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石家庄》市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管理《办法
发布!时间200》。9年11月05【日
第一条 】为加强我市建—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!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市场秩序—根据建设《工程质?量管理条例、建【设工程质量》检测管理办法等【法规、规章结—合实际制定本办法
!
》 :第二条 凡在石家!。庄市行?政区域内《从事建?设工程质量》检测活动实施对检测!活,动的监督管》理应当遵《守本办?法
》
,。
第三条 】本办法所《称,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活动(—以下简称“检—测活动”)是指【建设工程《质量检测《机构(以下简称“】检测:机构”)依》。据国家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和工程【建,。设标准、规》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!使用功?能项目及进入施工】现场的?建筑材料、构—。配件的抽样检测【
: 本办法!所称检测机》构是指接《受委托依据》法律、法《规,和技术?标准进?行建设工程质量检】。测出具检测报—。告实: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!应法律责任》具有独立《法人资格的技—术服务型《中介:机构
】 第四《条 : 石家庄《市建设局《负责本?市行政区域内检测】活动的监督管—理各县(市)、区】建,设局负责本》辖区内检测活动的】。监督管理具体监督】管理工?作委托建设工—程质:。量监督站(以下简称!“监督机《构,”):实施
【
第五条 】检测机构从事—检测活动应》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!书承:担30%见证取样质!量检测的检测机构】须通过石《家庄市建设局的【考核:
】第六条 建立建设!工程检测质量管理】体系登记制度—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,检测活动的检—测机构应《当向监督《机,构进:行质:量管理体系》登记: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!和检测?人员:建立管理《手册
【
第七条 办!。理建设工程检—测质量管理体—系登记?应向监督机构提【交下列材料
】 《 (一)石》家庄市建设工—。程检测质量管理【体系登记表;
】 —(二:)工商营业执照、检!测资质证书》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!及,。附表原件并留存【复印件;
】 (三—)技术负责人、【授权签字人、—注册工程师、—检测人员《。的岗位证书原件【并留存?复印件;
— 》 (四)主要检测仪!器、设备清单;
! : (五)检】测机构?管,理制度?及质量?。控制措施
【。 进石【从事检?测活动的《检测机构《除提交以上》材料:外还:应向监督《机构提?。交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石!备,案表原?件并留存复印件
】。
【持有见?证取样资质的外地】检测机构不得—在,。本市行政《区域内从事见证【取样检测活动
】
?
第《八条 检测—机构所?承担的建设工—程检测项目信息应】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!构
!第九条 检测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应?当,补,充办理建设工程检】测质量管理体系【登记
》 (一)检!测机构?的检测资质》、计量认证》范围、检测人员、仪!器,、设备发《生变化的《;,
》 (二)检测机!构名:称,、办公地点、法定代!表人、技术负责【人、授权签字人及注!册工程师等发—生变化的;》
:
第十】条 工程》。质量检测必须—由工:程项目建《。设单位?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检》测机构进行委托方】与被委托方》应当签订工》。程,质量:检测书面合同
【
工程!项目:建设单位应将30】%,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业!务与:其,。他检测业务分离委】托经市建设局—考核通过的检测机】构实施
】
, 第十《一条 《对不符合基》本建设程序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】位须得到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的批准并经】监督机构核实—形象:。进度后方可委托检测!机构进行结构检测】
第!十二条 建设单位!对下:列工程委托结构检测!时应组织《有,关专家对检测机构制!定的检测方案—进行论证监督机构监!督论证过程
! 《(一)超规范工【。程;
! (二?)超限工程;
! (—三)无?检测标准工程;
】
, 》 (四?。)发生?。质量事故的工程;
!
: : (《五,)其他需要论—证,的工程
】
?。第十三?条 见证员及取样!。员应严格《遵守见证取》样制度并对试样的真!实,性,、代表性负》。责
】 第十四条》 检测机构应当建!立健全企业》内部管理体系
! (一)检!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!活动:的有关人员进行相】关检:测技术标准》培训持市级以上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颁】发的岗位证书严格按!照标准、《规范及操作规程检测!
【 检:测人员不得同时受】聘于:两个:及以上的检测机构】
— (二)检测机】。构必须按要求建立检!测项目台账》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!续不:得抽:撤、涂?改,检测完毕要》做到委?托,单、台账《、原:始记录、检测报【告等相对《应,;检测资料保存【期限应符合有关规定!。
,
》 (三《。。)检验仪器设备及计!量器具必须》按,检定周期通过计量检!定贴好?规定:标识建立计量仪器】设备管理台账;试验!室的环境应满足有】关,要求
《 (四)!实现检?。测数据的自动采集、!试样受理、》试验报告打印等
】
? ? (五)建》立检测结果不合【。格项目台账出—。现不合格检测报【告应及时通知—委托人并《在2:4小时内报告监督】机构
》
:
第十五—条 检测机构出具!的检测报《告应做到:
! (一)【。必须有检《测人员、注册工程】师签:字盖章并由》检测:机构法定代》表,人或:者其授权的》签字人签署不得【代签检测报告加【。盖计量认《证章:、,检,测机构公《章后:方可生效
! (二)检测机!构,对,出具的检测报—告负有法律责任【检测报告必》须,实事求?是内容完整数据及】结论准确采用标准】正确
! (三)地基基础】。、结:构检测必须》依据经过《审图机构《。。审查合格的》设计文件《进行地基《基础检测报告结【论必:须写明所检工程承】载力和完整性是【否满:足规范?和设:计,要求;结《构检测报《告,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!程基础、主体结【构所检项目是否符】合规:范,和设计要《。。求,
?
《 第十六条》 监督机构实施监!督检查时主要—检查以下内容
】 (一)!现有资质是否符【合有关规定的—。要求;
《
【(二)是《否有涂改、》倒卖、出《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!形式非法转让资【。质证:书的行为;
】 , (三)【检测项?目台账是《否符合有关要—求,;
《 (—四,)是否?按规定在检》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!测报告是否》真实:。;
? —(五)检测机构是否!按,有关技术《标准和?规定进行《检测;
《
?。 《(六)试《验室:设置是?否满足?检测业?务开展的《需要;
【 ,。 (七)—。。内部:管理制度《和质量?保证:体系是否健全—;
? 《 (八《),是否:按相关规《定,委托:检测业务并签订合】同
】 第十七条 监】督机构实《施监督检查时—有权采?取下列措施
! 《(一:)进入检测机—构,的工作?场地(包括施工现】场)对有关试样和检!测,资料:采取抽?样的:方法进?行抽:查;
》 (二【)要求检测机—。构,或者委托方提供相】。关的文件和资料;
!
》 :(三:)组织进行比对【试验:。以验证检测》机构的检测能—力;
】 (四)采取【记录、录《音、录?像,、照相或者复—。制等方式收集有关】资,料;
! (五)发现有不】符合国家《有关法?律、:法规和工程建设标】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!。责令改正;
! (六)【。在,监督检查中为收【集证据?的需要在证据可【能灭:。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!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!记保存?有关试样《。和检测资料;
【
? (》七)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可以采取的【。。其他监督检查措施
!
【第十八条 监督】机构应对检测机构和!检,。测人员违法》违规行为及》违反强?制性标准《等情况?的不良行为应记【入管理?手册同?时向建设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报?告建设行政主—。管,部门将其作为—。对检测机《构备案和检测人【员执业资格管理的】。。重要依据并通过公】众媒体及时向社【会公:布,。
】第十九条 在【监督检?查中发?现检测机构违反建】设,工程质量检测管【理办法的行为依【法进行处《罚
—
第《。二十条 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建?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!。度检测?机构:违,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!定进行?检测的任何单—位和个?人,有权: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举报和投《诉
【 第二十》一,条, 行政执法—人员在监《督管理工作中—不,得,妨碍:被检:查的检测机构的正常!经营活?动不得索取、—。收受任何财》物或者谋《。取,其他利益
【 ,
第二十二条【 本规《。。定,有效期自2009年!11月1《日起至201—4年10月31日止!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