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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【坊市城市红线、绿】线、紫线、》蓝线、黄线规—划管理办《法(试?行) 【 廊政?办[2011]7】2号 —各,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廊》坊开发区管委会市】政府有关部门 !  :   经市政府同意!现将廊坊市城乡规】划审议委员会—章程、?廊坊:市,城乡规划《专家咨询委员会章】程,、,廊坊市县城总体规划!修改工作规则、廊坊!市建:设用:地规划?管理办法《(试:行)、廊坊市—城市红线《、绿线、紫》线、蓝?线、黄线规》划管理办法(—。试行)?和廊坊市建筑容【积率指标《计算规则(试行)印!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!执行 廊坊市人民!政府办公室 【。 :二Ο一一年十月十】七日 《廊坊市?城市红?线、绿线、》紫线、蓝线、黄【线规划管理》办法(试《行) 第一章【 总 则 》 第:一条 为《加强城市道路、【城,市绿地、城市—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、城?市水体和生态环境、!城市基础《设施用?地等公共资源的保护!促进城?市,的可持续发》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《划法及其他有关【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结合我市实】际制:定本办法《 】第二条 城市、【镇规划?区范围内城市红线】、绿线、紫线、蓝线!及,黄线的规划管理【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条】 ,本办法所称》。城市红?线即城市道路—控制线是指城—市、镇规划区—依法规划、建设【的城市道路》两侧:边界控制线》包括道路交叉口【用地范围的边—界线   】  本办法所称城】。市绿:线是指城市、镇【规划区内的》公共绿?地、生产绿地、【防护绿地、居住区绿!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】、道路?绿地、风景林地等】各类绿地范》。围的控制线 【     本【办法所?称城市紫线》是指城市、》镇,规划区内的》历史:文化街区《及经市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公布保护的历史建(!构):筑物的保护范围界】线     !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!是指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依法—需要保护的城—市水:域(包含河渠、水库!、城市调蓄》水体等)边界控【制线  【   ?本,办法所称《。城,市黄线是指城—市、镇规划区—内必须控制》。的城市基础》设施用地的控制界】线 !第,四条 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负责城—。市红线、绿》线、紫线《、蓝线及黄线—的规划管《理工作  】   ?建设、国土》、水务、环保、文】化、城管、园林等部!门要:依照工作职责—参与:城市红?。线、:。绿线、紫线、—蓝线:及黄线的《规划管理工作— 第二章》。  城市红线规【划管理 第—五条: 城市红线的确定】   —  (一)依据城市!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!、道路交通规划【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!线; —。 ,   ?(,。二):城市支路《及街巷红线由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:在各类城《。市详细?规划审批中一并【确定 》 第—六条 城市道路红线!范围内经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!按城市规划》要求建设绿》化、市政公用—。管,。(杆)线、交—通管制设施》、消防设施、环卫】设,施、地?。下,通,道、人防工程限【。。制建设?城市雕塑、报刊【栏、广告和》指示牌等不得—建设:与市政公用设施无】关的建?(构)筑物 — 第七!。条, 严禁?。私自:占用城市道》路,。红线进行各项—建设活动临街单位】或个人增《。。设或改变《出入:口位置必《须符合城《。市,。规,划要求并经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批准 ! , 第八条 城【市道路红线一经确定!未经市?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批?准不:得变更或调整 !    《 ,确需对城市道路【红线进行变更或调整!的必须由具有相【应资质的规划编制】设,计单位编《制变更或调整方案】经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!按相:关程:序办理? , 第三章  城市】绿线规划管理 】第九:条 城市绿线—的确定  】   (《一)审?批的各层次城市【规,划,所确定的城市绿地】;,    【 (二?),尊,重自然地理风貌【注重山体、与城市】绿线紧密相》依的水体等生态绿】地资源?的保护; —。  ? ,。 , (三)满足堤防、!污染防护等要求; !     (四!)确定居住区公园】、街旁绿《地等绿线应》充,分考虑现《状条件尽量做到均】。衡分布; — ? 第《。十条 ?城市绿线内应—当依据城市规划进】行绿化建设经批准并!按城市规划要—求可进?行,城市道路、地上【地下管(《杆):线、建?筑小品、绿地管【理用房、市》政公用设施、交通】管,制设施、恢复遗【存历史文化景点的建!设等但不得》建设其他设施 】 : 《第十一条 严禁【在,城市:绿线内?实施挖沙、取—土、填土、排—放污染物、倾倒废】弃物:。。等破坏城市》。环境和改变地形【地貌的活动 ! 第十二条 !绿化:视景通?廊控制范《围内建(构)—。筑,物建设其体》型、高度、色—彩、风格《及建筑密度等—。必须:依据城?市,规,划,要求严格控》制 : 》 第十三》条 城市《绿线内不符》合规划要求》。的已有建(构)【筑物应?当依据城《市规划?有计:划地拆除暂时不能】拆除的只能维持【现状或进行不改【变结构、不增加面积!的,简单维护《 》。 , :第十四?条 :附属绿地的》控制与建设按照【批准的城市规划【和相关规划》管理技?术规定执《行, 第!十五条 城市绿线】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!得变更或调整 【 :   ?  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可—以对城市绿线提【出变更?或调整   !  (一)城市【规划的修编对城【市用:地布局?的调整引起》城市绿线的变化需根!据新的?城市规?划,相应变更的;—  》。   ?。(二:)经论?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!施的布局穿越或占】用城市绿地需作相】应调整的;》 ?     (三)】经批:准的城?市公共?服务设施建设占用城!市绿地需作相应调整!的; 《    》 (四)其他—经论证确有必要调】整城市绿线的 】 第【十六:条 变更或》调整城市绿》线遵循等量置换、合!理,布,局的原则 【  :。   ?变更或调整》城市绿?线必须经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组织论证后按相【。。关程序办理 — 第四章  城市】紫线规划管理 第!十七条 城市紫线】的确定 》     (一】)编制(《修编)城市总体规】。划、分区规划—应当明确城市的历史!文化街区及历史建】(构)筑物并确【定其保护范》围;   】  (二)历史【文化街?区,的保护范围》包括历史建(—构)筑?物和其风貌环境【所组成的核心—。地段以?及为:确保该地段》的风貌及特色的【。完整性而必》须进行?建,设控制的《地区; 》。     (三)!历史建(构)筑物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】史建(构)筑物【本身必要的风—貌,协,调,区; 》 第十八】条 经?规划确?定的历史建(构【)筑物应保持—原貌、修旧》如旧核心《地带严禁《进行:一切与保《护无关的建设—保护区内新建建(】构):筑物其修建形式、】高度、体《量、:色调必?须与历史保护区【环境风貌相协调 】 《 : 第十九条 在城】市紫线范《围,内禁止进行》下列活动 】    (一)违反!保护规划的》拆除、?开发;  】   (二》)对:历史文化街区—。传统: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!的大面积改建; !     (【。三)损坏《或,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!保护的建(构)筑物!。和其他设施; ! ,    (四)【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!区传统?风貌的建《(构:)筑物?和其他?设施; 【   ? (五)占用或者破!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!的,园林:绿地、水系、道路】和古树名木等—;     !。(六)?其他对历史文化街】区和历史《建(:构,)筑物的保护—构成破坏《性影响?的活动 — 第—二十条? 城:市紫:线内的用地不得改】变用地性《质不:得违反?法,律法规、强制性标准!以,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!设因建设或》者,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!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!地的必须依法办【理相:。关审批手续对城【市紫线范《围内:不符合规划要求【的建:(构)筑物及其他】设施应当限》期,迁出 《 第二十!一条 在城》市紫线?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】建,(构)筑物和—其他设施应当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!执行;尚《。无,经批准的《详细规划的必须编】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!或城市设计 【 第【二十二条 城市【紫,线一经批准原则【上不得变更或调【整确需对城》市紫线?进行变更《或调整?的必须由《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组织《具有相应规》。划编制设《计资:质的单?位编制变更或调【整方案经《专家论证后》报批 》 : 第二十三【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!内进行建《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!的必须符《合国家有关文—物,保护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 】 第》二十四条《。 历史文《化街区和历史—建(构)筑物已不】再具有?保护价值的必须经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专家论《证后报批 》 第五章《 , 城市?蓝线规划《管理 第》二十五条 城市蓝】线,的,确定 》 , ,   (一》)城市蓝《线应根据已审批的】各层:次城市规划》所确定的江河、湖】渠、水库、城市调】蓄水:体等保护范围确定】;  —   (二)—。城市蓝线控》制范围应当》包括为保护城市【水体而必《须进行控制的区域;!    【 (三)城市蓝【线确定应《当考虑堤防、—防洪、调蓄、环【保,和景观等《需要:; 》。。 ? 第二十《六条 除水文监【。测、:防洪要求、环境保】护需要设置的设施外!城市:。蓝,线范围内《严禁建设建(构【)筑:物对现有城市蓝【线范围内其他—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!整改;对不符合【城,市蓝线保护要求的】建(构)筑物及其】他设施应当限期【迁出 ? : ? 第二十七条【 在城市蓝线—范围内禁止》下列行为 【  :   ?(一)违反城市蓝线!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!;   【  (二)排放【污染物、倾倒废弃物!等污染?城市水体的行为;】   —  (三)填埋【、占用城市水体【的行为; —    》 (四)《挖取沙石、土方【等影响?防护安全、破坏地形!地貌:的行为; 】 ,  : (五)其他—。对城市蓝线构成【破,坏性:影响的行为 ! , 第《二十八?条 城市蓝》线一:经,。确定未经批准—不,得变更或《。调整 《     有【下列情?。形,之一的可《。以对:城市: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! 《    (一)城市!规划的修编对城【市用地布《局的调整引起—城市蓝线的变—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!划作相应变更—的;   】 , (二)城》市规划修《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!围,扩展时城《市蓝线?范,围作对应《性调整新《扩展区应修》编城市蓝线规划【的; —    (三)经】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!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,务设施穿越或占用】城市:蓝线相关城》市蓝线应作相—应调整的; 【     (四)!。。根据城市防洪排【灌工程建设》需要相关城》市,蓝线应作调》整的; 》。。 :   ? (五)《。其他确有必要调【整,城市蓝线的情—况发生时经专家论】证后相?关城市蓝线》应作相应调整的【 【 ,第二十九条 由【。城市各层次的城【市规划修编所引【起的城市蓝》线变更或调整在审】批相应层次的—。城市:规划的同《时予以审批 — 《 第三十条 由!其他原因《引起的城市蓝线变】更或调整在具体【。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!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组织专《家论证后按法定【程序审批《 第六章》  城市黄》线规划管理 【第三十?一条 城市黄—线的确定 —     (【一)依?据,城市:总体规?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!施专项规划确定; !  《   (二)控制】范围界定《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!督的具体操作—; 《     (三)城!。市黄线的划定符合】国家有关技术标【准、规范 》 第】三十二条 城—市基础设施包括【。城市:给水设施、城—市排水设施、城【市环:境卫生?设施、?城市公共交》通,设施、城市供燃气设!施、:城,。市供热?设施、城市供电设】施、城?市通信?设,。施、城市消》防设施、《城市防洪设施、城市!抗震灾设施以—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!影响的?。其他城市基础设施】 《 第三十【三条 在城市黄【线,范围内禁《。止进行下列活动 】    —。 (一)《违反城乡规》。划要求进行》建(构)筑》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!;  —   (《二)违反国家有【关技术标准》和规范?进行建设;》 ,  《   (《三)未经《批准改装、迁移【或,拆毁原?。有城市基础设—施; —    《(,四)其他损》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!响城市基础设施【安全和正《常运转的行为 【 【第,三,十四条 在城市【黄线范围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各类建】(构)筑物、道路】。、管线和《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!他特殊情《况需要?临,时占:用城市黄线内土【地的应当依法—办理:相关审?批手:续建设?单位应当向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!关审批手续》 第七章》  监?督与处罚 第【。三十五条 城市红】。线、绿线、》紫,线,、蓝线、黄线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!用如确?需临:时占用必须由市、】县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按规定?程序审?批,临时占用的地点、】范围及时间等并【依法办理《相关审批《手续临时占用—期满应无条》件恢:复原状 — 《。 第三十六条 经批!。准的:城市红线、》绿,线、紫线《、,蓝线、黄线规划【应,当及时向《社会公布《接受:社,会监督对违》反本:办法规定《的行为任《何单位或《。个人都有权向—有关主管部门投【诉或举报《 ? 第三【十七条 对违反【本办法规定的建设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城乡规划《法及相?关法律法规由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城市!管理行政执法—部,门及其他法定—主管部门依法予以】处,罚 第八章— 附 则 第【三十八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《之日起施行解释权】归,廊坊市城乡规划局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