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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石家庄—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!。办法 》 石建﹝【2011﹞15【1号 石【家庄市建设局关【于印发石家庄—市燃气经《营许可管理办—法的通知 各县】(,市)、矿区》、,特定:区域燃?气,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 ?     现将【石家庄市燃气经营】许可管?理办法印发》给你们请《认真贯?彻执行 二〇一一!年,七月二十八日 】第一:条 为规范燃气【经营:活动保障燃气—安,全促:进燃气?事业:。的健康持续发展【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《政许可法、城镇燃气!管理条例《等法律?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,定本办法 【 第—。二条 ?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!经营许可的》管理活?动适:用本:办,法 : , : ? 第三条 石家【庄市建设《局为市燃气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负责全市燃气经营!许可的监督管理所属!。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!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!检查工作 】。    各县(市】)、矿?区、特定区域(以下!简称县级)燃气行】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!气经营许可的监【督管:理工作并接受—石家庄?市,建设局的《监督指?导 : 第四!条 从?事燃气经营应当取】。得,。燃气经营许可证【天然气?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!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!的天:。然气:管道输送燃气作为】工业:生产原料的使用【沼气、秸秆气—。的生产和《使用不适用本办法】 【 第五条 申领燃!气经营?许可应当《向经营区域所在地】市、县?级市燃气《。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申请? ?  : ,  申领燃气经营】。许可证跨区》、,县域经营的应当向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申请 】 ? 第六条》 申请燃《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!合城镇燃气》管理:条例第十五条—的规定条件如下 !     (一)!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!求; —。。    《(二)有符》。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!源和燃气《设施:;    】 (三)有》固定的经营场所【、完善的安全—管理制度和》健全的经营方—。案;    ! (四)《主要负责人、安【全生产管理人—员以及运行》、维护和抢修人【员经:专业培训并》考核合格;》 ,  《   ?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他》条件 —    符》。合燃气发展规划【是指符合石家庄【市燃气?发展:总体规划和本—辖区的?。燃气发展规划— — 第七条 —。申请燃?气经营许可》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!     (一!)行政?许可申请书》、燃气?经营:许,可申请?表; ?     (】二)主要负责人【任职、身《份证明和安全技术】负责人?的职务、职》称、身份证明—所有作业人》员的职业技能岗【位,。证书; 【    (三)经】营场所及所属机【构经:营场所的产权(【使用:。权)证明或者经【。营场所租赁合同; ! , :  :。  :(四)气《。源供应?合同:(含气源《单位的?燃气经营许可—证)租赁《燃气设施经营的应】当提供燃气》设施租赁合同;【     】。(五)燃《气项目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、消防验收意见!书、建设工程竣工】备案:证明;  】。 ,。  (六)燃气【。项,目安装工《程压:力管道安《装许可证、特种【设备使用《登,记证和定期检验报】告,。、防雷、静电—安全:检测报告《;  —   (七)资【。金证明、《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!估机构出具的—。资产评估《。报告:。;    】 (:八)燃?。气,设,施安全?评价报告; !    (》九):组织结?构框图和岗位职责、!安全管理《制度、岗位操作规程!、,客,户服务制度》、安全事故及供气突!发事件应急预案等;! ?   ?  (十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《的需:要申报的其》他材料 【 第八—条 :燃气行?政主管部门自受【理燃气经营》许,可,申请:之日起二十日—内进行审《核,和,现场检查符合—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!许可证对不符合【条件的应当书面【通知申请人并说【明理:由 ? 第【九条 已取得—燃气经营《许可证的燃气经【营企业有下》列情况之《一时应在三》十,日内到发证机关办】理许可证变更手【续     !(一)企业变更名】。称、注册地》址的;?  》。   (二》)法定代表人、【主要负责人和—安全:技术负责人发生改】变,的; ?    — (三)燃气设施名!称发生改《变的:;     !(四)改建、—扩建燃气设施—的,;,     (!五)经批准撤销【燃,气,设施的 《 【第十条?。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!证变:更应当提《交以下材料 —    —。 (一)燃气—经营:许可证?变更申请; 【 ,     (二)企!业法人营业执—照,;     !(三)涉《及,本,办法第九条》。第(:二,)项:。情况的需提供变更】人的身份证明—材,料、任命书任职【资格:文件 《 》 第十一条 申【请燃气经《营许可证变更—涉及:改建、扩建》燃气设施的除—提供第十条要—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!     (!一)燃气设施的【情况登记表; !     》(二)各级安全责】任人任命《书,; 》    (三)燃】气设施的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、—消防验收意见书、建!设工程?竣工:备案证?明及燃气设施的安】全评价报告; 】。   《  (四)经营场】。所的产权(使用权】)证明文件或经营场!。所的租赁合同 ! , 《第十二条 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!受理变更申请之日】起二十日《内作出是否予以【变更的决定》准,予变更的在》原有:的燃:气经营许可》证变更?登记栏内记》录变更内容如变【。更登:记栏已满或确需颁发!新的燃气经》营许可证《的,颁发新的燃》气,经营许可证证号和】有效期限《不变 《 : 第十三条】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建立燃气行业】专家信息系统为燃气!行业经营许》可、安全经营运【。行、处理应》急突发事件》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! 《各县级的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在《进行:燃气行政许可—。审批需要专》家审:核时应在燃气—专家信息系统中随】。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专!家 — 第十四条 燃!气经营许可》证有效期为》。五年被许可人需要】延续有效《期,的应当在《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!日前向原发》证机关提出申请【发,证机关应《当根据被《许可人?。的申请在该燃—气经营许可》有,效期届满《前作:出是否准《予延续的决定—。;逾期未作决定的】视为准予延续 !。 : , 第十五条 申】请延续?燃气经营许可证【。应当提供《以下材料 】    《。(一)燃气经营【许,可,证延续申《请书; 》    》 (二)《本办法第六条—所,列,事项发生变化—的有:关资:。料 ? 第十】六条 燃《气行政?主管部门受》理燃气经营许可证】延续申请《后,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!定进行审《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!的燃:气,经,营许可证原燃气经营!许,。可证证号不》变不符合规定的不】予延续 ! 第十七条 遗失!燃气经?。。营许可证需补办【的持补办申请和在石!家庄:市主要?报刊上刊登的遗【失声明原件向原【发证机关《申请办理发证机关应!当在五日内办理完毕! 【。 第十八条 涉及】燃气设施租》赁,经审核?已载入燃气》经营许可证》的在所涉及燃—气,经营许可证载—明事项更《改前:不再受理《其他申?请人对该燃气设【施经营许可的申请 !。。 《 : ,。第十九条有下列情】形之一?的发证机关》应当依法注》销燃气经营许—。可证 ? ,。。  ?   ?。。(一)燃气》经营许可证有效期】届满:未延续?的; ? ? ,   ?(二)燃气经—营企业依法》终止的; 》     (】三)燃气经营—许可证依法被撤【销、撤回或者—被吊销?的; 》     (四【)燃气经营企—。。业,主动申请注》销的; 【    (五)依】法应当注《销燃: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!情形 — 《第二十条 燃气经】。营许:可证被注销的—原持证者《应当:在收到通知后十日】。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!原件交回发证机关】 】第二十一《条 燃气经营许【。。可证使用河北省【省住房和《城乡建设厅》统一制作《的样式 — 》第二十二条 —燃气经营企业隐【。。瞒相关?情况:或者提供《虚假材料申》请燃气经营许可的】。发,证机关不予受—理,或者不予许可—并在一年《内不再受理其—。申请燃?气经营企《业以欺骗《、贿赂等《不正当手段取得燃】气经营许可的发【证,机关应当撤销—其燃气经《营许可证并》在三年内不再受【。。理其申请 — 》。 第二十三条 各县!级燃:气行政?主管:部门作出行》。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!许可决?定之日起《。三十日内要将准【予许可的决定以【及与法定许可条【件、标准相》对应的?燃气企业信》息,向市燃?气行:。政主:。管部门备案 】     市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作出许】可决定?的自决定之日起三十!日内将燃气经营【企业信息告知燃【气经营企业》所在县级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《   —  各燃气行—政主:管部门?作,出行政许《可后应将《许可企?业的相关信》。息在政务网站或媒体!上进行公布 【。 《 第二十四条 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加强:对县级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实施燃—气经营许《可的监督《检查及时纠正燃气】经营许可实施中的违!法行为 《 ? ? ,。第,二十五条 办—理燃气经营许可、实!施监:督检查?。。时行: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!、不作?为、乱作为不履【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!后果的由其上级行】政机关对《直,。。接负责的管理人员】和其他?负责人员依》。法给予行政》处分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任 ! , 第二十六条 本】办法所?指的燃气设施是指】人工煤气生产厂、】。燃气:储配:站、门?站、气化《。站、混气站》、加气站、灌—装站、供《应站、调压站、市】政燃气管网等—的总:称包括市政燃气设】施,、建筑区划内业【主专有部分》。以外的燃气设—施以及户内燃气设】施等 《 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!自2011年—。7月28日起—至,201?。6年7月《28日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