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家】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!标投标实《施办法
—
石家庄市建【设局关于印发—石家庄市建设工程】施,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!的通知
》市建(2004)8!8号
各县(【。市)、矿区、—开发区建《设局各有关》单位
《 , 根据河】北,省建筑条例、七部委!30号令工程建【设项目施工》。招,标投标办《法等:有,关法律法规对原市】建[2?003?]3号文石家庄【市建设工程》施工招标投标—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!修改补充《现,将修订后的》石家庄市《建设工程施工—招标投标实施—办法印发并》执行
二○○【四年九月《十日
《第一章 》总 则《
第一条 为了】规范建设工程施【工招标投标活—动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建筑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招标投标—法、河北省》。建筑条?例等有关《法律法规的》规定结?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:
— ,第二:条, 在?石家庄市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!工招标?投标活动适用本办】法
【 :本办法所称》建设工?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!。和市政基础设—施工程
》。 《 本办《法所:称房屋建筑》。工程是指各类房【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!和,与其配套的线路、】管,道、设备安装工【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!
,
: 本办法所!称市:政,基础:设,施工程?。是,指城市道路、公【共交通?、供水、排水、燃】气、热力、》园林、环卫、污【水,处,。理、垃?圾处理、防洪、【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!设施的?土建、管道、设备安!装,。工,程,
》
: ,第三条 石家庄】市建设局为全市建】设工程施工招—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!门(以下简称—“市建设局”)石家!庄市建设工》程,招投标管理办公室】(以下简称“市【招标办”《),负责日常工作及市区!建设:工程施工招标投【标活动监督管理
!
—第四条 《 市区施工单项合同!估算价在150【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!程必须进行招标
】
【第五条 市区建设!。工程施工招标投【标活:动应当在石家庄【市,。有,形建筑市场公—开,进行
】第六:条 招标投标活】动应当遵循公—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!实信用原则
第!二章 招 标】
第七条— 施工招标应当具!备,下列条件
》
: (一)】招标人?已经依法成立;【
《 , (《二)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必》须履行项《目审:。。批手续的已经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】;
】 (三)已取【得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;
! (四)有满】足施工要求的—建设资金;
】。。。 (五)】 有:招标所需的施工【图设计文件》及,技,术资料;
! (六)— 室:内装修工程还—应取:得消防设《计审核意见》书
?。
》 第八条 》。 施工招标应—当按下列程序—进,行
【 (一)招标登记!。。;,
】。(二)?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!或者发出《投标邀请书;
【
? (三—)实行资格》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!格预审确定投—。标人;
《
: : (《四)招标人编制招】。标文件;
— 《 , (五)《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!招标:文,件、施工图纸和【有关资?料;
?
(】。六):投标人踏勘现—场招标人发》。布答疑?通知;
! (?七)投?标人:编制投标《。文件并按招标文件】要求向招标人提【。交投标文件;
】 《 (八)设—有标底?或拦标价《的由具备相应资【质的机构编制标底或!拦标价;
! ?(九)招标人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!;
《。。 (十)】招标人组织开—标;
?
(十!一)招标人组织评】标并确定中》标人中标结果公【。示;
》 ? (十二)招标人!编制:施,工招标投标》情况书面报告;
】
: ? :(十三)招标—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!通知书?;
— , (十四)招标人!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!同,
,
:
:
第九条 】招,标人具备下列条件】的可自行办理施工招!标事:宜
》 具》。有,。工程:建设类?执业注册资格或中】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!职称人?员不少于《15:人其中具有高—级职称人《员,不,少于:3人;技术、—经济负责人具有【高,级职称或者相—应,执业注册资》格并具?。有8年以上从事【工程管理《经验;具《有造价工程师执【业资格人员不—少于:。2人:的组织机构可自行】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!招标:工,作
:
: 《 具有工程》建设类执《业注册资格或中【级及其以上专业技】术职称人员》不少于8人其—中具有高《级职称人员不—。少,于2人;技术—、经济负《责,人具有高级职称【或者相应执业—注册资?格并具有6年以上从!事工程管理经验【。;具有?造价工程师执业资】格人员不少于1人的!组,织机:。构可自行《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!算价1500万【以下的建《设工程招标工作
】。
具有!中级及其《以上专?业技术职称》人,员不少于《3人;技术、经【济负责人具有中级】职称或?者相:应资格并具有4【年以上?从事工程管》。理经验;具有工【程预算人员不少于1!人的组织机》构可:自行组织施工—单项:合同估算《价,500万以下的建】设工程招标工—作
—
: 第十条《 招标人自行【。办理招标事宜的【招标人应在发布【招,标,公,告或者发出投—。标邀请书5日前【向,市招标办《备案备案主要材料包!括
:
(】一)法人营业—执,。照、法人证》书或项目法人—组建:文件:;
》 《(二)招《标机构专业技术人】员名单、有关—证书及工作》经历的证明;
】 》 (三)拟招标【工程的基本情况
! 不具】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!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!应资质的招标代【理机构办理施—工招标事《宜招标人有》权,自行选择《招标代?理机构
【
,
?第十一条 施【工招标分为公—。开招标和邀》请招标
》 全【部使用国有》。资金投资或者—国有:资金投资《占控股或者》主导地?位的:建设:工程应当公》开招标;其》他建设工程可以实】行邀请招《。标
:
— 第十二条 建设!工程:。。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经市《建设局核《准后:可以不进行施工招】标
》 ? ,(一)停建或者【缓建:后恢复建设》。的单位?工程且承包人未发】生,变更的;
! , (二)施工【企业自建《自用:的建设?工,程且:该施工企业》资质符合要求的;】
》 :。。 ,(三)在建工程【追加的附属小型【工程或者《主体加层《。。工程且承包》人未发生《变更的?
第!十,三,条 实行》。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!当按规定在》指定的新闻》媒体上发布招—标公告并在石家庄】市建:筑市场管《理,中心和“河北工【程建设信息网”同】步发布
【 招》标,公告应当载明招标】人的名?称和:地址:;招:。标工程的内》容、规模《、资金来源、地点】、工期;获》取资格预审文件或】者招标文件的地点】。和时间?;招标文件或者【资格预审《文件收取《。的,费用;招标人—的资:质等级的要》求
?。 —实行:邀请招标的招标人】应当向3个以上【具有相应资》质、信誉良好的特定!的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发出投标【邀请书
》 投标邀!请书应当载明本【。。条第二款规定的【有关事项
】 , 招标人应当在!发布招标公告—或,。者发出投标邀—请书5日前到市招】标办登记招标人对】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!书的合法性和—真实性负责
【
:
第十四】条 招标》人应当按招标公告】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!的时:。间、:地点出售招》。标,文件或者资格预审】文件自招标文件或】者资格预审文件出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】售,之日:止,最短不得少于—五个工作日 — ? 对招标文件或【者,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!应当合理不得—以营利为目》的 《 :招标人?在发布招标公告、】发出投标《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!。标文件或者资格预】审文件后不得—擅自终止招标
】 ,
第—十五条 招标人根!据招标工《。程的自身特点和需】要可:对投标申请人进行】资格审查
!
,
第十六条【 :资,格审查分为》资格预审和》资格后审
— ? 资格预审是指!在投标?前对潜在投》标人进行的资—格审查
》 : ? 资格后审是指【在开标后对投标【人进行的资格审查】
【 进行资格预—审的:一般不再进行资【。格后:。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!定的除外
—
: ,
第十—七条 实》行资格预审》的招标?。人应当根据》招标工程的性质和】特点:编,制资格预审文件
】
: 资格【预审文件应包—。括下列内容》。
,
》 (一《)工程概况》及标段简介;—
: (二)!资格预审《申,请人须知;
—
? (三)【。资,格预审申请》书格式和内容;
! ? , (?四)资格预审的【。评审内?容、方法和》条件
【
第十》八条 资》格审查时招标—。人不得以《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】、排斥潜在投—标人或者投标人【不得对潜《在,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】实行歧视《性,待遇经招标人资【格预审合《格的所?有投标人均有—。权,参加投?标,任,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!方式:限制投?标人数量《资格预审《不合格的潜在投【标人不得参加投【。标 第十】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!后招标人应向市【。招,标办提交资格—预审评审报告招标】。人应:。在资格预审文—件规:定的期限内将资格】预审结?果,通知所有资格预【审申请人同时—向通过资格预审【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!格,。预,审合:格通知书资》格预审?报告一?般包括以下内—容
【 , (一)《工程:项目概述;
! (二—),资格预审基本情况;!
《 《(三)资格预审【评审:结果;
【 (四)【。资格预审评审表等】
:
《 第十九条 资】格预审?结束后招标人—应,向市招标办》提交资格预审评【审报告招标人—应在资格预审文【件规定的期限—内将资格预审结果通!知所有资格预审【申请人同时向通【过,资格预审的投—标申请人发出资【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!。格预审报告一般包】括以下内容
】 (一)】工程项目概述—;
》 (二)【资格预?审基本情况;—
? (三)资!格预审评《审结:果;
《。 : (四)资格!。预审评审《。表等
! 实行资格后—审的 应当在—招标文件中载—明对投标人》资,。格,要求:的条件、标准和【方法:。招标人不得》改变载明的资格【条件或者以没—有,。载明的资《格条件对投标人进】行资:质审查
》 ? 经资》格,后审不合格的投标】人的:投标应作废》标,处理
! 第二十条》 招标人应当【。根,据工程的特点和【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!标文件应《包括:以,下内容?
《 (》一)投标须》知,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!。围资格后审的资格】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!源或者落《实情况(包括银行】出具的资金证明)标!段,划分工期《要求:质,量标准现《场踏勘和答疑—。安排投标《文件编制、提交【、修:改、撤回的》要求投标报价要求】投标:有效期开标的—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!、,评标方法和定标办】法等;
【 (二)招】标,工程的技术要求和】设计文件;
】 , ? (三)采用工【。程量:清单招标的应—。。当提:供,工程量?。清单;?
? (四)】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!;
? ? ?(五)拟签订合同】的主要条《。款及合同格式包括】合同协议书、—合同通?用条款、《合同专用条款;
! (六)!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!证金:的方式和金额—;
—。 ?(七)?争议处理程序和办】法;
《 ? (《八)要求《投标人?提交的其他材料【
招!标人应当《在招标文件》中规:定实质?性要求和条件—并用醒?目的方式标明
!
?
第二》十一条 施工【。招标项目《需,要划分标《。段、确定工期—的招标人应当合【理划分标段、—确,。。定工期并在》招标文件中载明【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!。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!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!人不得以不》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!制或者排斥潜在投】标人或者投标人
! 》 招标人在发—。出招标文《件,。的,同时应?当将招标文》。件报送市招标办备】。案市招标办5日内】。发现招标文件有违】反法:律、法规《、规章?规定的应当书—面责成招标人—改正
【
, 第二十二条【 招标人对已发出!的招标文件进行必】要的澄清、修改【或者:更正:的在提交投标—文件截?止时间1《5日前?以书面形式通—知所有招标文件收】受人澄清《、修改或者更正的】。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!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标!办备案
—
第—二十三?条 150—。万,元以上招《标的建设工程发出】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!的期:限最短不得少于【20日;1》5,0万:元,以,下招标的《建设工程招标人应】当,确定投标人编—制投标?文件所需要的合理】时间 】 — , — 《
第《。三章 投》 标
第二十四!条, 凡持《有企业?。。法人营业《执照和相应》资质证书的施工【单位或者依法组【成的施?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!为投标?。人按照本办法参加】相应工程的施工投】标
:
,
《 第二十五条【。 投标人对招标文!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!应当在?招标文件规》定的时间范围内【以书面形式向招标】人提出
—
《 第二?十六条 投标【。人应当按照招标文】件的要?求和:格式编制投标—。文件投标文件应【当,包,括下列内容
—
(一)】投,标函;
《
: (《二)施工组》织设计;
】 (三)投标报】价单;?
? ?(四)招标文件要求!提供:的其他材《。料
:。
第】二十七?条 : 投标人应当在招】标,文件要?。求提交?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!前将投标文件密封】送达:投标地点招标人收】到投标文《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!具标明?。签,收人和签收时间的】凭证并妥善》保,存,投标:。文件在开标前任【何,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!启投标?文,件在招标文》件要求提交投标文】件截:止时间后《。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!人应当拒收
】 提交投标文件!的投标人不足3个】的招标人应当依【法重新招标
【
?
第二十八条 ! 投标?人在招标文件—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!截止时间前可—以补充、《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!的投标?文件补充、修—改的:内容为?投,标文件的组成部【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!第二十七条的—。规定:。送达、签收和保管在!招标文?件要求提交投—标,文件的截止》。时间后送达的—补充或者修改的内】容无效
第四】章 开《标,、评标?和定:标
?。
,第二:十九条 招标【人组织开标、—。评,标、定标活动—。。应当在市招》标办监?督下进行
》。
—。 第三?十条 开标应【当在招标文件确【定的提交投标文件】截止时间的同一【时间公开《进行开标地点应【当为招标文件中【预先确定的地点
】
》 开?标由招标人主持邀】请所有投标人—参加开标《应当:按照:下列规定进行
! (一)由!。投标人或者》其推选的代表检【查投标文件的密封】情况经确《认,无误后由有关工作】人员当?众拆:封宣读投标》人名称、投标—报价:和投标文《件的其他主》要,内容
【 , (?二)在招标文—件要求提《交投标文件》截止时间前收—到的所?有投标文《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!。以拆封、宣读—其主要?内容
! (三)开标—过程应当记录并【存档:备查
?
— 第三十一条 投!标,文件出?现下列情《形之:一的应当作》为无效投标文件
! 《 , ,。(一)投标》文,件未按照招标文件】的要求予以密封【的;
! (:二)无单位盖章并】无法定代表》人或法定代》表人授?权的代理《人签:字或:盖章的;
】 《(三)投标》文件的关键》内容字迹《模糊、无法辨—认的;
】 (《四)投标人未按照】招标文件的要求提】供投标保函》。或者投?标保证金的;
【
,。 》 ,(五)组成》联,合体投标《的投标文《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!同投标协议的;
】
》 (六)投标人以!他人名?义投标、串通投标、!投标文件雷同—或者以弄虚作假【等方:式投标的;》
】(,七)投标文》件未实质上响应招】。标文件?要求的;
! (《八)招?标文件对无效—投标文件规定—的其:他情:形
【 第三十二—条 评标》由招标人依法组【建的评标《。委,员会负责
】。 评标委员】会由招标《人或者其委》托的招标代理—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!代表以及《有关技?术、经济等方面的】评标专家组成成【。员人数为不》。少,于5:人,的单:。数,其,中,招标人、委托的【招标代理机构以【外的技术、经济【等方面的评标—专家不得少于—成员总人数的三分】之二:评标专家应当在核】准,的,专家库中随机抽【。取
【 评标委员会【成员:。的名单?在中标?结果确?定前应当《保,密
》 评标委员会!应当根据招标—文件审查并逐项【列,出投标文件》的全部投《标偏差?
》
?第三十三条 在】。评标过程中评标【委员会?。发现投标人的报【价明显低于其他投】。。标报:价或者在《设有标底时明显【低于标底使》得其投?标报价可《能低于?其个别?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!。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!提供相关证明材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】说明或者不能提【。供相:关证明材料的由评】标,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!以低于成《本报价?竞标其投标文件应】当作为无《效投标文件处—理
】 第三十四条 评!。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!第三十一《条,、第三?十三条的《规定:否决:不合:格投标或界定—为废标后因有效【投标不?足3个?使得:投标明显缺乏竞争】的,评标委员会》可以:否决全部投》标
—。 : 有效投标人少【。于3:个或者所有投—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!当依法重新》招标
【
?。。第三十五条 【评标方?法宜采用《“综合?评标法”或“经评审!的最低投标价法【”实行“经评审【的最低投《标价法”招》标的建设工》程应当实《行担保制《度
《
《 第三十六条 【 评标委员会—完成评标后》应,当向招?标人:。提,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!抄送市招标办评【标报:告应当阐《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!标文件的评审—和比较意见》并按照招标文—件中规定的》评标、定标方法推】荐中标候选人—评标报告应当如【实记载以下内—容
!(一)基本情况和】数据表;
》
: (二【)评标委《员,。会成员名《单;
】 (?三)符合要》求的投标一览表【;
】 (:。四)无效投》。标情况说明;
【
(五!)评标标准》、评标方《法或者评标因—。素一览表《;
】。 (六)经评审的价!格或者评分比较一】览表;
! (七)》经评审的投标人排】序;
【 (八)推荐】的中标候选人名单】与签订合同前要处】。理的事宜;
! (九—)澄清、说明、【补正事项纪要
!。 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!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!评标结论持有异议】的,评标委员会成员可】以书:面方式阐述其—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!委员会成员拒绝在】评标报告上签字且】不陈述其不同意【见,和理由的《视为:同意评标结》论评标委员会应【当对此作出书面说】明并记录《在,案
:
》 第?三十七条 》 招标人应当按【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!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!的中标候《。选人的排序确—定中标人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!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!一至三人《。并标明排列顺—。序招标人不》得在评标委员—会推:荐的中标候选人【之外:。确定中标人
—
当确!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!放弃中标或者因【不可抗?力提出不能履—行合同的《或,者招标文件规定【应当提?交履约保证金而在】规定的期限内未能】提交的招标人应当依!序确定其他中—标候选人《为,中标:人
】 招标人也可以授】权评标委员会—直接确?定中标人《
】确定中标人后应【在“河北建设—工程信息《网”公示3》天
》
: :第三:十八条?。 依法《必须进行施工—招标的建设》工程招标人应当【自确:定中标人之日—起15日内向市【招标办提交》书面的招标》投标情况报告—招标投标情况—书,面报告应当》包,。括下列内容》
《 《(一)?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!情况包括招》标范围、招标—方式:。、发:。布招标公告的媒介、!资,格审查情况、开评标!过程和确定中标人】的方式及理》由,等
《 (二)】相关的文《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!(投标邀请书)、投!标报名?表、资格预审文件、!招标:。。文件、评标委员会】的组成和评标报【告;:
— , (:三)定标《结果
! 以上资料已办【理备案的不再重【复提交
】
第《三十九条《 市招标办自【收到招标《人提交的《施工招标投》标情:况报告之日起—5日内未通知—招标人在招》标投标活动中—有,违法行为的》招标人可以向中【标人发出中标通【知书并将中标结【果,通知所有未中—标,的投标人《
,
未中!标的投标《人对中标结果有异】议的可以《自接到中标结果通】知书之日起5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出!书面核查申请—市招标办应当—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!起,15日内组织核【查并:予以答复
!
?第四十条 —招标人与中》标人应当《自中标通知书发【出之日起30日【内按照招标》文件和?中标人的《投,标文件订立书—面合同招标人—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!立背离?合同实质性》内容:的其他?协议
— : 订立书面合【同后7日内》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!市建设局备案
第!五章 附 则
!
第四十一》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!定的: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!。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的规定》予以处?罚
:
【第四十?。二条 县》(,市)、?矿区、开发区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按照》。管理权限依据—本实施办法负责本】行,政区域内建设—工程施工招》标,投标活?动的监督管理—
《
《第四十三条》 县(《市)、矿《区、开发区可根【据当地实际情—况制定建设工程必须!招标的范围但不得】缩小本办《法确定的必》须进行?施工招标的范围
】
— 第:四十四条《 ,。 本办法《由石家庄市建设【局负:责解:释
—
, 第四十五条 !本办法自下发布之日!起执:。行原市?建[:2003]3号【石家庄市建设工程】施工招标投标—。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】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