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石家庄市《建,设工程质《量检测管理办—法 》 发布?时间2009年1】1月05日 第一!条 为加强我市建!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!。规范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市场秩序根据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例、: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管理办法等】法规、规章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? : 第二—条 凡在石家庄】市行: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!程质量检《。。测活动实施对检【测活:动的监督管理—。应当遵守本办法 】 ? 第三条【 本办《法,所称建?设工:。程质量检测活—动(以下简》称“:检测活动《”):是指:建设工?程质量检测机—构,(以下简称“检测】机构”)《依据国?家有:关法律?、法:规和工程建》设标准、规》范对涉及《结构安全和使—用功能项目及进入】施工现场的建筑【材料、构配件的抽】样检:测   【  本?办,法所称检测机构是指!接受委?托,依据法律、法规和】技术标?准进行建设》工程质?量检测出具检测报】告实施有偿服务【并承担相应法—律责任?具有独?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!务型中介机构— , 《 第四条 】石家庄市建设局负】责本市行政区域内】检测:活动的监督管理【各县(市)》。、,区建设局负责本辖】区内检测活动的【监督管理具体监【督管理?工作委?托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站?(以下简称》“,监,督机构?”)实施 ! 第《五条 ? 检测机《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!。取得相应《的资质证书承—担30%见》证取:样质:量检测的检》测机构须通过石家庄!市建设局的考—核 ?。 ? 第六条 】建,立建设?工程检测《质量:。管理体系登记制度在!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检测活动的】检测机构应当向监督!机构进行《。质量管?理体系登记监督机】构对:检测机构和检测【人员:建立:管理手册 ! 第《七条 ? 办理建设工程检测!质量:管理体?系登记应向监督机构!提交下列材》料     !(一)石家》庄市:建设工程检测质【量管理体系登记【表;    ! (二)工商—营业执照、检测资质!证书、计量认—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原!件并留存复印件【;     !(三)技术负—责人、授《权签字人《、注册工程师、检】。。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原!件并留存复》印,件; ?。     【(四)主要检测【仪器、设《备清单?;  —   (五)检测机!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!制措施  】。   进《石从事检测活动【。的检测?机构除?。提交:以上材料外》还应向?监督机构《提,交建: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!进石:备案表原件并—留存复印件》。  》   持有见证取】样,资质的?外地检?测机构不《得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从》事见证取样》。检测活?动 —。 第八条 检!测机构所承担—。的建设工程检测【项目信息《应及时上报当地监】督机构 《。 》 第九条 检测!机构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应当《补,充办理建设工程【检测:质量管理体系登【记   【  (一《)检测机构的检【测资质、计量认证】范围、检测》人员、仪《器,、设备发生变化【的; — ,   ?(二)检《测机构名称、办公】地点、法定代表人】。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!签字人及注册工程】师等发?生变化的《; 《 , : 第十条 【工程质量检测必【。。。须由工程项目建设】单位: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检,测机构进行委托【方与被?委托方应当签订【工程质量检测书【面合同 》    》 工程项目建设单】位应将3《0%见证取》样质量检测》业务与?。其他检?测业务分离》。委,托经市建设局—考核通过的检测机构!实施 ! 第十一条》 对不符合基【本建:设程序的工程项【目建设单位》须得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的批准并经监督【机构核实形》象进度后《方可委?托检测机《构进行结构检测【 第!十二条 建—。。设,单位对下《列工程?。委托结构检测时应组!织有关专家对检测机!构制定的检测方案进!行论证监督机构监】督,论证过程《 ,。     (】一)超?规范工程; !  :  (?二)超?限工程;《   —  :(,三)无检测标准工程!; 《。     (四)】发,生质:量事故的工程; 】 ?   ? (五)其他需要论!证的工程 ! , 第十三》条 见《证员及取样》员应严格遵》守见证取样制度并】对试样?的真实性、代表【性负责 【 ? ,第十四条 检测机!构应当建立健—全企业内部管理【。体系 《 :    《(一)检测机—构,应对从事《检测活动的有关人】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!标准培训持》市级以上建设行政】。。主管部门颁发的岗】位证书严格按照【。标准、规范及操作】规,程,检,测   【  检测人员不得】同时受聘《于两个及以上—的检测机构 】     》(,二)检测机构必须】按要求建《立检测项目台账统】一编号编号应当【连续不得抽》撤、涂改《检,。测完毕要做到委【托单、台账、—原始记录、检测报】告等相对应;—检测资料保存期限】应符合有关》规定:  》   (三)检验仪!器设备及计量器【具必须按检》定周期通过计量【检定贴好规》。定标识建立计量【仪器设备管》。理台账;试验室【的环境应满》足有关要求 !  :  (四)实现检测!数据的自动》采集、试样受—理,、试验报告打印等 !   》  (?五,)建立检测结果【不合:格项目台账》出现不合格检测报】告应及时通知委【托人并在24小时内!报告监?督机构 ! 第十《五条 ? 检测机构出—具的检测《报告:应做到: 》     (一!)必须?有检测人员、注【册工程师签字—盖章并由检测机【构法定代表人或【者其:授权的签字人签【署不得代签检测报】告加盖计量认证章】、,检测机构公章后方】可生效  】 ,  :(二)检测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】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!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!内容完整《数,据及结论《准确采用标准正确 !     (三!)地基基础、结【构,检测必?须依据经过》审图机构审》查合格的《设计文件进行地基基!础检测报告》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!程承载力《和完整性是》否满足?规范和设《计要求?;结构检测报告结】论必须写明所—检工程基础、主体】。结构所检《项目是否符合—规范和设计要求【 】第,十六:条 监督机构【实施监督检查时主】要检查以《下内容 —     》(一)现有资质是】否符合有《关规定的要》求; ?     (】二)是否有涂改、】倒卖、出租、—出借或?者以其他形式—非,法转让资《质证书的行为; !    》 (三)检测项目台!账是否符《合有关要求;—     (!四,)是否按《规,定在:检测报告上》。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!否真:实,;     !。。(五)检测机构是】否按有关技术标【准和规定进行检测;! :。 ,     (六)试!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!测业务开展的需要;!   —  (七)》内,部管:理,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!。是否健全; 【 ,     (八)是!否按相关规定—委托检测业务—并签订合同 【 第【。十七条 》监督:机构:实施监?督检查时有》权,采取下列措施—     】(一)进入检—测机:构的工作场地(包】括施工现《场)对有《关试样和检测资【料采取抽样》的方法进行抽查【; 《     (—。二)要求检》测机构或者委托方】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!料;    ! (三?),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!验证检测《。机构的检测能力; ! ?    《(,四)采取记录、录音!、录像、照相或者复!制等方式收集—有关资料; 【     (五)!发现有不符合—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!测行为时责令—改正; 》     (六)!在监督?检查中为收》集证据的需》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!者以后难以》取,得的:。情况下可以先行【登,记,保存有关试样—和检:测资料; 】  :  (七)》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可》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!查措:施 】 第十八条 【监督机构《应对检测机》。构和检测人员违【法违规行为及违反】强制性标准等情况】的不:良行为?应记入管理》手册:同时向?。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报《告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将其作为对检测机】。构备案和《检测人?员执业资格管理【的重要依据并通过】。公众媒体及》。时向社?会公布 】。 第《十九条 在监【督检:查,中发现检测机—。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管理办法的行】为依法进行处罚 】 ? 《第二十条 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建—立投诉受理和处理】制度检?测机:构违反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工—。程,。。建,设标准规《定进行?检测的任何单—位和个人有权—。向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举报和投《诉 ? :。 《。第二十一条 行】政执法?人员在监《督管理工《作中不得妨碍—被检查的检测—机构的正常》经营活动不得—索取、收受任—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!利,益 第二!十二条 本—规定:有效:期自2009年【11月1日起至【2014年10月】31日?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