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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【市建设?。工程质量检》测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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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2009!年1:1月:05日
第一【条 ?为加:强我市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管理规范【建设工程质》量检:。测市场秩序根—据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?例、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管理办法等】法规、规章结合实际!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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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?。凡在石家庄市行政】区域内从事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活—动实:施,对检测活动的—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!办法
! 第三?条 本办法所【。称建:设,工程质量检测活【动(以下简称—。“检测活动”)是】指,建设:工程:。质量检测《机,构(以下简称“【检测机构”》)依据国家有关【法律、?法规和工程建设【标准、规范对—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!功能项目及》进,入施工现场的—建,筑材料、《构配件的抽样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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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!构是指接受委托【依,据法律、法规—和技术?标准进行建设—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!测报告实施有—偿,服务并承担相—。应法:律责任具有独—立,法人资格的技术服】务型中介机》。构
!第四条? 石家庄市建【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!域内检测活动—的监督?管理:各,县(:市)、?区建: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检!测活动的监》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!工作委?托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站(《以下简称“监督机】构”)实《施,
— 第五条 — 检测机构从事【检测:活,动应当取《得,相应的?资质证书承》。担30%见证取样】质量检测的检—测机构须通》过石家庄市》建,。设,局的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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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《条 建立建设工】程检测质《量,管理体?系登记制度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从【事检测活动》的检测机构应—当向监督机构进【行质量管《理体:系登:记监督机《构对检?测机构?和检测?人员建立管》理手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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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:条, 办理建设工程检!测质量管理体—系登:记应向监督》机构提交下》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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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石家庄市建设【工程:检测质量管》理体系登记表;【
》。 ?(二:)工商营业》执照、检《测资质证书》、计量?认证合格证书及附】表原件并留》存复印件;》。
【 (三)技》术负:责,人,、授权签字人、注】册工程师《、检测人员的岗【位证书原件并留存复!。印件:;
!(四)主要检测【仪器、设备清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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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五)检?测机构管理》制度及质量控制措】施
》 进石从事】检测活动的》检测机构除提—交以上?。材,料外还应向监督【机,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机?构进石备《案表原件并》留存复?印件
》 《。 持有?见证:取样资质的外地检】测机构不得在本市】行政区域内从事【见证取样检测活动】
【 第八条 》 检测机构所承【担的建?设工程检《测项目信息应—及时上报当地监【督机构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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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九:条 : 检测机构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应当补】。。充,办理建?设工程检测质量【管理体系登》记
— (一)检【测机构的检》测资:质、计量《认证范围、检测【人员、仪器、设备】。发生变化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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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检测机构名称【。、办公地点、法【定,代表人、技术—负责人、授权—签字人及注册工【程,师等发生《变化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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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 工程?质量检?测,必,须由工程《项,目建设单位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检测机构《。进,行委托方与被委托方!。应当签订工程质量】检,测,书面合同
! 工程》。项目建设《单位应将30%【见证取?样质:量检测业《务与其他检测业【务分:离委托?经市建?。设局考核通过的检测!机构:实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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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,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!程序的?工程项目建》设单位须《得到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的批:准并经监督机构核实!形象进度后》方,可委托检测机—构进行结构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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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建!设单位对《。下列:工程委托结构—检,。。测时应组织有—关专家对《检,测机构制定的检测】方案进行《论证监督机构监【督论证过《程
】 (一)超规范工程!;
》 , (二)—超限:工程;
】 (《三,),无检测标《准工程;
》。
? (四)发生!质量事故的》工程;
— 》(五)其他需要论】。证的工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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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条 见证员【及,取样员应严格遵守】见证取样制度—。并对:。试样的真实》性、代表《性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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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 检测机—构应当建《立健:全企:业,内部管理体系
! (一)】。检,测机构应对从—。事检测活动的有【关人员进行相关【检测技术标准培训持!市级以上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颁发的岗位证书【严格按照标准、规范!及操作规程检—测
!检测人员不得同【时受聘于《两个及以《上的检?测,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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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,)检测机构必须按要!。求建:立检:测项:目台账统一编号编】号,应当:连续不得抽》撤、涂改检测完毕】要做到委托》单、台?账、原始记录、检测!报告等相对》。。。应;检测资料保存期!限,应符合有关规定【
【 (三)检验仪器设!备及计量器具必【须按检定周期通过】计量检?定贴好规定标识【建立计量仪器设备管!。理台账;试验室【的环境应满足有关要!求
!(四)实现检—。测数据的自动采集、!试样:受理、试验报—告打印等
】 《(五)建《立,检测结?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!。现不合格检测报告】应及时通《知委托?。人,并在2?4小时?内报:告监:督机:。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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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: 检测?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!应做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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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必须有》检测人员、注—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!由检测机构法定代】表人: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!签署:不得代签《检测:报告加盖计量—认证章、《检测机构公章后方可!生效
《 (二】)检测机构对出具】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!责任检?。测报告必须实事【求是内容完整数【据及结论准确采【用标准?正确
— (三)【地基基础《、结构检测必须依据!经过审图机构—审查合?格的设?计文件进《行地基基础》检测报告结论必须写!明所:检工:程承载力《和完整性《是否满足规范和设】计要求;结》。。构检测报告结论必】须写明所检工程基】础,、主体结构所—检项目是否符合规】范和:设计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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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?。六条 监督机构】实施监督检查时主】要,检查以?下内:容
!(一:)现有资《质是否?符合:有关规定的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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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】。)是否有涂》改、倒卖、出租【、,出借或?者以其?。他形式非法转让【。资质证书的行—为;
】 (三)检测项】目台: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!;
】 ,(四)?是,否按: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!字盖章检《测报告是否真—实,;,
】(五:)检测机构》是否按有关技—术,标准和规定进行【检测;
】 (六)试验室!设置是否满足检【测业务?开展的需要;—
: 》 (七)《内,部管理制度和—质量:保证:体系是否健全;
】
, : (》八)是否按相关规定!委托检测业务并签订!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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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。 监督机构实—施,监督检查《时有权?采取下列《措施
— ? ,(一)进入检测机】构的工?作场地(包括—施工:现场)对有关试【样和检测资料采取】。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查!;
? —(二)要求检—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!。供相关的文件—和资料;
— , (三)】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!验证检测机构的检】测能力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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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四)采取记录、【录音、录像、照【相或者复制等方【式收集?有关资料;》
(!五):发现有不符合国家】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!程,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!行为时责令改正【;
】 (六)在监—督检查中为》收集证据《的需要?在证据可能》。灭失或者以后—难以取得的情况【下可以先行登记【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!。。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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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(七)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!督检查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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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八条 监】督机构应对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!违法违规行》为及违反《。。强制性标准等情【况的不良行为—应记入管理手册同】。时向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报告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将其:作为对检《测机构备案》和检测人员执业资】格,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通!过公众媒体及—。时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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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。九条 在监—督检查中发现检【测机构?违,反,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!理办法的《行为依法进行处罚】
【。 第二十《条 建设行政【。。主管部门应》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!。理,制度检测机构违反国!家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和工程建设—标准:。规定:进,行检测的任何单位】和个人有《权向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举【报和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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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?十一条? 行?政执法?人员在监《督管理工作中不【。得妨碍被《检查的检测机构的正!常经营活动不得索】取,。、收受任何财物【或者谋取其他利【。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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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二条 本—规定有效期自2【0,09年1《。1月1日《起至2?014年10月31!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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