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【龙江省?乡村建设管理办【法(2?006?年修订)
】黑,。龙江省人民政—府关于修改》黑龙江省《乡村建设管理—办法的决定
【黑,龙江省?人民政府令 第13!号
?
黑龙江!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!〈黑龙江省乡村建设!。管理办法《〉的决定业经二【○○六年十月二【十日:省人民政府第—四十二次常务会【议讨论?通过现予发布自发】布之日起施行 】。 — 《 》 : 【 》。。 ! , : 《 》 , ? ! ,
省长— 张:左己
二○!○六年?十月二?十,日
?黑龙江?省乡村建设管—理办法(2006年!修,订)
【
,(黑龙江省人民【政,府令第13号 二】○○六年《十月二十日)
】第一:条, 为了加强乡村建设!管理创造良》好的乡?村生产?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!。经济和各项建设事】业协调发展根据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!有,关规定结合我—省实际情况制定本】办法
【
》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乡村》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!地的集镇(不—包括建?制镇下?同,)和乡、镇所辖的】村,屯
—
第三】条 凡?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的乡村?。制定和实施乡—。村规:划,、建设住宅、公【共建:。筑、生产建筑、基础!设施以及管理—乡村规划《区内的?建筑:设施和村容》镇貌必?须遵守本《办法: :
!第四条 乡》。村建设应当》贯彻“全面规划、】正确引导、依靠群】众、自力更》生、因地制宜、逐】。。步建设”《的方针改造和新【建相结合《以改造为主》以,集镇为重《点合理布局节约【用地统?筹,安排协?调发展
【
第五!条 乡?村建设资金主要【依靠当地发展—经济扩?大,积累自筹解决依法在!。乡村收取的城—市维护建设》税应当用于乡—村基础设《施的维护和》建设 ? :
?
》第六条 省、市【(行:署)、县(市)【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负责本行》政区:域,内的乡村建设管理】工,作
【 乡(【。镇)人?民政府统一领导全】面负责本乡》。(镇:)的: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!体管理事务》由乡村建设管—理机构或建》设助理员负责 】
《 《 省农垦总局和省】森工: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!管理: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!局,和省:森工总局建》设行政管理机构负】责
—
》 第:。七,条 各级《人,民政:府的乡村建设管理】人员:有权凭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颁》发的检?查证件对本》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!设活:。。动进行检查》依,法处理违反本—办法:规定的行《为被:检查者应当如实【提供情况和必要【的资料
! ,
第八—条 :所有乡村必须—制定规划《作为乡村《建设的依据》 :。
【 :城,市规划区《内的乡村《制定和?实施规划应当—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》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!
》
第【九条 乡村规划的编!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!
! , (一)从当—地的自然《环,境、资?源,。条件:、历史和《现状等实际》。情况出发并同—集体经济及农—民生活水平相—适宜;?。
【 ? (二)以当地的经!济、社会发》展长远规划为依据】并与土地利用总体】规,划和农业、水利【、环:境保护、乡镇—企业、商业等有关】部门的专业规—划相协调; 】
: , , (三—)有利?生产、方便》生活;
】。 ? (四)执行】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!规程和技术经济【指标
!
第十—条 乡村规划分为乡!村总体规《划和集镇、村—屯建设规划
!
第十!一条: 乡村总体规划以乡!(镇)行政辖区【为规划范《。围编制其《。内容:包括乡(镇》)行政区域内—集镇和村屯的布局、!性质、规模、发【展方:向、交?通、供电《、,邮电等?生产、生活服务设】。施的配?。置绿化和主》。要生产项《目的安排《。等
】
第十二条】 集:镇,、村屯?建设规划应以—乡村总体规划—为依据以集镇、村】屯建成区《及其长远建设发展】需要的区域》为规划范围编制【其,内,容包:括住:宅、:公共建?筑、生产《建,筑、基础设施—等各项建《设的布局《、用地规《模、发展方向—和有关的技》术经济指标近—期建设计划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】项目的布置等—
】 : 地处洪涝、地震等!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!集镇和村屯应—当按:。照国家?和地方?的有:。关规定编《制设防规划或者根】据乡村总体》规划进行必要—的调整 》
—
第十三条 】乡,村规划的编制和审】批程:序
—。 ? ?(一)?乡村总?体规划和集镇建【设规划由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【组织编制经乡(镇)!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!过报县(市)人【。民政:府审批;
】
, 》 (二)村屯建设规!划由: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。组,。织,编制经村民》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!讨论通过报县(市】。)人民政府审批 !
【 第?。十四条 《乡村:规,划经批准后乡—(镇)人民》政府:公布并作为指导和】管理乡?村建设的法定文件】严格执行任》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!和变更 》 ,
》 ?乡(镇)人民政【府根据乡《村经:济和:社会发展变》化需对?集镇、村屯》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!整的应?报原:批准机关备案;但】涉及集镇《和村屯的性质、规】划、发展《方向和总体布局【等重:大变更的须按—原审批程序报批 】
?
【。第十:五条 省、》市(行?。署)、县(市)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和乡(!镇)人民《政府对经批准的集】。镇、村屯建设—规划区内《的土地?和建设活《动实行?统一的规《划管理 《 ,
《。 在—集镇:、村屯?建设规?划区内?进行各类《建设项目《的选址定《点必须符合建设【。规划:的要求 —
【 第十六条 在【集镇:、村屯进行》建设的审批程序 !
!(,一)需要使用—耕地建?住,宅,的须:经乡(镇)》人民政府《。审核、县《级,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查同》意并出具《选址意?见,书后方可依照土地】管理法规向县(市】),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!部门申请用地—经县级人《民政府批准》后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土地管理部【门划拨土地 【。
— 使用》原,有宅基地、村内【空闲地和其》他土地建《。住宅的由乡(镇【)级人民政府—根据村庄、》集,。镇规划和土地利用】规划批准;
!
? (二)乡(!镇)村?企业建设《项目:必须持县(市)【级以:上地方人《民政府批准的—设计任务《书或者其他批—准文件向县(市【。)级人民《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选址《定点县?(市)级《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《意并出?具选址?意见书后建设单【位方:可依法向《县(市)级人—民政府土地管—理部门申请》用地经县(市—)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批准后?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!土地;?
《
: : (《三)乡(镇)村公共!设施、公益事业建】设,须经乡(镇)人民政!府审核、县(—。市)级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》同意并出具》选址意见书后建【设,单位方可依法向【县(市)级》人民政?府土:地管理部门申请用】地经县(市)—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!后由土地管理部【。门划拨?土地 》
【 ,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在按上述审批程】序办理?。手,续后方可开工建【设
》
:
第十七条! 乡村各《项建设应当有—计划地进行》建设单位和》个人应当在每—年年:底前向乡(镇)人民!政府提出下一年建】设项目的申请由乡】。(镇)人民政府汇总!平衡提出《年度建设指标报县】(市:。)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 《
】 第?十八条 经》批准施工《的建设项目其—内容:、规模、《位置、标准(不【包括装饰标准)等】不得:擅自改变 》
?
《
第十九条 】乡村:建设必须执行环境保!护的法律、法规、】规,章和有关规定—乡(镇)、村—工业建?。设项目必须执—行防治污染的设【施,与主体工《程同时设《计、同时施工、同】时投产使用的规【定
!
第二》十条 ?乡村建?筑设计应当贯—彻适用、安全、经济!、美:观的原则符合国【家和地方《有关节约土地、【能源、?材,料及抗御灾害的【规定并注意体现【时代特点、地方特色!和民族?风格 《
《
:
第二十—一条 下《。列,乡村建?。设,项目须经取得设【计证书的设计—单位设计或采用【经设:计主:管部门批准的通【用设计图纸》。、标准图纸
!
— ,(一)二层及二层以!上住宅; 【
】(二)跨度、跨径或!者,高度超?出省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限》定范围的公》共建:筑、生产建筑—和基础设《施;
—。
: , : (三)砖混、钢!混、钢结《。构的房?屋、构筑物》和,主要建筑构配—。件 :
》
第—二十二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更改允【许采用?的设:计图纸如需》变更须征得原—设计单位《同意
【 ? 禁止向—乡村出售、转让【。无证设计《的图纸和未经—设计主管《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!图纸 ?
》 ,
第》二十三条《 在乡村承担建设】。任,务,的施工、开》发企:业和个体建筑—户必:须,持,有资质证书、营【业执照和有关—。文件并按批准的【等级资格和》经营范?围,承,担相应?的乡村建设施工和】开发任?务
!
: 第二十四条 【。承担乡村建设项目施!工任务的建筑企业和!个体建筑户应—当按照有关的技【术规程进行施—工确保施工质—量不得?。使,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!构件和建筑材料【 ,。
! 本办法《第二十一条所列【各项建设项》目,质量必须《。经县(?市)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检查核定;其他工程!质量须经乡》村,建设管理《机构或建设助理【员检查核定 【。
】 第二十五条 【县(市)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和乡?(镇)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健全乡》村建设档《案建设中形》成的规?划图纸、设计—图纸、施工记录、】工程质量检查核定】书、房产证照底【卡、:基,础,调查资料和有关文件!等,应当及时整理归档】不得损坏、散失或】据为个人所有 】
—
第二十六【条 集体土》。地的房屋实行产【权,登记制度原》有,房屋的产权所—有者须?持,。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合!法证件;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房屋的!产权所?有,者须持选址意见【书、乡(镇)人民政!府审批意见和—土地使用证书到房】屋所在乡(镇—)人民政府申—请产权登记》。领取:县(市?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颁发的?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统一印制的—集,。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!
】 买《卖,、继:承、:赠与、?分割、交换房屋有关!当事人?须持集体土地房【屋权属?证书、土地使用【证等有关证件经【房屋所在地的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审,核同意后分别到县】(市)人民政府土】地行政?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!。。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!。
》 集体】土地房屋的》租赁管理办法由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制【定
—
第二十!。。七条 乡(镇)人】民政府和有》关部:门应当加强对集镇、!村屯建设《的住宅、公》共建筑、生产建【筑、基础设》施等建筑设施的管理!和保护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:破坏和非《法占有
【
第】二十八条《。 乡:(,镇)人民政府和有】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!保护乡村饮用水【源改善?居,民,饮水条件使水质【逐步达到国》家规定?的生活饮用》。水标准 —
【 第二十九条 【乡村居民在集镇【、村屯建设规划【区内采石、取—土应当遵守》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在村民委员会指定!的地点?进地不得随》意破坏地《形,地貌
—
:
第三十】条, ,乡村居民应当按【照乡村?规划的要求植树【造林美化《环境
】 , ,。 , , 乡村居民应当【在指定地点堆—。放垃圾?、柴草和粪肥自觉维!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!生
【
第三十一!条 违反《本办法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!处,罚
! , (?一)违反第十六条】、第十?八条规定《的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或县(【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?停止建设对严—重影响乡《村规划的责》令,限期:拆,除或没收其违章建筑!;对影响乡》村规划尚可》采取改正措施的【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可《以,视情:节轻重?对,违章个人《处,以违建项目每平方】米一:至五元?的罚款对《违,章单位处以违—建工程造《价1~5%》%,的罚款对违反土地管!理等其他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由有—关部门?依法处罚《; :
《。 》 (二)违反第十】九条规定的由环境】保护部门按环—境保护的有》。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。予,以处罚; 【
》 (三)违反第!。二十一条《、第: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!条、第二《十四条规定的由县】(市)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!和省:有关: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!建筑市场管理的【规定予以处罚乡【。(镇)人民政府可以!提出处罚建议—;
! ?。(四:)违反第二十六【条第:一、二款规定的由】乡(:镇)人民政府—责令限期补》办有关?手,续逾期不《办的处?。以十元至三十元的】罚款;
! (—。五)违反第》二十七条、第—二十九条规定的【由乡(镇)人民政】府责令有关》责任者限期》改正、恢《复原状或者赔偿损】失;逾?期不执行的提请有关!部,门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《。予以:处,罚
【
第—三十二?条, 罚没款全部上缴】同级财政 —
!第三十?三条 被处罚单位】和个人对行》政处罚决定》不服的可以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:。政诉讼法和中华人】民,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!有关规定《。向作:出处罚决《定机关的《上一级机关申—请复议?或者向?人民法院起》诉;:在法定期限》内不提起诉讼又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】定,的作:出处:罚决:定的:机关可以申请—人民法院《强制: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!行
— ?
第三!。。十四条 各级人民】。。政府的乡村建设管理!人员: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《私舞弊、贪污—受,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:级主:管部门给予行—政处分
】
《 , 第三十五条— 拒绝、阻碍乡【村,建设管理人员依【法执行职《务的提?请有关部门依—法处理
! 第三十六条 】在,城市规划区以外【的农、林、牧局【、场部及《所辖居?民点参照本办法执】行
》
《
第三十—七条 本《办法自?一九九一《年十月?一日:起施行
!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