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】江省乡村建设—管理办法(2—0,。0,。6年修订)
!黑龙江省人民—政府关于修》改黑龙江《省乡村建设》管理:办,法的决定
黑龙】江省人?民,政府令 第13号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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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黑龙江省人》民政:府关于修改〈黑龙】江省乡?。村建设管《理办法〉的决定业经!。二,○○六年十月—二十日省《人,。。民,。政府第四十二次【常务会议《讨论通过现予发【布自发布《之日起施行 】。 】 — , ! ! 【 — — 】 : ?
省长 张—左己:
? 二○○六年十】月二十日
黑【。龙江省乡村建—。设管理办法(20】06年修订》)
(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!第13号《 二:。○○六年十月二【十日:)
?第一条 《为了加?强乡村建设管理【创造良好的乡村生】产和生活环》境促进农《村,经,。济和各项建》设,事业协调《发展根据有》关法律、法规和国】家有:关规定结合我省实】际情况?制定本办法 】
】第二:。条 本?办,法所称?乡村是指乡人民政府!所在地的《。集镇(不包括—建制镇下同)和【乡、镇所辖的村【屯
!。
?第三:条 凡在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】乡村制定和》实施乡村规划、建】设住宅、公共建【筑、生产建筑、基】础设施以及管—理乡村规划区—内的建筑设施和村容!镇,貌必须遵守本办法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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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。条 乡村建设应【当贯彻“全面—规划、正确引导、】依靠:群众、自力更生、因!地制宜、逐步建设”!的方针?。改造:和新建?相结合以改造为主】。以集镇为《重点合理布》局节约用《地统筹?安排协调发》。。展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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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》。 乡村建设资金主要!依靠当地发展—经济扩?大积累自《筹解决依法在乡村收!取的城市《维护建设税》应当用于乡》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!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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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省】、市(行署)—、,县(市?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—域,内的乡村建设管理工!作
— ? , , 乡(镇)人—民政府统一》领导全面负责本乡】(镇)?的乡村建设管理【工作具体管理—事务由?乡村建?设管理?机,构或建设助理员负责! ?
省!农垦总局和省—森工: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!管理:工作分别由》省农垦总《局和省森工》总局建?设行政管《理机构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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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 各级人民—政府:的乡村建设管理人员!有权凭省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颁发的检《查证件对本》行政区域《内的:乡村建设活动进【行检查依《法处理违反》本办:法规定的行为被【检查:者应当如实提—供情况和必要的【资料 》
》
:。。 第八条 所有乡】村必须制《定规:划作为乡村建设【的,依据
】 》城市规划区内的乡】村制:定和实施规划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市规划—法的规定《执行
【
—第九:条 乡村规划的【编制应当遵循下【列原则?
】 (一)—从当地的自然环境】、资源条件、历【史和现?状等实际情况出发并!同集体经济及农【民生:活水平相适宜; !
》 (二)以当!地的经济《、社会发展长—远规划为依据—并,与,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和农】业、水利、环境保】护、乡?镇企业、商业—等有关部门的专业规!划相协调《;
》
(】三)有利生产—、方便生活;— :
》。 《(四)执行国家【和省制定的有关【规程和技术经济指】标,
《
第十!条 乡村规划—分为乡村总体规划】和集镇、村屯建【设规划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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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一:条 :乡,村总:体规划以乡(镇)行!政辖区?为规划范围编—制其内?容包括乡《(镇)行政区域内集!镇和村屯《的布局、性质—、规模、发展方向、!交通:、供电?、邮电等生产、生活!服务设施的配置【绿化和?主要生产项》目的安排等 【
】 ,第,十二条 集镇—、村屯建设规划应】以乡村总体》规划为依据以集【镇,、村屯建成》区及其长远建设发展!。需要的区域为规划范!。围编:制其:内容:包括住宅、公—共建筑?、生产建筑、基【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!布局、用地规模、】发展方向和有—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!期建设计划以及重】点地段?建设:项,目,的布置等 》
【 , 地?处洪涝、地震等自】然灾害易发地区的集!镇和村屯应当按【。照,国家和地方》的有关规《定编制?设防规划或》者根据乡《村总体规划进行【必要的调《整
】
《第十三条 乡—村规划的编制—。和,审批:程序 ?
— (》一)乡村总体规划】和集:镇,建设规?划由:乡(镇)人民—政府组?织编制经乡(—镇)人民代表—大会讨论通过报【县(市)人民政【府审批; — ,。
》 ,。 , (二)村屯建设规!划由乡?(镇)人《民政府?组织编制经村民代】表会或者村》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县!(市)人民政府审批!
》
》 ,第十四条《 乡村规划》经批准后乡(镇)】人民政府公布并【作为:指,导和管理乡》村建设的法定文件严!格执行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不得擅自修改和变】。更
! 乡(镇)人】民政府根据乡村经济!和社会发展变—化,需对:集镇、村屯建—设,规划进行局部调整】。的,应报原?批准机?关,备案;但《涉及集?镇和村屯的性—质、规?划、发?。展方向和总体布局】等重大变《更,的须: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!
! 第十五条 省、市!(行署)、县(市)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乡(:镇):人民政府对经批准】的,集镇:、村屯建设》规划区内《的土地和建设活动】实行统一的规划管】理
】 在集—镇、村屯建设规划区!内进行?各类建?设项目的《选址定?点必须符《合建设规《。划的要求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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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条 在集镇】、村屯进行建设【的,审批程序《
【 (一)【需要使用耕地建【住宅:的须经?乡(镇)人民—政,府审核、县》级人民政府建设【行政:主管:。部门审查同意—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!方可依照《土地管理法规向县】(市)级人》民政府土地管理【部,门申请用《地,经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由县级人民】政府土地《管理部门《划拨土地
! : 使用原【有宅基地、村内空闲!地和其他土地建【住宅的由乡(镇)级!人民政府《根,。据村庄、集镇规【划,。和土地利用》规划批?准;: ,
【 (二)—乡,(镇:)村企业《建设项?目必须持县(—市)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批《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!其,他批准文件向—县(市)级人—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选址定点县(市】)级: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审查?同意并出《具选址意见书—。后建:设单位方可依法向】县(市)级人民政】府土地管理部—门申:请用:地经县(市)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!由土地管《理部门划拨土地;】 :
《 , (三)【乡(:。镇)村公共》设施、公益事—业建设须经乡(镇)!人民政府审》核、县(市)级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并出具《选址意见书后建【设单位方可依法【向县(?市)级人民政府土】地管理部门申请用】地经县(市)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由土地管理部门【划,拨土地 》
!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在》按上述审批程序【办理手续《后方可开工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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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 乡村【各项建?设应当有计划地进】行建设单位和个人】。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!乡(镇)人民—政府提出下一年建】设项目的申请由【乡(镇)《。人民:政府汇总《。平衡提?出年度建设指标报】县(市)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】施
!。
第十》八条 经批准施工的!建设项目其》内容、?规模、位置》、标准(不包括装】饰标准)等不得擅】自改变 》
】 第:十九条? 乡村建设必须执】行环境保护的法【。。律,、法规、规章和有】关规定乡(镇)、村!工业:建设项目必须执行】防,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!工,程同时?。设计:、同时施《工、同?时,投产使用的规定 】
! 第二十条 —乡村建筑设计应【当贯彻适用、安全、!经济:、美观的原则符合】国家和地方有关节】约土地、能》源、:材料:及,抗,。御灾害的规》。定,并注意体现》时代特?。点、:。地方特色和》民族风格 — ,
】第二十一条》 下列乡村建设【项,目须:经取:得设计?证书的设《计单位设《计或采用经设计主管!部门:批准的通用设计【图,纸、标准图纸 【
】 , (:一)二?层及二层以上—住宅;
! (—。二)跨度、跨径或者!高度超出省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限定范】围的公共建筑—、,生产建?筑和基础设施; 】
】 (三《。)砖混、钢混—。、钢结构的房—。屋、构筑物和—主要:建筑构配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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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,自更:改允许?。采用的设计图纸如】需变更须征》得原设计单位同意】
! 禁止向乡—村出售、转让无证】设计的图纸和—未经设计《主管部门批准的通】用设计图纸 — ,
!第二十三《条 在乡村承—担建:。设任务的施》。工、开发企业和【个体建筑户必—须持有资质》证书、营业执—照和:有,关文件并按批—。准的等级资格—。。和经营?范围承担相应的【乡村建设《施工和开发任务 】
】 第二十四条 】承担乡村建》设项目施工》任务的建筑企业和】个,体建筑户应当—按照有?关,的技:术规程进行施工确保!施工质量不得使用质!量不合格的建—筑构件和建筑材料】 ?
【 本办法第》二,。十一条所《列各项建设项目【质量必须《经,县(市?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组织检查核定—;,其他工程质量—须经乡村《建设管理《机构或建设助理员】检查核定 【。
》
第二十五【条 县(市)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和乡(—镇)人民政府应当】建,立健:全乡村?建设档案《建设:中形:成的规划图纸、设计!图纸:、施工?记录、?工程质量《检查:核定书、房产—证照底卡、基础调查!资,料和有?关文件等应当—及时:整理归档不得损坏】、散失或《据为个人所》有 《
【 第二十六条 【集体土地的房屋【实,行产:权登记制度原—有房:屋的产权所》。。有者须持《村,民委员?会证明等《。合法证件;新建【。、改建、《扩建房屋《的产权?所有者须持选址意】见书:。、乡:(,镇)人民政府审批】意见和土地使用证书!到房:屋,所在乡?(镇)人民政—府申:请产权?登记领取县(市【)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颁—发的省建设行—政,。主管部?门统一印制的集体土!地房屋权属证书【 :
? 买【卖、继承、》赠与、分割》、交换房屋有关【当事人?须持集体土地房屋】权,属证书、《。土,地使用证等》有关证件《经房屋所在地的【乡(镇)人》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!别到县(《市)人民政府—。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和建—设行政?主管:部门办理土地使用】权和房屋产权—变更手续
! 《 , 集体土地房屋的租!赁管理?办,法由市、《县,。人民政府制定—
》
—第二:十七:条 乡(镇)人民政!府和:有,关部:门,应,当,加强对集镇、村屯建!设的住宅、公共建】筑,、生:产建筑、基础—设施等建筑设—施的管理和保护任何!单位:和个人不得》破坏和非法占有 !
《
第—二十八条 乡(镇)!人民政府和有关【部门应当采取措施】保护乡村饮用水【源,。改善居民饮水条件使!水质逐步达到国【家规定?的生活饮《。用水标准
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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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,十九:条 乡村《居,民,在集镇、村屯—建设规划《区内采石、取土应当!遵守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在村!民委员会指定的【地点进地不得随【意破坏地《形地貌 《
! 第三十《条 乡村居民—。应当按照乡村规划的!要求:植树造林《。美化环境《。 , :
《 乡村居【民应当在指》定地点堆放垃圾【、,柴草和粪肥自觉维护!村容镇貌《和,环境卫生
】
第三!。十一条 违反本办】法有下?。列行为之一》的给予以下处罚【 :
【 (一《)违:反第十六《条、第?十八条规《定的由乡(镇)人民!政府或县《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责令停止建设对严重!。。影响乡村规划的责】令限期拆《除或没收其违章建筑!;对影响乡村规划】尚可:采取改正措施—的责令限《期改正并可以视情】节轻重对违章个人】处以违建项目每平】方米一?至五元?的罚款对违》章单位处以违建工程!造价1~《5%%的罚款对违】反土地管理等其【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由有关部门依—法处罚; —
】 (二)违反—第十九条规》定的由环境保护部】门按环境保护的【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、》规章予?以处:罚;
—
《 , (三)违反第】二,十一条、第》二十二条、第二十】三条、第《二十四条规定的【由县(市)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依照国《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!质量监督和》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!予,以处罚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《可以提出处》罚建议; 》 :
: : ? ,(,四)违反第二十六】。。条,第一:、二款规定的由乡】(镇)人《民政府责令限—期,补办有关手续逾期】不办:的处以十元至三【十元的罚款; 】
】。 (:五):违反第二十七条【、第:二十九条《规定的由乡(镇【。)人民政府责令有关!责任者限期改—正、恢?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!。;逾期不执行的【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!法律、?法规:的规定予以处罚【
—。
第三【十二条 罚没款【全部上?缴同级财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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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!单位:和个人对《行,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!。以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行政诉【讼法和中华》。。人民共和《。国行政复议法的【有关规定《向作出处罚决定机】关,的上一级《机关申请复议或者】向人民?法院起诉;在法定】期限内不提起诉【讼又不履行行—政处罚决定的作【出处罚决定的—机关可以《。申请人民法院强【制,执行:或者依法强制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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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四》条 各级《人民政府的》乡村建设管理人【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?、徇:私舞:弊、: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?者上级主管部门【给予行政处分—
】
第三》十五条 拒绝、阻】碍乡村建设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!务的提请有关部【门依:法处理
【
: 第三十六—条 在城市规划【区以外的农》、林、牧《局、场部及所辖居民!点参照本办法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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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《十七条? 本办?法自:。一九九?一年十?月一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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