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石:。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!套供水工程征收补】偿实:施办法
】石政办?发,〔,。2013〕30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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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人民【政府:办公厅关于印发【石家庄市区》南水北调配套供【水工程征收》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!
藁城市、长安区!、桥西区《、新华区、裕华区】。人民政府高》新区、正定新区管】委会市政府》有关部门
】 石家—庄市区?南水:北调配套供》水工程?征收补偿《实施办法已经市【。政,府常: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!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,执行
石家庄市人!。民政府办公厅—
2》013年8月6日】
第一章总则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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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切实做好!市,区南水北《调配套供水工程【建设征?收补:偿工作确保》工程建设的顺利【实施根据《。中华人?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、国有土地上—。房屋征收与补偿【条例、河北省人【民政府令2012第!2号河北省》国有土地上》房屋: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!、冀:政〔201》1〕:141号河北省【人民政府关于—实行征地区片价的】通知、石家庄市人民!政府令第《1,77号石《家庄市国有土地【上,房屋征收《与补偿暂行办法、石!政办函〔《2010〕122号!石家庄市《征,。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!。和地上建筑物—。附着物补偿标准、石!政发〔2013〕1!5,号,石家:庄市:中心城区集体土【。地征收?管理办法《等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和政策规定,—结,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参!照同期类似项目【标准制定《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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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本办—法适用于石家—庄市南水北调配【套工:程,建设:实施方案(石政办】函〔20《12〕?75号)《所列石?家庄市区水厂及配】水管网工程规—划范围内的》征迁安?置相关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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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南—水北调配套供水【工,程是市政《基础设施《建设工?程属于公益性项【目,各有:关县(市)、区人】民政府、管委会【和驻地各机》关、部?队、学校、人—民团体、《企事业单位、村【(居)?委会和个《人应:全力:支持配合工程的征收!补偿工作不得阻挠、!。妨碍工作《的正:常进行
第—二章组织分工
第!。四条市水《。务,局是南水北调配【套,供水:工程征收补偿工【作的主管部门负责】指,导、协调、督促、】检查:征收安?置工作
!。 第五条各区政府!(管委会《。)、藁城市政府是辖!。区内南水北调配【套供水工程建设征收!。补偿:。的,责任主体负》责具体组织》实施征收安置工【作及时提供工—程建设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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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条城乡《规划部门负责—出具项目用地规【划,条件和项目用地【红线图提供配水管线!规划条?件,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!资源部门负》责土地征收》(含安置用》地):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!政部:门负责征收安置费】。用的评审和》工程资?本金的?筹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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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七条南水北调配套】。供水工程由市—水务局负责石—家庄水务集团(【。以,下简称水务》集团)作为项—目法人负《责具体实施征收补偿!资金:由水:务集团统一筹集【支付
【 , 水务集》团负责协调和组织】电力、通信、供暖】、燃气?、排水、园》林、交管等部—门的改迁工作
】第三:章征:收补偿
第—八条国有土地—、,国有:土地上房屋征收【及,补偿:
》 (《一):依据配套供水—工程规?划需收回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的(空地)对原】土地使用《。权人的补偿按河北】省土地管理条例【第46条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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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二)征收国有土】地上: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及有关征收事项【按石:家庄市国有土地上】房屋征收与补偿暂】行办:法,(石家?庄市人民《政,府令第?。17:7号)执行国有土地!上房屋?征收原则上实—行货币补偿
【 (三】)国有土地》。征收原则上实行货】币补偿不再异地提】供新的用《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!提供新的用地市水】务局报请《石家庄市人民政【府,审批:后由:。城乡规?划、:。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!体规划?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按有关政策规—定提供新的用—。地被征用单》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!城乡规?划部:门的选址安》排
《 (四【)违法建筑、超期临!时建筑、《未规定?期限:但使用2年以上【(含2年)的临【时建筑无条件拆除】不予补偿《
征!收未:超过: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!限且使?用时间未《。超,过,。。2年的临时建筑按】相关:。规定补偿装修部分按!重置价结合成—新,给予: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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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集体土地】征收及补偿》
: 《 (一《)土地补偿费—按照石家庄市土地】征收区片综合—地价进行计算
! (二)地!上附着?物和青苗补偿—费按照?石家庄市征收—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!地,上建筑物附着物【补偿标准(石—政办:函〔2010—〕122《号)执行
】 , , (三)》集体土地上》的居民住宅》及其附属物、装修】等经评估后》给予货币征收—补,偿征收居《民房:屋在符?合城市(村》镇)建设《。规划的前提下能【纳入城中村》改造项目解决—的不再另批》宅基地?不,能纳:入城中村改造项【目解决?的另批宅《基地自建安》置,旧宅基地按征用集】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!村集体新增》。用地指标由市统一】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!。所在县(《。市)、区政府(管委!会)具体办理搬家】费,每平方米20元一次!性,计发:临时安置费每平方】米25元计发6个】月
《 (四)征!。收集体土《。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!房,按石家庄市》。征,收市区集体土—地青苗和地上建筑】物附着物《补,。偿标准(石政办函〔!2010〕12【2号)给予补—偿搬家费补偿2【0元/平方》米确需安《置的根?据经营?性质和有关》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!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!划调整解决安置用】地
— 因征》收房屋造成》停,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!据房屋?被征收前的效益、停!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!规定确定企》业停产停业》期间职工生活—补助和依法履行【。关闭注销《企业的职《工安置按有关规定】执行
】 上?述补偿费用》需提供营业执—照、税务登记、完】税证明、工商证明】、,工资:表、缴纳养》老保险证明》等相:关资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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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)》各区政府《(,管,委会)、《。藁城市政府》按法定程序确认并委!托具有评估资质【的评估单位》进行评估《市,财政评审中》心对评估《结,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!定补偿金额评估【费,。用由水务《集团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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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十条临时用地的补偿!
】(一)?临时通?道、存土场、—料场、?。工棚用地及》配水管线用地按临】时用地进行补偿
!。 , (—二)配水管线等供水!设施尽量延城市规划!道路铺?设减少?临时用地面积
】 —。(,三)配水管线—等供:水设施占用未办【理,集体土地征》用手续的城市规划】道,路按临?时用地进行补—。偿
?。 (【四,)临时用地按—使用前的用途—进行:补偿:未利用?土地不予《补偿临时占用耕地半!年期限?影响一季产量—复耕费一《次性补偿600元/!亩青:苗补偿费按一季1】20:0元/亩;临—时,占用耕地一年—期限复耕费》一次性补《偿,600?元/亩青苗补—偿费按一季1—2,。00元/亩》一年两季补偿一年;!临时:占用:耕地超过一年按实际!占用期间补偿—。影响几季产量补偿】几季(按一季补【偿12?00元/亩一年【。两季)工程》竣工:后复耕费一》次性:补偿6?00元/亩》另加:一,年青:。苗补偿费2400】元/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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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一条建(构)筑物】拆除及垃圾清—运费按每平方—米25元补助由各】。区政府(管委会)、!。藁,城市政府自行组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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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。条对涉及铁路、【高速公路、军事【设施、教堂、寺庙、!文物古迹《。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!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!解,。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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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由水务集团协】调市国土、规划部门!。和专业?。测绘机构依据占地】红线图进《。行现场测量》放线、土地指界、】统计征地亩》数并作为组卷依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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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自征!地公告?发布之日起规划【。控制用?地范围?内严禁自行建设非法!擅自新建、》改建:建筑物、构筑物、】地上附着物》及,抢栽、抢种的花草】。、树木、作物一律无!偿清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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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十五条公共》设施及大型设—备的搬迁由被征【收单位编制动迁方】。案及预算水》务集团对动迁方案和!预算进?行审核?把关后报《市,财政:评,审中心进行评审项】目完成后《由被:。征收单位出》具竣:。工图及竣工决算【报市财政评审中心】进行决算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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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条征【收,土地有权属争议的】或在规定的征收期】限内拒绝征收的由所!在县(市《),、区政府(管委会】)对被征土》地、被?拆房屋?作勘查记录向公证】机关办理《证,据保全?按,。。。照有关规定》依法申请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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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资金拨【付
第十七条【电力、通信、供【暖、燃气、》排水、园林、交管等!改迁费?用和公共《设施:、大型设备》的搬迁费用由—水务集团直接支【付给产权《单,位其余征迁安置费】用由水务集团支【付,到负责?征迁安置的县(市)!、区政?府(管?委会)政府专用【账户
】 第十八》条集体土地征—收工作费用按石家】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!地青:苗,。和地上建筑物—附着物补偿标准(】石政办?函〔2010〕12!2号)执行土地【征收工?作,费,用300《0元/亩建》筑物拆迁工作费【用60?00:元/亩临时用地【征用工作费用—。。3000元/亩上述!费用水务《集团支?付到各区政府(管委!会)、藁城市—。政府:。专用:账户专款专用超支不!补节:余,留用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!。截留或?挪用:
】工作费用的支付办】法先期?支付60《%作为征《收启动资《金征收实施后—。按照工作进展和任务!完成情况《分期拨付至》95%剩余资金待征!收任务完《。成后全额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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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电力【、通信、供暖、燃气!、排水、园林、交】管等改迁费用和【。。公共设施、大型【设,备的搬迁费用经财】政评审后《按施工进《度拨款至80%验收!合格决算完成后全额!拨付剩余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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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其》他
第二十—。。条在实施征收安置过!程中遇特殊情况上】报石家庄市政—府专题研究》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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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在征收补偿期【间如国家、地方出台!新的标准依照—新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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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二条南水【北调配套石津干渠沿!线排水?改造工程征》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!行
!本办:法自发布之日—开,始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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