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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—江省乡村建设—管理办法(》2006年》修,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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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:龙江省人民政府【关于修改《黑龙:江省乡村建设—管理办法的决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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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人民政府!令 :第,13号 《
: 》黑龙江?省人民政《府关于修改〈黑【龙江省乡村》建,设管理办《法〉:的决:。定业经二○○—六年十月二》十日省人《民政府?第四:十二次?常务会议讨》论通过?现予发?布自发布之》日起:施行:。 》 ,。 , , ? 《 《 , ! — ! ? 【 !。 ? ,
省长 张左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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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二○○六年十月!二十日
黑龙【江省:乡村建设《管理办法(200】6年修订《)
(黑!龙江省人民政府令】第13号 二○○】。六年十?月二:十日)
第一条 !为了加强乡》村建设管《。理创:造良好的乡村生产和!生活环境促进农村】经济和各项》建设事业协》调发展根据》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国家有《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!情况制定本》办法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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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本办法?所称乡?村是指乡人民政府所!在地的集镇(不包】括建制镇《下,同)和?乡、镇所辖的村屯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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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三条 凡》在本省?。行政区域内的—乡村制定和》实,施乡村规划、建设】住宅、?公共建筑、》生产建?筑、基础设施以及管!理乡村规划区内的建!筑设施和《村容镇貌必》须遵守本办》法 ?
!第四条 乡村建设】应当贯彻“》全面规?划、正确引导、依】靠群众、自力—更生、因地制宜、】逐步建设《”的方针改造和【新建相结《合以改?造为主以集》镇为重点《合,理,布局节约用》地统筹安《排协调发展 【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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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乡】村建设资金主要依】靠当地发展经—济,扩大积累自筹解【决依法在乡》村收取的《城市维?护建设税应》当用:于乡村基础设施的】维护和建设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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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省、市!(行署)《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?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!
《 : 《乡(镇)人》民政府统一领—导全面负责》本乡(?镇)的乡村建设管理!工作具体管理事务】。由乡村建设管理【机构或建设助—理员负责 —
】 省:。农垦总?局和省森工总局系】。统的乡村建设—管理工作分别—由省农垦总局和省】。森工总?局建设?行政管理机》。构负责
【
第】七条: 各级人民政府【。的乡村?建设:管理人?员有权?。凭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!件对本行政区域【内的乡村《建设活动进行检查】依法处理违》。反本办法《规定的行《为被检查者》应,当,如实提供情》况和必要的》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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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八条: 所有乡村》必,。须制:。定规划作为》乡村建设的依—。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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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城市—规划:区内的?乡村制定和》实施规划应当按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!划法的规定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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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九条 乡村规【划的:。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!则
】 (一)从当!地的自然环境、资源!条件、历史》和现:状等实际情况出【发并同集《体经济及《农民生活水平相【适宜;
! (二【),以当地的经济、社会!发展长远规》划为依据并与土地】利,用总体规划和农【业、水利、环境保】护、乡镇企业、商业!等有关部门的—专业规划相协调【; : ,
》 : (三)有—利生产、方便生活;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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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四):。执,行国家?。和省制定的》有,关规程和技术经【济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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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条 :乡村规划分》为乡村总《体规划和集镇、【村屯建设规划 【
!。 ,第,十一条? 乡村总体规划以乡!(镇)?行政辖区《为,规划范围编》制其内容包括乡(】镇)行?政区域?内集镇和村屯—的布局、性质、规】模,、,发展:方向、交《通、供电《、,邮电等生产、生活】服务:设施的配置绿化和】主要生产项目—的安排等 —。 ,
】第十二条 》集镇、村屯建—设规划应以乡村【总体规划为依据【以集镇、《村屯建成区及—其长远建设发展需要!的,。。区域为规划》范围编制其内容包括!住宅、公共建—。筑、生产建筑、【基础:设施:等各项建设的布局】。。、用地规模、发【。展方向?。和有:关的技术经济—指,标近期建设计划【以及:重点地段建》设项目的布置等【
】 , 地处洪涝—、地震等自》然灾害易发地区的】。集镇和村屯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】。方的有关规定编制】设防规划或者根据乡!。村,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!调整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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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 乡村《规划的编制》和审批?程序
】。 ,。 《(一)?乡村总体规划和【集镇建设规》划由乡(镇)人【民政府组《织,编制经乡(镇)人】民代表大会》讨论通?过报县(市)—人民政府审批;【。
《
(】二,)村屯建设规—划由乡(镇)人民政!。府,组织编制经村民【。代,。表会或者村民大【会,讨论通?过报县?(市)人民政—府,审批
】
第十四】。条 乡村规》划,经批准后《乡(镇?。。)人民政府》公布并作为指导【。和管理乡村》建设的法定文件严】格执:行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《自修改?和变更 》
《 乡(【镇)人民政府根据乡!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!。化需:对集镇、《村屯:建设规划进行—局部调整的应报【原批准机关备—案,;但涉及集镇和【村屯:的性质?、规划、《发展方向和总体布】局等重大变更的【须按原审批》程序报?批 《
】第十五条 》省、市(行署)、】县(市)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和乡(【镇)人民政》府对经?批准的集镇、村屯】。建设规划区内的【。土地和建设活动实】行统:一的规划《管理
! 在集镇、村!屯建设规划区内进行!各类:建设项目的选—址定:点必须符合建设【规划的?要求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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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在集镇、村屯】进行:建设的?审批程序《
! (一)需要使用!耕地建住宅的须经乡!(,镇)人民政府—审,。核、县?级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!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!照土地管理法规【向县(市)级人【民政府土地管理部】门,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!民政府土地管理部】门划拨土《地
】 使用原有】宅基:地、村内空闲—地,。和其:他土地建《住,宅的由乡《(镇)级人民政府】根据:村庄、集镇规划和土!地利用规《。划批准;
】。
【(二)乡(镇—)村企?业建设项目必须持县!(市)级以》上地方?人民政府批准—的设计任务书或【者其他?批准文件向县(市)!级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申:。请选址定点县(市)!级人民?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查同》意,并出具选址意—见书: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!向县(市)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】理部门申请》用,地,经县(市)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批—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!划拨土?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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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。),乡(:镇)村公共》设施、公益》事业建?设须经乡《(镇)人民》政府审核、县(市)!级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并出具选址【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!可依法?向县(市)级人民政!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!。用地经县(市)级以!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!土地:管理部门划拨土【地
【 , 《建设单?位或者?个,人在按上述审批程序!办,理手续?后方可开工建—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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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:乡村各项建设应当】有计划地进行—建设单位和个人【应当在?每,年年底前向乡—。(镇)?人,民政府?提出:下一年建设项目【的申:请由乡(镇)人【民政府汇总平衡提】出年度建设指—标报县(市)人民政!府批准?后实施
【
【第十:八条 经《批,准,施,工的建设项目其内容!、规:模、位置、标—准(不包括装饰标】准)等不《得擅自改变》
—。
第—十九条 乡》村建:设,必须执行环境—保护的法律、法【规、:规,章和有关《规定乡(镇)—、村工业建设项【目,必须执行防》。治污染?的,设施与主《体工程同《时设:计、: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!使用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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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 乡村建—筑设:计应:当贯彻?适用、安《全、经济、》美观的原则符—合国家和地方有关】节约土地、》能源、材料及抗【御灾害的规定—并注:意体现时代》特点、地方》特色:和民族风格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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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 下】列乡村建设项目须】经取得?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!设计或采用》经设计主管部门批】准的通用设计图纸、!标准图纸 》
《。 : 《(,一)二层及二层【以,上住宅; 【
》 (《二)跨度、》跨径或者高度超出】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限定范围的公共!建筑、生产建筑和基!础设施;
! —(三)砖混、钢混】、钢结构《的,房屋、构筑》物和主要建筑构配】件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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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二条 任《。何单位和个人—不,得擅自更改允—许采用的设计—图纸如?需变更须《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!。
— 》。禁止向乡村》出售、转让无证设】。计的图纸和未经设】。计主管部门批准【。的通用设计图—纸
】
第二十三条! 在乡村承担建设】任务的施《工、开?发企业和个体—建筑户必《须持有资质证书【、营业执照和有关文!件并按批准》的等级资格和经营】范围承担相应—的乡村建设施—工和开发任务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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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四条》 承担乡村建设项】目施工任务的建【筑企:业和个?体建筑户应当按照】有关的技术规程进】行施工?确保施?工质量不得》使用:质量不合格》。的建筑构件和建【筑材料
】 《 本办法》第,二十一条所列—各,项建设项目质量【必须经县(市)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!核定;其他工程质】量须经乡村建设【管理机构或建设助理!员检查核定》
【
第二十五条! 县(市《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和:乡(镇)人》民政:府应:。当建立健全乡村建】设档:案建设中形成的规划!。图纸、设《。计图纸、施工记【录、工?程质量检查核定书】、房产证照底卡【、,基础调查资料—和有关?。文件等应当》。及时整理《归档不得损坏、【散失或据为个人【所有 《
【 第?二十六条 集—体土地的房屋实行】产权:登记制度原》有房屋?的,产权所有《者须持?村民委员《会证明等合》法证件;新建—、改建、《扩建房屋的产权【所有者须持选址意见!书、乡(镇)—。人民政?府审批意见和土【地使用证书》到房屋所在乡—。。(镇)人民政府申】请产权登记领取县】(市)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颁发的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统一印制的】集体土地房屋权【属证书
】 《 买卖、继承【、赠:与、分割《、交换房屋》有,关当事人须持集【体土地房屋权属证】书、土地使用—证等有关证件—经房屋所在地的乡(!镇)人民《政府:审核同意后》。分别到县(市)人民!政府土?地行政主管》部门和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。办理土地使用权和】房,屋产权?变更手续 —。
《 , 集》体土:地房屋的租赁—管理办法由》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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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二十七条《 乡:(镇)人《。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!当加强对集镇—、村屯建设》的住宅、公共建筑】、生:产建筑、基础设施】等建筑设《施的管理《和保护?任何单?位和个?人不得破《坏和非法《占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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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 ,乡(镇?)人民政府和—有,关部门应《当采取?措施保护乡村饮用水!源改善居民》饮水条件使》水,质逐步达到国家规】定,的,生活饮用水标准 ! ,
第!二十九条 乡村居民!在集镇、村屯建设规!划区内采石》、取土应当遵守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在村民委员会【指定的地点》进地不得随意破【。坏地形地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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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条—。。 ,乡村居民《应当按?照乡村规划的要求植!树造林美化环境【
! 乡村居》民应:当在指定地点—堆放:垃圾、柴草和粪【肥自觉维护村容【镇貌和环境》卫生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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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一《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!列行为之一》的给:。予以下?处罚
】 (一)】。违反第十六》条,、第十八条规—定的:由乡(镇)人民政】府,或县(市)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建设对严重影【响乡村规划的—责,令,。限期拆?除或没?收,其违章建筑》。;对影响乡村规划】尚,可采取改正措—施的责令限期改【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!对违章个人处以违建!项目每平方米一【至五:。元的罚款对》违章单位处以违建】工程造?价1~5%%的罚款!。对违反土地管理等其!他法律、法规规定】。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!。;
】 (二—)违反第十九条规】定的由?环境保护《部门按环境保护【。的有关?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》予以:。处罚; 》
?。 (【三)违?反第二十一条、第】二十:二条、第二十三【条、第二《十四条规定》。的,由,县(市)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依:照,国家和?省,有关:建筑工程质》量,监,督和建?筑市场?管理的?规,定予以处罚乡(镇】)人民政《府可以提出处罚建】议; 》
? (四【)违反第二十六条】第一、二款规—。定,的由乡(《镇,)人民政府责令限期!补办:有关手续逾》期不:办的处以十元—至三十元的罚—款;:。。
! , ,(,。五)违反第二十七】条、第二十九条规定!的由:乡(镇)人民政府】责令有?。关责任者《。限期改正、恢复原】。状或者赔偿损失【;逾期不执》行的提请有关部门】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》。。。规定予以处罚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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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二条 》罚没款全部上—缴,同级财?政,
! 第?三十三条 被—处罚单?位和:个人对行政处罚决】定不服的可以依照】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行政诉讼法和】中华人民《共和国行政复议【法的有关规定向作】出处罚?决定机关《的上一级机》。关申请复议或者向】人民法院起诉;在】法定期限《。内不提起诉讼又不】。履行行政《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!决定的机关可以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或者依法强制】执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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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! ,各级人民政府的乡村!建设管理人员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。、,徇私舞弊、贪—污受贿的由》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管部门—给予行政处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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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五?条 拒绝、阻—碍乡村建设管—理人:员依法执《行职务的提请有关】部门依?法处理
】。。
: 第:三十六条《 在城市《。规划区以外的农、林!。、牧局、场部及所】。辖居民点《参照本办法》执行
!
第》三十七条 本—办法自一九》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!行,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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