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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石《家庄市燃气经营许】可管理?办法: 【石建﹝20》11﹞1《5,1号 —石家庄市《建设局关于印发【石家庄市燃》气,经营许?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! ,各县(市)、矿区】。、特定区域燃气【行政主管部》门 》 ,   现将石家庄市!燃气经营许可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】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 】 二〇一《。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! 第一条 为—规范燃气经营活【动保障燃气安全促】进燃气事业的健【。康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》和国行政许可法【、城镇燃气管—理,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!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】 》第,二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燃气经—营许可的《管理:活动适用本办法 ! 第三】条 石家庄市—建设局为《市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全市燃【气经: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所!属的燃气管理—机构负责《燃气经营许可—的监督检查工作【。。    【 各县(市)、矿】区、特定区域(以下!简称县级)燃—气行政主《管部门?负,责本辖区内燃—气,经营许可《的监督管理》工作并接受石—。家庄:市建设?局的监督指》。导 》 《第四:条,。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!取得:。燃气经营许可证天然!气、液化石油气【的生产和进口城【市门站以外的天然】气管:。道输送燃《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!的使用沼《气,、秸秆气的生—产和:使,用,不,。适用本?办法 【 : 第五条 申领燃!气,经营许可应当—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市!、县级市燃气—行,政主管部《门,提出:申请   】  申领燃气经营许!可证跨区、县—域经营的应当向市】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提出申请— 《 第》六条 ?申请燃气经营许【可证应当符合城镇】燃气管?理,条例第十五条—的规定条件如—下,    【 (:一)符合燃气发展规!划要求?; ? ,     (二【)有符?合国家标准的燃【气气源?和燃气设施; 】 :    (三)有】固,定的经营场所、【完善的安全管理【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!案,;, 《    《(四)主要负责人】、安全生产》管理人员《以及运行、维护【和抢修人员》经专业培训并—考核合格; —     (】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条件 】    》。 符合燃气发展规】划是指符合石家庄】市燃气发展总体规】划和本辖区》的燃气发展规划【 】第七条 申请—燃,气经营?。许可证?应提供下列资料【 ,     【(,一)行政许可申请书!。、燃气经《营许可申请表; !    》 ,(二)主要负责【人任职、身份证明】和安全技术负—责人的职《务、职称、》身份证明所有作业】人员的职《业,技能岗位《证书;   !  (三)》经营场?所及:所属机构经营场所的!产权:(使用权)证明或】者经:营,场所:租赁合同《; ?。     (【四):气源供应合同(【含气源单位》的燃气经营许可【证)租赁燃》气设施经营的—应当提供燃气设【施租赁?合同;  】   (五)燃气项!目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。可,。证,。、消:防验收意见书、建设!工程竣工备案证明;! ,     【(六)燃《气项目安装工程压】力管道安装许可【证、特种设备使用】。登记证和定期检验】报告、?防雷、静电安—。全检测报告; 】     —。(七)?资金证明、有相【。。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!构出具的资》产评估报告;—  》   (八)—燃气设?施安全评《价报告;  !  : (九)组织结【构,框图和岗位职责、安!全,管理:制度、?岗,位操作规程、—客户服务制》度、:安全事故及供气【。突发事件应急—预案等; 》     (十!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需要:申报的其他材料 】 第八!条 燃气《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!燃气经营许可申【请之日?起,。二十:日内进?行审:核和现场检查—。符,合条件的《颁发燃气经营许可】证对不符合条—件的应?当书面通知申—请人并说《明理由 《 第】九条 已《取得燃气《经营许可《证的燃气经营企业】有下列情《况之一?时应在三十日内到发!证机关?。办理许可证变更【手续 》    《 (一)《企业变更《名称、注《册地:址的;   !  (二)法定【代表人、主要负【责,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!发生改变的; !     (三)燃!。气设施名《称,发生:改,变的;   ! , (:四)改建、》扩建燃气设施的【。; 》。    (》五)经批准撤销燃气!设施的 】 第十条 申】请,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!应当提?交以下材料》。  》   (一)—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!申请; 《  《   (《二)企业法人营业】执照; —   ?  (三)涉及本办!法第九条《第(二)项》情况的需《提供变?更人的?。身份证明材料、【任命书?任职资格文件 】 《 第十一条 申请!燃气经营许可证【变更涉及《改建、扩建燃气设施!的除提?供第十条要求的【。资料外还需提供 !     (一)!。。燃气设施的情—况登记?表;    ! (二)各级安全】责任人任命》书;:    【 (三)燃》气设施的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可证、消防验收意!见书、建《。。设工程竣《工,备案证明及》燃气设施的》安全评价报告; 】 ?    (》四)经营《。。场所的产权(使用】权,。。)证明文件或—经营场所《的租赁合同 ! 第十二【条 燃?气行政主管部门自】受理变更申请之日】起,二十日内《作出是否予》以变更的决定准予】变更的在原有的【。燃气经营许可证变】更,。。登记:栏内记?录变更内容如变更登!记栏已满或确需颁发!新的燃气经》营许可证《的颁发?新,的燃气经营许—可证证号和》有,效期限?不变 】 第十三条 市燃!气行政?主,管部门应建立燃【气行业专家信息系】统为:燃气行?业经:。营许:可,、安全?经营运行、处—。理应急突发事件【。提供专?业的技术指导— ? 各县级的燃气行政!。主管部门在》进行燃气行政许【可,审,批,需要专家审核时应在!燃气专家信》息系统中随机—抽取相应数量—的专家? 【 第十四条 燃气】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为五》年被许可《人需要延续》有效: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!效期满三十日前向】原发证机关提出【申请发证机关应【当,根,据被许可人的申【请在该燃气》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!前作出是《否准予延续的—。决定;?逾期未作决定的视】为准予延续 【 ? 第十五条 】申请延?续燃气经营》。许可证应当提—供以下材料 【  ?   (一)燃【气经营许可证—延续申请《书;   】  (二《)本办法《第,六条所列《事项:发生变化《。的有关资料 — 《 : 第:十六条 《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受理《燃气经营许》可证:延续申请《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!规定进行审》核准:予延续的颁》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!证原燃气经》营许可证证号不【变,不符合规定的不予】延续 》 第—十七:条 遗失燃》气经营许可证需补办!的,持补办申请和在【石家:庄市主?要,报刊上刊登的遗【失声明原件向原发证!机关申请《办理发证机关—应当在?五,日内办?。理完毕 》 第十八!条 涉及燃气设施租!赁经审核已载—。入燃气经营》许可证的在所涉及】燃气经营许可证载】。明,事项更?改前不再《受理其他申请人对该!燃气设施《经营许?可的申请《 】第十九?条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!应当依?法,注销燃气经营—许可证?。 《    《(一)燃《气经营许《可证有效期届满未】延续的;  !   ?(二)燃气经—营企业依《法,终,止的;  】   (三)燃气经!营许可证依》法被撤销、撤—回或者被吊销—。。的; 》     (四)燃!气经营企业主动申】请,注销的?;  —。   (五)依【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!许可证的其他情【形 《 第二【十条 ?燃气经?营许可证被注—销的原持证》者应当在收到—通,知后十日《内将燃气《经,营许:。可证原件交回发证】机关 《 : : 第二十》一条 燃气经营许可!证使用河北省省【住房和城乡建设【厅统:一制作?的,。样式 《 : :。 第二十二条 】燃气经营《企,业隐瞒相关情况或者!提供虚假材料—申,请燃气经营许可【的发证机关不予【受理或者不予许【可并:在一年?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燃!气经营企业》以欺:骗、贿赂等不—正当手段取得燃气】经营许?可的发证机关应当撤!。销其燃气经营—。许可证并《在三年内不》再受理其申请 】 , 第二十三!条, 各县?级燃:气行:政,主管部?门作出行《。政许可决定的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!。起三:十日内要《将准予许可的—决定以及与法定【许可条件《、标准相《对应:的燃气企业》信息向市燃气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备案 【 :    市燃气【行政主管部》门,作出许可决》。定的自?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!将燃气?经营企业信息告【知燃气经营企—业所在县级燃气行政!主管部?门 《     》。。各燃气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作出行政许》可后应将许可—企业的相关信息【在,政务网站或》媒体上?进行公布 ! 第二》十四条 市燃气行政!主管:部门:应当加?强对县级燃气行政】主,管部门实施燃—。气经营许可》的监督检查及—时,纠正燃气经营许可】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! : 第二十五!条 办理燃气经【营许可、《实施监督检查时【行政执法人员—徇私舞?。弊、不作为、乱作为!不,履行法定《职责造?成严重后果的—由其上级《。行政机关《对直接负责的—。管理人员和其他负】责人员依法》给予行政《处分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刑事责《任 【 第二十六条 】本办法所指的燃【气设施是《指人工煤气生产厂、!燃气储配《站、门站、气化站、!混气站、加气—站、灌装站》、供应?站、调压站、市【。政燃气管网等—的总称包括市政【燃气设施、建—筑区划内业主—专有部分以》。。外的燃气设施以【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! : 第二十七【条 本办法自—2011年》7月28日起至20!16年7月2—8日施?行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