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石家庄市建设】工程施工《招,标,投标实施办法 【
?
石家庄市》建设局关于印发【石家庄市《建设工程《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!法的通知
》
市建(2004】。)88号
各县(!市)、矿区、开发区!建设局?各有关?单位
】 根据《河北省建筑条例【。、七部委30号令工!程建设项目施—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!关法律法规》对原市建《[2003]3号】文石家庄市建—设工程?施工招标投标—实施:办法进行《了重新修改补充【现将修?订后的石家庄市建设!工程施?工招标?投标实施办法印【发并执?。行
二○》○四:年九月十日》
第一章》 总? , 则
第一条【 为了规范建—设工程施工招标投】。标活动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建》筑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招标投标法、河【北省建筑条》例等有关法》律,法规:的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—
,。
【第二条 在石【。家,庄市行政区域内【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!标投标活动适—。用本办法
— 》 本办?法所:称建设工程是指房】屋建筑?工,程和市政基础—设施工程《
【 本:办法所称房屋建筑】工程是?指各类房屋建筑及】其附属设施和—。。与其配套的线—路、管道《、设备安装工程【及室:内外装修《工程
《 ? ?本办:法所称市政基础设】施工程是指城市【道路、?公共交通、供水、排!。水、燃气、热—力,、园林、环卫、污水!处,。。理、垃?圾处理、防洪、地】下,公共设?施及附属设》施的土建、管道、】设,备安装工《程
?
—第三条 石家庄】市,。建,。设局为全市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!标活动的主管部门】(,以,下简称“市建设局”!)石家庄市建设工程!招投标管理》办公室(以》下简称?“市:招标办”《)负责日常工作【及市区建设工—程施工招标投—标活动监《督管理
—
》第四条 市区施工!单项合同估算—价在150万元【及以上?的建设?工程必须进行—招标
—
: 第五条 市区!。建设工程施工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!石家庄市有形—建筑:市场公开进行
】
第六条 !。招标:投,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!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!。信用原则《
?第二章 》。招 : 标 ?
第?七条 施工招【标应当具备下—列条:件
:
》。 (一《)招:标,人已经依法》成,立;
》 (二)】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!续的已经履行—项目审批手续;【。
— (三)已【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:;
— (四》)有满足施工要求】的,建设资金《;
】 (五?) 有招《标所: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!及技:术资料?;
《 (六【。), 室内装《修工程还应取—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!书
—
第八条 施!工招标应《当,。按下列程序》进行
?
(一!)招标?登记:;
【 (二)招—标,人,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!出投标邀请》。书;:
: (三】)实行?资,格预审的招标人【通过:资格预审确定投标】人;
【 (四》)招标人《编制招标文件;
! —(五)招标人向投】标,。人发出招标文—件、施工图纸和【有关资?料;:
? (六)】投标人踏勘》。现场招标人发布答】。疑,通知;
》 ?。 , (七)》投标:。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!招,标文件要求向招标】人提交投标》文件;
》 : : :(八:。)设有标底或拦标】价的由具备相应资质!的机构编制标—底或拦?标价;
》 》 (九)《招标人?依法组建评标—委员:会;
— ? (十)招标—人组织开标;
【
《 , (十一》)招标人组织评【标并确定中》标人中标结果公【示;
?
(十!二)招标人编制【施工招标投标—情况书面报告;
!。 , , :。 (十三)招标人!向,中标人发出中—标通知书;》
,
(十!四)招?标人与中标人签订】施工合同
!
第九条 【 招标人具备—下列条件的可自行】办理施工招标事宜
!
具有!工程建?设类执业注》册资格或中》级,。及其以上《专业技术职称—人员不少于》15人其中具—有高级职称》人员不少于3人【;技术、经济负责人!具有:。高级职称《或者相应执》业注册?资格并?具,有8年以上》从事工?程管理经验》;具有造价工程【师,执业资格人》员不少于2》人的组织机构可【自行组织各类建【设工程的招标工【作
【。 具有工》。程建设类执业注【册资:格或中?级及其以《。。上专业技术职称人】员不少?于8人其《中具有高《。级职称人员不少【于2:人;技术、经—济负:责人具有《高级职?称或者相《应执业?注册资格并具—有6年?以上从事工》程管理经验;具有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】格人员?不少于1人》的组织机《构可自行组织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!1500万以下【的建设工程招标工】作
《 : 具有中级及】其以上专业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】于,。3人:;技:术、经?济,负责人具有中级职】。称或者相应资—格并具有《4年以?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!;具有工《程预算?人员不?少于1?人的组织机构可【自行组织施工单项】合同估算价5—0,0万以?下的建设《工,程招标工《作
》
,
第《十条 招标—人自行办理》招标事宜的招—标人应在《发布招?。标公告或《者发:出投标?邀请:。书5日?前向:市招标办备案备【案主要材料包括【
,
(一!)法:人营业执照》、,法人证书或项—目法人?组建文件;》
— (二《)招:标机构?专业技术《人员名单、有—关证书及工作经历的!证明;
【 (三—),拟招标工程的基【本情:况
》。 不具有自行!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!当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!。。。理施工招标事宜【招标人有《权自行?选择招标《代理机构
》
?
,
:。 第十一条 施工!招标分为公开招【标和邀?请招标
! 全部使用国有资!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!投,资占控股或者主【。导地位的建设—工程应?当公开招《标;其他《建设:工程可以实》行邀请招《标
:。
第十!二条: 建设工程—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经市:建设局核《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!招标
! (一)停建或者】缓建后恢复建设的】单位工程且承包人】未发生?变更的;
】 (》二)施工企》业,。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!且该施工企》业,资质符合要求的;
!
(】三,)在建工程追加的附!属小型?工程或者主体加【层工程且承包—人未发?生变:更的
】 第十三条 实!行公开?招标:的,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!指定的新《闻媒体上发布招【。。标公告并《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!管理中心和“河北工!程建设?信息网”同步发布
!
, ? 招《标公告应当载明招】标人的名称和地址】。;招标工《程的内容、》规模、资金来—源、地点、工期;获!。取资格预《审文件或者》招标:文件的?地点和时间》;招标文件或者资】格预审文件收—取的费用;招标【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!
】实行邀请招》。标的招标人应当【向3个以上具—有,相应资?质、信誉良好的特定!的法人或者其他组】织,发出:。投标邀请书》
,
【。投标:邀请书应当载明本】条第二款《规,定的有?关事项
《
— 招:标,人应当在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】发出投标邀》请书5日前到市【招标办登《记招标人对招—标公:告和:投标邀?。请书的合法性—和真:实性负责
【 ,
第—十四条 招标【人应当按招》标公告或者投标【邀请书规定》的时间、地点—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!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!件或者?资格预审《文件出?售之: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!止最:短不得少于五—个工作日 》 《对招标文件或者资】格预审文件的收费】应当合理不》得以:营利:为目的 】招标:人在发?布招标公《。告、发出投标邀【请,书,后,或者售出招标文【件或者资《格预审文件后不【得擅自终止招标【
《
第十五条】 招标人根据【。招标工程的》自,身特点和《需要可对投》。标申请人《进行:资格审查
—。
》 第十六条 】资格审查分为—资格预审和资格【后审
《 , 资格预】审是指在《投标前对潜在投标】人进:行的资?格,审查
— : 资格后审是指】在开:标后对?投标人进行》的资格审查
】 : 进《行,资格预审的一—般不再进行资格【后审但招标文件另】有规:定的除外《
【 第十七条 【 实行资格预审的】招标人应当根据招】标,工程的性质和特【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!
,
? 资》格预审?文件应?包括:下列内容
】 ? (一)工程—概况及标段简—介;
?
(二!)资格预审申请人须!知;
】 (三)资—格预:审申请书格式—和内容;
】 ? (四)《资格预审的》评审内容《、,方法和条件
】
第十八条! :资格审查时招标【人,不得以不合理的【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!投标人或《者,投标人?不得对潜在投—。标人或者《投标人实行歧视【。性,待遇经招标》人资格预《。审合格的所》。有投标?人均有权参加投标】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》得,以任何方《式限:制投标人数量资格预!审不合格的潜在【投标人?不得参加《投标 【第十:九条 资格预—审结束?后,招标人应向》市招标办提交—资格预审评审—报告招标人应—在,资格:预审文件规定—的期:限内将资格预审结】果,通知所有资》格预审申请》人同时向通过资【格预审的投标申请】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!通知书资格》预审报告一般包括】。以下内容《
,
(一!),。工程:项目概述;
—
》 (?二)资格预审基本情!况;:
: :。 (三)【。。资格预审评审结【果;
《 (四】)资格预审评审表等!
,
:。
第十【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!后招标人应向市招】标办提交资格预【审评:审报告招标人应在资!格预审?文件规定的期限内】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!所,有,资,格预:审申请?人同时向通过—资格预?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!资格预审合格—通知书资格预审报】告一般包括以—下内容
! (一)》工程项目概述;
! 《 (二)资格【预审基本情况—;
】 (:三,)资格预审评审结果!;,
? (四)资!格预审评审表等
】
《。 ?实行资格后审的 应!当在:招标文件《中载明对投标—人资格要《求的条?。件、标准和方法招】标人不得改》变载明的资格条件】或者以没有载—。。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!人进:行资质?审查
— , , 经资格后审不合!格的投?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!处理
》 ,
,
第二十条【。。 招标人应当根】据工:程的特?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!件招标文件》应包括以下内容
!。 ? ?(一)投标须知包括!工程概况招》标范:围资格后审的资格】审查条件工》程,资金来源或者落【实情:况,(,。包括银行出具的资】金证明)标段划分工!期要:求质量标准现—场踏:勘,。。和答疑安排投—标文件?编制、提交》、修改、撤回—的要求?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!。效期开?标的时间《和地点评标标—准、评标《。方法和定标办法等】;
!(二)招标工程的技!术要求和设计—文件;
》 (三)!。采用工程量清单【招标的应当提供【工程量清单;
】 (四】)投标函的格式及附!录;
—。 : (五)拟签订】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!同格式包括合—同协议书、合—同通用条《款、合同专用条款;!
(!六)投标保函—。或者投标《保证金的方式和金】额;
! (七)争议处理程!序和办法;》
】(八:)要求投标》人提交的其他材【。料,
招!。标人应当在招—。标文件?。中规:定实:质性要求和条件并】用醒目的《方式标明
—。
:
第二【十,一条 ? 施工招标项目【。需要划分标段、确定!。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!理划:分标段、确定工期并!在招:标文件中载明对【。工,程技: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!割的单位工》程不得?分,割标段招标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】标段:或工期限制或者排】斥潜在?投标人或者》投标人?
《 招标人【在发出招标文—件的同时应当将【招标文件报》送市招标办备案【市招标办5日内发】现招标文件有—违,反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》规定的应《当书面责成》招标人改正
【。 :
第二—十,二条 ? 招标?人对已?发出的招标文件进】行必要的澄清、修改!或者更?正的在?。提交投标《文件截止《时间1?5日前以《书面: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!件收:受人澄清、修—改或者更正》的内:容作:为招标文《件的组?成部分并《报市招标办备案
】
?。
第二十【三条 《。150万元以上招】标的建设《工程发出招》标文件至投标—截止的期限最—短不得少于20【日;150万元以下!招标: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!当确定投标》人编制投标文件【所需要?的合理时《间 《 ? 《 : — , 》
:第三章 投 】标,
第二十四条【 凡持有企业法人!营业:执照和相应资质【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!依法组成的》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!作为投标人按照本】办,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!工投标?
:。
第二十!五条 投标人【对招标文件有疑问】需要澄清的》。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!的时间范围内以【。书面形式《向招标人提出
!。
第二十】六,条 ?投,标人应?当按照招标文—件的要求和格式编】制投标文件投标【。文件:应当包括下列内【容
【(一)投《标函;
!。(二)施工组—。织设计;
— (》三)投?标,报价:单;:
《 (四)》招标文件要求提供】的其他材料
—
》 :。第,二十:。七,条 投标人应当在!招标文件要求提交】投,标文件的截止时间】前将投标文》件密封送达》。投标地点招》标人:收到投标文件后应】当向:。投标人出《具标明签收》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!并妥善?保存投标文件在【开标前任《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!开启投标文》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!交投标文件》截止时间后送达的】投标文件招标人应】当拒收
》 提》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!不足3?个的招标《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!
,
《
第二十—八条:。 , 投标人《在,招,。标文:件要求提交》。投标文件《的截:止时间前可》以补充?、,修改或者撤》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!补充、?修改的内容为投【标文件?的组成部《分并:应当按?。照本:办法:。第二十七条的—规定送达、签收【和,保管:在招标文件要求【提交投标文件的【截止时?间,后送达的补》充或者修改的内【容无效
第四】章 开标》、评标?和定标
第二】十九条? 招?标人组织开》标、评?标、定标活动—。应,当在市招标办监督】下进行
【
第》三十条 》开标应?当,在,。招标文件确定—的,提,交投标文件截止时】。间的同?一时间公《开进行开《标地点应当为招【标文件中预先确【定的地点
》
, : 开标—由招标人主持邀【。请所有投标人参加】开标应?当按照下《。列规定进行
】 (一【)由投标人或—者其推选的代—表检:查投标文件的密封】情况经确认无误【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!众拆封宣读》投标人名称、投【标报价?和投标文件的—其,他,主要内容
】 (二—)在招标文件—要求提交投标文【件截:止时间前《收到的所有投标文】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!以拆封、宣读其主】要内容
》。 (三】)开标过程应当记录!并存:。档备查
《
【。第三十一条 — ,投,标文件出现下列情】形之一的《应当作为无》效投标文件》
: —(一)投标》文件未按照招标文】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!;
《 (二)无!。。单位盖章并无法【定,代表人?。或,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!理人:签字或盖章的;
! (三)!投,标文件的关键—内容字迹《模糊、无法辨认的;!
》 (四)投标人!未,。按照招?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!。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!金的;
! , ,(,。五)组成联合体投】标的投?。标文件未附联合体】。。各方共同投标协【议的;
】 (《六)投标人以他人】名,义投标、串通—投标、投标文件雷】同或者以弄虚—作假等方式投标的】;
:
(七!)投标?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!标,文件:。要求的;
— (【八)招标文件对无效!投,。。。标文件规定的其【。他,情形
! ,。第三十二条 评】标由招标人依法组】。。建的评标委》员会负责
— ,。。 评标委员!会由招?标人或者《其委:托,的招标代理机构【。熟悉相关业务的代】表以:及有关技术、经济等!方面的评标专家【组成成员人数为不】少于5人的单数【其中招?标人、委托的招标代!理机构以外的技术、!。经济等方面的评【标专家不得少于【成员总人数的三【分之二评标专家【应当在核准的专家库!中随机抽取
【 评【标委员会成员—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!定前应当《保密
! 评:标委员?会应当根据》招,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!出投标文件》的全部投标偏差【
— 第三十三—条 在评标过【程中评标委员会发】现投标?人的报价明显低【于其: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!。有标底?时明:显,低于标底《使,得,其投标报《价可能低于其个别】成本的?应当要?求该投?。标人作出书面—说明并提供相关【证明材料投标—人,不能:合,理说明或者》不能提供相关证明】材料的?由评标委员会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!成,本报价竞标其—投标文?件应:当作为?无效投标文件处理
!
?。
第》。三十四条 —评标委?员会根据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】、第三十三条的规定!否决不合格投标【。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!效投标不足3个【使得投标明显缺【乏竞争的评》标委:员会可以否决—全部投标
! 有效投标人少!。于3个或者所—。有投标被否决—的招标人应当—。依法重新招标—
【 第:三十五条 评标方!法宜采用“综合评】标法”或“经评审】的最低投标价法”实!。行“经评审的最低投!标价法”招标的建设!工程应?当实行担保制度【。
第!三十六条《 :评标委?员会完?成评标?后应当向招》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!报告并抄送市—招标办评标报告应】当阐明?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!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!见并按?照招标?文件:中规:定的评?标、定?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!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!。记载以下内容—
,
(】一,)基本情况和数据表!;,
】(二)评标委员会】成员名单;
【 , 《 (三)符合—要求的投标一览表;!
《 (四)无】效投标?情况说明;
【 : ,。。 (五)评标】标准、评标方法或】。者评标因素一览表】;
《 (—六)经评审的价格】或者评分比较—一览表;
— (七)!经评审的投标人排】。序;
! (八)推荐的中】。标候选人名》单,与签订?合同前要《。处理的事宜;
】。 : 《(九)?澄清、?说明、补正事项纪】要
《 评标报告!由评标委员》会,全体成员签字对【评标结论持有异议】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】可以:书面方式阐述其【不同:意见和理《由评标委《。员,会,成员:拒绝在评标报—告上签字且》。不陈述其不同—意见和理由的视【为同意评标结论【评标委员会应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】明并记录在案—
第!三十:七条 招标人【应当按照评标—委员会提出》的书面评标》报,告和推荐的中标【候选人的《排序确定中标人【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】。中标: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!。至三人并标明排列】顺序招标人不得在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】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!中标人
!。 当确定中—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!。中标或者因不可抗】力提出不能履行合】同的或?者,招标文件规定—应当: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!规定:的,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!标人应当依序确定】。其他中标候选—人为:中标人
【 ? 招标人也可以【授权评标委员—会直接确《。定中标?人
》 ? ,确定中标人后—应在“河北建设工程!信息网”公示3天
!
【第三十八条 依法!必须进行施工招【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!应当自确定》中标人之日起1【5日内向市招—标办提交书面—的招标投标情况【报告招标投标情况】书面报告应当—包括下列内容
【
《 , (一)施—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!况包括?。招标范围、招标方式!、,发布招标公》告,的媒介、资格—审查:情况、开《评,标过程和确定中标】人的方式及理—由等
?
》 , (二)《相关的文件资—料包:括招:标公:告(投?标邀请书)、投标报!名表:、资格?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!、评标委员》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!;
《。 (三)】定标结果
! 以上资料已办!理备案的不再—重复提交
—。。
第【三十九条 市【招标办?自收到招标》人提交?的施工招标》投标情况报》告之日?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!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!有违法?行,为的招标人可—以,向,中标: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!将中标?结果通知所》有未中?标的投标人
】 》未中:。标,的,投,标人对中标》结果: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!。中标结果通知—书之日起5》日,内向市招标办提【出书面核查申请市】招标办应当自收到核!查申请之日起—15日内组织核查并!予以答复
】
《第四十条 招标人!与中标人《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!出,之日起30日内【按照招标文件和中】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!书面合同招标人【和中标人不得再【。行订立?。背离合同实质—性内:容,的其他协议》
: ? , 订?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!招,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!建设局备案
第五!章 附 —则
第四十—一条违反本》办法有关《规定:的由:市建:设局根?据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的规定予】以处罚
】
, :第四十二条 县(!市)、矿《区、:开,发区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按照《管理权限依据本实施!办法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建设—工程施工招标投标】活动的监督管理
】
》 第?四十三条 —县(市?)、矿区、开发区】可根据当《地实际情况》制定建设工程必须】招标的范《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!确定的必《须,进行:施工招标的》范围
《
《 第四十四条【 本办法由石家庄!市建:设局负责解释
【
?
第四十五条! :本办法?自下发布之日起执行!原市建[2003】],。3号石家庄市—。建设: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】实施办法同时—废止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