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黑龙江《省乡村建设管理【办,法(:2006年》修订)
黑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!修改黑龙江》。省乡村建设管理办】法的决定
》。
黑龙江省人民【政府令 第》13号?
【 黑龙江省人民政】府关于修改〈黑龙江!省乡村建设管理【办法〉的决定业经】二○○六年十月二十!日省人?。民政府?第四十二次》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!予发布自发布—之日:起施行 ! 】 《 】 【 》 ! , 】 —。 ?
省长【 张左?己,
二○【○六年十月二十日
!
黑龙江《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!(2006》年修订)
【
?。(黑龙江省人民政府!令第1?3,号 二○○六—年,十月二十日)
【
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乡村建设管理【创造良好的乡—村生:产和生活环境—促进农村经济—和各:项建设?事业协调发展根【据有:关法:律、法规和国—家有:关规定结合我省实】际情:况制定本办法 】
《 ,
第》二,条 :本办法?。。。所称乡村是》指乡人民政府—所在地的集镇(不】包括建制镇》下同)和乡》、镇所辖的村—屯
!
第三条 凡】在本省行《。政区域内的乡村制定!和实施乡《。。村规划、建设住【宅、公共建筑、生产!建筑、基《础设:施以:及管理乡村规划【区内的建筑设施和村!容镇貌必须》遵守本办《法
【。
第四条】。。 乡村建设应当贯彻!“全面规划》、正确引《导、依靠群众—、自力更生》、,因,地制宜、逐步建设”!的方针?改造和新建相结合】以,改造为主以》集镇:为重点合理布局节】约用地统筹安排【协调发展 【
:
《 第?。五条 乡村建设【资,金主要依靠当地发】。展经济扩大积累【自筹:解,决依法在乡村收取的!城市:。维护建设《税应当用于乡—村基础设施的—维护和建设 】
】第六条 省、市(行!署)、县(》市)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乡村建设】管理工作
】
》 乡(镇》),人民政府统一—领导全面《。负责本乡(镇)【的乡村建设管—理工作具体》管理事务由乡—村建设管理》机构或建设助理员负!责 :
】 省农垦总—局和省森《工总局系统的乡村】建设管?理工作分别由省农垦!总,局和省森工总局【建设:行政管?理机构负《责
!
第《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!的乡村建设管理人】员,有权凭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颁发》的检查证《件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!村建设活动》进行: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!。办法规定的行为被】。检查:者应当如实》提供情况和》必要的资料 】
,
— 第八条 》。所有:乡,村必须制《定规划作为》乡村建设的依据 !
—。 : ,城市规划区内—的乡村制定和实【施规划应当按照中华!人,民共和国城市规划】法的规定《执行 》。。
【 第九?条 :乡村规划《的编制应《当遵循下列原则 】
《 (一)!从当地的自然环境、!资,源条件、历史和【现状等实际》情况出?发并:同集体经济及农民】生活水平相适宜; !
— (二)以当!地的经济、》。社会发展长》远规划为依》据并与土地利用总】体规:划,和农业?、水利?、环境保护、乡镇】企业、商业等有关部!门的专?。业规划相协调; !
【。 (三)有利生】产、:方便生活; 【
】 (四)执行国【家和省制定》。。的有关规程和技【术经济指标 】
》
第十》条 :乡村规划《。分,为乡:村总体规划》。。和集镇、村》屯建:设规划 《
! 第:。十一条 《乡村总体规》划以乡(镇)行政辖!区为规划范》围,编制其内容包括【乡(镇)行政区域】内集镇?和村屯的《布局、性质、—规,模、发展方向、【交通:、供电、邮电等生产!、生活服务设施的配!置绿化和主》要生产项目的安【排等
!
第十二【条 集镇、》村,屯建设规划应以乡村!总体规划为依据以】集镇、村屯建成区】。及其长远建》设发展需要的区域为!规划范围编制其【内容包括《住宅、公共》建筑、生产建筑、】基础设施等各项【建设的布局》、用地规模、—发,展方向和有》。关,的技术经济指标【近期建设计划以及】重点地段建设项【目的布置等
!。
《 地处洪涝、地!震等自然《灾害:。易,。发地区的集》镇和村屯《应当:按照国家和地—方的有关规定编制设!防规划或者》根据乡村总体规【划,进行必要的》调整 》
【。 第十三条 乡村】规划的编制和审批】程序
【 《 :(一)乡村》总体规划和集镇建】设规划?由乡(镇《)人民政府》组织:编制经乡(镇)人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】过报:县(市)人民政府】审批;?
】 (二》)村:屯建设规划由乡(镇!)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《。经村民代《表会或者《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!县(市)人民政【府审批 —
【 第十四条 乡村规!划经批准后乡—(,。镇)人民政府—。公,布并作为指导—和管理乡村》建设:的法定文件严—格执:行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》修改和变更
!
, ? 乡(镇)人】民政府根据乡村【经济和社会发—展变化需《对集:镇、村屯建设规划进!行局部?调整的应报原批准】机关备案《;但涉及《集镇和村屯的性【质、规?划、发展方向和总体!布局等?重大变更的须按原】审批:程序报批 》
》
第十五条!。 省、市(行署)】、,县,(市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和乡—(镇)?人民政?府对经批准》的集镇、村屯—建设规划区内的土】地和建设活动实行】统,一的:。。规划管理
! 在集镇!、村屯?建设规划区内—进行各类建设项【目的选址定点必须】符合:建,设规划的要求—
《
?
第》十六条 在集镇、村!屯进行建设的审批】。程,。。。序
》
【(一)需要》使用耕地建住宅的须!经乡(镇)人民【政府审核、县级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,并出具选址意—见书后方可依—照土地管理法—。规向县(市)级人】民政:府土地管理部门申】请用:地经: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由,县级:人民政府土地—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!
》 : ?使用原有宅基地【、村内?空闲地和其他土【地建住宅的由—乡(镇)级人民【政府根据村庄、【。集,镇规划和土》地利用?规划批?。准;
—
— ,(,。二)乡(镇》。)村企业建设项【目必:须持县(市)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!或者其他批准文【件向县(市)级人民!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选址定点县】(市)级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审查同意并出—具选址意《见,书后: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!县(市)级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!门申请用地经县(】市)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批准后由】土地管?理部门划拨土地; !
》 : (三》)乡:。(,镇)村公共》设施、公《益事业建《设须经乡(》。。镇)人民政府—审核、县(市)级】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并出具选址—意见:书后建?设单位方可》依法向县(市—)级人?民政府?土地:管理部门《申请用地经县(市】)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批准后由—土地:管理:部门划拨《土地 ?
】 建设《单位或者个》人在按?上述审批程序办理】手续后方可开工【建设
【
?
: 第十七条》 ,乡村各项《建,设应当有计划—地,进行建设单位—和,个,人应:当在每年年》底前向乡(镇)【人民:政,府提出下一年建设】项目的?申请由乡(镇)【人民:政府汇总平衡提出年!。度建设指标报县(】市):人民:政府批准后实—施
—
第十】八条 ?经批:准施工的《建设项目其内容、】规模、位置》、标准(不》包括:装饰标?准)等不得擅自【改变:
】
?第十:。九条 乡村建设必】须执行环《境,保护的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和有关规定乡】(镇)、村工—业建设项目》必须:执行防治污染的【。。设施与主体》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施工?、同时投《产使用?的规定
】
第【二十条 《乡村建筑设计应当】贯彻适用、安全【、经济?、美观的原则符【合国:家和地方有关节【。约土地、《能源、材料及抗御灾!害的规定《并注意体现时—代特点、地》方特色和《。民族风格
】
,
?
, 第?二十一条 下列【。乡村建?设,项目须经取》得设计?证书的设计单位【设计或采用经设计主!管部门批准的通【用设计图纸、标准图!纸
】 《(一)?。二层及二层以上住】宅; ? :
》 (二)跨【度、跨径或者高度】超出: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限定范围的》公共建筑、生产【建,筑和基础《设施; —
》 (三)砖混、!钢,。混,、钢结构的》。房屋、构《筑物和主要》建筑构配件》
】
?第二十二条》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得擅自更改》允,。许采:用的设计图》纸如需变更》须征得原设计—单位同意 》
— 禁止—向乡村?。出售、转让无证设计!的图纸和未经设计主!管部门批准的通【用设计?图纸 ?
! ,第二十三《条 在乡村承担【建设任务的施工【、开发企业和个【体建:筑户必须持有资【。质证书、《营业执照和有关文】件并按批准的等【级资格和经营—范围承担《相应的?乡村建设《施工和开发》任务 》
?
第二【十四条 承担乡村】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!建,筑企业和个体建筑户!应当按?照有关的技》术规程进《行施工确保施工质】量不得使《。用质量不《合格的建筑构件【和建:筑材料 《
《 ? : 本办法《第二十一条所列【各项建?设项目质量必须【经县(市《)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组织【检查核定;其他工】程质量须经乡村建设!管,理机构或建设助理员!检查核定 —
?
?
?第二十五条 —县(市)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!。(镇)人民》政府应当《建立:健全:乡村建设《档案:建设中形成的规划图!纸、设计图纸、施工!记,录、工程质》量,。检查核定书、房产证!照,。底卡、基础调查资】。料和有关文件等应当!及时整?理归档不《。得损:坏、散失《或据为个人》所有:
】
第二十六条】 集体土地的—房,屋实行?产权登记制》度原有房屋的产权所!有者须持村》民委员?会证明等合法证【。件;新建、》改,建、扩?建房:屋的产权所》。有者须持选》址意见?书、乡(镇)人民】政,。府审批意《见和土?地使用证书》到房屋?所在乡(镇)人【民,政府申请《产权登记领取县(市!)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!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统一印制的集体!土地房屋权》属证书 《 :
】买卖、继承、赠与】、分割、交换房屋有!关当:事人须持集》体土地房屋》权属证书《。、土地?使用证等有关证件】经房屋所在》地,的乡(镇)人民政府!审核同意后分别到县!(市)人民政—。府土地行政主管【部,门和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办?理土地?使用权和房屋—产权变更手续 !
【 集体土地房屋的】。租赁管理《办法由?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制,定
】
第二十七】条 :乡(:镇)人民政府和【有关部门《应当加强对》集镇、村屯建—设的住宅《。、公:共建:筑、生产《建,筑、基础设施等建筑!设施的管《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破坏—和非法占有 】。
】第二十八条 —。乡(镇)人民政府和!有,关部门应当采取措】施,保护乡村《饮用水源《改,。善居民饮水条件使水!质逐步达到》国家规定的生活【饮用水标准 —
?
— 第二十九条 【乡村居民在集镇、村!屯建设规划区—内,采石、取《土应当遵《守有关?。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《在村民委员》会指定的地点进地】不得随意破坏—地形地貌《
【
: 第三十条 【乡村:居,民应当按照乡村【规划的?要,求植树造林美化环】境 : ,
:
?。 ? 乡村居民应—当在指定地点堆【放垃圾、《柴草和粪肥自—觉维护村容镇貌【和环:境卫生
【
:
第三十一!条 违反《本办:法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给予以下处】罚
— ? (一》)违反第十》六条、第十八条规】定的由乡(镇—)人民?政府或县(市—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《止建设对严》重影响乡村》规划的?责令限期拆除—。或没收其《违章建筑;对影响乡!村,。规划尚?可采取改正措施【的责令限期改正【并可以视情节轻【。重对:违章个人处以违建】项目:每平方米一至五元的!。罚款对违章单位处】以违建工程造价1】~5%%的罚款对违!反,土地管理等》其他法律《、法规规定》的由有关部门—依法处罚; —
《 —(二)违反第—十九条规定的—由环境保护部门按】环境:保护的有关法律、法!。规、规章《予以处罚; —
— (三)【违反第二十一条、第!二十:二,条、第?二,十三条、第二十四】条规定的由》县(市)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!家和省?有关建?筑工程质量监—。督和建筑市场—管理的规定》予以处罚《乡(镇)人民政府】可,以提出处罚》建议;
【
? (四)【违反第?二十六条第一—。、二款规定的由乡(!镇)人民政》府,责,令限期补《办有关手续逾—期不:办的:处以十元至三十元】的罚款; 》
【 (五)违【反第二?十七条、第》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乡!(,镇)人?民政府责《令有关?责任者?。限期改正、恢复原】状或者赔偿》损失;逾《期不执行的》提请有关部》门按有关《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!处罚
—
《
第三十二【条 罚没款全—。部上缴同级财政 !。
? ,
》第三十三条 被【。处罚单位《和,。个人对行政处罚【决定不服的可—以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行政诉讼法》和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行?。政复议?。法,的有关规定向作出处!罚决定机关的—上一级机关申—请复议或者向人民】法院:。起诉:;在:法,。定,期限内?不提起诉讼又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!的作出处罚决定【的机: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行或》者依:法强制执行》
— 》
第三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!府,的乡村建设管理【人员玩忽职守—、滥用?职权、徇私》舞,弊、贪污受贿—的由其?。所在单位或者上【。级主管部门给予【行政处分《
—
》第三十五条 拒绝、!阻,碍乡村建设管理人员!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!有关部门依法处【理
》
,。
第三十—六条 在城市规划】区以外的农、林【、牧局?、场部及所》。辖居民点《参照本办《法执行 《
! 第三十七条 【本办法自一九九【一年十月《一日起施《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