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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】庄市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管理办法 】 发布时间20!0,9年1?1月0?5日 《第一条 》。为加强?。我市:建设工程《质量检测管理—规范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市场秩序—根据建设《。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、建设工程质量检】。测管理办《法等法规、规章结】合实际制定本办【。法 — 第二条 凡!在石家庄市行政区】域,内从事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活动实施【对检测活动》的监督管理应当【遵守本办法 】。。 第三【条 本办法所【称建设工程质—量检测活动》。(以下简称》“检测活动”)是】指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机构(以下!简称“检测机—构”)依据国家【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!程建设标准、—规范对涉及结—构安全和使用功【能项目及进入施工】现场的建《。筑材料、构配件【的抽样检《测, 《  :  本办法所称【检测机构《是指接受委托—依据法律、法规和】技术标准进》行建设?工程质量检测—出具检测报告—实施有偿服务并承】担相应法律责任具】有独立法人》资格的技术服—务型中?介机构? : 第【四条 石》家庄市建设》局负:责本市行政区域【内检测活《动的监督管理各县】。(市:)、区建设》局,负责本辖区内检测】活,动的监督管理具【。体监督管理》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?站(以下《简称“监督机构”】。)实施? 【 第五?条 : 检: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!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!。证,书承担30%见证取!样质量检《测的检测机》构须:通过:石家:庄市建设局的考核】 】第六条 建—立建设工程检测质】量管理体系登记制度!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《从事:检测活?动的检测机》构应当向《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管!理体系登记监督机】构对:检测机构和》检测人?员建立管理手册 】 《 , 第?七条 办理建【设工:。程检测质量》管理体系《登记应向监督机构提!交下列材料 ! ,   (一)—石家庄市建设工【程检测?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!; 《     (二【)工商营业执照【。、检测资质证—书、计量认》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原!件并留存复印—件;    ! (三)技》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!人、注册工程师【、检测人员的岗【。。位证书原件并留存】复印件; 》    — (四)主》。。要检测仪器、设备清!单; 《     —(五)检测机构管】理,制度及质《。量控制措《施 ?     —进石从事检测—活,动的检测机》构除提交以》。上材料外还》应向监督机》构提交建设工—程质:量检测机构》进石备案《表原件并《留存:复印:件 ?     持【有见证?取样资质的外地检】测,机构不得在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!见,证取样?检测活动 】 第》八条 ? ,检测:机构所承《担,的建设工程检测项目!信息:应及时上报当—地监督机构 ! : 第九条》 :检测机构有》。下列:。。情形:之一的应《当补充办理》建设工程检》测,质量管?理体系登记》 《。  :  (?一)检测机构的【检测资质、计—量认证范《围、检测人员、仪】器、设备发生—。变化的; 【    《 (:二):检,测机构名称、—办公:地点、法定代表人】、技术?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!及注册工程师等发】生变化的《; 】 第十条 工【程质量检测必须由】工程项目建》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!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!委托方与被委托方】应当:。签,订工程质量检测书】面合同 【    工程项目建!设,单位应将30—%见证取样质量检测!业务与其他检测业】务分:离委托经市建设局】考核通过的检—测机构实施》 》 ?第十一条 对不】符合基本建设程【序的工程项目建【设,单位须得到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的批准并—经监督机构核实形】象进度?后方可委托检—。测,机构进行《结构检测《 : 第【十二条 》。建设单?位对下列工程委托结!构检测时应组—织有关专家对—检测机构制》定的:检测方案进行论证监!督机构监督论证过程! ?     (一)超!规,范,工程:;     !(二)?超限工程《;     !(三)无检测标【准,工程; 【。    (四)发生!质量事?故的:工程; 《。     (五!)其他需要论证的工!程 : 《 第十三—条 见《证员:及取样员应》严,格遵守见证》取样制度并对试【样的:真实:性、代表性》负,责 】 第十四条 检测!机构应当建立健【全企业内部管理【体,系 《。     (一)】。检测机构《应对从事《检测活动的》有关人员进行相关】检测技术标准培训持!市级以上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颁?发,的岗位证《书严:格按照标准、规范及!操作规程检测 【     检】测人员?不得同时受聘—于两个及以上的检测!机构 —    (二)【检测机构必须按要】求建立检测项目【台账统一编号编【号应当连续》不得抽撤、涂—改检测完毕》要做:。到委托单、》台账、原始》记录、?检测报告等》相对应;检测资料】保,存,。期,限应符合有关规定 ! ?    (》三)检验仪器设【备及计量器具必须】按检定?周,期通过计量检定【贴好:规,。。定标识?。建,立计量仪器设备管】理台账?。;试验?室的环境应满足【有关要求  !   (四)实现检!测数:据的自动采集、【试样受理《。、试验报告打印【等    】 (五)建立检测结!果不合格《项目台账出现不合】格检测报告》应及时通知委托人】并,在24小时内报【告监督机构》。。 第!十五条? 检测机》构出具的检测报【告应做到《: ? ,     (一)必!须有:检测人员、》注,册工程师签字盖【章并由检测》机,构法定代表人或者】其授:权的:。签,字人签署不得代签】检测报?告加盖计量认证【章、检测机》构公章?后方可生效 】     (二)】检测机?构对出具《的检:测,报告负?有法律责任》检测报告必须实事】求是:。内容完整数据及结论!准,确,采用标准《正确   】  (三)地—基基础、结》构检测必须依据经】过审:图机构审查合—格的:设计文件进行地基】基础检测报告结【论必须写明所检【工程承载力》和完整性是否满足规!范和设计要求;【结构检测《报告:结论必须写明—所检:工程基础、主体【结构:所检项目是否符合规!范和设计要求—。 — 第十六条—。 , 监督机构》实施监督检查时主】要检查?以,下内容   ! ,。 (一)现》有资:质,是否符合有关规定】的要求; 】   ? (二)是否—有涂改、倒卖—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!其他形式非法—转让资质证书的【行为; — ,    (三—),检测项目台账—是否符合有》关要求; 【 ,    (四)是】否,按规定在检测报告】上签字盖章检测【报告是否真实; !     (五】)检测机构是否按】有,关,技术标?准和规定《进行检测; —     (】六)试验《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!业,务开:。展的需要; 】   ?  (七《)内部管理制—度和质?量保证体系是—否健全;《     】。(八)是否按相关】规定委托《检测业务《并签:订合同 【 ? 第十七条 【监督机?构实施监督检查时】有权采取下列措【施 《 ,。    (一)进入!检测:机构的工作》场地(?包括施工《现场)对有关试样和!检测资料采取抽样的!方法:进行:抽查; 《     (二!)要求检测》机构或者委托方【提供相?关的文件和资料【;,     】(,三)组?。织进行比对试验【。以验证检测机—构的检测能力—。;   【  :(,四,),采取记录《、录音、录像、【照相或者复制等方】式收集有关资料;】 《 , ,。 , (五)《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工】程建设标准》。要求的检测》行为时责令改—。正;    ! (六)在监督检查!中,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在!证据可能灭》失,。或者:以后难以取得的情】况下可以先行—登记保存有关试样】和检:测资料; 【     (七【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,章,。规,定可以采取的其【他监督检查措施 】 第十!八条 监》。督机构应对检测机】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!规行为及违反强制】性,标准等情况的不良行!为应记入管》理手册同时向—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报告建设【行政主?管,部门将其作为对检测!机,构备案和检测人员】执业资格管》理的重要依据并【通过公众媒体—及时向社会》公布 》 ? 第十九条 】在监督检《查中发现检测机【构,违反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管《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!行处罚? 第!二,。十条 ?。 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!和处:理制度?。检测机构违反—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。规和工?程建设标准规—定,。进行:检测的任何》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!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举报和投诉 ! —。第二十一条》。 行政执法人员在!监督:。管理工作中不—得妨碍被检查的检】测机构的《正常经营活》动不得?索取、收受任何财】物或者谋取其他利】益 第二!十二:条 : 本规定有效期自】2009《年,11月1日》起至2014年【10月31日止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