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石家:庄,市建:设工程质《。量检测管理》办法 ?
?
发布时间2—009年11月05!日
第一条 【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!建设工?程质:量,检测市?场秩:序根据建设工—程质:量管理条例》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管理办法等法规、规!章结:合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】 第:。二条 凡》在,石家庄市行》政区域?。内从事建《设工:程质量检《测活动实施对检【。测活动的监督—管理应当遵守本【办法
?
《
, 第?。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建设—工程质?。量,检测活动(》以下简称《。“,。检测:活动:”)是指建设工程质!量检测机构(—以,下简:称“检?测机构”)依据【国家有关《法律、?法规和工《程建设标准、规范】对涉及结构》。安全和使用功能项】目及进?入施:工现场的建》筑材料、构配件的抽!样检测
】 , 本办法所称检】测机构是指》接受:委,托依:据法律、法规和技术!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!量检测?出具检测报告—实,施有: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!律责任?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!技术:服务型中介机构
】
?
第》四条 《。石家庄市建设—局负责本市行政【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!督管理各县》(市)、区建设【局,负责本?辖,区内检测活动的监】督管: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!委,托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站(以!下简称“《监督机构”)—实施
【
第五》条 检测机构从事!检测活?动应当?取得相?应的资质证书承担】30:%见:证取样质量检测的检!测,。机构须通过石—家庄市建设》局的考核
】。
《第六条 建立【建设工程《检,测质量管理体—系登记制度在—本市行政《区,域内从事检》测活动的检测机构】应当向监督》机构进?行,质,量管理体系登—记监督机《构对检测《机构和检测人—员,建立管理手册
】
》 ,第七条 办理【建设工?程检测质量管理体】系登记应向监督【机构提?交下列材料
】 (一)石!家庄:市建设工程》检测质?量管理体《系登记表;
! (二—)工商营业》执照、检《测资质?证书、计量认证合格!。证,书及附表原件并留】存复印件;
【 》 (三)技术负【责人、授《。。权签:字人、注册工程【师、检测人》员的岗位证书原件并!留存复?。印件;
《
:。 , : (四)主要检】测仪:器、设备清单—;,
? : : (五)检测机构管!理制:度及质量《。控制措施
! , 进石从事—。检测活动的检测【机构除提交以上【材料外还《应,向监督机构》提交建设《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进?石备案表原》件并:留存复印件
—
— 持有见证取样资质!的外地检《测机构不《得在本?市行政区《域内从?事,。见证取样检测活【动
《
第—八条 ? 检测?机构所承担》的建设工程》检测项目信息应及】时上报当地监—督,机构
【
第《九条 ? 检:测机:构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应当补充【办理建设工程检测】质量管理体系—登记
【 : (一)检测机构的!检,测资质、计量认证范!围、检测人员、【仪器、设备》发生变?化的;
《
【。(二)检测机—构名称、办公—地点、法定代表人、!技术负责人》、授:权签:字,人,及注册工程师等发】生变化的;
!
第十条 】 工程质量检测必】须由工程项目—建设单?位委托具《有,相应:资质的检测机—构,进行委托方与被委】托方应当签》订工程质量检—测书面合同
【 ? 工程项目建】设单位应将30%】见证取?样质量检测业—务与其他检测—业务分离委托经【市,。。建设局考核》通过的检测》机,构实施
》
第【。十一条 对不符合!基本建设程》序的工程项目—建设单位须得到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批准并经监督机构!核实形象《进度:后方可委托检测【机构进行结》构检测
》
?
第十二条【 建?设单位对下列工程委!托结构检《。测时应组织有关专家!对检测机构》制定的检测方案【进行论证《监督机构监督论证过!程
《 《 ,(一)超规范工【程;
】 (二)超限【工,程;
【 ?(三)无检测—标准工程;》
— , (:四)发生质量事故的!工程;
— , 《(五)?其他需要论》证的工程
》
, ,
《 第十三《条 见证员及【取,。样员应严格》遵,守见证取样制度并对!。试样的真实》。性,、,代表性负责
】
第十四】条, 检测机构应【当,。建,立健全企业内部管】理体系
【。 , (一)检【测机构应对》从事检测《活动的有关人员【进,行相关?检测技术标准培训】持市级?以上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颁发【的岗位?。证书严格按》。照,标,准、规范及操作【规程检测《。
,
, 检【测人员不得同时【受聘于?两个及?以上的检测机—构
? 《 (二)检测机构!必须按?要求建立检测—项目台?账统一编号编—号应当连《续不得抽《撤,、涂改?检测完毕要做到委】托单、台账、原【始记录、检测—报告等相对应—;检测资料保存期】限应符合有关规定】。
《。 , , (三)检验仪】。。器设备?。。及计量器具》必须按检定周期通】过计量检定贴—好规定标《识建立计量仪器【设备管理台账—;试验室的》环境应满足有关要】求
:。
, (四)!实现检测《数,据的自动采》。集、试样受理、【试验报告打印等
! (【五)建立《检测结果《不合: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!格检测报告应及【时通知委托人并在】24小?时内报告监》督机:构
—
第十五条 !检测:机构出?具的检?测报告应做》到:
】 (一)必—须有检测人》员、注册工程师签字!盖,。章,并由检测机构法定】代表人或者》其授权的签字人【签署不得代签检测报!告加盖计量》认证章、检测—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!
》 (二)检测】机构:对,出具的检测》报告负有法律—责任检测报告—必须实?事求是内容完整数据!及结论准确采用标准!正确
— 《(,三):地基:基础:、结构检测必须【依据经过审图机【构审查合格》的设计文件进行地】基基础?检测报告结论必须写!明所检工《程承载力和完整性】是否满足规范和设】计要求;结构检【测报:告结论必须》写明所检工程基【础,、主体结构所检【项目:是否符合规范和【设计要求
》
【第十六条 监【督机构实施监督【检,查时主要检查以【下内容
【 (一)现有!资质是否符》合有关规定的要【求;
— : (二)是—否有涂改、倒卖、出!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!形式非法转》让资:质证书的行为;
! :。 (三)【检测项目台账—是否符合有关—要求;?
? ? (四)是否按】规定在?。检测报告上签—字盖章检测报告是】否,真实;
《
— (五)检》测机构是否》按有关技《术标准和规》定进行检测;—
(!六)试验室设置是】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!的需要;
【 , (七)内】部管理制度和—质,量保证体系是否【健全;?。
《 , (八》)是:否按相关规定委托检!测业务并签订合同
!。
?
? 第十七条 监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!时有权?采取下列措施
】 (一)!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!场地(包《括施工现场)对【。有关试?样和检?。测资料采取抽样【的方:法进:行抽:查;
】 (二)要求检】测机构或《者委托方提》供相关的文件和【资,。。。料,;
— (三)—组织:进行比对试验以【验证检测机构—的检测能《。力,;
】。 (四)《。采取记录、录音、】录像:、照相?或者复制等方式收】集,有关资料《;
!(五)发现有不符合!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工程建设标】准要:。求,。的检测行为时—责令改正;
】 (—六)在监督检—查中为收集证据的】需要在?证据可能灭失或者】以后难以取得的【情况:下可以先行登记保】存有关试样》和检:测资料;
【 (七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可以采取的》其他监督《检查:措施
【
第十八条【 监督机构应对检!测,机,构和检测人员违法】。违规行为及违—。。反强制性《标准等情况的不良】行为应?记,入管理手册》同时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将:其,作,为对:检,。测机构备案》和检:测人员执业资格管】理的重要依据—。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!向,社会公布《。
:
?
, 第十《九条 在监督【检查中发现检测【机构违反建》设工:程质:量检测管理办法【的行:为依法进《行处罚
《
《
第二十—条,。 建设行政主【。管,。部门应当建立—投诉受理和》处理制度检测机【构,违反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和,。。工,程建设?标准规?定进: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!个,人有权向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举报和投诉
【
— 第二十一条 行!政执法人员在监督】管理工作《中不得妨碍被检查的!检测机构的正—常,经营活动不得索取】、,收受任何《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!益
:
, :。
第二十二—条 本规定有效】期自2?009?年,。11月1《日,起至:2014年1—0月31日止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