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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—。坊市城市红》线,、绿线、紫线、蓝】线、黄线规划管【理办法(试行—),
—廊政办[201【1]:72号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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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》、区:)人民政府廊坊开】。发区管委会市政府】有关:。部门
》 经市政府!同意:现将廊坊市城乡规划!审,议委员会章程、廊坊!市城乡规《划专家咨询委员会】。章,。程、廊坊市县城总体!规划:修改工作规则—、廊坊?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!。办法(试行)、廊坊!市城市红《线、绿?线、紫线《、蓝线、黄线规划管!理办:法(试行《),和廊坊市建筑—容积:率指标计《算规则(试》行)印发《给你们请《认真贯彻执行
廊!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!
二Ο一【一年十月十七—日
廊坊市城【市红线、绿线、【紫线、蓝线、—黄线规划管理办法(!试行)
第一章 !总 :则
第一条 【为,加强城市《道路、城市绿—地、城?市历史?文化街区和》历,史建筑?、城市水体和生态】环,境、城?市基础设施用地等公!共资源的保护—促进城市的》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及其【他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。章结合?我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【。
第二条 !城市、镇《。规划区范围内—城,市红线、《绿线、紫线、蓝线及!黄线的规《划,管理适用本办—法
【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称城市红【线即城市道路控制】线是:指城市、镇规划【区依:法规:划、建设的》城市道?路两侧边界》。控,。。制线包括道路交叉口!用地范围的边界线】
》 ?本,办法所称《城市绿线是》指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的公共绿—地、生?产绿地、防护绿地、!居住区绿地》、单位附属》绿,地、道路《绿,地、风景林地等各类!绿地范围的控制线】
本!办法所称城市紫【。。线是指城市、镇规划!区,内的历史文化街区】及经市级以上人【。。民政府?公布保护《的历史建(构)筑物!的保护?范围界线
! 本办法—所称:城市蓝线是指—城市、镇《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!护的:城市:水域(包含河渠、水!库,、城市调《蓄水体?等,)边界控制线
【
, , : 本办法—所,称,城市:黄线是指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必须控制的城!市基础设施用地的】控制界?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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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四条 市、》县人民政《府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负》责城市红线》、绿线、紫线、蓝】线及黄线的规划管理!工作
】 建设、国—土、水务、环保、】文化、城管、园林等!部门要依照工作【职责参与城》。市红线、绿线、紫】线、蓝线及》黄线的规划管理工】作
第二章 【。 城市红线规划管理!
第五条 城市】红,线的确定
】 (一)【依,据城市总体规划【、分区规划、—道路:交通规划确定城市】主,次干道红线;—
》 (二)城市】支路及街巷红—线由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在各类城【市详细规划审—批中一并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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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》 城市道路红线范】围内:经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!可,以按:城市规划《要求建设绿化、【市政公?用管(?杆)线、交通—管制设?施、消?防设施、环卫设【施、地下《通道、人防工程【限制:建设城市雕塑、【报刊栏、广告和指示!牌等不得建》设,与市政?公用设施无关的建(!构)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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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 严禁私自占用】城市道路红线—。。进行:各项建设活动临街】单位或个人》增设或改变》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!城市规划《要求并经市、县人】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批准
》
— 第八条 城市道】路红:线一经确定》未经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批,准不得?变更或调整
】 确—需对城市《道路红?。线进行变更或—调整的必须由具有】相应资质《的规划编制设—计单位?编制:变更或调整方—案经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组【。织论证后按》相,关程序办理
【第三章? 城?市绿线规划》管理
第》九条 城《市绿线的确》定
《 (一)审!批的各?层,次城市规《。划所确?定,的城市绿《地;
【 : (二)尊重—自然地?理风:貌注重山体》、与城?市绿线紧密》相依的?水体等生《态绿地资《源的保护;
】 (三)】满足:堤,防,、污染防护等要求;!
【 (四)《确定居?住区公园、街旁绿】地等绿线应充分【考虑:现,状条件尽量做到均】衡分布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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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城—。市绿线内应当—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绿!。化建:设经批准并按—城市规划《要求可进《行城:市道路、地上地下管!(,。杆)线、建筑小【品、:。。绿地管理用房、【市政公用设》施、交通管制—设施:。、恢复遗《存历:史文化景点的建设等!但不得建设其他设】施
》
第十一条 !严禁在城市绿线内实!施挖沙、取》土、填土《、排放?污染物、《。倾倒废弃物等破坏】城市环?境和改变地形地貌】的活动
《
第】十二条 绿化—视景通廊控》制范围内建(—构)筑物建设—其体型、高度、【色彩、风格及建筑】密度:等必须?依,据城市规划》要,。求,严格控?制
《。
第—十三条 城市—绿线内不《。符合:规划要求的已—有建(构)筑物【应当依据城》市规划有计划地拆除!暂时不能拆除的【只能维持现状—或进行不改变结【。构、不增加面积的】简单维护
】
: 第十四》条 附属绿地的控制!与建设按照批准的城!市,规划和相关》规划管理《技术规定执行—
《
第十—五条 城市》绿线一经《确定未?经批准不得变更【或调整
《
: 有下列情!。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!绿线:提出变更或调整【
? ? (一)》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!市用地布局的调【整,引起城市绿线—。的,变化需根据》新的:城市:规划相应变更—的;
! (二)《经论:证的城市《重要基?础设施的《布,局穿越或占用城市绿!。地需作相《应调整的;
【 : ? (三)经批准【的城市公共》服务设施建》设占用城市绿—地需作相应调—。整的;
— , (四)其】他经:论证确?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!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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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【变更或调整城—市绿:。线遵:循等:量置换、合理—布局的原则
】 变更或调!整城市绿线必须经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组织论证—后按相关《程,序办理
第四【章 ?城市紫线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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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城市】紫线的确定
【 《 (?一,)编制(修》编)城市总》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】应当:明确城市的历—史文化街《。区及:历史建(构)筑物并!确定其保《。护范围;
! (《二)历?史文化街区的保护】范围包?括历史建《。(构)筑物和—其风貌环境所组成】的核心地段》以及为确保》该,。地段的风貌》及特色的完》整性而必《须进行建设》控制:的地区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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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,)历史建(》构,)筑物的保护范【围,。包括历史建(—构,)筑物本身必要的】风貌协调区;—。。
— 第十《八条 经规划—确定的历《史建(构)》筑物应保持》原貌、?修旧如旧核心地【带严禁进行一切【与保护无《关的建设保》护区内新建建(构)!筑物其?修建形式、高度、】体量、色调必—须,。与历史保护》。区环境风《貌相:协,调
】 第十九条 在城】市,。紫线:范围内禁《止进行下《列活动
《。
(一!)违反保护》。规划的?。拆除、开发;
】。 (二)!对历史文化街区【。传统格局《和,风貌构成影响—。的,大面积?改建;?
? 《 ,(三)?损坏或者拆毁—保护规划确》定保护的建(构)】筑物和其他》设施;
— (四)】修建:破坏历史《文化街?区传统风貌的建(构!)筑物?和其:他设施;《
— (五《)占用?或者破坏保》护规划确定》保留:。的园林绿地》、水:系、道?路和古树名木等;】
(!六,)其他对历史文化】。街区和历史建(【构)筑物的保护构成!破,坏性影响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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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【 城: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!改变:用地性质不得违【反法律法《规、强制性标准以及!批准的规划进行建】设因建设《或者其?他,特,殊情况需要临时占】用城:市紫线?内用地的必须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!续对城市紫线范【围内不符合规划要】求,的,建(构)筑物及【其他设?施,应当限期迁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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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一《。条, 在城市紫线范【围内新建《、改建建(构)筑】物和其他《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!详细规划执行;【尚无经批《准的详细《规,划的必须编制该【地,段的详?细,规,划或城市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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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二条 城市紫线一!经批准原《则上不?得变更或调整确【需,对城:市紫线进行变更【或,调整的必须由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组织具】有相应规划编制设】计资:质,的单位编制变更或调!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后!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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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!围内进?行建设活动涉及【文物保护的必须符合!国家有关文》物保护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:
】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!化街区和历史建【(构)筑物已不再】具有保护价值的必须!经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专家论?证后报批《
第五章》 城市蓝》线规划管理
第】二十五条 城市蓝线!的确:定
》 (一—)城市蓝线应根【据已审批的各层【次城市规划》所确定的江河—、湖渠、水库、城市!调蓄水体等》保,护范围确《定;
》 《 (二)城市蓝线控!制范围应当包括为】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!进,行控制?的区域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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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,城市蓝线确》定应当考虑堤防、】防洪:、调蓄、《环保和?景观等需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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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!条 除水文监测【、防洪要《求、环?境保护需要设置【的设施外城市蓝【线范围内严禁—建设建(构)筑物】。对现:有城市蓝线范围内】其他性质《的用地应当》限期整改;对不符】合城市?蓝线保护要》求的建(《构)筑物《及,其他设施应》。当限期?迁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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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。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!范围内禁止下列【行为
》 ? , (一)违反城【。市蓝线管理要求的】建设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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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【二)排放污染—物、: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!市水体的行为;
! (三)!填埋、占用》。城市水体的》。行为;
】 (四)挖取沙!石、土方《等影响防护安全【、破:坏地形地貌的行为】;
】 (五)其》他对城?市蓝:线构:。成破坏性影响的【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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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 城:市蓝线一经确定【未经批准不》得变:更或调整
】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《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!变更:或调整
— 》(一)?城,市规划的《修编对城《市用地布局的—。调,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!化需: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!相应变?更的;
【。 ? (二)城市规划修!编引起城《市规划区范》围扩展时《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!性调整新扩展—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!划的;
—。 (—三):。经论证批准的城市】重要基础设施和【公共:服务设?。施,穿,越或占用城市蓝【线相关城市》蓝线应作相应调【整,的;
! (四)根据—城,市防洪排灌工程建】设需要相关城市蓝】线应作?调整的;
! (五)其他确!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!的情况发《生时经专家论证后相!关城市蓝线应作相】应调整的《
第!二十九条 》由城市?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!编所引起的》城市蓝线变更—。或调整在审批相【应层:次的城市规》划,的同时?予以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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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条 由其他原因引】起,的城市蓝线变—更或调?整在具体变更或调】整方:案提:出后由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组织【专家论证后按法【定程序审批
第】六,章 :。 城市黄线规—划管:理
第三十—一条 城市黄线的确!定
】 (一)依据城市】总体规?划和各类城》市基础设施专项【规,划,确定;
】 (二)—控制范?围界定清晰满—足,。规划管理《监,督的具体《。操作;
】 ?。。(三)城市黄—线,的划定?符合国家有关技【术标准、规范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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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。第三十二条 城市基!础设:施包括城市》给水设施、城市排】水设施、城》市环境?卫生设?施、城市《公共:交通设施、城市供燃!气设施、城》市供热设施、城市供!电设施、城市通信设!施、城市消防—设施、城市防洪【设施、?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!对城市发展全局有】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!设施
】 第三十三条 】在城市黄线》范围内禁止进行下】列活:动
—。 (一)违【反,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!(构)筑物及—其他设施《的建设;
— : (二—),违反国家有关技【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!设;:
】(三)未经批准【改装、迁移》或拆毁原有城市基】础设施;
】。。 , ?(,四)其他损坏城市基!础设施或影响城市】基础设施《安全和正常》。运转:的,行为
《
《 第?三十:四条 在《城市黄线范》围内: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各类》建(构)筑》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!他工程设施或—因其:他特殊情《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!黄线内?土地的应当依法【。办,理相关?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!当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申请【依,法办理相《关审批手续
【第七章 监—督,。与,处罚
第三十五条! 城市红线》。、绿线、紫》线、蓝线、黄线【一经确?定不得擅自占—。用如确?需临:时占用?必须由?市、:县人民政府》。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按规定—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!地点、范围》及时间等并依法【办理相关《审批手续临时占用】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!状,
【 第三十六条— ,经批准的城市红【线、绿线、紫线【、蓝线、黄线规划应!。当及时向《社会公?布接受社会》监督对违《反本办法规》定的行为任何单【位或个人都有权【向有关主管部—门投诉或举报—
【 第三十七条—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!。的建设行为根—据中华人《民,。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!相关法律法规由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市,管理行政执》法部门及《其他法定《主管部门依法—予,以处罚?
第八章 附 则!
第三十八—条 本办法》自发:布之日起施行—解释:权归:廊坊市城乡规划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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