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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—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收缴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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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市【城乡规划局
【第一条 为进一步】规范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的—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】。加,。。快城市基础设施建】设步:伐根据原国家计【委、:财政部关《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!收费取消《部分收费《项目的通知(—计价格〔200【1〕585号—。)、河北省物价局】、财政厅关》于廊:。坊市城?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收费》标准的?通知(?冀价经费〔2008!〕4号)等》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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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城【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是指《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!为筹集城《市市政公用基—。础,设施建设资》金所收取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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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条: ,凡在廊坊市城—市,规划:区内新建、扩—建、改建的各类【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!项目的?建设单?位和个人应当—按照本办《法规定缴纳》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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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由市城乡【。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!负责征收《建设单位和个人【持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:部门出具的非税【收,入缴款书《到市财政部门一【次性交?清城市基础设—施,配,套费后持缴费凭证】申办: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
】 :第,五条 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按》建设:项目的?。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!准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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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!建设项目按建设项】目新建?或者扩?大面积部分每建筑】平方米收取33.】2元;非《住宅建设项目按【建设项目新建或者】扩大面积《部分每建筑平方米】收取21.6元;】远离城市建》成区且生产》、生:活,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!建设项目每平—方米收取《6.5?元
【 :第七条 下》。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!基础设施《配套费
】 (一)在原】址上拆?除旧:建筑翻?建新建筑的其拆【除部分?建筑面?积,经市国有土地—上房屋征《。收办公室核实后免】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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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(二)市《政府资金安排的【市政公用、园林【。绿化及环卫设施【建设项目;》
》 (《三):民政部门兴建—的非营利性》养老院、光》荣院、社会福—利院、儿童福—利服务?机构、?民政事业《服务中?心、军休服务中心、!流浪乞讨人》员救助?管理机构和非—。。营利性殡葬》服,务机构?;
— (四)新【建、扩(改)建中小!学校舍及公办幼【儿,园;
— (》五)凡土地使用权】类型为划拨的保【障性:安居住房;
! (六—)非营?利性:邮政设施;
】 (七)省!级及省级以上—政,府或者部门规定【减免城市配套—费的其他项》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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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城中村改造》项目及?旧,城改造项目中安【置、回迁部分免缴】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其余开发—部分减半《缴纳城市基础—设施:配套费
! 第八条 符【合减免?条件的由项目建设】单位(个《人)申请经市城乡规!。划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核后报同级》。人民政府《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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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:城市基础《设施配套费应—当专项?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!城市公用设施建【设具体包《括城市道路、桥梁】、公共?交通、排水》、污水?处理:、园林、绿化、路】灯、环卫设》施的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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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市!。城乡规划行》政主管部《。。门征收?城,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应当使用省【财政部门统一印【制的非税收入一般】缴款书征收》的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应当纳【。入,同级财政预算实行】“收支两条线—”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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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一条? 市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办,理收费?许可证公开收—费,。项目和收费标—准主动接受物—价、财?政、: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的监督检《。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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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?。部门应当严格—按,照规定的收费范围、!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!施配:套费不得随》意提高或者》降,低收费?标,准、自立收费—项目、扩大》或者缩小收费范【围
【 第十三条 【物价、财政和城【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城—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征收、使用和管!理的监督检查—建,。立健全规《章制度?保证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?费专项用于城—。市基础?。设施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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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各类:建设项目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责—令建设单位足额【补缴:城,市,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并由有关主管部】门按照?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河北省城【乡,规划条例的有关【规定对建设单—位进行?处罚
— (一)竣工面积!超出建?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批注面《积,的;
》 (—二)擅自《改变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批,。准,的建设工程使用性】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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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,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!政、物价部门会【同有关部门》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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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【条 本办法自20】13年2月1—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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