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《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】
(2003年【10:月17日《黑龙:江省第十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五次会议通过—。 根据《2015年4月17!日黑:龙江:省第十二届人—民代:表,大会常务委员—会,第,十九次会议关于废】。止和修?。改,<黑龙江省文—化市场管理》条例>等五十部地】方,性法规的决定修【正 根据2018!年6月28日黑【龙江省?第十三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四次会议黑—龙江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关【于废止?和,修改<黑《龙江省农作物种子】管,理条:。例>等63部地方性!法规的决定第—二次修?正):
第《一章 《 总 《 则
【第一:条 为了加强—建筑市场《管理维护《和规范建筑市—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】场交易当事人的【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!健康发展根据国家】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。定结合本省实—际制定本条》例
? 第二》。条 在?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!施建筑市场监督【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!
本条例所称建筑】市,。场是:。指,房屋建筑工》程和市政基础—设施:工程(以《。下,简称:建筑工?程,)的: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以及建》筑工程?中介服务《。业务:的,交易行为《和场所
《本条例?所称房屋建筑工程】是指:。。各,类房屋建筑及其【附属设施和》与其配套的线路【、管道、设》备安装?工程以及建筑—装修工程 【
【本条例所称》市政基础《设,施工程是指城—市道路、公》共交通、供水—、排水?、,燃,气、热力、园林、】环,卫、污水处理、【垃圾处理、防洪【、地下公共》设施:及附属设施的土建】、管道和设备—安装工程
!第三条 从事—建筑市场交易活动】应当遵循诚实—信用、?竞争:有序的原则》建筑:市场的?监督:管理应当坚持—公开、公《平、公正的原则【
第四条】 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全省】建筑市场的监督【管理并组织实施本】。条例
市(行署下】同)、县(》县级市下同》)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《建筑市场管理
! :第五条? 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及其执法】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!场管理?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!
(一)进!入,被检:查,单位的施工现—场和其他《工作:场所进行《检查;
— (二)查—阅与监督《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!和资料;
》 (三)向】。被检查的单位、【个,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!。查了解?情况;
(四)向】社会公布对建筑【市场交易活》动实施检查的情【况
第二章 】建筑市场准》入
第六条!。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!制度建?设单位应当》在建筑工程立项文】件批准之《日起三十日内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办理报建手续—
》大型、省重点建筑】工程:的,报建手?续到市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办,理;其他《建筑工程《的报建?手续:到项目所《在,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办理
第】。七,条 :从事下列活动—的单位应当》向建设?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申请资质《证书经?审,查合格并取得—相应等级的》资质证书后方可在】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!围内从事《相,关活动?
【(一)勘察、设计、!。施工、安《装、建?。筑装修;
》 ? ,(二)监理、—造价咨询和招标【代理;
》 : (三)预制—构配件、预拌混凝土!、预拌砂《浆生产;
》 (四—。。)施工图《设计:文件审查代理;【
, (五)工程!。项目管?理
》 第八条 申请资】质证书的单位—应当按照《规定向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出具真实、有【效,的文件
第!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!前建设单位应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!证
大型和!省重点建筑工程的】施工许可《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办《理其他建筑工—程,的施工?许可证?按照管理《权,限由建筑工程所在】地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负责办理
! 第》十条: 建设单位申—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!当具备下《列条件并提》交,相应的证明文件
! : (一)《已经办理《。建筑工程《用地批准手续;
! (二)在【城市规?。划区的建筑》工程已?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;
—。 (三)施工现!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!;
(四)!确定的施工企业【的资质?。条件和?所,配备的技术、经济】管理人员的从业【资格符合建筑工【。。程项目的要求—;
(五)!施,工图设计文》件已经?法定部门审查—合格;
》 (六)—应当委托监理—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!委托合同;
— (七—)已经?办理工程质量—。监,督和安?全,监督:手续:;
》 (八?)建设资金已—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!工程施工进度需【要
:第,十一条 境》外,相关企业到本—省从事建筑市场【活动:的按照国《家有关规定管理
】。 第三章《 建筑工程发包与!承包
第十!二条 建筑工程发包!与承:包,依法实?行招:标投标制度
省人民!政府可?以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!法规和本《条例制?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!管理的具体》办法
》 第十三》条 施工单项合【同估算价二》百万:元以上?或,者勘察、设计和监】理,等建筑工程》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!算价五十《。万元:以上以及《项目:总投资三千》万元以上的》下列建筑项目—必须:进行招?标,
(一)房!屋,建,。筑及其配套设—施项目;
— (二》)供水?、排水、供热—、供:气,。项,目;
— (三)城市—道路:及桥梁、涵洞、地】。铁、轻轨、公共停】车,场项目;
】 (四)污水排【放,及处理、垃圾处理项!目;:
(五【)其他市政基础设】施项目
】第十四?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!规定的建筑工—程项目有下列情【形,之一的必《须实行公开招—标
—(一)全《部,使用国有资金—投资的;《
: (二)国有】资金投资占控股或】者主导地位的;【
? (三)使用国际!。组织或者外国贷【款投资的;
— : (四)政府【融资的
》 其《他,建筑工?程,。项目:可以邀请招标
】 公开招标、】邀请招标应当有【三个以上的投标【单位参加否则招标无!效
第【十五条 建筑—工程招?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!实施
【。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】理条件限制或—者排斥潜《在投标?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!。实行歧视性待遇不】得对潜在《投标人提出》过高的?资质等级要求和【其,他不:。合理:。要求
? 违反前款规!。定尚未确《定中标人的》由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依法修改—招标文件《;已经确定中标人】的,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依法重新组织招!标
? 第十六条【 招标文件》一经发出《。招,。标人:不得无?故中:止招标活动》对于中止招标—活动给投标》人,造成损失的招—标人应当《给予赔偿
】 招标人发》售的招标文》件只可收取工本费
! 第十七条 ! 招标人自行—办理工程招》标事宜应《当具备下列条—件
? (一)—有专门的组织机【构;
《 , (二)有与【工程规?模、复杂程》度相适?应的熟?悉有关工《程招标法律、—法规的工程技—术,、概预算和工程管】理专业?人员
【不具备上述条件【的招: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!理机构实施》招标
第】十八条 招》。。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招!标事宜应当在—发布招标公》。。告五日前向当—地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并提交下列【资料
》 (?一)按照国家和【省,的有关规定》办理:。审,批手续的批准文件】;,
(二【)有:关工程?技术、概预算—、工程管理专—业人:员名单及其技术职称!、执业?资格以及《工,作经历等《。书面证明材料—;
《 ,。 (三)国家和【省规定的其》他材料?
招标【人不:具备自行办》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建!设行政?主管部?。。门应当自收》到备案材料之—日起五日内责令【招标人停止》自行办理招标—事宜
【第十九条 本条例】规定:必须进行公开招【标的:建筑工程应当在有】形建筑?市场进行招标活【动
有【形建筑市场是自主】经营的建筑工—程中介服务机—构应当?按照省价《格行政主管部—门核: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!务费用
《 《第二十条《 招标人在发出工】程,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!将,工程:。招标文?件报送工程》所在:地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备—案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发现招标—文件有违法内容【的应:当责令招标人改正】
依:法可以直《接发包的建筑工程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!建,设工程规划》。许可证之《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!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备案
】 《第二十一条 建【筑工程施工》招标:人可:。以在招标文件中要】求提供投标担—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!。投标保函《或者:投标保证金》的方式投标保证金】可以使用支》票或:者,银行汇票一般不得】。超过投标总》价,的百分之二最高【不得超过八十万元
! 招》标结束后十日—内招标人应》当退:还投标?保,证金但中《标人: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!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!签订施工《合,同的其投《标保证金不予退还】
《 第二十二》条 发包单》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!包给具备相应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!
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!涉、刁难和》限制发?包单位?依法选择、确定的承!包单位
【 第二?十,三条: 禁止发包》单位将建筑工—程肢解发包禁—止承包单位转包【和违法分包
肢解发!包、转包和违—法分包行为按照【国务院建设工程【质量管理《条例的规定》认定
《 第二十四条】 供水、《供气、?。供热、供电、—排,水、消防《等企业或者部门【不得利?用垄断地《位或者行政》权力限定发》包单位将建筑工程】发包给其指定的【承包单位
》。供,水、供气、供热、】供电、排《水、消?防,等,专业设计、施—工企业应《当通过公平竞争承】包建筑工程》不得与前款规—定的企业或者部门】串通承包建筑工程】
第二十】五条 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建立全《省建筑?工程评标《专家:名册建?立、健全建筑工【程评标制度
】 :进入专家名》册的专家应当具【备国家规定的条件】。。经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考试合格并领取!岗位证?书后方可从》事评标业务》
第二十】。六,条 ?建筑工程开标时【由投标人或者其推】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!件,的,密封情况《也可以由招》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!检查并公证》;经确认无误—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!封宣读投《标人名?称、投?标,价格和投标文件的】其他主要内容
第】二,十七条 建》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?当建立建设、勘察】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等单【位及其专业技术【人员和评标专—业人员的《信用:档案:并通过有形建筑市】场或者新《闻媒体向社会公布
! ,第四章 — 建筑工程中—介服务?
, 第二—十八条 《监理、造价咨询【、招标代理、—施,工,。图设计文件审—查代理、《项目管理和风—险担:保等建筑工程—中介服务单位不【得与行政执法机【关或者具《。有管理公共事务【职能的?组织有行政隶属关系!或者经济《利益关系《
《 建筑工程中介【。服务单位的收—费标准?按照国家和省价【格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定的》标,准执行
— 第二《十九条 委》托人可以自主—选择建筑工》程,中介服?务单位法律、法规另!有,规定的除外
任【何单位和《个,人不:。得以:任何方式为》委托人指定》建,。筑工程中介服务单】位不得限《制或者?排斥建筑中介服【务单位进行合法的】中介服务活动
【 : 第三十条— 建筑工程中介【。服务单位应当在资】质证书?许可的业《务,范围: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!成不得转让
】 ,。 从:事建筑?工程中介服务活【动的专业技术人员】应,当具:。备与:所,承担的业务相—适应的执业资格
】。 第三十【一条 下列建—设工程必须》实行监理
— (一)国【家重点?建设工程;
【 (二)—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!;
: 《(三)中、》小学校校舍工程;
! ? (四?)成片开发建设的住!。宅小区工程;
! , (五)《利用外?国政府或《者国际组织贷款、援!助资金的工程—。;
》 (:六)国家《规定必须实行监【理的其他《。工程
前款!所列建筑工程以外的!工程项目是否监理由!。建设单位自行决【定
第三十!二条 施《工、房地《产开发、工程—。总承包企业》不,得组建监理单位并不!得与监理单位发生】股权:关系
第三!十三条 政府投资】、国有单位投资以】及,国有:企事:业单位投资》控股的建《筑工程应当按—照国家?有关规定委托造【价咨询单位进行工】程造价咨询》
:。 : 第三十四条 造价!咨询单位《根据:委托可以对》建筑工程造价—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!业服:务并出具工程—造价成果文件
! 造价咨》询单位应《当在工程《造价成?果文件上注明资格】证书: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!位公章和造价工程】师执业专用章否则】无效
— 第三十《五条 造价咨—询单位及其》造,价工程师应当严格】执行工程《建设标准、》规范:和定额真实、准【确、客观、公正地出!具,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!得弄:虚作假对其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】和材料应当依—法承担相应的—法律责任
— ?第三十六条》 招标代理单位根据!建设单位的委—托编:制工:程招标方案、招【标文件、工程标【底,。等文件和草拟建筑】工,程合同
招标代【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!不得向任何单—位和个人泄》露与其所承接—的业务有关的—信息
?第五章? 建筑《工,。程合同与造价
【 第》三十七条 建—筑工程发包和承【包单位应当》签订:建筑工程合同建筑】工程中介《服务:的双方当事》人应:当签订委托》合同并?按照国家和省有【关部门制定的合【同示范?文本的?规定内?。容约:定双方的《权利和?义务
— ,第三:十八:条 全部使用—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!有资:金投:资为主?的大:中,型建筑工《程,建,设单位和施》工单位应当》执,行国务院建》设行:政主管部门颁—布的建设工程—工程量清单》计价规范并》参照省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发布的消】耗量定额和价格信】息约:。定合同造价其他建设!工程建?设单位和施工单位】可以按照国家—和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!的计价规《则和计价方》法约:定合同造价》
招标发包的建筑工!程合:同的造价等主要条款!应,当与中标文件中的内!容一致?
第三十】九条 建筑》工程合同签订—之日起五日内建【设单位应当将合【同文:本报送工程》。所在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备【。案的建筑工程—合同作为确定双【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!最终依据
经双方】。同意补充、变更建筑!工程:合同的应《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!
? 第四十条 工】程款的支付实行【预,付,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!度款制度
发包单】。位应:当在施工《合同约定的开—工之日?起十五日内》。向承包单位》支付不?少,于合同约定》的工:程造价百分之—二十五的预付工程】款
发【包单位应当在建筑】工程项目开工—后按照施工合同的】约定向承包单位【支付工程款并按【照比例?冲销预付工程款【
第四十一!条 :承包单位应当在【建筑工程项目—。。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!日内向发包单位【交送竣工结》算文件发包单—位应当在接到竣工】结算文?件之日起五》十日内完成竣工结】算审核?。并支付应付的—工,程款
比较复杂【的大、中《型建筑工《程项目的竣工结算】期限经发《包、承包双方协商一!致可以适当延长
】。发包单位收到—。承,包单位?交送的?竣工:结算文件时》应当:书面签?收,发包单位不签收的承!包单位可以申请【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责》令签收拒不》签收的以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期限的最《后一天?作为发?包单位收到竣工结】算文件的《日期
》 , 第四十二条— 发包单位自接到竣!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!十日:。内未完成竣工结【算审核且未支付【应付的工程款的视】。为拖欠?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应!当按照省人》民,政府:的有关规定支—付滞纳金
有关【部门:对拖欠工程》款的:发,包单位不得办理新建!建筑工程的立项【和有关审批手续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!可,证审查和解》决拖欠工程》款的具体《办法由省人民政【府另行制定
第【四十三条 》发包单位要》求,承包单位提供—履约:担保的承包单—。位应:当提供?担保:;承包单位要求发】包单位提《供工程款支付—担保的发包》单位应当提供担保发!包单位拒绝》提供担保的》承包单位可以拒【绝施工
第》。六章 ? 法:律责任
《 : 第四十四条 建!设单:。位违:反本条例有下列情】形之:一,的由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《。。行为限期改正—并给予?以,下,处罚
? (一)不】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!条,件自:。行组织?建筑工程招标的处以!八万元至十万—元的罚款;具备国家!和省规定的条件【但未向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的—限期补?办手:续,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!的罚款;
【 (二)未取得施!工许可证擅自—施工的责令停止【施工处?以,。合同价?款,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!的,罚款;
(!三)未办理》报建手续的处以一万!元至三万《元的罚款《;
(四)!。依法应当《公开招标而》。未公开招标的—责,令重新组织招标【并处以?建筑:工程:合同价?款百分之零点—五至百分之》一的:罚,款并追究单位法定】。代表人和直接责任】人的行政《责任;
》 ?(五)招标人发售招!标文件超出工—本费变相牟利的超】出部分责令返还【拒,不,返,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!部,。门依法?给予处?罚;
【(六)?将建筑工程发包【给不具备相》应资质条件的承包】单,位的处以五十万【元至一百万元的罚】款; 《 ,
(七)!将建筑工程肢—解发包的处以合【同价款百分之—零点五至百分—之一的罚款;
! , (八)《应,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!监理的处以二十万】元至五十万》。元的罚款;
】 (九)合—同文本?未按规定报》。送工程所在》地建设?。行,。政主:管部门备案的责【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!逾期未?补办:的处:以一万元至三万【元的罚款
— 第四十—五条 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和建筑工程中】介服务单位违—反本: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并给予以下处罚【
(一)向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提》供虚:假证:明文件骗取资质证书!的予以吊销有违法所!得的予以《没收;三年》内不得重新申请【资质证?书,
, (二)【未取得施工许—可证擅自施》工的对施工单位处】以五千元至三万【元的罚款
》 (三)未】取得:资质等?级证书?从事:相关建筑活动—的予:以,取缔对勘《察、设计《。单位或者中介—服务:单位处以《合同:约定:的勘察费、设—计费或者服务—费用一倍至》二倍的罚款;—对施工单《位处以?合同价款百分之【二,至百分之四的罚款】;有:违法所得的予以【没收
— (四)施工单位】越级承包的》处以五?十万元至一百—万元的罚款有—违法所得的予以【。没收并降低》资质等级或》。者吊:销资质等级证—。书
(【五)建筑《。工程中介服》务,。单位超越资质—证书许可的业务范】围承接业《。务的处以合同约定】的服务?费,用,百分之二《十五至百《分之:五十的罚《款;责令停业整顿或!者降低资质等级;】情节严重的》吊销资?质证书
】。(六)承《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!工程转包或》者违法?分包的没收违法【所得对勘察、设【计或者中介》服务单位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!费、设计费或—者服务费用百—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!五十的罚款;—对施工单位处—以合同价款百分【之零:点,五至百分之一的罚】款;责?令停业整顿》或者降低《资质等?级;情节严》重的吊销资》质证书
—。 :(七)咨询单—位出具?虚假工程造价成果】文件的处《以合同约《定的服务费》。用,一,倍至二倍的》罚款降?。低资质等级直至【吊销资质《证书并吊《销在虚?假工程造《价成果文《件上盖章的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】资格证书
— (八)—供水、供气、供【热、供电、排水【、消防等专业设【计、施工企业违反本!条例与?相关企业或》者,部门串通《承包建筑工程的处以!合同价款百分之【零点五至百分—之一的罚《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!没,。收
: , ?第四十六条》 供水、《供气、供热、—供电、排水等单【位违反本条例限【定发包单位将建【筑工程发包给—。指定的承包单位的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!。十,。万元:至二十万元的—罚款
第四!十七条 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及【其执法监察》机构:的行政执《。法人员以及其—他行政主管》部门的工作》人员违反《本条:例有下列行》为之一?的由其?所在:单位:或,者上:级,。。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:刑事责?任
》 ,(一)违《法办理审批、许可】事项的;
— (《二)超出规定工【作期限不作为的;
! (》三)利用职权谋取私!利的;
《 (四—),发,现违反本《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应!当,处,罚而不?予处罚?的;
《 (五)—利用职权指定—施工单位、勘察【单位、设计单位以】及中介服务单位的;!
(六)利!用职权为建》筑工程指定建筑材料!或者其他材》料,设备的;
【 :(七)泄露管理相对!人商业机密的;
】 (八)其】他损:害管理相对人—合法权益的
第四十!八条 法律、行政法!规对违反《本条例规定》的其他违法行为有】法律责?任规定的从其规【定
第七章—。 , 附 则
—。 第四十九条】 国务院、中央【军事委员会》规定的军事设施建设!和乡村自建二层以】下(含二层)住宅建!设不适用本》条例
— 第五十条 本条例!自2004年1【月1日起《施行:。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!五日黑龙江省第【八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《员会:第十:次会议通过的—黑龙江省建筑—市场管理条》例同: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