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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】。套费收缴管》理办法? 》 廊坊市《市城乡规划局— :第一:条 为进《一步规范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—的征收、使用和【管理: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!设步伐根据原国家计!委、财政部关于【全面整顿《住房:建设收费取消—部分收费项目的通】知(:计价格〔2001】〕585《号)、河北省—物价局?、财政厅《关,于廊坊市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收费标【准的通知《(冀价经费〔200!8〕4号)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— 第二—条 城市基》础设施配套费是指】按城:市总体规划》要求为筹集城—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!建设资?金所收取的费用【。 ? , 《第三条 凡》。在廊坊市城市—规划区内《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。的各类工业、—民,。用建筑工程项目【的,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!按照本办《法规:定缴纳城市》。基础设施配套费 】。 第】四条 城市基—础设施?配套费?由,市城乡规划行—。。政,主管:部门和市财》政部门共同负责【征收建设单》。位和个?人持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出具的非税【收入缴款书到市财】政部门一《次性交清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!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《证 — 第五条 城】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:。按建设?项目的建《筑面积?计征征收标准为 !。    》 住宅建《设,项,目按建设项目新建】或者扩大面积部分每!建筑平?方米收取33.2】元;非住宅建设项】目按建?设项目新建或—者扩大?面,积,部分每建筑平—方米收取21.6】元;远离城市建成】区且生产、生活【配套:设施自?成系:统的建设项目每平方!米收取6.5—元 】 第七条 下—列建: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 【     (一)!在原址上拆除旧【建筑翻建新建筑【的,其拆除部分建筑面】积经市国有》土地上房《屋征收办公室核实后!免缴; 》 :    (二)市政!府资金安排的市政】公,用、园林绿化及环卫!。设施建设项目—;    】 (:三)民政部门兴【建的非营利》性养老院、光—荣院:、社会福利》院、儿童福利服【。务机构、民》政事业服务中心【、军休服务中—心、流浪乞讨人员】救助:管理机构和》非营利性殡》葬服务机构; !     》(四)新建、扩(】。改)建中小学—校舍及公《办幼儿园;》   —  (五)凡—土地使用权类型【为划:拨的保障性》安居住房; 】   ?  :(六)?非营利性邮政设施】。;     !(七)?省级及省级》以上政?府,或者部门规定减【免城:。。市配:套费的其他项目【     】。城中村?改造项目及旧城【改造项?目中安置、回迁部】分免缴城市》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余!开发部分减半缴纳城!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 【。 第八条 !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!。。目建设单位(个人)!申请经市城乡—规划行?政主管?部门审核后报同【级人民政府审批【 : ,。 》第九条 《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应当专项用—于城市?基础:设施和城市公用设】施建设具体包括城】市道路、桥梁—、公共交通、排水】、污水处理、园【林、绿化《、路灯、环》卫设施的建设 【 : 第十条】。 市城乡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征收城《市基础设《施,配套费应当使—用,省,财政部门《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!一般缴?。款书征?收,的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?费应:。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!实,行“收?支,两条线”管》理 :。 ? , : 第十一《条, 市城乡规》划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!理收费许可证公【开收费项目和收【费标准主《动接受物价》、,财政、?审计和?上级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的监督检查 ! : 第十《二条 市城乡规【划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严,格,按照:规定的收费范—围、:标准收取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—不得随意《提,高或:者降低?收费标准、自立收】费项目、扩》大或者缩小收费范围! 【 第:十三条? 物:价,、财政和城乡—规划行?政,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,对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费征收》、使用和《管理的监督检查建】立,健全:规章制度保证城【市基础?。设施配?套,费专:项用于城市基础设】施建设 】 第十四条 】各,。类建设?项目有?下列情?形之一的责令建【设单位足额》补缴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并由有关【主管部门按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法、河北省!城乡:规划条例的有—关规定对建设—单位进?。行处罚 《 ,    (一)竣工!面积超出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可证批注面【积的:;    】 (二)《。擅自改变建设工【程,规划许可证批准【的建设工《程使用性《质的 《 《 第十五条 本办!法由市财政》。、物价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《负责解释《 , 【第十六条 本—办,法自20《13年?2月1日起》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