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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廊坊市【城市红线、绿线、紫!线、蓝线、》黄线规划管理—办法(?试行) !廊政办[2011】]72号 各!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廊【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!府有关部门 】 ,    经市政府】同,意现将廊坊》市城乡规划审议【委员会章程、—廊坊市城《乡规划专《。家咨询委员会章程】、廊坊市县城总体规!划修改工作规则、廊!。坊市建设用地规【划管:理办:。。法(试行)、廊坊市!城市红线、绿—线、:紫线、?。。蓝线、黄《。线规划管理办法(试!行)和廊坊市建筑】容积率指标》计算规则(》试行)印发》给,你们请认真贯—彻执行 廊—。。坊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室 — 二:Ο一一年十月—十七日? 廊坊市城市【红,线、绿线、紫线、蓝!线、黄线规划管理办!法(试行)》 第一章 —总 则 》第一条 为加—强城市道路》、城市绿地、城市历!史文化街《区和历史建筑、城】市水:体和生态环》境、城市基础设【施用地等公共资源】。的,保护促进城市的【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!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、规章结合我市】实际制?定本办?法 【 , 第二条 城—市、镇规《划区范围内城市【红线、?绿线:、紫线、蓝》线及:。黄,线的规划管理适用】本办法? 《 ,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城市》红,线即城?市道路?。控制:线是:指城市、镇》规划区依《法规划、《建设的城市道路两】侧边界控制线包【括道路交叉口用地】范围的边界线—   — , 本:办法所?称城市绿线是指城】市、镇规划》区内的公共绿地、生!产绿地、防》护绿地、居住—区绿地、单》位附属绿地、道路绿!。地、风景林》地等各类绿地范【围的控制线 !  :  本?办法所?称城市紫《线是指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的历史文化街】。区及经市《。级以:上人民政《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!。(构)筑物的保护范!围界:线 《     》本办法所称城市【蓝线是指城》市、镇规《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!的城市水域(—。包含河渠、》水库、城市调—。。蓄水体等)》边界控制线 】   ?。  本办法所—称城市黄线》是指城市、镇—规划:区,内必须控制》的城市?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!界线 【 第四》条 市、县人—民政:。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负责城市红线、绿!线、紫线、蓝—线及黄?。线的规划《管理:。工作:。   —  建?设、国土、水务【、环保、文化、【城管、园林等部门】要依照工作职责参】与城市红线》、绿线、紫线—、蓝线及黄线—的,规划管理工作 】第二章?  城市《红线规划管理 【 ,第五条 城市红线】的,确定   】  (一)依据【城市总体规划、分】区规:划、道路《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!次干:。道,红线; 《 ,     (【二)城市支路及街】巷红线由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在》各类城市详》细规划审批中一【并确定 】 第六条—。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!。。内经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批,准可以按《城市规划要求建设】绿化:、,市政:公用管(《杆):线、交通《管制设施、消防【设施:、环卫?设施、地《下通道、人防—工程限制建设城【市雕塑、《报刊栏?、广告和指示牌等】不得建设与市政【公用设?施无:关,的建(构)筑物 】 , ?。 第七》条 严禁私自占用】城市道路红线进行】各项建设活动临【街单:位或个人增设或改】。变出入口位置必【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!并经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! 》 第八条》 城市?道路红?线一经确定未经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批准?不得变更或调整 !  ?   确需》对城市道路红线【进,行变更或调整的【必须由具有》相应:。资质的规划编—制设计单位编制【变更或调整方案经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论证后—按相关程《序办理 第三【章  城市》绿线规划《管理: 第九条 城【市绿线的确定 【。     (一!)审批?的各:层,。次城市规划所确定】的城市?。绿地;  】   (二)尊重】自然地理风貌注【重山体、与》城市绿线《紧密相?依的水体等生态绿地!。。资源的保护》; 《     (三)】。满足堤防、污染【防,护等要求;》     】(四)确定居住【区公园、街旁绿地】。等绿:线应充分考虑现状】条,件尽量做到均—衡分:布;: 》 第《十条 城市绿线内】应当依据城》市规划进行》绿化建?设经批准并按—城市规划要》求可进行城市道路】、地上地下管(杆)!线、建?筑,小,品,、绿地管理用房【、市政公《用设施?、交通管制设—施、:恢复遗存历史文化】景点的建设等但不得!建,设其:他设施 【 ? 第:。十一条? 严禁在城市绿【线内实施挖沙、取土!、填土、排放污【染,物、倾?倒废:弃物等破坏城市【环境和改变》地形:地貌的活动》。。 : 《 第十二条 绿化!视,景,通廊控制范围内【建(构)筑物—建设其体型、—高度、?色彩、风格及建筑】密度等必须》依据城市规》划要求严《格控制 《 : 《 ,。第十:三条: 城市?绿线内?不符合规划要求【的已有建(构)筑】物应:当依:据城市规划有计【划地拆除暂时不能拆!除的只能《维,持现:状或进行不改变【结构、不增》加,面积的简单维—护 《 ,。 第》十四条 附》属绿地的控》制与建?设按照批准的城市规!划和相关规划管理技!术规定执《行, 【 第十五条 城市绿!线一经确定未经批准!不得:变更或调《整, :     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可以对城市绿线提】出变更或调整 【 ,     (一】)城市规划的修编对!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!引起城市绿线的【变化:需根:据新的城市》规划相应变更的;】     (!二):经论证的城市重要】基础设施的布局【穿越或?。占用城市绿》地需作相应调—整的; 【。   ? (三)经批准的】城市公共《。服务设施《建设占用城市绿地】需作相应调整的; ! :     (四【),其他经论《证确有必要调整【城市绿线《的 【 第十六条 【。变,更或调整城》市绿线遵循等—量置换、合理布局】的,原则  【   变《更或调整城市—绿线:必须经城《乡,规,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!后按相?关程序办理 — 第四章  —。城市紫线规划管【理 第《十七条 城市紫线】的确定 —     (一)】编制(修《。编)城市总体规【。划、分区规》划应当明《确城市?的,历史文化街区及历】。史建(构)筑物并确!定其:保护范围; 】     (二)历!。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!围包括历史建(构)!筑物和其风貌—环境所组《成的核心地段以及】为确保该地段的风】。貌及特色的完整【性而必须进行建设】控制的?地区;? 《    (三)历】史建(构)筑物【的保护范围包—括历:史建(构)筑物本身!必要的?风貌协?。调区; 》。。 : 第十八条 !经规:划,确定的历史》。建,(构)筑物应—保持原貌《、修旧如旧核—心地带严禁》进,行一切与保护无关】的建设保护区内新】建建(构《)筑物其修建形式】、高度、体量、色调!必须与历《史保护?区环境风貌相协调 ! 【第,十九条 在城市紫线!范围内禁《止进行下《列,活动   】。  (一)违反保】护规划的《拆除、开发; 】    》 (二)对历史文】化街区传统格局和】风貌构成《影响的大《面积改建;》    【 (三)《损坏或者拆毁保【护规划确定保—护的建(构)—筑物和其他设施; !     【(四)?修建破坏历》史文化街区传统风】貌的建(《构)筑物《和其他设施》; 《     (—五):。占用或?者,。破坏保护规划确定】保留的园林绿—地、水系《、,。道路和古树名木【等;    ! (六)其他对历】。史文化?。街区和?。历史建?(构:。)筑物的保护—构成:。破,坏,性,影响的活动 】 : 第《二十条 城市—紫线内?。的用:地不得?改变用地性质不【得违反法《律法规?、强制性《标准以及批准的【。。规划进行建》设因建设或者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!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!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!关审批?手续:对城市紫线范围内】。不符合?规划:要求:的建(构)筑—物及其他设》施应当限期迁出【 ? 第二十一!条 在城市紫线范】围内新建、改—建建(构)筑物和】其,他设施应当按经【批准的?详细规?划执行;尚无经批准!的详细规划的—必须编制该地—段的详细规》划或城市设》。计 — 第二》十,。二,条 城市紫线—一,经,批准:原则上不得变更或】调整确需对城—市紫线进《行变更或《调整:的,必须由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织具—有相应规划编制【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!。变更或?调整方案经》。专家:论证后报批 】 第二【十三:条 在城市》。紫线:范围内进行建—设活动涉及文物【保护的?。必须符合国家有【关文物保护法—。律、法规的规—定 《 , , 第二十四条】 历史文化》街区和历史建(构】),筑物已不再具有【保护价?值,的必:。。须经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组《织专家论证后—。报批 第》五章  城市蓝线规!划,管理 ? 第二十《五条 城市蓝—。线的确定  ! ,  (一)城市蓝线!应,根据已?审批的各层》次城市规划》所确定的江河、湖】。渠、:水库、城市调蓄水】体等保护范围确定】; 》    (二)城市!蓝,。线,控制范围《应,当包:。括为:保护城市水体—而,必须进行控制的区】域; ?    — ,。(三)城《市,蓝线确定应当—考虑堤防、》防洪、调蓄、环【保和景观等需—要; 【 : 第二十六条— 除水文监测、防洪!要求、环境》保护需要设置的【设施:。外城市蓝线范—围内严禁建设—建(构)筑》物,。对现有?城市蓝线范围内其他!。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!整改;?对不符?。合城市蓝线保—护要求的《建(构)筑物及【其他:。设施应当限期迁出】 ? 第二【十七条 在》城,市蓝:线范围?内禁止下列行为 】 ?    《(一)违反城市【蓝线管理《要求的建《设行为; 》   》  (二)排放污】染物:。、倾倒废弃》物等:污染:城市水体的行—为;  【。   (《三):填埋、?占用:城市水体的行为【;     !(四:)挖取沙《石、土?方等影响防护安全、!破坏地形地貌—的行为?; 《    《 (五)其》他对城市《蓝线:构成:破坏性影响的—行为 】 , 第二十八》条 城市《蓝线一经确定未【经批准不得变更【或调:整 《    《 有:。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可以:对城市蓝线》提出变更或调整【。     (!一)城市规划的修】。。编对城市《用地:布局:的,调整引起城》市蓝线的变化需根】据新:的城市?规划作相应变更【的; 》。     (二)城!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!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!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!调整新扩展区应修】编城市蓝线规划的;!    【 (三)经》论证批准《的城市重要》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施【穿越:或占:用,城市蓝线《相关城市蓝线应【作相应调整的;【 ?     》(四)根据》城,市防:洪排:灌工程建设需—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!调整的?;    】 (五)其他确有】必要调整城》市蓝线的情况发生】时经专家论证—后相关城市蓝线应作!相,。应调整的 】 : 第二十九—条 由城市各层次】的,城,市规划?修编所引起的—城市蓝线变》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!层次的城《。市规划的同时予以】审批 《 《 第三十》条 由其他原—因引起?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!整在具体变》更或调整方案提【出后由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组织专【家论: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! 第六章》  城市黄线规划】管理 第三—十一条 城市黄线的!确定  【   (一)依【据城市总体规划和】各,类,城市:基,。础设施专项规划确】定;: 《  :  (二)》控制范围界定清【晰满:足,规划管理监督的具】体操作; 》  《   (《。三,)城市?。黄线的划定符—合国家?有,关技术标准》、规范? 】第三十二条》 城:市基础设施包—括城市给水设—施、城市排水设施】、,城市环境卫生—设施、城市公共交通!设施、城市供—燃,气设:施、城市《供热设施、城市供】电,设施、城市》通信:设施:。、城市消《。。。防设施、《城市:防洪设施、城市抗震!灾设施以及》对城市发《展全局有影响的其】他城市基《础设施 】 , 第三十》三条 在城市黄【。线范围内禁止—进,行下列活动》     】(一)违反城乡规】划,要求进行建》(构)筑物及其他设!施的建设; 】  : ,  (二)》违反国?家,有关技术《标准和?。规,范,进行建?设;  【   (三》)未经批准改装、】迁移或拆《毁原有城市基础【设施:;  —   (四)其他】损坏城市《基础设施或影响【。城市基础设施安【全和正常运转的【行为 】 第三《十四条? 在城市黄线—范围内新《建,、改:建、扩建各》。类建:(,。构)筑?物,、道路?、管线?。和其他工程设施或】。因其他?特殊情?况需:要,临时:占,用,城市黄线内》土地的应《当依法办理相关【审批手续建》。设单:位应当向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请依》法办理相关审—。批手续 第—七章  监督—与处罚 第三十五!条 城市红线、绿】线、紫线、蓝线【、黄线一经确—定不得?擅自占用如确—需临时?占用必?。须由市?、县人民《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!。定程序?审批临?时占用的地》点、范?围,及时间等并》依法:办理相关审》批手续临时占用期】满应无条件恢复【原状 》 , 第三十六条! 经批准的城—市红线、《绿线、紫线、—蓝线、黄线规—划应:当及时向《社,。会公布接受》社会监督对违—反本办法规》定的行为任何单【位或个人都有—权向有关主管部门】投诉或举报 【 《。 :第,三,十七:。条 对违反》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!为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,规划法?及相关法《。律法规由城市、县人!民,政,府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部门及其—他法定主管部门依法!予以处罚《 第八章 附【 则: 第三十八条 本!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解释权归廊坊!市城乡规划局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