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!省,乡村建设管理办法(!2006年》修订)
黑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!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!设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黑龙江】省,人民政?府令 第13号
!
黑龙】江省人民政府关【。于修改〈黑龙江省】乡村建?设管理办法〉的决定!业经:二○○六《年十月二十日省【人民政府第四—十二次?。。常,务会议讨《。论,通过现予发》布,自发布之日起—。施行 ! ! : 》 ! 《 》 , 】 ! 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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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省长 张《。左己
二○!○,六年十?。月二十日《
黑龙江》省乡:村建设管理办法【(2006年修订】)
》
(黑龙江省【人民政府令》第13号 二○○六!年十月二《十日)?
第一条 为了加!强乡村建设管—理创造良好的乡村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!农村经济和各项【建设事业协调发【展根:据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》国家有关规定结【合我: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!法
【
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乡【村是指乡人民—。政府所在地的集镇(!不包括建制镇下同)!和,乡、镇所《辖的村屯
】
》 第三条 —凡在本?省行政区域内—的乡村制《定和实施乡村规【划、建?设住宅、公共建【筑、生产建筑、基础!设施:以及管?理乡村规划区—内的建筑设》施和村容镇貌—必须遵守《本办:法
— :
第四—条 乡村建设—应当贯彻“全面规】划、正?确引:导、依靠群众—、自力更生》、因地制宜、逐步】建,设”的方针改造和】新建相结合以改【造为主以集》镇为重点合理布局节!约用:地统筹安排协调发】展, , :
》。
?第五条 乡》。村建设资金主要【依靠当地发展经【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!依法在乡村收—。取的城?。市,维护建设税应当用】于乡村?基础设施的维—护和建设 》
【
第六条 省、!市(:行署)、《县(市)人民政【。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乡村建设管理!工作 《
:。
乡】(镇)?人民政府《统一:领导全面负责—本乡(镇)》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!具,体管理事务由—。乡村建设管》理机:。构或建设助》理员负责 》。
— 省农垦总局!和省:森工总?局系统的乡村建【。设,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农!垦总局和省森工总】局建设行政管理机】构负责
!
第七【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!乡村建设管》理人员有权凭省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颁发【的检查证件》对,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!建设活动进》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!本,办法规定的行为【被检查者应当如【实提供情《况,和必要的资料 !
— , 第八条 所—有乡村必须》。制定规划《作为乡村建设的依】。据,
! 城?市规划区内的乡【村制:定和实施规》划应当按《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市规划》法,的,规,定执:行 :
》
《 第九?条 乡村规》划的编制应》当遵循下列原则【
【 (》一)从当地的—自然:环境、资源条件、历!史,和现:状等实际情况—出发:并同集体《经济及农民生活【水平相适《宜;
—
【(,二)以当地的经济】、,社会发展《长远规划为依—。据并与土地》利用总体《规,划和农业、》水利、?环境保护、乡镇企业!、商业等有关—部门的专《业规划相协调—;, ,
《 (三)!有,利生产?、方便生活;— ?。
【 ,(四:)执行国家和省【制定的有关》规,程和技术《经济指标 —
》
第》。十条 乡村规划【分为乡?村总体规划和集镇】、村屯建设规划 】
《 ,
:
?。第十一条 乡村总体!规划以乡(镇)行政!辖区为规《划范围编制其内容】。。包括:乡(:镇)行政《区域内集《镇和村?屯的布局、》性质、规《。模、发展方向、【交通、供电》、邮电等生产、【生活服务设施的配】置绿化和主要生产项!。。目的安排等 —
《 ,
? 第十二条 集镇!、村屯建设规划应】以乡:村总体规划》为依据以集》。镇,、村屯?建成:区,及其长远建设发【展需要的区域—为规划?范围编制其内容【包括住宅《、公共建筑、生产】建,筑,。、基:础设施等《各项:建设:的,布局、?用地规模、发展【方向和?有关的?技术经?。济指标?近期建设《计划以?及重点地《。段,。建设项目的布置【等
! 地《处洪:涝、:地震: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!的集镇和村屯应当按!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!规定编?。制设防规《划或:者根据乡村总体规划!进行必要《的调整 《
! 第十三条 乡村规!划的编制和审批【程序 》。
: (【一)乡村总体—规划和集镇建设规】划由乡(镇)人民政!府,组织编制经乡(镇】)人:民代表?大会讨论通过报县(!市)人民政府—审批:;
【 《 (:二)村屯建设—规划由乡(镇)人民!政府: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!会或:者村:民大会讨《论通过?报县:(市)人民政府审】。。批
】。
? 第十四条》 乡:村规划经批》准后乡(镇)人民政!府公布并《作,为指导和管理乡【村建设的《法定:。文,件严格执行任—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《自修改?和,变更 《
《 : 乡(镇)【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经!济和社会发展—变化需对集镇、村】屯建:设规划进行局部调】整的应报原批准机】关备案;《但涉及?集镇和村屯的性质、!规划、发展方向和总!。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!须,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!
?
《
第十五—条 省、市(行署】。。)、县(市)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和乡(镇)人民政!府对经批准的集镇】、,村屯建设规》划区内的土地和建】设活动实行统一的】规划管理
】
— 在集镇、村—屯建设规划区—内进行各类建—设项:目的选?址定点必须符合建】设规划的《要求 ?。
—
第十六【条 在?集镇、村《屯进行?。建设:的审批程《序
》。
(一!)需要使《用耕地建住》宅的须经《乡(:镇)人民政府审核、!县级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审?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!见书后方可》依照土地《管理法?规向:县(市)《级人民?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!请用地经县》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!府土地?管理部门划拨土【地 ?
? 《 , 使用原有宅—基地、村内空闲地】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!。由乡:(镇)级人民政【府根据村庄、集镇规!划,和,土地:利用规划《批准;?
! , (二)《乡,(镇)村企业建【设项目必须持—县,(市)级以上地方人!民,政,府批准的设》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!准文件向县》(市)级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主管》。。部门申请选址定点】。县(市)级人民政】府建设行《政主:。管部:门审:查同:意并出具选址—意见书后建设单位】方可依法向》县,(,市):级人民政府土地管】理部门申请》用地经县(市—)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批准: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!拨土地; 【
: 》 (三)乡(镇)村!公共设施、》公益:。事业建设须》经乡(?镇,)人民政府审核、】。县(市?),级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同意并出—。具选: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!方可依法向》县(市)级人民政府!土地:管理部?。。门申请?。。用地经?县(:市)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由土地管理部门划】拨土地?
— 建设单位!或者个?人在按上述》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后!方可:开工建设 【
?
第—十七条 乡村—。各项建设应当有计】。划地进?行建设单位和—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!前向:乡(镇?)人:民政府提《出下一年建设项【目的申请由乡(镇)!人民:政府汇总平衡提出年!度建设指标》报县(市)人民政府!。批准后实施》
! 第十八条 经批!准施工的《建设:项目其内《容、规模、位置、】标准(不包括装饰标!准)等不得擅自改变! ?
》
: 第十九条 乡【村建设必须执行环】境保护的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—和有关规定乡—(镇)、村工业建设!项,目必:须执行防治污—染的设?施与主体《。。工程同时设》计、同时《施工、同时投—产使用的规定—
—
《。。 第:二十:条 乡村《建筑设计应当贯【彻适:用、安全、经济、】美观的?原则:符合国家《和地方有关节约【土地、能源》、材料及抗御—灾,害的规定并》注意体现时》。代特点?、地方特色和—民族风格
!
?
第二十一【条 下?列,乡村建设《项目须经取得设计】证书的?设计单位设计—。或采:用经:设计: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!设计图纸、》标准:图纸 》
— :(一)二层及二层以!上住宅?;,
】 (二)跨度、!跨径:或者高度超》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限定?范围的公共建筑、生!。产建筑和基础设施】;
》
?。 《(三)砖混、钢【混、钢?结构的房屋、构筑】。物和主要建筑构配件!
】
第二十二条】 ,任何单?。位和:个人不得擅》自更改允许采—用,的设计图纸如需变】。更须征得原设计单位!同意
】 ? :禁止向乡村出售【、转让无《证设计的图纸和【。未经设计主管—部门批准的》通用设计图》纸 ?
—
, 第二十三—条 在乡村承担建】设,任务的施《工、开发企业和【个体建筑户必须持有!资质证书、营—业执照和有》关文件?。并按批准的》等级资格和经营范围!承担相应的》乡村建设施工和开发!。。任务: , ,
!第二十四条 承担乡!村建设项目施—工任务的建筑企业和!个体建筑户应当按】照有关的技术规【程进:行施工确保》施工质量不得使【用质量不《合格的?建筑:构件和建《筑材料 》 ,
? 《 本办?法,第二十?一条所列各项建设项!目质量必《须经县?(市)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组织检查【核定;其他工程【质量须经乡村建设管!理机构或建设助【。理员检查核》定 :
《 :
第二—十五:条 县(市)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和乡(】镇)人?民政府应当建立【健全乡村建》设档案?建设中形成的规划】图,纸、设计图纸、施工!记录、工程质量检】。查核定书《、房产证《照底卡、基础—调查资料和有—关文件等应当及【时,整理归档不得损【坏,、散失或据》为个人所有》 ,
—
,
第二十六条 !集体土?地的房屋实行产权】登记制度原有房【屋的产权所有者须】。持村民委员会证明】等,合法证件;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房屋的】产权所?有者须持选》。址意见?书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审批意见—和土地使用》证,书到房屋所》在乡(镇)》人民政府申请—产权登?记领取县(》市,)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颁发的】省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,统一印制的集—体土地房屋权属证】书, ,
】 :买卖、继承》、,赠与、?分割、交换房屋有】关当事人须持集体土!地房屋权属证书、】土地使用证》等有关证件》经房:。屋所在地的乡(【镇)人民政府审【核同意后分别到县(!市)人民政》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和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办,理土地使《用权和房屋》产权变更手续 【
— : 集体土地房屋的!租赁管理办法由市、!县,。人民政府制定 【 ,
》
《第二十七条 乡(】镇)人民政》府和有关部》门,应当加强《对集镇、村屯建设】的住宅、公共建【筑、生产建》筑、基础设施等建】筑设施的管理和【。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破坏《和,非法占?有
【
》第,二十:八条: 乡(镇)人民政府!和有关部门应当【采取:措施保护《乡村饮用水源改善】居民饮水条件使水】质逐步?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!饮用水标准 【
【 第二十九条 】乡村居?民在集镇、村屯【建设规划区》内采石、取土应当】遵守: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的规定在村》民委员会指定—的地点进地不得随】意破坏地形地—貌
—
第三】十条 乡村居民【应当按照乡村规【划的要求植树造林】美化环境
】
— 乡村居《民应当在《指定地点堆》放垃圾、柴草和粪肥!自觉:维护村容《镇,貌和:。环境:卫生 》
《
第三十一】条 违反本办法【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给予以下处罚— ,
】 :。(一)?违,反第十六条、—第十八条规定—的由乡(《镇)人?。民政府?或县(市)建设【行,。政主管部《门责令?停止:建设:对严重?影响乡村《规划的责令》。限期拆除或没收【其违章建筑;对影响!乡村:规,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!的,。责令限期改正并可】以视情节轻》重对违章个人处以违!。建项目每平》方米一至五元的罚款!对违章单位处—以违建工程》造,价1~?5%%的罚款对违】反土:地管理等其他法【律,。、法规规定的由有】关部门?依,法处罚; 》
! (二)违》反第十九条》规定的由环境保【护部门按环》境保:护的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予【以处罚;《 ,。
! (三)违反第【二十一条、》第二十二《条、第二十》三条、第二》十四条?规定的由县(—市)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依照国】家和省有关建筑【工,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市!场管理的《规,定予以处罚乡(【镇)人民政府可以提!出处罚建议; 【。
】。 (?四,)违反第《二十六?条第一、二款规【定的由乡《(镇)人民政府责】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!逾,期,不办的?。处以十?元,至三十元的罚款【; ?
》 《(五)违反》第二十七条、第【二十九条规》定的由乡《(,镇)人民政府责【令有关?责任者限期改正、】。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!失;逾期不执行【的提请有关部门【。按,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予以?处罚 ?
! 第:三十二条 罚没款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!
【
第三十—三条 被处罚单位】和个人对行政—处罚决定《。不服的可以依—照中华?人民共和《国行政?诉讼法和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。行政复议法》的有关规定向作出】。处罚决定机关的【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!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!;在法定《期限内不提起诉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!决定的?作出处罚《决定的?机关可以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《执行或者依法强【制执行 《
《 ?
— 第三十四》。条 各级人民政府】的乡村建设》管理人员《玩忽职?守、滥?用,职权、徇私舞弊【、贪污受贿的—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?上级主管《部门给予行》政,处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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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:三十五条 拒绝、】阻碍乡村《。建设管理人员—依法执行职》务的:。提,请有:关部门依法》。处理
!。 第三十六条—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!。的农、林、牧—局、:场部及所辖居—民点参照《本办法执行》
【
第三十【。七条 本《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!月一日起施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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