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!理条例
(2003!年10月17日黑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—。委员:。会第:。五次会议通过 】根据2015—年4月1《7日黑龙江省第【十二: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九次】会议关于《废,止,和修改?<黑龙江省文—化市场管理》条例>等五十—。部地方性《法规的决定修正【。 根据2》01:8年:6,。月2: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!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四次会议黑】龙江省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【关于废?止,和,修,改<黑龙江省农作】物种子?。管理条?例>等63部地【方,性,法规的决定第二次】修正)?
第一章 【 总 —则
: ? 第:一条 为了》加强建筑市》场管理维《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!序保障建筑市—场交易当事人的合】法权益促进建—筑业健康《发展根?据国家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,。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
《 第二条 在本】省,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建?筑市场活动实施建】筑市场监督管理【应当遵?守本条例《
本:条例所?称,建筑市场《是指房屋建筑工【程和市?政基础设施工—程(以下简称—建筑:工程)?的勘:察,、设:计、施?工以及建《筑工:程中介服务》业务的?交易行为和场所
本!条例所称房》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!。。房,屋,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!与其配套的线路、】管道、设《备安装工程以—及建筑装修工程 ! ?
本条例】所称: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!指城市道路、公【共交通?、供水、排水—、,燃气、热力、园【。林、环卫、污水处理!、垃圾处理、—防洪、地下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】施的土建、管道【和设备安装》工程:
》第三条 从事—建筑:市场交易活动应当】遵循诚实《信用、竞争有序的】原则建筑市场的监】督管理应《当坚:持公开?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!
? 第四条 省建】设行政主《管,。部门: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!监督管理《并组织实施本条例
!市(:行署下同)、—县,(县级市下同—)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建筑市场管理—
? 第五条》 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及其执法监察机【构进行?建筑市场管理时【有权采取《下,列措施
】(一)进入被检查单!位的施?工现场和其》他工作场《所进行检查;
! (二)查阅【与监督检查事项【有关的文件和资料;!
(—三)向被检查的【单位、个人》和其: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!情况;?
(四)向社—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!易活动实施检查的】情况
《第二章 建—筑市场准《入
第六】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!建,制,度建设单位应—当在:建筑工程立项—文件批准之日起三】十,。日内到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。门办理报《建手续
》 大型、省【重,点建:筑工程的报建手续】到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办理—;其: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!续到项目所在地【建设:行政:。主管部门办理
! 第七条 从【事下列活《动的单?位应当向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申请【。。资质:证书经审《查合格并取得相【应等级的资质—证,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!级许可的范围内从】事相关活动 —
? (一)勘察、!。设计、施工、安装】、建筑装修;
】。 : (二)监理、【造价:咨询和招标代理【;
(【三,)预制构配件、【预拌:混凝土?、预拌砂《浆生产;
!(四)施工》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!;
? (五》。)工程项目管理
】 《。第八条 《申请资?质证书?的单位?应当按照规》定向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出具真—实、有效的文件
】 第九—条 建筑工》程开工前建设单位】应当:依照有关《规,定向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《领取施工许可证【。
大型和省!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!许可证由市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!。建筑工?程的施工许可证【按照管理权》。限由建筑《。工程:所,在地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办】理
《 第十条 建【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!许可证应《当具备下列条—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!。文件
? , (一)—已经办理建》筑,工程用地批》准手续?。;
(二】)在城市规划区的】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;
》 (:三,)施工现《场已:经具备施工条件;
! (四)确】定的:施工企业的资—质条件?和所配备的》技术、?经济管理人员—的从业资格符—合建筑工程》项目的要求;
【 , (五》)施:工图设计《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!查合格;
】 (六)《应,当委:托监理的建》筑工:程,已经:。签订委托合》同;:
: : (七)已经办理工!程质量监督和—安全:监督:手续;
— (八《)建设资金已经落】实并能满足建筑【工程施工《进度需要
第十一条! 境外相关》企业到?本省从事建筑市场】活动的按《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!
第三章》 建筑工程发包】与承包?
》第十二条 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】包依法实行招标【投标制度
省人【。民,政府可以根据—有关法律、行政【法规和本条例—制定建筑工程招标投!标管理的具》体办法
】第十三?。条 施工《单项合同估算—价二百万元以上或者!勘察、设计》和监理等建筑工程】中介服务单项合同】估算价五十万元【以上以及项目—总投:资三千?万元以上的》下列建筑项》目必须进行招标
! (一)房【屋建筑及其配套【设施:项目;
— , (:二)供水、排—水、供热、供气【项目;?
: (三)城市道!路,及,桥梁、涵洞、地铁、!轻轨、公共停车【场,项目;
【 (四)污水排放】及,处理:、垃:圾处理?项目;
【。。。 (五)《其他市政基础设【施项目
】第十四条 本—条例第?十,三条规定的》建,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!开招标
《 ? (一)《全部使用国有—资金投资的;
【 ? ,(二)国《。有资金?投资占控股或—者主导地位的;
】。 《(三)使《用国际组《织或者外《国贷款?投资的;
【 (?四)政府融资的
! , 其他建》。筑工程项目可以【邀请招标
】 公开招标、邀请】招标应当有三—个以上的投标单位参!加否则招标无效【
第—。。十五条 建筑工程】招标由招标人依【法组织实《施
? 招标》人不得以不》合理条件限制或者】排斥:潜在投?。标人不得对潜在【投标人?实行歧视性待—遇不得对潜在投【标人提?出过:高的资质等级要求】和其他不合理要【求
: ? 违反前款规—定尚未确定中标人的!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《依法修改招标文件】;已经确定中标人】的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责令依法《重新:组织招标
【 第十六条— 招标文件一经发】出,招标人不得无故【。。中止招标活动对于中!止招标活动给投标】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!应,当给予赔偿
—。 招标人发】售的招标文件只【可,收,取工本费《
《。 第十七条 招标!人自行办《理工程招标事—宜应当具《备下列条件
! (一)《有专门的组织—机构;
(!二)有与工程—规模、复杂程—度相:适应的熟悉有关【工程招标法律、法】规的工程技术、【。概预算和工程—管理专业人员
【 不》具备上述条件—的招:标人应当委托招【标代理机构实施招】标
《 第十《八条 招《标人自?行办:理工程招标事宜应当!在发布招标公—告五日前向当地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。门备案并《提交下?列资:。料
《 :(一)?按照国家《。和省:的,有关规定办理—审批手续《的批准文件;
【 ? (二)有关工程】。技术、?概预算、工》程管理专业人员【名,单及:。。其,技术职称、执业资格!以及工作经历—等书:面证明材料;
【 ? (三)国家和省规!定的其他材料
!。 招标人不—具备自行《办理招标《事宜条件的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自?收到备?案材:料之日起五日内责】令招标人停止—自行办理招标—事宜:
第十九】。条 本条例》规定必须进行公开】。招标的建筑工—程应当?在,有形建?筑市场进行招标活】动,
? :有形建筑市场是自】主经营的建》筑工程中介服—务,机构应当按照—省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核?定,的收费标准》收取服务费用
】 : 第二十条 招标人!在,发出工?。程招:标文件的同》时应当?将工程招标》文件报送《工程所在地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建设行】。政主管?部门发现招标—文件有违法内—容的应当责令—招标人改正
依法】可以直接发包的【建筑工程建设单【位应当?在,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之日起十五日内到】当地建设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备案
】 :第,二十:一条: 建: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!以在招标文件中要】求提:供投:标担保投标担保可】以采取投标保函或】者投标保证》金的方式投》标保证金可以使用】支票或者银》行汇票一般》不得超过投标—总价的百分》之二最高不得超过】。八,十万元
— :招标结束后十日内】。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!保证金但中标人未】按招标文件规定【的内容和期限—与招:标人签订施》工合同的《其投:标保证金不予—退,还
》 ,第二十二条 —发包单位应当将【建筑工?程发包给具备相【应资质?条件的承《包单位
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干涉、刁难!和限:制发包单位依法【选择:、确定的承包单位】
: , , 第:。二十三条 禁止【发包单位将》建筑工程肢解发包】禁止承?包,单位:转,包,和违法分包
—肢解发包、转包和违!法分包?行为按?照国:务院建设工程质量】管理条例的规定【认定
第二!十四条 《。供水、供气、供【热、供电《、排:水、消防等企业【或者:部门: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!者行政权力限定发】包单:位将建筑工》程发包给其指定的】承包单?位,
供水、《供,气,、供热、供电、排水!、消防等专》业设计、施工—企业应当通过公【平竞争承《包建筑工程》不,得与前款规定—的企业或者部门【串通承包《建筑工程
— 第二》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全省建筑工》程评标专家名册建】立、健全建筑工程】评,标制度?
进入【专家名册的专家应】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!件经省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考《试合:。格并领取岗》位证书?后方可?从事评标业务
】 第二十六条 ! ,。建筑工程开标时由投!标,人或者?其推选的代表检【查投标文件》的密:封情况?也可以由招标—。人委托的公证机构】检查并公证;—经确认?无误后由工作人员】当众拆封《。宣读投标人名称、投!标价格和投》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!。容
第二《十七条?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建,立建:设,、勘察、《设计、施工》、监:理等单?位及其专业技—术人员和评标专【业人员?的信用档案并通过有!形建筑市场或者新】闻媒体?向社会公布》
, 第四章 —。 建筑《工程:中介服务
】 第二十八》条 监理、造价咨询!、,招标代?理、施工图设—计文件审查》代理、?项目管理和风险【担保等建筑工程中】介服务单位不得与】行政执法机关或【者具有管理公—。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!行政:隶属关系《或者经?济利益关系
【 建筑工程【中介服?务单位的收费—标,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!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!标准执行
!第二十九条》 委托人可以—自主选择《建筑工程《中介服?。务单位法律、法规另!有,。规定的除外
任【何,单,位和个人不得以任】何方式为委托人指】。定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单位不得限制—或者排斥建筑中介】服务单位进行合法的!中介服务活动—
? 第三十条 建】筑工程中《介服务?单位应当在资—质证:书许可?的业务范围内承【接业务并自行完成】不得:转让
?。 , 从《。事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!应当:具备与所《承担的业务相适【应的执业资格
【 第》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!工,。程必须?实行监理
》 (一)国】家重点建设工—程;
?。 ? (二)大中型公用!事业:工程;
— (三)中—、,。小学校校舍工程;】。
(四【)成:片开:发建设的住宅小区】工程;?
, (五)利用!外国政?府或者国际组织贷】。。款、援?助资金?的,工程;
(!六)国家规定必【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!程
: ? 前:款所列建筑工程【以外的工《。程项目是《否,。。监理由建设单位自】行决定
】第三十?二条 施工、房地】产开发、工程总承】包企业不《得组建监《。理单位并《不得:。与监理单位发生股】权关系
第!三十三?条,。 政府投资》、国有?单位投资以及—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!控股的建筑工程应】当按照?国家有关规定委托】造价咨询单位进【行工程造价咨询
】 第三十【四条 造价》咨询单?位根:据,委托可以对建筑【工程造价的确—定与控?。。制提供专业》服务并出《具工:程,造价成果文件
】 造价咨询单位!。应当在工《程造价成果》文件上注明资格证】书的等级《和编号?加盖单位公章和造】价工程师执》业专用?章否则无《效,
》。第三:十五条 造》。价咨询单位》及其造价工程师应当!严,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!、,规范和定额真实【、准:确、客观《、公正地《出具工程造》价成果文件不得弄】虚作假?对其所出具的—证明文件和材—料应当?依法:承担相应的法律【。责任
【第三十六条 招标】代理: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!委托编?制工程?招标方案、招—标文件、工程标【底等文件和草拟建筑!工程合同
招标【代理单位及其—工,作人:员不得向任何单位】和个人泄露》与其所承《接的业务有关的信】息
第?五章 建筑工程合!同与造价
!第三十七条 建筑】工程:发包:。和承包?单位应当签订建筑工!程合同建《筑工程中介》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应!当签订委托合同【并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部门制定的合同【示范文本的规定内容!约定双方《的权利和义务
【 第三十【八条 全部使—用国有资金》投资或者国有资【金投:资为主?的大中型建筑工程】建设单位和》施工单位应当执行】国务院?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颁【布,的建设工程工程【量清单计价规范并参!照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发布:的消耗量《定额和价格信—息约:定合同造价》其他建设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!。单位可以按照国家】和,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制定的计】价规则?和计:价方法?约定合同造价
招】标发包的建筑工【程合:同的造价等主要【条,款应当与中标文【件中的内《容一致
《 第三—十九:。条 建筑工程合【同签订?之日起五日内建设】单位应当将合同【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!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建!筑工程合同作为【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!。义务的最终》。依,据
经双方同意补】充,、变更建筑》工程合同的应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!
第四十条!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!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!程进度款制度
【发包单位应当在施工!合同约定《的开工之日》起十:五,。日内向承包单位支】。付不少于合同约定的!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!五的预付工》程款
【发包单位应》当在:。建筑:工程项目《开工后?按照施工《合同的约定》向承包?单位支付工程款【并按:照,比例冲销预》付工:程款
》 第四十一条 】承包单位应当在【建筑工程项目—竣工验?收,之日起三十日内【向发包单位交—送竣工结算文件发】包单位?应当在?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!日起:五十日内完成竣工结!算审核并支付应付】的工程款
比较复杂!。的大、中型》建筑工程项》目的竣工《结算期?限经发包、承包双】方协商一《致可以适《当延长
发》包单位收到》承包单位交》送的竣?工结算?文件:时,应当书面《签收发包单位—不签收的承包单位可!以申请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签收拒?不签:收的以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责令期限的最后!一天作为发包单位】收到竣工《结算文件的日期【
第四十】二条 发《包,单位自接《到竣工结算文件【之日起五《十日内未完成—竣工结算审核且【未支付应付的—工,程款的视为拖欠工程!款拖欠工程款—应当按照《省人民?政,府的有关规定支【付滞纳金
》有关部?门对拖?欠工程款的发—包,单位不得办理新建建!筑工:程的立?项和有关《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不得为—其办理施工许可证】审查和解决拖欠工】程,款的具体《办法由省《人民政府《另行制定
第四【十三条 发》。包单位要《。求承包单位提—供履约担保的承包】单位应当提》供担保;《承包单位要求发【包单位提《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!发包单位应当提【供担保发包》单位拒绝提供担保的!承,包单位可以拒绝施】工
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
— 第四》十四条 建设单【位违反本条例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限期改正并给予】以下处罚
】 (一)不具备国】家和省规定》的条件自行组—织建筑工《程招:标的处以八万—元至十万元的罚【。款;具?备国家和省》规定的条件但—未向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的限期补办手续】处以一万《元至三万元的—罚款;
《 (二—)未取得施工—。许可证?擅自施工的责令停】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!百分之一至百—。分之二的罚款—;
(三】)未办理报建—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!三万元的罚款;
!。 (四)依【法应当公开招—标而:未公开招标的责令】重新组织招》标并处以建》筑工程合同价款百】分,之,零点五至百》分之:一的罚款并追究单位!法,定代表人和直接【责任人的行政责任;!
(五【)招标?人发售?招标文件《超出工?本费:变相:牟利的超出部分责】令,返还拒不返还的由】价格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》给予处罚;
— , , (六)将建【筑工程发包》给不具备相应资【质条件的《承包单?位的处以五十万元至!一百万元的罚款; !。
】。(七)将建》筑工程肢《解发包的处》以合同价款》。百分之零点五至百】分之一的罚款;【
(八)应!。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!监理的处《以二:十万元至五》十万元的罚》款;
【(九)合同》文本未按规定报送】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!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!期未:。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!三万元的罚款
【 第四—十五:条 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?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单位违反本条例【有下列?情形之一《的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违法行为并】给予以下处罚
【 :。 (一)向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提供【虚假证明文件—骗取资质证》书的:予以吊销有违法【所得的予《以没收;三年内不得!重,新申请资质证—书
(二】),未取得施工许可证】。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!位,处以五?千元至?三万元的罚》款
(【三)未取《得资质等级证—。书从事相关》。建,。筑活动的予以取缔】对勘:察、设计单位或【者中介服务单位处以!合同约定的勘察【费、设计费》。。或者:服务费?用一倍至二倍的【罚款;对施工单位】处以:合同价?款百分之二至百【。分,之四的罚款》;有违法所得的予】以没收
(!四)施?工单位越级》承,包的处以《五十万元《至,一百万元的》罚款有违法所—得的予?以没收并降低—。资质等级《。或者吊销资质—等级证书
》 (五—)建筑?工程中介服务—。单位超越资》质证书许可的业务】范围承接业务的处以!合同约定的服—务费用百分之二【十五至百分》之五十的罚》款;责?令停业?整顿或者降低—资质等级;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!。证书:
: (六)承【包单:。位将:承包的建筑》工程转包或者—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!所得对?勘察、设计或者【中介服务单》位处以?合同约?定的勘察费、设【计费或者服》务费用百分之二【。十五至百分之—五十的罚《款;对施《工单:。位处以?合同价款百分之零】点五至百《分之一的罚款;责令!停业整顿或者降低】资质等级;情节【严重:的吊销资质证书
! (七)咨【询单位出具虚—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!的,处以合同约定的【服务费用一倍至二倍!的罚:款降低资质》等,级,直至吊?销资质证书并—吊销在虚《假工:程,造价成果《文件:上盖章的造价工【程师的执业资格证】书
》 (八)供水—、供气、供热、供】电、排水、》消防等专业设—计、施工企业违反本!条例:与相关?企业或者《部门串通承包—建筑工?程的处以合同—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!百分之一的罚款【有违法?所得的予以没收
! 第四十六条】 供水?、,。供气、供热、—供电、排《水等单位《违反本条例》限定发?。包单位将建筑—工程发包给》。指定的承包单—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处以十万元—至,二十万元的罚款
! 第四十—七条 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及,其执法?监,察机构的行》政执法人员》以及其他行政主管】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!本条例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《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上级主管】部,门给:予行:政,。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,。依,法追究?刑,事责任
》 ?(一)违法办—理审:批、许可事项的【;
—(二)超出规—定工作期限》不作为的;
! ,。(,三)利用职权—。谋取私利的;
! (四《),发现违反本条—例行为不予》制止应当处罚而【不予处罚的;
】 (五)—利用职权指定施工】单位、勘《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】以及中介《服务单位的;
】 (六》)利用?职权为建筑工程指】定建筑材料》或,者其他材料》设备的;
!(七)泄露管理【相对人商业机密的】;
(八)!其他损?。害管:。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!
第四十《八条 法律、—。行,政法规对违》。反,本条例?。规定的其《他违法行为有—法律责任规》定的从?其规定
第七章 ! 附 则
》 : 第四《十九条? 国务院、中央军】事,委,员,会规定的军事—设施建设和乡村自】建二层以下(—含二层)住宅—建设:不,适用本条例》
第五十】条 本条例自—20:04年1月1—日起施行一九九四】年,七,月二十?五日黑龙江省—第八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【十次会议《。通过的黑龙江省【建,筑市场管《理条例同时废止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