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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石家庄市燃气经【营许可管理》办法 — 石建》﹝,2011﹞151】号 ? 石家庄市建设局!关于印?发石家庄市燃气经营!许可管理《办法的?。通知 各县(【市)、矿区、—特定:区域燃?气行政主管部门 !    》 现将石《家庄市燃气经—营,许,可管理办法印发【给你们请认》真贯彻执行 【二〇一一年》七月二十八日 】第一条 为》规范燃气经》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!促进燃气事业的【健康:持续发展根》据,中,华人:民共和国《行政许可法、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!法律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—。办法 》 : 第《二,条 :本市:行政:。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!的管理活动》适用本办法》 第!三条 石家庄—市建设?局为市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经!营许可?的监督?管理所属《的燃气?管理机构负责燃【气经营许可的监督检!查工作 【。    《各县(市)、—矿区、特《。定区域(以下简称县!级)燃?气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辖区内【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!。管理工作并接—受石家庄市》建,设局的监督指—导 : — 第:四条 从事》。燃气:经营应当取得—燃气经营许可—证天然气《、液化石油气的生】产和:进口城市《门站:以外的天然》气管:道输送?燃气作?为工业生产》原料的使《用沼气?、秸秆气的生—产和使用不适—用本办法 】 : , 第五条 —申领燃气经营许可】应当向经营区域所】在地市、县级市燃气!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申请 【  ?   申领燃气经】营许可证跨区、【。县域经营的应当向】。市燃: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 《 ? 第六条 申】请,燃气经营许可—证应当符合城镇【燃气管理《条,例,第十五条《的规定条件如—下   【。。  (一)符合【燃气发展规划要求;!   —  (二)有符合】。国家标准《的燃气?气源和燃《气设施; 】    (三—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!、,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!和健全的经》营方案; 》  《   ?(四:。)主要负责》。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!员以及运行、维护】和抢修人《员经:专业培训并》考核合格; —  《   (五)—法律、?法规:规定的其他条件 】    — 符合?。燃气发展规划是【指符合石《。。家庄市燃气发展【总体规划和》。本辖区的《燃,气发:展规划 《 【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!营许可证应》提供下列资料— ,  《   (一)—行政许可申》。请书、燃气经营【许,可,申请表; —    》 (二)主要负责】人任职、身份证明和!安全技术负责人【的职务、职》称、身份《证,明所有作业》人员的职业技—能岗位证书》;   【。  (?三):经营:场所及所属机构经营!场所的产权(使用权!)证明或《者经营场所租赁【合同:;   【  (四)气源【供应合同(含气【源单位的燃气经营许!。可,证)租赁燃气设【施,。经营:的应:当提供燃气设—施租:赁合同;《 《    (五)燃气!项目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证、消防验收意见!书、建设工程竣【工,备案证明; ! ,   ?(六)燃气项目【安装工程压力—管道安装许可证【、特:种设备?使用登记证》。和定期?检验报?告、防雷、静电安全!检测报告; 】     (七)】。资金证明、有相应资!质的资产评估—机构出?具的资产评估—报告;   !  (八《)燃气?设施:安,全评价报告; 】     (九)!组织结构框图和【岗位职?责、安?全管理制度》、岗位操作》。规,程、客户服务制【度、安全事故—及供气?突,发事件应《急预案?等; 》     (十【)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的需要申报的其!他材:料 : 》 第八条 —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自受理燃气经—营许可申请之—日起二十日内—进,行,审核和现《场检查符合条件【的,颁发燃气经》营许可证对不符合】条件的应当书面通】知申请人并》。说明:理由 《 第【九条 ?已取得燃气经营许】。可证:的燃气经营企业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】应在: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!办,理,许可证变更手续 】 , :    (一)企业!变更名称、》注册地址《。的; 《     —(二)法定代表人、!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!术负责人发生改变的!;     !(三)?燃气设施名称发生】改,变的; 》    》 (四)改》建、扩建燃气设施的!;   【  (?五)经批准撤—销燃:气设施的 】 《第十条 《申请燃气《经,营许可证变更应当】提交以下《材料 —    (一)燃气!。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申请; —     (二!)企业法人营—业执:照; 《   《  (三)涉—及本办法第》九条第(二》)项情况的需提供】变更人的《身份证明材料、任命!书任职资格文件【 ? 第—十一:条 申请燃气—经营许可《证,变更涉及《改建、扩建》燃气设施《。的,。。除提供第十条—要求的?资料外还需提供【  》  : (一)燃气设施的!情况登记表; !     (二【),各,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!; :。   》 , (三)燃气设【施,的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证、》消防验收意见—。书、建设《工程竣工备》案证明及燃气设【施的:安全评价报告; 】    —。 ,(四)经营场所的产!权(使用《权):证明文件《或经营场所的租【赁合同? 】。第十二条 》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自受理变更申!。请之:日起二十日》内作出?是否予?以变更?的决定准予》变更:的在原有的燃气【经营许?可证变更登记—栏内记录变更内容】如变更登记》栏已满?或确需颁发新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】的,颁发新的燃气经【。。营许:可证证号和有—。效,期限不变《。 — 第十三条 市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建立燃气行业专家!。信息系统为燃气【行业经营许可、【安全经营运》行、处理应》急突发事件提供专】业的技术指导 】 :各县级?的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在进?行燃气?行政:许可审批需要专【家审:核时应在燃气—专家信息系统—。中,随机抽取《相应数量的专—家 ? 》 第十四条》 燃气经营许可【证有效期《为,五年被?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!期的:应当在许可证有【效期满三十日前【向原发证《机关提出申请发证】机关应?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!。。请在该燃气经营许】可有效期届满前【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!决定;逾期未作决定!的视为?准,予延续 — 第十五条! 申请?延续:燃气经营许可证应】当提供以下材料【 《    (》一)燃气经营—许可证?延续申?请书; 【 , ,  (二)本办法】第,六条所列事项—发生变化的》有关资?。料, — 第十六条 燃】气行政主《管部门受《理燃气?经营许可证》延续申请后按—照本:办法第?六条规定《进行审核准予延【续的颁发新的燃气经!营许可证《原燃气经营许可证证!号不变不符合规【。定的不予延续 ! 《 ,第十七条 遗失燃】气,。经,营许可证需》补办的持补》办申请和在石家【庄市主要报刊上刊登!的遗:失声明原件向—。原发证机《关申请办理》发证机?关应当在五日内办理!。。完毕 】 第十八条 【涉及燃气设》施,租赁经审核已载入】燃气经?营许:可证的在所涉及燃气!经营许可证》载明事项更改前不】再受理其他申请【人对:。。该燃气设施经营【。许,可的:。申请 》 第十【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发证机关应当依】法注销燃气经—营许可证 —  ?   (一》)燃气?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!满,未延续的;》 《    (二)燃】气经营企业依—法,终,止的;   !  (三)燃气经营!。许可证依法被撤【销、撤回或者被吊】销,的;    ! (四)燃气经【。营企业主动申—请,注销的; —  ?   (《五)依法《。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!可证的其他》情形 ? 第二!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!证被注销的原持证】者应当在收》到通知后《十日内将燃气经【营许可证原件交回发!证机关 ! 第二《十一:条 :燃气经营《许可证?使用河北省省住房和!城乡建设厅统—。一制:作的:样式: — 第二十》。。二条 燃气经—。营,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!。者提供虚假》材料申请燃气经【营许可的发》证机关不予》受理或?者不予?许可:并,在,一年内不《再受理其申》请燃气经营企业以欺!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!段,取得燃气经》营许可的发》证机关应当撤销【其燃:气经营许可证并【在三年内不再受【理其申请 — ? : 第二十三条 各】县级燃气行政—主管部门作出行政】许可决定的自作【出许可决定之日起】三十日内要将准予】许可:的决定以及》与法:定许可条件、标准】相对应的燃气企业信!息向市燃《气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 【    市燃气【。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作出许可决》定的自决定之日起三!十日内将燃气经【营企业信息告—知燃:气经营企业所在【县级燃气《行政主管部》门 》    各燃气行】政主管部门作出【行政许?可后:应将许?可,企业的相关》信息在政务网—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布! 》 第二》十四条? 市燃?气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对县级燃气行!政主:管,部门实施燃气经营许!可的监督检查及【时纠正燃气经营许】可实施中的违法行】。为, 【。 ,第二十五《条 办理《燃,气经营?。许可、?实施监?督检:查时行政《执法人员徇私舞【弊、不作为、乱作】为不履行法定—职责造成严》重后:果,。的由其上级行政【机关对直接》负责的管《理人员?和,其,他负责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处《分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— 【第二十六条 本【办法所指的燃气设】施是指人工》煤气生产厂、—燃,气储:配站、门站、—。气化站、《混气站、加》气站、灌《装站:、供应站、调压站、!。市政燃?气,管网等?的总称包《括市政燃《气设施、建》筑区划内业主—专有部分以外的【燃气:设施以及户内—燃气:设施等 【 第二十七条 本!办法自?2011年7—月28日起至2【01:6年:7月28日施行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