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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廊坊市城》市,红线、绿线》。。、紫:线、蓝线、》黄线规划管理—办法(?试行)? ? : 廊政办[》2011《]72号 各!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廊坊?开发区管委》会市政府有关部门】。   —  经市《政府同意现将廊【。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!员会章程、廊坊市城!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!会章程、廊坊市县】城总体规划》修改工作规则、廊坊!市建设用地规划管】理办法(试行)、廊!坊市城市红线、【绿线:、紫线、《蓝线:、黄线规《划管理办法(试【行,)和廊坊市建筑容积!率指标计算规则【(试行)印》。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执行 廊坊市人!民政府办公室— ? 二Ο一一年十月十!七,日 ?。廊坊市城市红线【、绿线、紫线、蓝线!、黄线规划管理办法!(试行) 第一章!。 总 则《 第一《。。条 :为加强城市道—。路、城?市绿地、城》市历史?文化街区和》历史建?。筑、城市水体—和生态环《境、城市基础—设施用?地等公共资源的保护!促进:。城市的可《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!民,共和国?城乡规划法》。及其他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、规章结合我市实!。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【条 :城市、?镇规划区范围内城】市红线、绿线、紫线!、蓝线及黄线—的,规划管理适用本【办,法 《 第—三条: 本办法所》。称城市红线即城市道!路控制线是指城市】、镇规划《区依法规划、建设的!城市道路《两侧边界《。控制线包括道路【交叉口用地范围的】边界线 —     》本办法?所称城市绿线—是指城市《、镇: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!、生产绿地、防护】绿地、居《住区绿地《、单位附《属绿地、道路绿【地,、风景林地等—各类绿地范围的控】制线 《     本办法!所称:城市:紫,线是指城市、—镇规划区内的历【史文化街区及—经市级以上》人民:政府公布保护—的,历史:建(:构)筑物的》保护范围界线—     】。本办法?所称城市蓝线是【指城:市、镇规划区—。内依法需要保—护的城市《水,域(包含河》渠、:水库、城市调蓄【水,体等)?边界控制线 】  :   本办法—所称城市《黄线是指《城,市、镇规划区内必】须控制的城》市基:础设施用地的控制】界线 ! 第四条 市、【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负责城市红线【、绿线、紫》线、蓝线及黄线的规!划管理工作 】     》建设、国土、—水务、环保、文【化、城管、园林等部!门要依照工作—职责参与城市红【线、绿线、紫线、蓝!线及黄线的规—划管理工作 【。。第二章 《 城市红线规划管】理 第《五条 城市红线的确!定   【  (一)依据城市!总体规划、分—区规划、道路交通】。规划确定《。城市主次干》道,红线;  】   ?(二)城市支路及街!巷红线由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在《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!批中一?并确定 】 第六条— 城市道路红—线,范围:。内经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批准可以》按,城市规?。划要:求建设绿《化,、,市,政公用管(杆)【线、交通管制设施】、消防设《施、环卫《设,施、地下通》。道、:人防工程限制建设】城市雕?塑、报刊栏、广告和!指示牌?等不得建设与—市,政,公用设施无关的建(!构)筑物 【 : 第七》条 严禁私自—占用城市道》路,红线进行各项—建设活动临街单位或!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!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!。规划要求《并经:市、县人民政—府,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:批,准 》 《第,八条 城《市道路红线一—经确:定未经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批准不—得变更或调整 【     确】需对城市道路红线进!行变:。更或调整的》必,须由具有相应—资质的规划》编制设计单》位编制变更》或调:整方案经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组织论《证后按相关》。程序:办,理 ?第三:章  ?城市绿线规划管理 ! 第九条 城—市绿线的确》定 》    (一)审】批的各层次城市规划!所确定?的城市绿地; 】  ?   (《二)尊?重自:然,。地理:风貌:注,。重山体、与城市绿线!紧密相依的水—体等生态绿地资【源的保护;》 :     (三】)满足堤防、—污染:防,护等要求; —     【(四)确定》居住区公园、街旁绿!地等:绿线应充《分考虑现状》。条件尽量做到—均衡分布;》 第!十条 ?城市绿线内应—当,依据城市规划—进行:绿化建设经批准【并按:城市规?。划要求?可进行?城市道路、地上【地,下,管(杆)《线、建筑小品—、绿地管理用—房、市?政公用?设施、交通管—制设施、恢复遗存历!史文化景点》的建设等但不得【建设其他设施 【 , 第十】一条 严禁》。在城市绿线内实【施挖沙、取》。土、填土、》排放污染物、倾【倒废:弃物等破坏城—市环:境和改变《。地形地?貌的活动 》 — 第十?二,条 绿化视景通【廊控制?范围内建(构)筑物!建设其体《型、高度、色彩、】风格及建筑密度等】必须依据城市规划】要求严格控制 ! 第—十三:条 城市绿线内不】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!建(构)筑物应【当依据城市规划有计!划地拆除《暂时不能《拆除的只《能维:持,现状或进行》不改变结构》、不增?加面积的简单维【。护 !第十四条《 ,附,属绿地的控》制与建设按照批准的!城市规划和相关【。规划管理技》术规定?。执行 《 : ? 第十五条 —城市:绿线一经确定未经】批准不得变更—或调整? ?     有下列】情形:之一的可以对城市绿!线提出?变更或调整 !    (一—)城市规划的修编对!城市用?地布局的《调整引起城市绿【线的变化需根—据新的城《市规划相应》变更的; 】    (》二)经论《证的城市重要—基础设施的布—局穿越?或占用城市绿地【需作相应调》整的;  】   (《三)经?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!。设施:。建设占用城》市绿地需作相应调整!的;  【   (四)其他经!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!市绿线的《 : —第十六条 》变更或调整城市绿】线遵:循等量置换、合理布!局的原则  !   变《更或调整城》市绿线必须经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论证后按》相关程序办理 】第四章?  城市紫线规划】管理: 第十七》条, 城:市紫线的确定—     】(一)编制(修编)!城市总体规划、【分区规划应》当明确城《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及!历史建?(构)筑物并确定其!保护范围; 【    》 (二)历史文化街!区的保护范围包【括历史建《。(构)筑物和—其风貌环境所组成】的核心地段以及为】确保该地段的风貌】及特色的《完整性而《必须进行建设控【。制的地?区; 》     (—三)历?史,建(构)筑物的保】护范:围包括?历史建?(构)筑物本—身必要的风貌—协调:区; — : 第十八条 经】规划确定的历史建(!构)筑?物应:保持原貌、》。修旧如旧核心地【带严禁进行一切与保!护无关的建设保护】。。区内新建建(构)】筑物其修建形式【、高度、体量、色调!必须与?历史保护区环境【风貌相协调 — 【第十九条 在城市紫!线范围内禁止进【行下列活动 — ,     (一】),违反保护规划的拆】除、开发《;  —   (《二,)对历?。史文:化街区传《统格局和《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!积改建; 】    《(三:)损坏或者拆毁保】护规划确定保—护的建?(构)?筑物和其他设施【;  —  : (:四,)修建?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!统风貌的建(—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!;     !(五)?占用或者破坏保护】规划确定保》留的园林绿地—。、水:系、道?路,和古树?名木:等;  【   (《六)其他对历史文化!街区和历史建(构】)筑物?的保: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!活动 《 : 《第二十条 城市紫】线内:的用地不《得改变?用地性质《不得:违反法律法规、强】制性标准以》及批:准的规?划进行建设》因建设或者》其他特殊《情,况需要临时占用城】市紫线内用》地的必须依法办理】相关:审批手续对城市【紫,线范围内不符合规】划要求的建(构【)筑:。物及其他设》施应当?限期迁出 — ? 第二十一条 !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!建、改?建建(构《)筑物?和其他设施》。。应当按经《批准:的详:细规划执行;尚无】经批准的《详细规划的必须编】制该地段的详细规】划或城市设计 ! 第二【十,。二条 城市紫线【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!变更或调整确需对】城市紫?线进行变更或—调整的必须由城【。乡规划主管》部,。门组织?具有相应规划编【制,设计资质的单—位编制变《更或调整方案—经专家?。。论证:后报批 ! , 第二十三条 在】城,市紫线范围内—。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!物保护的必须符【。合国家有关文物保】护法:律、法?规的规?定 : 第】二十四?。条 历史文》化街区和历史—建(构)筑物已【不再:具有保护价值的必须!经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。。乡规划主《管,部,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!批, 第五章》  城市蓝线规划管!理 第二十—五条 城市蓝线的确!定,   — , (一)城市蓝【线应根据已审批【的各层次城市—规划所确定的江【河、湖?渠、水库、》城市:调蓄水体等保护【。范围确定《;    】 (二)城市蓝【。线控制范围应—当包括为保护城【市水体?而必须?。进行控制的区域; ! ,     (三】。),城市蓝线确定应当】考虑堤防、防洪【、调蓄、环保和景】观等需要; 】 ? 第?二十六条 除—水文监测《、,防,洪要:求、:环境保护需要设置】的设施外城市蓝线范!围内严禁建设建(构!)筑物对现有城市蓝!线范围内《其他性质的用地【应当限?期整改;对不符合城!。市蓝线?保护要求《的建(构)筑物及】其他设施应》当限期迁出 【 》 第:二十七条 在城市蓝!线,范围内禁止》下列:行为  【   (一》)违反城市蓝线管】理要求的建设行为;!  》   (二)—排放污染物、倾倒】废弃物?等污染?城市水体的行为; !    — (三)填》埋、占用城市水体】的行为?;     !(四)挖《取沙石?、,土方等影响》防护安全《、破坏地形》。地,貌的行为《; ?     (五)!其他对?城市蓝线构》成破坏性影响的【行为 《 》。 第二十八条—。 城市蓝线》一经:确,。定未经批《准不得变更或调【整    】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可以对城市》。蓝线提出变更或【调整   】。  :(一)城市规划【的,修编对城市用地布】局的调整引起城市】蓝线的变化》。需根据新的城市【规划作相应变—更的; 《 ?    (》二)城市规》划修编?引起:城市规划区范—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!围作对应《性调整新扩》展区应修编城市蓝】线规划的; 】     (三【)经论证批准的【城市:重要基?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穿越或占用】城市蓝线相》关城市蓝线应—作相应调《。整的; 【    (》四)根据城市防洪排!灌,工程建设需要相关】城市蓝线应》作调整的;》    【 (五)《其他确有必要—调整: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!时经专家论证后相】关城市蓝线应作【相应调整《的 】 第二?十九条 由城—市各:层次的城市规—划修编所引起—的,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!在审:批相应层《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!予以审批《 , 【第三十条 》由,其,他原因引《起的城市蓝》。线变更或调整—在具:体变更或《。调整方案《提出后由城乡规【。划主:管部门组织》专家论证后按法定】程序审批 第六章!  城市黄》线规划管理 第三!十一条 城市黄线】的确定 《     (一!)依据?城市总体规划和各】类城市?基础设施专项—规划确定;》   —  (二)控—制范围界定清晰【满足规划管理—。监督的具体操—作;  【 , , (三)城市黄【线的划?定,符合国?家有:关,技,术标:准,、规范 】。 第三十—二条 城市基础【设施包括城市—给,水设施?、城市排水》设施:、城市?环境卫生设》施、城市公共交【通设施?。、城市供燃气设施、!城市供热设》施、城市供电设施、!城市通信设施—、城市消防设施【、城市防《洪设施?、,城市抗?震,灾设施?以,及对城市发》展全局?有影响的其》他城市基础设—施 : 【。第三十三条 —在城市黄《线范围内禁》止进行下列活动 】     (一!。)违反城乡规—划要:求进行建《(构)?筑物及其《他设施的建》设; ? ?   ? ,(二)违反国家有】关技:术标准和规》范进行建《设;   】  (三)未经批】准改装、迁移或【拆毁原有城市基【础设施; 》 ?    (》四)其他损》。。坏城市基础设—。施或影响城市基【础设施安全和—正常运转的行为【 》 第《三十四条 在—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!、改建、扩》。建,各类建(构)筑物、!道路、管线和其他】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!殊情况需要》。临时占用城市黄【线,内,土地的应当依—法办理?相关审批手续建【设单位?应当: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申请依法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】 第?七章  监督—与处罚 《。 第:三十五条《 城市红线、—绿线、紫《线、蓝线、黄线【一经确定不得—擅自占用如确—需临时占用必须由】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!批临时?占用的地点、—范围及时间等并依法!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!时占用期满应无【条件恢复原状 ! ? 第三十六条【 经批准《的城市红线、绿线】、紫线?、蓝线?、黄:线规划应《当及时向《社会公布接受社会】监督对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的行为—任何:单位或?个,。人都有权向有关主】管部门投《诉,或举报 》 第三】十七条?。 对违?反本办法《规定的建《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城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!法部门及其他法【。定主管部《门依法?予以处罚 —第八章 附》 则 ? ,第三十?八,条 :本办:法自发布之日起【。。。施行解释权归廊坊市!城乡规划局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