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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廊坊市城市】红线、绿线、紫线、!蓝线:、,黄线规划《管,理办法(《。试行) — 廊《政办[2《011]7》。2号 各【县(市、《区)人?民政府廊《坊开发区管委—会市政府《有关部门 —   《  经市《。政府同?。意现将廊坊市城乡】规划:审,议委:员会章程、廊—坊市城乡规划专家咨!询委员会章程、廊坊!市县城总《体规划?修改工作规则—。、廊坊市建设用地】规划管理办法(【试,。行)、廊坊市城市】红线、绿线、—紫线、蓝线、—黄线规?。。划管:理办:。法,。(,试行:)和:廊坊市建筑容积率】指标计?算规则(试行)印】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,执行 廊》坊市人民政府办公】室 ? 二Ο一一年十】月十七日 廊坊市!城市红线、》绿线、紫线》。、蓝线、黄线—。规划管?理办法(《试行) 第—一章 总 》则 ?第一条 为加强【城市道路、城市【绿地、城市历史文】化街区和历史建【筑、: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!、城市基础》。。设,施用地等公》共资源的保护促【进城市的可持—续发:展根据中《华人民?共,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!他有关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结—合,我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【 第—二条 城市、镇【规划区范围》内城市红线、绿线、!紫线、蓝线及—黄,线的规划管理—适用本办法 — 《 第三条— 本办法所称城市】红线即城《。市道路控《制,线是指城市、—镇,规划区依法规划、建!设的城市道路两侧】边界控?制线包括道路交【叉口用?地范围的边界线【     】本办法所称城市绿】线是:指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:的公共绿《。地、生产绿地、防】护,绿,。地,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!附属绿地、道路【。绿地、风景林地等各!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! ?    《 ,本,办法所称城市紫线】是指城市、镇规【划区内?的历史文化街区及】。经市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公布保护—的历史?建,。(构)?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!    【。 本办?法所称?城市蓝线《是指:城市、?镇规划区内依法【需要保护的城—市水:。域(包?含,河渠、水库、城市调!。蓄水体等)边界控制!线    】。 本办?法,所称城市黄线—。是,指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必须控制的城市基!础,。设施用地的》控,制界线 】。。 第四条 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!红线、绿线》、紫线、蓝》线及黄线的规划管】理,工作   】  建设《、,国土、水《务、环?保、文化《、城管、园林等部】门要依照《工作职责《参与城市红线、【绿线、紫《线,、蓝线及黄线的【规,划管理?工作 第二—章  城市红线规划!管理 第》五条 城《市红线?的确:定    】 (一)依》据城市总体规划、】分区:。规划、道《路交: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!干,道红线?; ? , ,   ? ,(二)城市支路及】街巷红线由市—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在》各,类城市详《细规划?审批中一并确定 】 : 第六【条 城市道》路红线?。。。范围内经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!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!绿化、?市,政公:。用管(杆)线—、交通管制》设施:、消防?。设施、环卫设施、地!下通道、人》防工程限制建设【城,市雕塑、报刊栏、】广告:和,。。指示牌等不得—建设与市政公—。用设施无关》的建(构《)筑物 【 第七条【 严禁私自占—用城市道路》红,线进行?各项建?设活动临街单—位或:个人增设《或改:变出入口位》置必须符合》城市:规划要求《并经市、县人—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:门批准 】 第八条 【城市道路红线一经确!定未经市《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批准不得变】。更或调整《 ?  :   确需对城市】道路红线进行变更】或调整的必须由【具有相应资》质的:规划编制设计单位编!制变更或调整方案经!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组织论?证后按?相关程?序办理 第三章】  城?市绿线规划管理【 第九条 城市绿!线的确定 》 ?    (》一)审批的各层次】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!市绿:地; 》。     (二【)尊:重,自然地?理风貌注《重山:体,、与城市绿线紧密相!依,的水体等《生态绿地资源的【保护;  】   (三)满【足,堤防、污染防—。护等要求; 【。   《  (四)》确定居?住区公园、街—旁绿地等绿》线,。应充分考虑现状条件!尽量做到《均,衡分布; 【 《 第十条 城市绿】线内应当依》据,城市规划《进行绿化建》设经批准并按城【市规划要求可进行】城市道路、地上【地下管(杆》)线、建《筑,小品、绿《地,管理用房《、市政公用》设施、交通管制设施!、恢:复遗存历《史文化景点的—建设等但不》。得建设其他设施 ! 第【。十一条 严禁—。在城市绿线内—实施挖沙、取土、填!土、排?放污染物《、倾倒废弃物等破】。坏,城市环境和改—变地形地貌的—活,动 — : 第十二条 —绿化视景通廊控制范!围内:建(构)筑物建设其!体型、高度》。、色彩、《风格及建筑密度等必!须依据城《市,规划要求严格—控,制 【。 第十《三,条 城?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!要求的已有建(【构,)筑物应当依据【城市规划《有,计划地拆除暂时不】能拆除?。的只能维持现—。状或:进行不改变》结构、不增加面【积的简?单维:护 !第十四条 附属绿】地的控制与建设【按照:批,准的城?市规划和相关规【划管理技术规—定执行 【 第》十五条 城》市绿线?一经:确定未经批准—不得变更或调整【   —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可:以对城市绿线提【出变更或《调整 》     》(,一)城市规划的修】编对城?市用地布局》的调整引《起城市?绿线的?变化需根据新—的城市规划相应变更!的; ? :     (二)】经论证的城市重要】基础:设施的布局穿越【或占用城市绿地需作!相应:调整的; 》。  《   (三)经批准!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!建设占用城》市绿地需作》相,应调整?的;    ! (四)《其他:经论:。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!绿线的 — 《 第十六条 —变更或调整城市绿线!遵循等量置换、合理!布局的原则》     】变更或调《整城:市,绿线必须经》城,乡,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论证后】按相关程《序办理 第四章 !。。 ,城市紫?。线规划管理》 :第十:七条 城市紫线的】确定 《 ,   ?  (一)编制(】修编)?城市总体规划、【分区规?划应:当明:确城市的《历史文化街》区及历史建(构【)筑物并确定其保护!范围; 【    (二—)历史文化》街,区的保护范围包【括历史?建(构)《筑物和其《风貌环境所组成【的核心地段》以及为确《保该地段的》风貌:及特:色的完整性而必须】进行建设控》制的地区;》     】(三)历《史建(构)筑物【的,。保护范围包括历【。史建(构《)筑物本身必要的】风貌协调区; 】 第【十八条 经规划确】定,的历史建《(构)筑物应保持】原,貌,、修:旧如旧核心》地带严禁进行一【切与保护无关的建】设保护区内新建【建(构)筑物其修建!形式、高度、体【量、色?调必须与历史—保护区环境》风貌相协调 ! ? ,第十九条《 在城市紫》线范围内禁止进【行下列活动 —   》 ,。 (一)违反保护】规划的拆除、—开发;   !  (二)》对历史文化街区【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!影响的大《面积改建; —    — (三)损坏—或,者拆毁保护》规划确?。定保护的建(构)筑!物和其?他设施; 【     (—四,)修建破坏》。历史文化街区传【统风貌的《建,(,。构)筑物和其—他设施?; : ,    》 (五)占用或者】破坏保护规划确【定,保留:的园林绿地》、水系、道》路和:古,树名木等; 【   《。  (六)其他【。对历史文《化街区?和历史建(构)筑物!。的保护构成》破,坏性影响的活动 ! 第二十!条 城市《紫线内的用地—。。不得:改变用地性质不【得违反?法律法规、强—制性:。标准以及《批准的规划》进,行建:设因建设或者其他】特殊:情况需要临时占用】城市紫?线内用地的必须【依法办理相》关审批手续》对城市?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!划要求的建(构)筑!物及其?他设施应当限—期迁出 】 , 第二十一—条 在城市紫线范】。围,内新建、改》建建(构《),筑,物和:其他设?施应当按经批准【的详细规划执行;尚!无经批准《的详细规《划的必须《编制该地段》的详: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! , 《 第二十二—条 :城,市紫线一《经批准原《则上不?得,变更或调整》。。确需对城市紫线进】行,变更或调整》的必须由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组:织具有?相应规?划编制设计》资质的单位编制变】更或调整方案经【专,家论证后报》。。批 》。 第二十三】条 在城市紫—线范围?内进行建设活动【涉及文物《保护的必须》符合国?家有关文《物保护法《律、法规的规定【 — 第二十四条【 ,历史:文化街区和》。历,史建(构《)筑物已不再—具有保护《价值的必须经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: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!批 ?第五章?  城市蓝线规【划管理 》第二十五条 —。城市蓝?线的确定 】  :  (?一)城市蓝线应根据!已审批的各层—次城市?规划所确《定的江河、》湖,。渠,、水库、城》市调蓄水体等保【护范围确定》; ?    》 (:。二)城市《蓝线控制范围—应当包?括,为,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!进行控制《的,区域; 【 , ,  (三)城—市蓝线确定应当考虑!堤防、防洪、调【蓄、环保和景—观等:需要; ! 第二十六条 】除水文监测、防洪要!求、环境保》护需要设《置的设施外城市【。。蓝线:范围内严禁建设建(!构)筑物对现—有城市蓝线范—围内其他性》质的用?地应当限期整改;对!不符合城市蓝线【保护要求的》建(构)《筑物:及其他设《。施应当限期迁—出, ? 《 第二十七》条 在城市》蓝线:范围内?禁止下列行》。为 《     (一)】违反城市《蓝线管理要求—的建设行《为; —    (二—)排放污染物—、倾倒废弃物—等污染城市》水体:的行为;  !  : (:三)填埋、占用城】市水体的行为—; ? ,    《 ,(四)挖《取沙石、土》方,等影:响防:护安全、破坏地【形地貌的行》为,;    】 ,(五)其他对城【市蓝线构成破—坏性影响的行为【 】第二:十八条 城市蓝【。线一经确定未经【批准不得《。变更或调整 !    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可》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!更或调整 【     (一【)城市规划的修编对!。城市用地布局—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!的,变,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!划作相?应变更的; —     (】二)城市规划修【编,引起城?市规划区范围扩【。展时城市蓝》线范围作对应性【调整新扩《展区应修编城市蓝】线规划的; — ,  ?。。   (三》)经论证批准—的城市重要基础【设施和公《共,服务设施穿越—。或占:用城市蓝线》相关城市蓝》线应作相应调整的】; 《    《 (四)根据城市防!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!相关城市蓝线—应作调整的; 【 ?  :  (五《。)其他确有必要调整!城市蓝线《的情况发生时经【专家论证后相关城市!蓝线应?。。。。作相应调整》的 》。 第二—十九条? 由城市各》层次的?城市规划《修,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!变更或调整在审【批相应层《次的城市规划—的同时予以审批【 第!三十条 由》。其他原因引起的城】市蓝线变更》或调:整在具体变更或调】整方案提出后由【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!按法定程序审—批,。 第六《章  城市黄线规】划管理 》。第,三十一条《 城市黄线的确定 ! :    《 (一)依据城【市总体规划和—各类城市《基础:设施:专,项规:划确定; —    》 (二?)控制范围界定【清晰满足规划管【理监督的《具体:操作:; 》    (三)城】市黄:线的划定符合国家】有关技术《标准、规《范 — 第三十二【条 城市《基础设?。施包括?城市给水《设施、城市排水【设施:、,城市环境卫生设施】、城市公共交—通,设施、?城,市,。供燃气设施》、城市供热设—施、城市供电设施】、城市通信设施、城!市消防设《施、城?市防洪设《施、:。城市抗震灾》设施:以及对城市》发展全?局,有,影响的其他城市【基础设施 !。 第三十三条】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!禁止进行下列活动】 :     (【一)违反城乡规划】要求进行建(构)筑!物及:其,他设施的建设; 】 , :    (二)违反!。国家有关《技术标准和规范进】行建设; — :    (三—)未经批准》改装:、迁移?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!设,。施;   】 , (:四)其他损坏城市基!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!础设施安全和—正常运转的行为 】 : : ?第,三,十四条? 在城市黄线范围】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各,类,建(构)筑》物,、道路、管线和【其他工程设》施或:。因其他特殊》情况需要临》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!地,的应当?依法办理相关审批】手续建设《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提出申【请,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!续 第七章—  监督与处罚【 第?三,十五:条 :城市红线、绿线、紫!线、蓝线、黄线【一经确定不得擅【自占:用如确需临时—占用:必须由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,管,部门按规《。定程:序审批?临时占用的地点、范!围,及时间?等并依法《办理相关审批手【续临时占用期—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! ? 第三十】六,条 经批《准的:城市红线、绿线、】紫线、?蓝线:、黄线规划应当【。及时向?社会公布接受社会】监督对违反本办法】规定的行为任何单】位或个人《都有权向有关主管】部门投诉或举报 ! : 《第三十七条 —对违反本办法规【定的建设行为—根据: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划—法及相关法律法规】由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市管理【行政执法部》。门及其他法定主【管部门依《法予以处罚》。 第?八章 附 则 第!。三十:。八条 本办》法,自发布?之日起?施,行,解,释权归廊《坊市城乡规》划局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