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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石?家庄市建设工程【担保实施办法(【试行) 【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!。。于印发石家庄市建】设工程担保实施办】法(:试行)的通知 市!建(2004)【118?号 各县(—市)、矿区、开【发区建设局;各施工!企业、建《设单位;有关—中介机构市直有关部!门,  ?   为了完—善建筑?市场体系保障从【事建设工程活—动当事人各方的【。合法权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】、河北省建筑条例等!法律法规及》有关规定《结合我市实际—制订了石家庄—市建设工程担保实】施办法(试》行)现印发》给你:们请认真执行— 二○○四年十】二月十?四日 第一章【。 总则 第一条】 为了完《善建:筑市场体系保障从】事建设?工程活动当事人各】方的合法权》益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!保法、河《北省建筑条例等法】律法规及有关—规定结合我市—实际制?定本办法 !。 , 第二条 本市!行,政区域内工程总投资!1000万元以上】的房地产开发项【目或实行低》。价中标的建设—项目应当按照本【办法:的规定实《施,建设工程担保其他建!。设项目实施担保的】参照本办法》执行 》 》 第?三条 本《办法所称建设工程】担保是指建设—。工程的?招标人和投标—人根据双方》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!人履行债务或义【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!取,的,保证措施建》设工:程担保分《为投标担保、承包】人,履约担保、业主【工,程,款支付担保、承包】人付:款,担保和保修》金担保 — ,。。 《。第,四,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对》建设工程担保—活动的?监督指?导,和推行工作 — : , 第五—条 : 建设工程担保【活动应当遵循—。平等、公平、诚实】信用的原则 ! 《第,六条 建设工—程担保可采用银【行保函?、专业?担保公司的》保,证或保证金的方【。式具体?方,式由招标人在—招标文件中》规定 》 【第七条 建设工程】。担保人?。应是具有中》华,人民共和国》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!银,行业金融机构和以担!保为主要经营范围、!经营:业务并依法登记注册!的专业担《保机构 !    专》业担保?。机构建设工》程担:保金额的《总额不?得超过其注册资【金的10《。倍单项建《设工程担保金—额不:得超过其净资产【的50%不》符合该条件》的可以与其》他,担保公司共》同提供建设工程担保! — 第八条【 发包人建设工【程担保费《应当计?入工程造价承—包人建设工程—担保费应计入—投标报价《 《 : : : ,第九条 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对建设工】程发包承包》。责任:主体:违反本办《法的: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!记入建筑市场监督管!。理不良行为》记录系?统,和信用评估》系统 ? 第《二,章 投?标担保 》第十:条 投标担保是【指由建设工》程担保人为投—标人:向招标人提》供的保证投标人【按照招标文件—的规定?。参加招标活动的【担保:投标人?。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!投标文件或中标【。后不签订工》程建设合同的由建】设工:程担保人《按照约?定履行担保责任 】 【 第?十一条 招标文件】要求投?标人提交投》标,。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!交,对未提供投标担保】或提供的投标担【保不符合招标文件】。要求:的其投标文件无效】按废标处理投标担】保的担保金额一【般不超过投》标总价的2%最高】不得超过80万元人!民币 】 : 第十二条 投标】担,保的:有效:期应当在合同中约】定合同?约定的有效期截止】时间:。。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!0天至180天延长!投标有效期的投【标人:应当相?应延:长投:标担保有效》期投:。标人拒绝延长—投标有?效期的其投》标,失效招标人应当在】5个工作《日,内退回投标担—保, — 第十三—条 招?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!同之日起5》个工作日内》应当将投标人—。的投:标担:保退还 【。 第】十四条 除不可抗】力外中标人在截【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!撤,回投标文《件或者中标后—在规定的《时间内不《与招标?人签:订承包合同的—招标人有权对该投】标人所交付》的保证金《不予返还;或—。由担保人《按照下?列,方,式,之一履?行保证责《任 》。 ,     (—一)代承包人向【招标: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!付金:额不超过双》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!额; 【     》(二)招标人依法】重新:招标担保人向招【。标人支付重》新招:标的费用支付—金额不?超过双?方约定的最高—。保证金额 第!三,。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! 第十五条 承】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!担保人为承》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!证承包人履行—工程建设《合同:约定义?务,的担:保 !第十六条 发—包人:要求承包《。人,提交承包履约担保的!承包人应当在签订】工程建设合同时向】发包人提交承包【履约担保 】 第【十七条? 承包人履约—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!低于工程建》。设,合同价格(中标价格!)的10%采用经评!审的:最低投标价》法中标的招标工【程担:保,金额不?。。。得,低于工程合同—价格的15% 】 》 第十八条 承【包人履约担》保的有效期》应当在合《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!有效期?截止时间为》工,程,建设:合同约?定,的,工程竣工验》收合格之日后30天!至180天 ! , ? , 第十九《条,。 由于?承包人的原因而不履!。行工:程建设合同约—。定的义务时由担保】人按照下列方式【之一履行担保责【任,     (!一,)向承包人提—。供资金?。、,设备或者技术援【助使其?能继续履行合同【。义务:; 《。     (二!)直接接管该项【。。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!同意的有相应资【质的其他《承包人继《续履行合《同义务业主仍—按,原合同约定支—付工程款《超出原合同部—分的 由担保—人在担保《额度:内代为支《付; 》 , :。    (三)按照!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!范围内 向业—。主,支付赔?偿,金 ?。 , 《 第二十条 业!主向:担保人提出索赔之】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!人说明其违约情况】并提供项目总监【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!位对承包人违—约的书面《确认书如果业主【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!工程质量问题业主】还需同时提供—建筑工程质量—检测机构出》。具的检测报告 】 》 第二十—一条 同一银行【分支:行金融机构或专业】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!工程建设合同提供】业,主工程款《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!约担保 》。第四章?。 业主工程款—。支,付担保 《 第二?十二条 业主工程】款支付担《保是指为《保证业主履行—工程合同约》定的工程款》支付义务 由担【保人为?。业,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!证业主?支付工程款的—担保 ? : 第二十】三条 发《包人要?求承:。包人提?。交承包履约担保的】应当同?时向承包人提交工】程款支?付担保业主》在,签订工程建设—合同的?同时应当向承包【人提交业主》工,程款:支付:担保未?。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!担,保的建设工程—视,作建设资金未—落实 】。 第二十》四条 业主》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!一般应与承包人【。履,约,担保的担保金额【相等 ! 第二十《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!付担保的有效期【应当在合同中—。约定合同约定的【有效:。期截止时间》为业主根据合—同的约定完成—了除工?程质量保《修,金以外的《。全部工程结算款项】支付之日起30【天至18《0天: 》 第二十六!条 对于工程—建设:合同额超过50【00万元人民币以】上的工?程业主?工程款支付担保【。可以按工程》合,。同确定的付》款周期实行分段【滚动:担保但每《段的担保金额不【。低于:该段工程合同额的】10% — 》。 , 第二十七条—。 业主?工程款支付》担保采用分段滚【动担:保的在?业主、项目监理【工程师或《造价工?程师对分《段工程?进度签字确》认或结算业主支付】相,应的工?程款后当期业主工】程款:支付担保《。解除并自动》进入下?一阶段工程的担保】 《 , 第二》十,八条 在建设工【程施:工合同?履约过程中业主未】按合同?约定支付承包—人,工,程款时承包人有【。权要求担保人承担】。担保责任 第五】章, 承包?人付款担保》 :第二十?九条 承包人付款担!保是指担保人向业主!提供的为承包人向】分包商、材料设备】供应商、建设工人】。提供的保《证,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!合同的约定》向分包?商、:材料设备供应商、建!设工人?支,。付各项费用》和价款以及》工,资等款项的》担,保 【 第?三十条 建设工【程总包?实行担?保的需要分包的工程!也应:实行担保 — 第三十!一,条 付款担保的【担保期限须与—。履约:担保相同 》 ? 第三十二条! 承包?人不能?按照合同《约定:及时支付分包—商、材料设备—供应商、工人工资】等各项费用》。和价款的由》担保人按照担保函】或保证合同的约定】承担担保责任— 第六章 保修】金担保 《 第三十三条 【工,程,结算时业主将—保,修金全额《支付给承《。包人:并要求承《。包人提?交保修金担》保的承包人应—当提交 】。 第三十—四条 保修金—担保金额应为—工,程承包合同约定的】。保修金的全额保修】。合同另有约定的【从其约定  !   保修金担保】有效:期由业主《与承包?人在保修合同中【约定: : ?     承包人!不履行保修责任时】。业主有权要求担保人!承担:担保责任《 第七章 】 附:则 : 第三十五条 【本办法所称担—保的:有效:期是指债权人要求】担保:人承担担《保责:任,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!效期内债权人有【权要求担保》人承担担保责—任有效?期,届满债权人要求担】保,人承担担保责—任的:实体权利消灭—担保人免除担保责】任 【 第三十六条【。 ,建设工程发包承【包设定担保的应在招!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!明确担保的具—体内容中《标通:知书:注明应实行》承包人履约担保、】业,主工程款《支付担保、》承包人付款担—。。保的内容在签订施工!合,同时投保双方—相互提?交担保保函》或保证书领取建【设工:程施工许可》证时出示保函或保证!书,。原件并提交复印件】 — 第三十七—条 担?。保人进行赔付调查】时,各,。当事:人应当根据》担保人的要求—给予必要的协—助 【 第三《。十八条 发包人与】承包:人担保人与投保【人之:间发生履约》纠纷时根据合—同,约定任何一方—有权向仲裁机关【申,请仲裁?或向人民法》院提起?诉讼仲裁和》诉讼期间《。担保人可《暂停赔付《 ? 第—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!市建设局《。负责解释 》 ? 》 第四十条 本办法!自2005年1月】1日起实《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