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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石家庄市水!资源管理条例 ! (2《01:0年10月2—1,日,石家庄市《第,十二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。员会第二十二次【会议:审议通?过 2《010年11月【。26日河北省第十】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:员会:第二十次会议—批准) 河北【省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?委员会关于》批准石家庄》市,水资源管理条例的】决,定 》 (2010【年11月2》6日河北省》第十:一,届,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次会议《通过)?)    — ,河北省第十》一届人?。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二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】石家庄市《水,资源管理条例由【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—公布:施行 石家—庄,市,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 》 公 告 】。     石—家庄市水资源管【理条例已经》2010年10月2!1日石家庄市—第十二届人民代【表,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!议通过2《。010年11月2】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!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》第,二十次?会议批准现予以公】告自2011年5月!1日:起施行?。 石家庄市人大】常委会 2】010年12月16!日 ?第一章 总 — 则 第一条 为!。了加强水资源—管理合?理开发、利用—、节约?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!资源综合《。效益促进《经济和?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!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水法、国》务院取水许可—和水资源费征收【管,理条例等法律、【法规:。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条例 第二!条 本条《例所称水资源包【括地表水、地下水以!及再生水 第【三条: 本市行政区—域内开发、利用【、,节约、保护和管【理水资源《适用本条例》 第四条 开【发、利用、节约和】保护水资源应当全】面规划统筹兼顾【综,合利用讲求效—。益,协调好生《活、生产经营和【。生态环境用水 第!五条 各级》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】措施厉?。行节约用水推—进,。节水型社会》建设:。 , 第六条 》市、县(市)—区人民政府》应当鼓励节约—和保护水资源对节】约、保?护水资?源成绩显著》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】和奖励 》    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有节】。约、保护水资源的义!务,对,浪费、破坏水资源的!行,为有:权制止、《举报和控告 【第七条 《各级人民政府—应当建?立和:健全水行政管—理体制完《善管理职能》  ?。   市《和县(市)区人【民政府水行政—主,管部门负责》。本行政?区域内?水,资源的?管理和监《督工作 《     市—和县(市)》区人:民政府发展》。改革、城乡规划【。、环境保护、交通】运输、建设》、,国土资源、农业、】渔业、林业、公【安等部门应当按照】职责:分工做好本行政区】域内水?资源开发、》利用、节约和—保护的相关工作 !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!和,开发利用 第八】。条 市和县(市)】矿区:人民政府应当制定】水资源综《。合规划和专业规划】 第九条 —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!进行水资源综合科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内!容应当?包括特殊旱涝灾【害,、,战争状态等非常【情况的应对》预案为制定国民【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划提》供依据 《  :   水资源综合科!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!市和县?(市:)区: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》有关部门《组织进行 》 第十?条 市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会?同发展?改,革、:。。城乡规划、国土资源!、,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!和县(市)区人【民政府依法》编制本行《政区域水资源综【合,规划报本级人民【。政府:批准并报《上一级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备案    】 县(市)矿区水资!源综:合规划由本》级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同级【有关部门依据市【水资源综《合规划编《制报本级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!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—     市【和县(市《)区人?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《有关部门《依,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!资,源专业规划报同级】人民政府批准 【 第十一条》 市和县(市)区】。水行政主《管部:。门会同有关部—门依据上《一级水中长期—供求规划《。和本地区实际—。情况:制订:本,地水中长期供求【规划经发展》改革主?管部门审查》、本级人民》政,府批准后《执行: 第十二条— 市和县(市)【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,管部门会同有关部】门依据本行政区【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!和,上级批准的取水【许可总量《控制:指标制定年度水量】分配方案和调度【。计,划 ?   ? 分配使《用调入水根据用水数!量和:类型实?行配给制度 【第十三?条 :开,发、利?用水资?源应当首《先满足城乡居民生】活用水?兼顾:生产经?营和生态《环境用水;优先【开发利用地表水【严格控制《开,采地下水优》化配置调入水—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!水 第《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!府应当统一规划集雨!工程采用集雨—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!雨水资?源  《   鼓励单—位和个?人建设集雨工程 !  :。 , ,市政排水管网应当】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!场、公?园等公共活动场【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!有利于雨水》渗透的?建筑材料城》市道:路隔离?带和:绿地建设应当有利】于含蓄雨《水 第十五条 本!市将:再生水纳入水资【源统:一配置和调度 【     本市市】区内实行再生水价格!优惠和再生水用水】设施建设《费用补贴或减免【制度,鼓励使用【再生:水     【再生水优惠价格由】市价格行政主管【。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制,定,并公:布 : 第十六条 河道】、景观补充水应【当,优先使用《再生水;再》。生水供水区域—内的施工、洗车、】降尘、园林绿化【、道路洒水》和其他市《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!生水 第》十七条 《再生水供水企—业应当与用户签【订供水合《同供:水水:质、:水压应当《符合:国家相关标准— 第十《八,条 农业灌溉工【程在确保农业—生产用水的》前提下?可以:。为工业生产、—城,。镇集中供水》、改善生态环—境等非农业生产【单位:提供水源保障 【 第十?九条 地下水开发、!利用应当遵循总【量,控制、?计,划管理、分层取水】、采:补平:衡的原则《。出现地面沉降、【塌陷等地质环境灾】。害情况时应当停止开!采地下水《    》 禁止任何》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!可自建?取水工?。程设施?取用地?下水 ? 第二?十条 地《下水开采实行总【量控制 》    地下水开采!。控制总量由市水行政!主,管部门依《据水文勘查测算结】果制定?     地【。下水:取水单?位或个?人年度取《水指标?。由所:在地市和县》(,市)矿区水行—政主:管部门根据》控制总量分配下达 ! ,第二十一条 在地】下水严重超采区市人!民政府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城乡《规划、国土资源等】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开!采区或禁止开采【区,经市人民政府同【意后报?省人民政《府,批准  》   在《限,制开采区内应—该根据超采程度【核减开采控》制总:量和取水单》。位年度取水指标 】     在禁【止开采?。区内应当停止新【增,取水许可对已经【许可的现有》取水井应当限期关停!限期时间由水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!。主管:部门本着从速关停的!精神确定限期—最长时间不得—超过三?个,月 : 第三章 》水,资源保护和节约【 第二十二条 市!和县(市)区—人,。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》人民政府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和其他《有关部门拟定本行】政区域?内河流、水库的水功!能区划报同级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并报?上一级?水,行政主管部门和环】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 第二—十三条 市和县【(市)?区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?应当按照《水功能区《。对水质的《要求和?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!核定该水域禁止或限!制排放污染物种类】。和总量向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—门提出禁止或限制】排污的意见 【    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不能独立!完,成前款规定》。的核定时卫生、【环境:保护等?有,关部门?应当予以协助  !。   环《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》。依据禁止或》。者,限制排放污染—物的:。意见对本行》政区域水《。功能区污染物排放】实行严?。格监管和总量—控制 第二十【四条 市和县—(市)区《人民政?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对【水功能区的水—质状况进行》监测发现重点污染】物排放总《量超:。过,控制指?标的或者水功—能区的水《质未达?到水域使用》功能对?水质: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!告,本级人民政府—并向同级环境保【。护,行,政主管部《门通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接到《报,告后应当《及,时采取治理措—施 ?第二十五条 —市和县(《市)区人民政—。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会同同级】有关部门《编制水污染事故【的应急预案》建立完善预警和应对!机制及时处理—。水污染事故 【第二十六条 禁止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!设置排污口 【   ? 在河流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排污口应当】首先取得有管—辖权的水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同意—再由环?境保:护行政主管》部门:负责对该建设项目】的环境?影响报?告书进行审批 【     在断流】、失去纳《。。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!置排污口河道—断流前已有》的排污口《断流后应《当限期关闭》 第?。二十七条 用水实】行总量控《。制和定额《管理制度 》     市和【县(市)区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同级》发展与?。改革行政主管—部门根据行业—用水定额、技术【进步程?度以及可供本行【政区域?使用的水量》制定年度用》水计划确《定各:行,业年度用水总量【和用水单位年—度用水指标 —     水行政】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对!。取水单位或者个人】的取水量予》以核减?。或者:限制 第二十八条! 确定各行业年度】用水总量应当低于】可使:用,水量留有一定余【地,    》 确定行业》年度:用水总量《和用水单《位年度?用水指?标,应当鼓?励单位产品产能【低,耗水的行业和用水】单位用水限制单位产!品产能高耗水的行业!和用水单位用水 】     用水【单位应当按照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下达的年度【用水指标用水对【超过用水指标的部】分依法实行累进【加价制度 第二十!。。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建立《健全节约用水—机制开展节约用水宣!传教育推《行节约用水》措,施推广节水新技术】、新工艺《、新品种培育和发】展节水型工业—、农业和服务业 !第三:十,条 各?级人民政《府应当推广应用【节水型器具保—。障城乡供《水管网安《全,畅通提?高,生,活,、生产、生态用【水效率减《。少水:的漏失和浪费;加】强污水集中》处理:提高污水《再生利用《率 第四章 取水!许可和水资源费【征收: 第三十一条 单!位或: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!。水资源的《。应,当向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《申请:并提交?相应:。。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!未取得取水许—可证的不得》取水法律、法规另】。有规定的情》形除外    】 取水?申请受理人应当【当场或者自接到【申请及相关材料【之,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!知,申请人需要补正【的全部材料不需要】补正材料的受理【时间自接《到申请及相关材【料之日算起》;需要补正材料【的受理时间从接【到符合要《求的补?正材料之日算—起 :。 第三?十二条 审批机【关受理取《。水申请后应当对【取水:申请材料进行全面】审查并综合》考虑取水可能—对水资源的节约保】护及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带来】的影:响自受?理申请之日起—20个工《作,日内决?定是:。否批准取水申请符合!。条件的作出》批准的决《定并签发批准文件;!不符合条件》的作出不予》批准的?决,定,并书:面,告知申请人不予批】准的理由《和依据 《 第三十三条— 取水?申请涉及申请人【。与第三者之间重大利!害,关系的审批》。。机关:在作出是否批—准取水申请》的,决,定前应?当告知?。申请人、《利,。害关:系,。人,申请:人、利害关系人【要求听证《的审批?机关应当《组织听证申请—人与第?三者之间重大利害关!系未经处理前审【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!。程,序并书面《通知:申请:人重大利害关系得】到妥善?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!后恢复审批》程序: 第?三十四条 新建、改!建、扩?建项:目需要申请或者重】新申请直接取用【水,资源的建设单位【或者项目法人—和审批机《关,依照本条《例第:三十一条、第—三十二条、第三【十三:条规定办理建设【单位:或者项目法人—应当于?建设项目立项审批】前向具有管辖—权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提:。出申:请取得取水申请批准!文件后方可办理【建,设项:目其它审批手—续 ?第三十五条 —单位或者个人建【设取水工程或者设】施应:当取得?取水:批准文件 》 第三十六条— 承建取水》工程或者设施—的单:位应:当承建经批准的【取水工程或》者设施并具有相应】审批文件或副本 】 第三十《。七,条, 取水?工,程或者?设施竣工后申—请,取,水,的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向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提出验收申》请并提交《有关技术资料经验】收合格的由审批机】关核发取水许可证】 第三十》八条 城市公共供】水管网已经》覆盖、水质水量能】够满足需《求的区域内禁—止取用地下水覆盖和!满足需求前已有的】取,水设施?设备应当停》止使用取水》并予封停 》   ? , 城:。。市公共供《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!需求的区域》内实行?总,。量控:制,、定额管理、限量开!采地下水   】 ,。 城市公共供水管】网尚未覆《盖的区域应当创造】条件延伸公共供【水管网?。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!并封:停取水设施设备【    》 法律法《规另:有规:定或者?具有特殊情》况取用地下》水的除外特》殊情:况由市人民政府【。依据有关监》定机构?的意见?确定 第三十!九条 ?取,水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按照》取水许可证》载明的?事项取水不得擅【。自变更需要变更【的,应当向批《准,机关提出申请并【履行变更手续 】。。第四十?条 取水单位或者】个人应?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!家技术标准》安装:取,水计量设施并按规】定进行周《期检定确保取水【计量设施准》确计量发现损—。毁,的应当及时》向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报告严禁擅自!拆改、破《坏计:量设施?   《  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至少半年一【次对取?水计量设施》。进行检查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或《者取水单位认为失】准的应及时约请【技术:监督行政主管—部门予以检定—经检定确属失—准少计取水量的检定!费用由取《水单位?。承担     重!新检定取水计量设】。施时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与取水单位或者】个,。人共同抄记计—量数据 》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!、,法规另有规定的【外取水?单位或者个人取【水应当按照规定【时限缴纳水资源费 ! ,。 , ,  水资源费的【。。。缴纳数额根据取水】口所在地水资源【费征收?标准和?实际取水《量确定 第四十】二条 取水》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按照》经批准?的年:度取水计划》和用水?指标取水超计划或】者超用水指》标取水的对超—计划:或者超用水指标部分!累进加价收》取水资源费 第四!十三条?。 水资?源费由取《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!上级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可以委》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!门征收?水资:源费委?托征收应当采用书】面形式 第四十】。四条 水资源费收入!。纳入财政管理水【资源费专项用于【水,资源的开发、利【用、节?约、保护和》管理:。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不得侵占》、截:留或者挪《作他用 》第五章 监督检查】 第四十五条 】市和县(市》。)区人民政府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履行?下列监督检查职责】  ?   (一)—监督:落实水资源综—合规:划、专?。业规划、《水功能区域规划【; ?    (二)对城!市(镇)《中未经许可直接取】用地下水资》源情况每年进行【一次普遍检查处【理违法行为》;     【(三)监督检查取】水单位?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!证载明事项的情【况处:理违反?许可事项《取水的违法行为;】  ?   (《四):监督检查入河排【污口:设,置许可制度的执【行情况处理未经许】可设置?排污口和违》反许可事《项排污的违法—行为;?     (五)!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!。年度用水《计,划、行?。业用水计划和—用水单?。位用水指标的执【行情况;《     (六)!定期对地表水、地】下水的水位、水量、!水质进行监测采取相!应对策提出相—关报告;《     (七)!监,督检查本《行政区域内水域禁止!或限制排放》污,。。染物的种类和总【量的执行情况向【有关部门提出控制和!调,整的:意见;?     (八)!监督检查《水资源费缴纳和征收!情况; 《     (九)】其它依?。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!查职责 《 ,。第四十?六条 市《和县:(市)?区水: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!制度培训执法人【员,使监督检《查制度化、》经常化、规范化提】高监督检查执法水平! 第?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!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当定期—检查:本行政区域内—河,道排污情况和水域】禁止和限《制排放污染》物落实情况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!排污和超标》。排污:行为 ?。 第四十八条 【水行: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!检,查职责时应当—出示行政执法证【件严格按照法定【程序执法《。。 第四《。十九条 有关单位】或者个人《对水行政执》。法,人员的监督检查应当!给予配合允许出示执!。法证件?的,执法人员进》门和进入取水设施】现场并如实》。提供有关资料—和情况不得拒绝或】者阻碍?水,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!行职务 《 第六章 法律责】任 第《五十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二十六—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!水,水源:保护区设置排—污口的?由,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责令限期拆除处【十万元以上五十万】元以下罚款》;,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!除所需费用由违法】者承担处《五,十万元?以上:一百万元以下—罚款并可由本—级人民政府责令【。其停产整顿 —     违—。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!。第二款、第三款规】定,在河流擅自新建、改!建、:扩建排污《口或者在断流—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!。设置排污口或者未在!限期内关闭河—道断:流前已有排污—口,的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!措,施予以处罚 【第五十一《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二十七条第】三款、第《三十九条规定拒【不执行审批机关【。作出的核减》或者限制取水量【决,定或者擅自变更取】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!取水的责《令停止违法行—为限期改正》处二万?。元以上十《万元以下罚》款;逾期拒不改【正或者情节》严,重的吊销《取水许可证 第五!十二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三十《一条规定《。未经批准擅自—取水的由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拆除取水设施处二万!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!款,并按照日最》。大取水能力计—。算的取?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!标准计征水资源【费计征起止时—间从单位或》。项,目注册登《记之日起到处理违法!行为之时止 【第五十?三,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《三十五条《规,定未取?。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!擅自建设取水—工程:或者:。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!部门责?令停止违《。。法行为可暂》扣违法施工》。机械限?期申办有《关手续?;,逾期不申办或者【申办未被批准的责】令限期拆《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!程或者设施;逾期】不拆除或者不封【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!施的由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强?制拆除?或者:封闭所?需费用由《违法行为人承担【可处二万元以上【五万元以下》罚,。款 第五十四【。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十六条规定承建】未经批?。。。准的取水工程或者设!施的由水《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暂!扣违法施工机械【。并处:一万元以上三—万元以?下罚款 第五十】。。五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四:十条规定未安装【计量设施取水的【由水行政主管—。部,门责令停止取—水限期安装》计量设施并按照【日最大取水能力【计算的取水》量,和水资源《费征收标准》计,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!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!;,情节严重的吊销取】水许可证计征起止】时间从取得批—。。准文件之日》起到安?装计量设施》之,时,止     【擅自拆改《、破坏计量设施或者!不能确保《计,量,设施正常《运行:的,责令:限期改?正并按照前款规定予!以处理?和处罚 《 第:五十六条 违反【本条:例第四十一条第一】款规定?不按规定时》限,缴纳或者拒不缴【纳水资?源费的责令其限【期,缴纳:;逾:期不:缴纳的从滞纳之【日,起按:日加收滞《。纳部分千分》之二的滞纳金处以】应缴纳?水资源费一倍至【。。五倍:。的罚款并可强制关】闭取水设施停止【取水 第五十【七条 对阻碍水行】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!监督检查《职,务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告知?当地公安《机关:并提供情节证—。。。明,公安: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法:的有关规定》进行调查、处罚 !第五十八条 水行政!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!部门工作人员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私舞弊尚不—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!关,给予行政处分;【。构成犯罪《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 !第七章 附 — 则 第五十九】条 :本条例所称地表【。水是指水库》水、调入《水、自然河水及其】它集雨工程所集【的,雨水 ?    《 本条例所称地下】水是:指埋藏于地》表以下的水  】 ,  本?条例所称再生水是】指污:水经处理后达到【一定的水质标准可】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!。用的水 第—六十条 本》条例自2011【年5:月,1日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