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—廊坊市城市》红线、绿线、紫线、!蓝线、黄线》规划管理办法—(试行)
—
廊》政,办[2011]72!号
各县【(市、区)》。人民: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!会市:政府有关部门
【。
— 经市?政府同意现将廊【坊市城乡规》划审:议委员会章程—。、廊坊市城乡规划专!家咨:询委员会章程、廊坊!市县城总《体规划修改工作【规则、廊坊市建【设用地规划》管理办法《(试行)、廊坊【市城:市红线、绿线、紫】线、蓝线、黄—线,规划管理办法(试行!),和廊坊市建筑容【积率指标计算规则】(试行)印发给你们!请认真贯彻执行【
,
,廊坊市人民政—。府办公室
— 二Ο一》一,。年,十月十七日
廊坊!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蓝《线、黄线《规划管理办法(试】行)
第一章 】总 则
》第一条? 为加强城市道【路,、城市绿《地,、城:。市历:。。史文化街区和—历史建筑、》城,市水体和生》态环境、城》市基础设施用地等】公共资源的保—护促进城《市的可持续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:国,城乡:规划法及其他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结合我市实【际制定本《办法
《
第二】条 城市、镇规划】区范围?内城市红线、绿线】、紫:线、蓝?线及黄线的规划【。管理适用本办法【
》
第三条— 本办法所称城市红!。线即城市《。道路控制线是—指城市、镇规划区依!法规划、建》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!界控制线包》括道路?。交叉口用地范围的】。边界:线
!本办:法所:称城市绿《线是指?城市、镇规划区内】的公共绿《地、生产绿地、【防护绿地、居—住区绿地《、单:位附属绿地、—道路绿地、风景林】地等:各类绿地范围的【控制线
】 本办》法,所,称城市紫线是指城】市、镇规划区—内的历史文化街区】及经市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公布保护的—历史建(构)筑物的!。保护范围界线
【
本】。办法所称城市蓝【线是指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依?法需要保护》的城市?。水域(包含》河渠、水库、—城市调?蓄水体等)边—界,控,制线
《 本办法!所称城市黄线是指】城市、镇规划区内必!须,控制:的,城市基础设施用【地的控制界线
】
第四条! 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负责城市《。红线、绿线、紫【线、蓝线《及黄线的规划管理】工作
— 建设、国土!、水务、环》保、文化、城管【、园:林等部?门要:依照工作职责参与城!市红线、绿线—、紫线?、蓝线及黄线的规】划管理工作
【第二章 《 城市红线规—划管理
《
第五?条 城市红线的确】定
:
【(一)依据城市总】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】、道路交通》。规,划确定城市主次干】道红:线,;
!(,二)城市支路—及街巷红《线由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在各类城市详细规】划审批中《一,并确定
】
: 第六条 城—市道路红线范—围内经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。批,准可:以按城市规》划要:求建设绿化、市政】公用管(杆》)线、交通管制设】。施、消防设》施、环卫设施、地下!通,道、人防工程限制建!设城市?雕塑、报刊栏、广告!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!与,市政公?用设施无关的建(】。构)筑物
!
第七条 严禁!私自占用城市道路】红线进行各项—建,设活:动临街单《位或个人增设—或改变出入口—位,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!要求并经市》。、县人民政》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批准
! 第八条》 城市道路红线【一经:。确定未经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批准不得变】更或调?整
:
《 ?确需对城市道—路红线进《行变更或调》整的必?须由具有《相应资质的》。规划:编制设计单位—编制变更《或调整方案经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相!关,程序办理
第三】章 城市绿—线规划管《。理
?第九:条,。 城市绿线的—确定
— (》一)审批的各层次城!市规划?。所确定的《城市绿地;
【 (【二)尊重自然地理风!。貌注:。重山体、与城市【绿线紧密《相,依的水体等生—。态,绿地资源《的保护?;,
【 (三)满足堤防、!污,染防护等《。要求;
【 《(四)?确定居住区公园、街!旁绿:地,等绿线应充》分考虑现状条件【尽量做到均衡分布;!
【 第十条《 城:市绿线内应当依据城!市规划进行绿化建】设经批准并按城市】规划要求可进—行城市道路、地上地!下管(?杆)线、建筑小【品,、,绿地:管理:用房、市《政公:用,设施、交通管制【设施、恢复遗存【历史文化景》点的建设等但不得】建设其他设施—
】第十一条 严禁在城!。市绿线内实施—挖沙、?取土、填《土、排放污染物、倾!倒废弃物等破坏【。城市环境《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!动
》
? ,第十二条 绿化视】景,通廊控制范》围内建(《构)筑物《建设其体型、高【度、色彩、风—格及建筑《密度等?必须依据城市规划】要求严格控》制
:
第】十三条 城市绿【。线内不?符合规划要求的已】有建:。(,构)筑物应》当依据?城市规划有计划地】拆,除暂时不能》拆,。除的只能维》持现状或进行—不改变结构、—不,增加面积的简单【维护
】 :第十四条《 附属绿地的控制与!建设:按照:。。。批准的城《市规划和相》关规:划,管,理技术规定》执行:
【 第十五条 城【市绿线一经确—定未经批准不得【变更或调《整
:
— 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可?以对城市绿线提出】变更或?调整
【。 (一)城【市规划的修编—对城市用地布—局的调整引起城市】绿线的?变化需根据新—的城市?。规,划相应变更》的,。。。;
【 (二)经—。论证的城《市重要基础》设施的布局穿越或】占用城市绿地需作】相应调整的;
】。 《 :(三)经批》准的城市公》共服务设施建设占】用城市绿地需作【相应调整的;
】 ? (四)其【他经论?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!绿线的
—
第十六】条 变更或》调整城?市绿线遵循等量【置换、合理布局的原!则
】 变更或调整—城市绿线必须—。经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组,织论证后按》相关程序办理
】第四章 城—市紫线?规划管理《
第十七条 【城市紫线的确定
! : (一)编制!(修编)城市—总体:规划、分区》规划应当明确城市】。的历史文《化街区?及历:史建:(构)筑《物并确定其保护【。范围;?
】。(二)历史文—化街区的保护范【围包括历史建—(构)筑物和其风貌!环,境所:。组成的核心地段以】及为确保该地段的】风貌及?。。。特色的完整》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!制的地区;
! ? (三)历史建【(构)筑物的保【护范:围包括?历史建(构)筑物】本身必要的风貌协调!区;
】 第十《八条: 经规?划确定的历史建【(,构)筑物应保持【。原貌:、修旧如旧核心地带!严禁进行一切—与保护无关的—建设保护区内新【建,。。建(构)筑物—其修建形式、—高度、?体量、色调必—须与历史《。保护区?环境风?貌相协调
【
:
第《十九条? 在城?市紫线范围》内禁止进行下—列活动
— (一)】违反保护规划的拆】除、开发;
【 》 (二)对历史文化!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!构成:影响的大面积改【建,;
? (三】),损坏或?者拆毁保护规划确】定保:护的建(构)筑物】和其他?设施;
— , (》。四,)修建破《坏历史文化街区传】。统风貌的建(构)筑!物和其他设施—;
》 (五)【占用或?者破坏保护规划【确定保留的园—林绿地?。、水系、道路和【古树名木等;
】 ? (六》),其他对历史文化【街区和历《史建(构)筑—物的保护《构,成破:坏性:。影响的活动
】。
》。第二十条 城—市紫线内《。的用地不得》改变用地性质不【得违反?法律法规、强制性标!准以及批《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!建设:或者其他特殊情【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!紫线内用地的必须】依法办理相》关审:批手续对城市紫【线范:。围内不?符合规划要》求的建(构)筑【物及其他设》施应当?限,期迁出
《
— 第二?十一条 在》城市紫线范围内【新建、改建建(构)!筑物和其他设施【应当按经《批准:的详细?。规,划执:行;尚无《。经批准的详》细规划?。的,必须编制《该地段的详细规【划或城市设计—
— 第二十》。二条 城《市紫线一经批准【原则上不得变更或】调整确需对城市【紫线进行变更或调整!的必:须,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,。织具有相应规划编制!设计资质《的单位编制变更【。或调整方案》经专:家论证后报批
【
》 第二十》。三条 在城》市紫线范围内进行】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!护的必须符合国【家有:关文物保护法律【、法规的《规定
! 第二十《四条 历史文化【。街区和历史建(构】)筑物已不》再具:有,保护价值的必须经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!。论证后?报批
?。
第五章 》 城市蓝线规划管理!
第?。二十五条 城市蓝线!的确定
《
(一!。。)城市蓝线应根据已!审批的各层次城市规!划所确定的江河、】湖渠、水库、城市】调蓄水体等保护范围!确定;
【 (》二)城市蓝线控【制,范围应当包》括为保?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!行,控制的区域;
】 《 (三)城市蓝】线确定应当》考虑堤防《、防洪、《调蓄、环《保和景观等》。需要:;
《
第二十六!条, 除水?文监测、《防洪要?。求、环境保护需要设!置的设施外城市【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!建(构)筑物对现】有城市蓝线范—围内其?他性:质,的用地应当限期整】改;对不符》合城市蓝线》保护:要求的建(构)筑】物及其他设施应【当限期迁出
!
,
第《二,十七条 在城市蓝】线,范围内?。禁止下列行》为
》 《(一)违反城市蓝】线管理要求的—建设行为《;
】 (二)排放污【染物、倾《倒,废弃物?等,污染城市水》体的行为;
—
(三!)填埋?、,占,用城市水体》的行为;《
— (四)挖取沙】石、土方等影响防护!安全:、,破坏地形《地貌的行为》;
】 (五)其他对【城市:蓝线构成破坏—性影:响的行为
—
第二】十八:条 城市《蓝线一?经确定未经批准【不得变更或调—整
】 有:。下,列情形之《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!提出变更或调整【
: ? , , (一)城市规划的!修编对城市用—地布局的调》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!化需根据《新的城市规划—作相应变更》的,;
— : (二)城市规划修!。。编引:起城市规《划,区范围扩《展时城市蓝线—范围作?对应性调整》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!蓝线规?划的;
》 (【三,)经论证批》准的城市重要基【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?设施穿越《或占:用,城市蓝线相关—城市蓝线应》作相:应调整的;
! (四—)根据城市防洪【排灌工程《建设需要相》关城市蓝线应作调】整,。的;
?
(五!),。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!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!经专家论证后相【关城:市蓝线应作》相应调整的
!
第二—十,九条 由城》。市各层次的城市规】划修编所引起的【城市蓝线变更或调】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!。城市规划的同时予】以审:。批
【 第三《十条 由其》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!线变更或《调整在具《体变更或调整方【案提:出后由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织专家【论证后按法定程序】审批
?
,第六章 城市【。黄线规划管》理
第三十一【条 城市黄线—的确定
》 : (一)【依据:。城市总?体规划和各类城【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!确定;
】。 (二)—控制范围界定—清晰满足规划管【理监督?的具体操作;
】 ? : (三)城市黄【线的划定符》。合国家有《关技:术标准、《规范
?
,
第三】十二条? 城:市基础设施包括城】。市给水设施、—城市排?水,设施、?城市:环境卫生设施、城市!公共:交通设施、》城市供?燃,气,设施、城市》供热设施、城—市供电设施、—城市通信设施—、城:市消防设施、城市防!洪设施、《城市抗震《灾设施以及对城市】发展全局有》影响: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!
【 第:三十三?条 在城市黄线【范围内禁《止,进,。行下列活动》。
【 (一?)违:反城乡规《划要求进《行,建(构)筑物及其他!。设施的建设;—
《 ? (二)违反国家】有关技术标准和规】范进行建设;—
【 (三)未经批【准改装、迁移或拆】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!;
】 (四)其他损【。坏城市基础》设施或影《响城市?基础设?施,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!为,
】第三十四《条 :在,城市黄线范围—内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各类建(构!)筑物?、道路?、管线和其他工【程设施或《因其他?特殊情况需》要临时占用城市【黄线内土地的应当】依法办理相关审批】手续建设单》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提出申请依法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
!
第七章 监【督与:处,罚,
第三十五条【 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:、蓝线、黄线一经】确定不得擅自占用】。如确:需临:时占用必须由市【、,县人:民,政府: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按规定—程序审批《临时占?用,的地点、《范围及时间》等并:依法办?理相关审批手—续临时占用期—满应无条件恢复【原状
《
第三】十六:条, ,经,。。批准的城市红线、】绿线、紫线》、蓝线、黄线规【划应当及《时向社会《公布接受社会—监,。督对违反本办法【规定的行为》任何单位或个—人都有权向有—关主管?部门投诉或举—报
!。第三十七条》 对违?反,本办法规定的建【设行为根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及相关》法律:。法规由城市、—县人民政《。府城市管理》。。行,政执:法部门?及其他法定主管部】门依法予以处罚
!。第八章 附 则
】
第三十《八条: 本办法《自发布之日》起施行解释权归【。廊坊市城乡规划局
!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