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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?省建筑?市场管理条例— (:20:03年10月17日!黑龙江省第十届【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五次会议【通,过, , 根据2《015年《。。4月17日黑龙江省!第,十二:届人民?代表大会《常务:委,员会第十九次会议】关于废止和修改<黑!龙江省文化市—场管理?条例>等五十部【地方:性法规的决》定修正  根—据,2018年6月2】8日: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:四次会?议黑:龙江省人民代—表大会?。常务委员会关—于废止和修》改<黑龙江省农作】物种:子管理条例>等6】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!定第二次修正) 】  第一章    !总  则  —。。   第一》条 为了加强建筑】。市场管理维》护和规?范建筑?市场秩?序保障建《筑市场?交易当事人的—合,法权益促《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!据国:家,有关法律、》法,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本》条例     第】二条 在本省—。行政区?域内从事建筑—市场活动实》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!应当遵守本条—例 本条例所称【建筑市场《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!市政:基础设施工程(以下!简称建筑工》程,)的勘?察、设计《、施工以及建筑工】程中介?服务业务的交易行】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!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!各,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!设施和与《其配套的线》。路、管道、设备安装!。工程以及建筑—装修工程《       【 ,。 , 本条例《所称市政《基础设施工》程是指城《市道路、公共交通、!供水、?排水、燃气、—热力、园林》。、环卫、《污水处?理,、垃圾处理、防洪】、地下公共设施【及附属设施的土建、!管道和设备安装【工程    — 第三条 从事【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!当遵循诚实》信用、竞争有序的原!则建筑市《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!。持公开、《公平、公正的原则 !    第四—。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,。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!的监督?管理并组织实—施本条例 市(行】署下同)、县(县】级市下同《)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负责?本行政?区,域内的建《。筑市场?管理: ,。    第五条 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!进行:建筑市场《管理: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!    《 (一)进入—被检查单《位的施工《现场和其《。他工作场所》。进行:检查:; :    《。(,二)查阅与监督检】查事:项有关?的文件和《资料:;     —(三)?向被检查的》单位、个人和其他】有关人员调查了【解情:况; (四)向【社会公布对》建,筑市:场交:易活动实施检查的】情况  《第,二章  建筑市【场准入?  :。   第六条 建筑!。工程:实行报建制度建设】。单位:应当在建筑工程【立,项文件批准之日【。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!。政主管部《门办理报建手—续     大【型,、省重点建筑—工程的报建手—续到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办理;其【他建筑工程的报【建,手续到项目所—在地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办理    】。 第七?条 从事下列活【动的单?位应当?向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资》质证:书经审?查合格?。并取得相应等级【的资:质证书?。后方可在其》资质等级许》可的范围内从—事相关活动 — ,     (一【)勘察、设》计,、施:工、安装、》。建筑装修;》     》(二)?监理、造价咨询【和招标代《理;    — (三)预》制构:配,件、预?拌混凝?土、预?拌砂浆生产; 【  :  (四《)施:工图:设计文?件,审查代理;   】  (五《)工程项《目管理   — , 第八条 申—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!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!政,。主管部门《出具:真实、有效》的文件    【 第九?条,。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!设单位应当》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!行政主?管部: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!证 :    大型—和省:重,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!可证由?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《办理其?他建筑工程的施【工,许可证按照管—理权限由建》。筑工程所在地建设】行,政,主管部门负》责办理    【 第十条《 ,建设单位申请领【取,施工许可证应当具】备下列条件》并提交?。相应的?证明文?件     —(一)已《经办理建筑工程【用地批准手》续;   》  :(二)在城市规划区!的建筑工程已经取】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;  !   (三》)施工?现场已经具》备,施工条件;》   ? , (四)确定的【施,工,企业的资质条件【和所配备《的技术?、经济管理》人员的从业资格符】合建筑工程项目【的要求;《     》(五)施《工图设计文》件已经法定》部门审?查合格?;,     (—六):应当委?托,。监理的建筑工程【已经签订委托合同】;  ?   (七)—已经办理工》程质:。量监督和安全—监督手续;》     (—八)建设《资金已经《落实并能满足—建筑工程施工进度】需,要 第十一》条 :境,外,相关企业到本省【从事建筑市场活动】的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管理《  第?三章  建筑工程】发包与?承,包     第十二!条 建筑《工程发包《与承: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!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!以根据有关法律【、行政?法规和?本条例?制定建筑工程招【标投标管理的具体】办法 ?    第十三条】 ,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!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勘!察、设计和监理等建!筑,工程中介服务单项合!同估算价《五,十万元以上以—及项目?总,投,资三千万《元以:上的下列建筑项目必!须进行招《标     (一)!房屋建筑及其配套】设,。。施,项,目; ?    (》二)供水、》排水、供热、供气项!目;   》  (三)城市道】路,及桥梁、《涵洞:、地铁、轻轨、公】共停车场项目;  !   (四)—污水排放及处理、】垃圾处理《项目; 《    (五)【其他市政《基础设施项目 【    第十四【条 本条例第十三】条,。规定的建筑工程【项目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必须实《行公开招标   】  (一《)全部使用国有资金!投资的;  —  : (二)国有资【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!导地位的;   】  (三)》使用国际《组织或者外》国贷款投资的;  !   (四)政府融!资的 ?    《其他建筑工程项目】可以邀请招标  】   ?公开招标《、邀请招标》应,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!单位参加否》。则招标无效  【   ?第十五?条 建?筑工程招标由招标人!依法:组织实施   【  招标人不得以不!合理条件《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!标人不得对潜在【投标人实行》歧视性待遇不—得对潜在投标—人,提出过高的资质【。等级要求和其他不】合理要求     !违,反前款规《定尚未确定中标【人的由建《设行政?主管:部门:责令限期《。依法修改招标文件;!已经确?定中标人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依!法重新组织招标 】    第十六条】 招标文件一经发】出招标人《不得无故中》止招标活动对于中】止招标?活动给投标人造【成损失的招标—人应当给《予赔偿     】招标人?发售的招标文件【只可收?取,工本费   —  :第十七条  招标】。人,自行办理工》程招标事宜应当具备!下列:条件    — (一)有专门的】。组织机构;  【。  : (二)有与工程】规模、复杂》程度相适应的熟【。悉有关工程招标法】律、法规的工程【技术、概预算和【工程管理专业人【员     不【具,备上:述条件的招》标人:应当委托《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!标     第十】八,条 招标人自—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!。应当在发布招标【公告五日前向当地】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并提?交下列资料    ! (一)按照—国家:和省的有关》规定办理审》。批手:续的批准《文件;     】(二)有关工程技术!。、概:预算、工程管理专】业人员名单》及其技术《职称、执业资格以及!工作经历《等书面证明材—料;     【(三)国家》和省:规定的其《他材:料     招【标人不具备自行【办理招?标事宜条件的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自《收到备案材》料之日?起五日内《责令招标人停止【自,行办理招《标事:宜     —第十:九条 ?本条例规定必须进】行公开招标的—。建筑工程应当在【有形建筑市场进行】招标活动   【  有?形建筑市场》是自主经营的建筑】工程中?介服务机《构应当按《照省:价,格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定《的收费标准》收取服务费用 【 , , , 第二十条 招标人!在发出工程招标文】件的同时《应当将工程》招标文件报送工程所!在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发:。现招标文件》有违:法内容的《应当责令招标人【改,正 依法可以直接发!包的建筑工程建设】单位应当在》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之日起十—五日内到当地建【。。。设行:政主:管部门备案 —    第二十一】条 建筑《工程施工《。招,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!中要求提供投标担】保投标担保可—以采: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!保证金?的方式投标》保证:金可:。以使用?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!。般不得超过投标【总价的百分之二【最高:不得超过八十—万元     招】标结束后十日—内招标人应当—退还投标保证金【但中:标,人未按?招标文件规》定的内容和期限与】招,标人签订施》工合同的其投—标保证金不予—退还     【第二十二条 —发包单位《。应当将建《筑工程发包给具备】相应资质条》件的承包单位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干涉:、刁难和限制发包单!位,依法选择《、确定的承包—单位     【。。第二十三条》 禁止发《包单位将《建筑:工程肢解发》包禁止承包单位转】包和违法《分包 肢《解发包、转包—和违法分包行为【按照国?务院建设工程质【。量,。管理条例的规—定认定   —  :第二十四条 供【水、供气、》供热、供电、排水、!消防:等企业或者部门不】得利用垄断地位【或者行政权力限定发!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!包给其?指定的承包单—位 供水、》供气、供热、供电】、排水、《消防等专业设—计、施工《企业应当通过公平】竞争承包建筑—。工程:不得与?前款:规定的企业或者部】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!     》第二十五条 省建】设,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!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!名,册建立、健全建筑工!程评标制度》     进入【专家名?册的专家应当具备国!家规定的条》。件经省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考试合—格并领?取岗位证书后—方可从事《评标业务    】 第二十六条  建!筑工程开标时由投】标人:或者其推选的—代表:检查:投标文件的》。密封情况《也可以?。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!机构检查并》公证;?经确认无《误后由工作人员【当众拆封宣》读投标人名称、投标!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!他主:要内容 第二—。。十,七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建设、勘察、设【计、施?工、监理《等单位及其》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!专业人员的》信用档?。案并通过有形—建筑市场或者新闻媒!体向社会公布  】第四章  》  建筑工程中【介服务    【 第二十八》条 监理、造价咨询!。、招标代《理、: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。代理、项目管理【和风险担保等建筑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】。不得与行《政执法机关或者【具,有,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!组织有行政隶属【关,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!   ?  建筑《工程:中介服务单》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!家和省?价格行政主》管部门核定》的标准执《行     第【二十九条《 委托人可以自主】。选,择建:筑工程中介服—务单位法律、法【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!委托人指定建筑【工程中介服务单位】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!筑中介服《务单位进行》合法的中《介服务活动》     第三十】条,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单位应当在资质【证书:许可的业务范围【内承接业务》并自行?完成:不得转?让  ? , , 从事建筑工—程中介服《务活动的专》。业技术人《员应当具备与所承担!。的业:务相适应《的执业资格》    《 第三十一条 下列!建,设,工程:必须实行监》理    》 (一)国家重点】建设工程;    ! (二)《大中型公用事业【工程;    【 (三)《中、小学校》校舍工程;    ! (:。四)成片《开发建设的住宅【小区工程;    ! (:五)利用《外国政府或者国际】组织贷款、》援助:资金的?工程:;     (六)!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!理的其他工程—   ?  :前款所?列建筑工程以—外的工程《项目是否监理由建】设,单位自行决》定  ?   第三十二条】 施工、房地产【开发、工程》总承包?企业不得组建—监理单?位并不得与监理单位!发生股权关系   !。。  :第三十三条 政府】投资、国有单—位投资以《及国有企事》业单:位投资控股的建筑工!。程应当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造!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!造价:咨询   》  第三十四条 】造价咨?。询单位根据》委托可?以对建筑工程造【。价,的,确定与控制》。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!工程:造价成果文件 【 , ,  :造价:咨询单?位应: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!件上注明资格证【书的等级和编号【加盖单位公章和【造价工程师执业【专用章否则无效 】   ? 第三十五》条 造价咨询单【位及其造价》工程师应当严—格执行工《程建设标准、—规范:和定额真实、准【确、客观、公正地出!具工程造价成—果文件不得弄虚【作假对其所》出具: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应!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!律,责任 ?    第》三十六条 》招标:代理单位根》据建设单位的委托】编制工程招标方案】、招标?文件、工程标—底等文件和》。草拟建筑工》。程合同 招标—代理单?位及其工作人员【不得向任何》单位和个《人泄露与其》所承接?的业务有关》的信息 第五章 】 建筑工程合—同与:。造价     第三!十,七条 建筑》工程发包《和承包单位应—当,签订:。建筑工程合同—建筑工?程,中,介服务的双》方当事人应当签订】委托合同并按—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!制,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!规定内容约定双方】的权利和义务—     第—三十八条 全—部使:用国有?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!。金投资为主的大中】型建筑工《程建设单位》和施工单位》应当执行国》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颁布?的建:设工程工程》量清单计价规—范并: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发布《的消耗量定额和【价格信息约》定合同造《价其他?建,设工程建设单—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按!照国家和省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制定的计《价规则和《计价方法约定合同造!价 招标发包的【建筑工程合同—的造价等《主要:条款应当与中标文件!中的:内容一致《     第—三十:九条 建筑工程【合同签订《之,日起五日内建设单】位,应当将合同文本报】送工程?所在:。地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备案备案的建筑!工程合?同作为确定双方当】。事人: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! ,经双方?同,意补:充、变更建》筑,。工程合同的》应当:按照前款规定—备案     【第四十?条 工程款的支【。付实行预《付工程款《和,。支,付工:程进度款制》度 发包单位应当在!施工合同约定的【开工之日起》十五日?内向承包单位支付】不少于合同约定的】工程:。造价百?分之二十五的预【付工程?。。款, ,    《。发,包单位?。应当: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!后,按照施工合》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!支付:工程款并按照—比例冲销预付—工程款 《  :  第四十一条 】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!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!日起三?十日:内向发包单》位交送竣工》结算文件发包单位】应当在接到竣工【结算:文件之日起五十日】内完成竣工》结算审核并支付应】付的工程款 比较】复杂的大《、中:型建筑工程项目【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发!包、承?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!适,当延长 发包单位】收到承包单位交【送的:竣工:。结算文件时》应当书面签收发包单!位不签收《的承包单位可—以申:请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责》令,签收拒不签收的以建!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责令期—限的最后一天作为】发包单位收》到竣工结算文件的日!期 :    《。第四:十二条 发包单【。位自:接,到竣工结算文—件之日起五》十日内未完成—竣工:结算审核且》未,。支,付应付的工程款【。的视:。为拖欠工程》款拖欠工《程,。款应: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!有关规定支付滞【纳金 有关部门对拖!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!不得:。。办理新建建筑工程】的立项和有关审批手!续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不得?为其办理施工—许可证审查和解决拖!欠工程款的》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!府另:行制定 第四十【三条 发包单位要】。求承包单位》提供: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!。应当提供担保;承包!单位:要求发?包单位提供》工程款支付担—保的发包单》位应当?提供担保发包单位】拒绝提?。。供担保的承包单【位可:以拒绝?施工: 第六章《  法律《责任    — 第四十《四条 建设单—位违:反本条例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》停止:违法行为限期改【正并给予以下处【罚     —。(一)不具》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!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!招标的处以八万【。元至十万元的—罚款;具备国家和】省规定的《条件但?未向建?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!手续处以一万—元至三万元的罚款;!     (二【)未取得施工—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!令停止施工》处以合?同价款百分》之一至百分之二的】罚款;     】(三)?未办理报建手续的】处以:一万元至三万元【的罚款;  —。   (《四)依法应当公【开招标而未》公开:招标的?责令重新《组,织招标并处以建【筑工程合同》价款百?分之零点五》至百分之一》的罚款并追究单位法!定代表?。。人,和直接责任人—的行政责任;  】   (五)招【标人发售招标文【件超出工本费—变相牟利的超出【部分:责令:返还拒不《返还的由价格—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给予处罚;  !   (六)将【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!备相:应资质条《件的承包单位的处】以五十万元》至一百万元的罚款;!       】 (七)将建—筑,工程肢解发包的处】。以,合同价款百》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!一的罚款;   】  (八)》应当实行监》理而未实行监理的】处以二?十万元至五十—万元的罚款》;     (九】)合同文本未按规】定报送?工程所在地建设行】。政主管?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!补办备案手续逾期】未补办的处以一万】。元,至三万元的》罚款    — 第四十五条— 勘:察、设计、》施工和建《筑工程中《。介服:。务单位违反本条【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停》止,违法:行为并?给予以下处罚  】。  : (一?)向:建,。设行政主《。。管部门提供》虚假证明文件—骗取资质证书的予】以吊销有违法所得】的予:以没收;三年内【不得重新申请资质】证书   》  (二)未取得施!工许可?证擅自施工的—。对,施工单?位处:以五千元《至三万元的》罚,款     (三)!未取得资质等—级证书?从事相关建筑活动】的,予以取缔对勘—察、设计单位或者中!介服务单位处以合】同约定的勘察费、】设计费或者服务费】用一倍?至二倍的《罚款;对施工—单位处以合同价【款百分之二》至百分?之四的罚款;有违】法所得的《予以没?收 :    《(,四)施工单位越级】承包的处以五十万元!至,一百万元的罚款有违!法所得的予以没【收并降低资质等级】或者吊销资质等级】证书     (】。五)建筑工程中介】服务单位超越—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!范围承接业》务的处?以合同约定的服【务费用百分之二【十五至百分》之五:十的罚款;责令停】业整顿或《者降低资质等级;情!。节,严重的吊销》资质证书   【  (六)承包单】位将承包《的建筑工程转包或】者违法分包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】。勘察、?设计或者中介—服务单位处以合【同约定的勘察费、】设计费?或者服务费用—百,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!。五十的罚款;对施工!。单位处以合同价【款百分之《零点五至百分之一】的罚款;责令—停业:整,顿或者降低》。资质等级;情节严重!。的吊销?。资质:证书     【(七)咨询单位出】具虚假工程造—价成:果文件的处以合同】约定的?。服务:费,用一倍至二倍的罚】款降:低资:质等级直至吊销【资质证书并》吊销在虚《假,工程造?价成果?文件上盖章的造【价工程师《的执业资格证书 】  :  (八)供水【、供气、供热—。、供电、排水—、消防?等专:业设计、《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!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!串通承包建筑工程的!处以合同价款—百分之零点》。五至百分之》一的罚款有违法所得!的予以没收    !。 第四十六条 【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!供电、排水等单【位违反本条》例限定发包单—位将建筑工》程发包给《指定的承《包单位的责》令,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!万元至二十》万元的罚款  【   第四》十七条 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及其》。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!执,法人:员以及其他行政主管!部门的工作人员【违反本条例有下列】行为:之一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?上级主管部门—给予: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,事责任?   ?。  (一)》。违法办理审批、【。许,可事项的;》 ,    (二)超】出,规定工作《期限不?作为:的;  《。 ,  (三)》利用职权《。谋取私利的; 【    (四)发】现违反本条例行【为,不予制止应当处罚而!不予处?罚的;     】(五:)利用职权指定【施工:单位、勘察单位、设!计单:位以及中介服务单】位的:;   《  (六)》。利用职?权为建筑工程指【。定建筑材料或者其】他材料设备的—。;,     (—七)泄?露管理相对人商业】机密的;  —   (八)其他】损害管理相对—。。人合法权《益,的 第四十》八条 法《律、:行政法?规,对违反本《条例: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!有法律责任规定【的从其规定  第】七章  附 则 】    第四十九】条 国务院、—中,央军事委员会规【定的军事设施建设】和乡村自建二层以下!(含二层)住宅建】设不适用本条例【    《 ,第,五十条 本条例【自2004》年1月1《日起施行一》九九四年《七,月二十?五,日,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十次会—议通过的黑龙—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!例同: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