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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】市城: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收《缴,管理办法 【。 : 廊坊市市城乡【规划局 第一条 !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!础设施配套费的【征收、使用和管【理,加快城市基础设【施建设步伐根据原国!家计委、财》政部:。关于全面整顿住房】建设收费《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】的通知?(计价格〔2001!〕585《号)、河《北省物价《局、财政厅关于【廊坊市城市基础设】施配: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!(冀价经《费,。〔200《8〕4号)等有【。关规定结合本市实】。际制定本办法 ! 》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!总,体规:划要求为筹集—城市市?政公用基础设施【建设资金所》收取的费用》 【 第:三条 凡在廊坊【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!、扩建、改建的【各类工?业、:民用建筑《工程项目的建设【单位:和个人应当》按照本办法》规定缴纳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 【 第四条! 城市?基础设施配》套,费由:市城:乡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。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!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!。个人持城乡规划行政!主,管部门出具的—非税收入缴款书【。到市财政部门一【次,性交清?城市基础《设施配套费后持【缴费凭证申办—建设:工程:。规划许可《证 》 , 第五条 【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!项,目,的建: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!为, :   《  住?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!目新建?或者:扩大面积部分每建】。筑平方米收取3【3.2元《;,非住宅建设项目【按建设项目新建或者!扩大:面积部分每建筑平】方米收取《21.6元》;远:离城:市建成区且生—产、:生活配套设施自成】系统:的建设项目每平【方米收取6.5元 ! : : 第七》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!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   【  (一)在原址】上拆除旧建筑—翻建新建筑的—其拆除部分建筑【面积:经市国有土地上【房屋征?收,办公室核实》后免缴; 】  :  (二)》市政府资金安—排的市?政公用、园林绿【化及:环卫设施建》设项目; 》   》  (三)》民政部门兴建的非】。营利性?养老院、光荣院、】社会福?利院:、儿童福利》服务机构、民政事业!服,务中心、军休服务中!心、:。流浪乞讨人员救【助管理机构和非【营利:。性殡:葬服务机《构; —    (四—),新,建、扩(改)—建中小学校舍及公】。办幼儿?园; 》    《 (:五)凡土地使用权类!型为划拨的保障【。性安居?住房;?     】(六)非营利性邮】政设施?;   【  (七《)省级及省级以上政!府或:者部门?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!的其他项目 —    — ,城中村改造项目【及旧城改造项目中安!置,、回迁部分免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,其余开发部分减半缴!纳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 《 —第八条? 符合减免》条件的由项目建【。设单位(个人)【申,请经市城乡规划【行,政主:管,部门审核后报—同级人?民政府审批 】 ? 第九条 城【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应当专项用!于城市基础设—施和城市《公用设施建设具体】包括:。城,市道路、桥梁、公共!交通、排水》、污水处理、—园林:、绿化、路》。灯、环卫设施—的,建设 》 第十条 !市,城乡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征收城】。市基础设《施配:。套费应当使》用省财政部门统【一印制?的非税收《入一般缴《款书征收《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应当纳入同级财!政预算实《行,“收:支两条线《”管理 》 《 第?十一条? 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办理收费许可】证公:。开收费项目和—。收,费标准主《动接受物价、财【政、审计和上级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的】监督检查《 》 第《十二条 《市城: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严格按照规—定的收费《范,围、标准收》取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》费不得随意提—高或者降低》收费标准、自立收】费,项目、?扩大或者缩小—收,费范围 《 ,。 , , ? 第十三条 —物价、财政和城【乡规划行《政主: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!市基础?。。设施配套费征收、使!用和管理的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】。规章制?。度保证城市基—础设施配套费—专项用于《城市:基础设施《建设 《 —第十四条《 ,各,。。。类建设项目有—下列情?形之一?的责令建设》单位:足额: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并由有关主【管部门按照中华人】民共:和,国城:乡规:划法、河《北省城乡《规划条例的有关【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!。处,。罚    — (一)《竣工面积超出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批注面积的; 【     【(二)擅自改变【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:证批准的建设—工程:使用:性质的 ! 第?十五条? 本办法由市—财政、物价部—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!解释 — 第十六【条 本办《法自:2013年2月【1日起?施行:。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