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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建筑市场】管理条例 (20】03年?10月17日黑龙】江省第十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五次会议通》过  根据2—。015年4月17日!黑龙江省第》。十二: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!关于废止和》修改<黑龙江—省文化市场管理【条例>?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!的决:。定修正  根据2】0,18:年6月28日黑龙江!。省第十三届人—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四次会议《黑龙: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关》。于,废止和修改<黑龙】江省农作物种子管】理条:例>等?63部地方性法【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!),   第一章  】。 , 总  则 —    第一—条 为了加强建筑】市场管理维护和【规范建?筑市场秩序保障建】筑,市场:交易当事人的—合法权益促进建筑】业健康发《展根据国家有—关法律、法规—。的规定结《。合本省实际制定【。。本条例     】第二条? 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建》筑市场活动实施建】筑市场监督管—理应当遵守本条【例 本条《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!房屋:建筑:工程和市政基础设】施工程(以下简称建!筑,工,程)的?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以及建【筑工程中介》服务业务《的交易行为和—。场所 本条例—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!指各:类房屋建筑及—其,附属:设施: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】、管道、设备安【装工:。程以及建筑装修工】程,       【   本条例所称】。。。市政基础设施—工程是?指城:。市道路?、公共交通、供水、!排水、燃气》、热力、园》林、环卫《、污水处理、垃【。圾处:理,、防洪、地》下公共设《施及附属设施的【土建、管道和设【备安装工程   】  第?三,条 从事《建筑市场《交易:。活动应当遵》。循诚实信用、竞争】有,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!监督管?理应当坚《持公开、《公平、公正的—原则   》  第四条 省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全】省建筑市场》的监督管理》并组:织,实施本条例 —市(行署下同)、】县(县级《市下同)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负,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建《筑市场?。管理     第五!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!察机构进行建—筑市:。场,管理时有权》采取下?列,措施 ?    (》。一):进入被检查》单位的施工现—场和其他工》作场所进行检查【;,     (二)查!阅,与监:督,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!和资料;    】 (三)向》被检查的单位、【个人:。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!了解:情况; (四)【向社会公布》对建筑?市场交易活》动实施检查的情【况  第二章—  建筑市场准入 !    第》六,条 建筑工程—。实行:。报建制度建设单位】。应当在建筑工程【立项:文件:批准之日起三十【日内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】报建:手续  《   大型、省重点!建筑工程的报—建手续到市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办理;其他—建筑: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!目所在地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办理  !   第七》。条 从事下列活【动的单位应当向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!合格并取得相—应,。等级的?资,。。质,证书后方可在其资】质等级许可的范【围内从事相》。关活动?   《   (《一)勘察、》设,计、施工《、安装、建筑装修】; :    (二—),监理、造价咨询和招!标代理;    】 (三)预制构【配件、预拌》混凝土、预拌砂浆】生,产;:。。     》(四)施《工图设计文件审查】代理;     】(五)工程项目【管,。理     第【八条 申请资—质证书的单》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!真实、有效的文件】     第九【条 建筑工程开工】前,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!关规定向《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领?取施工许可证  】   大型》和省:重点建筑《工,程,的施工许可证—由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负责办理其】他建筑工程的施工】许可证按照管理权】限由建筑工程所【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办理》    《 第十条 》建设单位申请领【取施工?。许可证应当具—备,下列条件并提交【相应的证明文件【  :。。   (一)已经】办理建筑《工程用地批准手续;!     (二【),在,城市规划区的建【筑工程已经取—得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;   —  (?三)施工现》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!;   《 , (四)确》定的施工企业—。的,资,质条件和所配备的】技术、?经济管理人员的【从业资?格符合建筑工程【项目的要求; 【    (五)【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已经法定部门【审查合格;   】  (六)》应当:委,。托监理的建筑工【程,已,经,签订委托合同—;     —。(七:)已经办理工程【质量监督和安全监】督手:续,;  ?   (八)—建设资金已》经落实并能满—。足建筑工程施—工,进度需要 第十一条! 境:外相关企业》到本省从事建筑【市场活动的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!理  第《三章 ?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!包     第十二!条,。 建筑工《程发包与承包依法实!行招标投标制—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!根据有?关法律、行》政法规?和本条例《。制定建筑工》程招标投标》管理的具体办法 】 ,   第十三—条 施?工,单,项,合同估算价二百万】元以上或者勘察、】设,计,和监理等建筑工【程中:介服务单《项合同估算价—五十:万,元以上?。以及项?目总投资三千万【元以上的下列建【筑,项目必须进行招【标   《  (一)房屋建筑!及其配套设》施项:目;   》  (?二)供水、排—水、供热、供气项】目;     【(三)城市道路及桥!梁、涵洞、地铁、】轻轨、公《共停车?场,项,目;     (】四)污水排放及处】理,、垃圾?处理项目;    ! (:五,)其他市《政基础设《施项目    【 第十?四条:。。 ,本条例第十三条规】定,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!行公开招标    ! (:一)全部使》用国有资金投资的】;  ?   (《二)国有《资金投?。资占控?股或者主导地—位,的;     (】。三,),使用国际《组织或者外国—贷款投?资的:;   《  (?四)政府融》资,的    》 其:他,建筑工程项目—可以邀请招标 【    公》开,招标、邀请招—标应当有《三个以上《的投:标单位参加否则招标!无效 ?    第十五条 !建筑工程招标由【招标人依法组织实】施   《  招标人不得以不!。。合理条件限制或【者排斥潜在》投标人不《得,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!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!投标人提出过—高,的资质等级要求【和其他不合理要【求   《  违反前》款规定尚未确—定中标人《的由建?设,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限期依】法修改招标》文件;已《经,。确定中标人的由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依法】重新:组织招标    】 第十六条》 招标文件一经发】出招标人不》得无故中止招标【活动对于《中止:招标活动《给投标?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!应当给予赔偿 【    招标人发售!的招标文件只可【收取工本费   】  第十七条  】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!招标事宜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  —   (一)有专门!的组织机构;—  :   (二)有与】工程规模、复—杂程度相适应—的熟悉有《关工程招标法—律、法规《的工程技术、—概预算和工程管理】专业人员   【  不具备上述条】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!招标代?理机构实施招—标, ,  :  :。第十八条 招标人自!行办理?工程:招,标事宜?应当在?发布招标《公,告五日前向当地【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,。门备案并提》交,下列资料     !(一)按照国家和省!的有关规定办理审】批,手,。。续的批准文》件;   》  (二)》有,关工程技术、概预】算、工程管》。理专业人员名—单及其技术职—称、执业资格以【及工作经历等—书面证明材料—;     (三)!国家:。和省规定的其他【材料:   ?。  招标《人不具备自行—。办理招标事宜—条件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自收?到备:案材料之日起五【日,内责:。。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!理招标事宜   】  第十九条 【本条例规定必—须进行公开》招标:的建筑工《程应当在有形建筑】市,。场进行招标活动 】    《有形建筑市》场是自主《经营的建筑》工程中介服务机构】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!主管:部门核定的收—费标准收取服务费】用,     第—二十条? 招标人在》发出工程招标文件】。的同时应《当将工程《招标文?件报送?工程所在《地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备—案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发现—。招标文件《有违法?内容:。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!正, 依法?可以直接发包—的,建筑:。工程:建设单位应当在取】得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!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备案     第!二十一?条 建筑工》程施:工招标人可以在招】标文件中要》求提供投标担保投】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!保函或者《投标保证金的方式】投标保证金》可以使用《支票或者银行汇票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!价的百分之二最高】不得超过《八十万元《     》。招标结束后》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!还投标保证金但中标!人未:按招标文件规定【的内容?和期限与招标—。人,签订施工合同—。的其投标保》证金不予退》还     第【二十二?条 发包单》位应:当将建筑工》程,发包给具备》相应资质条件的【承包: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干涉、刁【难和限制发》。包单位依法选择【、确定?。的承包单《位  ?   第二十三条 !禁止: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!肢,解发包?。禁,止承包单位转包【和违法分包 肢解发!包,、转包和《违法分包行为—按照国?务院建?设工:。程质量管理条例【的规定认《定  ?   第二》十四条 供水、供气!、供:。热、:供电、?排水、消防等企业或!者,部门不得利用—垄断地位或者—行政权力限定—发包:。单位将建筑工—程发:包,给其指?定的承包单》位 供水、供—气、供热、供电、排!水、消防等》专,业设计、施工企业】应当:通过公?平竞:争承包建筑》工程不得与前—款规定?的企: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!建筑工程     !第二十五条 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建立全省建筑!工程评标《专家名册建立—、,健全建筑工程—评标制度   【  进入《专家名册的专家应】当具备国《。家规定?的条件经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。。门考:试合格并领取岗位证!书后方可从》。事评标业《务     第二】十六条?。  建筑工程开标时!由投标人或者—。其推选的代表检【查投:标文件的密封情况】也可以由《招标人委托的—公证机构检查—并公证;《经确认?无误后由工作人【员当众拆封宣读投】标人名称《、,投标价格和投标文】件的其他主要内容】 第二十七》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建【立建设、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!单位及其《专业技术人员和【评标专业人》员的信用档案—。并通过?有形建筑《市场或者新闻媒体向!社会公?布  第四章  】  建筑工》程中介?服务     【第二十八条》 监理、造价—。咨,询、招标代理、施工!。图设计?文件审查代理—、项目管《理,和风:险,担保等建筑工程【中介服务单位不得】与行政执法机—关或: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!职,能的组织有行—政隶属?。关,系或者?经济:利益关系  —   建筑工程【。中介:服务单位的收费【。标准按照国》家和:省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核定【的标准执行 —  :  第二十九条【 委托人《可以自主选择—建筑工程中介—服务单位《法律:。、法规另有规—定的:除外 任《何单位?和个人不《得以任何方式为【委托人指定建—筑工程中《介服务单位不—得限制或者排斥建】。筑中介服务单—位进行?合法:的中介服务活动 】    《第三:十条 建筑工程中介!服,务单位应当在资质证!书许可的《业务范围内》。承接业务并自—。行完:成不得转《让   《  从事《建筑工程《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!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!所承担的业务相【适,应的执业资格—     第三十一!条, 下列建《设工程必须实—行监理 《。    (》一)国家重点建设】工程;?    《。 (:二)大中型公用事业!工程;     (!三)中、小学校校舍!工程; 《    (四)【成片:开发建?设的住宅小》。区工:程;     (】五):利用:外国政?府或:者国际组织贷款、援!助资:金的工程;   】 , (六)国家规定必!须实:行监理的其他—工程     前款!所列建?筑工程以外的工【程项目?是否监理由建—设单位自行决定 】    第三十二】条 施工、房—地产开发、工程【总承:包企业不得组建监理!单位并不得与监理单!位发生股《权关系 《    第》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!、国:有单位投资以—及国有企《事业单位投》资控股的建》筑工程应当按照【国家有?关,规定委?。托造价咨询单位【进行工程造》价咨询   —  第三《十四条? ,。造价咨?。询单位根据委—托可以对建筑工【程造价的《确定与控制》提供专业《服务并出具工程【造价成?果文件  》   造价》咨询单?位应当?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!上注明资格证书【的等级和《编号:加盖单位公章—和造价工《程师执业专》用章否则无效—。 ,    第三十五条! 造价咨询》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!应当严格执行—。工程:。建设:标准、规范和定额】真实、准确、客【观、公正地出具工程!造,价成果文《件不得弄虚作假对】其所:出具的证明文件和】。材料应当依法承担相!应的法律责任  】  : 第:三十六条 招标【代理单位根据建设】。单,位的委托编制工程招!标,方案、?招标文件、工程标】底等文件和草拟建】筑工程合同 —招标代?理单位?及其工作人员不得】向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泄露与《其所承接的业务有关!的信息 《第五章 《 建筑?工程:合同与造价  【   第三十—七条 ?建筑工程发包和【承包单?位应当签订建—。筑工程合同建筑【工程中介《服务的双方》当事人应当签订委】托合同并按照国家】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!合,同示范文本的规【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!利和义务 》。 ,   第三十—八条 全《。。部使用国有资—金投资或者国有资】金投资为主》的,大,中型建筑《工,程建设单位》和施工?单位应当执行国务】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颁布:的建设工程工—程量清?单计价规范并—参照省建《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《。发布的消《耗量定额《和价格信息约定合】同造价其《他建设?工程建设《单位和施《工单位?可以按?照国家和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制】定的计价规则—和计价方法》约定合同造价 【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!合同的造价等主要】条款应当《与中标文件中的内】容一致?  :。   第三》十九条 建筑工程合!。同,签订之日起》五日内?建,设单位应《当将合同文本—报送工?程所在?地建设行政》。主管:部门备?案备案的建筑—工程合同作为—确定双方当事人权】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!经双方同意补充【、变:。更建:筑,工程合?同的应当按照—前款规定备案   !  第四《十条 工程款的【。支付实行《预付工程款和支【付,工程进度款制度 发!包单位应当在施工】合同约定的》开工之日起十五日】内向承?包单位支付不少【于,合同:约定的工程造价百】分之二十五的—预付工?程款  《。   发包》单位应当在》建筑工程项》目,开工后按照施工【。合同的?约定向承包》单位支付工程款并】按照比例冲》销预付工程款 【    第四十一】条 承包单位应【当在建筑工程项目竣!工验收?之日起三十日内【向发包单位交—送竣工结算文—件发包单位应当在】接到竣工结》算文件之《。日起五?十日内完成竣工【结算审核并支付应】付的工?程,款 比较复杂的大】、中型建《筑工程?项目的?竣工结算期限经发】包、承包双方—协商:一,致可以?适当延长 发包单】位收到承包单—位交:送的竣工《结算文件《时应当书面签—收,发包:单位不签收的承包】单位可以申请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签收拒不签收】的以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》期,。限的最后一》天作为发包单位收到!竣工结算文件—的日期  》 ,  第四十二条【 发:包单位自《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!日起五十日》内,未完成竣《工结:算审核且未支付应】付的:工程款的视》为拖欠工程款拖【欠工程款应当按照省!人民政府的有关规】。定支付?滞纳金? ,有关部门对拖欠工】程款的发包单位不】。得办理新建建筑工程!的立项和有关审批】手续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。不得为其办理施工】许可:证审:查和解?决拖欠工程款的【具体办法由省—人民政府另行—制定:。 第四十《三条 发包单位要】求承包单位》提供履约担保的承】包单位应《当提供担保;—。。承包单位要求发【。。包单位提供工程【款支付担保的发【包,单位应当提供担【保,发包单位拒绝提【供担保的承包单位】可以拒绝施工—。 第六章  法律】责任 ?    第四—十四条 建设—单位违反本》条例有?下列: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限期改】正,并给予以下处罚【     (一)】不具备国家和—省规定的《条件自行组织建【筑工:程招标?的处:以八万元至十万元的!罚款;具备国家和省!规,定的条件但未向【建设:行政:主,管,部门备案的》限期:补办手续处以一万元!至三万元的罚款【。;, ,。  :  (二)未取得施!工许可?证,擅自施?工,的责令停止》施工:处,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!。至百分之二的罚款】;   《  :(三)?未办理报《建手续的《处以一?。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!; :    (四)依】法应当?公开招?标,而,未公开?招,标的责令《重,新,组织招标并》处以建筑工程—合同价款百》分之:零点五至百分之一】的罚款并追究单位法!定,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!的行政责任;  】   ?(五)招标人发售】招标文件超出—工本费?变,相牟:利的超出部分—责令返?还拒不返还的由价】格行政主管》部门:依法给予处罚—。; :    (六)将】建筑工?程发包给不具—。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!包单:位的处以五十万【元至一?百万元的罚款; 】。       】(七)将《建筑: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!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!五至百分之》一的罚款;》  :   (《八):应当实行监》理而未?实行:监理的处以二十万元!至,五十万元的罚款; !    《。(九)?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!送工程所在地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的》责令限?期补办备案手续【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!万,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!  :  第四十五—。条 勘察、设计、施!。工和建筑工》程中介服务》单位违反本条例【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建?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,行为并给予以下处】罚     (【一)向建《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!。骗取资质证书的【予以吊销有违法【。所得的予以没收;】三年:内不得?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!    (二)未】取,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!工的对?施工单位处》。以五千元至三万元】的,罚款    — (三?)未取得资质等【级证书从《事相关建《筑活动的予以取缔对!勘察、设计单位【或者中介服务—。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!勘察费、设计费或】者服:务费用一倍至二【倍的罚款;对—施工单?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!之二至百分》。之四:的罚款;有违法所】得的予?以没收     】(,四)施?工单:位越级承包的处【以,五十万元至》一百万?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!的予以没《收并降低资质等级或!者吊销?资质等级证书— ,。   ? ,(五)建《。。。。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!超越资?。质证:书许:可的业务范围承【。接业务的处以合同】约定的服务》费用百分之二十五】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!;责令停业整顿或】者降低资质等级【;,情节严?重的:吊销资质证书—     (六)】承,包单:。位将承包《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!违法分包的没收违】。法所得对勘》察、:设计或者中》介服务?单位处以合》同,约定的勘察费、【设计:费或者服务费用百】分,。之,二十五至百》分之五十的罚款;】对施工单位处以【合同价?款,百分之零点五至百】。分之一的《罚款;责令停业【整顿或?者降低资质等级;】。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!证书     (】七):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!程造价成果文件【的处以合同约定的服!务费用一《倍至二倍《的罚:款,降低资质等级直【至吊销资质》证书并吊《销在虚假《。工程造价成果—文件:上盖章的造价—工程师的执业资格】。证书 ? , ,  (八)供水、供!气、供?热、供电、排水、消!防等专业设计、施工!企业违反本条—例与相关企业或者】部门串通《承包建?筑,工程的?处以合同价》款百分?之零点五至百分【之一的罚款有违法所!得的予以没收  】   第《四十六条 供水、供!气、供热、供电【、排水等单》位违反本条例限定发!包单位?将,建筑:工程发包给指定的】承包单位的责—令停止违法行为【处以十万《元至:二,十万元的罚》款     第四】十七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】执法监察机构—的行:政执法人员》以及其他行政主管】。部门的工作人员【违反本条例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主管部门—给,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。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  ? , (一)违法办理审!批、:许可事项的; 【  :  (二)超出规】定工作期限不作为】。的,; :    (三)利】用职权谋《取私:利,的;    — (四)发》现违反本条例行为不!予制止应当》。处罚而不予处—罚的:;     —(五)利用职权指定!施工单位、勘察单位!、设计单位以及中介!服,务单位的《;    》 ,(六)利用职权为建!筑工程指定》建筑材料《或者其他材料—设备的;    】 (七)泄露管理相!对人商业机》密的;   —  (八)其他损害!管理相对人合—法权益的 第四十】八条 ?法律、行政》法规对违反本—条例规定的其他【违法行为有法律责】任,规定的从《其规定  第—七章  附 则  !   第四十—。九条 国务》院、中?。。央军事委员》。会规定?的军事设施建设【。和乡村?自建二?层以下(含二层)住!宅建:设不适用本条例【    《 第五十条 本【条例自?20:。04年1月1日起施!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!十五日黑龙江省第八!届人: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黑!龙江:。省建筑市场管理【条例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