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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黑龙江省乡—村建:设管理办法》(,2006《年修订)《
黑》龙江:。省人民政府》关于修改《黑龙:江省乡?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!定
?黑龙江省人民政府】令 :第13号
【 黑龙江省!人,民政府关于修改〈黑!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!办法:〉的决定业经二【○○六年十月—二十日省人民政【府第四十《二,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 — 《 — 】 》 《 】 ! 【 【 》
省【长 张左己 —
二○—。○六年十月》二十日
黑龙江】省乡村建设管理办】法(2006年【。修订:)
《。 ,
(?黑龙江省人民政【。府令第13号 【二○○六年》十月二十日)
【
第一条 为了加强!乡村建?设管理创《造,良好的乡村生产和】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!济和各项建》设事业协调》发展根?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和国家?。有,关规定结合》我省:实际情?况制定本办法—
—。
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—乡村是指《乡人民政府所在【地的集镇(不—包括:建制镇下《同)和乡、》镇所辖的《村屯
】
《。 第三?。条 凡在本省行政】区域:内的:乡村制定《和实施乡村规划【、,。建设住?宅、公共《建筑、生产建筑、】基础设施以及管理乡!村规划区内的建筑设!施和村容《镇貌必须遵守本办】法
》
,
《 第四《条, 乡村建设》应当贯彻“全面规】划、正?确引导、依靠群众、!自力更生、因地【制宜、逐《步建设”的方—针改造和《新建相结合以改造为!。主以集镇为》重点合?理布局节约用地统筹!安排协调发展 !
第!五条 ?乡村建?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!发展经济扩大积累】自筹解决依法在乡村!收取的城《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!于乡村基础》设,施的维护和》建设
【
第【六条 省、市(【行署)、县(—市)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!建设管理工作 !
】乡,(镇)人民》政府:统一领导全》。。面负责本乡(镇【。)的: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!体管理事务》。。由乡村建《设管理机构》或建:设,助理员负责 —
》 省—农垦总局和省—森工总?局,系统的?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分!别由省农垦总局【和省森工总局建设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】
! 第七条 各【级,人民政?。。府的乡村建设管理】人员有权凭省建【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颁发的检【查证件对本行政区】域内的乡村建设【活动进行检查依法】处理:违反:。本办法规定的行【为被检查者应当【如实提?。供情况和必要的【资,料
】
《第八:条 :所有乡村必须制【定规划作《为乡村建设的依据 !
— : , 城市规划区内的】乡,村制定和实》施规划应当按照【中,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!划法的规定执行 !
—
第九条 【乡,村规划的编制应【当遵循下列原则 】
— (一)从当!地的自然环境、【资,源条件、历史和现】状等:实,。际情况出发》并同集体经济及【农民:生活水平相适—宜; ?
! (二)以当地的】经济、社会发展长】。远规划?。为依据并与土地【利用总体规》划和农业、水—利、环境保护、乡】镇企业、商业等【有关部门的专业【规划相协《调;
! (三)有】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】;
【 : (四》)执行?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!规程和技术经济【指标 ?
《
—第十条 乡》村规划分为乡村【总体规划《和集:镇、村屯建》。设规划
】
第十】一条 乡《村,总,。体规划以乡》(镇)行《政,辖区为规划范围编制!其内容?包括乡(镇)行政区!。。域内集?镇和村屯《的布局?、性质?、规:模、发展方向、交】通、供电、》邮电等生产、—生活:服务设?施,的配置绿化》和主要生《产项目?的安排等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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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第十二条 集镇、】村屯建设规划应以】乡村总体规划为依】。据以集镇、村屯【建成区及其长—远建设发展需要【的,区域为规划范围【编制其内《容包括?住宅、公共建—筑、生产建筑、【基础:设施等各《项建:设,的布局、《。。用地规模、发展【方向和有关》的,技术经济指标—。。近期建设计划—以及重点地段—建,设项目的布置—等
【 地—。处洪涝、地震等自然!灾害:易,发地区的集》镇和村?屯应当按照》国家和地方的有【关规定编《制设防规划或者【根据乡村总体规【划进:行必要的调整 】
—
?第十: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!。制和审批程序—
! :(一:)乡村?总体:规划和集镇建—设规:划由乡(镇)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经乡【。(,镇)人民代表大会讨!论,通过报县(市—)人民政府审批【;
— (二】。)村屯?建设规划由乡(【镇)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经村民代表】会或者?村民大会讨论—。通过报县(市)人】民政府审批
!
【第十四条《 乡村规划经—批准后乡《(镇)人民政—府,。公布并作为指导和】管理乡?村建设的法定文件】严格执行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修改和《变更 ?
《 乡(】镇)人民政府根【据乡: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变化需对》集镇、村屯》建,。设规划进《行,局部调整的应—报原批?准机关备案;但涉及!。集镇和村屯的性质】、规划、发》展方向?和总体布《局等重大变更的【须按原审批》程序报批 》。
》
》第十五条 省、市】(,行署)、县(市)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和乡(【镇)人?民,政府对经批准的集镇!、村屯?建设规?。划区内的土地—和建设?活动:实行:统一的?规划管理 —
? , :。 在集镇、【。村屯建设规划区【内进行各《类建:设,项目的选《址定点必须符—合建设规划的要求】
】
第十六条【 ,在集镇、村屯进【行建设的审批程序 !
《 —(一)需要使—用耕:地,。建住宅的须经乡【(镇)人民政府审核!、县级人民》。政,府建:设,行政:主管部?门审查同意并出具】选,址意见书后方可依】照土地?管理法规向》。。县,(市)级人民政府土!地管理部门》申,请用地经县级人【民政:府批准后由》县级人民《政府土?地管理部门》划拨土地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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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使用原有宅基—地、村内空闲地和其!他,。土地:建住:宅的由乡(镇)级】人民政府根》据村庄、集镇—规划:。。和土:地利用?规划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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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乡(镇)村】企业建设项目必【须持:县(市)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《府批准的设》计任务书或者其【他批准文件向县【。(市)?级人民政府》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申请选【址定点县(市—)级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同《意并出具选址—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!。可依法向县(市)】。级人:民政:府土地管理》部门申请《用地经县(市—)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批》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!划拨土地; —
— 《(三)乡(镇)【村公共设《施、公益《事业建?设,须经:乡(镇)《。人民政府审核、县(!市)级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!址意见书后建—设单位方《可依:法向县(市)级【人民政府土地—。管理部门申请用【地经县(市)级以上!人民政府批准后【。由土地管理部—门划拨土地 】。。
: 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在按上】述审批程序》办理手续后方可【开工建设《 :
】 ,第十七条《 ,乡村各项建》设应当有计划地【进行建设单》位和个人应当在每】年,年底前向《乡(镇)人民政府】提,出下一年建》。。设项目的申请由乡】(镇)人民政府【汇总:平衡提出年度—建设指标报县(市)!人民政府《。批准后?实施
【
《。 , 第:十,八,条, 经批准施工—的建设项目其内容、!规模、位置、—标准(不包括装【饰标准?)等不得擅自改变】
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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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十九条》 乡村建设》必须执行环境保【护的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和有》。关规:。。定乡:(,镇)、村《工业建设项目必须】执行防治污染的【设施与主体工程【同时设计、同—时施工、同时投【产使用的《规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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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条: ,乡村:建筑设计应当贯彻】适用:、安全、经济、【。美观:的,原则符?合国家和地方有关】节约土?地、能源、》材料及抗御灾害的】规定并注意体现时代!特点、地方特色【和民族风格》 ,
!。。 第二十一条 下列!乡村建设项》目须经取《得设计证书的设计】单位设计或采用经设!计主管部门》批,准的通用设计图纸】、标准图纸 —
【 (一)二【层及二?层以上住《宅; ?
— 《(二)跨度、—跨径或者高度超【出省建设行》。政主管部门限定【范,围的公共建筑、【生产建筑和基—础设施;《 :
!(三)砖混、—钢混、钢结构的房屋!、构筑物和主要建】筑构配件《 ?
【 第二十二条 任何!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—更改允许采用的设】。计图:纸,如需变更须征得原】设计单?位同意 》
—。 禁止向乡村出!。售、转让《无证设?计的:图纸和未经设计主】管部门?批准的通《用设计图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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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 在乡村承【担建设任务的施【工、开发《企业和个体建筑【户必须持有》资质证书、》营业执照和有关文】件并按批准的等级】资格:和经营?范围承担相应—的乡村建设》。施工和开发任务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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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 承担》乡村建?设项:目施工任《务的建筑企》业,和个体建筑户—应当按照《有关:的技术规程》进行:施工确保施工—质量不得使用质量不!合,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!材料
【 —本办法第二》十一条所列各项建设!。项目质量必》须经县(市》)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组织检查》核定;其他工—程质量?须经乡村建设—管理机?构或建设《助理员?检查核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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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【条, 县(市)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】(镇:)人民政府应—当,建立健全乡村建设档!案建设中《。形成:的,规划图纸、设计图】纸,、施工记《录、工程质量检查】核定书、房产证照】底卡、基础》。调查资料和》。。有关文件等应当【及时整理归档不得】损坏、散失或据为】个人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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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!。的房屋实行产权【登,记制度原有房屋的】。产权所有者须持【村民委?员会证明等合法【。证件;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?房屋的?产权所有者须持选址!意见书、乡(—镇,)人民政府》。审批意?见和土地使用证书】到房:屋所:在乡(镇《)人民政府申—请产权登记领取县】(市)?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颁【发的省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统一:印制的集体土地房】屋,权属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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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买卖、继承、赠与!、分割?、,交,换房屋有关当事人】须持集体土地—房屋权属证书、土】。地使:用证等有关证件【经房屋所在》地的乡(《镇)人民政府审核】同意:后分别到县(市)】人民政府《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和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办,理土:地使用权和》房屋产权变更手续】
》 》 集体土《地,房屋的租赁管理【。办法由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制定】
【
《第二十七条 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:和有关部门应—当加强?对集镇、村》屯建设的住宅—、公共建筑、—生产建筑、基—础设施等建筑—设施的管理和—保护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破坏和非】法,。占有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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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?八条 乡(》镇)人民政府—和有关部门应当采】取措施?保护乡村饮用—水源:改善:居民饮水条件使【水质:逐步:达到:国家规定的生—活饮用水标准—
《
》 , 第:二十九?条, 乡:村居民在集镇、村屯!建设规划区》内采石、取土—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!法,规的规定在村民【委员会指定的—地点:。进地:不得随意破坏地【形,地貌 《
《
第三十条! 乡村居民应当按照!乡村规划的要求植】树造林美化环境 !。 ,
: 乡村居!民应当?在指定地《点堆放?垃圾、柴草和粪肥自!。觉维护村《容镇貌和环境—卫生
!
? 第三十一条 违】反,本,办法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!。以下处罚
! , (一)】违反第十六》。条、第十八条—。规定的由《乡,(镇:)人:民政府或《县(市)建》设行:政主:管部门?。责令停止建设对严重!。影,响,乡村规划的》责,令限期拆除或—没收:其违章建筑;—对,影响乡村规划尚可】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!限期改正并可以视情!节轻:。重对违章个人处以违!建项目每平方米一至!五元的罚款对违章单!位处以违建工程【造,价1~5%》%的:罚款:对违反?。土,地管理等其他法【律、法规规定的由】。。有关部门依法—。处罚; 》 ,
: ? (二)违反】第十九条规定的由】环境保?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!有关:法律、?法规、规《章予以处罚》;,
《
, (三)!违,反第二十《一条、第二十—二条、?第二十三《条,、第二十四》条规定的由县(【市)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依照国家和】省,有关建筑《工程质?量监督和建筑市场】管理:的规定予以处—罚乡(镇《)人民政府可以提】出处罚?建议;
】。 (【四,。)违反第二》十六条第一、二款】规定的由乡(镇)人!民,政府责令限期补办】有关手续逾期不【办,的处以十元》。至三十元的罚款;】
— 》(五)?违反:第二十七条》、第二十《九条规定的由—乡(镇)《人民政府责》。令有关责任者限【期改正、恢复原状或!者赔偿损失》;逾期?不,执行的提请有关【。部门按?有,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予以】处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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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二条 罚没】款全部上缴同—级,财政 ?
!。 第三十三条— 被处罚单位—和个人?对行政处罚》决,定不服的可以—依照:中,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!和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行:。政复议?法的有关规定—向作:出处罚决定机—。。关的上一级机—关申请复议或者向】人民法?院起诉;在法—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!又不:履行:行政处罚决定—的作出处《罚决定的机关可以】申请人?民法院?强制执行或》者依法强《制执行 《。
》。 , 《
第》三十四条 各级人】民,政,府,的乡:村建:设管:理人员?玩,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《、徇:私舞弊、贪污受贿的!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部:门给予行政处—分
》
第三!十五条 《拒绝、阻碍》乡村建设管理—人员依?法执行职务的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】。处理
【
第三十—六条:。 ,在城市规《划区以外的农—、林、牧局》、场部及所辖居【民点参照本办—法执:行
》
—。 第三十七条 本办!法自一?九九一?年十月?一日起施行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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