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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《石家庄市建设—工程质?量检:测管理办《法, : ?发布时间2》00:9年11月05【日 ?第,一条 为》加强我?市建设工《程,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!设工程质量检—测市: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!质量:管理条例、建—设工程质量检测管】理办法等法》规、:规章结?合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! 第二条 【凡在石家庄市行【政区域内从》事建设?工,程质量检《测活动实施对—检测:。活动的监《督管:理应当遵《守本办法《 — :第,三条 ? 本:办,法所称?建设工程《质量:。检测活动(以下【简称“检测活动【”)是?指建:。设工程质量》检测机构(以—下简:称“检测机构”【)依据国家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和工程建设标【准、规范对》涉及: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!项目及进入施工现场!的,建筑材料、构配【件,。的抽样检《测 ?     本办】法所称检测》机构是指接》受委托?依据法律、法规【和,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!程质:量检:测出具检《测报告实施》有偿服务并承担【相应法律责任具有】独立法人资格—的技术服务型中介】机,构 — 第四条 【 石家?庄市:建设局负《责本市行政区—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!管理各县(市)、】区建设局负责本【辖区内检测活动的监!督管理?具体:。监督管理工》作委托?建设:工程质量监》督站(?以下简称“监督机构!”)实施 【 第—五条 检测—机构从事检测活动】应当取得相》应的:资质证书《承担30%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的!检测:机构须通过石家【庄市建设《局的考?核, 第!。六条 ? 建立建设工—程检: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!制,度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从事检【测活动的检》测机构应当向监【督机构进行质量管】理体系登记监督【机构:对检测机构和—检,测人:员,建立管理《手册 — , 第七》条 办理建设工程!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!记应向监督机构提】。交下列材料 ! ,。   (一)—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检!测质量管理》体系登记表; ! ,。    (》二)工商营业执照、!检测资质证》书、计?量认证合《格证书及附表原件】并,留存复印件; !。。     (—三)技术《负责:人、授权签字人、注!册工程师、检测人】员的岗位证书原件并!留存复印件》;     !(四)主要检测【。仪器、设《。备清单;《    【 (:五)检测机构管理制!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!   》 , 进石从事》检测:活动的检测机构除】提交以上材》料,。外,还应向监督机构【提交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进石备案表!原件并留存复印件】     持!有见证取样资—质的外地检测机构】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从:事见证取样》检测活动 【 , : 第八条 — 检测机《构所承担的》建设:工,程检测项目信—息应及时《上报当地监》督机构 【。 第》九条 检测机构】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应当补充办理】建设工程检》测质量管理体系【登记   】  (一)检测机】。构的检测资质、计】量认证范围、—检测:人员、仪器、设【备发生变化的; !     (二】。)检测机构名称、】办公:地点、法定》代表人、技》术负责人、授—权,签字人及注册工【程师:等发生变《化,的; 【 第十》条 工《程质量检测》必须由工程项—目建设单位委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!测机构进行委托【方与被委《托方应当签订工程质!量检测?书面合同 【   ? , 工程?项目建设单位—应将30%见证【取样质?量检测业务与—其他检?测业务分离委—托经市建设》局考核通《过,的检测机构实施 】 : 第十一条! , 对不符《合基本建《。设程序?的工程?项目建?。设单:位须得到《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的批准并经监督!机构:核实形象进度后方可!委托检测机》构进行结构检测 ! —。第十二条 建设】单位对?下,。列工程委《托结构检《测时应组织有—关,专家对检《测,机,构制定?的检测方案进行【论证监?督机构监督论证【过程  【   ?(一)超规范工程;!     (!。二)超限《工程;   ! , ,(三:)无:。检测标准工程;【 ,     【(四)发生质量事故!的工程;《 《    (五)【其他需?要论证的工》程 !第十三条《 见证员及取样员!应严格遵守》见证取样制度—并,对试样的真实性、】代表性负责 】。。 第十【四条 检测机构】应,当建立健《全企业内部》管理体系 》     (一!)检测机构应—对从事检测》活动的有关人员进】行相:。关检测技术标准培】训持:市级以上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!发的岗位证书严格按!照标准、规范及【操,作规程检测 —     检测!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!两个及以上的检测机!构,     】(二)检测机构必须!。按要求?建立检?测项:目,台账:。统,一编号编《号,应当连续不》得抽撤、涂改—检,测完毕要《做到委托单》、台账、原始记录】、检:测报告等相》对应;?检测资料保存期限应!符合有关规定—    【 ,(三)检验仪器【设备:及,计量器具必须按【检定周期《通,过计量检定贴好规】定标识建立计量仪器!。设备管理台账—;试验室的环—境应满足有》关要求 —  :  : (四)实现检【。。测数据的自动—采集、试样受理【、试验?报告打?印等 ?   》  (五)建立【检,测,结果不合格项—目台账出《现不合格检测报告】应及时通知委托人】并在2?4小:时内:报告监督机》。构 !第十五条《 检测机构—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做!到: —  :  (一《)必须有检测人员、!注册工程《师签字盖章并由检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】或者其授权》。的签字人签署不得】代签: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!证章、检测机构公章!后方可生效 !    (二)【检测机构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】负有法律责》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!求是:。内,容完整数《据及:结论准确采用标【准正确? ?    《 (三)地基—基,础、结构检测必【须依据经过》审图机?构审查合格的设【计,文,件进行地基基础检】测报告?。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!程承载?力和完整性》是否满足规范—和设计要求;—结构检测报》告结论必须写明所检!工程基础《、主:体结构所《检,项目:是否符?合规范和设》计要求 《 第】十六条 》监督机构实施监【督检:查时:主,要检查以《下内容 《     (】一)现有资质是否】。符合有关规定—的要求; 》 ,     (二】)是否有涂改—、倒卖、出》租、出借《或者以其他》。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!书的行为《; 《     (三)】检测项目台账—是否符合有关要【求;    !。 (四)是否按规定!在检测报告》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!是否真实《。;     !(五)检测机构是】否按有关技术—标准和?规定进行检测—;,     (!六)试验《室设置是否满足检】测业务开展的需【要;   】  (七)内—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!证体系是《否健:全; ?     【(八)是否按—相关规定委托检【测业务并签订合同】 》 第《十七条 《。 监督机构实施监】督检查时有》权采取下《列措:施 ?   《  (?一)进入检测机构的!工作场地(》包括施工现》场)对有关》试样和?检测:资料采?取抽样的方法进行】抽查;?  》   (二》。)要求检测机构【或者委托方提—供相:关的文件和资料【; ?     —(三)组织进行【比对:试验以验证检测机】构,的检测能力;—  》   (《四)采取《记录、录音》、录像、照》。相或者复制等—方式收集有关资【。料; 《   《  (五)发现有】。不符合?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和工程建设标准】要,求的检测《行为时责令改正;】 ?  :   (六)在监督!检查中?为收集证据的需【要在证?据可能灭失》或者以后难以取得】的,情况下可以》先行登记保存—有关:试样和检《测资料; 【     (七)法!。。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可以采取的其—他监督检查措施【 【 第十八条 【监督机构应对检测】机构和检测》人员违法违规—行为:及违反强制性标【准,等情况?的不良行《为应记入管理手册】同时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【。告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将其?作为对检测机—。构备案和检测—人,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重!要依:据并通过公》众,媒体及?时,向社会公布 ! , , 第?十九条 在监【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!构违反建《设工程质量检—。测管理办法的—行为依?法进行处《罚 【 第二《十条 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建立投诉受理—和处理制度检测【。机构违反《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和工程】建设标准规》定进行?。检测:的任何单《位和个人有权向【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举报和投—诉, 《 ? 第二十一条—。 行政执法人员在!监督管理工作中【不得妨碍被检查的】检,。。测,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!不,得索取?、收:受任何财物》或者谋取其》他利益 【 第二十二条 】 本规定《有效期?自2009年1【1月1日起》至2:014年1》0月31日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