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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【建,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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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》2009年11【月,05日
》第,一条 《。为加强我市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管理【规范建?设工程质《量检测市场》秩序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例、:建设:工程质量检测—管理办法等法—规,、规章结合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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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 凡在》石家庄?市行政区域》内,从,事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!检测活动的监督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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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。 本办《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活动(以下【简称“检测》活动”)是》指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机:构,(以下简称“检测】机构”)依据国家】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和工程建》设标准?、规范对涉及结【构安全和使用功能】。项目及进《入施工现场的建筑】材料、构配》件的抽样检》测
】 本:办法所称检测机构】。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法!律、法?规和技术标》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!施有偿服《务并承担相应法【律责任具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】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!
】第四条? 石家庄市建设局!负,责本市行政区—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!管理各县(》市)、区建》设局负责本辖—区内检测《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!监督管理工》作委托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站(以下【。简称“监督机构【”)实?施
【 第五《条, :检,测,机构从事检测—活动应当取》得,相应的?资质证?书,承担3?。0,%见证取样质量【检测的检《测机构须通过石家庄!市建设局的》。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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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建立建设工!程检:测质量管理》体系登?。记制度在《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事检测活【动的检测机构应当】向监:。督机构进行质量管理!。体系登记监督—机构对检测机—构和检测人员—建,立管:理手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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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条 —办理:建设工?程检测?质量管?理体系登记应向监】督机构提交下列【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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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石家《庄市建设工程—。检测质量管》理体系登记表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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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工商营业》执照、检测资质【证书、计量认—。证合格证书及—附表原件并》留存复印《件;
! (:。。。三)技术负责人【、授:权签字人《、注册工程师、【检测人员的岗位【证书原件并留存【。复印件;
【 (四)主!要检:测仪器、设备清单;!
: —(,五)检测机构管理制!度及质量《控制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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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进石从事检》测活动的检测机【构,除提交以《上材料外还应—向监督机构》提交建设工程质【。量检测机构进石【备案表?原,件并留?存复印件
【 持有【见证取样资质—的外地检测机—。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?事见证取样检测活】动
【 第?八条 检测机构所!承担的?建设工程检测项【目信息?应及时?上报当地监》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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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九条 检—测机构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应》。。当补充办理建设工程!。检,。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!。
》 , (一)检—测机构的检》测资质、计量认证范!围、检测人》员、:仪器、?设备发生变化—的;
【 (二)—检测机构名》称,、办公地点、法【定代表人、技术负】责人、授权签—字人及?注,册工:程师等发《生变化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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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工程质量检测必!须由工程项目—。建,设单位委托》具有相应资》。质的检测机构进行】委,托方与被委托方【应当签订工程质【量检测?书面合?同,。
【 工程项《。目建设?单位应将30—%见证取样质量【检测业务《。与,其他检?测业务?分离:委托经?市建设局考核通【。过的检测机构实施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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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条 — 对:。不符合基《本建设程序的工【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得!到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的?批准并经监督机【构核实形象》进度后方可委托检】测机构进行结构检】测
【 第?十二条 建—设单位对下列—工程委托结》构检测时应组—织,有,关,专,家对检测机》构制定的检测—方案进行论证监督机!构监督论证过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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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一)超【规,范,工程;
! :(,二)超限工程;【
(!。三)无?检测标准工程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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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。四)发生质量事故】的,工程:;
—。 (五》)其他需要论证【的,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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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《条, 见证《员及取样员应严【格遵守?见证取样制》度并对试样的真实性!、代表性负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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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检测—机构应当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】管理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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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检》测机构应对从事【检测活动的》有关: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!。术标准培训》持市级以上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颁发—的岗位证《书严格按照标—准,、规:范及操作规程—。检测
! 检测人员不得同】时受聘?于两个及以上的检】测机构
! (?二):检测机构必须—按要求建立检测【项目台账统一编【号编号应《。当连续不得抽撤【、涂改?检测完?毕要做?到委托单、台账【。、原始记《录、检测报告等相】对,应;检测资料保存】期限应?符合有关规》定
】 (三?)检:。验仪器设备及计量器!具必须按检定周期通!过计量检定贴好【规定标识《建立计量仪器设备】管理台账;》试验室的环境—应满足有关》要求
《 (【四)实现检测—数据:的自动采《集、试样受理、试】验报告打印》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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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《。建立检测结果不合】格项:目,台账出现不合格检测!报,告应及时通知委托】人并在24小时【内报告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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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】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!报告应做到:—。
: (【一)必须有检测【人员、注册工程师签!。字盖:章,并由检测机构—法定代表人或者【其授权的签字人签】署不得代签检测报告!加盖计?量认:证章、?检测机?构公章?后,方可生效
! ?(二:)检测机《构对出具的检测【报告负有法律责任】。检测报告必须—实事求是内容—。完整数据及结论【准确采用标准—。正确
— (三)【。地基:基础:、,结构检测必须依【据经:过审图机构》审查: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!地,基基础检测》报告: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!程承载力和完整性】是否满足规范—和设计要《求;结构检》测报告结论必须【写明所检《工程基础、主体结】构所检项目》是否符?合规范和设计—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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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监督机构【实施监?督检查时《主,要检查以《。下内容
【 , , :。。(一:)现有资质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!要求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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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:(二)是否》。有涂改、倒卖、【。出租、出借或—者,以其他形式非法转】让资质证书的—行为;
】 , (三)检—测项目台账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】;,。
】(,。四)是否《按,规定在检测报告【上,签字盖章检测报【告是否真实》;
》 ? (五?),检测机构是》否按有关《技术标准《。和规定?进行:检测;?
— (六)》试验室设《置是否满足》检测:业,。务开展?的需要;
! (七》)内部管《理制:。度和质量《。保证:。体系是否健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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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八):是否:按相关规《定委托?检测业务并签订合】同
【 , 第十?七条 监督机【构实施监督检—查时:有权采取下》列措施
】 (《一):进入检测机构—的工作场《地(:。包括施工现场)【对有关试样和检测】资料采取抽样的【方法进行抽查;
! ,。 ? (二)要—求检测机《构,或者委?托,方提:供相关的文件和【资料;
】 ?(三)?。组织:进行比对《试验以?验证检测机构的检】测能力;
! : (四)采取记录、!录,音、录像、照相【或,。者复制等方式收集】有关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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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发现—。有不符合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规—和工程建《设标:准要:求的:检测行为时》。责令改正;
【 , 《 (六)《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!证据的需要在证【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!。难以取得的情况下】可以先行登记—保存:有关试样和检测【资料;
— (七)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可以采》。。取的其?他,监督检查措》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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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 监督机【构应对检测》机构:。和检:测人员违法违规行】为,及违反强制性标准】等情况的不良行为应!记入管理手册同时向!建设行?政,主管部门报告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将】其作为对《检测:机构备案和检测人员!执,。业资格管理的重要依!据并通过公众媒体及!时向社?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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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九条 在监督】检查中发现检测【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!量,检,测管理办法的行为依!法进行?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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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立投诉受理和【处理制度检测机【构违反国家有关【法律:、法规和工程建【设标准规定进行【检测:的任何单位和个人】有权向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举报和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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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一条 】行政执法《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!中不得妨碍》被检查的检测—机构的正常》经营活?动不得索取、收【受任何财物或者谋】取其:他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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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本规定有效期!自2009年—。11月1日》起至2014年1】。0,月,31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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