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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】水资源管理条例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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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0年1】0月21《日石家庄市第—十,二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: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!。会议审议通》。过,
2010年【11月26日河北】省第十一届人—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二十次会【议批准)
河北省!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!石家庄市水资—源管理条例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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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201《0年11月26日河!北省:第十一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二十次会议通过】))
》 河北省—第,。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次,会议决?定,。批准石家庄市水资】。源管理?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!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》公布:施行:
石?家庄市人《民代表?大,会常务委员会
【
公 告
】
石家庄】市,水资:源管理条例已经【2010年10月】。21日?。石家庄市第十二【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二—十二次会议审议【通过201》0,年11月26日河北!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》第二十次会议批准】现予以公告自2【011年5月1日】起施行
石家庄】市人大常《委会
201!0年12《月16日
第一章! 总 ? 则
第》一条 为《了,加强水资《源管理?合理:开,发、利用、节约和】保护水资源》发挥水资《源综合效益》。促进经济和社—会可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?民共和国水法、国务!院取水许《可和水资源费征收】管理条例等法律【、法规结合本—市,实际制定《本条例
第二条】 本条例所称水资】源包括地表水—、地下水以及再生】。。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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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市行】政区域内开发、【利用、节《。约、保护和管理水资!源适用本《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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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四条: 开发、利》用、节?约和:保护水?资,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!兼顾综合《利,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!活、生产《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!
第五条 各级人!民,政府应当采取—措施:厉,行,节约用水推进—节水型?社会建设
第【六条 市《、,县,(市)区人》民政府应当鼓励【节约和保护水—资,源对节约、保护水资!源成绩显著的单【位和个?。人应当给予表—彰和奖励《
—任何:单位和?个人都有节约、保】。护水资源的义—务对浪费、破坏水资!源的:行为有权制止、【举,报和控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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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建立和》健全水行政管理【体制完善管理职能】
市【和县(?市)区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:政区域内水资源【的管理?和监:督工作
— 市和县—(市)区《人民政府发展改【革、城乡《规划、环《境保护、交通—运输、建《设、国?土资源、《农业、渔业》、林业、《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!职责:分,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!水资源?开发、利用》、节约和保护的【。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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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水资源规划和】开,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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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八条 市和县(市!。)矿区?人民政府应当—制定:水资源综合规划和】专业规划
第九】。条 :制定水?资,源规:划应当进行水资源】综合:科学考察和》。调查评价内容应当】包括特殊《。旱涝:灾害、战争状态等】非常情况《的,应对预案为制定【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规划提—供依据
!水资源?综合科学考察—和调查?评价由市和县(市】)区人?民政: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会同有关部》门,组织进行
第【十,条 市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发展改革、!。城乡规划、国土【资源、环境保护等】有,关部门和县(市【)区人民政》府依法编《制本行政区》域水资源《综合规?。划,报本: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并报上一级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
!县(市)矿区—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!级人民政《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同】级有关部门》依据市水资源综【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!民政府批准》并报上一级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
!。市和:县(市)《区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!关部门?依法编制《本行政区域水资源】专业规划报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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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一条 市和县(市)!区,水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有关部《门依据?上,。。一级水中长期供【求规划和本》地区实际情况制【订本地水中》长期供求规划经【发,展改革主管》部门:审查:、,本,级人: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】
第十《二条 市和县—(市)?、,区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《部门:。会同有?关部门依据本行【政区域水《中长期供求规—划和上级批》准的取水许》可总:。量,控制指?标制定年度水量【分配方案《和调度计划》
,
? 分?配使用调入水—根据用水数量—和类型实行》配给制度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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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三条 开发、【利用水?资源应当首先满【足城乡居《民生活用《水兼顾生产》经营和生《态环境?用水;优先开发【利用地表水严—格控制开采地下【。水优化?配置调入水科学【利用雨?水和再生水
第】十,四条 各级》人民:政府:应,当统一规划集雨【工程采?用集雨新技术科【学开:发利用?雨水:。资源
《 鼓励单位和!个人建设集雨工程
!
市政排】水管网应当实行雨】污,。分,流城市广场、公园等!。公,共活动场所地面【铺设应当采》用有利于雨水渗【透的建筑材料—。城市道路隔离—带和绿地建》设应当有利于含【蓄雨水
第—十五条 本市将再生!水纳入水资源统一】配置和调度》
本市市!区,内实行再生水价格优!。惠和再生水用水设施!建设费用补贴或减免!制度,鼓励使用再生!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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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再生?水优惠价格由市价】格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有关部门制【定并公布
第十六!条, 河:道、景观补充—水应:当优先使用再生水】;,再生水供《水区域内的》施工、洗车、—降尘、?。园林绿?化,、道路洒水和其【他市政杂用》水应当使用》。再生水
第—十七条 《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!与用户签订供—水合同供水水质、水!压,。应,。当符合国家相关标】准
第十八条 农!业灌溉工《程,在确保农业生产用水!的前提下可以为工】业生产?、城镇集中供—水、改?善生态环境》等非农业生产单位提!供水源保障
【第十九条 地下水开!发、利用《应当遵循总》量控制、计》划管:理、分层取水、【采补平衡的原则出现!地面沉降、塌—陷等地质环境灾害】情况时应《当停止开采地—下水
【 禁:止任:何单位?或者个人未经许可】自建取?水,。工程设施取》。用地下水
第二】十条: 地下水《开,采实行总量》控制
《 , 地下水开采控!制总量由《市水行?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文!勘查测算结》果制定?
—。地下水取《。水单位或个人年【度取水?指,标由所在地》市,和县(市《)矿区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根据控制总量分】配下达
第—二十一条 》在地下水严》重超采?区市: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会同【。城,。乡规划、《国土资源等有—关部门?划定限制开采区【或禁止开采区—经市人民《。政府同意后报—省,人民政府批准
! 在限制—开采区?内应该?根据:超采程度《核减开采控制总【量和取?水单位年《度取水指标
—
在禁止】。开采区内应》当停止新增取—水许可对已经许【可的现有取水—井应当限《。期,关停限期《时,间由水行政》主管部门会》同有关行政主管部】门本着从《速关停的精神—。。确定限期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】三个月
第三【章 水?资源保护和节约【
第二《十二条 市和县(】。市):区,人,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人民【。政府:环境保护《行政主?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!门拟定本行政区域】。内河流、水》库,的水:功能区?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!准,。并报上一《。级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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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【市和县(市)区水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】水质的要《求和水?。体的自然净化能【力核定该水域禁【止或限?制排放?污染物种类和总量向!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部门【提,出禁:止,或限制排《污的意见《
水【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不能独立完成—前款规定《的核定时《卫生、环境》保护等有《关部门应《。当予以协助
【 , 环境》保护行政《。。主管部门应当—依据禁止或》者限制排放污染物】的意见对本行—政区域水功能区污】染物:排放实行严格监【管和总量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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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市】和县(?市)区人民》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对】水,功能区的水质状况】。进行监测发》现重点污染物排【放总:量超:过控制指标的或【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!达到水?。域使用功能对水【质的要求的》应当及?时报告本级人民【政府并向同级—环,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门通报】本级人民政府接【。到报告后应当—及时采取治》理措施
》第二十五条 市和】县(市)区人民政】府环境保护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会—同同级有《关部门编制水污【染,事故的应急预案建】立,完善预警和》应对:机,制及时处理水—污染事故
—第二十六条 禁止】在饮:用水水源保护区【设置排?污口
【 ,在河流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排污口应当】首先取?得有管辖权的水行】。政,主管部门同意再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对该—建设项目的环境【影响报告书进行审】批
》 :在断流、《失去纳污能力—的河道禁止设置排】污口河?道断流前已》有的:排,污口:断,流后应当限期—关闭
第二十七条!。 用水实行总—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!度
《 市和》县(市)区人—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同级发—展与改革行政主管】部门根据《行业用水定额、【。技术进步程》。度以及可供本—行政区?。域,使用:的水量制《定年度用水计划【确定各行业年度【用水总量和用水单】位年:度用水指标
! 水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可以对取水单】位或:者,个人的取水》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!
第二十八—条, 确定各《行业年度用水总【量应当低《于,可使:用水量?留有一定余地
! 确定行业【年,度用水总量和—用水单位年度用水】指标应当鼓励—单位产品产能—低耗水?的行业?和用水单位用水限】制单位产品产能高】。。耗水的行业和用水单!位用: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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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水单位应当】按照水行政主管【部门下达的》年度用水指》标用水对超过用水】指标的部分依—法实行累进》加价制?度
第二》。十九条 各级人民】政,府应:当建:立健:全节约用水机制开】展节约用水宣传【教育:推行节约用水—措施推广节》。水新技术、新工艺、!新品种培育》和发展?节水型工业、—农业和服《务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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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应当推】广应用节水型器【具保障城乡供水管】网,安全畅?通提高生活、—生产、生《态用水效率减少【水的漏失和浪费;】加,。强污水集中处—理提高?污水再?生利用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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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取水【许,可,和水资源费征—收
第三十—一条: 单位?或者个人需要直【接取用水资源—的应当向水行—政主管?部门提出申请并提】交,相,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!证未取?得取水?许可:证的不得取水法律】、法规另有规定【的情形?除外
取!水申请受理人应当当!场或者自接到申请】及相关材料之—日起5日内一次【性,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!。的全部材料》不需要补正材料的受!理时间自接到申【请及相关材》料之日算起;需要补!正材料的受》理时间从《接到符?合要求的补正—材料之日算起—
:第三十二《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!水申:请后应当对》。取水申请材料进【行全面?审查并综合》考虑取水可能对水】资源的节约保护【及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?带来的影《响自受理申请—之日:起20个工作日【内决:定是:。否批准取水申请符】合,条件的?作出批准的决—定,并签发批准文—件;不符合》条件的?作,出不予批准》的决定并《。书面告知申请—人不予批准》的理由和依据—
:第三十?三条 取水申请【涉及申?请人与第三者之【间重大利害关系的】审批机关《在作出是否》。批准:取水申请的决定【前应当告知申—请人:、利害关系人申请】人、利害关系人【要求听证的审批机】关应:。当组织听证申—请人与第三者之【。间,重大利?害,关系未经处理前审批!机关应当《中止审批《程,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!重大利害《关系得到妥善处【理,并提供相关证明【后恢复审批程序
】
第三十《四条 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项目需要申请!或者重新申请直接】取用水资《源,的建设单《位或者项目法—人和:审批机关《依照本?。条例第?三十一条《、第三?十二条、第三十【三条:。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或!者项目法人应当于】建设项目立》。。项审批前向具—有管辖权《的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提:出申请取得》取水申请批准—文件后方可》办理建设项目—其它审批手续
】第三十五《条 单位《或者个人建设取水工!程或者设施应当取】得取水?批准文件
》
第三十六》条 承?建取水工《程或者设施的单位】应当承建经批准的】取水工程或者设【施并具有相应审批文!件,或副本
第三十七!条 取水工程或者】设施:竣工:后申请取水的—单,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!行政:主管部?门提出验收申请【并提交?有关技术《资,料经验收合格—的由:。审批机关核发—取水许可证
第】三十八条 城市【公,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!。、水质水《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!域内禁止取用地下】水覆盖和满》足需求前《已有的取《水,设施:设备:应当停止使用取水并!予封停
》 , 城市》公共供水《不能:完全满?足用水需求的区域】内实行总量》控制、定额管理、】限,。量开:采地下水《
城市公!共供水?管网尚未覆盖的区】域,应当创?造,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!。网逐步停止取用【地下: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设!备
? ? 法律?法,规另有规定或—者具有特《殊,情,况取用地下》水的除外《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!府依据有关监定机构!的,意见确定
【
第三十九条 【取水:。单,位或:者个人应当按照取】。水许:可证载明《的事项取水不得擅自!变,更需要变更》的应当?向批准机关提出【。申请:并履行变更手续
】
第四十条 取【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依照有关规定—。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!。取水计量设施并【按规定进行周期检】定确保?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!量发现损毁的应当及!时向水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报告严禁擅自!拆改、?破坏计量设施
【
? 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至少】半年一次对取水计量!设施进行检查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取水《单位认为失准的应及!时,约请技术监督行政主!管部门予《以检定经检定确属失!。准,少计取水《。量的检?定费用由取》水,。单位承担
》
重新【检定取水计量设施】时水:行政:主管部?门与取水单位或者】个人共同抄记计量】。数据
第》四十一?条 除法律、法规另!有规定的外取水单】位或者个人取水应】。当,按,照规:。定时:限缴纳水资》源费
【 水资源费的缴纳】。数额根据取水—口所在地水资源费】征收标准和实际【取水:量确定
《
第四十二条 取水!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》按照经批准的年【度取水?计划:和用水指标》取水超计划或者【超用水指标取—水的对超计划—或者超用水》指标部分累进—加价收取水》资源费
第四十】三条 水资源—费由取水审》批机关负《。责征:。收上级?水行政主管部门可】。以委托下级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!水资源费《委托征收应当采【用书面形式
第四!十四条 水资源费】收入纳入财政—管理水资《源费专项用》于水资源的开—发、利?用,、,节约、保护和管理】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得侵占、截—留或者挪作》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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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》监督检查
—第四十五《条 市和县》。(市)区人民政府】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,应当履行下列监【督检查职责》
: ,。 ?(一)监督落实水资!源综合规划、专业】规划、水功能区域】规划;
《
(—二)对城市(镇)中!未经许可直接取用地!下,水资源情况每年进行!。一,次普遍检查处—理违法行《为;
【 ,(三)监督》检查取水单》位和个人遵》守取水许可证载明事!项的:情况处理《。违反许?可事项取《水的违法行为;
! (四—)监督检《查入河排《污口设置许可制【。度的执行《情况:。处理未经许可设置】排污口和违反许可】事项排污《的违法行为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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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监!督检查本《行政区域年度—用水计划《、行业用水》计划和用水》单位用水指标的执】行,情况;
【 (六)定—。期,对地表水、地下水的!水位、水量、水【质,进行监测采取相应】对策提出相关报告;!
(七)!监督检查《本行政区《域内水域禁》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!的种类和《总量的执《行情况?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!和调整的意见—;
(】八)监督检查—水资源费缴》纳和征收情况;
】
(九【)其它依法应当履】行的监?督检查职责》
第四《十六条 市》和县(市)区水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建立健全监督检】查制度培训》执法人员使监督【检查制度化、经常】化、规范化提高【监督检查《执法水平
》。
第四十七条 【。环,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!。区域:内河道排污情—况和水域禁止和限制!排放污染物落实情况!及时:。发现和处理违—法排污和超标排污行!。为
第四》十八:条 水行政执法人】员履:行监督?检查职责时》应,当出示行政执法【证件: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!法
第《四十九条 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!水行政执法人员的】。监督检查应当给【予配合允许出示执法!证件的执法人员进】门和进入取水设施】现场并如实提供有关!资料和情况不得拒】绝或者阻《碍水行政执法—人员依法执行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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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法律【责任
第五—十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二十六条—第一款规《定在饮?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!排污口的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责令限】期拆除处十》万,元以上五十万—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!拆除:的强:制拆除所需》费用由违法》者承担?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!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!本级人民政》府责令其《停产整?顿
违】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!第二:款、:第三:款规定在河流擅【。自,新,建、改建、》扩建排污口或者在】断流失去《纳污能力的河道【设置排污口或者未】在限期内《关闭:河道断流前已有排污!。口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依—照前款?规定采取措施—予以处?罚
第五十一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七条第》三款、?第三十?九条规定《拒不执行审》批机关作出的—核减或者《限制取?水量:决定或者擅自变更】取水许可证载明【的事:。项取水的责令—停,止违法行为限期改】正处二?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!罚,。款;逾期拒不改【正或者情节》严重的吊销取—水,许,可证
第五十二条!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!自取水的由水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,法行为拆除》取水设施《处二万元以》上十万元以下罚【款并按照《日最大取水能力【计算的取水量和【水资源费征收—标准计征水资源费计!征起止时《间,从单位或《项目注册登记之日起!到处理违法行为【之时止
第五十三!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十五?条规定未《取得取水申请批准】。文件擅自建设—取水:工程或者设施的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。令停止违法行—为,可暂扣?违法施工机》械限期申办有—关手续;《逾期不申办》或者:申办未被批准—的责:令限期拆除或者封】闭其取水工》程或者设施;逾期不!拆除或者不封—闭,其取水工程或—者设施?的,由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强制拆》。除或者封闭所需【费用由?违,。法行为人承》担可处二万》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】罚款
第五十四条! 违反本条》例第:三十六条规定—承建未经批》准的取水工程—或者设施的由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?。止违:。法行为可暂》扣,违法施?工机械并处》一,万元以?上三万元《以下罚款
第【五十五条 违—反本条?例第:四,十,条规定未《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!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取水限期安】装计:量设施并《按,照日最大取水能力】计算的取水量—和水资?源,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!源费:。处五:千元以上两万元以】下罚款;情节—严重:的吊销?取水许可证计征起止!时间从取得批—准文件之日起到安装!计量设施之时止
! 《擅自拆改、破坏计】量设施或者不能确保!计量设施正常运【行,的责令限期改正【并,按照前款规》定予:以,处理和处《罚,
第五十六条【 违反本条例第四】十一条第一款—规,定不按规定》。时,限缴纳或者拒不缴】纳水资源费的责令】其,限期缴纳;》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!之日起?按日: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!。二,的滞纳金处以应缴纳!水,资源费一倍》至五倍的《。罚款并可强》制关闭取水设施停止!取水:
第五十七条【。 ,对阻碍水《行政执法人员依【法执行监督检查职】务的由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告知当地公【安机关并提供情节】证明公安《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。罚法的有关规定【进行调查、处罚
】
第五十《。。八条: 水: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!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、,滥用职权《、徇: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!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机关—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第七章 !附 则
第五】。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!地表水是《指,水库:水、调入水、—自然:河水及其《它集雨工程所集【的雨水
!本,。条例:所称:。地下水?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!的水:
本【条例:所称:再,生水是?指污水?经处:理后达到一定—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!范围内重复使用的】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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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本【条例自20》11:年,5月1日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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