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廊坊?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收缴管《理办法?。
—廊,坊市市城乡规划局
!
,第一条 为进一步】规,范城市?。基础设施配套—费的征收、使用和管!理,加快:城市基础设施—建设步伐《根据原国家计委、】。财政部关于全面整】顿住房建设收费取】消部分收《费,项目的通知(计价格!〔20?01〕?585号《)、河北省物价局、!财政厅关于廊—坊市城市基》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!准,的通知(冀价经费】〔20?。0,8〕4?。号)等有关规定结】。。。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
】 第二条《。 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。。费是指按城市总【体规:划要求为《筹集城市市》政,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!金,所,收取:的费用
】
第三》条 :凡在:廊坊市城市》规划区内《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各类工业、民用建】筑工程项目的—建,。设单位?和个人应《。。当按照本办法规定】缴纳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
》
:
《 第四?条 :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由市城乡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和市财政【部门共同负责—征收建设单位—和个人?持,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出具的非税收入【。缴款书到《市财政部门一次【性交清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?费后持?缴费凭证申》办,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
—。
【第五条? ,城市基础《设施配套费按—建设项?目的建?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!为
— 住宅建设项目!按建设项目》新建或者扩大面积部!分每建?筑平方米收取—33.2元;非【住宅建设项目按建】设项:目新建或者》扩大面积《部,。分,每建筑平方米—。收取21.》。6元;远离城市建】成区:且生产、生活配套】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!项,目每平方米收取【6.5元
!
第七条 【下列建设项目免征】城市基础《设施配套《费
:
— (一)在原址上】拆除旧建筑翻—。建新建筑的》其拆除部分建筑面】积经市国《有土地上房》屋征收?办公:室核实后免》缴;
》 ? (二)市—。政府资金安》排的市政公用、园林!绿化及环卫设—施建设项目;
【。
(】三)民政部门—兴建的非《营,。利性养老院、—光荣院、社会福【利院、儿童福利服】。务机构、民政—事业服务中心、军】休服务?中心、?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】管理机构和非—营利性殡《葬服务机构;
! 》(四)新建、扩(】改)建中小学—。校舍及公办幼—儿园;
— (—五)凡?土地使用权类—型为划拨《的保障性安居—住房;
《
(】六,)非营利性邮—政设施?;
?。 ? (《。七)省级及省级以】。上政府或者》部门规定减》免城市配套费的【其他项?目
:
: : 城中村改造】项目及旧《。。。城改造项目中安置、!回迁部分《免缴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其余开发部分!减半缴纳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
【。 第:八,条 符合减》免条件的由项目【建设单位(个—人)申请经市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审核后报同—级人民政府审批
】
:
第九条 !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应当专项用于—城市基础设施和【。城市公用设》施建设具体包括城】市道:路、桥?。梁、公?共交通、排水—、污:水处理?、园林、绿化、路】。灯、环卫设施的【建设
! 第十条 》。市城乡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!市基础?设施配套费应当使】用省财政部门统【一印制?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!书征收的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应当纳【入同级财政》预算实?行“收支两条—线”管理
!
,。。 第十《一,条 市?城乡规?。划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当办理收—费许可证公开—收费项目和》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!价、:财政、审计和上级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的监督检查
!
第十二!条, 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—。严格按照规》定的收费范围、标】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不得随—意提高或者降—低收费标准、自立收!费项目、扩》大或者缩小收费范】围
—
第十三条【 物价、财政和【。城乡: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对—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征》收、:。。使用和管理的监【督检查建立健—全,规,章制度保《证城市基础设—。施,配套费专项用—于城市?基础设施《建,设
《。
》第十四条 各—类建:设项目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责—令,。建设单?位足额补缴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费并由有关!主管部门按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、河北省城乡规!划条: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!单位进?行处罚?
(一)!竣工面积超出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批:注面积的;
! (二—)擅自改变建设【工程: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!设工程使用性质的】
? ,
? 第:十五条 本办—法由市财政》、物:价部:。门会同?有关部门负责解释
!
》 第十六条 本】。办法自2《013年2月—1日:起施行?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