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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石家:庄,市建:设工程质《。量检测管理》办法 ? ? 发布时间2—009年11月05!日 第一条 【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!建设工?程质:量,检测市?场秩:序根据建设工—程质:量管理条例》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管理办法等法规、规!章结:合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】 第:。二条 凡》在,石家庄市行》政区域?。内从事建《设工:程质量检《测活动实施对检【。测活动的监督—管理应当遵守本【办法 ? 《 , 第?。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建设—工程质?。量,检测活动(》以下简称《。“,。检测:活动:”)是指建设工程质!量检测机构(—以,下简:称“检?测机构”)依据【国家有关《法律、?法规和工《程建设标准、规范】对涉及结构》。安全和使用功能项】目及进?入施:工现场的建》筑材料、构配件的抽!样检测  】 ,  本办法所称检】测机构是指》接受:委,托依:据法律、法规和技术!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!量检测?出具检测报告—实,施有: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!律责任?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!技术:服务型中介机构 】 ? 第》四条 《。石家庄市建设—局负责本市行政【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!督管理各县》(市)、区建设【局,负责本?辖,区内检测活动的监】督管: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!委,托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站(以!下简称“《监督机构”)—实施 【 第五》条 检测机构从事!检测活?动应当?取得相?应的资质证书承担】30:%见:证取样质量检测的检!测,。机构须通过石—家庄市建设》局的考核 】。 《第六条 建立【建设工程《检,测质量管理体—系登记制度在—本市行政《区,域内从事检》测活动的检测机构】应当向监督》机构进?行,质,量管理体系登—记监督机《构对检测《机构和检测人—员,建立管理手册 】 》 ,第七条 办理【建设工?程检测质量管理体】系登记应向监督【机构提?交下列材料 】     (一)石!家庄:市建设工程》检测质?量管理体《系登记表; !    (二—)工商营业》执照、检《测资质?证书、计量认证合格!。证,书及附表原件并留】存复印件; 【    》 (三)技术负【责人、授《。。权签:字人、注册工程【师、检测人》员的岗位证书原件并!留存复?。印件; 《 :。 ,  :  (四)主要检】测仪:器、设备清单—;, ?  :  : (五)检测机构管!理制:度及质量《。控制措施  ! ,  进石从事—。检测活动的检测【机构除提交以上【材料外还《应,向监督机构》提交建设《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进?石备案表原》件并:留存复印件 —    — 持有见证取样资质!的外地检《测机构不《得在本?市行政区《域内从?事,。见证取样检测活【动 《 第—八条 ? 检测?机构所承担》的建设工程》检测项目信息应及】时上报当地监—督,机构 【 第《九条 ? 检:测机:构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应当补充【办理建设工程检测】质量管理体系—登记  【  : (一)检测机构的!检,测资质、计量认证范!围、检测人员、【仪器、设备》发生变?化的; 《     【。(二)检测机—构名称、办公—地点、法定代表人、!技术负责人》、授:权签:字,人,及注册工程师等发】生变化的; ! 第十条 】 工程质量检测必】须由工程项目—建设单?位委托具《有,相应:资质的检测机—构,进行委托方与被委】托方应当签》订工程质量检—测书面合同 【  ?   工程项目建】设单位应将30%】见证取?样质量检测业—务与其他检测—业务分离委托经【市,。。建设局考核》通过的检测》机,构实施 》 第【。十一条 对不符合!基本建设程》序的工程项目—建设单位须得到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批准并经监督机构!核实形象《进度:后方可委托检测【机构进行结》构检测 》 ? 第十二条【 建?设单位对下列工程委!托结构检《。测时应组织有关专家!对检测机构》制定的检测方案【进行论证《监督机构监督论证过!程 《    《 ,(一)超规范工【程;   】  (二)超限【工,程;  【   ?(三)无检测—标准工程;》   — , (:四)发生质量事故的!工程; — ,    《(五)?其他需要论》证的工程 》 , , 《 第十三《条 见证员及【取,。样员应严格》遵,守见证取样制度并对!。试样的真实》。性,、,代表性负责 】 第十四】条, 检测机构应【当,。建,立健全企业内部管】理体系 【。 ,   (一)检【测机构应对》从事检测《活动的有关人员【进,行相关?检测技术标准培训】持市级?以上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颁发【的岗位?。证书严格按》。照,标,准、规范及操作【规程检测《。 , ,     检【测人员不得同时【受聘于?两个及?以上的检测机—构 ?   《  (二)检测机构!必须按?要求建立检测—项目台?账统一编号编—号应当连《续不得抽《撤,、涂改?检测完毕要做到委】托单、台账、原【始记录、检测—报告等相对应—;检测资料保存期】限应符合有关规定】。 《。 , ,  (三)检验仪】。。器设备?。。及计量器具》必须按检定周期通】过计量检定贴—好规定标《识建立计量仪器【设备管理台账—;试验室的》环境应满足有关要】求 :。 ,     (四)!实现检测《数,据的自动采》。集、试样受理、【试验报告打印等 !     (【五)建立《检测结果《不合: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!格检测报告应及【时通知委托人并在】24小?时内报告监》督机:构 — 第十五条 !检测:机构出?具的检?测报告应做》到:   】  (一)必—须有检测人》员、注册工程师签字!盖,。章,并由检测机构法定】代表人或者》其授权的签字人【签署不得代签检测报!告加盖计量》认证章、检测—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!  》   (二)检测】机构:对,出具的检测》报告负有法律—责任检测报告—必须实?事求是内容完整数据!及结论准确采用标准!正确 —    《(,三):地基:基础:、结构检测必须【依据经过审图机【构审查合格》的设计文件进行地】基基础?检测报告结论必须写!明所检工《程承载力和完整性】是否满足规范和设】计要求;结构检【测报:告结论必须》写明所检工程基【础,、主体结构所检【项目:是否符合规范和【设计要求 》 【第十六条 监【督机构实施监督【检,查时主要检查以【下内容 【    (一)现有!资质是否符》合有关规定的要【求; —  :  (二)是—否有涂改、倒卖、出!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!形式非法转》让资:质证书的行为; ! :。    (三)【检测项目台账—是否符合有关—要求;? ?   ?  (四)是否按】规定在?。检测报告上签—字盖章检测报告是】否,真实; 《    — (五)检》测机构是否》按有关技《术标准和规》定进行检测;—     (!六)试验室设置是】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!的需要; 【 ,    (七)内】部管理制度和—质,量保证体系是否【健全;?。 《 ,   (八》)是:否按相关规定委托检!测业务并签订合同 !。 ? ? 第十七条 监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!时有权?采取下列措施 】     (一)!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!场地(包《括施工现场)对【。有关试?样和检?。测资料采取抽样【的方:法进:行抽:查;   】  (二)要求检】测机构或《者委托方提》供相关的文件和【资,。。。料,;  —   (三)—组织:进行比对试验以【验证检测机构—的检测能《。力,;    】。 (四)《。采取记录、录音、】录像:、照相?或者复制等方式收】集,有关资料《;     !(五)发现有不符合!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工程建设标】准要:。求,。的检测行为时—责令改正; 】     (—六)在监督检—查中为收集证据的】需要在?证据可能灭失或者】以后难以取得的【情况:下可以先行登记保】存有关试样》和检:测资料; 【     (七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可以采取的》其他监督《检查:措施 【 第十八条【 监督机构应对检!测,机,构和检测人员违法】。违规行为及违—。。反强制性《标准等情况的不良】行为应?记,入管理手册》同时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将:其,作,为对:检,。测机构备案》和检:测人员执业资格管】理的重要依据—。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!向,社会公布《。 : ? , 第十《九条 在监督【检查中发现检测【机构违反建》设工:程质:量检测管理办法【的行:为依法进《行处罚 《 《 第二十—条,。 建设行政主【。管,。部门应当建立—投诉受理和》处理制度检测机【构,违反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和,。。工,程建设?标准规?定进: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!个,人有权向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举报和投诉 【 — 第二十一条 行!政执法人员在监督】管理工作《中不得妨碍被检查的!检测机构的正—常,经营活动不得索取】、,收受任何《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!益 : , :。 第二十二—条 本规定有效】期自2?009?年,。11月1《日,起至:2014年1—0月31日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