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黑龙江省乡》村建设?管理:办法(2《006?年修订)《
黑龙—江省人?民,政,府关:于修改黑龙江省【乡村建设管理办【法的决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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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《省人民政府令 【第13号《 ,。
》 :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!于修改〈黑龙江省】。乡村建设管》理办法〉的决定业经!二,○○六年十》月二十日《省人民政府第四十】二次常务会议—讨论通过现予发布】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。 ? — ? 《 】 ? : 【。 : ! ? : 】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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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长 《张,左,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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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○○?六年十月《二十日
黑龙江】省乡村建设》管理办法(》2006年修订【)
【(黑:龙江省人民政—府令第13号 二】○○六年十月二【十日)
第—一,条,。 ,为了加强乡村—建设:管理:。创造:良好的乡村生产和】生活环境促进农【村经济和各》项建设事业》协调发展根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—国家有关规定结合】我省实际《情,况制定本办法—
! 第二《条 本办法所—称乡村是指乡人民政!府所:在地的集镇》(不包括建制镇下同!)和乡?、镇所辖的》村屯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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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条 《凡在:本省行政区域内【的,乡村制定和实施【乡村规划、》建设住?宅、公共建筑、生】产建筑、基础设施以!及管理乡村规划区】内的建?筑,设施和村容》镇貌必须遵守—本办: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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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乡村建设应当贯】彻“全面《规,划、正确引导、【依,靠群众、《自,力更生、因地制【宜、逐步建》设”的方针改—造和新建相结合以】改造为主以集—镇为重点合》理布局节约用地【统筹安?排协调?发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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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乡村建设资金主要依!靠当:。地发展?经济扩大积累自【。筹,解决依法在》乡村收取《的城市维护》建设税?应当用于乡村基础设!施的维护和建—设
》
》 第六条 —省、市(行署)、县!(市:)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的—乡村建设管理工作】
】 ,。 , 乡(镇)人民【政府统?一,领导全?面负责本乡(镇)的!乡,村建设管理工作具】体,管理事务由乡—村建设管理机构【或,建设助理《员负责
【。
省】农垦总局和省—森,工总:局系统的乡村建【设管:理,。。工作分?。别由省农垦总局和】省森:。工总:局建设行《政管:理,机构负责 —
】 第七?条 :各级人?民政:府的乡?村建设管理人员【有权凭省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颁发的检查证】件对本行政区域内】的乡村建设活动进】行检查依法处理违】反本办法规定的【行为被检查》者应当如实提供情】况和必要的资料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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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所?有乡村必须制定规】。划作为乡村建设【的依据?
【 : ,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!村制定和实施规划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】共和:国城市规划》法的规定执行 !
】第九条 乡村规划】的编制应当遵—循下列原则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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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从当地的自然环】。境、资源《条件、历史和现状】等,实,际情况出发》并同:。集体经济及农民【生,活水:平相适宜; 【
— (二)以当】地的经济、社会发】展长远规划为依据】并与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和农业、】水利、环境》保护、乡镇企业、商!业等:有关部门的专业【规划相协调; !
》 (三》)有: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】;
! (四)执行】国家和省制定的有】关规:程和技术经济—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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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条 ?乡村规?划,分为乡村总》体规:划,。。和集:镇、村屯建设—规划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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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乡!村,。。。总体规划以乡(【镇)行政辖区为规】划范围编制其内容包!括乡(镇)行—政区:域内集镇《和村屯?的布局、性质—、规模、发展方向】、交通、供电、【邮电:等生:产、生活服务设施】的配置绿化和主要生!产项目的安排—等
!
第十二条 】集镇、村屯》建设规划《应以乡村总体—规,划为依据以集—镇、村?屯建成区及其长远建!设发:展需要的区》域为规?划范围编制其内容包!。括住宅?、公共建筑、—生产建筑、基础设施!等各项建设的布局】、用地规模、发展】方向和有关》的技术经济指标近】期建设计划以及【重,。点地段建设项目的】布置等
】 地处洪!涝、地?震等自然《灾害易发地区的【集镇和村屯应当按】照国家?和地方的有关规【定编制设防规划或者!根据乡村总》。体规划进行必—要的调整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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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三条 乡《。村规划?的编制和审批程【序, ?
— (一)》。乡村:总体规?。划和集?镇建设规划由乡(】镇):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经乡(《镇)人民代》表大会讨论通过【报,县(:市)人民政府审批】;, ?
: —。(二)村《屯建:。设规划由《乡(镇)人》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!民代表?会或者?村民大会讨论—通过报县(市)【人民政?府审批
【
》 :第十四条 乡村规】划经批准《后乡(镇)》人民政府公》布并作?为指导?。和管理?乡村建?设,。的法定文件》严格执行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修改和变》更
!。 乡(》镇)人民政》府根据?乡村:经济:和社会发展变化需对!集镇、村屯建设规】划进行局部调整【。。的应报原《批准机关备》。案,;但涉及集镇和【村屯:的性质、规划、发展!方向和总《体布局等《重大变更的须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】
】
: 第十五条 省、市!。(行署)、县(市)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和乡(?镇)人民政府对经批!准的:集镇、村屯》建设规划区内的土】地和建设活动实【行统一的规划管【理
】 : :。在集镇、村》屯建设规《划区内进行各—类建设项目的选【址定点?必须符?合建设规划的—要求
】
:。
: 第十?六条 在集镇、【村屯进?。行建设?的,审批程序 —
:
? , ?(,一)需要《使用耕地建住宅的】须经乡(镇)人【民政府审《核、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审查同?意并出具选》。址意见书后方可依】照土地管理法规向】。县(市)级人民政府!土,地管理部门》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!政府批?准,后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土地管理部门】划,拨土地 —
》 , 使用原有宅【基地、村《内空闲地和》其,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!(镇)级人民政府】根据村庄、集镇规划!和土:地利用?规划:批准;
! 》(二)乡(镇)村】。。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持!县(市)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批准?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!他批准文《。件向县?。。(市:。)级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申—请选:址定:点,县(:市):级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审查同意并【出,具选址意见》书,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!向县(市)级—人民政府土地管【理部门申请用地【经县:(市)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批准?。后由土地管理部【门,划拨土地《; ?
》 (三—)乡(镇)村公【。共设施、公》。益事业建设须经【乡(镇)人民政府】审核、县(市)级人!民政府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并出具选址意【见书后?建设单位方可—依,法向县(市)级【人,民政府土《。地,。管理部门申请用地】经县:(市)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批准后由】土,地管:理部门划拨土地【
! 建设单位或者】。个人在按上述审【批程序办理手续【后方可开工建—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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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,十七条 乡村各项】建设:。应,当有计划地进行【建设单位和个人【应当在每《年年底前向乡—(镇)人《民,政府提?出下一年建》设项目的申请由【乡(镇?),人民政府汇》总平衡提出年度建】设指标报《县(市?)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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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第十八条 经—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!其,。内容、规模、—位置、标准(不包括!装饰标准)等不得擅!自改变?
! 第?十九:条 乡村建设必须执!行环境保护的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和—有关规定乡》(镇)、村工业建】设项目?必须执行《防治污染的设施【与主体工程》同时设计、》同时:施工、?同时投产《使用的规定 — ,
【 第二十条 【。乡村建筑《设,计应当?。。贯彻适用《、安全、经济、【美观的原则符—合国家和《地方有关节约土地、!能源、材《料及:。抗御灾害的规—定并注?意,体现:时代特点、》地,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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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下列【乡村建设项目—须经取得《设计证?书的设计单位—设计或采用经设【计主管部《门批准的通》用设:计图:纸、标?准图纸 》 ,
】(一)二层及二层】以上住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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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】跨度:、跨径或者高度超出!省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:门限定范围》的公共建筑、—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!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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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》砖混、钢混、钢结】构的房屋、》构,筑物和主要建筑【构配件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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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。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!允许采用《的设:。计图纸如需变—更,须,征得原?设计单?位同意 》
!。禁止:向乡村?。出售、转《让无证?设计的图纸和未经设!计主管部门批准【的通用设计图—纸 《。
第!二十三条 在乡【村承担建《设任务的施工、【开发企业《和个体建《筑,户必须持《有资质证《书,、营业执照和有【关文件?并按批准的等级资格!。。和经:营范围承担相应的】乡村建设施》工和开发任务 】
!。第二十四条 承担乡!村建设项目施—工任务的建筑企【业和个?体建筑户应当按【照有关的技术规【程进:。行施工确保》施工质?量不得使《用质量不《合格的建筑构件和建!筑材料 《
》 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!列各项建设项目【质量必须经县(【市,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组织检查核定;【其他:工程质量须经乡村建!设管理?机构或建设助理员检!查核定?。。 ,
】 第二十》五条 县(市)建设!。行,政主管部门和—乡(镇?)人民政府应—当建立健全乡村【建设档案建设中形成!的规划?图纸、设计图纸、】施工记录、工程质】量检查?核定书、房产证照】。底卡、基础》调查资料和》有关文件等应当【及时整理归档不得】损坏、散失或据为】个,人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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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六条 集体土地】的房屋实《行产权登《记制度?原有房屋的产权【所有者须持村民委】员会证明等合法证件!;新建、改》建,、扩建房屋》的产权所有者须持】选址意见书、乡(镇!)人民政《府审批意《见和土地使用证书】到房屋所在乡—。(镇)人民政府申请!产权:登记领取《县(:市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颁发的省建设行!。政主管?部门统一《印制的集体土地【房屋权?属证:书 ?
【 买卖、继承、】赠与、分割、交【换,房屋:有关:当事人须持集体土】地房屋?。。权属证?书、土?地使用证等有关【证件经房屋所在【。。地,的,乡(镇)人民政府】审核:同意后分别到县【(,市)人民政》府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和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!地使用权和》房屋产权《。变更:。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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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集体【土地房屋的租赁管】。理,办法:由,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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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七条 乡(镇)!人,。民政府和有关部门】应,当,。加强:对集:镇、村屯建设—的住宅、公》。共建筑、生》产建筑、基》础设施?等,建筑设施的》管理:和保护任何单位【和个人?不得:破坏和非法占有【
! 第二十八条【。 乡(镇)人民政府!和有关部门应当采】取措施保护乡村饮用!水源改善居民饮水】条件使水质逐步达】。到,国家规?。定的:生活饮?用水标准 —
【 第二十九条 】乡村居?民在集镇《、村屯建设规划【区内采石、取土应当!遵守有关《法,律、:法规:的规定?在村民委员会指【。定的地点进地—不得随意破坏地形】地貌
】
《 第三十《条, 乡:村居民?应当按照乡村规划】的要:求植:。树造林美《化环境 《
— ? 乡村居民应—当在指定《地点:堆放垃圾、柴草和粪!肥自觉维护》村容镇貌和环境卫】生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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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!条 违反本》办法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给《予以下处罚 —
】 (一)违—反第十六条》、第:十八条规定的由【乡,(,镇):人民政府或县(市)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,责令: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!乡村规划的》。责令限?期拆:除或没收其》违章建筑;对影响】乡村规划尚可采【取改正措施》的责令限期改正【。并可以视情节轻【重对违章个》人处以违建项目每】平方米一《至五元的《罚款对违《章单位处以违建工程!造价1?~5%%的罚款【对违反土地管—理等其他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由有》关部门依法处罚【;
【 (二【)违:反第十九《。条规定的由环—境保护部门按环境】保,护的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章予以处罚; !
】 (三?)违反第二》十一:条,、第二十二条—、第二十三条、第】二十:四条规定的由县(市!)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依》照,国家和?省有关建筑工—程质量监督和建筑】市场管理《的规定予以处—罚乡(镇)人民【政府可?以提出处罚》建议;
!。 ? (四)违—反第二十六》条第一?、二款?规定的由乡(镇【)人民政府责令限】期补办有关手续逾】期不办的处以十元】至三十元的罚款;】 ?
(!五)违反第二—十,七条、第二十九条规!定的由乡(镇—)人:。民政府责令有关责】任者限期改正、【恢复原状或者—赔偿:损失:;逾期不执》行的提请有关部门】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:定,予,以处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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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三十二条 罚没款】。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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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】 被:处,罚单位?。和个人对行政—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以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。行政诉讼法和—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行政《复议:法的有关规定向【作出:处罚决?。定机关?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!议或者向《人民法院起》诉;在法《定期限内不提—起诉讼又不履—行行政?处罚决?定的作出处罚—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或,者依法强制执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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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四条 各】级人民政府的—乡村建?设管理人员玩—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、贪污受贿【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部门给予》行政处分 — ,
第!三十:五条 拒绝、阻碍乡!村建设管理人员【依法执行《职务的提请有关部门!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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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六?条 在城市规划【区以外的农、—林、牧局、场—部及所?辖居民?点参:照,本办法执行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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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。十七条 《。本办法自一九九一】年十月一日起施【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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