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家庄!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!管理办法(试行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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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石政:办发〔2012〕】20号
》 石家庄市人民政!府办公?厅关于印《发石:家庄:市,农村饮水工》程运行管理办法(试!行)的通知
【各县(市《),、区人民《政府市政府有—关部门
— 石家庄】市农村饮水工—程运:行管理办法(试行】)已经市《政府研究同》意,现,印发给你们》请认真组织实—施
二○一—二年八月四日—
第一章总则
!。。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!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!发挥工程效益确【。保农:村居:民用水需求和饮【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!共,和国水法、》水利部关《于加强村镇供水工】程管理的意见、村镇!供,水工程技《术规范和建设部、卫!。生部生活《饮用:。水,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、!卫生部农村饮水【安全工程卫生学【评价:技术细?则(试行)、省【水利厅河北省村镇】供水工程运行管【理办法(试》行)等规定》结合:我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】
第二条【本办法适用》于我市农《村生活?集中供?水工程(《不,含县城城区供—。水):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!程、单村集中供【水工: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!。工程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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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三条本办法所—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!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!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!修,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!主要包括水源工【程、水厂工程、输】配水管道《工程及其配套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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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管理责任—。主,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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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!区内的农村》饮水工程管理—负,总责各相关部门根】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!和监管
《
水】务部门是《农村饮水工程的行】业管理部门》负,责研究、制定农村】饮水工程运行管【。。理的政?策和制度对工—程运行管理》、水价核定、计量收!费、养护维修、水】源保护?、日常水《质监测等工作—进行指导《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!水,工程管理《人员的业《务培:训与考核
】 《卫生:部门负责辖》区,内,农村饮用水卫生学】。审查、卫生许可【证的办理、水质的委!托检测、《。监督监测、并对【检,测,结果进行评价供【水单位新建、—改,建、:扩建的饮用》水供水工程项—目应当符合》卫生要求选址—。和设计审查》、竣工验收》必,。须有卫生部门—参加
! 环境保护部门会】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!饮用水水《源保: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!确,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!警示:标志负责对》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!进,行环:境监测做好水源地】污染防治工作—
《物价部门负责组【织水价听证审—批集中?饮水工程《的水价方案查处【水价:。违法:行为
! 供电部门》负责:为农村饮水工程【运,。行提供供电》。服务当供电设施发】生故障时《应积极组织抢修
】
, 》 财政部门负—责辖区内《供,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!程维修养护经费的】筹措和监《管
》 ? 公安部《门负责?依法查处破坏供【。水工程设施》及故意投毒等违【法犯罪行为
第三!章工程管理
【第五条农村》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!格后建设单位—应及时与供水管【理单位办理交接【手续供水管》理单位取得有—效卫生许可证后【方能供水《
【 ,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!要根据投资渠道、】工程规?模等确定管理责任】。明晰产权《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!极,探,索,灵活多样的》管护模式确保工程】长期发挥效益
】 《 (一)政府投资!为主兴建《的联:村集中供水》工程由县级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组建农?村供水管理站—实行:“三:级”管理制》第,一级为?水厂厂区工程及【入,村总水表以上管【网产权?归国家所有》由,供水:管理站负责管—理;第二《。级为村内《入户水表以上户【外管网产权》归集体所有》由村集体或》用水者协会管理;】第三级为入》。。户水表(含水表)】以下供?水设施产权归农【。户由农户《负责:养护维修
】。 (二)政】府投资?为主兴建的单—村,集中供?水工程产权归国家】所,有由:。县水行?政主管部门委托村】。集体管理由村民【议事会指定》专人或工程受益【范围内的群》众成立?农民用水户协会【负责水费的征收和】。。工程管理
【 (三)】私人投资或股—份制:形式兴建《的饮水?。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!。投资者?负,责工程的运行管【。理
《 : 所有村镇【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!均,应接受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指《导和监?督
》
《第七条供水站实【。行站长?负责:制供水管理》人员:实行聘任制参—照村镇供水站定【岗标准设《置司泵员、收费【员、消毒化验员、机!。电管理员、》会计保管员、安全监!督员等工作岗位明】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!职
《 ,
: 第八条规模较小!。的集中供水工—程可选?聘1-2名管—。理人员也可》采取招标承包的【形式选择《管理人员有一—定文化技术基础、供!水服务好、维—护措施完善、水【价,较低者优《先
!第,。九,条农村饮《水工程供水管理【人员应经《县级水务部门—技术培训考核和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!检,合格后持《技术上岗合格证【和健康证从业实行】。定期:培训考?核和体?检,每年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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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条饮水【工程供水管理人【员,。基本职责《
:。 《。 :(一)宣传贯彻执】。。行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宣传节约用水!知识;?
— (二《)规范操《作定期对《机井、管道、供水】构筑物?和设备等进》行检查、维护—定期清洗和消毒【并做好记录;
! ? (三《)加强卫生》防护按?照有关规定》对农村饮用》。水进行净化和消毒】并定期由《公共:卫生协管员对水质开!展快速检《测将:结果:记录在案;》
: (四)!以量计征提高水费】收缴率逐步》实现以水养水—、使工程走向良性】循环发?展的:。轨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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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:供水管理单位按照】村镇:供水工?程技:术规范制《定和完?善机电设备》操作规程、职工工】作守则、安全—运行管理制度、财务!管理制度、民主【监督制度、奖—惩制度?、计量收费制度、水!质卫:生管:理制度、重大—事项公?示制:度,按制: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!行管理维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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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。二,条蓄水池、过滤池、!检,查井应密《闭加盖加锁设—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!;加氯?间、:配电室、机》。泵房要设警示标志;!各车间应当》。配备灭火设备;【禁止闲?杂人员进入车间禁】止非岗?人员:操作:设,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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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,供水构筑物外—边界和输水管道【两侧3米《内为工程保》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!围内不得兴建影响】供水的其它建—。筑物严禁任何—单位:和个:人擅自?改建、破坏和侵占供!水设施;严》禁取土、《。堆放物料、植树【。等
【 因新建、—改,建、扩建公路—、铁路、输油输气】管,道等各类《工程需要穿越农村】饮,水工:程,的应当对《。工程建?设期间、运》行过程中可能给农】村饮水工《程造成的危害进【行论:证并编制《饮水工?程保护?方案
】。 饮?水工:程保护方案应当【征得农?村饮水工《程供:水管理单位的同意农!村,饮水工程《。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委!托工程所在地的县级!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!护方案组织审查并】进行:。监,督
【 第十《四条县级水行政主】管,部门: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务!组织为依托建立、】完,。善农村饮水工—程维修服务组织;】及时指?导和帮助供水管【理单位?解决供水运行中【。发生:的技术问题》排除故?。障确保工《程正常运行供水管】理单:。位要为用水户提供物!美价廉的易损件、消!耗品配?套必要的维》修设施和设备;开】展突发事故》的紧急救援、维修】服务;组织技术业务!培训;?储备:、维护应急供—水、送水《设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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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所有《集中供?水,工程:都要:建,立技术?档案管理制》度,
县!级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?归档的资料县级农村!。饮水安全工程—可行性研究报告、】年,度实施方案;工【程,竣工:报告、工程》设计:文件:、图表、验》收文件、工程决【算、财产清单等;各!。种政策文《件、批复文件、【检测:报告等
【。 《供水管理单》位应归档的》资,料本工程的设计【文件、图表、财务清!单及供水工程运行】中的水量水质监测】记录、地下水—位动态变化记录、】设备检?修记录、各种规章】制度、生产运行报】表和运行日》。志、卫?生许可证、》各项检测报告及【检查:记录等
》。
第十】六条:农,。村供水管理单—位享受国家》有关:。减免税政策
第】四章水源保护和【水质检测
第十七!条,县、乡两级》政府及相关部门、】供水管?理单位及《受益区群众》都,有,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!坏的义?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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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国!家规定划《定水源保护范—围严: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!内设置排污口—、滥用化肥、农药杜!。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!堆放:。防止供水水源—受到: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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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》条供水管理单位【应依据村镇供水【。工程技术《规范对水厂生—产区和?单独设立的生—产构(建)筑—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!并设立明显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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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十条供水》管理单位应依—据村:镇供水工程》技术:规范和生活》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!求建:立和完?善农村?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!测和监测制度;【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!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!、设备、人》员对:。。水质进行《。日常监测
【 并向当《地人民政府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】和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报送检《测资料同时每年委】托有资?质的疾病预》防控制?机构检测水质委【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!质的机?构按照生活饮用水】卫生标准的规定【进行水?质常规指《标检测每年不少【于,一次保证《工,程,受,益范围?内供水质量达到生】活饮:用水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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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条县、【乡两级政《府及供水管》理单位都应制定农】村饮水安《全突发事件和—安全保?障,应,急预案?建立应急保障体【系落实重大事件值】班、报告、检测【、处理制度形—成有效的预警和【。应急救援机制—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!发事件应《。急反:应,能力
【
?第二十二条凡因开】。矿、建厂或进行其它!生产建设活》动造:成,水源变化、水质污染!和工程损《坏引起饮水不安全】。的应按“谁》污,染谁负责谁损坏【谁补偿”的原则赔】偿损失维《修或改建饮水工【程
《
》第二:。。十三:条如果饮用水受【到污染或《出现异常《有,关单位要立即采【取措施并及时向当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】部门报告
》
第五章 》 供水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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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—饮水:。工程应优《先保证工程设计【范围内居民生活和】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!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!件下可适《当扩:大供水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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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,五条供水管》理单:位应对用水户逐【户登记造册》与用水户签订—供用水合同》
— 第二十六条供水!管理单位要确—保安全?、正常供水》由于:工程施工《、,。维修等原《。因确需停止供—水的应?提前通知用》户;因发生自然灾害!或供水工《程发生不可》预测事故而不能提】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!。修的同时尽快—通知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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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七条联村集中【供水水?。厂新:增用水单位各供水管!理单位应向县级水行!。政主管?部,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!由县级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委托有资—。质的单位进行勘察、!设计和施《工费:用由:新增用水单位—负担其它集中供水】工程新增用》水户应?向供水管理单—位提出申请并—报,县级: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严禁私接管道】取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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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八条用户改建、】。扩建或拆迁用—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!单位同意报》县级:水行:政主:管部:门,批准并?监督实施
第【六章水费《征收及?管理
第二十【九条:供水水价《核定要进行》供水成本《核算供水成本包【括以下部分
】 (一)供!水管理人员的工【资补助工资以及【按规定?。计提的职工福利【费
!。(二)支付使用其】它,水利:工程的供水水费【或按照规定》。交纳的水资源费
】
(三!。)提水?及,。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!燃料及动《力费电价执行—国,家相关优惠》政,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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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净化处!理、消毒所》用,的材料?费和药剂费
】 (五)】按规定提取的折旧】费和:大修费
! (六)》供水生产运》行管理中所》发生:的办:公费、?劳动保护费、维修费!、,。水质检测费等
! : (七)按规】定应列?入供水成《本开:支的贷?款及贷款利息等【费用
】 第三十》。条联村集中供—水水厂的水价征求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意见报《物价部门审》。批执行?。单村集中供水价格】由村委会召集村民】代表大会商讨供【水,价格也可参照—。第三十一《条执行
【
第三—十一条农村供水【工程应安装计量【设,施实行有偿供水【、计量收费有条件的!地方可逐步》推行:两部制水价(基本水!价和计量水》价相结合)、—用,水定额管理、超定】。额,累进加价、阶梯水价!等制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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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二条用水户在—。接到供水收费—通,。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!内及时?缴纳:水费:无,正,当理由?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!供水管理《单位有权暂停供【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!。后供水管《理单位?应恢复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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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三条饮水》。工程的水《费收:入,主要用于工程设施】的管理、维修—、更新改造、办【公经费及管理人员】工资、福利》等项开支应专户【储存按规定计—提,折旧任何单》。位和个人不得—摊,派、截留和挪用【
— :。第三十四条供水管】理单位?要积极?推,行公示制《度增加?管理: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!的水价、供水量、水!费征收和使用等【情况进行公示—自觉接受《。用水户和《主管部门的监—督
第七章—工程维修养护经【费的筹措与管理【
第三《十五条落实维—修养护经《费确:保工程重大事—故能够及时维—修工:程日常?维,护和更新有经费保】障
? ? 农村》。。饮水工程维修—养护经费可从水【费中平衡解决—有,。条件的县应适当【安排一定资》金列入?县级财政年度预【算专项用于工程的】维修和养护维修【。养护:。。经费要专《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!来源实?。行,分级管理专款—专用、专账》管理严禁挤》占和挪用
— (【一)联村集中工程】。供,水水费中《提留的维修》养护经费要专—项,储存到供水管—理单位专《户由县级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。监管其使用》由供水管理单位【。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!政主:管部门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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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单村!集中工程供》。水水:。费中提留《的维修?。养护、更新》和折旧费要分村储】存到乡级《。财,政专户村留村用由乡!级政府监《管,使用
第八—章奖惩?
第三十六条各级!人民:政府:和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依据本办法将【农村饮水工程—管理纳?入目标?考核并对《成绩突出的》。单位:和个人?予以表彰和奖励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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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,十七条违反本办【法有下列行为之【一,者供水管理单位(人!员,)要制止其行—为拒不执行者—由县以上水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按照有关法》。律,法规的规定》处理;?违反治安管理—处罚条?例的由公《安,机关给?予,治安:处罚;涉嫌犯—罪的移交司法机【。关处理
! (一《)私自接水》窃水者;
—。 : (二)擅自!拆迁:供水:设施者;《
】(三:)毁坏供水设备设施!。者;
— (四)私】自切断电源》、水源影响供水【设施:运行者;
【 : ?。(五)破坏水—源污染水质者—。
?。
? 第三十八条供水!单位违反《生,活饮用水《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!水,卫,生,行政: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!水,单位作出行政—处罚
】 第三十九条供】水,管理人员《凡有下?列情形?者视其?情节由其《所在单位或》者水行政主管—部门给予批》评教育、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!由有关部门追究【其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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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擅离】。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!;
】 (二)未经批准擅!自扩大供水范围者】;
? (三)!玩忽职守违章操【作致使设备损坏造】。成重大经济损失者;!
《 (四)【贪污挪?用水费或以权谋【私,者,;
《 》(五)对水源水质】监管:不力:酿成严重后果者【。
第九章附—则
第四十条本】办法由?石家庄市水务局商财!政局、卫生局—、物价局《等,部门负责解》释各县(市)、【区可根?据,。本办:法结合当地实—。际制定实《施细: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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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一条?本办法自《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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