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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建】。设工程质量》检测管理《办法:
发布时】。间2009年1【1月05日》
第?一条:。 为?。加强:我市建设工》程质:量检:。测管理?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市场秩序根据建】设工程质量》管,理条例、建》设工程?质量检?测管:理办法等《。法,规、规?章结合实际制定本】办法
! 第二条 —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!域内:从事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活动实施【对检测活动的监督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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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三条 本办法所称!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活动(以【。下简称“检测活动”!)是指建设工程质】。量检测机构》(以下简称“检【测机构?。”)依据国》家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工程】建设标准、规范对】涉及结构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】目及进?入施工现《场的:建筑材料、构配件的!抽样: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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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本:办法所称检》测机构是指》接,受委托?依据法律、法规【和技术标准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】检,测出具检测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】并承担相应法—律,责任具有《独,。立法人资格的技【。术服务型中介—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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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石家】庄市建设局负责本】市行政区域内检测】活动的监《督,管理各县(市)、】区建设局负责本【辖区内?。检测活动的监督【管,理具体?监督管理工作委【托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?站(以下简》称“监?督机构”《)实施
》
》 第五条 —检测:机构:。从事检测活动应当】取得相应的资—质证书承担30%】见证:取样:质量:检测:的检测机构须通【过石家庄市建设局】的考核
】
?第六条 建—立建设工程检—测质量管理体—系登: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事检测活【动的检测机》。构应当向监督机构】进行质量管理—体系:登记监督《机构对检测机构【和检测人员建立管】理手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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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。。 办理建设工【程检测质量管—理体系登记》应向监督机构提【交下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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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石家庄市!建设工程检》测,质量管理体系登记】表;
《 ? (《二)工商营业执照、!检测:资质证书、计—量认证合格证书及】附表原件并留存【复,印件;
》 (【三,)技:术负责?人、授?权签字人、》注册:。工程师、《检测人员的岗位【证书原件并留存复】印件;
》 (【四)主要检测仪器】。、设备清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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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五)检测机构—。管理:制度及?质量:控制措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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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】石从事检《测活动的《检测:机构除提交以—上材料外还应—向监督机《构提交建《设工程?质量检测机构—进石备案《表,原件并留《。存复印?件
】。 持有见《。证取样资质的外地检!测机构不得在—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见证取样检】测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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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八条 —检测机构所》承担的建设》工程检测项》目信息应及时上报】当地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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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【条 检测机构【有下列情形》之一:。的,应,当补:充办理建设》工程检测《质量管?理体系登记
! 《(一)检测机构的检!测资质?、,计,量认证范围、检测】人员:、仪器、《设备发生变化—的;:
》 (二)检测机!构名称、办公—地点、法定代—。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!授权签字人及注册】工程师等发生变【化的;
】
第《十,条 ?工程质?量检测必须》由工:程项目建设单位委】托具有?相应资质的检测机】构进行委托方与【被委托方《应,当签订工《程,质量检测书面—合同
》 工—程,项目建设《单位应将《30%见证取样质量!检测业务与其他【检测业务分》离委托经《市建设局考》核通:过的检测机构—实施
》
《 ,第十:一条 ? 对不符合基本【建设程序的工—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得!到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的批准并—经监督机构核实形】象进度后方可委托】检测:机构进行结》构检测?
— ,。 ,第十二条 建设】单位对下列工程委托!。结构检?测时应组织有关【专家对检《测机构?制定的检测方案进】行论证监督机构【监督论证过程—
(!一)超规范工程;】
? (—二):超限工程;
! (三—)无检测标》。准工程?;
【 :(四)发生质量事故!的工程;
》。
? (》五,)其他需《要论证?的工程
】
: 第十三《。条 见证员及取】样员应严格遵—守见证?取样制度并对试【样的真实《性、代表性负责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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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【条 : ,检,测机构应当建立健】全企业内《部管:理体系
! (一)》检测机构应对—从,事,检测活动的有—关人员?进行相关检》。测技术标准》培训持?市级以上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!发的:岗位证书《严格按?照标准、规范及【操作规程检测—
? : 检测人员不】得同时受聘于—两个及以上》的检测机构
】。 ,。。。 (二)【检测机?构必:须按要求建立检测】项目:台,账统一编号编号应】当连续不得抽—撤、涂改检测完【毕,要做到委托单、【台账、原始记—录、:检测报告等》相对应;检测资料】保存期限《。应符合有关规定
! , : (三)检验】仪器设备《及计量器具》必须按检《定,周期通?过计量?。检定贴好规定标【。识建立计量仪器设备!管理台账;试—验室的?环境应满足》有关要?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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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实—。现检测数据的—自动采集、试—。样受理、《试验报告打印—等
》 (五—。)建立检测结—果不合格《。项目:台账出现不合格检】测报告应及时通【知,委托人?并在24小时内报】告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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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五条 检测】机构出具的检测报】告应做到:
【 (一)!必须有检测人—员、:注,册工程?师签字盖章并由【检测:机构法定代表—人或者?其授权的签》字人:签,署不得代签》检测:报告加?。盖计量认证章、检】测机构公章》后方可生效
【 : ? (二?。)检测机构对—出具的检测报告负】有法律责任》检测报?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!完整数?据及结?论准确采用标准正】确
【 :(三)地基基础、】结构检测必须依【据经过?审图:机构审查合》格的:设计文件进行地基】基础检测报告结论】。必,须写明所《。检工程承载力和【完,整性是否满足规范和!设计要求;结构检测!报告结论必须写【明所检工程基础、主!体,结,构所检项目》是否符合《规范和设计》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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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:条 监督机构【实施监?督检:查时:主要检查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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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《现有资质是否符合】有关规定的要求【;
《。 (二【)是否?有涂改?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借或者以《其他形?式非:法转让资质》证书的行为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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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三)检测项目台账是!否符合有关》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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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是否按—规定在检测报—告上签字《盖,章检测报告是—否真实;
— : 《(五)检测》机构是否按》有关技术标准和【规,定进行检测;
【
》 (六)试验室】设置是否《满足检测《业务开展的需要;】。
— (七)内部【管理:制,度,和质量?保,证体系是否健全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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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八)是】否按:相关规定委托检【测业务并签》订合同
! 第十七条 【 监:督机:构实:施监督检《。。查时有权采取下列】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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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进入检》。测机构的工作场【地,(包:括施工现场)对有关!。试,样和检测资》料采取抽样的方【法进行抽查;
! 《 (二)《要求检?测机构或者委托方】提供相关《的文件和资料;【。。
— :。(三)组织进—行比对试验以验证】检测机构的检测【能力;
》 , , 《(四)采取记录、录!音、录像、》照相或者复制等方】式收集有关资料;】
? 》(五:)发现有《不符合国家有关【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标准要《求的检测行为时责】令,改,正;
【 (六)在监督!检查中?为收集证据的需【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!者以后难《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!先行:。登记保存有关试【样和检测资料—;
》 (》七)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可以采?取的其他监督—检查措施
】
第十八条】 监督机构应【对检测机构和—检测:。人员违法违》规,行为及违反强制性】标准等情况》。。的,不良行为应记—入管理手册同时向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报】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将其作为对检测】机构备案《和检测人员执业资】格,管理的重要依据【并通过公《众媒体及时向—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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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在监督检查中!发现检测机构违反】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管《理办:法的行为依法—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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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《 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!诉受理和处理制【度检测机构》违,反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!规定:进行检测的任何单】。位和个人有权向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举报和【投诉
》。
第二十一!条 行政执法人】员在监督管理—工,作中:。不得妨碍被检查【的检测机构的正常经!营活动?不得索取《、收受任何财物或】者谋取其他利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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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二条 本规定有效!。期自2009年1】1月1日起至—2014《年1:0月31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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