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?省建筑市场》管理条例
(200!3年10月》17日黑《龙江省第《十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:会第五次会议通过】。。 根据2》015年《4月17日》黑龙江省《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十九次】会议关于废止—和修改<黑龙江省】文化市场管理条【例>等?五,十部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修正》。。 根据《20:18年6月28【日黑龙江省》第十:三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四次会】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!大会:常,。务,委员会关于》废止和?修改<黑龙江省【农作物种子管理【条例>等63部地】方性法规的决—定第二?次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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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【 总 则
【 第一条— 为了加强建筑【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!建筑市场《秩序保障建筑市场】交易当事人》的合法?权益促进建筑业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!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条例
— : 第二条 》在本:省,行政区域内从事建】筑市场活动》。实施建筑市》场监:督管理应当遵守【本条例
本》条例:所称建筑《市场是指房屋—建筑工?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(以下简称建筑】工程)的勘察—、设计、《施工以及建筑工【程中介服《。务业务的交易行为】和场所?
本条例所称房屋建!筑工程是指各类房】屋建:筑及其附属》设施和与其》配,套的线路、管道、】设备安?装工程以及建筑【装修工程 —
《 : 本条例》所称市政基》础设施工《。程是指城市道路【、,公共交通《、供水、排水、燃气!、热力、《园,林、环?卫、污水处理、垃圾!处理、防洪、地下公!共设施及附属设【。施的土建、管—道和设?。备,安,装工程
— 第三条 从事建!筑,。市场交?易活动应《当遵循诚实信用、竞!。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!场,的监督管《理应当坚持公开【、,公,平、公?正的:原,则
? 第四条 省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—全省建筑市场的监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!条例
市(行署【下同)、《县(:县级市下同)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,责,。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建筑市场《管理:
》第五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及其《执法监察机构—进行:建,筑市场?。管理时?有权采取下列—措施
— (一)进入被检】查单位的施工现场】和其他工《作场所进行检查;】
》。(,二)查阅与监督检】查事项有《关的文件和资料;】
(三)向!被检查?的单位、个》。人和其他有关人员】调,查了解情况;
(四!)向社会公布对【建,筑市场交易活动【实施检?查的情况
第二】章 建筑市—场准入
— 第六条 建筑】工程实行报建—制度建设单位—应当在建筑工—程,立项文?件批准之日起三【十日内到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办理报】建手续
《 大型、【省重点?建筑工?程的报建手续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;其》他建筑工程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】所在地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办—。理
第七条! 从事下列活—动的单位《。应当向建《设行政?主,管部门申请资质证】书经: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!等级:的资质证书后方【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!的范围内从事相关】活动 ?
《 (一)勘察【、,设,计、施?工、:安装、建筑装修【;
—。(二)监理、造价】咨询和招标代—。理,;
: (三)【。预制构配件、预拌混!。凝土、预拌砂浆生】产;
【。(四:),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代理;?
《 (:五)工程项》目管理
》 第八》条 申请资质—证书的?单位应当按照规定】向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出具真实、有】效的文件
— 第九》条 建?筑工程开工前建设】单位:。应当依照《有关:规定向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申请领取施—工许可证
》 大型和省】重点建?筑工程的施工—许,可,证由: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:责办理其他建筑【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按!照管理权限由建筑工!程,。所在地建《设,行政:主管:部门负责《。办理
第十!条 建设《单位申?请领取施工许可【。证应当具备》。下列条件并提交相】应的证明文件
】 ,。 (?一)已经办理—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!续;
— (:二)在城市规划区的!建筑:工程已经取得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;
! , (三《)施工现场已经【具备施?工条件;
】。 (四)确定的施工!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!。配备的技术》。、经济管理》人员的从业》资格符合建筑—工程项目《的要求;
!(五)施工图设计文!。件已经法定部—门审:查合格;《
(六【),应当委托监理的【建筑工程已》经签订?委托:合同;
《 : :(七)已经办理工程!质量监督和》安,全,监督手续;
【。 (八》)建设?资,金已经落《实,并能满足建筑工程】施工进度需要
第】十一条 境外—相关企业到本省从事!建筑市场活动的按】。照国:家,有关规?定管理
第三章 ! ,。建,筑工程发包》与承包
《 :。 第十二条 建】筑工程发包》与承包依法实行招】标投标制《度
省人民政府【可以根据有关法【律、行政法》规和本条例》制定建筑《工程招标《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!
《 第十三《条 施工单项—合同估算价二百万元!以,上,或者勘察、》设计和监理等建筑工!程中介服务》单项合同估算价【五十万元以上以【及项目?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!的下:列建筑项目必须进行!招标:
(一【)房屋建《筑及其配套设施项目!;
—(二)?供水、排水、供【热、供气《项目;
《 (三—)城市道路及—桥梁、涵洞、—地,。。铁、轻?轨、公?共停车场项》目;
? (四)【污水排放及处理、垃!圾处理?项目:;
(五)!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!目
第十四!条 本条《例第十三条规定【的建筑?工,程,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必:须实行公开招标
】 (》一)全部使用国【。有资金投《资的;
【 (二)国有—资金投资占控—股或者主导地位的;!
, : (三《)使用国《际组织?或者外国贷款投资】的;
《 ?(四)?政府融资的
【 其他》建筑工程《项目可以邀请招标
! 公开招标、!邀请招标应》当有三个以》。上的投标单位—参加否则招标无效】
第十五条! ,建筑工?程招标由《招标人依法组织【实施
《 ?招标人不得》以不合?理条件?限制或者排斥潜在】投标人不得对潜【在投标人实行歧【。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!投标: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!级要求和《其他不合《理要求
— 违反前款—规定尚?未确定中标人的由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?期依法?修改招标文件;【已经确定中标人的】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责令依法》重新组织《。招标
【第十六条 招标【文件一经发出招【标人不得无故中【止招标活动对于【中止招标活动给【。。投标人?造,。成损失的招》标人应当给予赔偿
! 招标人发】售的招?。标文件只可收—取工本费
》。 第》。十,七条 招》标,人自行办理工—程,招标事?宜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
》 (一)有专门的!组,织机构;
【 (?二)有与工程规【模、复杂程度相适应!的熟悉?有,关工程招《标,法律、法规的工【程技术、《概预算和工程—管理专?业人:员
不具备!上,述条件的《招标人应当》委托招?标代理机构实施【招标
第十!八条 招标人—自行办理《工程招标事宜应当在!。发布招标公告—五,日前向当地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并?提交下?列资料
《 ?。 (:一,)按:照国家和省的有关】。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】的批:准文件?;
?。 (《二)有关工程技术】、概预?算、:工程管理《专业人员名单—及其技术职称、执】业资格以《及工作经历等书【。面证明材《料;
? 《(三)国家和—省规定?的其:他材料
》 : 招标人《不具备?。自,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!的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,应当自收到备—案材:料之日起五日内责令!招标人停止自—行办:理,招标事宜
】 第十九条 —本条例规定必须【进行公开招标的【建筑工?程应当在有形建【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!
》有形建筑市场是自主!经营的建筑工程【中介服?务机构应当》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!部门核定的收费【标准收取服务—费用
》 第二十条 招】标人在?发出工程招标文件的!同时应当将工程招标!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!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!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发现?招标文件有》违,法,内容的应当责令【招标人?改正:
,依法可以直》。接发包的建筑—工程建设《单,位应当在取》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之日】起,十五日?内到当地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
【 第:二十一条 》建,筑工程施《工招标人可以—在招标文件中—要求提?供投:标担保投标担保可】以采取?投标保函或者投【标保证金的》方式投标保证金【可以使?用支票或《者银行?汇票一般不得超【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!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!万元:
招标【结,束后十日内》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!保证金?但,中标人未《按招标文《。件规定的内容和期】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!合同的?其投标保《证金不予退还
】。。。 第二十—二,条 发包单位应【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!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!承包单位
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干涉、刁难和限制】发包单位依法选择】、确定的《承,。包单位
》 ?第二十?三条 禁止发—包单位?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!禁,止承包单位转包和违!法分:包,
肢解发包》、,转包和违法分包行】为,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!质量管理《条例的规《。定认定
】第二:十四条 《供水、?供,气、供热、供电、】排水:、消防?等企业或者部门【不得利用《垄断地位或者行政】权,力限定发《包单位将建筑工【程发包?给其指?定的承包单》位
供水《、供气、供》热、供电、排水【。、消防等专业设计、!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公!。平竞争承包建筑工】程不得与前》款规定的企业—或者部门串》。通承包建筑工程
】 第二十【五条: 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建立全》省建筑工程评标专】家名册建立、—健,全建:筑工程评标》制度
?。 , 进入专—家,名,册的专家应当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】件经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考《试合格并领取—岗位证书后》方可从事评标业务
! 第二—。十六条 建筑工程!开标:时由投?标人或者其》推选的代表》检查:投标文件的密封【情况: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!的公证机构检查【并公证;经》确认无误后由工【作人员当众拆—封,宣读投标《人名称、投标价【格和投?标,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!
第二十《。七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建立建设、勘!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等单位及其!专业技术人员和【评标专业人员—的信用档案》并通:过有:形建筑?市场或者新闻—媒体向社会公布【
第四章》 建》筑工:程中介服务
— 第二十【八条 ?监理、造价》咨询、招标代理、】施,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!理、项目管》理和风?险担保等建筑工程中!介服务单位不—得与行?政执法机关或者【具有:管理公?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!行政: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!益,关系
建筑!工程中介《服务单位的收费标】准按照国家和—省价格行《政,主管部门核定—的标准执行
【 第《二,。十九条 委托人可以!自主选择建筑—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法!律、法规另》有规定的除外—
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以任何方式为委托】人指:定建筑工程》中介服?务单位?不得限?制或者排斥建筑中介!服,务单:位进行合法的中介】服务活动
!第三十条 建筑工】程中介服《务单位应《当在资质证书许【可的业?务范围内承》接业务并自行完成】不得转让
】。 从事建筑工程中】介服务活《动,的专业技《术人员应《当具备?与所承?。。担的业务《相适:应的执业资》格
第三】十一:条 下?列建设工程必须【实行监理
》 (一—。)国家重点》建设工程;
【 : (二)大中型公】用事业工程;
】 (三)中、】小学校校舍》工程;
【 (四)成片—开,发建:设的住?宅小区工程;—
(五)】利用外国《政府或者国际组【织贷款、《援,助,资金的工程;
】。 (六)国家规!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!他,工程
前】款所列建筑工—程以外?。的,。。工程项目是否监【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!定
第【三十二?条 施?工、房地产》开发、工程》总承包?企业不得组建—监理单位并不得与】监理单位发生—股权关系
【 第三十三条 政!府投资、国有单【。位投资以及》国有企事业单位【投资控股《的建筑工程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委托造价咨—询单位进《行工程造价咨询【。
》第三十四条 造价】咨,询单位根据委托可以!对,建筑工程《造价的确定》与控制提供》专业服务并》。出具工程《造价成果《文件
造价!咨询单位应》。当,在工程造价成果文】件上注明资格证书】的等级和编》。号加盖?单位: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!业专用章《否则无效
】 ,第三十五条 —造价咨询单位—及其造价工程—。师应当?严格执?行工:程建设标准、规【范和定额真实、【准确、客观》、公正地《出具工程造价—成,果,文件不?。得,弄虚作假对其所出】具的:证明文件和材—料应当依法承—担,相应的?法律责?任,
第三十】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!根据建设单位的【委托编制工程—招标:方案、招标文件、】工程标底等文件【和,。草拟建筑工程合【同
招标代理单位】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!任何单位《和个人泄露与—其,所承:接的:业务有关的信息【
第五章 》 建筑工程合同【与造:价
—第三十?七条 建筑工—程发包?。和,承,包,单位应当签》订建筑工程》合同建?筑工:程中介服务的双方当!事人应当签》订委托合《同并按照国》。家和省有关》部门制定的合同【示范文本的规定【内容约定《双,方的权?利和义务《
, 第三—十,八,条 全部《使用国有《资金投?资或者国有资金【投资为主的大—中型建筑工程建设】单,位和施工单》。位应当?执,行国务院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!程量清单计》价规:范并参照省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发布的》消,耗量定额和价—格信息约定合同【造,价其:他建设工程建设单】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按!照国家和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制定的计价规则和计!价方:法,约定合同《造价
招标发包的建!筑工程合同的造价等!主要条款应当与【中,标,文件中的内》容一致
— , 第三?十九条 建筑工程】合同签订《之日起五日内—建设单?。位,应当将合《同文本报送工—程,所在地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《案,。备案的建《筑工程合同作为【确定:。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!的最终依据
—。经双方同意补—充、变更建筑—工程合同的应当【按,照前款规定备案【
第四【十条 工程款—的,支付实?行,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!程进度款制度
发包!单位应当《在施工合同约定【的开工之日起十五】日内:向承包单位》支付不少于合同约定!的工程造价百分【之二十五的预付【工程款?
发包单位!应当在建筑工程项】目开工?后按照施工合同【的约定?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!款并按照《。比例冲销预付工程】。款
—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!。位应当在建筑工【程,项目竣工验收—之日起三《十日内向发》包单位?交送竣工结》算文:件发: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!工结算文件之日起】五十日内《完成竣工结算审【核并支?付应付的工程—款
比较《复杂的大、中型【建,筑,工程项目的竣工结】算期限经发包、【承包双方协商—一致可以适当延长】
发包单《位收到承《包单位交《送的竣工结算文【件,。时应当书《面,签收发?包单位不签收的承包!单位可?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签收—拒不签收的》。以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责:。令期限的最后一【天作为发包单位收】到竣工结《算文:件的日期
》 第四—十二条 发包单位】自接到竣工结—算,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!未完成竣《工,结算审?核,且未支?付应:。。付的工程款》的视为拖《欠工:程款拖欠工程款【应当按照省人民政】府的有关规》定支付滞《纳金
?有关部?。门对拖欠工程款的发!包单位不得办—理新建建筑工程【的立项和有关—审批手续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!可证审查和解决拖欠!工程款的具体办法由!省,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】
,第四十?三条 发《包单位?要求: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!保的承包单位应当】。提供担保;承包单】位要:求发:。包单位?提供工程款支付担】保的发包单位应当】提供担保发包单位】。。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!单位可以拒绝施【工
:第六:章 法律责任
】 第四—十四条 建》设,单位违反本条例【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由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《门责: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改:正并给?。予以下处罚
【 (《一)不具备国—家和省规定的—条件自行组织—建筑工?程招标的处》以八万元至十万【元的罚款;具—备国家和省规—定的条?件但未向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【的限期补办手续处】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!罚款;
】。(二)未《取得施工许可—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!止施工处以》合同价款百分之【一至百分之二的【。罚,款;
? ? (三)未办—理报建手续的处以】。一,万,元至三万元》的罚款;
【。 (四)》依法应当《公开招?标,而未公开招标的责】令重新组织招标【。。并处以建筑工程合同!价款百分之零点五】。至百分之一的罚【款并追究单位法【定代:表人和直接》责任:人的行政《责任;
》 (《五)招标人》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!本费变相牟利—的超出部分》责令返还拒》不返:。还的由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】罚;
— (六)《将建:筑工:。程发包给不具备【相应资?质条件的《承包单位的处以【五十:万元至一百万元的】罚款:; 《
(【七)将建筑工程肢】解发:。包的处以合同—价款百分之》零点五?至百:分之一的罚款;【
(八【)应当实行》。监,理,而未实行监理的处以!二十万元至五十万】元的罚款;
】 (九)合同文】本未按规定报送工】程所在地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备案《的责令限《期补办备案》手续逾期未补办【的处以一万元—。至三万元的罚款
! , 第四十》五,条 勘察、设计【、施:工,和建:筑工程中介服务【单位违?反本条例《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由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并给予】以下处罚
— (一)—向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提】供虚假证明文—件骗取?资质证书的》予以吊销有违法所得!的予以没《收;三年内不得重新!申请资?质证:书
? ?(二)未取得—施工许?可证擅自施工的对施!工单位处以》五千元?至,三万:元的罚款
— (三)未取】得资质等级证书【。从事相关建筑活动】的予:以取缔对勘》察、设?计,单位或?者中:介服务单位处—以合同约定》的勘察费、设计费】或者服务费用一倍】至二倍的《罚款;对施工单位】处以合?同价款百分之—二至百分之四—的罚款;有》违法所得的予以【没收
【(四)施工单位越级!承包的处以五十万】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!有违法?所得的予以没—。收并降低资质等【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!证,书
《 (五)建—。筑工程中介服务单】位超越资《质证书许可的业【务范围承接业务【的,处以合同约定的服务!费用百分之》二十:五至百分之五—。十的罚款;》责令停业整顿或【者降低资质》等级;情节严重【的吊销资质证书
】。 , (六)承【包单位将承》包的建筑工程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】。的没收违法所得对】勘,察、设计或者中介服!务单位处以合同约】定的勘察费、设计】费或者?服务费用《百分之?二,十五: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!;对施工单位处【。。。以合同价款百—分之零点五》至百分之一的—。罚款;责令》。停业整顿或者降低】资质等?级,;情节严重的吊【销资质证书
! (:七)咨询单位—出具虚假工程造价】成果文件《的处以合同约定的服!务费用一倍至二倍的!罚,款降低资质等级【直至吊销资质—证书并吊销》在虚假工程造价成】果文:件,上盖:章的造价工程师【的执:业资格证书
! (八?)供水、供气、供】热、供电、排水【、消防等专业设【计、施工企业违反】本条例与相关企业或!者部门串通》承包:建筑工程的处以合】同价款百分之—零点五?至百分之一的罚款有!。违法所得的予以没】收
第【四,十六条 供水、供气!、,供热、供电、排水】等单位违反》本条例限定发包【单位将?。建筑工程发包—给指:定的承?包单位的责》令停止违法行为处】以十:万元至二《十万元的罚款
】 第四十七【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】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!以及其?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!作,人员违?反本条例有下—列行:为,。之一的?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主管部门给【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,追究:刑,事责任
(!一)违法办理—审批:。、许可事项的;
】 , (《二)超出《规定工作《期限不作为的;【
(三)利!用职权谋《取私利的;
】 (四)》发,现,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!制止应?当,处罚而不予处罚【的;
【(,五):利用职权指》定施:工单位、勘察—单位、设计单位【以及中介服》务单位的;
【 (六)利【用职权为建筑工【程,指定:建筑材料或者—其他材料设备的;】
, (七—)泄露管理相对人】商业机密的》;
(八】)其他损害管—理相对人合法权益】的,
第四十八》条, 法律、行政—法规对违反》本条:例规定的其》他违法行《为有法律责任规【定的从其规定—。
第七《章 ?附 则
【 第四十《九条 国务院—、中央军事委员【会,规定的?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!自建二层以下(【含二层)住宅—建设不适用本条例
! 第五十条】 ,本,条例自2004【。年1月1《。日起施行一九九四】年七月?。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第!。八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次会—议,通过的黑龙》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!例同时?。废,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