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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廊,坊,市城市红线、绿【线、紫?线、蓝线、》黄线规划管理办法】(试:行,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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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政办[2【011]《72号? ,
各县(市、区!),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!管委会?市政府有关部—。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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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市政府同意现!将廊坊?市城乡规划审—议委员会章程、廊坊!市城乡规划专家咨】询委员会章程—、廊:坊市县?城总体规划》修改工作规则、廊坊!市建设?用地规划管理办【法,(试行)《、廊坊市城市—红线、绿线、紫线】、蓝线?、黄线规划管—理办法(试行—)和:。廊坊市建《筑容积率指标—计算规则(试—行)印发给你们请】认,真贯:彻执行
廊坊市】人民政府办公室
! 二Ο一》一年十月十》七,日
廊坊市城市红!线、绿线、》紫线:、蓝线?、黄线规划管—理办法(试行—。)
第一》章 总 则
第】一条: 为加强《城市道路、城市绿】。地、城市历史—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!、城市水体》和生态环境》。。。、城市基《。础设施用地》等公共资《源的保护促进城【。市,的可持续发展—根据中?华人民?共和国?。城乡规?划,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—结,合我: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—
—。 第?二条 城市、镇规】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!、绿线、紫线、【蓝线及黄线》的规:划,管理适用本办—法
?
第三】条 本办《法所称城市》红线即城市道路【控制线是指城市、】。镇规划区依法规【划、建设的》城市道路两》侧边界控制》线包括?道路:交叉口用地》范围的边界线
】 《 本办《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!城市、镇规划区内】的公共?绿地、?生产:绿地、防护绿地、】居住区?绿地、单《位附属?绿地、道路绿地【、风景林地等各【类绿地范围》。的控制线《
】本办法所《称城市紫线是—。指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的》历史文化街区及经】市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!历史建(构》)筑物的《保护范围界线
【
— ,本办:法所称城市蓝线是】指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!市水域(包》含河:渠、水库、城—市调蓄水《体等)边界控制线】
: ,。 ,。 《。本办法?所称:城市黄线是》指,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必须控制的城】市基础设施》用地的控《制界线?
】第四条 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负责城市红线【、绿线、紫线、蓝线!及黄线的规》划,管,理,工作
《 建设、!国土、水务、环【。保、文化、城管【、园林等部门要依】照工作职《责参与城市红—线、绿线《、紫线、蓝线及黄】线的规划《管理工作《
第二章 【。城市红线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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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,条, 城市红线》的确定
》 ? ?(一)?依据城市总》体规划、分区规【划、道路交通—规,划确定城市主—。次干:道红线;
— (二】。)城市支路及街巷红!线由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在各类城市详细规】划审:批中:一并:确,定
—
第六条 城市!道路红线《范围内经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批】准可以按《城市规划要求建【设绿化?、市政公用管—(杆)线、交—通管制设施、消【防,设施、环卫设—施、:地下:通,道、人防工程—限制建设城市雕塑】、报刊栏、》广,告和:指示牌等不得—建设与?市政公用设施无关】。的建(构)筑物
】
【第七条 严禁私自占!用城:市道:路红线?。进行:各项建设活动—临街单位或个—人增设?或改变出入口位【置必须符合城—市规划要求并经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《规划:主管:部门批?准,
】第八条 《城市道?路红线一经确定未经!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批准不得变更或【调整
! 确需?对城:。。市道路红《。线进行变更或调【整的必须由具有相】应,资质的?规划编?制设计单位编制【变更或调整方案经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论证后按》相关程序办理
第!三章 ? 城市绿线规划管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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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城市绿线!的确定
— (一)审!批的各层《。次城市规划所—确定:的城市?绿地;
《。
》 (二)尊—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!山体、?与城:市绿线?紧密相?依的水?体等生态绿地—资源:的保护;
— (三】)满足堤防、—污,染防护等要求;
】。
《 (四)确定居!住区公园、》街旁绿地等绿线【应充分考虑现状条件!尽量做?到均衡分布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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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条 城?市绿线?内应当依据城市规】划进行绿化建设经批!准并按?城,市规划要求可进【行城市?道路、地上地下【管(杆)线》、建筑小品、—绿地管理《用房、?市政公用设施—、交通管制设—施,、恢复遗存历—史文化景点的—建设等但不得—建设其他设》。施
!第十一条 严禁在】城市绿线内》实施挖沙、取土、填!土、:排放污?染物、倾倒废弃物】等破坏城市环境【和,改,。变地形地貌的活【动
》
第十二条 !绿化视景通廊控制范!围内建(构》)筑物?建设其?体,型、高度、色彩、风!格及建筑密》度等必须依据城市规!划要求严格》控,制
—。
?第十三条 城市绿】线内不符合》规划要?求的已有建(构【)筑物应当依据城市!规划有计划地—拆除暂时不能拆【除的只?能维持现状》或进:。行,不改变结构、不增】加面积的简单维护】
— 第十四条— 附属绿《地的控制与》建设按照批准—的城市规划和相关】规划管理技术—规定执行
—
—第十五?条 城?市绿线一经》确定未经批准—不得变更或》调整
! 有:下列情形《之一的?可,。以对城市绿线提出变!更,或调整
】 (《一,。)城市规划的修编】对城市用地》布局的?调整:引起城?市,绿线的?。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!规划相?应,变更的;
》
(二!)经:论证的城市重—要,基础设施的布局穿】越或占用城市绿地需!作相应?调整的?。;,
? ? (三)经批准】的城市公共服—务设施建设占用城市!绿地需作相应调【整的;
】 (《四)其他经论证确】。有必要调《整城市绿线的—
第!十,六条 ?变更或调《。整,城市:绿线遵循等》量置换、合理—布局的原则
—
, 变更】或调整城《市绿线必须经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论证后】按相关?程序办理
第四】。章 城市紫线规】划管理
第十七条! 城市紫线的—确,。定
? —(,一)编制(》修,编)城市《总体规划、》分,区,规划应?当明:确城市的《历史文化街区及历】史建(?构)筑物并确定其保!护,范,围;
》 》(二)历史文化【街,。区的:保,护范围?。包,括历史建(构)筑物!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!的核心地段以—及为确保该地—段的风?貌及特色的完整性而!必须:进,行建设?。控制的地区;
【
? , , (三)历史建(!构)筑物的保护【。范围包括历》史建(构)筑物本身!必要的风貌协调区;!
第!十八条 经规划确】定的历史建(构)】筑物应保持原貌【、修旧如《旧,核心地?带严禁进行一切与】保护:无关的建《。设,保,护区内?新建建(构》),筑物其修建》形式、高度、—体量、色调必须与历!史保护区《环境风貌相协—调,
— , 第十?九,条 在?城市紫线范围—内禁:止进行?下,列活动
》 《 , ,(,。一)违反保护规划的!拆除:、,开发;
— ? (二)对历史】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!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!积改建;
》
: (三【)损坏或者》拆毁保护规划确定】保护:的建(构《)筑物和其他—设施;
《
: (四【)修:建破坏历史文化【街区传?统风:貌的建(构)筑【物和其他设施;【
— (五)占用或者!破坏:保护规划确》定保留的园林—。绿地:、水系、《。道路和古树名—木等;
《
(】六)其他对历史文】化街区?和历史?建(构)筑物—的保:护构成破坏性影响】的活动
! 第二十条—。 城市紫《。线内的用地不得【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违!。反法律法规、强制】性标准?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!建设因?建设或者其》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!占用城?市紫线内用地的必】须依法办理相—关审批手续对城市】紫线范围内不—符合规?划要求的建(构)】筑物:及其他设《施,应当限期迁出
【
》 第二十一条 在!城市紫线范围内【新建、改建》建(构)筑物和其他!设施应当《按经批准的》详细规划《执行;尚《无经批?准,的详细规划的—必须:编制该地段的详细】规划或城《市设计
—
》第,二十二条 城市紫线!一经批准原》则上不得变更或【。调整确需对》城市紫线《。进行变更或调—整的必须《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组织具有相应规划!编制设计资质的【单,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!案经专家论证—后报批
《
第】二,十三条 在》城市紫线范围内进】行建设活动涉及文】物保护?的必须符合国家有】关,文物保护法》律、:法,规的规?定
!第,二十四条 历史【文化:。街区和历史》建(构)筑物—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!的必须经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。组织专家论》证后报批
—第五章 》城市蓝线规划—管理
第二十五条! 城市蓝线的确【定
》 ? (一)城市—蓝线应根据》。已审:。批,的各层次城市规划】所确定的江河、湖】渠、水库、城市调蓄!水,体等保护范围确定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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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城市】。蓝线控制范围—应当包括为保—护城市水体而—必须:进行控制的区—域;
! (三?)城市蓝线确定【。应当考虑堤》防、防洪、调蓄【、环保和景观等需】要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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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!除水文?监测、?防洪要求、环境【保护需要设置—的设施外城》市蓝:线范:围内严禁建设建【(构)筑《物对现有城》市,蓝线范围内其—他性质的《用地:应当限期整改—。;对不符合城—市蓝线保护要求【的建(构)》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!限期迁出
!
?第二十七条》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!禁止下列《行为
?
【。(一)违反城—市蓝线?管理要?求的建设行》为;
?
(二!)排放污染物、倾】倒废弃物《等污染城《市水体的行为;
】
: (三)】填埋、?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!;,
【 (四)挖》取沙:石、土方等影响防】护安全、破》坏地形地《貌的行为;》
,。
【(五)其他对—。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!影响的行为
】
第二十】八,条 :城市蓝线一》经确:。定,未,经批准不得》变更或?调整
》 ? ,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可以对城】市蓝线提《出变更或调整
【
》。 :(一)城市规划的】修编对?城市:用地布局《的,调整引起城》市,蓝线:的变:化需根据新的城市】规划作相应变—更的;
! (二)城市规】划修编引起城—市规划区范围—扩展时城市蓝线【。范围作?对,应性调整新扩展区】。应修编城市》蓝线规划的;
! (三)】经论证?批,准的:。城市重?要基础设施和—。公,。共服务设施穿越【。或占用城《市蓝线相关城市蓝】线应作相应调整【的;
?
— (四)根据城市防!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!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!整的;
【 (五)【其他确有必》要调整城市》蓝线的情况》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!相,关城市?蓝线应?作相应?调,整,的
?
《 第?。二十九条 由城市各!层次的?城,市规划修编所引起】的城市蓝线》变更或调整在审批】相应层次《的城市规划的同时】。予以审批
— ,
第三十】条 :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城!市蓝线变更》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!。调整方案提》出,后,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专家—论证后按法定—程,序审:批
?第六章 城—市黄线规划管理
】
第三十一条 城】市黄线的确》定
—。 (一》)依据城市总体【规划和?各类:城市基础设施专项】。规划确定《;
!(二:)控制范围界—定清晰满《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!体操作;
【 :。 (《三)城市黄线的划】定符:。合国家有关技术【标准:、规:范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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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二条 城市基础!设施包括城市—给水:设,施、城市排水—。设施、城市》环境卫生设施、城市!公,共交:通设施、城》市供燃气设》施、:城,。市,供热:设施、城市供电设】。施、:城市通信设施、【城市消?防设施、城市防洪设!施、:城,。市抗震灾设施—以及对城《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!其他城市基础设【施
?
《 , 第三十三》条 在城市黄线范】围内禁?止,进行下列活动
【
— (一)违反—城乡规划要求进行】。建(构)筑物—。及其他设《施的建设;
】 》(,。二)违反国家—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!进行建?设;:
(!三)未经批准改装、!迁移或拆毁原—有城市基础设施【;
!(四)其他损坏城市!基础设施或影—响城市?。。基础设?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!行,为
《
第—三十:四条 在城市—黄线范围内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各》类建:(构)?筑物、?道路、管线和—其他工程设施或【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!临时占用城市黄线】内土地?的应当依《法办理相关》审批手续《建设:单位应当向城乡【。规划:主,管部门提出申—请依:法办理相关审—批手:续
第七章 【。 监督?与处罚
第三十】。五条:。 城市?红线、绿《线、紫线、蓝线、黄!线一经确定不得擅】自占用?如确需临时占用【必须由市《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按:规定程序审批临时】占用的地点、范围】及,时间等并依法—办,理相关审批手续【临时占用期》满应无条件恢复【原状
—
第三十六条! 经批准的城市红线!、绿线?。。。、紫线、蓝线—、黄线规划应当及】时向:。社会公布接》受社会监督对—违反本办法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】位或个人《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!门投诉或举》报
【 , 第三十七》条 对?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!设行为根《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城乡规?划法及相关法律法】规,。由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市管理》行政:执法:部门及其他》法,定主管部《。门依法予以处罚
】
第八章 附 【则
?。第三十八条 —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解释权【。归廊坊市城》乡规:划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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