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石家庄市《燃,气,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】。 , : 《。石建﹝2011【﹞151号 【 石家庄市—建设局关于印发石】家庄市燃气经营【。许,可管理?办法的?。通知 各县(市】。)、矿区、特定区域!燃,。气行政主管部门 !。   《  现?将石家庄市燃气【经营: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!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! :二〇:一,一年七月二》十八日? , 第一条 》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!保障燃气安全促【进燃气事业的—。健康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!许可法、《城镇燃?气管:理,条例等法律》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【本市行政区域—内燃气经营》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!本,办法 !。 第三条 石家【庄市建设局为市燃气!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全市燃气经营许】可的监督管理所属】的燃气管理机构【负责燃?气经营许可的—监督检查工》作 》    各县(市】)、:矿区、特定区域(】以,。下简称县《级)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负责本辖《区内燃气经营—许可:的,监,督管理工作并接【受石家?。庄市建设局》的监督指导》 — 第四条》 ,从事:燃气经营《应当:取得燃气经营许可】证天然气、液化石油!气的: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!以外:的,天然气管道输—送燃气作为工业【生产原料的使—用沼气、秸秆气【的生:产和使用不适用【本办法 【 第五—条 : 申领燃气经营【许可应当向经—。营区域所在》地市、?县级市燃《气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 》。   》  申领燃气—经营许可证跨区、】。县域经营的应当向市!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申请 — 第六条 !申请燃?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!合城:镇燃气管《理条例第十五—条的规?定条件如下 】   ?  (一)符合燃气!发展规划要》求; 》    《 (二)有》符合国家标》准的燃?气气源和燃气设施】; ?     (三)!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】、,完善的安全管—理,制度和健全的经【营,方案; 《 :    《 (四)主》要负:责人、安全》生产管理人员以【及运行、维护—。和抢:修人员经《专业培训并考核合】格; ?     【。(五)?法,律、:法规规?定的其他条件 ! , ,   符合》燃气发展规划是指符!合石家?庄市燃气发展总体规!划和本辖区的燃【。气,发展规划 》 ? : :第,。七条 申《请燃气经营许可证】应提供?。下列资料《    【 (一)行政许可申!请书、?燃气:经,营许可申《请表; 《    — (二)主要负责】人任职、身》份证明和安全技术负!责人的职《务、职称、身份【证明所有作业人【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!书;:    【 (三)经》营,场所:及所属机构经营场】所的产权(使—用权)证《明或者经营》场所租赁合同; ! ,     》(四:)气源供应合同【(含气源单位—的燃气经《营许可证)租赁燃】气,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!燃气:设施:租赁合同; 】   ?  (五)燃气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、《。消防:验收意见书、—建设工程竣》工备案证明; 】   《  (六《),燃气项目安装工【程压力管道安装【许可证?、,特种设备使用登【记证和定期》。检验报告《、防雷、静电安【全检:。测报告; 】  :  (七)资金证明!、,。。有相:应资质的资产评【估机构出具》的资产评估报告【; 《   ?  (八)燃气【设施:安全评价报告; 】     (】九)组织《结构框图和岗位职】责、安全管理制度、!。岗位操作规程—。。、客户服务制度、安!全事故及供气突发事!。件应急预案等;【 ?    《 ,(十)法律、法【规,。规定的需要申报【的其他材料 ! : ,。 第八条 》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自受理—燃气经营许可—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!进行审核《和现场?检查符?合条件的颁》发燃气经营许可证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!书面通知申请—人并说明理由— 》 第九条 【已取:得燃气?经营许可证的燃气】经,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!一,时应在三十日内到发!证机关?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! ?   ?  (一)企业变更!名称、?注册地?。址的;?  》   (二)—法定代?表人、?主要负责《人和安全《。。技术负责人发—生改变的;》   —  (三)》燃气设施名称发生】改变的;《    【 (四)改》建、:扩建燃?气设施的; 】   ? , ,(,五)经批准撤销燃气!设施的 — , 第十条【 申请?燃气经营许可—证变更应当》。提交以下材料 !    《 (一)燃》气经营许《。可证:变更:申请;?    【 (二?)企业法人营业【执照; 》   《  (三《)涉及本《办法第九《条第(二《)项情况的》需提供变更人的身】份证明材料、任【命书任职资格文件 ! 》 第十一条— ,申请燃气《经营许可《证变更涉《及改建、扩建燃【气设:施的除提供第十【条要求的资料—外还需提《供, 《    (一)【。燃气设?。施的情况登记表【; :     (二!)各级安全责任人任!。。命书; 《    — (三)燃气设【施的建设《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、消:防验收意见书、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】证明及燃气设施【。的安全?评价报告; 【   《  (四)经营场所!的产权(使》用权)证明文件或】经营场所的》。。租赁合同 — : ? 第十二条 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自受【理变更?申,请之日起《二十日内作出是否】予以变更的》决定准予变更的【在原有的燃气经营许!可证变更登》记栏内记录变—更内容如变更—登记栏已满或确需】颁发新的燃气经【营许可证的颁发新的!燃气经营许》可证证号和》有效期限《不变 ! 第十三条 —市燃气?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建立:燃气行业专家信息系!。统,为燃气行《业经营许《可、安全经营运行、!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提!供专业的《技术:指导: 各县级【的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在进行燃气行】政许可审批》需要专家审核时【应在燃气专家信息】系统:。。中随机抽取相应数】量,的专家 【 , 第十四条【 燃气经营许可证】。有效期为《五年被许可》人需要延续有效【期的应当在》。许可证有效》期满三?十,日前:向原发证《机关提出申请发【。证机关?。应当根据被》许,可人的申《请在该燃气经—。营许:可有效期届满前【。作出是否准予延【。续的决?定;:逾期未?作决定的《。视,为准予延续 】 ? 第十五条— 申请延《续燃气经《营许可证《应当提供以下材【料  — , , (一?)燃气经营许可【证延续?申请书?;, :     (【。二)本?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!发生变?化的有关资》料 【 第十六》条 燃?气行政主《管部门受理燃气经】营许可证延续—申请:后按照本办法第六】条规: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!。。的颁发新的》燃气经?营许可?证原燃气经营许可】证证号不变》不,符合规定《的不予延续 【 》 第十七条 遗失】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补!办的持补办申请和在!石家庄市主要报【刊上刊登《的遗失声明原件向原!发,证机关申《请办:理,。发证机关应当在【五日内?办理完毕 — ,。。 》。第十八条《 涉:及燃气设施租赁经审!核已载?入燃气经营许可【证的:在所涉及燃气经【营许可证载明事【项更改前不再受理】其他申请人对该燃】气设施经《营许:可的申请 》 —。 第十九条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》发证机?关应当依法注—销燃气经《营许可证 【。   ?  (一)燃气经营!许可证有效期届满】未延续的; !  : , (二)燃气经【营企:业依法终止的; 】   》  (三)》燃气经?营许可?证依:法被撤销、撤回或者!被吊销的; — :     》(四)燃气经—营,企业主?动申请注销的—;    】 (五)依法应当】注销燃气经》营,许可证?的其他情形 【 —第二十条 燃气【经营许?可,证被注?销的原?持证者应当在收到通!知后十日内将燃气经!营许可证原》件交回发证机关【 第!二十一条 燃—气经营许可证使用河!北省省住房和—。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!的样式 【 , : 第二十二条 燃】气经营企业隐瞒相关!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!。料,申请燃气经营许【可的发证机》关不予受理或者【不予许可并在一【。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!燃气经?营,企业以欺骗、贿赂】。等不正当手》。段,取得燃?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!关应当撤销其燃气经!营许: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再!。受理其申《请 》。 , 第二十三【条 各县级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!出,行政许?可决定的自作出许】可决定之日》起三十日内要将准】予许可的决定以【及与法定许可—条件:、标准?相对应的燃气企业】信息向市燃气—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 】     —市燃气行《政主管部门作出许】可决定的自决定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燃!。气经营企业信息告知!燃气经营企业所【在县级?燃气:行政主?管部门 》     各燃气!行政主管部门作出】行政许可后》应将许可企》业的相关信息在【政务网?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布! , , 第【。二十:四条 ?市燃:气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?对县级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实施燃气经营许!可,的监:。。督检查及《。时纠正燃气经营【许可:实施:中的违法行为— — :第二十五条 办理】燃,气经营许可》、实施监督检查时行!政执法人员徇私舞】弊、不作为、乱作】为,不履行法定职—责造成严重后—果的由其上》级行政机关对—直,接负责的管理人【员和其他负责人员】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》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 》 第二十六】条 本办《。。法所指的燃》气设施是指人工煤】气生产厂《、燃气储《配站、门站、气化】站、混气站》、,加气:站、灌装站》、供应站、调压站、!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!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!、建筑区划内业【主专有?部分以?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!内燃:气设:施等 ? 》第二十七条 —本办法自2011年!7月2?8日起至2》016年7月2【8,日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