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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石?家庄市建筑节能产】品和新型墙体材【料登记管理规定【 发—布时间20》09年0《9月:29日 》第一条 为进—一,步加强建筑》节能:。产品和新《型,墙体材料在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】使用管理推动建筑】。节能产品和新型【墙体材料行业健康】发展确保《。建筑:工程质量根据石家庄!市,。民用建筑节能—管理办法(》市政府令《第164号)—相关规定我市—对在民用《建筑工程上使用的】。建筑节?能产品和新型墙体】材料实行登》记公示制度》为保证此项》工作的顺利》。开展结合我市实际】制定本规定》 : 第【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!内用于民《用建筑的建》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!体材料其生》。产、销售《、使用及实施监【督管理适用》本规定? 【 第三条 》市建设局委托—市建筑?节能管理《机构负责全》。市建:筑节能产《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!记公示以及日常监】督管:理等工作《 【 第四条 建筑【节能产?品和:新型墙体《材,料的确认应执行国】家和地方公》布的产品《材料目录并符合本市!现行:建筑:节能和墙材》。革新政策 》 第】五条 申请》建筑:节能产品和新型【墙体材?料登记的企业—必须具有较先—进的生?产工艺、符合国家】产,。。。业政策要求的—生,产规模?、具备必备的产品检!测手段、建立了【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!的规章制度 】 : , 第六条 建筑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!材料的生产》应当执行现行的【国家标准、行业标】准或:者企业标准》企业生产《新,研发的尚无国家标】准、行业《标准的建《筑节能?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!应当制定企业产【品,标准并通过省级以】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的鉴定《 《。 《。第七条 建筑【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!材料登?记前生产、销—售企:业应向市建》筑节能管理》机构:提出:申请并提供下—列申报材料 【 : ,    (一—)建筑节能产品和】新型墙?体材料登记申请【表; 《。 ,     》(二)工商》营业:执照:(核实原件、—留存复印件); 】     (】三,)企业授权销售【证明; 】    (四)【产品质量检测报【告(按申请》之日计时《间不超过6个月);!    】 (五)产品执行标!准;  】 ,  (六)》建筑节?能,新产:品的产品鉴定—证,书及相关《材料(核实原件、留!存复:印件);  !   (七)—河北省新型墙—体材料生产备案证或!。河北:省材料设备》使用:备案证(核实原【件,。、留存复《印件); —   《  (八)》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等要求的其!。它材料 【 第八—条 市建筑节能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!对申报材《料进行核查并提出】核查:意见自受《理之日起十五个工】作日内?组织专?家组对企业》。生,产的建筑节能产品】和新型墙体材—料,。进行:评审对产品达到【执行标准、符合【本市现?行建筑节能和墙材革!新政策的颁发—建,筑节能产品和新型】墙体材料登记证【书(以下简称—登记证书)并向社】会公布 】 第九条— 专家组应从市建】筑节能管理机构【。设立的专家库中【随机抽?取专家组成》。人员:应包括墙材、节【能、检测、施工【、管理等方》面的专?家,专家组评审应包括以!下,。内容    ! (一)建筑—。节能:产品和新《型,墙,体材料?的确认?;  —。   (二)查验】企业生产工》。艺与规模、》产品检测手段—。、质量管理体系【等情况; 》     (】三)查验产品质量可!随机抽取《产品进行《检,测, 【 第十条《。 ,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!和建造应使用已取】得登记证书的产【品     !施工单位应将加盖】持证企业公章的登】。记证书复印件作为】施工技术资》料,备查施工单位—在使用建筑》节能产品和新型【墙体材?料时应做好材—料进场核《查,与复试工作监—理单位应加强对【进,入施工现场材料的检!查严禁?采购使用《未经登记《的建:。筑节能产《品,和新型墙体材料 ! , 第十【一条 市建筑节【能,管,理机构在《返还建设单位墙改】专项基?金时应将登记证书】复印件和有登记【证,书编码、批》准日期的销售发票】作为返还《依据之一 》     取得!登记证?书的:企,业必须在产品销【售发票上标明—。。登记证书编码—和批准日期产品采购!方应:索取加盖持证—企业公?章的:登记证书复印件【及有登记证书编【码和批准《日期的销售发票 】 第】十二条 《市建筑节《能管理机构对取得】登记证?书的生产销售—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取,销登:记证书并向社会公】布 》    (》一,)国家、省、市公布!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!品; 》     (二)制!假、涂改、租借、】转让登?记证书的《; ? ,     (—。三):因产品质量问题造】成重大工程质量【事故的;《。 ,。     【(四)连续两—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!;     !(,。五)不接受日常监督!检查或产品》质,量抽检的 ! 第《十三条 建设工【程,质,量监督?机,构在对工程中使【用的建筑《节能产品和新型【墙体材料的质量【进行监督检查时应】。同时查验《登记证书 》 : 第十【四条 对使用【未,经登记的建筑节【能,产品和?新,。型墙体材料的单位】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逾,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!以上一万元以下罚】款 《。 : ,第十五条《 本规定有效期自】200?9年10《月1日起至2014!年9月30日止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