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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】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!地征收管理办法【 ?。 石《家庄市人《民政府?关于印发石家—庄市中心城》区集体土《地征收管《理,办法的?通知 藁城市、鹿!泉市、栾城县、正】定县和市内》五区人民政府—。高新区管委会市【政府有?关部门 【    石家庄【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!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!政府常务《会研究同意现—予以印发请认真抓】好贯彻落《实 : 石家庄《。市人民政府 】 2:013年6月10】日 第《。一,章总则 》。第,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!区农村集体土地征】收管理维护》被征地农村》集体:经济组织、村民和】其他权利《人的合法权益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土地管理法、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!。例、河北省土地管】。理条:例等法律、法规和】政策规?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— 第二条本办法所】称集体土《地,征收(以《下简称征地》)是指为了实施石】家庄市土《地利用总《体规划和石家庄【市城市?规,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!准权限和程序—报经批准《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!经,济组织及《农户补偿后将—集体所有土》地转:。变为国有土地—的行为 》 第【三,条 石家庄市土】地利用?总体规划(20【06:-2:020)确定的石】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!内实:施征地适用》。本办法?中心城?。区范围包括市—。内五区、高新技术产!业开:。发区以?及藁城市《、鹿泉市、栾城县、!正定县?部分区域《 ,。 第二?章征地管理职责【。 第四条市—人民政府负》责征: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!作依据省《人民政?府下达的土地—利用年度《计划编制审定—年度:土地征收计》划下达征地》任务: 第五条【。县(市?)、区政府》、开发区管委会(】以下简?称县(市)、区政府!)负责本行》政区域?内征地工作的实【施负责申报》年,度征:地,计划组织征》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!补偿安置腾清—被征:的土地 】 , 第六条市国土资!源局负责中》心城区征地的组织协!调和监督管理工作】具体负责《编制呈报年度征地计!划审核征地材料【。组卷报批对》县(:。市)、区政》府征地工作业务指】导 : , : , 第七》条市:财政局负责市内五区!征地补偿费用及【相关税费《的筹措?、拨付监督征地【费用的使用 — 【第,八,条,市人力资源》。。和社会保障局—负责被征《地人:员,。的社会保《障,费用的测算并出具】社保审核意见— 第!九条 市发展改革!。、城乡规划、林【。业、农?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!。照各:自职责做好相关工】。作 第三章征地程!序 第十条 县!(市)?、区政府《根据:经济:社会:发展需要和项—目情况于每年1【0月底向市》国土资源局提出征】。地,。计划 ! 第十一《。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!县(:市)、区政府—提出的征《地计划?申请依?据土地利用年度【计划和城市》建设:。需要编制征地—计划报?市,人,民政府批准 ! 第十二【。。条根据征地计划【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】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涉!及农用地转用的一】并编:制转用方《。案,经,市人民政府审核后】逐级呈报国务院审批!县(市)、区—。政府按土地征收方案!开展征地工作  !。。 ,   集体—建设用地征收—由市国土资》源局编制土》地征收方案经市人民!。政,府审核后上》报省:人民政府审》批 ? 第十】三条市?国,土资源局依据国务院!批准:的土地?征,。收方案?和区政?府提供的征地报卷材!料分:批,次编制征地实—施方案经市人—民政:府审核?后上报省人》民政府审《批 :。 第十!四条土地征》收方案?经国务院《批,准后区政《府应在60日内完】成以下工作 】     (一【)张贴征地告—知,书告知被征》地村及有关农户【征地:用途、地《块位置、补偿标【准、安置途径等【情况;  】   (二》)开展地籍调查【。与勘测定界;—    【 (三)土地—调查结?果确认;《     (!四):青苗及地上附着【物现场评估及评【。审;   】  (?五):其他有关工作 】     区政】府完成以上工作【并组织征地》。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!局 ? ,     》县(市)、开—发区管委会60日】内完成组卷报市【国土资?源局 ? , 》 第十五条征—地告知书发布—后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和农户《。对补:偿标准、安置途【径依法申请听证【。的县(市)、区【政府应会同》市国土资源局—组,。织听证并制作—听证会?纪,要 《 ? 第十六条—。征地:实施方案报批前【各部门应做好—相关工作《     】(,一,)市、县(市)人】力资源和社会—。保障局会同》。同级:财,政、国土《。资源局共同审核确定!被征:地人员的社会—。。保障费和《风险基?金社会?保障费和风险—。基金到账后》。市人力资源》和社会保障局—出具审核意见 】     (二)!市财政局负》责支付耕《地开垦费《、社保费落实新增】建,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!费、:征,地补偿费用 —     (三!)以划拨《方式供应土地—的市、县(市)发展!改革、城乡》规划、环保等主管】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!行审:核并:出具:相关:文件;以公开出【让方式供应的—。政府储备地市、【县(市)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负责【出具征地红线图【及规划用途》。 第?。四,章 征地补》偿安置 》第十七条征地实【施方案经省人—民政府批准》后市人民政府制作】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!。方案公告《县(市?),。、区政府自收—到批准文《件,之,日起10日内—在被征收土地村的】村务:公开栏?内张贴并留存—影像:资料   】  征收《土地和补偿安置【方案公告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】 :   《  (一)》征地批准机关—、批准时间》、批准文《号和批准用》途; ?。。 :     (—二)被征《地的:权利:人、:位置:、地类和面积; !     —(三)土地补偿【费支付对象、数额】和支付方式;—   —  (四)地上附着!物和:青,苗补偿费的支—付对象、《数额和?支付方式; — ?    (五)安置!办,法;    ! (六)法律救【济途径 — 第十八条!土地补偿费按照【石家庄市土》地征收区片综—合,。。。地价进?行,计算  【 ,  地上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!由评估单位按—照石家庄市》。征收市区集体土【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!、附着物补》偿标准(石政办函】〔2010〕—122?号)进行《评估市财政评审【。。中心对?评估结果进行评【审并:最终确定补》偿金额 》    》 因征收土》地拆除?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《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!的应当保障》其居住条件 】     》国务院、省》人民政府另》。有规定?的按其规《。定执行 《。 【第十九条征收土地】和补偿安《置方案公告经市人民!政,府批准后区政府所】需征:地补偿?。费由市财政局30】日,。内拨付至区财政【县(市?。)、开发区管—委会:所需征地补》偿费由本辖区财政】负责拨付 》 , , , , , 第二十条县(市!)、区?。政府将?土,地补:偿费统一拨付农村集!体经济组织》由农:。村集体经《济,组织依法分》配或者?使用地上附着物【。。和青苗?。补偿费支《付给地上附着物和】青苗所有权人 】 , 《 第二?十,一条自征地告知书发!布,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!开挖的鱼塘、抢种】的青苗、栽插—的花草、果树、【林木:及搭建的建(构)】筑物:、各类附属》设施:。和铺设的管线等均】不予补偿 》 ,第五章征《地保障 《 第:二十二条区政—府可以成立》征地事务机构—具,。体承担本《行,政区域内的征地【。工作 【 : ,第,二十三条市》。。内五区?范围内经营性政府】储备地公开出—让后市财《政局扣除《成本和计提的各【项基金后政府纯收】益的40%返—还,各区:政府 】。 第二十》四条经营《性政府?储备地?的征地?工作经费在区政府返!还收益中列支;划】拨用地项目的征地】工作经费《由市财政局按照【3,000元《/亩的标准拨—付区政府 】 第二—十五条市内》五区范围内涉—。及征地的《市国土资源局按【照规定标准收取征地!管理费以划拨方式】供地:的由用?地单位缴纳;以【。有偿出让方式供地】的征地管理费列入征!地成本供地后—。。由市财政局拨付市】国土资源局 — , : 第》二十六条《建立征地保障激励】机制市财政局拨【付,征地补偿费6—0,日内区政府》应当办结相》关征收补偿、腾【清,土地等工作各辖【区政府按时》。限完成?。。的市财政局向区财】。。政预拨一定比—例政:府返还收益;未按时!限完成的市财—政局收?。回补偿资金并由区财!政,垫付征地《补偿费同时相应【扣减:一定比例政府返还】收益 第》六章法律责任—。 , 第二十七条征【地工作?人员:。在征地工作中违反】本办法?规定滥用职权—、玩忽职守、—徇私舞弊影响—征地:工作正?常进行的由市、区人!民政: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!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》。予处分;构》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刑:事责任? , 【。第,二十八条在实施征】地补偿安《置工:作,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截留、挪用征地!补偿:费造成?安置补偿费用未【能及时足额发—。放被:征收土?地所有者或》使用者?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。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 】 第?二十九?条农村集《。体经济组织或有【关部门谎报有—关数据在《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!。、冒:名顶替骗取征地【补,偿费的责令改正追】回,有关款?。项限期?退还违法所得;造成!。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:偿责任?;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。给予:处分;?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任 — 第三十条!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!法规及本办法—的规定阻挠征地工】作的:由县级以上》国土资源部门责令】交出土地;拒不交】出土地的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《 , 第—三,十一条采取暴—。力、威?。胁等方法阻挠和破坏!征地工作妨碍征地】工作人员依法—。执行公务的由公安】机关依法给予—处罚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七章附—则 : 第三十二条—本办法有效期自【2013《年7月1日起至【2018年》6月30日止 】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