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石家庄市燃【气经营许可管—理办法 — 石建﹝2】01:1﹞151号 】 石家庄》市建设局关于印【发石家庄市燃气经】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!知 各县(市)】、矿区、特定区域燃!。气行政主管部门 !     现将石!家庄市燃气》。经,营许:可管理?办法印发给你—们,请认:真贯彻执行 — 二〇?一一年七月二十八】日 : 第一条 为—规范:燃气经营活动—保障燃气安》全促进燃气事—业的健康持续—发展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行政【许可法、城镇燃气】管理条例《等法律法规》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 ! 《第二条 《本市行?政区域内《燃气经?营许可的管理活【动适用本《办法 《 《 第三条 —。石家庄市建设—局为市燃气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全市燃气经营许【可的监督管理—所属的?。燃气管理《机构负?责燃气经营许—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!  《  : 各县?(市:)、矿?区、特?定区:。。域(以下简》称县级)燃》气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本辖】区,内燃气经营许可的】监督管理工作并【接受:石家庄市建》设局的监《督指导 】 : 第四条 》从事燃气经营—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!。可证天然气、液【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!口,城市门站《以外的天《。然气管?道输送?燃气作为工》。业,生,产,原料的?。使用:沼气、?秸秆气的生》产和使用不》。适用:。本办法 》 第五】条 申领》燃气经营许可应当】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市!、县级市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申请【    【 申领燃气经营许】可证跨区、》县域经营《的,应当向市燃气—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提出申》请 — 第《六条:。 申请?燃,气经营许可证—应当符合城镇—燃,气,管理条?例第十五条》的规定条件如下 】。。     (】一)符合燃气发展】规划要求; 【   《  (?二)有符合国家标准!的燃气气源》和,燃气设?施; 》     (三)】有,固定的经营》场所、完善的安【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!经营方案; 【     —(,四)主要负责人【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!。以及运行、维护和】抢,修人员经专业培【训并考?核,合格;   !  (五)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条件 》 ,     符合燃】气发展规划是指符】合石家庄市》燃气发展总》体规划?和本辖区的燃气发】。展规划 【 第七—。条 申?请燃气经营许可证】应提供下列》资料 》。。     (一)行!政,许可申请《书、燃气经营许【可申请表《;, ,。。    —。。 ,(二)主要负责人任!职、身份证明和安】全技术?负责人的职务、职】称、身?份证明所有作业人员!的职:。业,技能岗位证》书;    ! (三)经》营场所及《所,属机构经营场所的】产权(使用权—)证明或者经营场所!租赁合同; — :  :。   (四)气源供!应合同(含》气源单?位的燃气经营许【可证)租赁燃气【设施经营的应当【提供燃气设施租【赁合同;《  》   (五)燃【气项目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、消防验收!意见书、建》设工程竣工备—案,。。证,明; 》     (六)】。燃气项目安装工【程压力管道安—装许可证、》特,。。种设:备使用?。。登记证和定期检【验报告、防雷、【。静电安全检测报告;! ?。。     (—七,)资金证《明、有相应》资质的资产评—估机构出具的资产】。评估报告; —     (】八)燃气《设施安全评价—报告; —     (九)组!织结构框《图和岗位职责—、安全?。管理:制度、岗位操作规程!、客户服务制度【、安全事故及—供气突发事件—应急预案等; 【   》 , (十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—。的,需要申报《的其他材料 — 第】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自受理燃气经营!许可申请之》日起二?十日内进《行审核和《现,场检查符合条件【的颁发燃《气经营许可》证对:不符合条件》的应当书面通—知申请人并说明【。理由 》 , 《。第九条 已取得【燃气经营《许可:证的燃气《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!之一时应《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!关办理许《。可,证变更手续 !    《(一)?企业变更名称、【注册地址的; 】     (【二)法定代表人、主!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!负责:人发生改变的; !    》。 ,(三)?。燃气设施《名,称发生改变的; 】  《   (《四,)改建、扩建燃气设!施的; 【    《(五)经批准撤销】燃气设施《的 — 第十》条 申请燃》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应!当提交以下》。。材料 》     》(,一)燃气经营许可】证变更申请; 】     (二】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!。; 》    (三)涉】及本办法第》九条第(二》)项情况的需提【供变: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!、任命书《任职资格文》件 ?。 第十一!条 申请燃气—。。经营许可证变—更涉及改建、扩建燃!气设施的除提供第】十条要?。求的资料《外还需提《供 ?  ?   (《一)燃气设施的情况!登记表; 》     【(二)各级安全责】任人任命书;— ?。    《 (三?)燃气设施的—。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、消!防,验,收意见书、建—设,。工程竣工备案—证明及燃《。气设施的《安全评价报》告; 》    《 (四)经营场所】的产权(使用权)证!明文件或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】同 —。 第十》二,。条 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自受理—变更:申请之日起》二十日内作出是否】予以变更的决定准予!。变更的在原》有的:燃气经营《许可证变更登记栏内!记录变更《。内容如变更登记【栏已:满或确需《颁发:新的燃气《经营许可证的颁【发新的燃气经营许】可证证?号和有效期》。限不:变 《 第十【三条 市《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建立》燃气行业专家信【息系统为燃》气行业经营》许,可、安全经营运行】、处理?应急突发《事件提供《专业的技术指—导, 各县—级的燃气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在,进行燃气行》。政许可审批需要【专,家,审核时应《在燃气?专家信息系统—中随机抽取相应【数量:的专家 — : 第十四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!有,效,期为五年被》许可人?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!当在许可证》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!原发证机《关提:出申:请发证机《关应当根据被许【可人的申请在该燃气!经营许可有效—期届满?前,作出是?否准予延续的决定】;逾期?未作决定的视为准】予延续 — ? 第十五条 申请!延续:燃气经营《许,可证应?当提供以下材料 】     【(一)燃气经营许】可证:。延续申请书; 【  《   (二》。。。)本办法第》六条所列事项—发生:。变化的有关资料【 》 第十六条【 燃气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受理燃气经营【许可证?延续申请后按—照本办法第六条规】定进行审核准予延】续的颁发新的燃气】经营许可证原燃气】经营许?可证证号不变不【符,合规定?的不予延续 ! 第十七条】 遗:。失燃气经营许可【证需补办《的持补办申请和在石!家庄市?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!失声明原件》向,原发证?。机关:申请:办理发证机关应【当在五日内》办理完毕 》 — 第十八《条 涉及燃》气设施租赁经审核已!载入燃气经营—许可证的在》所涉及燃气》。。经营许可《证载:明事项更改前不再受!理,其他申请人对该【燃气设施经营许可】的申请 【 , 第十九条【有下列?情形:之一的?发证机?关应当依法》注销燃气《经营许可《证     !(一)燃气经—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!未延续的; —   》  (二)》燃,气经:营企业依法终止【的,;   【  (三)燃气经】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!、撤:回或者被吊销的【; 《     (—四)燃气《经营企业主》动,。申请注?销的;? 《  : , (五)依》法应当注《销燃气?经营:许可:证的其他情形 】。 》 第二十条 燃【气经营许可证被注销!的原持证者》应当在?收到通知《后十日内将燃气经】。营许可证原件交【回发证机《关 — , 第二十一条 燃!气,经营许可《证使用河北省—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厅统一制作—的样式 】。 ?第二十二《条 燃气经》营企:业隐瞒相关》情况或?者提供?虚假材料申请燃气经!营许可的发证机【关不予受理或者不】予许可并在》一年内不再受理其】申请燃气经营企业以!欺骗、贿赂等不【正当手段《取得燃气经》营许可的发证机【关应当撤销其燃气经!营许: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再!受理其申请 —。 : 第二十三!条 各县级燃—气行:政主管?。部,门作出行政许可【决定的自作出—许可决定之》日起三?十日内要将准予许】可的决定以及与【法,定,许可条件、标—准相对应的燃气企业!。。信息向市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?备案   】  市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作出许可决【定的:自决:定之日起三十日【内将燃气经营企业信!息告知燃气经营企】业所在县级燃气行】政主管部《门     !各燃气?行政:主,管部门作出》行政许可后应—将许可?。企业的?相关信息在政务网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布! : 第二十!四条 市《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?对县级?燃,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!燃气: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!及时纠正燃气经【营许可实施中—的违法行《。为 】 第二十五条 办理!。燃气经?营,许可、实施监督检查!时行政执法人员【徇,私舞弊、《不作为、《乱作为不履》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!后果的由其上—。级行政机关对—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!和其他负责人员【依,法给予行《政处分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? , : ?第二十六条 —本办法所指的燃【气设施是指人工煤】气,。生产厂、燃》气储配站、门—站、气化站、混【气站、加气》站、灌装站、供【应站、?调压站、市政燃气管!。网等的总称包—。括市政燃《气设施、建筑区划】。内业主专有》部分以外《的燃气?设施以及户内燃【气,设施:等 ? , 第二十—七条: 本办法自201】1,年7月28》日起至2016【年7月28日施行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