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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—家庄市建设工程【。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】
发布【时间2?009年11—月0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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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《加强我市建设工【程质量检《测管理规范建—设工程?质量:检测:市场秩?。序根据建设工程【质量管理条例、建】设工程质《。量检:。测管理办法等法规、!规章:结合实际制》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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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, 凡在石家庄—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建设工程—。质量检测活动—实施对?检测:活动的监督》管理应当遵守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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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 本办?法所称?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!动(以下《简称:“,检测活动”》)是指建设》。工程质量检测机【构(以下简称“检测!机构”)依据—国家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《工程建设标准、规范!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!用功能项《目及进入施工现【场的建筑《材料、构配件的抽】样检测
— :。 本办法所【。称检:测机构是指接—受委托依据法律、法!。规和技术标》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:出具检?测报告?实施有偿服务并承】担相应法律责任【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】的技术?。。服务:。型中介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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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 石家庄市建设局!负责本市《行,政区域?内检测?。。活,动的监?。。督管:理,各县(?市)、区建设局负责!本辖区内检》测活动的监督—管理具体《监督管理工》作委托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站(—以下简?称“监?督机构”)》实施:
第!五条 检》测机构?从事检?测活动应当取得【相应的?资质:证,书承担30%见证取!样,质量检测的检测机】构须通过《石家庄市建》设局的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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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建,立建设工程检测质量!管理:体系登记制度在本】市行政区《域内从事检测活动】的检测机《构应当向《监督机构进》行质量?管理体系登记监【督机构对《检,。测机构和检》。测人员建立管—理,手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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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条 — 办理建设工程【检测质量管》理体系登记应向【监督机构提交下列】材,料,
:。。 , (一【),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检!测质量管理》体系登记《。表;
【 (二)工商】。营,业执照、检测资质证!书、计量认证合【格证书?及附表原件并—留存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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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技术负责人、授权!签字人、注》册工程师、检测人】员的岗位证书原件】并留存复《印件:;
!(,四)主?要检测仪《器、设备清》单;
! (:五)检测机构—管理:制度及质《量控制措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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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石!从事检?测,活动的检测》机,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!还应向监督机构提】交建:设工程?质量检?测机构进石备案【表原件并留存复印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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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: 持有见证—取,样资:质的外地检测—机构不得在》本市:行政区域内从事见】证取:。样检测活动》
【 第八条 —检测机?构所承担的建设工】程检测项《目信:。息应及时上报—当地监督《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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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《 检测机构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!办,理建设工程检测质】量管理体系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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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一《)检测机构的检测资!。质、计量《认证范围、》检测:人员:、仪器、设备—发生变化《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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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《二,)检测机构名—。称、办公《地点、?法定代表人、技【。术负责人《、授权签字人—及注册工《程师等发生变化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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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条 工程质—量检测必须由—工程项目《建设单位委托具有】相应资质的检测【机,构进行委托方与被】委托方应当》签订工程质量检测书!面合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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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工程?项目建?。设单:位应将3《0%见证取样质量】检测业务与》其他检测业务分离】。。委托经市建设—局,考核通过的检测机构!实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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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?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!程序的工程项目建设!单,位须得到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的批准并经监督机!构核实形《象进度?后方:可委:。托,检,测,机构进行结构—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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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二条 建】设单位对下列工程委!托结构检测时应组织!有关专家《对检测机构制定的检!测方案进行论证监】督机构监督》论证过程《
: —(一:)超规范工》程;
! (二?。)超:。限工程?;
《 (三)无!检测标准《工程;
》 (四)!发,生质量事故的—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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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其他需要论证!的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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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见证员及取》样员应严格遵—。守见证取样》制度并对试样的【真实性?。、代表性负》责,
第!十四条 检测机】构应当建《立健:全企业内部管—。理体系
—。 (一【),检测机构应对从事】检测活动的有—关人:员进行相关检测技】术标:准培训持市》级以:。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颁发的岗位证】书严格按《照,标准、规范及—操作规程检》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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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检测人员》不得同时《受聘于两个及—以上的检测机—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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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二)检测》。。机构必?须按:要,求建立检测项目台账!统一编号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!撤、涂改检测完【。毕要做?到委托?单、台账、原始记】录、检测报告等【相对应;检测资料保!存期限应《符合:有关规?定
【 (三)检—验仪器设备及计量】器具:必须按检定周期通过!计量检定贴好规定标!识建立计量》仪器设备管》理,台账;试验室—的,环境应满《足有关要求》。。
: : (》四)实现检测数据】的自动采集、试样】受理、试验》报告打印等
!。 , (五)建立】检测结果不》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!合格检测报告应及】时通知委托人—并在24小时内【报告监督《机,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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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检测机构出】具的检测报》告应做到:
【 (一】),必须有检《测人员、注册—工程师签字盖—章并由检测机构【法定代表人或者【其授权的签字人签】署不得?代签检测《报告:加盖:计量认证章》、检测机构》公章后方《可生效
》 《 (二)检测【机构对出具的检测】报告负有法律—责任检测报告—必须实事《求是内容《。完整数据及结论【准确采用标准正确】
? , (三)地基!。基础、结构检—测必:须依据经过》审图机构审》查合格的《设计文件《进行地基《基,础检测报告结论必须!写,明所:检工程?承载力和完》。整性是否满足—规范和设计》。要求:;结构检测报告结论!必须写明所检—工程基础、主体结构!所检:。项目是否符合规范和!。设计要求《
— 第?十六条 监督机构!实施监督检查时【主要检查《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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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现:有资质是否符合有】关规定的要求;
! (【。二,。。)是否?有涂改、倒卖、出】租、出借或者—以其他?形式非?法转让资质证书的】行为;?
? , (三)检】。测,项目:台,账是否符《合有:关要求;
— 》 (四)是否按规定!在检测报告上签【。字,盖,章检测报告是否【真实;
【 ? (五?)检:测机构是否按—有关技术标准和【。规,定进行检测;
! 》(六)试验室—设置是?否满足?检测业务开》展的需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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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。七)内部管理制【度和质量保证体系】是否健?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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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八)《是否按相关规定【委,托检测业《务,并签订?合同
! ,第十七条 —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!查时有权采取—下列措施
! (一》),进入检测机构的【工作场地《(包括施工现场)】对有关试样和检测】资料:采取抽样的方法【进行抽查;》。
(!。二)要求检测机构】或者委托《方提供?。相关的文《件和:资料;?
? (—三):组织进行比对试验】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!测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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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四)采—取记录、录》音、录像、》照相或者复制等【方式收?集有关资料;
! (—五)发现有不符合国!家有:关法律?、法规?。和工程建《设,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!时责令改正》;
? (【六,)在监督检查—中为收集证据—的需要在证据可能灭!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!的情况下可以—先行登?记保存有关试—样和:检测:资料;?
: (【七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:规定可以采取的其】他监督检查措—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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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: 监督机构—。应,对检测机构》和,检测人员违法违【规,行为:及违反强制性标准】等,情况的不良行为【应记入管理手—册同时向《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《将其作为对检测【机构备案和检—测人员执业资格管】理的重要《依据并通过公众【媒体及时向社—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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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九条 在监!督检查中发》现检测机《构违反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管理办—法的行为依》法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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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,二,十条 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,当建立投诉》受,理和处理制度检【测,机构违反国》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和工程建设标】准规定进行检—测的任何《单位:和个人有《权向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举报和》投,诉
】 第二十一条 】行政执?法人员在监督管【理工作中不得妨碍被!检,查的:检测机构的正—常经营活《动不:得索取、收受—。。任何财?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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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? 本规定有效期自!2009《年1:1月:1日起至2014年!10月31》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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