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《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】
(2003年【。10:月17日黑龙江省第!十届:人民代表大会—。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!议通:过 根据2—015年4月1【。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!届,人民代表大会—常,务委:。员会第十《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!修改<黑龙江省文】化市场管理条例【>等五十《部地方性法规—的决定?修正 《。根,据2018年6月】28日黑龙江省第十!三届人?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四次会议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!。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!止和修改《<黑龙?江省农作《物种子管理条例>】等63部地方性法规!的决定第《。二次修正)
【
第一章 总! 则
》 :。 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,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!规范建筑《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!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!权益促进建》筑业健康发展—根据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。 ? 第二?条 在本省》行,政区域?内从:事建筑市场》活,动实施建筑市场【监督管理应当遵【守本条例
本条例所!称,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!筑工程?和市政基《础设施工程(以下】简称建筑《工程)的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以及建【。。筑工程中介服务【业务:的交:易行为和《场所
本条例—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!指各类房屋》建筑及?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!套的线路、》管道、设备安装工】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!
】 , 本条例所称市【政基:础设施工程是指【城市:。道路、公共》交通、供水、—排水、燃《气、热?。力、园?林、环卫、污水处理!、垃圾处理、—。防洪、地下公共设】施,及附属设施的土建、!管道和设备安装工】程
第三】。条 从事建》。筑市:场交易活动应当【遵循诚实信用、【竞争: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!的监督管理应当坚】持公开、公平、公】正,。的原:。则,
第四【条 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全省建筑—市场的监督管理【并组织实《施本条例《
市(?行署下同)、县(县!级市:。下同)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《内的建筑市场管【理
—。第,五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及其执—法监察机构进—。。行建筑市《场管理时有权采【取下列措施
— (一)【进入被检查单—位,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!作,场所进行检查;
】 《(二:)查阅?与监督检《查事:。项有关?的文件和资》料,;,。
(三【),向被检查的单位、个!人和其?他有关?。人员调查了》解情况;
(四)向!社,会公:布对建筑市》场,交易活动《实施检查的情—况,。
第二章 建】筑市场准入
— 第六条【 建筑工程实行【报建: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!建筑工程立项文【件批准之日起三十】日内:到,建设行?政主管?。部门办理报建手【续
: 《大型、省重》。点建:筑工程?的报建手续到市建】设行:政主管?部门办理;》其他建筑工程—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!。在地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办理
】 , 第七条 从事】下列活动的单位【。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《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!并取得?相应等?级的资质证书后【方可在其资质等【级许可?。的,范围:内从事相关活动【 ,
(一)!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安装、!。建筑装修;
— 《(二)?监理、造价咨询和】招标:代理;
》 : ,(,三):预制构配件、预拌】混,凝土、预拌砂浆生产!。;
? (四》)施工?。图设:计文件?审,查,代理:;
》。 (五)工程项【。目,管理
第】八条 申《。请资质证书的单【位应当按照规—定向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出具真》实、有效《的文件
《 : 第九条 建【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!位应当依照有—关,规定:向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!工,许,。可证
大型!和,省重点建筑工程【的施工许可证由市】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建!筑工程的《施,工许可证按照管理】权限由建筑工程【所在地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,门负:责办理
— , ,第十条 《建,设单位申请》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!。具,备下列?条件并?提交相应的证—明文件
(!一)已经办理建筑工!程用地批准手续【;
》 (二)在城市规】划区的建筑》。工程:已经取得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;
: (三—。)施工现场已经具】。备施:工条件;
》 《(四:)确定的《施工企业的》资质条件和所配备】的技术、经》济管理?人员的从业资格符】合建筑工程项—目的要求;
! (五)施》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!。定部门审查合—格;
《 (六)—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!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!同;
》 (?七)已?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!和安全监督手续;
! 《(八)建设资金已】经落实并能》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!度需要
第十一条 !境外相关《企业到本《省从:事建筑市《场活动的按照—国家有关规》定管理
第—三,章 建筑工程发包!与,。承包
《 第《十二条 建筑工【程,发包与承包依—法实行招《标投:标制度
省人—。民政府可以根据【。有,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】和本条例制》定建筑工程招标投】标管:理的具体办》法
? 第十三条 施!工单项合同估—算价:二百万元以》上或者?勘察、?设计:和监理等建筑—。工程中?介服务单项》。合同估?算价五十万元以【上以及项目总投【资三千万元以上的下!列,建筑项目必须进行招!标
》 (一)房屋建【筑及其?配套设施项目;
! (二)—供水、排水、供热、!供气项目;
! ,(三)城《市道路?及桥梁、《涵洞、地铁、轻轨、!公共停车场项目【;
: , (四)污水】排放及处理、垃圾处!理项目;
》 (五)【其他市政基础设施】。项目
《 第十四条 】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!的建筑?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!。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!招标
? : (?一)全部使用国有资!金投资的《;
(二)!国有资金投资占【控股或者主导地【位的;
(!三)使用国际组织或!者外国贷款投资的;!
? (四)》政,府融资的
!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可!以邀:请,招标
》 :公开招标、邀请招】标应当有三》个以上的投标单【位,参,加否:则招标无效
】 , 第十五条 建筑】工程招?标由招标人》依法组织实施
【 招标人不】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!或者排斥潜在投标】人,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!行歧视性《待遇不得对》潜在投标人提出【过高的资质》等级要求《和其他不合理要求】
违反前款!规定尚未确》定中标人《的由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依》法修改招标文件;已!经确定中标人—的由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依】法,重新组织招标
】 第十》六,条 招标文件一经】发,出,招标人不得》无故中止招标活动】对于中止招标—活动给投《标人:造成损失《的招标人应》当给予?赔偿
【。招标人发售的招标】文件只可收取—工本费
【 第十七条 — 招标人《自行办理工程招【标事宜应当具备【下列条件
— (一)—。有专门的组织机构;!
(—二)有与工程规模、!复杂程度相适应【的熟悉?有关工程《。招标法律、法规的】工程技术、概预算和!工程管理专业—人员
【不具备上述条—件的招标《人应当委托招—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!
》第十:八条 招标》人自行?办理工程招标事宜应!当在发布招标—公告五日前》向当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!下列资料
【 (一)》按照国家和》省,的有关规定办—。理审批手续的批【准文件;
》 ,。 , (二)有关工程!技术、概预算、工】程管理专业人员名】。单及其技术职称【、执业资《格以及工作经历【等书面?。证明材?料;:
: , (三)国家【和省规定的其他材】料
》 招:标人:不具备自行办—理招标?事宜条件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!料之日起五日内【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!办理招标事宜
】 : 第十九条 本条例!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!标,的建筑工《程应当?在有形建《。筑市场进行招—标活动?
》有形建筑市场—是自主经营》的建筑工程中介服务!机,构应当按照省价【格行政主管部—门核定的收》费标准?收取服?务费用
《 第二十条】 招标人在》发出工程《招标文?件的同时《应当将工程招标【文件报送工程所【在,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发现招标文件有违】法内容的应》当责令招标》人改正
《依,法,可以直接发包的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!当在取得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之,日,起十五日内到当【地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备案《
? , 第二十《一条 建《筑工程施《工招标人可》以在招标《文件中?要求提?供投标担《保投标担保可以采】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!保证金的方》式投标保证金可【以使用支票或者银】行汇票一般不得超】过投标总《价的:百分之二最高不【得超过八十万元
! 招《标结束后十日—内招标人应》当退还投《标保证金但中标【人未按?招标文件规定的【内容和期限与招【标人签订施工—合同的?其投标保证金不【予退还
【 第二?十二条? 发包?。单位应?当将建筑工》程发包给具备相【应资质?。条,件,的承包单位
—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干涉】、刁难?和限制发包单位依】法选择、确定的承】包单位?
第二【十三条 《禁止发包单位将建】筑,工程肢解发包禁止承!包单位转包和—违法分包
》肢解发包、转包和违!法分包行为按—。照国务院建设工程】质量管理条例的【规定认定
【 第二十四条 供!水、供气、供热【、,供电、排水、—消防:等企业或《者部门不得利用垄】断地位或《者行政权力限定发】包单位将《建筑工程《发包给其指定的承包!单位
?供水、供气》、供热、供电、排水!、,消防等专业设计、施!。工企业应当通过公】平竞争承包建筑工】程不得?与前款规定》的企:业或者部门串通承】包,建筑工?程
第【二十五条《 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建立全省建筑—工程评标《专家名?册建立?、,健全建筑工程评标】制度:
,。 《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!应当具备国家规定】的条件经省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《门考:试合格并领取—岗,位证书后方》可从事评标业务
】 第二—。。十六条 建筑工程!开标时由《投标人或《者其推选的》代表:检查投标《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!以由招标人委—托的公?。。证机构检查并公【证;经确认无误后由!工作人员当》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!称、投?。标价格和投标文件】的其他主要内容【
第二十七条 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建立建】设、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:理等单?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!和评标专业人—员的信用档》案并通过有形建筑市!场或者新闻》媒,体向社会公布—
第四《章 ? 建筑工程中介服!务
第【二十八?条 监理、造价咨询!、招标代理、施【工,图设计文件审查【代理、项目管—理和风险担保等【建筑工程中介服务】单位:不得与行政》执法机关或者—具有管理公共事【务职能的组织有【行政隶属《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!系
建筑工!。程中介服务单—。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!家和省价格行政【主管: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!
》第二十?。九条 委《托人可以自》主选择建筑工程中】介,服务单位《法,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!除外
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以【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!。定建筑工程中介服】务单位不得》限制:或者排斥建筑中【介服务单位进行【合法的中介服务活动!
第三十】条 :建筑工程中介服务】单位应当在资质证】书许可的《业务范围内》承接:业务并自行》完成不得转让
】 ?。。。。从事:建筑工程中介服务】活动的专业技术【人,员应:。当,。具备与所《承担的业务相适【。应的执业资格
【。 第三十一条! 下:列,建设工程必须实行】监理:
(一)国!家重点?。建设:工程;
《 : (二)大中型公!用事业工程;
! (三)》中、小学校》校舍工程;
— (四)成】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!区工程;
— (五)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!际组织贷款、援【助资金的工程;
! (六)国家】。规定必须《实行监理的其他【工程
前】款所列建筑工程以】外的工程项目是否】监,理由建设单位自【行决定
【 第三十二》条 施?工、:房地产开发、工【程总承包企》业不得组建监理单】。位并不得与监理【单位发生股权关系
!。 《第三十三《条 :政府:投资、国《有单位投资》以及国有《企事业单位》投资控股的建筑【工程应当《。按,照,国家:有关:规定委托造价咨【询单位进行工程【造,价咨询
《 : 第?三十:四条 造《价咨:询单位根《据委:托可:以对建筑工程造价的!确定与?控,制提供专业》服务并出具工程造】价成果文件
! 造价咨询单位【应当在工程》造价成?果文件上注明资格】证书:的等:级和:编号加?盖单:位公章?和造价?工程师执业专—用章否?则无:效
第三十!五条 造《价咨询单位及其【。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!执行工?程建设标准、规【范和定额真实—、,。准确、客观、公正地!出具工程造价成【果,文件:不得弄虚作》假对:其所出具的证—明文件和材料应当依!法承:担,相应的?法律责任
【 第三十六条 招!标代理单位根据建】设单位的委》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!、,招标文件、工程标】底,等文件和草拟建筑工!程,合同
招标》。。代理单?位及其工《作人员不得》向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泄露与其》所承:接,的业务?有关的?信息
第五章 】建筑工程《。。合同与造价
】 第三十七条 建!筑工程发包和承【包单位应《当签订建《筑工:程合同建筑工程中】介服:务的双方当》事人应当签订委托合!同并按照国》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!的,合同示范文本的规】定内容约《定双:方的权利和义务
! 第《三十八条 全—部,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!。者国有资金投资【为主的大中》型建:筑工程建设单—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执!行,国务院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!工,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】并,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,发布的消耗量—定,额和价格信息约定】合,。同造价其他建设工程!建设单位和》施工单位可》以按照国家和—省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制定的计—价,规则和?计价方法《约定合同造价
【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!。合同的造价等主要】条款:应当:与,中标文件中的内容】一致:
第三【十九条 建筑工程】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!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!同文本?报,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备】案的建?筑,工程:合同作?为确定双方当事人】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!
经双方同意补充】。、,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!应当按照前款—规定:备案
— 第四十《条 :工程:款的支付实》行预付?工程款和支付工程】。进,度款制度
发包单位!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!的开工之日》起十五?日内向承包》单位支付《不,。少于合同约定—的,工程造价《百分之二《十五的预《付工程?。款,
, 发包单位应!。当,在建筑工程项目【。开工后?按照施工合》同的约定向》承包单位支付—工程:款并按照比例—冲销预付工程—款
《。 第?四十一条 承包单】位应当在建筑工【程项目?竣,工验收之日起三【。十日:内向发包《单位交送竣工—。结算文件《发包单位应当在【接,到竣工结算文件【之,日,起,。五十日?内完成?竣工结算审核并支】付应付的工程款
比!较复杂?的大、中型建筑工】程项目的竣工—。结算期限经发包【、承包双方协商一致!可以:适当延长
》发包单?位收:到,承,包单位交送》的竣工结算文件【时应当书面签收发包!单位不签收的承包】单位可以《申,请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签》收拒不签《收的以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》令期限的最》后一天?作为发包单位收到】竣工结算文》。件的日期
》 第四—。十二条 发包—单位自接到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!五十日?内未完成《竣工结算审》核且未支付应付【的工:程款:的视:为,拖欠工程款拖—欠工:程款应当按》。照省:人民政?府,的有关?规定支付滞纳—金
:有关部门对拖—欠工:程款的发《包单位不得办—理新:。建建筑工程的—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!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!理施工许可证审【查,和解决拖欠》工程款的具》体办法由省》人民政府《另行制定《
第:四十三条 发包【单位要求承包单位】提供履约《担保的?承包:单,位应当?。提供:担保;承包》单,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!工,。程款支付担保的发】。包单:位应当提供》担保发包单位—拒绝:提供担保的》。承包单?位可以拒绝施工
第!六,章, 法律责任
! ,。 第四十《四条 建设单—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由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?违,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!予,以下处罚《
(一)不!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!条件自?行组织?建筑:工,程招标的处以八万】元至十万元的罚【款;具?备国家和《省规:。定的条件但未向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的限期补—办手续处《以一万元至》三万:。元的:罚款:;
(二)!未取得施工许可证】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!施,工处以?合,。同价款百《分之一至百分之二】的罚款?;
《 , (:三)未办理》报建手续的处以【。一万元至三万—元的罚款;
! (四?),依法应当公开招【标而未公开》招,标的责令重新—组织:招标并?处以建?筑工:程合同价款百分之】零点五至百分—之一的罚款并追【。究单:位法定代表人和【。直接责任人》的行政?。责任;
】(五)招标人发【售招标文件超—出工本费变相牟利】的超出部分责—令返还拒不返还的由!价格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》。。给予处罚;
! (六)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】不具:备相应资质条件【。的承包单《位的处?以五十万元至—一百万?元的罚款; !
(七)将!建筑工程肢解发【包的处以合同价【款百分之零》点,五至百分之一—的罚款;《
(八)应!当实行监《理而未实行》监,理的处以二十—万元至五十万—。元的罚款;
— (》九)合同文本未按规!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!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备案【的责:令限:期补办?备案手续《逾期未补办的处以】一万元至《三万元?的罚:款
? 第四十—五条 勘察、设计、!。。施工和建筑工程中】介服务单位违反本条!例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由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,令停止违法》行为并给予以—下处罚
》 (一)向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提,供虚:。假证明文件》骗取资质证》书的予以《吊销有?违法:所得:的予以没收;三【年内不得《重新申请《资,质证书?
, , (二)未【。取得施工许可证擅】自施:工的对施工》单位处以五》千,元至三万元的—罚款
— (三)未取—得资质?等级证书从事相关建!筑活动的予以取缔对!勘,察、设计单位—或者中介服务单【位处以合同约—定的勘察费》、设计费或者—服务:费用:一倍至二倍的—罚款;对施工单位】处以:合同价款百》分之二至百分之四】的罚款;有违法所】得,的予以没收》
《。 ,(,。四)施工单位越级】承包的处以》五十万元至一—百万元的《罚款:有违法所得的—。予以没?收并降低资质等级】或者吊销资质等级】。证书
《 ?(,。五)建筑工程中【介服务单位超越资】质证书许可的—业务范围承接业【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的!服务费用百分之二】。十五:至百分之五十—的罚款;责令停【业整顿或者降低【资质等级;情节【。严,重的:吊销资质证》书
: (六)【承包单位将承包的】建筑:工,。程,转包:。或者:违法分包的没收违】法所得对勘察、设】计或者中介服务单位!处,。以合同约定》的勘察费、设—计,费或者服务费用百】分之二十五》至百分之《五十的罚《款;:对施:工单位处以合同价】款百分?。之零点五至百分【之一的罚款》;责令停业整顿或】者降低资质等级;情!节严:重的吊销资》质证书?
(七)】咨询单位出具虚【假工程造《价成果文件的处以合!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一!倍至二倍的罚—款降低资质等级【直至吊?销资质证书并—吊销在虚假工—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盖!章,的造:价工程师的》执业资格证书—
:。 (八)供水、!供气:、供热、供电—。、排水、消防等【专业设计《、施工企业违—反本条?例与相关企业或者】。部门串?通承包建筑工—程,的处:以合同价款百—分之:零点五至百分—之一:的罚款?。有违法所得的予【以,没,收
第四】十,六条 供水、供【气、供热、供—电、:排水等单位违—。反本条例《限,定发包?单位将建筑工程发】。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!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处以:十,万元至?二十万元的罚款
】 第》四,十七条 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及其执—法监察机构》的行政执《法人员?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!门的工作人》员违:反本:条,例有: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,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《 (一)违—法办理审批、许【可事项的;》
, ? (二?),超出规定工作—期限不?作为的?;,
(三)利!用职:权谋:。取私利的;》
《 (四)《发现:违,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!止应当处罚而不【予处罚的《;
: (五)利用!职,权指定施工》单位、?勘察单位、设计单】位,以及中?介,服务单位的》;
? (六)利用】职权为?建,筑工:程指定?建,筑材:料或者其他材—料设备的;
— , , :(七)泄露管理相对!。人商业机密的;【
(—八)其?他损害管理》相对人合法权—益的
第四》十八条 法》律、行政法规对违反!本条:例规定?的其:他,违法行为有法律责】任规定的从其规定】
第七章 附】 ,。则
第四十!九条 国《务院、中央军事委】员会规?定的军事设施—建设和?乡村:。自,建二层以下(含二层!)住:宅,建设不?。适用本条例
— : 第五《十条 本条》例自:2004年1月1】日起施行一九九【四年七月二》十五日黑龙江省第八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!通,过的黑龙江省建筑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!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