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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】乡,村建设管理》办,法(2006—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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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—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】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!理办法的决定
黑!龙江省人民》政府令? 第13号
! : , 黑:龙江省人民政府关】于修改〈《黑龙江省乡村建【设管理办法〉的决】定业:经二○○六年十月二!十,日省人民《政府第四十二次【常务会议讨论通过】现予发?布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 》 — 》 ? ? , 【 , ? ! : : , — 【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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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 张左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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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【年十月二十日—
:。黑龙江省乡村—。建设:管理办法(20【。06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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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黑《龙江省人民政府令】第1:3号 二○○六【年十月?二十日?)
?第一:。条 为了加强乡村】建设管理创》。造良好的乡村生产和!生活环境促进农村】经济:和各项建《设事业协调发—展根据有关法—律、:法规和国家有关【规定结合我省实际】情况制定本办法 】。
【
第二条— 本办法《。所称乡村《。是指乡人民》政,府所在地的集镇(】不,包括:建制镇下《同)和?。乡、镇?所辖:的村屯?。 ?
】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!政,区,域,内的乡村制定和【实施乡村规划、建】设住宅、公共建【。筑、生?产建筑、基础—设施:以及:管理乡村规划—区内的建筑设施和】村容镇貌必》须,遵守本办法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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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,乡村建设《应当贯彻“全—面规划、正确引【导、依靠群众、自力!更生、因地制—宜、逐步《建设”的方针改造】和新建相《结合:以改造为《主以集镇为重点合理!布局节约用地—统筹安排协》调发展
!。
第—五条 乡村》建设资?金主要?依靠当地发展—经济扩?大积累自筹》解决依法在乡村【收取: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】应当用于乡村基础设!施的维护和建设 】
》
》第六:条 省?。、,市(:行署)、《县(:市)人民《政府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乡村?建设管理工作 【
! 乡(镇)人—民政府统一领—导全面负责本—乡(镇)的乡村【建设管理工作具【体管理事务由乡村】建设管理机构—或建设助理》员负责
! : 省农垦总局】和省森工总局系统的!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分!别由省农垦》总,局和省森工总—局建设行政》管理机?构负责
!。。
第七条】 各级人《民政府?的乡村建《设管理人员有权【凭省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!。查证件对本行政【。区域内的乡村建【设活动进行检查【依法处理违》反,本办法?规,定的行为被检查【者应当如实提—供情况和必要—的资料
】 ,
第八条 !所有乡村《必须制定规》划作为?乡村建设的依据 !。
【 城市规划区【内的乡村制》定和实?施规划应当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规划法的规定执行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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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:乡村规划的》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!则 《
】(一:),从当地的自然环境、!资源条件、历史和现!状等实?际情况出《发并同集体》经济:及农民?生活:水平相适宜;—
《
(】二)以当地的经济、!社会发?展长远?规划:为依:据并:与土:地利用总体规—。划和农业、水利、】环境保护、乡—镇企业、商业等有关!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!调;
】 (三【)有利生产、方便生!活; 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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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—执行:国家:和省制定的有关规程!和,技术经?济指标?
! , 第十?条 乡村规划—分,为乡村总体规划【和集镇、《村屯:建设规划 —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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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:乡,村总:体规:划以乡?。(镇)?行政辖区为》规划范围编制其内】容包:。括乡(镇)行政区域!内集镇和村》屯的布局、性质、规!模、:发展方向、交—通,、供电?。、邮电等生产、生】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绿!化和:主要生产《项目的安排等— :
《 ,
《第十二条 集—。镇、村屯建设—规划:应以乡村总体规划】为依据以集》镇、:村屯建成《。。区及其长远》建,设发展需要的区域为!规划范围编制其【内,容包括住宅、公共】建筑:、生产建筑、—基础设施等各—项建设的布局、用】地,规模、发展》方向和有关》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!建设计划以及重点地!段建设项《目的布置等 —。
— 地》。处洪涝、地震等自】然灾害易发地区的】集镇和村屯应当按照!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!定编制设防规划【或者根据乡村—总体规划进行必【。要的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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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 乡村规划】的编制和审》批,程序
】 (一)乡!村总体规划和集镇】建设:规,划由乡(镇)—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》经乡(镇)人民【代表大?会讨论?。通过报县(》市)人民政府—审批:; ?
】 ,(二)村屯建设【规划由乡(》镇)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经村民代表会【或者:。村民大会讨论通过】报县(?市,)人民政《府审批 —
【。 第十?。四条 乡《村,。规划经批准后—乡(镇)《人民政府公布并作为!。指,导和管理乡》。村建设的法》定文件严格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:得擅自修改和变更 !
》 乡—(,镇)人民政》府,。根,据,乡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变化需对集镇】、村屯?建设规划进行局【部调整的《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!;但涉及集镇和村屯!。的性:质、规划、发展方向!。和,总体布局等》重大:变更的须按原审【批程序?报批:
【
《第十五条《 省、市(行—署)、县(市)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和乡(镇)!人,民,政府对经批准的集镇!、村屯建设规划区内!的土地和建》设活动实行》统一:的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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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在集镇、村【屯,建,设规划区内》进行:各类建设项》。目的:选址定点必须—符合建设规划的要】求,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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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在集镇、村【屯进:行建设的《审批程序 》
— 《(一)需要使用耕地!建住宅?的须经?乡(镇)人民—政府审?核、县级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并出具》选址意见书后方【可依照土地管理【。法规向县(市)【级人民政《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!。用地:经,县,级,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!级人民政府土—地管理部门》划拨土地
】
, 使用原!有宅基地、村—内空闲地和其他【。土地建住宅的由【乡(:镇)级人民政府【根据村庄《、集镇规划和土【地利用规划》批准;?
《
【(二)乡(》镇):村企业?建设项目必须—持县(市《)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批准的】设计任务书或者其】他批准?。文件:向县(市)级人民】政府建设行》政,主管:部门申请《选址定点县(市【)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查《同意:并出具选址意—见书后建设单—位,方可依法向县(市)!级人民政府土地【管理部门《申请用地经县(市)!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!部门划拨土地—;
— 《 (三)乡—(镇)村公共设施、!公益事业建设须经】乡(:镇,。。)人:民政府审核、—县(市)级人—民政府建设》行,政,主,管部门审查》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!。书后建设单位—方可依法向县(市】)级人民政府土地管!理部门申《请用地经县(市)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批准后由土地—管理部门划拨土【。地
】 : :建,设单位或者》个人:。在按上述审》批程序?办理手续后》方可开工《建设
【
《 第十《七条 乡村各项建设!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建!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!每年年底前向—乡(镇)人民政【府提出下一》年建设?项目的申《请由乡(镇)—。人民:政府汇总平衡提【出年度建设指—标报县(市)人民政!府批准后实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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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八条 经—批准施?工的建设项目其内容!、,。规模、?位置、标准》(不包括装饰标准)!等不得擅自改变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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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《条 乡村建》设必须执行环境保】护的法律《、法规、《规章和有关》规定乡(镇)、村】工业建设项目—必须执行防》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!工,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工、《同时投产使》用的:规定
】
第二【十条 乡村》。建筑设计应当贯彻】。适用、安全、经济】、美观的原则符合】国家和地《方有关节《约土地?、能源、材料及抗】御灾害的规定—并注意?体现时代特点—、地方特色和民族】风格 《
【 :第,二十一条《 下列?乡村建?设项:目须经取《得设计证书的设计】单位设计或采—用,经设计主管部—门,批准:的通用设计图纸【、标准图纸》 ,
【 : (一?。)二层及二层以【上住: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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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跨《。度,、跨径或者高—度超:出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!。定范围的公共建【筑、生产建筑和基础!设,施; 《
【 (三《)砖混、《钢混、?钢结构的房屋—、构筑物和主要建筑!构配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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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二十二条》 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更—改允许?采用的设计》图纸如需《。。变更须征得》原设计单位同—意
! ?。禁止向乡村出售、】转让无证设计—的图纸?和未:经设计主管部—门批准的《通用:设计图纸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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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三条? 在乡村承担建设】任务的施工、开发】企业和个体建筑户必!须持有资质证—书、:营业执照和有关文】件并按批准》的等:级资格和经营范【围承担相应的—乡村建设施》工和开发任》务 :
! ,第二十四条 承担乡!。村建设项目》施,工任:务的建筑企业和个】体建:筑户应当按照有关的!技术规程《进行施工《确保施工质量不【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!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! : ,
《 本办—法第二十《。一,条,所列各项建》。设项目质量必—须经县(《市)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组织检查核定;其】他工程质量须经【乡村建设管理—。机,构或建?设助理?员,检查核?定
【
第—二十五条 县(【市)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和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当建《立,健全乡村建》设档案建设中形成】的规划图纸》、设计图纸、施工记!录、工程质量—检查:核定书、房产证照底!。卡、:基础调查资料和【。有关文?。件等应当及时整理】归档不得损坏—、散失或据为个【人所:有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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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六条《 集体土地》的房屋实行》产权登记制度—原,有房屋的产权所有】者须持村民委—员会证明等合法证件!;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房屋》的产权所有者—须持:。选址意见书、乡(】镇,)人民政府审—批意见和土地使用证!书到房屋所》在乡:(镇)人民》政府申请产权登【。记领取县(市)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颁发?的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统一印制的集体土】地房屋权属证书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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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买卖、继承、—赠与、分割、交【换房屋有关当事人须!持集: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!、土地使用证等有】关证件经房屋所在】地的乡(镇》)人民政府审核同意!后分别?到县(市)人民【。政府土地行政主【管部:门,和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办理土地【使用权和房屋产【权,变更手续 —。
《 集—。体土:地房:屋的租赁管》理办法由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制定 !
— :第二十七条》 乡(镇)》人民政?。府和:有关部?门应当加强对集镇、!村屯建设的住—宅、公共《。建筑、生产建筑【、基础设施等—建,筑设施的《管理和保护任—何单位和个》。人,不得破坏和非法占有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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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。 乡(镇)人—民政府?和有:关部:门应当采取措施【保护乡村饮》用水:源改善居民饮水【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!国家规定的生活【饮用水标《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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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九条 乡《村居民在集镇、【村屯建设规划区内】。采石、取土应当【遵守有关法律—、法:规的规定在村民【委员会指《定的地点进》地不得随意破—坏地形地貌 【
《
》。第三十?条 乡村居民应【当按照乡村》规划的要求》植树造林美化环【境
【 乡村居民!。应当:在,指,定地:点堆放垃圾、柴草】和粪肥自觉维护村】容镇貌和环境—卫生
!
《第三十一条 —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给予以【下处:罚 《
《 : (一《)违反?第十六条、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】乡(镇)人民政【府,或县(市)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,止建设对严重影响】乡村规划《的责令限期拆除【或没收其违章建筑;!对影响乡村规—划,尚可采?取改正措《施的责令限期—改正并可以视—情节轻重对违章个】人处以违建项—目每平?方米一至《五元的罚款对违章单!位处以违建工程【造价1~5》%,%,的罚款对《违反土地管理等其】他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!处罚:; ?。
? , , ?。 (二?)违:。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!环境保护《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!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予以处罚; 【
《 (—三):违反第二十一—条、第二十二条【、第二十三》条、第二十》。四条规定的由县(市!)建设行政主—。管,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!关建筑工程质—量监督?和建筑?市,场管理的规》定予以处罚》乡(镇)人》民政府可以》提出处罚建议; 】 :
: ? (四》)违反第二》十六条?第一:、二款规《定的由乡(》镇)人民政府责令】限期补办有关—手续逾?期不办的处以十【元至三十元的罚款】;
》
, , (—五)违反第二十七】。条、第二《十九条规《定,的由:。乡(镇)人民政【府责令有关责任者限!期改正、恢复原【状或者赔偿损失;】逾期不执行的提请】有关部?门按有?关法:律、法规的》规定予以《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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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。三十:二条 罚没款全部】上缴同级《财,政,
》
—第三十三条 被处】罚单位和个》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!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复议法的》有关规?定向作出处罚决【定,。机关的上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】或者向人《民法院起《诉;在法定期—限内不提起诉—讼又不履《行行:政,处,罚决定?的作出处罚决—定的机关可以申请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!者依法强制》执行 》
:。 ?
第三!十四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《的乡村建设管理人】员玩忽?。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、《贪污受贿《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主—管部:门给予行政处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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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五条 【拒绝:、阻碍乡村建设管】理人员?依法执行职务的【提请有关部》门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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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六条— ,在,。城市规划区》以外的?农,、林、?牧局、?场部及?所,辖居民?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!
!。 第三十《七条 本办法自【一,。九九一年十》月一日起施》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