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?。省建筑市场》管理条?例
(2003年1!0月:17日?黑龙:。江省第十届》人民代?表,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!通过 根》据2015》年4:。月,17日黑龙》江省第十二届—人民:代表:大会常?务委员会《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!止和修改《<黑龙江省文化【市场管理《条例>?等五十部地方—性法规?的决定?修正 《。根据2?018年6月2【8日黑龙《。江省第十三届人【。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第四《。次会:。议黑龙江省人—民代:表大会?常务委员《会关于废止》和修改<黑龙江省农!作物种子管理条例】>等63部地—。方性法规的决定【第,二次修正)
第!一章 总 !则
第【一条 为了加—强建筑市场管理维】护和规范建筑—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!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】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!康发展根据国家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。本条例?
《 第二条 在本省行!。政区域内从事建【筑市场?活动: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!理应当遵守本条【例
本条《例,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!。屋建筑?工程和市《政基础设施工程【(以下简称建筑工程!)的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》以及建筑工》。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!易行为和《场所
本条例所称】房屋建筑《工程是指各》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!设施和?。与其配套的线路、】。管道、设备》安装工程以》及建筑装修》工程 》
《 本条例所【。。称市政基础设施工】程是指城市道—路、公共交通、供水!。、排:水、燃气、热力【、园林、环卫、【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!、防洪、地下公【共设施?及,附属设施的土建、】管道和设备安—装,工程
? 第三条 从!事建筑市《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!诚,实信用、竞争—有序:的原则建《筑市场的监督管理】应当坚持公开、公】平、公正的原则
! 第《四条 省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负责全省建筑市【。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!实施本条例》
市(行署下同【)、县(县级市下】。同)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:责,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建筑市场》管,。理
第五条!。 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:及其执法监察—机,构进行建《筑市场管理时—有权采?取下列措施
【 (《一)进入被检查单】位,。的施工现场和其【他,工作场所《进行检查《。;
? , (二)查阅与】。监督检查《事项有关《的文件和资料;
! (《三)向被检查的【单位、个人和其他有!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!;
(四)向—社会:公布对建筑市场交】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!况
第二章 】。建,。筑市场准入
】 第六条》 建筑工程实—行报建制《度建设单位应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】文件:。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!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办理报《建手续
大!型、:省,。重点建筑工程—的报建手续到市【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办理;其!他建筑工程的报建】手续到项目所在【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办理
— 第七—条 从事《。下列: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建!设,行,政主管部门申请【。资质证?书经审查合格—并取得相《应等级的资质证【书后方可在其资【质等:级许:可,的范围内《从事相关活动
! (一—)勘察?。、设计、施工—、安装、建》筑,装,修;:
(二【)监理、造价咨【询,和招:标,代理;
(!三)预制构配件、预!拌混凝土、预拌砂】浆,生产;
【。。 (四)施工图【设计文件审查—代理;
【 (五)工程项目管!理
第八条! 申请资《质证书的单位—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真!实、有效的文件
!。 第九条 建】筑工程?开工前建设单位【。应当依?照有关规定》向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领》。取施工许可证
】 大型和省重】点建筑工《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负责办理其》他建筑工程》的施工许可证按【照管理权限由建筑工!。程所在地建》。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负责办理
! 第十条》 ,建设单位申请领【。取施工许可》证,应当:具备下列条件并【提交相应的证明【文件
? (一)已】经办理建《筑工程用地批准手】续;
》 :(二)在《城,。市规: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!取得:建设工程规划许【。可证;
】(三)施工现场已经!。具,。备施工条件;
! (四《)确定的施工企【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!备的技术、》经,济管理人员的从【业资格符《。合建筑工《程项目的要》求;
— (五)施工—图设计文件已经【法定:部门审查合》格;:
, (六—)应:当委托监理的建【筑工程已经签—订委托合《。同;:
: (七)已【经办理工程质量监】。督和安全监督手续】;,
《 (八)建设资金已!经落:实并能满足建筑工】程施:工进度需要》
第十一条 境外相!关企业到本省从事】建筑市场活动的【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管理
第三章】 建?筑工程发包与承【包
》 第十二条》 建:筑工程发《包与承包依》法实行招标》投标制度
省—人民政府可以根据】有关法律《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!制定建?筑工:。程招标投标管理【的具体办法
【 : 第十?三条 施工单项合同!估算价?二,百万:。元以上或者勘—察、设?计和监理等建筑工程!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!。算价五?十万:元以上以及项目总】投资三千《万元以上的下列建】筑项:目必须进行招—标
》 (一)房屋—。建筑:及其:配套设施《项目:;
?。。 (二)供水、!排水、供热》、供:气项目;
【 , (三)城市—道路及?桥梁、涵洞、地【铁、轻轨《、公:共停车场《项目;
《 (四)污】水排放及处理、垃圾!处理项目;》
》(五)其他》市政基?础设施项目
— 第》十四条 本》条例第十《。三条规?定的:建,筑工:程,项目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必须实行公】开招标
】(一)全部使用国有!。资金投资的;—
《 (二?)国有资金投资【占控:股,或者主导地》位的;
》 (三)—使用国?。际组:。织或者外国贷款【投,资的;
【 (四)政府—融资的
其!他建筑工程项目可以!邀请招标
【 公开招》标、邀请《招标应当《有三个以上》的投标单位参加否】则招标无效》。
《 第:。十五条 建筑—工程招?标由招标《人依法?组织:实施
《 , 招标人不得以】不合理?条,。。件限制或者排斥潜】。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!。投,标人实?行,歧视性待《。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!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!要求:和其他不合》理,要求
违反!前款规定尚未确定】中标人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,。期依:法修改招标》文件;已经确定【中标人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依法重新—组织招标
》 第十—六条 招标》文件一经发出招【标人不得无故—中止招标活动对于】中止招标活动—给投标人造》成损失的招》标人应当《给予赔偿
》 招标人发】售的招?标文件只可收—取工本?费
第十】。七条 招标—人自行办《理工:程招标事宜应当具】。备下列条件》
?。 (一)》有专门的组织机构;!。
(二【)有与?工程:规模、?复杂:程度相适《应的熟悉有关工程】招标法律《、法规的工程技术、!概预:算和工?。程管理专业人—。员
》 不具备《上述: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!托招标?代理机构《实施招标
【 第?十八条 招》标,人,自行办理工》程招标事宜应当在】发布招标《。公,告五日前向当地【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并提交下—列资料
【 (:一,)按:照国家和省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!手续的批准文件;】
(二)】有关工程技术、概预!算、工程管理专【业人员?名单及?其技术职称、—执业资格以及工作】经历等书面》。。。证,明材料;
》 : (?三)国家和省规【定,的,其他材料
【 招标人不—具备自行《办理招标《事宜条件的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应:当自: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!五日:内责令?招标人?。停止自行《办理招标《事宜
— 第十九条 本条】例规定必《须进行公开招标的】建筑工程应当在有】形建筑市场进行【招标活动
!有形建筑市场是自主!经营的建筑工程中】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!。省价格行政主—管部门核定的收费】标准收?取服务?费用
? 《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!。发出工程招标文件】的同:时应当?将工程招《标,文,。件,报送工程所在—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备案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发现—招标文件有违法【内容的应当责令招】标人改正《
依法可以直接发包!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!应当在?取得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之日起十五日【内到当地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
【 第二十一条 !建筑工程《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!标文件中要求—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!保可以采取投标保】函或者?。投标保证金的—方式:投标:保证金可《以使:用支票或者银—行汇票一般不得超】过投标总价的—百分:之二最?高不得超过八—十万:。元
招标结!束,后十日内《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!保证金?但中标人未》按招标文件规—定的内容和期—。限与招标人》签订施工合同的其】。投标保证《金不:予退还
》 :。 第二十二条— 发包单《位应当?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!。备相应资质》条件的承包》。单位
任何单—位和个?人不得干《涉、刁难和限制【发包单位依》法选择、《确定的承包单位
】 , 第二十—。三条 ?禁止发包《单位将建筑工—程肢解发包》禁止:承包单位转包—和违法?分包
肢解》发包、转包和—违法分包《行为按照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《例的:规定认?定
: 第二—十四:条 供水、供气、供!。热、供电、排水、消!防等企业或者—部门不得利用垄断地!位或者行政权力限】定发包单位将建【筑,工,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承!包单位
供》水,、供气、供热、供电!、排水、消防等专】业设计、施工企【业应:当通:过公平竞争承包建】筑工程?不,得,与前款规定的—企业或者部门—串通承包《建筑工程
】。 第二十五条— 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!建筑:工程评?标专:家名册建立、健【全建筑工程评—标制:度
—。进入专家名册—的专家应《当具备国家规定的】条件经省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考试》合格并?。领取岗位证》书后方可从》事评标业务》
, ,。 第二》十六条 建筑工】程开标时由》投,标人:或者其推《选的代表《检查投标文件的【密封情况也可以由】招标: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!查并:公证;经确认无误后!由工作人员当—众拆:封宣读?投标人?名称、投标价—格,和,投标文件的》其他主?要内容
第》二十七?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应当:建立建设《、勘察?、设计、施》。工、监理等单—位及其专业技术【人,员和评标专业人【员的信用《档案:并通过有《形建筑市场或者新闻!媒,体向社会公布—
第四章 !建筑工程中介—服务
》 第二十八条 】监理、造价咨询、】招标代理、》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审查代理、项目【管,理,和风险担保等建筑工!。。程中介服《务单:位不:得与:行,政,执法: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!共事务职《能的组?织,有行政?隶属关系《或者经济利益关系】
建筑工】程中介服务单位的】收,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!价格行政主管—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!
《 第二十九条— 委托人可以自【。主选择建《。筑工程中介服—务单位法《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,的除外?
,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以任—何方式为委托—人指定建筑》工,程中介服务单位不得!限制:或者排斥建筑中介】服务单位进行合法的!中介服务活动
【 《第三:十条 ?建筑工程《中介服务《单位应当在资质【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!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!成不得转让
! 从:事建筑?。工程中介服务—活动的专业技术人】员应当具备》与所:承担的业务相适【。应的执业《资格
【第三:十一条?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!。实行监理
【 (一)国家重】点,建设工?程;
— ,(二)大中型—公用事业工程;【。
(三【),中、小学《校校舍工程;—
(四)成!片开发建设的—住宅小区工程;
! (五》)利用外国政府【或,者,国际组织贷款、【援助资金《。的工程;
】。 (六)国家规定】必须:实,行监理的《其,他工程
》 , 前?款所:列建筑工程以外【的工程项目》是否监理由》建设单位自》行决定?
第三十】二条 施工、—房地产开发》。、工程总承包企业】不得组建监理—。单位并不得与—监理单位发生股【权关系
《 第》三,十三条 《政,府投资、国有单【位投:资以及?国有企事业单位【投资控?股的:建筑工程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!造价咨询《单位进?行工程造价咨询
】 :。。 第?三十:。四条 ?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委!托可以对《建筑工?程造价的《确定:与控制提《供,专,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!价成:果文件
《 造价咨【询单位应当在工程】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!。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编!号加盖单位》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!业专用?章否则无效
】 :第三:十五条 造》价咨询单位及其造】价,工程:师,应当严格执行—工程建设标准—、规范和定额真实、!准确:、客观、《公正地?出具:工程:造价成果文件不得弄!虚作假对其所出具】的证:。明文件和材料应当】依法承担相》应,的法律?责任
《 第三》十六条 招标—代理单位根》据建设单位的委托】编,。制工程招《标方案?、招标文件、工程】标底:。等文件和草拟建【筑工程合同
招标】代理单位及》其工作?。人员:不得向任何》单位和个人》泄露与其所承接的业!。务有关的信息
第五!章 建《筑工程合同与—造价
【。第,三十:七条 建筑工程发包!和承包单位》应当:。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!。筑工程?中介服务的》双方当事人应—当签:订委托合同》并按照国家》和省有关部》门制定的合同示范】文本的规定内—容,约,定双方的权》利,和义:务
第三十!。八条 全部使—。用国有资金投—资或者?国有资?金投资为主》的大:中型建筑工程建设】单,。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执!行国:务院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!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!范并参照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发【布,的消耗量定额和价】格信息?约定合同造价其他建!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!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!和省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?门制定?的计价规《则和:计价方法约定合同造!价
招标发包的建】筑工:程合同的造价等主要!条款应当与中标文】件中:的内容一《致
—第三十九条 建【筑工程合同签订【之日:起五日内建设单位】应,当将合同文》本报送工程》所在地?建设行?政主:管,部门:备案备案的建筑【工程合?。同,作为确定双方当【事人权利义务的【最,终依据
经双—方同意补充、变更建!筑,工程: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!规定备案《
第四十】。。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!行预付工程》款和支付工》程进度款制度
【发包单位应》当,。在施工合《同约定的开》工之日起十》五日内向承包单【位支付不《少于合?同,约定的工程造价百】分,之,二十:五的预付工》程款
— 发包单位应当【。在建:筑,工,程项目开工后按【照施工合同的—约定向承包》单位支付工》程款:并按照?比例冲?销预付工《程款
》 第?四十一条 承包单】位应当在建筑—工程项目《竣工验收之日—起三十日内向—发包:单位交送竣工—结算文件发包—单,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!算文件之日起—五十:日内完成竣工结【算审:核,并支付应付的工【程款:
比较?复杂的?大、:中型建筑工程项目】的竣工?结算期限《经发包、承包—双方协商一致可以】适当延长《
发包单位》收到承包单位交送的!竣工:结,算文件时《应当书面签收发包单!位不签收的承包单】位可以申请建设【。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签收拒【不签收的以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期限《的,最后一天《。作,为发包单《位收到竣《工结算文件的日期
! ? 第四?十二条 《。发包单位自接到竣工!。结算:文件之日起》五十日内未》完成:竣工结算审核且未】支付应付的工程款】的,视为拖欠工程款【拖欠工程款应当【按照省?。人民政府的》有关规定支付—滞纳金
《有关部门对拖欠工程!款,的发包单位不得【。办理新建建筑—工程的立《项和有关审批手续建!设,行政主?管部:门不得?为,其办理施《工许可证《审,查和解决拖》欠工程款的具体【。办法由省人》民政府另行制定
第!四十三条 发—包单:位要求承包》单,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!包单位应当提供【担保;承包单位【要求发包单位提【供工程?款,。支付担保的》发包单位应当提【供担保发包单位拒绝!提供担保的承包单位!可,以拒绝施工
—第六章 《 法律责《任
《 ,。 第:四十: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!本条例有下列—情形之一《的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》令,停止违法行》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以!。下处罚
【 (一)不具备国】家和省规定的条【件自行组织建—筑工程招标》的,处以八万元至十万元!的罚款;具备国【家,和省规定的条件【但,未向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?的限期补《办手续处以》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!款;
(】二)未?取得施工许可—。证擅自施工的责【令停止施工》。处以:合,同价:款百:。分,之,一至百分之二—。的罚款;
》。 , : (三)未》。办理:报建手续《的处以一万元至【。三万:。。元的:罚款;?。
, (四—)依法?应,当公:。。开招:标而未公开招标【的责令重《新组织?招标并处以建筑工】程合同价款百分【之零点五至百分【之一的罚款并追究单!位法定代表》人和直接责》任,人,的行政?责任:;
: 《(五)招标人发【售,招标:文件超?出工本费变相牟【利的:。超出:部分责令返还拒不返!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!部门:依法给予处罚;
】 (》六)将建筑工程发】包给不具《备相应资质条件的】承包单位的》。处以五十万元至一百!万元的罚款》;,
— ?(七)将建筑工【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合!。同价款百分之零【点五至百《分之一的罚款;
】 , (八)应当实!行监理而未实行监】理的处以二十万元至!五,十万元的罚》。款;
(九!)合同文本未—按规: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备案的责《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!逾期未补《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!万元的?罚款
— ,第四:十五条 勘》察、:设计:、施工和建筑工【程中:介,服务单位违反本【条例有下列》情形之?一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?并给予以下处罚
】 (一)向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提供虚假证明!文件骗取《资质证?书的予以《吊销有违法所得的】予以没收;三年内】不得重新申请资【质证书
(!二)未取得施工许】可证擅自施工的对施!工单:位处以五《千元:。至三万元的罚—。款
? (三》)未取得资》质等级证书从事【相关建筑活》动,的予以取缔对勘察】、设计单《位或者?中介服务《单位处?以合同约定的—勘察费、《设,计费或者服务费用】一倍至二倍的—罚款;对施工单位处!。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!至百分之四的罚款;!有违法?所得的予以没—收
《 (四)施—工单位越级》承包的?处以五十万元至一】百万元?的罚款有违法所得】的予:以没收?并降低?。资质等级或》者吊:销资质等级证书【
: : (五)建筑工程】中介服务单位超【越资质证书》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!。业务的处《以合同约定》的,服务费用《百分之二十五至【。百分之五十》的罚款;《责,。令停业整顿或者【降低资质等级—;情节严重的—吊,销资质证书
】 , (:六)承?包单位将承》包的建筑工》。。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!的没收违法》所得对勘察、设计或!者中介服务单位处】。以合同约《定的勘察费、设【计,费或:者服务费《用百分?之二十五至百—分之五十的罚款;对!。施工单?位处以合同价款百】分,之零:点五至?百分之一的罚款【;,责令停?业整:顿或者降低资质等】级;情节严重—的吊销资质证—书
?。 (七)—咨询单位《。出具虚假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!处以合?同约定的服务—费用一倍至》二倍的罚款》降低资质等级直至】。吊,销资质证书并吊【销在虚假工程造价成!果文件上盖章的【造价:工程师?。的,执业资格证书
【 (八)【供水、供《气,、供:热、:供电、?排水、消防等专业设!计、施工企业—违反本?条,例与:相关企业《。或者部门串通—承包建筑工》程的处以合同价款】百分之零《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!款有违法所得—的予以没收
— 《第四十六条 供水】、供:气、:供热:、,供电、排水等单位违!反,本条例限定》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!发包给指定》的承包单位》的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处—以十:万元:至二:十万元的罚款
【 , 第四十—七条 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!执法:监察机构《的行政执法人—员以及其他》行,政,主管部门《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!例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其?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》主管部?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。。责任
? (一)【违,法办理?审批、许可事—项的;
— (二)超出规定!工作期限《不作为?的;
? (三—)利用职权谋—取私利的;
】。 , (四)《发现违反本》条例行为不予制止】应当处罚而不—予处罚的;
—。 (五)利】用职权指定施工【单位、勘察单—位,、,设计:单位以及中介服务】单位:的;
?。 ? (六)利用职【权,为建:筑工程指定建筑【材料或者其他材料】设备的;
!(七)泄露管理【相对人商业机密的;!
(—八)其他损害管【理相对人合法权【益,的
:第四:十八条 《法律、?行政法规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】的其他?违法:行为:有法律?。责任规定的》从其规定
第七章! 附 《则
: 《第四十九《。条,。 国:务院、?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!的军事设施建设【和乡村自建二层【以下(?含二层)住》宅建设不适用—。本条例
—。 :。第五十条 本—条例自?2004年1月1】日起施行一九—九四年七月二十五】日黑龙江《省第八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十次会议【。通过的?。黑龙江省建筑市【场管理条例同时废】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