市政】府资金安排》的市政公《用、园林绿化及【环卫设施建设项【目;
! (三)《民政部门兴建的非营!利,性,养,老院、光荣院—、,社会福利院》、儿童福利服务机构!、,民,政事业服务中—心、军休服务—中心、?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!理机构和非营利性殡!葬服务?机构;
— 》(,四):新建:。、扩(改)建中小学!校舍:及公:办幼儿园;
【 》 (五)凡土地使用!权类:型为:划拨的保障性安居】住房;
】 (六)—非营利性邮政—设,。施;
《 (七)!省级及省级以上政】府或:者部门规定减免城市!配,套费的其他》项,目
!。。城,中村改造项目及旧】城改:造项目中安置、【回,迁部分免缴城—市基础设施配—套,费其余开发部分减】半,缴纳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
! 第八条 符合减!免条件的由项—目建设单位》(个人)申请—经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:部门审核后报同【。级人民政府审—批
【 第九条 城市基!础设施配套费应当】专项用于城市基【础设施和城市公【用设施建设具体包】括城:市,道路、桥梁》、公共交通、排【水、污?水处:理、园林、绿化【、路灯、《。。环卫设施《的建设
—
:
第十条 市城!乡规划行《政主:管部门征收城市基】础设施配套费—。应当使用省财政部】门统一印制的—非税收入《一般缴款《书征收的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应】当,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!行“收?支两条?线”管理
!
?。第十一条《 市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。门应当?办理收费《许可证公《开收费项目和—收,费标:准主动接《受物价、财政—、审计?和上级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。的监:督检查
《
, :
第十二【条 市城乡规划行】政主:管部门应当严格按】照规定的收费—范围、标准收取城市!基础设施配套费不】得,随意:提高或者《降,低,收费标准、自—立收费项《目,、扩大或《者缩小收费》范围
《
第十三!条 物价《、,财政和?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!础设施配套费征【收、:使用:和管理的监》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!制,度保证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专项用于】城,市基:础设施建设
—
《
第十》四条 ?各类建设《项目有下列》情形:之一的责《令建设单位足额【补,缴城:。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!由有关主《。管部门按照》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》、河北省城乡规【。划条例的《有,关规定对建设单位】进行处罚
】 (一)竣工面】积超出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》证批注面积》的;
?
: : ?(二)擅自》改,变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!。设工程使用》性质的
】
第十五条 】本办法由市财政、】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负:责解释
【
第十六【条 本?办法自2013年】2月1日起》施行
?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