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,石家庄市建设工程】质,。量检测管理办法【 发布时间!2009年1—1月:0,5日 第一条【 为加强我市建设!工,程质量检测管理【规范建设工》程质量检测市场【秩序根据建》设,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、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管:理办法等法规—、规章结合实际制】定本办法 — : , 第二》条, 凡在石家庄市行!政区: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!量检:测活动实《施对检?测活动的监督—管理应?。当遵:守本:办法 ? — ,第三条 本办【法所称建设工—程质量检《测活动(《。以下简称“检测活】动”)是指建设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(!以下简称“检测机】构”)依据》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工程建设标—准、规范对涉及结构!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!及进入?施工:现场的建筑材料、构!配件的抽样检测 ! ,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检测机构【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法!律,、法规和《技术标准进》行建设工程质量【。检测:出具检测报告—实施有?偿服务并承担相应】法律责任《具有:独,立法人资格的技术】服务:型中:介机构 【。 第四—条 石《。家庄市建《设局负责《本市行?政区域内检测活动】的监督管《理各县(市)、【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】区内:检测:活动:的监督管理具体监】督管理工《作委托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站《(以下简称“监督机!构”)实施 ! : 第五条 检】测机构从事》检测:活动应当《取得相应的资—质证书承《担30?%见证取样质量【检,。测的检测机构须通过!石家:庄市建设局的考核】 《 : 第六条 — 建立建《设工程检测质量【管,理体系登记制—度在本?市行:政,区域内从事检测活】动,的检测机构》应当:向监督机《构进行质量管理【体系登记监督机构对!检测机构和检测人】员建立?管理手册 【 第七【条 办理建设工】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!登记应向监督机【构提交下列材料 !     (【一)石家庄市建设工!程检测质《量管理体系登—记表; —     (二)工!商营业执照、检测】资质证书、计量认证!合格证书《及附表原件并留【存复印件; —     【(三)技《术负责人、授—权签字人、注册工】程师:、检测人员的岗位证!书原件并留存—复印件?; ?  ?。  : (四)主要检测仪!。器,、设:备清单; —   《。  (五)检—测机:构管理制度及质量】控制措施《     进!石从:事,检测活动的检测【机构除提交》以上:。材,料,外还应向《监督机构提交建【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!进石备案表》原,件并留存复》印件 《     持有】见证:取样资质的外—地检测机《构不得在本市—行政区域内从—事见证取样检—测活动 》 —第八条 《 检测机构所—承担:的建设工程》检测项目《信,息应及?时上报当地监督机】构 !第九条 检—测机构有下列—。情形:。之,一的应?当补:充办理建设工程检测!质量管理体系登【记,。   — , ,(一)检测机构的检!测,资质、?计量认证范围—、检测人《员、仪器、设备发】生变:化的; 》     —。。(二)检测》机构名称、办公【地点、法定代—表人、技术负责【人、授?权签字?。人及注册工》程师等发《生变化的; ! ? 第十条 —工程:质量检测必》。须由工?程项目建设单位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检测机?构进行委托》方与被委托方应当】签订工程质》量,检测书面合》同 :     【工程项目建设单【位应将3《0,%见证?。取样质量《检,测业务与其他检测业!务分离委托》经市建设局》考核通过的检—测机:构实施? 【 第十一条 对不!。符合基本建设—程,序的工程项目—建设单位须》得,到,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的批准并》经监督机构》核实:形象进度后》方可:。委托检测机构—。进行结构检》测 》 第十—二条 建设—单位对下《。列工程委托结构检】测时应组织有关专家!对检测机《构制:定的检测方案进行论!证监督机构》监督论证过程 【  《   (一》)超规范工》程; 》     (二【)超限工程; 】     (三)!无检测标准工程; !    — (四)发生—质量事故的工—程,;  —   (五)其他】需要论证的》工程: 》 第十三—条 见证》员及取样员应严格遵!守见证取样》制度并对试样的【真实性、代表性负】责, ? 》第十四条 》 检测?机构应当建立—。健全企业内部管理】体,系    】 (一)检测—。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!动的有关人员—。进行相关《检,测技术标准培训【持,市级以上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!。证书严格按》照标准、规范及操】作规:程检:测   【  检测人员不得同!时受聘于两个—及以上的《检测机构 》 :     (二【)检测机构必须【按要求建《立检:测,项目:台账统一编》号编:号应当连续》不得抽撤、涂改【检测完毕《要做:到委托单、台账、原!始记录、检测报【告等相对应;—检测资料保》存期限应符》合有:关规定 《 :   ?  (三)检验仪】器设备及计量器具】必,须按检定周期通【过计量检定贴好【规定标?识,建立计量仪器设备管!理,台账:;试验室的环境【应满:足有关要《求 ? , ,    (四)实】现检:测数据的自动采集】、,试样受理、试验报告!打印:等 :   》  :(五)建立检测结】果不合格项》目台账出现》不,合格检?测报告应《。及时通?知委托人并在24】小时内报告监督机】构 !第十五?条 检《测机构出《具的检测报告应做到!: ? :    《(一)必须》有检测人员、注【。册工程师《签字盖章《并由检测机》构法定?代表人或者其授【权的签字人签署不得!代签检测报》。告加盖计《量认证章、检—测机构公章后—方可生效 》   》  (二)检测机构!对出具的检测报告】负有法律责》任检测报告必须实】事求是内容完整【数据及结论准确采】用标准正确 【     (三)!地基基础、结—构检测必《须依:据经过审图机构审】查合格?的设计文件进行地】基基础检测报告结论!必须写明所检工【程承载力和完—整性是否满足规范】和设计要求;结【构检测报告结论【必须:写明所?检,。工程基础、主体【结构所检项目—是否符合《规范和设《计要:求 《 : ?第十六条 监【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!时主要检《查,以下内容 】    《(一)现有资—质是否符合有—。。关规定的要求; 】     (二!)是否?有涂改、倒》卖、出?。租、出借或者—以其:他形式非法转让【资质证书的行为【;     !(三)检测项目台】账是:否符合有关》要求; 【    《。。(四)?是否:按规定在检测—报,告上:签字盖章检测报告】是,否真实;《 ?     (五【)检测机构是否按有!关技:术,。标准和规定进行【检测:; 》 ,   (六)试【验室:设置是?否满足检《测业务开展的需要】;     !(七)内部管理【制度和质《量保证?体系是否健全; !     —(八)是否按相关规!定委托检《测业务?并签订?合同 — ? 第十七条 【监督机?构实施监督检—查时有权采取—下列措施《 ?     (一)】进入检测机构—的工作场地(包括】施工现?场)对有关》试样和检测资—料采取抽样的方法进!。。。行抽查; 》    — (二)要求检测】机构或者委托方【提供相关的文件和】资料; 《     【(三)组《织进行比对试验以】验证检测机》构的:检测能力; 】    《 (四?)采取记录》、录音、录像、照】相或者复制》等方式收集有—关资料;  !   (五)发现】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!律、法规和》工程建?设标准要求的检测】行为时责令》改正; 【    (六)在监!督检查中为收—集,证据的需要在证据】可能灭失《或者以后难以取得】的情况下可以—先行登记保存有关】试样和检测资料; !     【(七)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可!以采取的《其他监?督检查措施 — , 第十】八条 监督机构】应,。对,检测机构和》检测人员违法违规】行为及违反强—制,性标:。准,等,情况的不良行为应记!入管:理手册同时向建设行!政,主,管部门报告》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!。对检测?机,构备案和检》测人员执《业资格管理的重【要依:据并通过公众—媒,体及时向社会—公,布 【 第十九条— 在监督》检查中发现检—测机构违《反建设工程》质量检?测管理办法的行【为依法进行》处罚 — : 第二十条 【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!制度检测《机构违反国》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工?程建设标准规定进】行检测的任》何单位和个人有权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举报和投诉 】 第二】十一条 行政执】法人员在监》督,。管理工?作中不得妨》。碍被检查《。的检测?机构:的正常经营活动【不得:索取、收受任何【财物或者谋》取,其他利?益 【第二十?二条 本规定有】效期自20》09年11月1【日起至2014年】10月3《1日止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