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【坊市城市红线、【绿线、紫线》、蓝线、黄线—规划管?理办法(《试行)
!廊,政,办[2?011]72—号
》。各,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廊坊开发》区管委会市》政府有关部门
【
《 经市政—府同意现将廊坊市城!乡规划审议》委员会章程、廊坊】市城乡?规划专家咨》询委员会章程、廊坊!市县城总体》规划修改工》作规则、廊坊市建】设用地规划管理办】法(试行)、—廊坊市城市》红线、绿线》、紫线、《蓝线、黄线规划管理!办法(试行)和廊坊!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!。算规则(试行)【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贯彻:执行
廊坊市人】民政府办公室
! 二Ο一一年十月十!七日:
廊坊《市城市红线、—绿线、紫线、—蓝线、黄线规划管理!办法(试行)—
第一章 —总 则
第—一条 为加强城市】。。道路:、城市绿地、城市历!史,文,化街区?和历史建筑、城市水!体和生态《环境:、城:市基础设施用—。。地等公共资源—的保: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!发展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!有关法律、》法规、?规,章结合我市实—际制定本办法
! ,。
? 第二条 城市、】镇规划区范围—内城:市,。红线、绿线、紫【线、蓝线及》黄线的规《划管理适用本办【。法
】 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城市《红线即城市道路控制!线是指城市、镇规】划区依法规》划、建设的城—市道:路,两侧边界《控制线包括道路交叉!口用地范《围的边界线
! , , 本办法所称【城市:绿线是指城市—、镇规划区内的公】共绿地、生》。产绿地、防护绿地、!。。。居住区绿地、单【。。位附属绿地、—道路绿?地、风景《林地:等各类绿地》范围的控制线
! 本—办法所称城市—紫线是指城》市、镇规划区—内的历史文》化街区及经市—。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公布保护的—历史建?(构)筑《物的保护范围界【。。线
? 》 本办法所称城市】蓝线是指城》市,。、镇规划区内依法需!要保护的城市水【域(包?含河渠、水库、城市!。调蓄水体等》)边界控制》线
— 本办法所称】城市黄线是指城市、!镇规划区内必—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!。施用地的《控制界线
》
,
—。第四:条 市、县》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负责城市《红线、绿线、—紫线、蓝线》。及黄线的规划管理工!。作
? 建设】、国土、水》务、环保、文—化、城?管、园林等部门要】依照工作职责参【与城市红线、绿线】、紫:线、蓝线及黄线【的规划管理》工,作
第《。二,章 城市红线【规划管理
—第五条 《城市红线的确—定
— (《一,)依据城市总体规】划、分区规划、道】路交通?规划确定城》市主次干道红—。线;
?
— (二?。)城市支路》及街巷红《线由: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?。管部门在各》类,城市详细规划审【批中一并确定—
第!六条 城市道路红】线范围内经》市,。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批准—。可,以按城?市规:划要求建设绿—化,、市政公用管(杆)!线、交通管制设【施、消?防设施、环卫设施】、,地下通道、人防【工程限制建》设城市雕塑》、报刊栏《、广告和《指示牌等不》。得建设与市政公【用设:施无关?的建(构)筑—物
】 第七条 》严禁私自占用城市道!路红线进行各项建】设活:。动临:街单:位或个人《增设或?改变出?入口位置必须—符合城市规划—要,求并经市、县—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。门批准
》
—第八条 城市道【路红线一经确定未经!。市,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管部》。门批准不得》变更或调整》
: ? : 确需对城市道路】红线进?行变更或调整的必】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!规划编制设计单位编!制变更或《。调整方?案经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组?织论证后按相关程】序办理
第三章】 :城市绿线规划管理】
:第九:条 城市绿》线,的确定
【。 , (一》)审批的各层次城市!规划所确定的—城市绿地;
【 》 ,(二)尊重自—然地理风《貌注重山体、与【城市绿线紧密相依】的水体等《生态绿?地资源的保护;
! (三】)满足堤防、污染防!。护,等,。要求;
》 ? , (四)确—定居住?区公园、街》旁绿:地等:绿线:应充分考虑现状【条件尽量做到均衡分!布;
?
《
?。第十:条 城市《绿,线,内应当?依据城?市规划进《行绿化建设经批准并!。按城市规划》要求可进《行城市道路》、地:上地下管(杆)线、!建筑小?品、:绿地管?理用房、市政公用设!施、交通管制—设施、恢《复遗存历史文化景】点的建?设等但?不得建?设其:他设:施
!第十一条《 严禁在城市—绿线内实施挖沙、】取土、填《土、排放污染物、倾!。倒废弃物等破坏城】市环境和改》变地形地《貌的活动
】。
第十二【条 绿化视景通【廊,控制范?围,。内建(构)筑物建设!其体型、高度、色彩!。、风:格及建筑密度等必】须依据城市》规划要求严》格控制?
【 第十三条 城市绿!线内: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!有,建(构)筑物应当】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!地,拆除暂时《。不能拆?除的:只,能维持现《状或进行不》改变结?构、不增《加面积的简单维护
!
?
? 第:十四条 附属绿地的!控制:与建设按《照,批准的?城市规划《和相:关规:划管理技术规—定执行
》。 :。
,。
第十五—条 城市绿线—一经确?。。定未经批准不—得变更?或,调整
!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可以对城市绿线提】出变更或《调整
《 —(一)城市规划的】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!的,调整:引,起城市绿线的变化】需根据新的城—市规划相应变更【的;
【 (二)经【论证的城《市重要基础设—施的布局穿越或占】用城市绿地需作【相应调整的》;
:。
, ? (《三)经批准的城【市公共服务设施【建设占用城》市绿地?需作:相应调整的》;
》。 (》四):其他经论《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!绿线的
【
第十—六条 变更或调【整城市绿线》遵循等量置换、合理!布局的原则
! 变更或调】整城:市绿线必《须经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相!关程序办理》
第四章 — 城市紫《线规划管理
第】十七条 城市—紫线的确定
—
— (一)编制(修编!)城市总体规划【。、分区规划应当明确!城市的历史文化街】。区及历史《建(构)筑物并【确定其保护范围;
!
— (二?)历史文化街—区的:保护范围《包括历?史建(构《)筑物和其风貌环】境所: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!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!及特色?。的完:。。整性而必须进行建】设控制的地区;
】
(三!)历史建(构)【筑物的保护范围包】括历史建(构)【筑物本身必要的风貌!协调区?;
】 第:十八条 经规划【确定的历史建(构】)筑物应保持原【貌、修旧如旧核【心地带严禁进行【。一,。切与:保护无关的建设保护!区内新建建(构【)筑物其修建—形式、高《度、:体,量、色调必》须与历史保》护区环境风貌—相协调
—
? 第十九条 在城!市紫线范《。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!动
!(,一)违反《。。保护规划的拆除、】开发;?
: ? : (二)对历—史文化街区》。传统格局《和风: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!改,。。建,;
:
: 《 (三)损坏或【者拆毁保护》规划确?定,保护的?建(构)筑物—和其他设施》;
? : (四)修】建破坏历史文化街】区传统风貌的建【(构)筑物》和其他设施;—。
(!五)占?用或者破坏》保护规划确》定保:留的:园林绿地、》水系、道路》和古树名《木,等;
?
【(,六)其他对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《史建(构)筑物的】保护构成破坏性【影响的活动
【
第【二十条 城市紫【线内的用地》不得改变用地性【质不得违反法律【。法规、强制》性标准以及批准的】规划进行建设因建】设或者其《他特殊情况需要【临时:占用城市紫线—内用地的必须—依法:办,。理相关审批手—续对城市紫》线范围内不符合【。规,划,要求的建(构)筑物!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!。迁出
! 第二十一条 在城!市紫线范《围内新建《、改建建(构)筑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!经,。批准的详细规划【执行;尚无经批准】的详细规《划,的必须编制该—地段的详细》规划或城市设计
!
?
?第,二十二条 城市紫】线,一经批准《原则上不得变更【或调整确《。需对城市紫线进行】变更或调整的必【须由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具有相应规划—编制设计资质—的单位编制》变更或调整方—案经专家论证后【报批
—。
第二—十三条 《在城市紫《线范围内进》行建设活动涉及【文,物保护的必须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!护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—
第!。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建(【构)筑物已不—再具有保护价值【。。的必须经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组织专《家论证后报》批,
第五章 — ,城市蓝?线,规划管?理
第二十五条】 城市?蓝线的确定
! 《(一)?城市蓝线应根据已审!批的各层次城市规划!所确定的江河—。。、湖渠、水库、城】市调蓄水体等保护】范,围确定?;
!(二)城市蓝—线控制?范围:。应当包括为保护城】市水体而必》须进行控制》的区域;
! , (三)城市蓝】线确:。定应当考虑堤防、】防洪、调《。。蓄、:环保和景观等需【。要;
【
第二》。十六条 除》水文监?测、防洪要求—、环境保护需要设】置的设施《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!禁建设建(构)【筑物对现有城市【蓝线范围《内其他?。性质的用地应—当限期整《改;对?不符合城市蓝线保】护要求?的建(?构)筑物及其他设】施应:当限期迁《出
】 第二十七》。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!。内,。。禁止下列行》。。为
》 《(一)违反城—市蓝线管理要求的】建设行为;
】 ? (二)排放污染!物,、倾倒废弃》物等:污染城?市水体的《行为;
!。 :。(三)填埋、占【用,城市水体的行为;
!
《 , (四)》挖,取沙:石、土方等影响防护!安全:、破坏地形地貌【的行为;
【 : (五)其他对!城市蓝线构成破【坏,性影响?的行:为
《
:
第二十八条】 城市蓝《线一经确定未经批准!。不得变?更或调整
【 有—下,列情形之《一,的,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!变更或调整
】 , : (一)城市规】划的修编对城—市用地布局的—调整引起城市蓝线】。的变化?需根据?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!变更的;
》
》 :(二)城市规划修】编引起城市规—划区范围《扩展:时,城市蓝线范围作【对应性调整》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!蓝线:规划的?;,
】。(三)经《论证批准的城市重】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穿越或占【用城市蓝线相关城】市,蓝线应作相应调整】的;
! ,(四)根据城市【防洪排灌工程建设】需要相关城》市蓝线应作调整【的;
?
? (五)其他!确有必要《调整城市蓝》线的情?况发生时《经,专家论证后相关城】。市蓝线应作相应【调整:。的
《
? 第二十九条 】由城市各层次的城】市规划修编所引起】的城市蓝线变更【或调整在审批相【应层次的城》市规划的《同时:予以审?批
—
, 第三《十条 由其他原【因引:起的城市蓝线变【更或调整在具体变】更或调整方》案提出后由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?门组:。织专家论证后按法】定程序审批
第】六章 城市黄【线规划管《理
第三十一条 !城市黄线的》确定
【 , (一)》依据城市总体规【划和各类城市—基础设施《。专项:规划确定;
! , (二)控【制,范围界定清晰满足】。规划管理监》督的具体操作;【
? (三)城!市黄线的划定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】标,准、:规,范
》
第三—。十,二条 城市基础设】。。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!、城市?排水设施、城—市环境卫生设施、】城市公共交》通设:施,、城市?供燃气设施、城【市供热?设施:、城市供《电设施、城市通信设!施、城?市消防设施、城市】防,洪设施、《城市:抗震灾设施》。以及对城《市发展全局有影响】的其他城市基础【。设施
《
《 第三十三条 在!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!进,行下列活动
—
? , , (一)违反城】乡规:划要求进《行建(构)》。筑物及其《他设施?的建设;
—。 , ? (二)》违反国家有关—技术标?准和规范进行建【设;
【 (《三)未经批准—改装、迁移或拆毁原!有城市?。基础设施;》。
》 (四)—其他损?。坏城:市,基础:设,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!施,安全:。和,正常运?转的行为
—
《 第三十四条【 ,在城市?黄线范围《内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各《类建(构《)筑物、道路、管】线,和其:他,工程设施或因—。其他特殊《情况需要临时占【用,城市:黄,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!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】建设单位应当—向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《门提出申请依法办】。理相关?审批手续《
第?七章: 监督与处—罚
?第三十五条 城【市,红,线,、绿线、紫线、【蓝,线、黄线《一,经,确定不得擅》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!。。用必须由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按规定程】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!点、范围《及时间等并依法办】理相关审批手续【临时:占,用期满应无条件恢】复原状
》
》。。 第三十《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!红线、绿线》、紫线、蓝线、黄】线规划应当及时向社!会公布接受社会监】督对:违反本办法规—定的行为《。任何单位或个人【都有权向有关主管】部门投诉或举报【
,
《。
第《三十七?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!定的建设行为根据】。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城乡规划法—及相关法律法规由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市管理行《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法!。定主管部门依法予】以处罚
第—八章 附 则
】第,三,十,。八条 本《办,法自发布之》日起:施行解?释权归廊坊市—城乡规划局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