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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!省乡村建设》管理办法(2006!年修订) 】。黑龙:江省人民政府关【。于修改黑《龙江省乡村建设【。管理办法《的决定? 黑龙江》省人民政府令 第】13号  【  :  黑龙江省—人民政?府关于修改》〈黑龙江省乡—村建设管理办法【〉的决定业》经二○○《六年: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!府第四十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过现予发布》自发布?之日起?施行  】 【 , — 【 》 《 【 【 】 》 ? 《。省长 ?张左己 《 , 二《○○:六年十月二》十日 黑龙江省乡!村建:设管理办法(—2006年修订【), (黑龙!江省人民《政府令第1》。3号 二○○六【年十月二十日)【 第一条》。 为了?加,强乡村建设管—理,创造良好的乡村生产!和,生活:环境促进农村经济】和各项建设事业协】调发展根据有—关法律、法规—和,国家有关《。规定结合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!办法 》 : 《 第?二条 本办法所称】乡村是指《乡人民政府所—。在地的集《镇(不包《括建制镇下同)【。和乡、镇所辖的村】屯 — 第三条! ,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的乡:。村制定和实施乡村规!划、建设住宅—、公:共建:筑、生?产建筑、基础设施以!及管理乡村规划【。区内的建筑设—。施和村容镇貌—必须遵守本办法【 】。 第四条— 乡村建设》应当贯彻“》全面:规划:、正:确引导、依靠群众、!自力更生、》因地制宜、逐—步建设”的方针【改造和新建》相结合?以改:造为主以集镇为重点!合,理布局节约用地【统筹安排《协,调,。发展 《 : :。 , 《。第五条? 乡村建设资金主要!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!大积累自筹解决依】法在乡村收取的【城市维护建设税应】当用于乡村基础设施!的,维,护和建?设 ! 第六条 【。省,、市(行《。署)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建【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乡村建设管理!工作 !    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统一领》导全面负责本乡(】镇)的乡村建—设管理工《作具:体管理事务》由,乡村建设管理机构】或,建设助理员负—责 》    — 省农垦总局和省森!工总局系统的乡【村建设管《理工作?分别由省农垦总【局和省森工总局建设!行政管?理机构负责》 《 , 第七】。条 :各级人民政府的【乡村:。建设管理人员有【权凭:省建设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颁?发,。的检查?证件对本行政区【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!进行检查依法处理】违反本办法规定【的行为被检查者应当!如实提供情况和必】要的资料 》 ! 第八?条 所有乡》村必须制定规划作为!乡村建设的》依据 ?。    ! 城市规划》。。区内的乡《村制定和实施规划应!当按照中华人—民,共和国城《市规:。。划法的规定执行 ! , 《 : 第九条》 乡村规划》的编制应《。。。当遵循下列》原则 【    》 (:一)从?当,地的自然环境、资】源,条件、?历史和现《状等实际《情况:出发并同《集体经济及》农民生?活水平?相适宜; 【。   —  (二)》以当地的《经济、社会》发展长远规划—为依据并与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和农业、!水利、?环境保护《、,乡镇企业、商业等有!关部门?的,专业规?划相协调; !     (】三)有利生产、方便!生活:; 》 ,     —(四)执行》国家和?省制定?的有关规程和技术经!济指标 》 — 第十条— 乡村规划分—为乡村总体规划和集!镇、村屯建设规划】 : 】 第十一《条 乡?村总体规《划以乡(镇)—。。行政辖区为规—划范围?编制其内容包括乡(!镇)行政区域—内集镇和村屯—的,布局、性质、规模、!发展方?。向、:交通、供电、—邮电等生产》。、生活服务设施的】配置绿化和》主要生?产,项目:。的安排等 —。 , : —第十二条 》集镇:、村屯建设规划【应以乡村《总体规划为依据【。以集镇、村》屯建:成区及其长远建设发!展,需要的区域为规划】范围编制其内容包】括住宅、公共—建筑、生产建筑、】基础设施等各—项,建设的布局、用地规!模、:发展方向和有—关的技?。术经济?指标近期建设计【划以及重《点地段?。建,设,项目的布置》等 ?     !地处洪涝《。、地:震,等自然灾《害易发地《区的集镇《和村屯应当按—。照国家和地方的【有关规定《编制设防规》划或者根据乡村总体!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! — 第十【三条 ?乡村规划的编—制和审批程序 !   —  (一)乡村总】体规划和集》镇建设规划由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组,织编制经《乡(:镇,)人民代表大会【讨论通过报县(市)!人民政?府审批; — 》 ,   ?(二)村屯建设【规划由?乡(镇)人民政【府组:织编制经村民代【表会或者《村民大会讨论—通过报县(》市)人民政府—审批 — 【第十四条 乡村规】划经批准后》乡(镇)人民—政府:公布并作为指导【和管理乡《村建设的法定—文件严格执行—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修:改和变更 —     !乡(镇)人民政府根!据,乡村经?济和社会发展变化】需,对集镇?、村屯建设规划【。进行局部调整的【应报原批准》机关备案;但涉及集!镇和村?屯的性质、》规划、发《展方:向和:总,。体布:。局等重大《变更的须按》原审批程序报批【 《 《 , 第十五条 省】。、市(行署)、县】。(市)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乡(镇)【人民政府对经批准】的集:镇、村屯建》设,规划区内的土地【和建设活《动实:行统一的规划管理】 【 ,   在集镇、村屯!建设规划区内进【行各类建设项目的】选,。址定点?必须符合《建设规划的要求 ! !第十六条 在集镇、!村屯进行建设—的审批程序》 ? ?     (一)】需要使用《耕地建住宅的须经乡!(镇)人《民政府审核、县【级,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?门审查同意并—出具选址意见书【后,方可依照土地—管,理法规向《县(市)级》。人,民政府土地管—理部门申《请用地经县级人民】政府批准后由县【级人民政府》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!地 】    使用—原有宅基《。地、村内空》闲地和其他土—地,建住:宅的由乡(镇)级人!民政:府根:据村:庄、集镇《规划和土地利用【规,划批准; — 《     (二)】乡(镇?),村企业?建设项目必须持县】(市)级以上地【方人:民政府批准》的设计?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!文件向县《(市)级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选址《。定点县(市)级人民!。政府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并出具选址【意见书后建设—单位方可依法向【县(市)级》人民政府《土地:管理部门《申请用地经县(市】),级,以上:。。。。人民政府《批准后?由土地管理》部门划拨土地; !     !(,三)乡(《镇,)村公共设施、【公益事业建设—须经乡(《。镇)人民政府审【核、:县(市?)级人?民,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同意并出具【选,址意见书后建—设单位方可依—法向县(市)级人】民政府土地管—理部:门申请用《地经县(《市)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批准后《由土地管理部门【划拨土地 】  《   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》在按上述《审批程序办理—。手续后方可》开工:建设 《。 !。第,十七条 乡村—各项建设应当—有计划地进行建【设单位和个人应【当,在每年年底前向乡(!镇,)人民?政府提出下一年建】设项目的申请由乡】(镇)人民政府【汇总平衡提出—年度建?设指标报县(市【)人民政府批准【。后实施 !。 : 第十八条【 经:批准:施工的建设》项目其内容、规模】、位置、标准(不】包括装饰《。标准)等《不得擅自《改变 — 》 第十九条— 乡村建设必须执】行环境保《护的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和有关】规定乡(镇)、【村工业建《设项目必须》执行防治污》染的设施与》主体工程《同时设计、》同时施工、同时投】产使用的规定 】 】 第二?十条 ?乡村建筑设计应当】贯彻:适用、安全》。、经济、美观—的原则?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!节约土地《。、能源、材料及抗】御灾害的规定并注】意体现时代特—点、地方特色和民】族风格 【 第】二,十一:。条 下列乡村建设】项目须经取得设计】证,书的设计单位设计或!采用:经设计主管》部门批准《的通用设计图纸【、,标准图纸 【    【 (一)二层及【。。。二层以上住宅—; 》 : ,    (》。二)跨度、》跨径或者《高,度超出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限定范】围的公共建》筑、生产建筑和基础!设施; —     】(三)砖混》、钢混、《钢结构的房》屋、构筑物和主【。要建筑构《配件: 】 第二十二条 !。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允!许,采用:的设计图纸如—需变更?须征得原设计单位】同意 】     》禁止:向,乡村出售、转—。让无证设计的—。图纸:和未经?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!通,用设计图《纸 ! 第二》。十三:条, 在乡?村,承担:。建设任务的》施工、开《发企业和个体建【筑户:必,。。须持有?资质:证书、营《业执照和《有关文件并按批准的!等级资格和经营【范围承?担相应的《乡村建设施工—和开发任务 ! ? 第二十四】条 承担乡村建【设项目施工任务【的,建筑企?业和个体建筑户【应当按照《。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!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!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!建,筑构件?和,建筑材料 —    】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!所列各项建设项【目质量必《须经县(《市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检查—。核定;其他工程质量!须,经乡村建《设管理机构或建【设助理员检》查核:定 : — 第》二十:五条 县(市)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《和乡:(镇)人《民,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!村建设档案建设【。。中,形成的规《划,。图纸:、设:计图纸、施工记录、!工程质?量检查核定书—、房:产证照底《卡、基础《调,查资料和有关文【件等应当及时整理】。归档不得损坏、散】失或据为个人所有 ! ! 第二十六条 集】体土地的房屋实【行产:权登记?制度原有房屋的产权!所有者须《持村民委员会证明等!合,法证件;新》建、改建、》扩建房屋的产—权所有者《须持选址意见书【、乡(镇)人民政】府审批意见和—土地使用证书到房屋!所在乡(《镇)人民政府申请产!权登记?领取县(市》)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颁发的省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!一印制?的集体土地房屋【权属证书《。 【    《买卖、继《承、:。赠与、分割、交【换房:屋有:关当事人须持集体】。土地:房屋权属证书—、土地?使,用证等?有关证件经房屋所】在地的乡(镇)人民!政府审核同意后【分别到县(市)【人民政府土地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办?。理土地使《用权和房《屋产权变更手续【 》     集体】土地:。房,。屋的租赁管理办法】由市、?县,。人民政府《制定 《 !第二十七条》 乡(?。镇)人?民政府和有关部【门应当加强对集【镇、:。村屯建设的住宅、公!共建筑、生产建筑、!。基础设施等》。建筑设施的管理【和保护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!。和非法占《有 【 》第二十八条 乡(镇!)人民政府和—有关部门《应当采取措》。。施保护乡村》饮用水源《改善居民饮水条【件使:水质逐步达到国家】规定的生活》饮用水?标准 【。 , 第二【十九条 乡村居民在!集镇:、村屯建设规划【区内:采石、取土应—当遵守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在】村民:委员会指《定,的地:点进地?不得随意《。破坏地形地貌— — 第三十】条 乡村居民应当按!照乡村规划的要求】植树造林美化环境 ! 》  :   乡村居—民,应当在指定地点【堆放垃?圾、柴草和粪—肥,自觉维护《村容:镇貌:和环境卫生 — ? ,。 ,。 ? 第?。三十一条 》违反本?办法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!罚 : , : : ,    (一)违反!第十六条《、第十八条规定的】由,乡(:镇):人民政府或县—(市)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停《止建设?对严重影响乡村规划!的责令限期拆除【或没收其违章建【筑;:对影响乡村规划尚可!采取改正措施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!以视:情节轻重对违章个人!处以违建《项目每平方》米一至五元》的罚款对违章—单位处以违建工【程造价1《~,5%%的罚款—对违反土地管理【等其他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由有关—。部门依法《处罚; !     》(二)违反第十九】条规定?的由环境《保,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!有关法?律、法规、》规章予以处》罚; !    (三)违反!第,二十一条、第二十】二条、第二》十三条、《。第二十四条规—定,。的由:县(市)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依照国家和省】有关:建筑工?程质量监督和建【。。筑市场管理的规定】予以处罚乡(—镇)人民政府可【以提:出处罚建议》; 【 ,    《(四)违反》第,二十六条第一、二】款规定?的由乡(镇》)人民政府责令限】。期补办有关手—续逾期不办的—处以十元至三—十元的罚款;— —  :   (五)—违反:第二十七条》。、,第二:十九:条规定的由乡(镇)!人,。民政府?责令有关责任者限】期改正?、恢复原状或—者赔偿损失;逾期】不,执行的提请有—关部门按有》。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! 》 》 第三?十二条 罚没—款全部上缴同—级财政 】 : : 第三十》三条 被处罚单【位,和个人对《行政处罚决定不【服的:可以依照《中华:人民:共和国行《政诉讼法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复议法》的有关?。规定向作《出处罚决《定机:关,的,上一级机《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!民,法院起诉;》在,法定:。期限内不提起—诉,讼又不?履行行政《处罚决?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!机关可以申请—人民法院强制—执行或?者依:法强制执《行 —   《   《 第三十四条 各!级人民政《府,的乡村建设管—理人员玩忽》职守、滥《用,职权、徇《私舞弊、贪污受贿的!由其: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主管—。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 》 — 第三十五条— 拒:绝、阻碍《乡,村建设管理人员【。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!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!。 第】三十六条 在城市】规划区以外的农【、林、牧局、场【部,。及所辖居民》点参照本办法执【行 【 》第三十七条》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!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】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