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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【家,庄市燃气经营许【可管:理办法? ? ? 石建﹝2011】﹞,151号 【 石家庄市》建设局?关于印?发石家庄市》。燃气经营许》可管理办法的—通知 ? 各县(市)、矿】区、:特定区域《燃气行政《主管部门 》    —。 ,现将石家庄市燃【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!印,发给你们请认真【贯彻执行 二〇一!一年七?月二十八日 第】一条 为规范—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!。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!的健康持续发展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许可法、城镇【燃气管理条例—等法律法《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:法 — ?第二条 本市行政】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!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!法 — 第三条 石家!庄市建设局为市燃】气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市?燃气:经营:许可的监督管—。理,所,属的燃气管理—机构负?责燃气经营许—可的监督《检查工作 】 ,   各《县(市)、矿—区、特定区》域(以下简称县级)!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本辖区】内燃气?。经营许可的监—。督管理工《作并: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!的监督指导 【 ? 第四条 从】。事燃气经《营应当取得燃气【。经营许可证》天然气、液》化石油?气的生产和进口【城市门站《以外的天然气管道】输送燃气作为—工业生产原料的使】用,沼气:、秸秆气的生产【和使用不适》用本办法《 》 第五条 申!领,燃气经?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区!域,。所在地市、》县级市燃气行政【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:    【 申领燃《气,经营许可《证跨区、县域经营】的应当向市燃气行】政主:管,部门提出申请— 【 第六条 申—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!当符:合城镇燃气管理条】例第十五条》的规定条件如下【 :   《  (一)符合燃气!发展规?划要:求;    ! (二)有符合【国家标准《的燃气气源和燃气】设,施; 《 ,   ?  (三)有固【定的经营场》所、完善的安全【管理制度和健全的】经,营方案;  !   (四)主要负!责人、安全生产【管理:。人员:。以及运行、》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!业培训并考核合【格;    ! (五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条件 】   》  符?合燃气?发展规划是指符合】。石家庄市燃气发展】总体:。规划和本辖区的燃】气发展规划 — — 第七条 申—请燃气经营许—可证应提《。供下列资料 【     (一)!行,政许可申请书、燃】。气,经营许可申请表; !   》。。  (二《)主要负责人—任职、?身份证明和安全【。。技术负责《人的职务、职称、】身份证?明所有作业人员的职!业技能岗位证书;】。     】(三)经营》场所及所属机构经】营场所的产》权,。(使用?。权)证明或》者经营场《所租赁合同; 】     (四)!气源供应合同(【。含气源单位》。的燃气经营许可证)!租赁燃气设施—经营的应当》提供燃气设施租【赁合同?;    】 (五)燃》气项: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、:消防验收意见书、】建设工程竣工—备,案证明; 】  :  (六《)燃:气项目安装工程【。压力管道安装—许可证、特种设备使!用登记证《。和定期检验报告、】防雷:、静电安全检测报告!; 《。     (七【)资金证《。明、有相应资质的资!产评估机《构出具的《资产评估报告; !     —(八)?。燃气设施安全—。评价报告; !    (九—)组织结构框—图和岗位职责、安】全管:理制度、岗位操【作规程、客户服务】制度、安全事故【及,供气突?发事件应急预—案等;   !  (十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需要申报】的,其他材料《 》 第八条 【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?自受理?燃气经营许》可申请之《日起二十日》内进:行审核和现场检查】符,合条件的颁发燃【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!合条件的应当—书,面通:。。知申请人并说—明理:由 】 第:九条 已取得—燃气经营许》。可证的燃气经营【企业有下列情况之】一时应在《三十日内到发证【。。机关办理许可—证变更?手续 》。     》(一)企业》变更:名称、注册地—址的; 《 :。     (—二)法?定代表人、》主,要负责人和安全技】术负责人发》生改:变的;?     (!三)燃气设施名称发!生改:变的;  】   (四》)改建?、,扩建燃气设施的; ! :     (—五)经批准撤—。销燃气设施的 【 : 第十条】 申请燃气》经营许可《证变更?应当提交以》下材料 》     (【一)燃气经营许【可证变更《申请:。;   【  (二)》企业:法人营业执照; !     (三)!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!(二)?项,情况的?需,提,供变更?人的身份《证明材料、任命书任!职资格文件 — 《 第十》一条 申请燃气经营!许可证变更涉及改建!、扩建燃气设施【的除:提供第?十条要求《的资料外还》。需提供 —    《 (一)燃气设施的!情况登记表; 【    — ,(二)各《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!;    】 (三)燃气设【施的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、消防验收!。意见:书、建设工程竣【工备:案证明及燃气设施】的安全?评,价报告; 【 ,    (四)经营!场所的产《权(使用权)证明】文,件,或经营场所的租【赁合同 《 《 第十二条【 燃气行《政,主管部门自受理【变更申请之日起二】十日内?作出是否《予以变更《的决定?准予变更的在原【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!变更登记栏内—记录变更《内容如变更登—记,栏已满或确需颁发新!的燃气经《营许可证的》颁发新的燃气—经营:许可证证号》和有效?期限不变 ! ?第十三条 市燃【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建!立燃气行业专—。。家信息系统为—燃气行业《经营许?。可、安全《。经营运?行、处理应急—突,发,事件提供专业的技术!指导: 各县级的】燃气行政《主管部门在进—行,燃,气行政许可审—批需要?专家:审核时应在燃气专家!信息系统中随—机抽取相应数—量,的专:家 !第十四?条 燃气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】为五年被许可人需要!延续有效期的应当】在许可证有效期【满三十日《前向原?发证机关提出申【请发:证机关应当根—据被许可人的—申请在该燃气经营许!可有效期届》满前作出是否准予】延续:的决定?;逾期?未作决定的视为【准予延续 ! 第十五—条 申请延续燃气】经营许?可,证应当提供以—下材:料 ?     (【一,)燃气经营许可证延!续申请书; 】  :   (二)本办】法第六条所》列事项发生变化【的有关资料 】 第十【六条: 燃:气行:政主管部门受理【燃气经营《许可证延续申请【后按照?本办法第《六条规定《进行审核准予—延续的颁发新的【燃气经?营许可证原燃—气经营?许可:证证号?不变:不符:合规定的《不,予延续 — ? 第十七》条 遗?失燃气经营许—可证:需补办的持补办申】请和在石《家庄市主《要报刊上刊登的遗】失声明原《件向原发证机关申】。请办理发《。证,机关应当在》五,日内:办,理完毕 ! 第十八条 【涉,及燃气设施》租赁经审核》已载入燃《气经营许《可证的在所涉—及燃气经营》许可证载明事项更】改前不再受》理其:他申:请人对该燃气—设,施经营许可的申请 ! — 第十九条有下列】情,形之: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!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!。证  —  : (一)燃气经营许!可证有?效期:届满:未,延续的; 】。。   ? (:二)燃气经营企业依!法,终止的;  !   (三)燃气】经营:许可证依法被撤销】、,撤回或者被吊销的;!  》  : (:四)燃气经营—企业主?动申请?注,销的; 《    —。。 (:。五)依法应当—注销燃气《经营许?可证的其他情—。形, 《 ?。 第二十《条 :燃气经营许可证被注!销的原持《证者:应当在收到通知【后十日内将燃—。气经营许可证原件】交回发?证机关 【。 第》二十一条《。 燃:气经营许可证使用河!北省省住房和城乡】。建设厅统一制作【的,。。。样式: : —第二十二条 —燃,气经:营企业隐瞒相—关情况或者提供【虚假材料申》请燃气经营》许可的发证机关【。不予受理或者不【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!再,受理其?申请燃气经营企【业以欺骗、贿—赂等:不正当手段取—得燃气经营》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!撤,。销其燃?气经营?。许可证?并在三?年内不再受理—其申请 】 第《二,十三条 各县级燃】气,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!政,。许可决定的自作出】许可决定之日—起三十日内要将【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!与法定许《。可条件、标准相【。对应的燃气》。企业信息向市燃【气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备案 》     市【燃气行?政主管部门》作出:许,可决定的自决—定之日?起三十日内将燃气】经,营企业?信息告?知燃气经营企业所在!县级燃气行政—主管:部门   】  各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作出行政【许,可后:应将许可企业—的相关信息在政务】网站或媒体上—进行公布 ! 第二》十四条 《市,燃气行?政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对县】。级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实施—燃气经营许可—的监督?检查及时纠正燃【气经营许可实施【中的违?法行为 】 第二十五条】 办理燃气》经营许可、实施【。监督检查《时行政?执法人员徇》私舞弊、不》作为、?乱作为不《履,行法定职责造—成严:重后果的由》其上级行《政机关?对直接负责的—管,理人员和《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。 第!二,十六条 本办法【所指的燃气设—施是指?人工:煤气生产厂》。、燃气储《配站、门站、气化】站、混?气站、加气站、【灌装站、供应站、调!压站、市政燃气管】网,等的总称包》括市政燃气设施、建!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!分以外的燃气设【施以及户内燃气设】施,等, 第【。二十:七条: 本办法自2—011年7》月28?日起至2《0,16年7月28日】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