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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】市城:市红线、绿》线、紫线《、蓝线?、黄线规《划管理办法(试【行) 【 ,廊政办[《2011]72号】。 各县—(市、?区)人民政府廊【坊,开,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!关部门 》 :    经市政【府同:意现将廊坊市城【。乡规划审议委—员会章程、廊坊市城!乡规划专家咨询委】员会章程、廊坊【市县城总体规划【修改工作规则、廊】坊市建设用地规划】管理办法《(试:行)、?廊坊市?城市红线《、绿线、紫线、蓝线!、黄线?规,划管理办法(试行)!和,廊,坊,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!算规:则(试行)印发给】。你们请认真》贯彻执行 廊坊】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室 【。二Ο:一一年?十月十七日 廊坊!市城市红线》、绿线、紫》线、蓝线、》黄线规划管理办【法(试行《) 第一章— 总 则 第一条! 为加强城市道路、!城市:绿地、城市》历史文?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、: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!、城市?基,础设施用地等公【共资源的保护促进】城市的可持续—。发展根据中华—人,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及其他有关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结】合我市实际制定本】办法 ? 第二!条 :城,市、镇规划区范围】内城:市红线、绿线、紫】线、蓝线《及黄线的规划管【理适用本办法 ! 《 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称城市—红线即?城市:道路:控制线是指城市、】镇规划?区依法规划、建设的!。城市道路两侧边【界控制线包》括道路交《叉口用地《范围的边界线 !  :   本办》法所称?城市绿?线是指城《市、镇规划区—内的公共绿地、生】产绿地、防护绿地、!居住区绿地》、单:位附属绿地、道路绿!地、风景林地—等,各类绿地范围的【控,制线    ! 本办法所称城市】紫线:是指城市《、镇规划区内的【历,史,文化街?区及经市级以上人】民政府?公布:保护的历《史建(构)筑物的】保护范围界线 【 ,     本【办法所称城》市蓝线是指城市、】镇,规划区内依》法需要保护的—城市水域(》。包含:河渠:、水库、城市—调蓄水体等)边【。。界控:制线 》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城市黄—线是指城市、镇规】划,区内必须控制的城市!基础: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! 【 第四条 市、县】。人,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!城,市红:线、绿线、紫线、蓝!线及:黄线的规《划管理工《作 《     建设、】国土、水务、环保、!文,化、城管《、园林?等部门要依照工【作职责参与城市红线!、绿:。线、紫线《。、蓝线?及黄线的规》划管理工作 【第二章 《 城市红线规划【管理 第五条 城!市红线的确》定 :   》  (一)》依,据城市?总体规划、》分区规划《、,道,路,。交通规划确定—城市主次干》道红线; —    》 (二)城市支路】及街巷红线由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在各类城市详细规】划,审批中?一并确定 【 第—六条 城《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批】准可:以按城市规划要【求建设绿《化、市政公用管(杆!)线、交通管—制设:施、消防设施、环卫!设施、地下通道、】人防工程限制建【设城市雕塑、—报刊栏、广告—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!与市:政公用设施无—关的建(构)筑物】 : 《 第七条 严禁私!自占用城《市道路红线进行【各项建设活动临【。街单位或个人—增设或?改变出入口位—置必须符合城市【。规,划要求并经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批准 — 第八—条 :城市道路红线一经】确定未?经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批准不】得变更?或调整 —     确需对城!市道路红线进行变更!或,调整的必须由具有】相应资?质的规划编》制设计单《位编制变更》或调整方案》经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。组,织论:。证,后按相?关程序办理 第三!章,  城市绿线规划】。管理: 第九条 城【市绿线的确定 !   ?。  (一)审批的】各层次城《市规划所确定—的城市绿地; 【。。 ,     (【。二)尊重自》然地理风《貌注:重,山体、与城市—绿线紧密相依—的水:体等:生态绿地《资,源的保护;》。   —  (?三)满足《堤防、?污染防护等要求; ! :     (四)】确定居住区公园、街!旁绿地等绿线应【充分考?虑现状条件尽量做到!。均衡分布《; —。 第十条 城市!绿线内应《当依据城《市规划?进行绿化建设经批准!并按城市《规划:要求可进《行城市道路、地【。上地下管(杆)【线、建筑小》品,、绿地管理用房、】市政公用设施、交通!管制设?施、恢复遗存历史】文化景点的建设【。等但:。不,得建设其《他,设施 】 第?十一条 严禁在城】市绿线?内,实施挖沙、》取土:、填土、排放—污染物、倾倒废弃物!等破坏城市环—境和改?变地形地貌的活动】 第!十二条 绿化视【景通廊控制范—围内建(构》)筑物?建设其体型、高度、!色彩、风格及建【筑密:度等:必须依据城市—规划要求严格—。控制 【。。 ?第十三条《 城市绿《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!的已有建(构)【筑物应当依据城市规!划有计?划地拆除暂》时不能拆除的—只能维持现状—或进行不改变结构】、不:增,加面积的简单维护】。 》 第十》四条 附属》。绿地的?。。控制与建《设按照批准的城市】规,划和相?关规: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! : —第十五条 城市【绿线一经确》定,未经批准《不得变更或调整 】 :     》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可以对》城市绿线提出变更或!调整 —  :。  (一)城市规划!的修编对城》市用地布局的—调整引起城》市绿线?的,变,化,需根据新的》城市规划相应—变更的; —。 :。    (》二)经论证的城【市重要?基础设施的布—局穿越?或占用?城市绿地需作相应调!整的;   !  (?三,)经批准的城市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!用城市绿地需作相】应调整的; !    (四)其他!。经,论证确有必要—调整城市绿线的 】。 》 第?十六条 变》更或调整城市绿线】遵循等量置换、合】理布局的原则 【。  《  : 变更或调整城市绿!线必须经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组织论—证,。后按相关程序办理】 , 第四?章 : 城市紫线规划管理!。 第十七条 城市!紫,线的确定 》     (】一)编制《(修编?),城市:总体规划、》分区规划应》当明确城市的历史文!化街:区,及历史建《(构:)筑:物并确定其》保护范围; 】     (—二):历史文化街》区的保护范围—包括历?史建(构)》筑物和?其风貌?环境所组成的—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!。该地段的风貌及特】色的完整性而必须】进行建设《控制的地区; 】。    》 ,。(三)历史建(构)!筑物的保《护范围?包括历史建(构)筑!物本:身必要的风貌协【调区;? 》 : 第十八《条 经规划确定【的历史建(构)【筑物应保持原—貌、修旧如旧—核心地带《严禁进行一切—与保护无关的建【设保护区内》新建建?(构)筑物其修建】形式、高度、体量、!色调必须《与,历史保护区环境【风貌:相,协调 — 第十九【条 在城市》紫线范?围,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! , ,    》 (一)《违反:保护规?划的:拆除、开发; !     (二)对!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!局,和风貌构成影响的】大面积改建; ! ,    《(三:)损坏?或者拆毁保护规【划,确定保护的》建(:构)筑?物,和其他设施》; :    — (四)修建—。。破坏历史文化—。街区传统风貌的建】(构:)筑物和其他设【施; —    《。。(五)?占用或者《破坏:保护规?划确定保留的园林】绿地、水系、道路和!古树名?木等:;    】。 (六)其他对【历史文化《街区和历《史建(构)筑物【的保:护构成破坏性—影响的活动 【 第【。。二,十条 城市紫—线内的用地不—得,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违!反法律?法规、强制性标准以!及批:准的规划进》行,建设因建《。设,或者:其他特?殊情况需要临时【占用: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!须依法办《理,相,关审批手续对城市紫!线范围内不符合规】划要求的建》(构)?筑物及其他》设施:应当:限期迁出 — —。第二十一条 在城】市紫线?。范围内新建、改建建!(构)筑物和其【他设施应当按经【。批准的?详细规划《。。执行;尚无经批【准的详细规划—的必须编制该—地段的详细规划【或城市?设,计 《 》第二十二《条 城市紫线一【经批准?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!整确需对城市紫线进!行,变更或调整的必须】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组织具《有,相应规划编制—设计资质的单—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!。案经专家论》证后报批 — , : 第二十—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!围,内进行建设》活动涉及文物保护的!必,。须符:合,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!律、法规的规—定 :。 第】二,十四:条 :历史文化街》区和历史《建,(构)筑物已不再】具有保护价值的必】须经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专家?论证后报《批 第《五章  城市蓝线】规划管理 》。。 ,第二十五条 城市】蓝线的确定 【    》 (:一,)城市?蓝线应根据已审批】的各层次城市规划】所确定的江河、湖】渠、水库、城市【。调蓄:水,。体等保护范围确【定; 》     (—二)城市蓝线控【。制范:。围应当包《括为保护城市水【体,而必须进行控制的】区域; —     》(三)城市蓝—线确定应当考—虑堤防、《防洪、调蓄》、环保和景观等需要!; 》。 , , 第二十》六条 除水文监测、!防,洪要:求、环境保》护需:要设置的设施外城市!蓝,线范围内严禁—。建设建(构)筑【物对现?有城市蓝线范—围内其他性质的用】地,应当限期整改;【。对不符合城市蓝【线,保护要求《的建(构)筑物及其!他设施应《当限期?迁出 》 第二【十,七条: 在城市《蓝,线,范围内禁止下—列,行为   】  (一)违—。反城市蓝线管理【要求的建设行—为;  【   (二)—排放污染物、倾【倒废弃物等》污染城市水》体的行为《;    】 (三)填埋、占】用城:。市水体的行为;【 :     (【四)挖取沙石、土方!等影响防护安全、】破坏地形地貌的行】为;  【 ,。  (五)》其他对城市》蓝线构成破》坏性影响《的行为 ! 第二《。十八条 城》市蓝线一《经确定未经批—准不得变《。更或调整 】    《有,下列:。情形之一《的可以对城市蓝线】提出变更《或调整   !  (一)》城市规划的修—编对城市《用,地布局的调》整,引起城市《蓝,线的变化需根据新】的城:市,规划作相《应变更的; ! ,。  : (:二)城市规划修【。编引起城市》规划区范围扩展时】城市蓝线《范围:作对应性调整新【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!线规划的; 】     (三)】经论证批准的—城市重要基础—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穿越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】关城市蓝线应作【相,。应调整的; !。   ? (四)《根据:城市防洪排》灌工程?建设需要相关—城市蓝线《应作调?整的; 》     (五】)其他?。。确有必要调整城市】蓝线的情况发—生时经专家论证后】相关城市蓝线应作】。相,应调整的《 【 第:二十九条 由—城市各?层次的城市规划【修编所引起》。的城市蓝线变更【或调:整在审批相应层【次的城市规划的同】。时,予,以审批 ! 第?三十条 由其他【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!变更或调《整在具体变更或【调整方案提出后【由城乡规《划主管?。部门组织专》家论证后按法—定程序审批 — 第六章  城市】黄线规划管理 】。第三十一条 城市】。黄线的确定 !    (》一)依?据,城市总体规划和【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!项规划确定; 】     (二】)控制范围》界定清晰满足—。规划管理监督的【具体操作; !  :  (三)城市黄】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!关技术标准、规范 ! :。 第三十】二条 城市》基础设?施包括城市给—水设:施、城市排水设施】、城市环境卫—生设施、城市公共】交,通设施、城市供燃气!设,施、城市供热设施、!城市:供电设施、城市通信!设施、城市消防设】施,、城市防洪设—施、城市抗震灾设】施以及对城市发展】全局有影响的—其他城市基础设施】 , — 第:三,十三条? 在城市黄线—。范围:内禁止进行下列【活动 —    (一)违反!城乡规划要》求进行建(构)筑物!及其他设施的建设;! 《    (》二)违反国家有关】。技术:。标,准和规范进行—建设;   !  (?三)未经批准—改装、迁移或拆毁】原有城市基础设施】;,。 :。 ,     (—四):其他损坏城市基【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!。础设施安全》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! : 第—三十四条 》在城市黄《线范:围内:新建、改《建、:。扩建各类《建(构)筑物—、道路、管线和【其他工程设施或【因其他特殊》情况需要临》时占用城市黄—线内土地的》应当依法办理—相关审批手续建设】单位应当《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提出【申请依法办理相关】审批:手续 《第七章  监—督与处罚 第三】十五条 城市红线、!绿线、紫线、蓝【线、:黄线一经确》定不得擅《自占用?。。如确需临《时占用必须由—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,规划:主管部门按规—定程序审批临时占】用的地点、范围【及时间等《并依法办《理相关?审批手续临》时,占用期满应》无,条件:恢复:。原状 》 《 第三十六条 【经批准?的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蓝线、—黄线规?划应当及时》向社会公《布接受社会监督【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!行,为任何单《位或个人都有—权向有关《。。主管部?门投诉或举报 ! 第三【十七:条 对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的建设行为根!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!律法:规由: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,。城市:管理:行政:执法部门及》其他法定主管—部门依法予以处【罚 : ,。第八章 附 则【 第三十八条【 ,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施行?。解释权归廊坊—。。市城乡规划》局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