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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】建筑节?能产品和新型—墙体材料登》记管理规定》
发布【时间:2009《。年09月29日【
第一条》 为进一步加强建】筑节:能产品和新型墙体】材料在民《用建筑工程中—的使用管理推动建筑!节能产品《和新型墙《体材料行《业健康发《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!根据石家庄市民用】建筑节能管理办【法(市政府令第1】64号)相关—规定我市对在民用建!筑工程上使用的建筑!节能产品《和新型?墙体材料实》行登记?公示制度为保证此】项,工,作的顺利开展—。结合我市实际—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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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我市行政区域内】用,于民用建筑的建筑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!。材料其生产》、销售、《使,用,。及实施监督管理【适用: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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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市建【设局委托市建筑节能!管理机构负》责全市建筑节能产】品和新型墙体材【料登记公示以及日常!监督管理等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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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:条 :。建,筑节能产品和新【型墙体材料的确认】应执行国家》和地方?公布的产品》材料目录并符合【本市现行建》筑节:能,和墙材革新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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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:条 :申请建筑节能产【品和新型墙体材料】登记的?企业必须具有—较先:进的生产工艺、【符合国家《产业政策《要,求,的,生产规模、具备必】。备的产品检测手段、!建立了质量管—理,体,系和完善的规章【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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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建?筑节能产《品和新?型墙体材料》的生产应《当执行现行的国【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!者企业标准企业生】产新研发《的尚无国家标准、】行业标准的建—筑,节能产品和》新型墙体材料应【。当制定企《业产品标准并—。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的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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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七条 建—筑节能产品和—新型墙?体材料登《记前生产《、销售企业应向【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!提,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!。报材料
! (一)建【筑节能产品和新型】墙体材?料登记申请》表;
】 :(二)工《商营业执照(核实】原件、留存复—印件);
! ?(三)企《。业授权?销售证?明;
! :(四)产品》。质量检测报告(【按申:请之日计时间不超过!6个月); —
】(五)产品执—行,标准;
! ?(,六)建筑节能新产】品的产?品鉴定证书及相关】材料(核实》原件:、留存复印件)【;
】 (七)河北省【新型墙体材料生产】备案证或河北省材】料设备使用备案证】(核实原《件、留存复印件【);
! (八)法律—、法:规,、规章?等,要,求的其它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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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市建》筑节能管理机构接】到申:请后对申报材—料进行核查并提【出,核查意见自》受理之日起十五个】工作日内组织—专家:组,对企业生产的—建筑节能产品和【新型墙体材料—进行评审《对产品达到执行标准!、符合本市现行建】筑节能和墙》材革新政策》的颁:发建筑?节能产品和新型【墙体:材料登?记证书(以》。。下简称登记》证书)并《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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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,专家组?应,从市建筑节能管【。理机:构设立的专》。家库中随机抽—取,。专,家组成人员应—包括:。墙,。材、节能、检测、】施工:、管理等方》面的专家专》家组评审应》包括以下内容—
? (一)】建筑节能产品—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确!认,;
【 ,。 (二)《查验企业生产工艺】与规模、《产品检测手段、质量!管理体?系等情况;》
(!三)查?验产品质量可—随机抽?取产品进行》检测
!。 第十?条 民用建》筑工程的设计—。和建造应使》用已取得登记证书】。的产品
— , ? 施:工单位应将加—盖持证企业公章【的登记证书复印件】作为施工技术资料】备查施?工单:位在使用《建筑节?能产品和《新,型墙体材料》时应:做,好材:料进场核查与复【试工作监理单—。位应加强《对进入施工》现场:。材料的检查严—禁采购使用》。未经登?。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!新型墙体材料—
】第,十一条 《市建:筑节能管理》机构:在返还?建设单位墙改—专项基金时应将【。。登记证?书复印件和有登记】证,书编码、《批准日期的销售发票!作为返还依据之【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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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取得登记【证书的企业必须【在产:品销售发票上标明登!记,证书编码和》批,准,日期产品采购方应索!取,加盖持证企业公章】的登记证书》复印件?及有登?记证书编码和批准】日期的销《售发:票
【 :第十二条 市建【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取!得登记证书的生产销!售,企业应加强监督检】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取销登记《证,书并向?社会公布
】 : (一)国—家、:。省、市公布淘—汰或:停止生产的产品;】
》 : (:二)制假、涂改【、租借、《。转让登记《证书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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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因产品质》量问题造成重大【。。工程质量事故的【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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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》连续两次《产品抽检不合格的】;
— ?(五)不接受日常监!督检查或产品—质量抽?检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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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建【设工程质《量监督机构》在对工程《中使用的建筑—节,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!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!。查时应同《时查验登记》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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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对》使用未经登》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!新型墙体《材料的单位由建【设,行政:主,。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逾期不【改的处以一》千,元以上一《万,元以:下罚: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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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本规定—有效期自2009】年10月1日—。起至2?0,。14年9月30日止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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