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。
廊坊—市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收缴管理】办法:
廊坊】市市城乡规》划局
第一条 为!进一:步规范城《市,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的征?。收,、使:用和管理《加快城市基础设施】建设步伐根据—原国家计委、财政】部关于全面整—。顿住房建设收费【取消部分收费—项目的通知(计价】格,〔,2001〕5—85号?)、河?北,省物价局、财—。政厅关于《廊坊市?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!准,的通知?(冀价经费》〔2008》〕4号)等有关规】定结合?本,市实际制定》本办:法
—
第二条 【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是指按城【市总体规划要求【为筹集城市市政【公用基础设施建设】资,金所收取的》费用
! 第三条 凡在廊坊!。。。市城市规划区内【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各类工业、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!建设单?位和个人《应当按照本办—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
—
第】四条 ?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》。费由市?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市财政—部门共同负》。责征收建设》单位和个人》持城乡?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出具的非—税收入?缴款书到市财政【部门一次性交清城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后持缴费《凭证申办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
,
:
第五条】 城市基础》设施:配套费按《建设项目的建筑【面,积计征征收》标准为
【 , 住宅建设【项目按?建设项目《新建:或者扩大面积部分】每建筑平方米收取】33.2元;—非住:宅建设?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!或者扩大面》积部分每建》筑平方?米收取21.6元;!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!产、生?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!的建设项目每—平方米收取6.【。5,元
?
《 , 第:七,条 下列建设项【目免征城市基—础设:施配套费
】 (一)在原!址上拆除旧建筑翻建!新建筑的其拆除部】分,建筑:面积经?市,国,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!。公,室核:。实后免缴;
! (》二)市政府资金【安排的市《政公用、园林—绿化及?。环卫设施建设项【目;
《 (三】)民政部门兴—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院!、光荣?院、社会福利院、儿!童福:利服务机构、民政事!业服务中心、—。。。军休服务中》。心、流浪乞》讨人员救助管—理,机构和非营利性【殡葬服务机》构,;
】 (四)新建、【扩(改)建中小【学校舍及公办幼儿】园;
! (五?)凡土地使》用权类型为划—拨的保障性》安居住房;
【。 ? ,。 (六《),非,营利:性邮政设施;
】 ? (七)省级及!省级:以上政?府或者部门规定减免!城,市配:套费的其他》项目
】。。 :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旧!城改造项目中安【置、回迁部分免缴城!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!余开发部分减半【。缴纳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
!。
第《八条 符合减—免条件?的由项目建设单位(!。个人)申请经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审《核后报同级》人民政府《审批
《
第九条! 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:应当:专项用于城》市基础设《施和城市公用设施】建设具体包括城【市道路、桥梁、【公共交通、排水【、污水处理、—园林、绿化》、路灯、《环卫设施《。的建设
—
:。
第十条 【。市城乡规《划行:政主管部门征收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应当:使用省财政部门统】一印制?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!书征收的《城市基?。础设:施配套费应当—纳入同级财》政预算?。实行“收《支两条线”管—理
?
?
: 第十一条 市城乡!规划: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办【。理收费许可证公开】收费项目和》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!。价、财政、审—计和上级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的监督?。检查
【
, :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】的收:费范围、《标准收取城市基【础设施配《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!者降低收费标准、】。。自,立收费项目》、扩大或者缩—小收费范《围
】 第十三《。条 物价《、财:政和: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加强对城市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!、使用和《管理的监督检查【建立健全规章—制度保证《城市:基础设施配》套费专项用》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
:
—第十四条 各—类建设?项目有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责令建设单位【足额补缴城》市基:。础设施配套费并由有!关主管部《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划法、河】。北省城乡规划条【例的有?关规定对建》设单位进行》处罚
【 (一)竣工—。面积超出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批【注,面积的;
! (二)擅自】改变建设工程规【。。划许可证批准的【建设工?程使用性质》。的
!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!市财政、物价部门会!同,有关部门《负责解释
【
:
第十六条 】。本,。办法自2《。013年2》月1日起施行—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