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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廊坊市城市红】。线、绿线、》紫线、蓝线》、黄:线规划管《理办法(试行) 】 廊政办[!201?1]72号》 各县—(,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】市政府有关部门 】   》 , 经市政《府同意现将》廊坊市城乡规—划审议委员会—章,程,、廊坊市城》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!。会,章程、廊坊市县城】总体:规划修?改工作规则、廊【坊市:建设用地规》划管理?办,法(试行)、廊坊】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蓝《。线、:黄线规划管理办法】(试行)和廊—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!计算规则(试行)印!发给你?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】 廊坊市人民【政府办?公室 》 二Ο?一一年?十月十七日 廊坊!市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?蓝,线、黄线规划管理】办法(?试行) 第一章 !总 则? 第?一条 为加强城【市,。道,路、城市绿地、城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】历史建筑、城市水】。体和生态环境—。、城市基础》设施用地等公共【资源的保《护促:进城市的可持续发】。展,根,据中:。华人民?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及其: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结合我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 】 ? :第二:条 城?市、镇规《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!、,绿线、紫线、—蓝线及黄线》的规划管理适—用本办法 》 第】。三条 本《。办法所称城市—红线即城市道—路控制线是》指城市、镇规划【区依法规划、—建设的城市》道路两侧边界—控制线包括》。道路交叉口用—地范:围的边界线 【 :    本办法所称!城市绿线是指城市、!镇规划区内的公共】绿地:、,。生产绿地、》防护绿地、》居住区绿地、单位】附属绿?地、道路绿地—、风景林地等—各类绿地范围—的控制线 【     本办【法,所称城市紫》线是指?城,市、镇规划区内的】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公,布保护的历史建【。(构)?筑物:的保护范围界—线  — ,  本办法所称【城,市蓝:线是指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依法需要—保护的城市水—域(包含河渠、【水库、?城市调蓄水体—等)边界控制线 !     本办】法所称城市》黄线是指城市、【镇规划?区内必须控制的城】市,。基础设施用地的【控制界线 ! ?第四条 市》、县: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负责:城市红线、绿线【、,紫,线、蓝线及黄线的】规划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建设!、国土、水务、环保!、文化、城管—、园林等部》门要依照《工作职?责参与城市红—。。线、绿线《、紫:线、蓝线及黄—线,的规划管理工作 !第二章 《 城市红线规划管理! 第五条 城【市红线的确定 】     (一)!依据:城市总体规》划、分区规划—、道路?交通规划确定—城市主次《。干道红?线; —   ? (二)城市支路】及街巷红线由—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在各类城!市详细规划》审,批中一并确定 】 《 第六条 城【市道路?红线范围内经—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!可以按?城市规划要》求建设绿化、市政公!。用管(杆)线、【交通管?。制设:施、:消防设施、》环卫:设施:、地下通道》。、,人防工?。。程限制建设城—市雕:塑、报刊栏、广【。告和指示牌等不得】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!无关的建(构)筑物! 】第七条 严禁私【自占用城市道路红线!进行各项《建,设活动临街单位或个!人增设或改变出入】口位置必须符合【城市规划《要求并?经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批准 !。 第八】条 城?市道路红线一经确定!未经: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批【。准,不得变更或调—。整   【  确?需对城市道路红线进!行变更或调整—的,必须:由具有相应资—。。质的规划编制设计】单位编制变》更,或调整方案经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—组织论?证后按相《关,程序办理 第【三章:  :城市绿线规划管【。理 第九条— 城市绿《线的确定《。   —。 , (一)审批的各】层次城市规划—所确:定的城?市绿地;《  》   (二)尊重自!然,地理风?。貌注:。重山:。体、与城《市绿线紧密相—依的水体《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!护; 》     》(三)?满足堤防、污染防】护等要求《; 《     (四【)确定居住区公园、!街旁:绿地等?绿线:应充分考虑现—状,。。条件尽量做到均衡分!布; ! 第十条 城市绿】线内应当依据城市】规划进行绿》化建设经批》准,并按城市《规划要?求可进行城市道路】、地上地下管—(杆)线、建筑小品!、绿:地管理用《。房,、市政公用设施【。、,交,通管制设《施、恢复遗存历史】文化景点的建设等但!不得:建设其他设施 【 》 第十《一条 ?严禁在城市绿—线内实施挖沙、取】土、填土、排—放污染物、倾倒废】弃物:等破坏城市环境和改!变地形?。地貌的活动》 】第十二条 绿化视景!通廊控?制范围内《建,。。(构)筑物建设【其体型、《高度、色彩》、风格及建》筑密:度,等必须依据》城市规划要求—。严格控制 】 第十—。。三条 城市绿—。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!。的已有建(构)【筑物应当依据城市】规划有计《划,地拆除暂时不能【拆除的只能维持【现状或?进,行不改变结构、不增!加面积的简》单维护 】。 第十四条 】附属绿地的控—制与建?设按照批准的城市】规划和相关规划管】理技术规定》执行 ?。 第十!五,条 城市绿》线一:。经确定未经批准不】得变更?或调整? :。     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可以【。对城:市绿线提出变—更或调?整 》    (一)城市!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!地布局的调整引【起,城市绿?线的:变化需根据》新的城市规划—相应变更的》; : :   ?  :(,。二)经论证的城【市重要基础设施的】布,局穿越或占用—城市绿?地,需,作相应调整的; !   《  (三)经批准的!城市公共服务设施】建设占用城市绿地需!作相应调整的—;,。  》   (四)其他经!。论证确?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!的 — 第十》六条 变更或调整】城市绿线遵》循等量置换、合理】布局的原则 !    变》更或调整《城市绿线必须—。。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织论证后按相关程!序办理 第四章 ! 城:市,紫线规划管理 第!十七条 城市紫线的!确定 ?     (】一)编制(修编)城!市总:体规:划、分区规》划应:当明确城市的历史文!化街区及历》史建(构)》筑物并确定其—保护:范围;?     】(,二)历史《文,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!括历史建(》构)筑物和其风【貌环境?所组成的核》心地段以及为—确保:该地段?的风貌及特色的完整!性而必须进行建【。设控制的地区—;,     】(三)?历史建(构)筑物的!。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!(,构)筑物本身—必要:的风貌协调区—。; —。。 第十八条 经!规划确定的历史建(!构)筑物应保持原】貌、修旧如旧核【心,地带严禁进行一【切与保护《无关的建设保护【区内新?建建(构)》筑物:其修建形式、—高度、体量、色【调,必须与历史保护【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! : 第十【九条: 在:城市紫?线范围内禁止进【行下列?活动: :     (一)!。违反保护规划的拆】除、开发; !  :  (二)》对,历史:文化街区传》统格局和风貌构【成影响?的大面积改》建;:  》   ?(三:)损坏或《者拆毁保护》规划确定保护的【建(构)筑物和【其他设?施;:     (!四)修建破坏历史】文化街?区传统?风貌:的建(构《)筑物和其他设施】;  — ,  (五)占—用或者破坏》保护规划《确定:保留的园林绿—地、水系、道—路和古树名木等;】。。。 ? ,    《(六)其《他对历史《。文,化街区和历史建(】构)筑物的保护构成!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! : 》第二十条《 城市紫线内的用】地不得改变用地【。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!规、强制性》标准以及批准的规】划进行?建设因建设或者【其他特殊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!市紫线内用》地的必须依法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!城市紫线范围内【不符合?规划要求的建—(构)筑物及—其他设施应》当限期迁《出 【 第二十一条【。。 在城市《紫线范围《内新建、改建建(】构)筑?。物和其他设》施应当按经批准的】详细规划执行—;尚无经批准的详细!。。规划的必须》编制该地段》的详细规划或—城市设计 — : , 第二十二【条 城?市紫线一经批准原则!上不:得变更或调整确需对!城市紫线进行变【更或调整《的必须?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组:织具有?相应规划《编制设计资质的【单位编制变更或调】整方案经专家论【证后报批 】 第二—十三条 在城—市紫线范围》内进行建设活动【涉及文物保》护的:必须:符合国家有》关文:物保护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— 第!二十:四条 历史文化【。。街区和?历史:建(构)筑物已不再!具有保护《。价值的必须经市【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。组织:专家:论证后报批》 :第,五,章 : 城市蓝线规—划管理 第二十】五条 城市蓝线的确!定,  》   (一)—城市蓝线《。应根据已《审批的各层次城市规!划所确定《的,江河、湖渠》。。、水:库、城?市,调蓄水体等》保护范围确定; 】 ?    (二)城】市蓝线控制范围应】当,包括为保护城市【水体而?必须进行控》。制的区域; !    (三)城市!。蓝线确?定应当考《虑堤防、防洪—、调蓄、环》保和景观等需要;】。 】第二十六条 除【水文监测、防—洪要求、《环境保?护需要设置的—设施外城市蓝线范】。围内严禁建》设建(构)筑物对】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!其,。他性:质,的用地应当限—期整:改;对不符合城市蓝!线保护要求的建(】构)筑物及其他设施!应当限期迁出 】 ? , , 第二十《七,条 在城《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!。列行为 —     (一)违!反城市蓝线》管,理,要求的建《设行为?;     !(二)排《放污染物、倾倒废弃!物等:。。污,染城市水体》的行为; —     (三】)填埋、占用城市水!体的行为; 【     (四】)挖取沙石、土【方,等影响防护安—全、破坏地形地【貌的行为; 】  :   (五》)其他对城市—蓝线构成《。破坏:性,影响的行为 】。 第二十八!条 城市蓝线一经】确定未?经批准不得变更或调!整    】 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可以对城市蓝【线提出变更或—调整   】  (一)城市规划!的修编对城》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!起城市蓝线的变【化,需根据新的城—市规划作相》应变更的;》 ,     【。(二:)城市规划》修编:引起城市规划区范】围扩: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!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!应修编城市蓝线【规划的;《 ?     (三【),经论:。证批:准的城市重要—基础: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穿,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!。。关城:市蓝线应作相应【调,整的;   !  (四《)根据?。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!设需要相《。关城市?蓝线应作调整的【;   【  (?五)其他确有—必要调整城》市蓝线的情况—发生时经专家论证】后相关城市蓝线应】。作相:应调整的 》 , 《 第二十九—条 由城市各层【次的城市规划修编】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!更或:调整在审批相—。应层次的城市规划】。的同:时予:以审批 《 【第三十?条 由其他》原因引起的》城市蓝线变更或【调整在具《体变更或调整方案】提出后由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专家论证》后按法?定程序审批 第】。六章  城市—黄线:规划:。。管理 第三十一】条 城市黄线的【确定 》     (—一)依?据城市总体规划【和各类城《。市基础设施专项【规划确定; 】。     》(二)控制范围【界定清晰满》足,规,划管理监督的具体】操作;? ?   ?  (?三)城市黄线的【划定符合国家—有关技术标》准、规范 【 , ?。 第三十二条 城】市基础设施》包括城?市给水设施、城【市排水设施、城市】。环境卫生《设施、城《市公共交通设施、城!。市供燃气设施、城市!供热设施、城市供】电,设施、城市通—信设施、城市消【防设施、城市防洪设!施、城市抗震—灾设:施以及对城市发展】全局有影响的其他】城市基础设施 【 第】三十三条 在城市】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!下列活动  !   (一)违【反城乡规划要—。求,。进行建(构)筑物及!其,他设施?的建设;《 : ,     》(二:)违反国家有—关技术标准和规【。范进行建设;— :     (【三)未?经批准改装》、,迁移或拆毁原—。有城市基础设—施;   】  (四《)其他?损坏城市基》础设:。施或影响城市基【础设施?安全和正常运转的】行,为 ? ? ?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!黄,线范围内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《各类建(构)—筑物、道《路、管线和》其他工程《设施或因《其他特殊情》况,需要临时占用城【。市黄线内土地—。的应当依法办—理相关?审批手续建》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《门,提出申请《依法办理相关审批】手续 第七章【 , ,监督与处《罚 : 第三?十五条 城》市红线?、绿线、紫线、【蓝线、?黄线一?经确定不得擅—自占用如确》。需临时占用》必须:由市、县《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!程序:审批临时占用的地】点,、范围?及时间等并依—法办理相关审批【手续临时《占用期满应无—条件恢?复原状? 】第三十六条 经【批准的城市红线【、绿线、紫线、蓝线!、黄线规划应当【及时向社会》公布:接,受,。。社会监督对违反【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!何单位或个人都【有权向?有关主管《。部门投?诉或举报 ! 第三十七【条 对违反本—办法:规定的建设行为【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!规由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市管理行政执】法部门及其他法定】主管部门《依法予以处罚 第!八章 附 则 第!。三十八条《 本办法《自发布之日》起施行解释权归廊坊!市城乡规划局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