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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廊坊市城市红【线、绿线、》紫线、蓝线、—黄,线规划管理办法(试!行) ? : 廊《。政办[?201?1]72号 】。 各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》廊坊开发区管—委会市?政府有关部门 】     经【市政府同意现—将廊坊?市城乡规《。划审议委员会—章程:、廊坊市城》乡规划?专家咨询委员会章】程,、廊坊?市县:城总体?规划修改工作—规则、廊坊市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!法(试行《)、廊坊市城市红线!、绿线、紫线—、蓝线、黄线规划管!理,办法(试《行,)和廊坊市》建筑容积率指—。标,计算规则《(,试行)印发给你【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 廊坊》市人民政《府办公室 】二Ο一一年十—。月十:七日 《。廊坊市城市红线、】绿线、紫《。线、蓝?线、:黄线规划管理办【法,(试行) 第一章! 总: 则 ? 第一条 为加强】。城市道路、城—市绿地、城市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】史建筑、城》市,水体:和生态环境、城市基!础设施用《地等公共资》。源,的,保,护促进城《市的可持续发展【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乡规》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结合我市实际—。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】城市、镇规》划,区,范围内城市红线、】绿线、紫线、蓝线】及黄线的《。规划管理适用本办】法, ? 第—。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!市红线即城市—道路:控制线是《指城市、镇规划【区依法?规划、建设的城市道!路两侧边《界控制线包括道【路交叉?口用地范围的边界】线 :     本】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!指城市、《镇规划区《内的:公共绿地、生产【绿,。地、防护绿地、【居住区绿地、单位】附属绿?地、道路《。绿地、?。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!范围的控制》线,     本!办法所称城市紫线】是指城市、》镇规划?区内的历史文化【。街区及?经市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公布保】护的:。历史建(《。构):筑物的?保护范围界线 !。     本办法】。所称城市蓝线—是指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《依,法需要保护》的城市?。水域(?包含河渠、水库、】城市调蓄《水体等)《边界控?。制线    ! 本办法所》称城市?黄线是指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必须控—制的城市基》础,设施用?地,的控制界线 】 第四条】 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!城市:红线、绿线、紫线】。。。、蓝:线及: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!     建!设、国土、》水务、环保》、文化、城管、【园林等部门要依照工!作职责参与城市红线!、绿线、紫线、【蓝线及黄线的规【划管理工《。作 ?第二章  城市红线!。规划管理 》 第五条《 城市红线的确定 !  《  : (一)《依据城市总体—规划、分区规—划、道路交》通规划确定城市【主次干道红》线;:   — , (:二):城市支路及街巷【红线由?市,、,。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在各类【城市:详细规划审批中【一并确定 — 《 第六条》 城市道路红—线范围内经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!准可以按城市—规划要?求,建设绿化、市—政公用管(杆)线】、交通管制设施、】消防设施、》环卫设?施、地?下通道、人防工程】。限制建设城》市雕塑?、报刊栏、广告【和指示牌《等不得建设》与市政公用设施【无关的建(构—),筑物 【 第七条 严禁!私自占用城》市道路红《线,进行:各项建设活》动临街单位或个人】增,。设或改变出入口位】。。置,必须符合城市—规划要求并》经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批?准 》 第八条【 城市道路红—线,一经确定未经—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批准不】。得变更或调整 !     确需对城!市,道路红?线进:行变更或调整的必须!由,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!编制设计单位编制变!更或调整《方案经?。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组织》论证后按相关程序】。办理 ? 第三章  —城市:绿线规划管理— 第九条》 城市绿线》的,确定   】 , (:一)审批的各层次城!市规:划所确定《的城市绿地》。;     !(,二,)尊重自然地理风貌!注重山体、与城市】绿线紧密相依—的水体等生态绿地资!源的保护; — ?    (三)满足!。堤防、污染防—护,等要求?; :   》。  (?四)确定居住—区公园?、街旁绿地等绿【线应充分考》虑现状条《件尽量做《到均衡?。分布; 》。 第【十,条 城市绿线—内应当依据》城市规划进行绿化】建设:。经批:。准并按城市》规划要求可进行城市!道路、?地上地?下管(杆)线、建筑!小品、绿地管理用】房、市政公用设【施、交通《管制设施、恢复遗】存历史文化景点的建!设等但不《得建设其他设施 ! —第十一条 严禁在】城市绿线内实施挖】沙、取土、填土【、排:放污染?物、倾倒《废弃物等破坏城【市环境和改变—地形地貌的》活动 】 , 第十二条 绿化视!景通廊控制范围内建!(构:)筑:物建设其体》型、高度、色彩、】风格及建筑密度等必!须依据?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控!制 《 《 第十三《条 城?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!要求的已有建(【构)筑物应当—依据城市规划有【计划地拆除暂时不能!拆除的只《能,。。。维持现?状或进行不改变【结构、不增加面【积的简单维护— 第!十四条 附》属绿地的控》制与建设《。按,照,批准的城《。市规划和相关—规划管理《技术规定执行 !。 第十五条! ,。城市:绿线一?经确定未《经批准不《得变:更或调整 》     【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,可以对城市绿—。线提出变更或调整】     】(一)城市规划的】修编对城《市用地布局的调整】引,。起城市绿线的变【化需根据《。新的城市《规划:相应:变更的;《   —  (二)经论证的!城市:。重要基?础,设施的布局穿越或占!。用城市绿地需作相】。应调整?的; ?  《   ?(三)经批准的【城市公共《服务设施建设—占用城市绿地需作】相应调整《。的; — ,   (四)其他】。经,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!市绿线的 ! ?第十六条 》变,更或调整城市绿线】遵,循,等量置换、合理布】局的原则 】    变更或【调整城市绿线必【须经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组织论证【后按相关程》序,办理 第四章【。  城市紫线规【划,管理 《第十七条 城—市紫线的确定—     (!一)编制(修编)城!市总体?规划、分区》规划应当明确城市】的,历史文化街区及历】史建(构《),筑物:并确定其保护范围】; 《  :   (二》)历史文化》街区的保护范—围包:括,历,史建(构)筑—物和其风《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!地段以及为确保【该地段的风貌及特色!的,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!设控制的地区; !     (三】),。历史建(构)筑物】的保护范围包—括历:史建:(构)?筑物本身必》要的风貌协调区;】 : ?。 第十八条 经!规划确?定的历史建(—构)筑物应》保持原貌、修旧如】旧核心?地带:严禁进行一》切与:保护无?关的建设保》。护区内?。新建:建(构)筑物其修建!形式:、高度?、体量、《色调必须与历史保护!区环:境风貌相协调 ! ?。 第?十,九,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!内,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!     (】一)违反保护规划的!拆除、开发; 】。     —。(二)?对,历,史文化街区传统【格局和风貌构—成影响?的大面积改》建;  【   (《三)损坏或者拆毁】保护:规,划确定保护的建(构!)筑物和《其他:设施; 《     【(四)修《建破坏历史文化街】。。区传统风貌》的建:(构)筑物和—其他:设施;? 《   ? (五)占》用或者破坏》保护:规划:确定保留《的,园林绿地、水—系,、道:路和古树名木—等;:     (!六)其?他对历史文》化街区和历史—建(构)《筑物的保护构成破】坏性影响的活动 ! 第二十!条 城市紫线内【的用地不得改—变用地?性质:不得违?反法:律法规、强》。制性标准以及批准】的规划进行建设因】建设或者《其他特殊情》况需要?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!用地:的必:须依法办理相关审】批手续对城市—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!划要求的建(构【)筑物及其他设【施应当限期迁出【 , , , , 第二十一条! 在城市紫线—范围内新《建、改建建(构)筑!物和其他设施应【当按经批准的详【细规:划执行?;尚无经批准—的详细规划的—必,须编制?该地段的详细规划】。或城市设计 ! , 第二十二【条 :城市紫线一经批准】。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!。整,确需对?城市紫线进行变【更或调整的必须由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组织:具,有相应规划编制设计!资质的单《位,。编制:变更或?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!后报批 》 第二十!。三条 在城市—紫线范?。围内:进行建设活》。动涉及文物》保护的必须符合国】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!、法规的规定 】 》 第二十四条 历史!文化街区和历史建】(构)?。筑物: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!的必须经市》、,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组织专家论证】。后,报批 第五—章,  城市蓝线规划管!理 : 第二十五》条 城市蓝线—的确定   !  (一)城—市蓝线应根据已审】批,的,各层次城市规划【所确定的江河、湖】渠、水库、城市【调蓄水体等》保护:范围:确定;   !  (二)城市蓝线!控制范围《应当包括为保—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!行控制的区域—;    】。。 (三)《城市蓝?线确定?应当考虑堤防、【防,洪、调蓄、环保【和景:观等需要; ! 第》二十六?条, 除:水文:监测:、防洪要求、环境】保护需要设置的设施!外,城市蓝线范围内【严,禁建:设建(?构,)筑物对现有城市蓝!线范围内其他性质的!。。用地应当限期整改;!对不符合城》市蓝线保护》要求的建(构)【筑物及其他》设,施应:当限期迁出》 : 》 第二?十,。七条 在《城市蓝线《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! : :。    (一)违反!城市蓝线管理要【求的建设行为—;  —   (二)—排放污染物、倾倒】废弃物等污染城市】水体的行为;—     】(三)填埋、—占用城?市水体的《行为; 《     【(,四)挖取沙石、【土方等影响防—护安全、《破坏地形地貌的行】为;  【。。   (五)—。其他:对城市蓝线构—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! — 第二十八条【 城市蓝线一经【确定未?经批准不得变更或调!整   【  有下列情形之】。一的:可以: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!或调整  】   (一)城市】规划的修编对城【市用地布《局的调?整引起城市蓝线的】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!规,划作相应变更的;】 《    (二)城市!规划修编引起—城市规划区范围扩】展时城市蓝》线范围?作对应性《。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!。城市蓝线规划—的; 《。     (三)!经论:证批准的城市重要】。基础设?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穿越【或占用城市》蓝线相关城市—蓝线应作相应调整】的; 》     (四【)根据城市防—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!。相关城市蓝》线应作调整的—;    】。。 (五)其他确【有必要调《整城市蓝线的情【况,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!相关城市蓝线应作】相应调整的》 : 第二】。十九:条 由城市各—层次的城市》规划修编所引起【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!整在审批相》应层次的城市—规划:的同时予以》审批 》 《 第:三十条 由其他原】因,引,。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!调整在?具体变?更或调整《方案:提出:后由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组?织专家论《证后按法《定程序审批 【第,六章  城》市黄线规划管理 】 第三十《一条 城市黄线【的确定 》     —(一)依据城市总】体,规划和各类城市基】。础设施专项》规划确定; !   ? (:二)控制范》围界定清晰满—足规划管《理监督的具体—操作; —。     (三)】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!国,家有关技术标准、规!范 ? 第三】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!。施包:括城市给《水设施、《。城市排水设施、城】市,。环境卫生设施、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、!城市供燃《气设:施、城市《供热:设施、城市供电设施!。、城市?通信设施、城市消】防设施、城》市防洪设施、城市】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!。市发展全局有—影响的其他城市基】础设施 【 第三十三】条 在城市黄线【范围:内禁止进行下—列活动 —     》(一)违《反城乡规划要求【进行建(构)—筑物及其他设施的】建设;   !  (二《)违反国家》有关技术标》。准和:规范:进行建设; 【     —。(三)未《经,批准改装、迁移或】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!施;   】  (四)其他损】。坏城市基础设施或】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!。。全和正常运》转的行为 》 — ,第,三十四条 在城市】黄线范围《内,新建、改《。建、扩建《各类建(构)筑物】、道路?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!施或因其他特—殊情况需要临时【占用城?市黄线内《土地的应当依—法办理相关审批【手续:。建设单位应当向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依法办理相关】审批手?续 第七章 【 监督与处罚 】第三十五《条 城市红线—、绿线、紫线、【蓝线、黄线一—经确定不得擅自占】用如确需《临时占用必须由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按规定程序】审批临?时占用的地点、范】围及时间等并—依法: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!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!恢复:原状 《 第三十!六条:。 经批准的城市【红线、?绿线、?紫线:、蓝线、黄线规【划应当及时》向社会公布接受【社会监?督对违反《本办:法规定的行》为任何单位或—个人都?。有权向有《关主管部门投诉【或举:报 》 第》三十七条 对违【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!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》划法: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城!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部门及其他法】定主管部《门依法予《以处罚 《 第八?章 附 则》 第三十八条【 本办法自发—布之:日起施行《解释权?。归廊坊市城乡规划】。局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