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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!。可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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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建—﹝2011﹞151!。号
》石,家庄市建设局关于】。印发石家庄市—。燃气经营许可管【理办:法的通?知
各县(—市,)、矿区、特定【区域燃气行》政,主管部门
】 现将石家】。庄市燃气经》营许可管《。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!认真贯彻执》行,
二〇《一一年七月二十八】日
第一条 【为规范?燃气:经营活动保》障燃气?安全促进燃气—事业的?健,康持续发展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政许可法—、城镇燃《气管理条《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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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条 本《市行政区《域内燃?气经营许可》的管理?。活,动适用本办法—
— :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!设,。局为市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负?责,全市燃气经营许可】的监督管理所—属的燃气管》理机构负责燃—。。气经营许可的监督】检查工作
— 各县】(市)、《矿区:、特定区《域(以下简》称县级)燃气—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负责本辖区内【燃气经营许可的监】督管理工作并接【。受石家庄市》建设:局的监督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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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 从事—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!气,经营:许可证天然》气、液化石油气【的生产和进口—城,市门站?。以外:的天然气《管道输送《燃气作为工业—生产原料《的使用沼气、—秸秆气的生产和【使用不适用本—办法
! 第五条 申领】燃气经营许可应【。。当向经营区域—所在地市、县级市】燃气行?政,主管:部门提?出申请
— 申—领燃气经营许—可证跨区《、县:域经营?。的应当向市燃—气行政?主管部?门提出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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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?条 :申请燃气经》营许:可证应当符》合城镇?燃,气管:理条例?第十五条的规定条】件如下
》。 : (一—)符合燃气》发展规划要求;
! 《 (二《),有符合国家》标准的?燃气气源和燃气【设施;
— 《 (三)有固—。定,的经营?场所、完《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!健全的?经营:方案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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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主要】负责人、《安全生产《管理:。。。人员以及运行、维护!和抢修人员经专业】培,训并考核合格—;,
》 (五)法【。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!
: , : 符合》燃气发展规》划,是指符合石》家庄市燃气》发,展总体规划和本辖】区的燃气发展规划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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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七:条 申请燃气经【。营许:可证应提供下列【资料
》 (一)行!政,许,可申请书、》燃气经?营许可申请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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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主?。要负责人任职、身份!证明和安全技—术负责人的》职务、?职称、身份证明【所有作?。业,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!证书;
! (?三):经营场所及所属机】构经营场所的产【权(使用权)证明】或者:经,营场所租赁》合同;?
】(四)气源供应合】。同(含?。气源单位的》燃气:经营许可证)租【赁,燃气设施经营—的应当提供燃气设施!租赁合同;
【 —(五)燃气项目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、消》防验收意见》书、:建设工程竣》工备案证明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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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(六)?燃气项目《安装:。工程压力《管道:安装许?可,证、:特种设备使》用登记证《和,定期检验报告、防】雷、:静电安全检》测报告;
】 《(七)资金》证明、有相应资质的!资产评估机》。构,出具的资产评—估报告;《
? , ? (八)燃气设施安!全评价报告;—
】(,九)组织结构—框图:。。和岗位职责、—安全:管,理制度?、岗位操作规程、客!户服务?制度、安全事故【及供气突《。发事件?应急预案《等;
【 : (十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需—要申:报的其他材》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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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自受理燃【气经营?许可申请之日起二】十日内?进行审核和》现场检?查符合条《件的颁发燃气经营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!的应当书面通知申】请人:并说明理由
!
第九—条 :已取:。得燃:气经营?许可证的燃气经【营企业有下》。列情况之一时应在】三十日?。内到: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!变更手续
— 》 (一)《企,。业变更名称、注册地!址的;
】 ?(二)?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!。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!人,发,生改变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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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《)燃气设施名称发生!。改变的;
】。 (四)改建!、扩建?燃气:设施的;
】 (五—)经批准《撤销:燃气设施的
】
第十条】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!证变更应当提交【以,下材料
》 —(一)燃气经营许】可证变?更申请;
】 (二)【企业法?。人营:业执照;
】 : (三)涉及本办!法第:九条:第(二)项》情况的需提供变更】人的身份《证明材料《、任命书《。任职资格《文件
! 第十一条 申【请燃:气,经营:许可证?变更涉及改》建、扩建燃气—设施的除提》供第十条要》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!
: (一】)燃气设施》的情况登《记表;
】 , (二)》各,级安全责任人任【命书;
【 (三)【。。燃气:设施的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、消防验收】意见书?、建设工《程竣工备《案证明及燃》气设施的安全评【价报告;
【 (—四)经营场所的产】权(使用权》)证:明文件或经营—场所的租《赁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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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二条 燃气【行政主?管部:门自受理变更申【请之日起《二十日内作出—。。是否:予以变更的决定准】予变更?的在原?有的燃气经营—许,可证变更登记栏【内,记录变更内容如变更!登记栏已满或—确需颁发新的燃气经!营许可证的颁—发新的?燃,。气经营许《可证证号《和,有效期限不变
】
》 第:十三条 市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应建立燃气!行业专家信息系【统为燃气行业经营许!可、安?。全经营运行、—处理应急突发事件】提供专业的》技,术指导
【各县级的燃气行【政主管?部,门在进行燃》气行:政许可审《。批需要专家》审,核时应在《燃气专?家信息系统中随机抽!取相应数《。量,的专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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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【 燃:气经营?许可证有效期为五】年被许可《人需要延续有效【期的: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!满三十日前》向原发?证机关?。提,出申请?发证机关《应当根据《被许:可人的申请在该燃气!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!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!的决定;逾》期未:。。作决:定的视为《准予延续
】
第十—五条 申请延续燃气!经营:许可证应当提供以】下材:料
《 ?。 :(一)燃气经营许】可证延续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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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(二)本办法第六】条所列事项》发生变化的有—。关资料
【
第》。。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受理》燃气:经,营,许可证延续申—请后按照本办法【第六条规定》进,行审:核准予延续》。的颁发新的燃气经】营许可证原燃—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不!变不符?合规定的不》予,延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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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【条 遗?失,燃气经营许可—证需:补办的持补办申【请和在?。石家庄市主要报刊上!刊登的遗失声—。明原件?向原发证机关申【请办理发《证机关应当在五日】内办理完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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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八条 【涉,及燃气设施租赁【经审核已载入—燃气经营《。许可证的在所—涉及燃气《经营:许可证载明事项【更改:前不再受理》其他申?请人对该《燃气设施经营—许可的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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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发证机关应当依】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!证
《 (一【)燃气经营许—可证有效期届满【未延续的;
】 , (二)燃】气经营企业依法【终止的;
》。
(】三)燃气经》营许:可证依法被撤销【、撤回或者被吊销的!;
】。 (四)燃气经营】。。企业主动申请注销】的;
《 —(五)依法应当【注销燃气《经营许?可证的其他》情形
【
第二十条 】燃,。气经营许可证被注销!的原持证者》应,当在收?到通知后《十,日内将燃气经营许可!证原件交回》发证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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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燃气经营—许可证使用河—北省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?。。厅统一制作的—样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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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! ,燃气经营企业隐瞒】相关情况或者—提供虚假材料申请】。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!。机关不予受理或者】不予许?可并在一年》内不再受理》其,申请燃气经营企业】以欺骗?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!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!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!。燃气经营《许可证并在》三年内不再受理【其,申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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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】 各县级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?作出行?政许:可决定的自作出许】可,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!。要,将准:予许可的决定—以,及与法定《许可条?件、:标准相对应的—。燃气企?业信息向市》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备:案
【 市燃《。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!许可:。决,。定的自决定之—日起三十日》内将燃气经》营企业信息告知【。燃,气经营企《业所在县级燃气行政!主管部?门
【。 各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作?出行政许可后应【将许可企业的—相关:信息在政务网站或媒!。体上:进行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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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十四条 市燃】气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加强《对县级燃气》行,政主管部门实施燃】气经:营许:可的监督检查—。及时纠正燃气经【。营许可实施》中的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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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二十五条 办【理燃气经营许—可、实施监督—检查时行政执—法人员徇私》舞弊、不作为、乱】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!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!上级行政机关对直】接负责的管理人【。员和:其他负责人员依【法给予行政处—分构成犯《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】第二十?六条 本《。办法所指的》燃气设施是指—。。人工煤气生产厂、燃!气储:配站、?门站:、气化站、混气站】、加:气站、灌装站—、供应站、调—压,站、市政燃气管【网等的总称包括市】政燃气设施》、,建,筑区划内业主—专有部分以外—的,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!气设施等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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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。七条 本办》法,。自2:。011年7月28】日,起,至2016年7月2!8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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