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黑龙《江省乡村建设—。管理办法(20【06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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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人民【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!。省乡:村建设?。管理办法的决定
!黑龙江省《人民政府《令 第?13:号
】 黑龙?江省:人民政府关》于修改〈黑龙江省乡!村建设管理》办法〉?的决定业经二—○○六年十月—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!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!论通过?现予发布自发—。布之日起施》行, 》。 ! 《 !。 ?。 》 — — , 《 【 》 ? ,
省长 张左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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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》。○六年十月二十日】
黑龙《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!法(:2006《。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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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黑龙江省人民】政府令第1》3号 ?二,○○六年十月二【十日)
第一条】 为了?加强乡村《建设管理《创造良好的乡村生产!和生:活环境促进农村经】。济和:。各项建?设事业协调发展根】据有:关,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】有关规定《结合我省实》际情:况制定本办法 【
】。。 第二条 —本办法所称》。乡,村是指乡人》。民政府?所,在地的集镇(不包括!建制:镇下同)和》乡、镇?所辖的村屯》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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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,凡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的《乡村制定和》实施乡村规划、建】设住宅、公共建筑】、,。生产建筑、基础设施!以及:管,理乡村规划》区内的?建筑设?施和村容镇》貌必须?遵守本办法 【
【 第四条 —乡村建设应当贯彻】“全面?规划、正确引导【、依靠群众、—自力更生、因地制】宜、逐步建设”【。。。的方针?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!改造为主以》集镇为重《点合理?布局节约用地—。统,筹安排?协调发展《 :
】 第五条《。 ,乡村建?设资金主要依靠当】地发展经济扩大【积累自筹解决依法】在乡村收取的—城市维护建设税【应,当用于乡村》基础设施的维护【和建设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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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《省、市(行署)、县!(市)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乡村建设【。管理工作 —。
— 乡(镇)【人民:政府统一领导—全面:负责本乡《(镇)的乡村建设管!理工:作具体管理》事务由乡村建设【管理机?构或建?设助理员负》责 ?。
!省,农垦总局《和省森?工总:局系统?的乡村建设管理工】作分别由省农—。垦,总局和省森》工,总局建设行政管【理机构负责 —
》 ,
? 第七条《 ,各级人民政府—。的乡村建设》管,理人员?有权:凭省: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!证件对本行政区域内!的,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检!查依法处理违—反本办法规定—的行为被检查者应】当如实提供》情况:和必要的资料 【
《
第【八条 所有乡村必】。须制:定规划作为》乡村建设的依据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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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!村制定和实施—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市规划】法的规定《执行
—
第九!条 乡村《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!下,。。。列原则 》
【 , (一)从当地的自!然环境、资源—条件、历史》。和现状等实际情【况出发并同集体经济!及农民生活水平相】适宜; —。
? (二)】。以当:地的经济、社—会发展长远规—。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!用总体规划和—农业:、水:利、环境保护、乡镇!企业:、商业等有》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!协调;
【
《 (三》),有利生产、方—便生活;《
— : ?(,四)执行国家—。和省制定的有关【规程:和技术经济指标 】。
】 第?十条 乡村规划分】。为乡村总体规划和】集镇、村屯建设规划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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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?十一条? 乡村总《体,规划以乡(镇—。)行政辖区》为规划?范围:编制其内《容包括乡(镇)【行政区域内集镇和村!屯的布局、》性质、规模、发【展方向、交》通、供电、邮—电,等生产、生活服务设!施的配置绿》化和:主要生产项目的【安排等
】 :
《第十二条 》集镇、村《屯建设规划》应,以乡村总体规划【为依据?以,集镇、村屯》建成区及其长—远建设?发展:需要的区域为规划范!围编制其内容包括住!宅、公共建筑、生产!。建筑、基础设施等各!项,建设的布局、用地】规模、发展》方向和有关的—技,术经济?指标近?期建:设计:划以: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!的布置等《。
【 ? 地处洪涝》。、地震等自然灾害易!发地区的集》镇和:村屯应当按》照国家和《地方的有关》规定编制设防规划】或者:根,据乡村?总体:规划进行《必要的调整 —
【
: 第十三条 乡村规!划的编制和》审,批程序
】 : (》一)乡?村总:体,规划: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!(镇)人民》政府组织《编制经乡(镇)【人民代表大》会讨论通过报县(】市)人民政府审批;!
【 (二)村】屯建设规划由乡(镇!)人民?政府组织编制经村】民代表会《或者村民大会讨【论通过?报县(市)人—民政府审《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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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乡!。村规划经批准后乡】(镇)人民》政府公布并》作为指导和管—理乡村建《设的法定《文件严格执行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擅自修《改和变更 —
? , : 乡《。(镇)人《民政府根《据乡村经济》和社会发展》变化:需对集镇、村屯【建设规划进行局【部调整的应报原批】准机关备案;但涉及!。。集镇和?村屯的性质》、规划、发》展,方向和?总体布?。局等重大《变更的?。须按原审批程序报】批 :。 :
《
? 第十?五条: 省、市(行署)、!县(市)建设行【政,主管:部门:和乡:(镇)人民政府对经!批准的?集镇、村《屯建设规划区内【的,土地和建设活动【实行统一的规—划管理 —
? ? :。在集镇、村屯建【设规:划区:。。内进行各类建设项】目,。的选址定点》必,须符合建设》规划:的要求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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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在》集镇、村屯进行建设!的审批?程序
!。 : :(一:。)需要使用耕地建】住宅:的须:经乡(镇)》人民政?府,审核、县级人民政】府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审《查同意并出》。。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!依照土地管理—法规:向,县(:市)级人民政府【土地管理部门申【请用地经县级人民】政府: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!府土地管理部门划】拨土地? ,
—。 《使,用原有宅基地、【村内空闲地》。和其:他,土地建住宅的由乡】(镇)级人民—政府根据村》庄、集镇规划—和土地?利用:规划批准; 】
: 《 (二)乡(【镇)村?企业建设项》目必须持县(市)级!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批准的设计—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!文件向县(市)级人!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,门申请选址定—点县:(市)级《人民:政,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审查同】意并:出具选址意见书后】建设单位方可—。。依法向县(市)【级人民政府土地管】理部门申请用地经】县(市)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批—准后由土地》管理部?门划拨土《。地;
! (》。。三)乡(镇)—村公共设施、—公益:事业建设须经乡【(镇:)人民政府审核、】。县(市)级人—民,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审查同?意并出具《选址意见书后建设】单位方可《依法向县(》市)级?人民政府土地管【理部门申请用—地经县?(市)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批准后由土地】。管理:部门划?拨,土地
! , 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在按【上述审?批程:序办理手续》后方可开工建设 】
》
》第十七条 乡—村各项建设应当有】。计划地?进行建设单位—和个人?应当:在每年年《底前向?乡,(镇)人《。民政府提《出下一年建设—项目的申请由乡(】镇)人民《政府汇总平衡—提出年度建设指标】报县(市)》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实施 【
!第十八条《 经批准施工的建】设项目其内容—、规模、位置、标准!(不包括装饰标准】)等不得擅自改变】
】。
第十九条 乡!。村建设必须执行环】。境保护的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!规定乡(镇)—、村工业建设项目必!须,执行防治污染的设】施与主体工》程同时设计》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!产使:用的规定 —
!第二十条 乡—村建筑设计应当贯彻!适用、安全、经济、!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!和地方有关》节约土地、能—源、:材,料及抗御灾害的规】定并注意体现时【代特点、《地方:特色和民族风格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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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《一条 下列乡—村建:设,项目须经《取,得设计?。证书的设计单位设】计或采用经设计主】管部门批准的通【用设计图纸、标【准图纸
【
(】一,)二层及二层以上住!宅,;,
【 : (二)跨度、】跨径或者高度超出省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!定范围的公》共建:筑、生产建筑和【基础设施; — :
(!三)砖混、》钢混、?钢,结构的房《屋、构?筑,物和主要建筑构配件!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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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二条 【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。更,改允许采用的设计】图纸如需变更须征】得原设计单》位同意?
— 禁止【向乡:。。村出售?、转让无证设—计的图纸和》未经设计主管部【门批准的通用设【计图纸
】
—第二十三条》 ,在,乡村承?担建设任《务的施工、》开发企?业和个?体建筑户必须—持,有资:。质证书、营业执照】和有关文件并按批准!的等级资格和经营范!围承担相应的乡村】建设施工和开发任】务
【
第—二十四?条 :承担乡?村建设项目》施,工任:务的建?筑,。企业和个体建—筑户应当按》照有:。关的:技术规程进行—施工:确,保施工质量不得使】用质量不合格—的建筑构件和—建筑材?料
》
, —本办法第二》十一条所《列各:项建:。设项目质《量必须经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组织检查核定;!。其他工程《质量须?经,乡村建设管》理机构或建设助理员!。检,查核定? :
【。 第二十五条 县!(市:)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和乡(镇)人民【政府应当建立健全】乡村建设档案建设中!形,成,的规划?图纸、设计图纸、】。施工记录、工—。程质量检查核—。定,书,、房产证照底—卡、基础调查资料】和有关文件等应当】及时整?理归档不得损坏、散!失或据为个人所【有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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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!条 集体土》地的房屋实》行产权登记制度原有!房屋的?产权所有《者须持村民》委员会证明等—合法:证件;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!的产:权所有者须》持选址意见书、乡】(镇)人《民政府审批意见和】土地使用证书—到房屋所在乡—(镇)?人民政府申》请产权登记》领取:。。县(:市)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颁发的】省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统一印制的集体土地!房屋权属证书 !
【 买:。卖、继承、》赠与、分割》、交换?房屋有关《当事人须持》。集体土地《房屋权属《证书、土地使—用,证等有关证件经房】。。屋所在地《的乡(镇《)人民?政,府审核同意后分别到!县(市)人》。民政府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和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办理土【地使用权和房屋【产权变更手续— ?
集!体土地房屋的租赁管!理办法由《。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制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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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七条: 乡:(镇:)人民政府和有【关部门应《当,加强对集镇、村屯】建设的住《宅、公共建筑、生产!建筑、?基础设施《等建筑设施的管理】和保护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!占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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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《。。八条 乡(镇—)人民政府和—有关部门应当采取】措施保护乡村—饮用水源《改善居民饮》水,。条件使?水质逐步达到国【家规:定的生活饮》用水:。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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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】 乡村居民在集镇】、,村屯建设规划—区内采石《、取:土应当遵守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》规定在村民委员会】指定的地点进地不得!随意破坏地形—。地貌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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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条 乡村居民—应当按照乡》村规划的要求植树】造林美化环境 】
【 :乡村:居民应当在指定地】。点堆放垃圾、柴【草和粪肥自》觉维: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!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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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! 违反本办法有下】列行:为之一?的给予以下》处罚
! ? ,(一)?。。违反第十六》条、第十八条—规定的由《。乡(镇)人民政府或!县(市)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建设对严重—影响乡村规划的责令!限期拆除《或没收?其违:章,建,筑;对影响乡—村规划尚可采取改】正措施的责令限期】改正并?可以视情节》轻重对?违章个?人处以违建项目每平!。方米一至五元的【罚,款,对违章单位处—以违建工程造价1】~5%%的罚款对违!反土地管理等其他法!律、法规《规定:的由有关部门依法】处罚;
【
, —(二)违反第十【九条规定的由环【。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!护的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—予以处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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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》)违反第二十—。一条: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!。十三条、第》二十四条规定的由】县(市)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依照【国家和省有关建【筑工程质量》监督和建筑》市场管理的规定【予以处罚乡(镇)人!民政府可以提出处】。。罚建议; 【。
(!四,)违反?第二十六《条第一、二款规定的!由乡(镇)人民政府!。。责令:限期补办有》关手续逾期不—办的处以十元—。至三十元的罚—款,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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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违反】第二十七条、第二】十九条?规定的由乡(—镇)人民《政,府责令有关责任者限!期改正、恢》。。复原状或者赔偿损】失;: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有!关部门按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予以处罚
!
》 第三十《二条: 罚没款全》部上:缴同级财政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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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,。。三条 被处》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!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以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政诉讼》法,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复议法的—有关规?定向作出处罚决【定机:关的上一《级机关申《请复议或者向人民】。法院:。起诉;在法定—。期限内不提起诉【。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【罚决:定的作出处》罚决: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!民法院强制执行或】者依法强制执行 】。 :。
!。
, 第三《十四条? 各级人《民政府?的乡村?。建设:管,理人员玩忽职—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。舞弊、贪污受贿【。。的由: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》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 ?
《
第三十】五条 拒绝、阻碍】乡村:建,设管:理人:。员依法执行职务的】提请:有关部门《依法: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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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六条 【在城市规划区—以外的农、林、牧】局、场部及》所辖:居民点参照本—办法执行 —
】 第三十七条 本办!。法自:一九九一《年十月一《日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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