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 石家庄》市建:筑装修?装饰工程施工许【可管理?办法:
《石家庄?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!家庄市建筑装—修装饰工程》施工许?可管:理办法?的,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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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建[2【0,。12]141—。号
?各县(市)区—。。建设局局直属—各单位局《机关各处室》各装修装饰建设单位!各装修装饰》施工:企,业
》 为进—一步加强建筑装修】装饰工程施工—。许可监督管》理维护装修装—饰市场秩序确保建筑!质量安?全经市建设局研究】通过现将《石家庄市建》筑装修装饰工程施】工,许可管理办法印发】给你们请《认真贯彻《。实施
石家庄【市建设局
— 2012年1】2月10日
石】。家庄:市建筑装修装—饰工:程施工许可管—理办法
第一【条 为加强建筑装】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!监督管理《维护装修《装饰市?场秩序确《保建筑质量安全【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建《筑法、河北》省建:筑条:例、住建《。部建:筑,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!法,等相: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! , 第二条 凡本市】行政区域内投资【额在30万元—及其:以上或建筑面积【在300平》方米及其以上—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!在开工前建设单【位应当申请领取施】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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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 本《。办,法所指建《筑装修?装,饰工程是指为保护建!筑物的主体结构、完!善建筑物的物理性】能、使用功》能,和美化建筑物采用】装修装饰材》料对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内:外表面及《。空间进行的各种修】饰处理过程的建设活!动
】 第四条 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市内五—区(长安、桥东【、,。。桥西、新华、裕【华)建筑装》修装饰工《程日常?监督管理
— 各县(市】)区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辖区【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!。日常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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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—。新建:。、,改扩建项《目建筑装《修,装饰工程与总承【包工程?一并发包的》建设单位应将装【修装饰工程随总承包!工程一并办理施工】许可手?续其办理条件—及程序按主体工程】施工许?可证核?发条:件及程?序,进,行;未?与总承?包,工程一并发》。包的应当按本办【。法的规?定办理施《工许:可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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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【 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建》筑装修装饰》工程:应通过招标方式【、招标组织形式实】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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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【从事建筑《装修装饰工程活【动的设计《、,施工、监理、造价咨!询、招标代》理、检测机构—等单位及其专—业,技术人员《应当具备相应等级】的资质证书及执业】资格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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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未依《法取得?施工许可证的—不得开工
! 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》将应该申请》领取施工许》。可证:的工程项目肢解为】若,干限额以《下的工程《规避申请领取施工】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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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建—筑装修装饰时不【得改变原房屋结构】;确有必要》拆改结构和明—显,加大荷载的建设单】位或房屋所有权【人、使用人应—委托具?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!位进行设计并经审图!单位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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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凡涉及改《变房屋?用途、?改变外立面》形式、色彩》、材质等《装修改造均需到规】划行:政主管部门办理规】划审:批手续重新核发建】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或出具规划审【批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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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一条 申》。请人领取建》。筑装:。修装饰施工许可证】应当具备以下条【件并提供相》关,证明材?料
(】一):房屋所有权》证、对新建建—筑二:次装修?装饰建?设单位应提供房【。屋竣工验收备案表、!非房屋?产权人?进行房屋《装修的?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!租赁合同、》法人授权委托—书(原件《)、法人《。和被:委托人身《份证(复印件—)及申?请表;
】 (:二)按照规定应该进!行招:投标:的应提供《中标通知书、设【。计、:监理、施工》合同(原《件);
》 (三—)施:工图设计文件审查】合格书?(原件)《;
(】。四)建设工程质【量、:安全备案通知书【(,原件);
— ? (五)建》设资:金落实?证,明,(,原件)?;
— (:六)建设工程现【。场勘验记《录,(原件)《;
》 :(七:。)依法应当进行消防!设计审核的项目应提!供消防?设计审核意见书(】复印件?);适用本》。办法第十条规—定的应提《供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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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申】请办理建筑装修【装饰:工程施?工许可证应当按照】下,列程序进《行,
(一)!申请人按《照本办法第》十一条规定向发证】机关提出申请;
! : (?二)发证机》关在收到申》请后按照受理、审核!、批准的程序进【行,对于符合条件的【。应当自收到申—请之日起1个工作】日(法定15日【),内核发施工》许可证;对于—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!当场告知不予受【。理或要求补》正;对于经补正仍不!符,合条:件的应当自收—到申:请之日起1个工作】日内做出《不予许可的决定并】书面通知申》请人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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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条 申请人申】请领取施工许可【。证的工?。程名称、地点、规】模应当?与,依法签订《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!;须经规划》审批的应与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《证项目名称一—致
【施工许可证应—当放置在施工现【场,公示:并备查?
施工许!可证不得伪造和涂】改
】。 第十四条 建【筑装:修装饰施工许—可证延期、》变更按住建部建筑】工程施工许可—管理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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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!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!。应,进行建筑节能—。专项验?收并组织设计、施工!、,。监理等单位》进行竣工《验收其组织》形式、程序应接受】质,量监督机构的—依法: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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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,。 建设单位应当自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!日起:15日?内向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办理竣工验—收备案并依法—移交工程档案—资料:
— :第十七条 加强建筑!装修装饰工》程建设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、造【价咨询、《。。招标代理、检测机】构等单位《及其从业人员的诚】信体系建设对参建】各方:及其从业人员—的信:用状况、《违法违规情》况建立信息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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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八条 违反本!办法:的规定由《建,。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相关法律、法规【规定实施行政处罚】
? 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加强?建筑装修装》饰施工许可后的监】督管理严格查处建】筑,装修装饰活》动各:责任主体《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行!为确保建设工程【质量和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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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九条? 本办法有效—。期,自2012年12月!10日至201【。7年:1,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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