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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廊坊市城市红线!、绿:线、紫线、蓝—线、黄线规》划管理办法(试行】) 廊】政办[201—1]7?2号 ? 各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廊—坊开发?区管委会市》政府有?关部门? , : ,    经》。市政府同意现将廊坊!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!会章程、《廊坊市城乡规划专家!咨询委员会章—程、廊坊市县—城总体规划修—改工作规则》、廊坊?市建设用《地规:划管理办法(试行)!、,。廊坊市?城市红线《、绿线?。、紫线、蓝线—、黄线规划管理办法!(试行)和廊—坊市建筑容积率【。。指标计算规则—。(试行?)印发给你们请认真!贯彻执行 廊【坊市:人民:政府办公室 【 二Ο一》一年十?月,。十七日 廊坊市】城市红线、绿线【、紫线、蓝线、黄线!规,划,管,。理办法(试行) !第一章 总 则【 第一条 —为,加强城市道》路、城市绿地、城市!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筑、城市水体【和生:态环境、《城市基础设》施用地等《公,共资源的保护促进】城市的?可持: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城乡规划【法及其他有关法【。律、:法规、规《章结合我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第!二条 ?城市、镇规划—区范围内城市—。红线、绿线》、紫线、蓝线及黄】线的规划《管理适用本办法【 , ?。 第三条 】本办法所称城市红】线即城市道路控制线!是指城市、镇规划】区依法规《划、建设的城市道路!两侧边?。界控制线包括道路交!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!线, 《    本》办法:所称城市绿线是指】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《的公共绿地、生产绿!地、防护绿地、【居住:区绿:地、单?位附属绿地、—道路绿地、风—景林:地,等,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!线   【  本办法所称城市!紫线是指《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!经市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公布保护《的历史建(构)【筑物的保护范围界】线  —  : ,本办法所《称城市蓝线是指城】市、镇规划区内依法!需,要,保,护的城市水域(包】含河渠、水库、【城市调?。蓄水体等)边界【控制线 《 ,     本【办法所称《城市:黄线是?指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?必须控制的城市基】础设施?用地:的控制界线 ! 第》四条 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负?责城市红线、—绿线、紫线》、蓝:线及黄线《。的规划管理工作 】  《   建设、—国土、水《。。务、环?保,、文化?、城管、园林等部】门要依照工作—职责参?与城市红线、绿【线、紫线《、蓝:线及:黄线的?规划:管理工?作 第《二章  城市红线】规,划管理 第五条 !城市红线《的确定 【    (一—)依据城市总体【规划、?分区规划《、道路交通规划【确定城市主》次干道红线》;     !(,二)城市支路及街】。巷红线由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在各类?城市详细规》划,审批中一并确定 !。 第六】条, 城市道路红线【范围内经市、县人】民,。政府城?乡规: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!。按城:市规划要求建设【绿化、市政》公用:管(杆)线、—交通管?制设:施、消防设施、环卫!设施、地下通道【、人防工程限—制建设?城,市雕塑?、报刊栏、广—告和指示牌》等不:得建设与市政公【用设施无《关的建(构)—筑物 ! 第七条 严禁私自!占用城市道路—红,线进行各项建设活】动临街单位或—个人增设或改—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!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!市,、县人?民政府?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批准 】 第八条 城市!道,路红线一《经确:定未:经市:、,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批准不得变—更或调整 —     确【。需对城?市道路红线进行变更!或调整?的必须由具有相应】资质的规划》编制设计单位编制变!更,或调整方案经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组织论证—后按相关程序—办理 第三章  !城市绿?线规划?管理 第九条 】城市绿线《的确:定,   —  (一)》审批的各层次城【市规划所《确定的城市绿地【; 《 ,    《(二)尊重自然地】理风貌?注,重山体、与城市【绿,线紧密相依的水体等!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!;     !(三)满足》堤防:。、污染防护》等要求; —    》 (四)确定居【住区:公园、街《旁绿地等绿线应充】分考虑现状条—件尽量?做到均衡分布; 】 【第十条 城市—。绿,线内应当依》。据城:市规:划进行绿化建设经】批,准并按城市规划要】求可进行城市道【路,。、地上地下管(【杆)线、《建筑小品、绿地管】理用房、《市政公用设施—。、交通管《制设施、恢复遗【存历史文化景—点的建?设等但不得建设【其他设施《。 【 第十一《条 严禁在城市绿线!内实施挖沙、取土、!填土、排放污染物】、倾倒废弃物等破】坏城市环境》。和改变地形地貌【的,活动 — 第》十二条 绿化视景通!廊控制范围内建【(构)筑物建—设其体型、高—。度,、色彩、风格及建】筑密度等必》须依据城《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! 】第十三条 城—市绿线?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!已有建?(构)?。。筑物应当依据—城市规划《有,计划地拆除暂时不能!拆除的只《能维持现状或进行】不改变结构、不增加!面,积的简单维护 ! 第十四】条 附属绿》。。地的:控制:与建设按照批准的城!市规划和相关规【划管理?技术规定执行 】。 》 ,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!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!得变更或调》整    】 有下列情形—之一:的可以对城市—绿线提出变更或调整!  》  :。 (一)城市—规划的修《编对:城市用地《。布局:的调整引起城市【绿线的变化需根【据新的城市规划相】应变:更的;   !  (二)经论证的!城市重要《基础设施的布局穿】越或占用城》市绿地需《作相应调《整的:;     !(三)经《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!设施建设《占用城市绿》地需作相应》调整:的; 《     —(,四)其他经论—证确有必要》。调整城?市绿线?的 !第十六?条 变更或调整【。城市绿线《遵循等量置换—。、,合理布?局的原则 —     变更或!调整城市绿线必须经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。织论证后按相关程序!。办理 第四章 】 城:市紫线规划管理【 第十七》条 城市紫线的【。确定:     (!一)编制(修—编):城市总体规》划、分区规划—应当明确城》。市的历?史,文化街区及》历史建(构)—筑物并确定》其保护范围》;    】 (二?)历史文化街区的保!护范围包括》历史建(构)筑物和!其风貌?环境所组成的—核心地段以及为【确保该地段》的风貌及特》色的:完整性?而必须进行建设【控,制的地区; 【 :   ? (三)历史建(】构)筑物的》保护范围包括历史】建,(构)筑物本身【必要的?风貌:协,调区; 《 》 :第十八?条 经规划确定【的历史建《(构)?筑物应保持》原貌、修《旧如:旧核心地带》严禁进?行,一切与保护无—关的建?设保护区《内新建建《(构)?筑,物其修建形式、高度!、,体量、色调必须与】历史保护《区环:。境风貌相协调 】 第【十,九条 在城市—紫线范?。。围内禁止进行—下列活动《 《    (一)违】反保护?规划的拆《除、开发; 】。     (二)对!历史文化街区传统】格局: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!面积:改建;   ! , ,(,三)损坏《或者拆毁保护规【划确定?保,护的建?(构)筑物和其他设!施; 》。。  :   (四)修建】破坏历史文化街【区,传统风貌的建(构】。)筑:物和其他《设施; —     (五【)占:用或者破坏》。。保护规划确》。定保留的园林绿地、!水系、?道路和古树名—木等; 《。 ,     (【六)其他对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!建,(构)筑物》的保护构成破—坏性影响的活动 】 ? 《第二十条 城市紫】线内的用地不得【改变用?地,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!规、强?制性标准以及批【。准的:规划进行建设因【建设或者其他特【殊情况?需要临?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!地的必须依》法办理?相关审批手续—对城市紫线范围内】。不符合?规划要求的建—(构)筑物及其他设!施应当限期》。迁,出, , : 第—二十一条《 在城市紫线—范围内新建、—改建:建(构?)筑物?和其他设施应当【按经批准的详细【规划执行;尚无经】批准的详细规—划的必须编制该【地段:的详:细规划?或城市设计 【 : 第二十【二条 城《市紫线一经》批准原?则上不得变更或调】整确需对城市紫线】进行变更或调整的】必须由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组织具有】相应规划编制设计资!质,的单位?。编制变更或调整【方,案经专家论》证后报?批 【 , ,。。第二十三条 —在城市紫线范围内】进行建设活动—涉及文物保护的必】须,符合国?家,有关文?物保护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 】 第【二十四?条 历史文化街【区和历史建(—构)筑物已不再具】有保护价值的必须】经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】证,后报批 《 第五章《  城市蓝线—规划管理《 第二十五条 】城市蓝线的确定 !    》 (一)城市—蓝线应根据已审批的!各层次城市规—划所确定的江—。河、湖渠、水—库、城?市调蓄水体等保护范!围确定; 》 ,。     —(二)?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!当包括为保》护城市?水体而?必须进行控》制的区域; —     (三!)城市蓝线》确定应当考虑—堤防、防洪》、,调蓄、?环保:和景观等需要; ! 》 ,第,二十:。六条: 除水文监测、【防洪要求《、环境保《护需要设置的设施】外,城市蓝线范围—内严禁建设建—(构)?筑物对现有城—市蓝线?范围内其他性—质的用地应》当,限期整改《;对: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!要,求的:建(构)筑物及其】他,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!。 第二!十七条 《在城市蓝线》范围内?禁止下列行为 】     (【一)违反城市蓝线】管理要求的建设【行为;?     (!。二)排放《污染物、倾倒—废弃物等污》。染城市水《体的:行为;  】。   (三)—填埋、占用城市水体!的行为?;    】 (四)挖》取,沙石、土方等影【响防护安全、—破坏地形地》。貌的行为; 】   ?  (五)其他对】城市:蓝线构成破坏性【影响的行《。为 ? 第【二十八条 城市蓝】线一经确定未经批】准不得变更》或调整  】   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可以对城市【蓝线提出《变更或调整 【     (一】)城市规划的修【编对城市用地布局】的调整引起城—。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!。新的城?市,规划作相应变—更的; —     (二)城!市,。。规划:修编引起城市规【划区范围扩》展时城市蓝》线,范,围作对应性调整新】。。扩,展区应修《。编,。。城市蓝线《。规,划的; 《     (三!)经论证批准的城市!重要基础设施—和公共?服务设施穿越或占】用城市?蓝线相关城市蓝【线应作相应调整的;!   —  (四)根据城】市防洪?排灌工?程建设需要相—关城市蓝线应作调】整的;  】  : ,(五)其《他,确有:必要调整城》。市蓝线的情况—发生时经专家论证】后相关城市》蓝线应作相应—调整的 ! 第二十九条 由!城市:。各,层次的城市》规划修编所引起的】城市蓝线变更或【调,整,在审批相应层—次的城?市规划的同时—予,以审批 《 , , : 第三十—条 由其他原因【引起的城市蓝线变】更或:调整在?具体变更或调整方】案提出后由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组织专】家论证后按法定程】序审批 第六章】  城市黄线规划】管理 ? 第三十一条 城】市黄线的确定 】 ,    《 (一)依据城市】总体规划和各类【城市基础设》施专项规划确—定;   】  (二)》控制范围界定清晰】满足规划管理监【督的具体操作—;  —   (三)城市】黄线的划定符合【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、!规范 】 第三《十二条 城市基础】设施包?括,城市给水设施、【城市排水设施、城】市环境卫生设施【、城市公共交—通设施、《城市:供,燃气设施、城—市供热设施、城市供!电设施、城市通信】设施:、城市消防设施、】城市防洪设施、【城市抗震《灾设施以《及对城市发展全【局有影响的》其他城市《基础设施 — —第三十三条 在城】市黄: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!列活动 《    — (:。一)违?反城乡规划要求进】行建(构)筑物及其!他设施的《。建设;   !  (二)违反【。国家有?关技术标准和规【范进:行建设?; ?    》 ,(三)未经》。批准改装、》迁移或拆毁原有城】市基础设施; 】  ?  : (:四):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!施或:影响城市基础设【施安:全和正常运》转的行为 】 : 第三十四条 在!城,市黄:线范围内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各类【建(构)筑物、道路!、管线?和,其他工程设施或因】。其他特殊《情,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!黄线内?。土地:。的应当依法办—理相关审批手续【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依法办理相关【审批手?续 第七章—。  监督与处—罚 第三十五【条 城市《红线、绿线、紫线】、,蓝线、黄《线一经确《定不得擅《自占用如确》需临:时,占,用必须由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按规定—程序审?。批临时占用的地点】、范围及时间等并依!。法办理?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!用期满应无条件恢】复原状 ! 第三十六条【 经批准的城—市红线、绿线、紫】线、蓝线、黄线规划!应当:及时:向社会公布接受社】会监督对违》反本办法规定—的,行为: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!权向有?关主管部门投诉【或举报 》 第三十!七条 对违反本【办法规定《的,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!民,共和国?城乡:规,划法:及相关法律法—规由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《市管理行政执—。法部门?及其他法定主管部】门依法予以》处罚 第八章 】附 则 《 第三十八条 本】办法自发布之—日起施行《解释:权归廊坊市城乡规划!局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