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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】江省乡?村建设管理》办法(20》0,6年修?订) 黑龙】江省人民政府关【于,修,改,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!理办法?的决定 黑龙【江省人民政府—令 第13号—   》   黑龙江省人民!政府:关于:修改〈黑龙》江省乡村《建设管理办》法〉的决定业经二】○,○六年十月二—十,日省人?民政府第四十二次】常务会议讨》论通过现予发布自】发布之日起施—行  【 【。 , ! 《 : : : 】 】 ? ! 】 省长 张左—己 : 二○○六】年十月?二十:日 :。 黑龙江《省乡村?建设管理《办法(2006【年修订) 【 ?(黑龙江《省人:民政府令《第13号 二○○六!年十月二十》日): 第一《条, 为了加强乡—村建设管理创造【良好的乡村》生产和生活环境【促,进农村经济和各【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!。根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国家有—关,规定结合我省实际】情况制?。定本办法 ! 》 第二条《 本办?法所称乡村是—指乡人民政府—所在地?的集镇?(不包括建制—镇下同?),。和乡、镇所辖的【。村屯 【 第三条! 凡:在,本省行政区》域内的乡村制—定和实施乡村规划、!建设住宅、》公共建?筑、生产建筑—。、基础设施》以,及管理乡《村规划区内的—建筑设施和村容【镇貌必须遵》守本办法 】。 《 ?第四条 乡村建设应!当贯彻“《全面:规划、正确》引导、依靠群众、】自力更生、因地制】宜、:逐,步建:设”的方针》。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!改造为主以集镇为】重点:合理布局节约用地】统筹安排《。协调发?展 —。 《 :第五条 乡村建设】资金:主,要依靠当地》发展经济扩大积累】自筹解决依法在【乡村收取的城市维护!建设税应当用于【乡村基?。础设施?的维护和建设 【 】 第六《条 省、市(行署)!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【的乡村?。。。建设管理工》作 : :     】乡(:镇)人民政》府统一领《导全面?负责本?乡(镇)的乡村建设!管理工作具体管【理事务由乡》。村建设管《理机构?。或建设助理》员负:责 《 ,。    —。 省农?垦总局?和省森工《总局系统的》乡村建设管理—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!局和省?。森,工总局建设行政管】理机:构负责 — : —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!府的乡村建设—管,理人员有权凭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对!本行政区域内的乡】村,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!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!定,的行为?被检查者应当如【实提:供,情况和必要的—资料 ! 第八条 所!有乡村必须制定规】划作:为乡村建设的依据】 《     【。城市规划区内的【乡村制定《和实施规划应当按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市规划法的》规定执行 【 】第九条 乡村规【。划的编?制应当遵循》下列原则 》 ? :   ?  (一)从当【地,的,自然环?境、资源《条件、?历史和?现,状,等实际情况出发并】同集体经济》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!宜;:  】。   (二)以【当地的经《济、社会发展长远】规,划,为依:。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和农业》、,水,利、环?境保护?、乡镇?企业、商业等—有关部门的专—业规划?相协调; —  —。。   (三)—。有利生?产、方便生活—; 《 :     (【。。四)执行国家和省】制定的有关》规程和技术经济指标!。 —。 第—十,条, ,乡村规划分为乡【村总:体规划和集镇—、村:屯建设?。规划 ! 第十一条】 乡村总体》规,划,以乡:(镇)行政辖—区为规划范围编【。。制其内容《包括乡(镇》)行政区《域内集镇和村—屯的布局、性质、规!模、:发展方向、交通、供!电、邮电等》生产、?生活服务设》施的配?置绿化?和主要生产项目【的安排等 》 ! ,第十二条《 集镇、《村屯建?设规划应以乡村总】。体规划为依据以集】镇、村屯建成区及其!长远建设发》展需要的区》域为规划《范围:编制其内容包括住】宅、公共建筑、生】产建筑、基》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!布局:、用地规模、发展方!向和有关的》技术经济指标—近,期建设计划以及【重点地段建》设,项目的布《置等: ,   】  地处洪涝、【地震等自然灾害【易发地区的集—。镇和村屯应当按照国!家,。和地方的有关规定】编,制设防?规划:。或者根据乡》村总体规划》进行必要的调整 】 , 》 第十三条 !。乡村规划的编—制和审批程序 【 》。   ?  :(一)乡村总体规划!和集镇建设规划由】乡(镇)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!乡(:镇)人民代表大会】讨论通过报》县(市)人民政府审!。批;:  】   (二)村屯】建设规划《由乡(?镇)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经村民代】表会或者村民大【会讨论通过报县(】市)人民政府审批】 【 第》十,四条 乡村》规划经批准后乡(】镇)人民《政府公布并作—为指导和管》理乡:村建设的《。法,定文件严格执—行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。自修改?和变更 —     乡!(镇)人民政府根】据乡村经《济和社会发展变【。化需对集镇》、村屯?。建设:。规划进行局部—调整的?应报原批准机关【。备案;但涉及集【镇和:村屯的性质、—规划、发展方向【和总体布局等重大】变更的?须按原审批》程序报批《 — ? 第?十五条 《省、市(行署)、县!(,市,)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和》乡(镇?)人民?政,府对经批准的集镇】、村屯建设规划区内!的土地和《。建设活动《实行统一的》规划:管理 【 ,     》在集镇、村屯建设】规划区内进行各类】建设项目的选—。址定点?必须符合《建设规划的要求【。 , !。 第十六《条 :在,集镇、?村屯进行建》设的审批程》序,  】   (一)需【要使用耕《地建住?。宅的须经乡(—镇):人民政府审核、县】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审:查同:意,并出具选址意见【书后:。方可依照《土地管理《法规向县(市)级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!门申请用地经县【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由县级人民政【府土地管理》部,门划拨?土,地 ?  —   ?使用原有宅基—地、村内空闲地和其!。。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!(镇)级《。人民政府根》据村庄、集镇规划】。和土地利用规划【批准; 》  — ,  (二)乡(镇】)村企业建设项目必!须持县(市)级以】上地:方,人民:政府批准的设—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!准文件向县(市【)级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!县(市)级人民政府!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同《意并出具选址意见】书,后建设单《位方可依法向县(市!)级人?民政:。府土地管理部门申】请用地经县(市)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!后由土地管理部门】划拨土地;》 【 , ,。  (三)乡—(镇)村公共—设,施、公益事》业建设须经乡(镇】),人民政府《审核、县(市—)级人民政府—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审》查同意并出具选【址意见书《。后建设?单位:方可依法向县—(市)级人民政府】土地管理《部门:申请:用地经县(》市)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批准后由土地】管理部门《划拨土?地 :  【   ?。建设单位《或者个?。人在按?上述审?。批,程序办理手续—后方可开工建设【 — 第十七】条 :乡,村各项建设应当有】计划地进行》。建设单位《和个人应当在每年】年底前向《乡(镇?),人民:政府提出下一年【建设项目的申请由】乡(镇)《人,民政府?汇总平衡提出年【度建设指《标报县(市)人民】政,府批准后实施 】 ? , 第十八】条 :经批准施工的建【。设项目其内容、【规模、?位,置、标准(不包括装!饰,标准)等不得擅【自改变? ! 第?十九条 乡村建设】必须执?行环境?保护的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和有《关规:定乡(镇)、村工业!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!治,污染的设施》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!时施:工、同时投产—使用的?规,定 】 第》二十条 乡村建筑设!计应当贯彻适用、安!全、经济、美观的原!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!关节:约土地?、能源?。、,材料:及,抗,御灾害的规定并注意!体现时代《特点、地《方特色和民族风【格 《 《 , 第二十一条 !下列乡村建设—项目须经取得—设计证?书的:设计单位设计—或采用经设计—主管部门《批,准的通用设》计图纸、标准图【纸 【     (一【)二层?及二:层以上住《。宅; ?    !。 (二)跨度、跨径!或者高度超出—省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限定【范围的公共建筑【。、生产建筑和—基础设施; 【 《    《 ,(三)砖混、钢混、!。钢结构的房屋、构筑!物和主要建筑构配】件 ? 》 第二十【二条: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擅自更改】允,许采用的设》计图纸如《需变更须征》得原设?计单位同意 【   【  禁止向乡村出售!、转让无《证设计?的图纸和未》经设计?主,管部门?批准的?通用设计《图纸 》 《 第二—。十三条 在乡村【承担建设任务—的,施工、开发》企业和个体建筑【户必须持有资—质证书?、营业?执,照和有关《文件并按批准—的等级资格和—经营范围《。承担相应《的乡村建设施工和】开发任务 — : 《 : 第二十四条 承】担乡村建设项目【。施,工任务的建》筑企业和个体—建筑户应当按照有关!的技术规程进—行施工确《保施工质量不得使】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!构件和?建筑材料 — 》 ,   本《办法第二《十一条所列各项建】设项目质量必须【经县(市)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组织检查核定;其】他工程质量须经乡村!建设管理机构或【建设助理员检查核定! !。 第二十五条 】县(市)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和乡(?。镇)人?民,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!村建设档案建—设中形成的规划图纸!。。、设计图纸、施【工记录、工程—质量检查核定书、】房产证?照底卡、《基础调?查资料和有关文件等!应当及时整理归档】不得损坏、散失或据!为个人所有 ! ? 第二十六】条 集体《土地的房屋实行【产权登记制度原有】房屋的产权》所有者须持村民委员!会,证明等?合法证件;新—建、改建、扩建【房屋的产权所有者】须持选址意见书【、乡(镇)人民政府!。审批意见和土—地使:用证书?到房屋所《在,乡(镇)人民政府】申请产权《登记领取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颁发的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统一【印制的集《体土地房《屋权属证《书 ?     !。买,卖、继承、赠与、】分,割、交换房屋有关当!事人须持集体土地】房屋权?属证书、土》地使用证等有—。关证件经《房屋所在地》的乡(?镇)人?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!别到县(市)人民政!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和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办理】。土地使用权和—房屋产权《变更手续 【 ,     集体!。土地房屋的租赁管】理办法由市、县人】。。民政府制《定 【。 第—二十七条 乡—(镇)人民政—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!强对集镇、村屯建】。设的住宅、公共【建筑、生产建筑、基!础设施等建筑设施】的管理和保护任【何,单位和?个人不得破坏和非】法占有 《 ? 第二!十八条 乡(镇)】人民政府和》有,关部门应当》采取:措施:保护乡村饮用—水源改善《居民饮水条件使【水,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!。的生活饮用》水标准 《 — 第二—十九条 乡村居【民在集镇、》村屯建设规划区【内采石、取土—应当: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的规:。定,在村民委员会指定】的地点进地不—得随意破坏地—形地貌 【 , 》 第三十条》 乡村居民应当按】照乡:村规划的《要求:植,树造林美化环境【 ?。 : ,     乡—村,居民应当在指定【地点堆?放垃圾?、,柴草和粪《肥自觉维护村—容镇:貌和环境卫生 【 — 第三十【一条 违反本办法】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! 》 ,    《 (一)违反第十六!条、第十八条规【定的由乡(镇)人民!。政府或?县(市)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:停止:建设对?严重影响乡村—规划的责令限期拆】除或没?收其违章建筑—。;对影响乡村规划】尚可采取《。改正措?施的责令限期改【正并可以《视情节轻重》对,违,章个人处以违建项】目每平方米一至五】元的罚款对违章单】。位处以?违建工程造价1~5!%%的?罚款对违反土—地管理等其》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由,有关部门依》法处:罚; 》     】(二:)违反第十九—条,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!门,。按环境?保护的?。有关法律、法—。。规、规章予以处罚】;, ?。 《    (》三)违反第二十【一条:、第二十《二条、第二十—三条、第二十—四条规定的由县(】市):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国:家和省有《关建筑工《程质量监督》和建筑市场》管理的规定予以处】罚乡:。。(镇)?人民政府可》。以,提出处罚《建议; 》    】 (四?)违反?第二十六条第一、】二款规定《的由乡(《镇):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!办有关手续逾—期不办的处以十元至!三十元的《罚款;? ?  》。  : (五)违反—第,。二,十七条、第二十九】条规定的由》乡,(镇)人《民,政府责令有关—责,任者:限期改正、恢—复原状或者赔偿损】失;逾期不》执行的提请有—关部门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规定予】以处罚 【 : 》第三十二《条 罚没款》全部上缴同》。级财政 》 】 第三十三》条, 被处罚单》位和个人对行政处】罚决定不《。。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!。和中华?人民共和国行—政复议?法的:有关规定向作出处】罚决定机关的—上一级机关申请复】议或者?向人民法院起诉;在!法定:期限内不提起诉【讼又不?履行行政处罚决定】的作出处罚》决定的机关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】强制执行 — ,  》    》。 第?三十四条 各—级人民政府》的乡村?建设管理人》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—弊、:贪污受贿的由—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分 》 《 : ?。 第三十五条 【拒绝、阻碍乡村【建设管理人员依【法,。执行职?。务的:提请有?。关部门?依法处理 — : 《第三十六条 在【城市规?划区以外的》农、:林、牧?局、场部及所—辖居民点参照—本办法执《行,。 【 第三十【七条 本办法—自一九九一年十月】一日起施行 【 :。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