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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《建筑市场管理—。条例 (2003】年1:0月17日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!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:会第五次会》议通过  根据【2015《年4月1《7日黑龙江省第十】二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【十九次会议》关于:废止和修改<黑龙】。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!。例>等五《十,部地方性《法规的决定修正  !根据201》8年6月28日【黑,龙江省?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!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关于废止和修改<黑!龙江省农《作物种子《管,理条例?>等63部地—方性法?规的:决定第二次修正【)   《第一章  》  总  则 【    第一条 为!了,加,强建筑市场》管理维护和规—范建筑市场秩序【保障建筑市》场交易当事》人的合法权益—促进建筑业健康【发展根据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?定结: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例   】  第二《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从事建筑》市场活动《实施建筑市》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!本条例 本条例【所,称建筑市场是指【房屋建筑工程和【市政基础设施工【程(:以下简称建筑—工程:)的勘?。察、设?计、施工以及建筑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】。的,交易行为和》场所: ,本条例所《称房屋建筑工程【是,指各:类房屋建筑及—其附属设施和与其】配套的线路、管【。道,、设备安《装工程以及建筑【装修工程    】      本条】。例,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是指?。城市道路、公共【交通、供水、排水、!。燃气:、热力、园林、环】卫、污水《处理、垃《圾处理、防洪、【地下:公共设施及》附属设施《的土建、《管道和设备安装【工程     第三!条 从事建筑—市场交易《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!用、竞争有序的原】则建筑市场的监督】管理应当坚》持公开、《公平、公正的原则 !    第四条 省!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负责全省《建筑市场《的监:督管:理并组织实施本【条例 市(行署下】同)、县(县—级,市下同)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: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建筑市场管理【     第五【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及其执法监—察机:构进行建筑市—场管理时有权—采取下列措施 【    (一)进】入,被检查?单,位的:施,工现场和其他工作】场所进行检》查;     (】。二)查阅《与监:督检查事项有—关的文件和资料; !    (三)向被!检查的单《位、个人和其他有关!人员调查了解情况】; (四)向—社会公布对建筑市】场交易活动》实,施检查的《情况  《第二章  建筑【市场准入     !第,六条 建筑工程【实行报建制》度建:设单位应当在建【。筑工程立《项文件批《准之日起三十—日内: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办,理报建手《续     —大型、省重点建【筑工程的报建—手续到市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办理;其—。他建:筑工程的报建手【续到项目所在地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办理  【   ?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!动的单位应当向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资质证书经【审查合格并取得相】应等级?的资质?。证,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!级许可的范》围内:从事相?关活动    】  :(一)?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安装》、建筑装修; 【    《(二)监理、造价咨!。询和招标代理;  !  : ,(三)预制构配【件、预拌混凝土【、预拌砂浆生—产;  《   (四)施工图!设,计文件审查》代理;?。     》(五:)工程项目管理  !   第八》。条 申请资质证书】。的单位应当按—照规定向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出具真?实、有效的文件  !   ?第九:。条 建?筑,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!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!    大型和【省重:点建筑?工程的施工》许,可证由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办理其他建—筑工:程的施工许可证按】。照管理权限由建筑工!程所:在地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办理 《 ,   第十》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!取施工?许可证?应当具备《下列条?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!文件:    《 (一)已》经办理建筑》。工程用地批准手【续,;    》 (二?),在城市规划区的建】。筑工程已经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;     】(,三)施?。工现场已《经具备施工条件【; :。。    (四)确定!的,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!和所配备的技术、经!济管理?。人员的从业》资格符合建筑—工程项?目的要求;   】  (五《)施工?图设计文件已—。经,法定部门审》查合格;《     (—六)应当《委托监理的》建,筑工程?已经签订委托合同;!     (七)已!经,办理工程质量—监督和安全监督【。手续:。;     —(八)建设资—金,已经落实《并能满足建》筑工程施《工,进度需要 第十一】条 境外相关企业】到本省从事》建筑市场活动的【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《管,。理  第三章— , ,建筑:工程发包《与承包     第!。十二条 建筑工程】发包与承《包依法实行招标投】标制度 省》人,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!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】本条例制定建筑【工程:招标投标管》理的具?体办法?  :   第十三条【 ,施工:单项合同估》算价二百万元—以上或者《勘察、设计和—监理等建筑工程中】介服务单项合同估】算价五十万元以【上以及项目总—投资三千万元以上】的下列建筑项目【必须进行招标  】   (一》)房屋建《筑及其配套设—施项目;    】 (二)供水、排】。水、供热、》供气项目;   】  (三)城市【道路及桥梁》、涵洞、地铁、轻轨!、公共?停,车场项目;    !。 (四?)污:。水,排放及处理、垃圾处!理项目?;   《  (五)其他市政!基础设施项目—     第—。十四条? ,。本条例第十三—条,规定的建筑工程【项目有下《列,情形之?一的必?须实行公开招—标     (【一)全部使》用国有?资金投资的;—     (二)国!有资金投《资占控股或者主【导地位的;》   ?  :(三)使用国—际组织或者外国贷】款投资的;》     》(四)政府》融资的    【 其他建筑工程【项目可以《。邀请招标 》    公开招标、!邀请:招标应当有三个【以上的投标单—位参加?否则招标无效  】。   ?第十:五条 建筑工程招】。标由招标人依—法组织实施  【   招标人—不得以不合》理条件限制》或者排斥潜在投标】人不:得对潜在《。投,。标人:实行歧视性待遇不】得对潜在投标—人提出?过高的资《质,等级要求和其—他不合理要求   !  违反前款规【定尚未确定中—标人: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—依法修改招》标文件;已经确定】中标人的由建—设行:。政主管部《门责令?依法:重新组织《招标:     第十六条! ,招标文件一经发出】。。招标人不得无故中】止招标活《。动对于中止招标活动!给投标?人造成损失的招标】人应当给予赔偿  !   招标人发售的!。。招标文?件只可收取工本费】     第十【七条: , 招标?人自行?办理工程招标事宜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!    (一)有专!门的组织机构;【  :。   ?(二)有与工—程规模、复杂程【度相适应的熟悉【有关工程招标法律】、法规的工》程技术、概预—算和:工程管理专》业,人员   》。  :不具备上述条—件的招?标人应当委》托招标代理机构【实施招标  —   第十八条 】招标人自行》办理:工程招标事宜应【当在发布招》标公告五日前—。向当地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并提交下—列资:料     (一)!。按照国?家和省的有关—规定办理《审批手续的批准【文件;?     》(,。二)有?关工程?技术、概预算、工】程管理专业人员名】单及其技术职—称、:执,业资格以及工作经】历等书面证明材【。料; ?  :  (?三)国家和省规定】的其他材料 —    招标人【不具备自行办—。理,招标事宜条件的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自—。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!五日内责令招—标,人,停止自行《办理招标事宜 【    第十九条 !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!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!应当在有形建—筑市场进行》招标活动 》  :  有形《建筑市场是自主经营!的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机构应当《按照省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核《定,的收费标准》收取服务费用   !  第二十条 【招标人在发出—工程招标文》件的同时应当将工程!招标文件报送工【。程所在?地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发现招标文件有违】法,内容的应当》。责令招标人改正【。 依法可以直接【发,包的建?筑工程建设》单位应当在取得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?可证:之日起十五日—内,到当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   !。  第二十》一条 建筑》。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!在招标文件》中要求提供投—标担保投标》。担保可以采取投标】保函或者投》标保证金的方—式投标?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!或者银行汇票一般】。不得超过投》标总价的百分之【二最高不《得超过?八,十万元?    《 招标?结束后十日》内,招标人应当退还【投标:保证金但中》标人未按《招标文件《规定:的内容和期限—与招标?人签订施工》合,同的其投标保—证金不予退还  】  : 第二十二条 发包!单位应当《将,。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!相应资质条》件的承包单位 【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!涉、刁难《和限制?发包单位依法—选择、确定的承包单!位     —第二十?三条 禁止发包单】位将建筑工程—肢,解,发包禁止《承包单位转包和【违法分包 肢解【发包、转《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按!照国务院建设—工程质量《管理条?例的规定认定   !  第二十四条 供!水、供气《、供热、供电—、排水?、消防等企业或【者部门不得》利用垄断《地位或者行政权力限!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!程发包?给其指定《的承包单位 供【水、供气、供热、】。供电、排水、消防】等专业设计、施【工企:业应当通过公平【竞争承包《建筑工程不》得与:前款规定的》企业或者部门串通】。承包建筑工》程  ?   第《二十: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应当?建立全省建》筑工:程评标专家名册【建,立、健全《建筑工程评标制【度     进入专!家名册的专家应当具!备国家?规定:的条件?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考试?合格并领取岗—位证书?后方可从事评—标业务    【 第二十六条  】建筑工程开标—时由投标人或—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!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!也可以由招标人【委托的公证机—构检查并《公证;经确》认无误后由工—作人员当众拆封宣】读投标人《。名称:、投标价格和投标文!件的其他主要—。内容 第二十七条 !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建设、?。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,等单: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!和评标专业》人员的信《用档案并《通,过有形建筑市—场或者新闻媒体【向社会?公布 ? 第四章 》   ?建筑工程中介—服务   》。  第二十八条【 监理、造价咨询、!招,。标代理、《施工图?。设计文?件审:查代理?、项目管理和风【险担保等建筑工程中!介服务单位不—得与行政执法机关或!者具有管《理公共事务职—能的组织《有,行政隶属关系或者】经济利益《关系     【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!位,的收:费标准按照国家【和省价格行政主管】部门核?定的标准执行  】   第二十—。九条 委托人—可以自?主选择建筑工程中介!。服,务单位法《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!除,外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以任:何方式为委》托人:指,定建筑工程中—介,。服务单位不得限制】或者排斥建筑中介】服务单位进行合【法,的中:介服务活动  【。   ?第三十条 建筑【工程中介服务单位】应当在资质证书许】可的业?务范围内承接—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!转,让     从【事建:筑工程中介服—务活动的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!备与所承担的—业务相适应的执【业资格     第!三十一条 下列【建设:工程必须实行监【。理 : ,   (一)—国家重点建设工程;!     》(二)大中》型公用事业工程【;    》 (三)中、小学校!校舍工程;   】  (四)成片开发!建设的?住宅小区工》程;     (五!)利用外国政府【或者国?际组织贷款、—。援助资金的工程;】     (六【)国家规定必须实】。行监理的其他工程】。    《 前:款所:列建筑工《。程以外的工程项目】。是否监理由建设单位!自行决定《     第三【十二条 施工、房】地,产,开发、工程总承包】企业:不得组建监理单【位并不得与监理单】位发生股《权关:系     第三】十三:条 政?府投资、国有单位投!。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!位投资控《股的建?筑工程应当按—照国家?。有,关,规定委?托造价咨询》单位进行《工程造?价咨询?   ?  第三十》。四条 造价咨询单】。位根据委托可以对】建筑工程造价的【。确定与控制》提,供专业服务并出具】工程造价成果文【件,     造价咨】询单位应《当在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上注明资格证书!的等级和编号加盖】单,位公:章和:造价工程师》执业专用章》否则无效 》   ? 第三十五》条 造价《咨询单位及》其造价工程师—应当严格执行工【程建设标准、—规范和?定额真实、准确、客!观、公正《地出具工程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弄!虚,。作假:对其所出《具,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应!当依法?承担:相应的法律》责任     第三!十六:条, 招标代理单位【根据建?设单位?的委托编制工程【招标:。。方案、招标文件、】工程标底等文件和草!拟建筑工《程合同 《招标代理《单位及其《工,作人员?不得向任何单位和】个人泄露与》其所承接《的业务有关的信【息 第五章 — 建筑?工程合同与》造价    — 第三十七条 建筑!工程发包和》承包单位应当签【订,建筑:工程:合同:。建筑工程《中介服?务的:双方当事人应当签】订委托?合同并?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部,门制定的合同示范】文本的?规定内容约定双【方的权利和义务  !   第三十—八条 全部使—用国有资金投资【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!。主的大中型》建筑工程《建设单位和施工【。单,位应当执行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颁布的建设—工程工程《量,清单计价规》范并参照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发布的消】耗量定额和价—格信息约定合—同造价其《。他,建设:工程建?。设单位和《施工单位可以—按照国?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制?定的计价规则—和计价方法》约定合同造价 招标!发包的?建筑工程合同的造】价等主要条款应当】与,中标文件中的内【容一致    【 第三十九》条 建筑工程合同签!订之:日起五日内建设单】位应当?将合同文本报—送工程所在地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备案的建筑【工程合同作》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!利义务的最》。终依:据 :经双方同意》补充、变更建—筑工程合同的应【当按照前款规定【备案   》。。  第四十条 【工程:款,的支:付实行预付工—程款和支付工程【进,度款:制度 发包单位【应当在施工合同约】。定的开工之日起十五!日,内向承包《单位支付不少于【合同:约定的工程造价百】分之二十五的预【付工程?款    》 发包单位应当在】建筑工程项目开【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!约定向承包单位【支付工程款》并按照?比例冲销预付—工程款    【 ,第,四十一?条, 承包单位应—当在建筑《工程: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!三十日内向发—包,单位交送竣工结算文!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!到竣工结算文件【之日起五《十日内完成竣工结】。算审核并《支,。付应付的工程款 】比较复杂的大、中】型建筑?工程项目的竣工结】算期限经发包、承包!双,方协商一《致,。可以:适当延?长 发包单位收【到承包?。单位交送《。的竣工结算文—件时应当《书面签收发包单位不!签收:的承包单位可以【申请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签收拒—不签收的以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期限的《最后一天作为发包】单位收到《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!     第四十】二条 ?发包单?位自:接到竣工结算文件】之日起五十日内未完!成竣工结算审核且】未支:付应付?。的工:程款:的,视为拖欠工程款【拖欠:工程款?应当按照省人—民政府的有关规定】支付:滞纳金? ,有关部门对拖—欠工程款的》发包单位不得办理新!建建筑?工程的立项》。和有关审批手续【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不得为其办理—施工许可证审查【。和解决拖《。欠工程?。款,的具体办法》由省:人民政?。府另行制定 第四】。十三条 《。。发包单?位要求?承,包单位提供》履约担保的》。承包单位应当提【供担:保;承包单位要【求发包?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!担保:的发包单位应当提】供,担保:发,包单位?拒绝提供担》保的承包《。单位:可,。以拒绝施工》 第六章  —法律责任   【 , 第四十四条 建】设单位违反本—条例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限》期改正并给予以下处!罚  ?   (一)不【。。。具备国家和省规【定的条?件自:行组:。织,建筑工程招标的处以!八万元至十万—元,的,罚款;具备国家和】省规定的条》件但未向《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的限期补办手【续,处以一?万元至三万元—的罚款;    】 (二)未取得施】工许可证擅自施工】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!合同价款百分—之,一至百?。分之二的罚款;【     (三)】未办理报建手续【的处以一《。万元:至三万元的》罚款;    【 (四)依法应【。当公开招标而未公】。开招标?的责令重新组织【。。招标并处以建—筑工程合同价款【百,分之零点五》至百分之一的罚款】并追究单位法—定,代,表人和?直接责任《人,的行:政责任;    】 (五)《招标人发售》招,标文件超出工—本,费变:相牟利的超出部分】责令返?还拒不返还的—由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依:法给予处罚;  】   ?(六:)将建筑工程发【包给不?具备相?应资质?条,件的承包单位的【处以五十万元至一】百万:元的罚款;   】     (七)!将建筑工程肢解发】包的:处,以合同价款百—分之零点五至—百,分之一的罚款—。;  ?   (八)应当】实行:监理而未《实行监理的处—以二十?万元:至五十万元》的罚:款;    —。 (九)合同文本】未按规定报送工程】所在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》案的责令《限期补办《备案手续逾期未补】。。。办的处以《。一万:元至三万元的—罚款:     第四【十五条 勘察、设】计,、,施工和建筑工—程中介服务》单,位,违反本条例》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!处,罚    》 (一)向》建,设,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提供【虚假证明文件骗【取资:质证书的予以吊销】。有违法所得》的予以没收;三年内!不得重新申请资质】证书     (】。二)未取得施工【许可证擅《自施工的对施—工单位?处以五千《元,至三万元的罚款  !   (三》)未取得资质等【级证书从事相—关,。建筑活动《的予:以取:。缔对勘察、设计单位!或者中介服》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!的勘察费、设计费】。或者服务费用—一,倍至二倍的罚—。款;对施《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!百分之二至百分之】四的罚款《;有违法所》得的:予以没收   【  (四)》施工单位越级承包】的处以五《十,万元至?一百万元的罚款【有,违法所得《的,予以没收并降—低资:质等级?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!书     —(五:)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单位超越资》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!围承接业务的—处以合同《约定的服务费用百分!。。。之二十?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罚!款;:。责令:停,。业,整顿或者《降低资质《等级;情节》严重的吊销资—质证书    【。 (六)承包单【位,将承包?的建筑工《程转包或者违—法分包?的没收违《法所得对勘察、【设计或者中介—服务单位《处,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!、设计?费或者服《务费用百分之二十五!至百分之五十的【罚款;对施工单【位处以合同》价款百分之零点五】至百分?之一的罚款;责【令停业整《顿或者降低》。资质:。等级;情节严—重,的吊销资质证书  !   (七》),咨询单位出》具,虚假工程造》价成:果文件的《处,以合同约《定的服?务费用一倍至—二倍的罚款降—低资质等级直—至吊:销资质证书并吊销】在虚假工程造价成】果文:件上盖章的造价工】程师的执业资—格,证书     【(八)供水、—供气、供热、供电、!排水、消防等专业】设计、施《工企:业违反?本条例与相关—企业:或者:部门串通承》包建筑工程的处【以合:同价款百分之零点】五,至百:分之一的罚款—有违法所得的予【以没收     】第,四十六条 》供水、供气》、供热?、,供,电、排水等单—位,违,反本条例限定—发包: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!给指:定的承包单位的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!万,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!  :   第四十七【条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及其执法监察机】构的行政执法人员】以及其他行政主管】部,门的工作人员违【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?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,级主管部门给—予行:政处分;构》。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—责,任 :    (一)违】法办理审批、—许可事项的; 【 ,  : (二)超出规定工!。作期限?不作为?的;     【(三:)利用职权谋—取,。私利的;     !(四)发现违反本条!例行为不予》制止应?当处罚而不予—处罚的;   【  :(五)?利用:职权:指定施?。。。工单位?、勘:察单位、设》计单位?以及中介服务单位的!;     —(六)利《。。。用职权为建筑—工程指定建筑材料】或者其他材料设【备的;     】(七)泄《露,管,理,相对人商业机密的;!     (—八)其?他损害管理》相对人合《法,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! 法律、《。行政法规《对违反本《条例规定《的其他违法行为【有法: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!。定  第七章  附!。 ,则     第四十!九条 国务院—、中央军《事委员会规》定的军事设施建设】和乡村自建二层以下!(含二层)》住宅建设不适—用本条例    】 第五十条 本条例!自200《4年1月1日起施行!。一,九九:。四年七?月二十五日黑龙【江省第八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十次会《议通过?的黑龙江省》建筑市场管理—条例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