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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》龙江:省乡村建设管理【办法(2006年修!订)
黑【。龙江省人民政府关】于修改黑龙江省乡】村建设管理办—法,的决:定
黑龙江省【人民政府令 —第,13:号
》 黑龙江省人!民政府关于修改【〈黑龙江省乡村建】设管理办法》〉的决定业经—。二○○六年十月【二十:日省人民《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!会议讨论通过现予】发布自发《布之日起施行 ! 《 】 《 —。 ? 《。 》 ! 【 ! ?。
》省长: 张左己
【。 :。二○○?。六年:十月二十《日
黑龙》江省乡村《建设管理办》法(200》6年修订)》
(【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!第13号《 二○○六年十【月二十日)
【第一条? 为:了加强乡村建设管理!创,造良好的乡村生产】和,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!济,和各项建设事业协】调发展根据有关【法律、法规和国【家有关规定结合【我省实际情况—制定本办法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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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本办法所》称乡村?是指乡人民政—府所在地《的集镇(不包—括建制镇下同)和乡!。、镇所辖的》村屯
】
第三条】 凡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的乡村】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!、建设住宅、公【共建筑、《生产建筑、》基础设?施,以及管理乡村规划区!内的建筑设施和【村容镇貌必须遵守】本办法?
】
第《四条 乡村建设应】当贯彻?“全面规划、—正确引导、依靠群】众、自力更生、【因地制宜、逐步建】设”的方针改造和】新建相?结合以?改,造为主以《。。集镇:为重点合理布—局节:约用地统筹安排协】调发展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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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?条 乡村建设资金主!。要依:靠,当地发?展经济扩大》积,累自筹解决》。依法:在乡村收取》的城:市维护建设》税应:当用:于乡:村基础设施的维护】和建设
!。 ,
《第六条 省、市(】行署)?、县(?市)人民政》。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乡村:建设管?理工作 》
!乡(镇)人》民政府统《一领导全面负—责本乡(镇)—的乡村建设》管理工作《具体管?理,事务由乡村建设管】。理机:构或建设助》理员负责
】
【省农垦总《。局和省森工总—局系统的乡村建【设,管理工?作分:别由省农垦总局和】。省森工总局建—设行政管理机构负】责
— :。
第》七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的乡村建设】管理人员有权凭省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!的检:查证件对本行政区域!内的乡村建设活【动进行检查依—法处理违反本—办法:规定的行《为被检查者应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!要的资料 —
【 , 第八条 所有【乡村必须制定—规划作?。为乡村建设的—依据:
《
, : 城市规【划区内的乡村制【定和实?施规划应当按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城市【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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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九条: 乡:村规划的编制—应当遵循下列—原则
【 —(一)从《。当地的自然》环境、资源条—件、历史和现—状等实?际情:况出发?并同集体经》。济及农民生活水平相!适宜;
! (二)以!当地的经济、社会】发展长远《规划为?依据并与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农【业、水利、》环境:保护、?乡镇企业、商—业等有关部门的专】业规:划相:协调;? :
《 》(三)有利生产、】方,。便生活; —
《 : : (四)执行国家和!省制定的有》关规程和技》术经济?指标 《。
《
第十【条 乡村规划分为乡!村总:体规划?和集镇、村屯建设】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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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乡村》总体规划以乡(镇】。)行政辖《区为:规划范围编制其【内,容包:括乡(?镇):。行政区域内集镇【和村屯的布局、性】质、规模、发展【方向、交通、供电】、邮电等生产、生活!服务设?施的配置绿》化和主要生产—项目:的安排?等, : ,
】第十二?条, ,集镇、?。村屯建设规划应以乡!村总体规《划为依据以集镇【、村屯建成》区及:其长远?建设发展需要的区域!为,规,划范围编《。制其内容包括住【宅、:公共:建筑、?生产建筑、基—础设:施等各项建设的【布局、用地规模、】。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!术经济指标近期建】设,计划以及《重点地段建》设项目的《布置等 —
地!处洪涝、地震—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!的集镇和村》。屯应当按照国家和地!方的:有关:规定编制设》防规划或者根据乡村!总体:规划进行《必要的调整》
! , 第十?三,条, 乡村规划的—编制和审批程序 !
!(一)乡村总体【规,划,和集镇建《设规划?由乡:(,镇,)人:民政府?。组织编制经乡(镇】)人民代表大—会讨论通过报县(市!)人民政府》审批:;
】。 (二)【村屯建设规划由乡(!镇)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经村民代表会或】者村民大会讨论【通过报县(市)人民!政府:审批: ,
【
第《。十四条? 乡村规划经批准】后乡(镇)》人民政府公布—并作:为指导和管》理乡村建设的法【定,文件严格执行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擅,自修:改和变更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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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乡(镇)人民政】府根据乡村经济和社!会发展变化需—对,集镇:。、村屯建设规划进行!局部调整的应报原批!准机关备案;但涉及!集镇和村屯的性质、!规划、发《展,方,。向,和总体?布局等重大变更【的须: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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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五条 省、市(【。行署)、《县(市)建设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和乡(镇)【人民政府对经批准】的集镇、村》。屯建设规划区内【的土地和建设—活动实?行,统,一的:规划管理 【
? 在集镇、!村屯建设规》划区内进行各—类建:。设项目的选》址定点必须符合建设!规划的要求 —
》
第十六】条 在?。集镇、村屯进行【建,设的审?批程序
! : (一)—需要使用耕地—建住宅的须》经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核、县级】人,民,政府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审查同意并》出具选址意见—。书,后方可依《照土地管《理法规向县(—市,)级人民政府土【地管:理部门申《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!政府土地管理部门】划拨土地 —
《 使用原有!宅基地、《村内空闲地》和其:他土地建住》宅的由?乡(镇)《级人民政府根据村】庄、集镇规》划和土地利用—规划:批准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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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》)乡(镇)村企业建!设项目必须持—。县(市)《。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批准—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!他批准文件》向,县(市)级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选址—定点县(市)级【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查同意并出具选【。址意见?书后:建设单位方可依【法向县(市)级人】民,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!请,用,地,经县(市)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批【准后: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!土地;
! ? (三)乡(【镇)村公共》设施:、公益事业建设须】经乡(?镇)人民政府—审核、县(市)级人!民政:府建设行政》。主,管部门审查》同意并出具选址【意见书后建设单位】。方可依法向县(市】)级人民政府土地管!理部门申请》用地经县(市—)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批准后由土地管理】。部门划拨土》地, :
】 建设?。单,位或:者,。个人在?按上述审批程序办】理手:续后方可《开工建设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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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《条 乡村各项建设应!当有:计划地进行建设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!年年底?前向乡(《镇)人?。民政府提出下一【年建设项目的申请】由乡(镇)人民【政府汇?总平:衡,提出年度建设指标报!县(市)《人民政府批准—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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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条 经批》准施:工的建?设项目其内容、【。规模、位置》、标准(《不包括装饰标准)等!不得擅自改变 】
《。 ,
: 第?十九:条 乡村建设—必须:执行环境保护—的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和有关规定乡(】镇)、村《工业:建设项?目必:须执行防治》污染的设施与主【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,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!使用的规定 【
【 , ,第二十条 》乡村建筑设计应当】贯彻适用、安全【、经济、美观的原】。则符合国家和地方】有关节约土地、【能源、材料及抗御灾!害的规?定并:注意:体现时代特点、【地方特色和》。民族风格
】
第】二十一?条,。 下列乡村建设项目!须经:取得设?计证:书的设计单位设计】。或采:用经:设计主管部门批【准的:。。通用设计图纸、【标准图纸
!。 (【一)二层及》二层以上《住宅;
【
: (二【。)跨度、跨径或者】高,。。度超出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定!范围的公共建—筑、生产建筑和基础!设施:;
— —(三)砖混、钢【混、:钢结构的房屋、构筑!物,和主要建筑》构配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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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擅—自更改允许采用的设!计图纸如需变更【须征得?原,设计单位同》意
【 》禁止向?乡村:出售、转《让无证设计》的图纸和未经设计】主管:部门批准的通用设】计图纸?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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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三条》 在乡?村承担建设》任务的施工、开发】企业和个体建筑户必!须持有?资质证书《。、营业执照和有【关,文件并按批》。准的等级资》格和经营范围承担相!应的乡村建》设,。施,工和开发任务 【
】 第二十》四条 承担乡村【建设项目《施工任?务的建筑企业和【个体建筑户应当按】照,有关的技术规程【进行施工《确保施?工质量不得》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!筑构:件,和建:筑材料 《。 ,
【。 本办法第二【十一条所《。列各项建《设项目质量必须经】县(:市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检》查核定?;,其他工程质量须经】乡村:建设管理《机构或?建,设助理员检查核【定
】
: , ,第二:十五条 县(市【)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和乡(镇)》人民政府应》当建立健全乡村【建设档案《建设中形成的—。。规划图纸、设计图】纸、施工《记录、工程质量【检,。查核定书、房—产证照底卡、基础调!查资料和有》关文件等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!得损坏、散》失或据?为个人?所有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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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六条 集!体土地的房屋实行产!权登记制《度原有房屋》的产权所有者须持】。村民委员会证—明等合法证件;【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!屋的产权所有—者须持选址意见书】、乡:(镇)人民》政府审批《意见和土地使用证书!到房屋?所,在乡(镇)人民政府!申请产权登记领【取县(市)建设【行,政,。主管部门颁发的省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统一印制的—集,体土地房屋权属【证书 ? :
买!卖、:。继承、赠与、分【割、交换房》屋,有关当事《人,须持集体土地房屋】权属证书、土地【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经!房,屋,。所,在地:的乡(镇)人民政府!审核同意后》分别到县(》。市,)人民政府》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和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办理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】产权变?更手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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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集体》。土地房屋的租—赁管理办法由—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制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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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七条 乡(镇!)人民政府和有【关部门应当加强对】集镇、村屯建设的住!宅,、公共建筑、生产建!筑、基础设施等【。建筑设施的管理和保!。护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破《坏和非法占有 【
》 ,
:。 第?二十八条 乡(【镇)人?。民政府和有关—部门应当采取措【施保护乡村饮用水】。源改善居《民饮: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!到国家规《定的生活饮》用水标?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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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九条 乡村居】民在:集镇:、村屯建《设规划区内》采石、取土应当遵守!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在村民委】员会指?定的地点进地不得随!意破坏地形地—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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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条 乡村居民应当】按照乡村《规划的要求》植树造林《美化环境 【
】乡村居民应当—在指:定地点堆放垃圾、柴!。草和粪肥自觉维护村!容镇貌和环境—卫生
【
第三】十一条 违》反本办?法有下列行为—。之一的给《予以下处罚》
! (?。一)违反第十六条】、第十八条规定的】由乡:(镇)?人民政?府或县(市)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停止建】设对严?重影响乡村规划【的责:。。。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其!违章建筑;对影响】乡,村规划尚《可采取改《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!正并:可以视?情节轻重对违章【个人处以违建项目】每,平,方米一至五》元的罚款对违章【单位处以违建工程】造价:1,。~5%%的》罚款对?违反土地管理等【其他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的》由有关部门》依法处?罚; 《
》 , (二》)违反第十九条规定!的由环境《保护部门按环境【保护的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予—以处:罚;:。
》 《 (三)违反第】二十一条《。、第二十《二,条、:第二:十三条、第二—十四条规定的由县(!市,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依照国家》和省有关建筑工【程质量?监督和?建筑市?场管理的规》定,予以处罚乡(镇)人!民政府?。可以提出处罚建议】;
】 《(四)违《反第二十六条—第一:。、二款规定的—由乡(镇)人民政府!。责令限期补》办,有关手续逾》期不:办的处以十》。元至三十《元,的,罚款;
】 , 《 (五?),违,反第二十七条、第】。二十九?条规定的由乡(镇】)人民政府责—令有关责任者限期改!正、恢复原》。状或者赔偿损失【;逾期不执行—的,。提请有关部门按【有关法律、法—。规的规定予以—处罚 ? ,
》
第三—十二条 《罚,没,款全部上缴同级【财政: ,。
【
第三》十三条 被处罚单】位和个?人对行政《处罚:决定:不服的可以依照中】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诉【讼法和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行,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!向,作出处罚决定机【关的上一级》机关申请《。复议或者向人—民法院起诉》;,在法:定期限内不提起诉】讼又不?履行行政处罚决【定的作出处》罚决定的机关可【以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或者依】法强制执行》
— 《
第三十四!条 各级人民政【府的乡村《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!守、滥?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、贪污受贿【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】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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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五条 拒绝、】阻碍乡村《建设管理人员—依法:执行职务《的提请有关》部门依?法,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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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六—条 在?。。城市规划区以—外的农、林、牧【局、场部及》所,辖居民?点参:照,本办法执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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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七条 本办【法自:一九九一年十月【一日: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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