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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!省乡村建设管—理办:法(2006年【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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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人【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!江省乡村建设管【理办法的决定
黑!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!第1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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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黑龙江省人民【政府关于修》改〈黑龙江》省乡村建设管理【办法〉的决定—业经二?○○:六年十月二十—日省:人,民,政府第四十二次【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!予发: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 , 》 《 【 》 【 】 , 《 !。 】 】
省长 张左】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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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十!月二十日
—黑龙江?省乡村?建设管理办法—。(2006年修订)!
(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!第,13:号 二○《○六年十月二—十日)
》。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!村建设管理》创造良好《的乡村生产和生活环!境促进农村经—济和各项《建设事业协》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国家—有关规定结》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!本办法 《。
】 第二条 —本办法所《称乡村?是指乡人民政府所】在地的集镇(不包括!建,制镇下同《)和乡、《镇所辖的村屯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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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,凡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的乡村》制定和实施》乡村规?划、建?设,住宅、公共建—筑、生?产建筑、基础设施以!及管理乡《村规划?区内的建筑设施和】村容:镇貌必须遵守本办】法 《
— 第四条 —乡村建设应当贯【彻“全面规划—、正确引导、—依靠群众、自力更生!、因地制宜、逐步】建设:”的方针改造—和新建相结合以改】造为主以集镇—为重点合理布局【节约用?地统筹安排协—调发展 》
!第五条 乡村建【设,资金主要《依靠当地发展—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!决依法在《乡村收?取的:城市维护建设税【应当用于乡村基【础设施的维护和【建设
】 ,
,
第《六条 省、市—。(行署)、县—(市)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! :
: 乡(镇!)人:民政府统一领导全】面负责本《乡(镇)的乡—村建设?管理:工作具体管理事【务由乡?村建设管理》机构或建设助—理员负责 【
【 省:农垦总局和》省森:工总局?系统的乡《村建设管理工作分别!由省农垦总局和省】森,工总局建设行政管理!。机构负责 》
《。
—第七条 各级人【民政府的乡村建设】管理人员有权凭省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!发的检查证件对【本行政区域内的乡】村,建设活动进行检【查依法处理违—反本办法规》定的行为被检查者】应当如实提》供情况?和必要的资》。料
》
— 第八条《 所有乡村必须【制定规划作为乡村】建设的依据 】
,
》 城市《规划区内《。的乡村?制,定和实施规划应当按!照中:华人民?。共和国城市规—划法的规定执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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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乡村规划》的编制应当》遵循下列原则 】
】 (一)从当—地的自然《环境、资源条件、】历史和现状等实【际情况出《发并同集体经济及】农民生活水》平相适?宜,; 《
《。 (二)【以当:地的经济、社会发】展长远规划》为依:据并与土《地利用总体》规划和农业、水【利、环境保》。护、乡镇企业、商】业等有关《部,门的专业规划相协】调;
! (三—)有利生产、方便生!活,;
!。 (四)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】的,有关规?程和:技术经济指标 】
!第十条 乡》村规划分为》。。乡村总体《规划和集镇、村【屯建:设规划?
《
第】十一条 乡村总体规!划以乡(镇)—行,。政,辖区为?规划范围编制—其内容包括乡—(镇)?行政区域内》集镇和村屯的—布局、性质、规模、!发展方向、交通、】供电、邮《电等生产、生活服务!设施的配置》绿化和主《要生产?项目的安排等 】。
》
? 第十?二条 集《镇、村屯建设规划应!以,乡村总体规》。划为依?据以集镇、村屯【建成区及其长远建设!发展需要《的区域为《规划范围编制其内】容包括住宅、公共建!筑、生产《建筑、基础设施【等各项建设的布局、!用地规模、》发展方向《和有关的技》术经济指标近—期建设计划以及重点!地段建?设项:目的布置等 —
— 地》。处洪涝、地震等自然!灾害易?发地区的集镇和村】屯应当按《照国家?和地:方的有关规定—编制设?防规划或者根—据,乡村总体规划进行必!要的调整
】
— 第:十三条 乡村—规划的编制》和,审批程序《
! (一《)乡村总体》规划和集镇建设【规划由乡《(镇)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经《乡(镇)人》民代表大会讨论通】过报县(《。市):人民:政府审批《;
! (二)村屯建!设规划由《乡(镇)《。。。人民政府组》织编:制,经,村民代表会或者【村民大会讨论—通过报县(市—)人民政府审批 !
? :
第十四【。条, 乡村规划经—批,准后乡(《镇,)人民政府公布并】。作为指导和管理乡村!建设的法定文件严】格执行?任何:单位和?个人不得《擅自修改和变更 !
《 乡(镇)!人民政府根据—乡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:变化需对集》镇,、村屯建《设规划进《行,局部调整《的应报原批准—机关备案;但涉【及,集镇和村屯的性质】、规划、发展—方向和总体》布,局等:重,大,变更的须按原审【批程序报批 【
》
? 第十五条》。。 省:、,。市(行署)、县【(市)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和乡(】镇,)人民政府对—经批准?的集镇、村屯—。建设: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!设活动实行统一【的规:划管理
!。 》在,集镇、村屯建设规】划,区内:进行各类建设项目】的,。选址定?点必须符合建设【规划的要求 — , ,
《
第十—六条 在《。集,镇、:村,屯进行建设的—。审批程序
】。
, ? (一)需要】使,用耕地建住宅的须经!乡,(镇)?人民政府审》核、县级人民政【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审查【同意并出《具,选址意见书后方可】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向!县(:市)级人民政府土地!管理部门申请用【地经:。县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后由》县,级,人民政府《土地管理部门划【拨土地
! 》。使用原有宅基地、】村内空?闲地和其他》土地:建住宅的由乡(镇】。)级人民政府根据村!庄、集镇规划和土地!。利,用,规划批准《;, ?
— (二)乡(【镇,)村:企,业,建设项目必须持县(!市):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批准的设计任务【书或者其他批准【文件向县《(市)级人》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选址【定,点县:(市)级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!出,具选:址意:见书后?建设单位方可依法】。向县(?市)级人民政府土地!管理部门申》请,用地经县(市—)级以?上,人民政府批》准后由?土地:管理部门《划拨土地; 【
?。 —(三)乡《(镇)村公共设施】、公益事《业建设?须经乡(《镇)人民政府审核】、县:(市)?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!出具选址意》见书后建设单—位方可依《法向县(市》)级人民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!请用地经县(市)级!以上人?民,政府批准后由—土地管?理部门?划拨土地 》 , ,
? 》建设单?位或者个《人在按上述审批【程序办理手》续后方可《开工建设《 ?
— 第?十七条 乡村各【。项建设?应,。当有计划地》进行建设单位—和个:。人应当在每年—年底前向乡(镇【。)人民政府提出下一!年建:设项目的申》请由乡?(镇:)人民政《府汇总?。平衡:提出年?度,。建设指?标报县(市)人民】政府批准后实施 】 :
? ,
: , 第十八条 经批】准,施,工的建设项目其内容!。、规模、位置、标准!(不包括装》饰标准)等不得【擅自改变 【
?。
《 第十九条 —乡村建设《必须执行《环境:保,护,的法: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!关规定乡(》镇,)、村工《业建设项目必须执】行防:治污染的设施与主】体工: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工、《同时投产使用的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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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乡村—建筑:设计应当贯彻适用】。、安全、经济—、美观?的原:则符合国家和地方】有关节约土地—、能源?、材料及抗御灾害的!规定:并注意体现时代【特点、地《方特色和民族风格】 ?
—。 :第二十一条 下列】乡村:建,设项:目须经取得设计证书!的设计单位设计【。或采用经设计主【。管部: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!纸、标?准图纸 》 ,。
(!一):二层及二层以—上,住宅; 》
【 (二)跨度、跨!径,或者高?度超:出省: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限【。定范围的公共建筑、!生,产建筑?和基础设施;—。 :
》 (三)砖混!、钢混、钢结构的】房屋、?构筑物和主》要建筑构配件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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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十二?条,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》更改允许采用—的设计图纸如—需变更须《征得原设计》单位同意《
】。 禁止向乡【。村出售、转让无【证设计的图》纸和未经设计主管部!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!。纸 ?
】 第二十三条 在乡!村承担建设任务的施!。工、开发企业和【个体建筑《户必:须持有资质证书、】营业执照和有关文】件并按批准的等级资!格,和经营范围承担相】应的乡村建设—施工和开发任务【 :
】。 第二十《四条: 承担?乡村:建设项目施工—任务的建筑企业和】个,体,建筑:户应当按照有关的】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确!保,施工质量不得使【用质量不合格—的建筑构件和—。建,筑材料
】。 《 ,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!。所列各项《建设项目质量必须】经县(市)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。组织检查《核定;其他工程质量!须经乡村建设管理】机构或建设助理员】检查核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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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五条 县(【市,)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和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当建立》健全乡村建》设档:案建设中形成的【规,划图纸?、设计图纸》、施工记录、工【程质量检《查核定书、房产证】照,底卡、?基础调查资料和有关!文件等应《当,及时整理归档不得】损坏、?。散失:或据为个人所有 】。
】 第二十六条 】集,体土:地,的,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!度原有?。房屋的产权所有【者须持村民委员会】证明等合法证件【;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房屋》的,产,权所有者须》持选:址意见书、乡(【镇)人?民政府审批意见和土!。地使用证书到—房屋所在乡》(镇)人民政—。府申请产权》登记领取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颁发的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】的集体土地房屋【权属证书 —
【 , 买卖、继》承、赠与、分割、交!换,房屋有关当事—人须持?集体土地《房,屋权:属证书、土地—使用证等有关—证件经房屋所在地的!乡(镇)人民—政府审核同意后【分别:到县(市)》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!管,部门和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】使用权和房屋产【权变更手《续
— 《。 集体《土地房屋的》租赁:管理办法由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制定 !
】 第二《十七条 乡(镇【)人民政府和有【。关部门应当加—强对集镇、》。。村屯建设的住宅、公!共建筑、《生产建筑、基础设施!等建筑设《施的管理和保护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!和,非法占有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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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八》条 乡(镇)人民政!府和有关部门应【。当采取措施保护乡】村饮用水源改善居民!饮水条件使水—质逐步达到国家规】定的生活饮》用,水标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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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》九条: 乡村居民在集【镇、:村屯:建设规划区内采石、!取土应当遵守—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在村民委员!会指定的地点进地不!。得随意破坏地形地】貌 ?
】。 第三十条 乡【村居民应《当按照乡村规划的要!求植树造林》美化环?境
—。。 , ? 乡村居民应当在!指定地点堆放垃【圾、柴?草和粪肥自觉维【。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!生
】。
: 第?三,十,一条 违反本—办法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!
《 (一)!违反第十六》。条、第十八条—规定:的由乡(《镇,)人民政府或—县,。(市: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《令停止建设》对严重影响》乡村:规划的责令限—期拆除或没收其违章!建筑:;,对影响?乡村规划尚可采取】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!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!重对:违章个人处以违【建,项目每平《方米一至五元的罚】款对违章单位—处以违建工程造【。价1~5%%—的罚款对违反土地管!理等其他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。的由有关部》门,依法处罚;》
》 (【二)违反第十—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!护部门按环境—保护:的有关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—予以处罚; 】
(!三)违反《第二十一条、第【二十二条、第—二十三条、第二十】四,。条规定的由》。县(市?)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依照国家和【省有关建筑工程【质量监督和》建筑:市场:。管理的规定》予以处罚乡(镇)】。人民:政,府可以提出处罚【建议;
【
》 (四)》违反:。第二十?。六,条第一、二》款规定的由》乡(镇)人民政府责!令,。限期补办《有关手续逾期不办】的处以十元至三【十元的罚款; 【
】 (五)违反第二!十,七条、第二十—九条:规定的由乡(镇)】人民政府责令有关责!任,者限期改正、恢【复原状或《者,。赔偿损失;逾期【不执行的提请有关】部门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?。的规定予以处罚 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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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【条 罚没款》全部上缴同级财【政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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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,十三条 被处罚单】位和个?人对:行政处罚决定不【服,的可以依照中华【人,民,共和:。国,行政诉讼《法和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政复—议,法的有?关规定向作出处罚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】机,关申请复议或者【向人民法院起诉【;在:法定期限内不提起】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!罚决定的作》出处罚决定》的机: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?行或:者依法强制执行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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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三十四条 【各级人民《政府的乡村建—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: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、贪污受—贿的由其《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门给予?行政处分 —
!第三十五条》 拒:绝、阻碍乡村建设】管理人员《依法:。执行职?务的提请有关—部门依法处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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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六条 》在,城市规划区以外的】农、林、牧局、场部!及所:辖居民点参照本办法!执行
!
第三十七条! 本办法自》一九九一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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