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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》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!施办法(试》行,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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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《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!石家庄市建设工【程担保实施办法(】试行)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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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?(2004)118!号
各县(市)、!矿区、开《发区建设局;各施】工企业?、建设?单位;有关中介【机构市直《。。有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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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—了完善建《筑市:场,体,系保障从事建—设工程活动当事【人各方的合法权【。益根据中华人—。民共和国《担保法、河北—省建:筑,。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!关规定结合我市【实际:制,订了石家庄市建【设工程担保实施【办法:(试行)现印—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!
二○○四年十二!月,十,。四,日
第一章 【。。。总则:。
第一条 为了】完善建?筑市:场体:系保障从事建设工程!活,动当事人各方的【合法权益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!、河北省建》筑条例等法律法规】及有关规定》结,合我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【 第二条 本市】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投!资1000万元【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!目,或实行低价》中标:的,建设项目《应当按照本办—法的规定实施建【设工程担保其他建】设项目实施担保的】参照本办法执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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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!。设,工程担保是》指建设工《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!根,据双方的约》。定为使对方》当事人履行债务【或义务?实,现自身权利而—采取的保证措施建设!工程担保分为投【标担保?。、承:包,人履:约担保?、业主工程款支付】担保:、,承,包人付款担保和保】修金担?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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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担!保,活,动的监督指》。导,和推:行工:作
】 第五条 建【设,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!循平等、公平—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】
】。第六条 建设工程】担保可采用银—行保函、专业担保公!司的保证或》保证金的方式具【体方式由招标—人在:招标文?件中规定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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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! 建设工《程担保?人,应是具有中华人【民,共,和国境内注册—的有资格的银行【业金:融机构和以担保为主!。要经营范围、经营】业务并依法登—记,注册的专业担保【机构 ?
? , 《 专:业担保机《构建设?。工程担保金额的总额!不得超过其注册【资金的1《0倍单?项,建设工?程担保金额不得超】过其净资产的50】%不符合该条件的可!以与其他担保公司】共同:提供建设工程担【保
! 第八条 —发包人建设工程担保!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!承包人建设工程【担保费应计入投标报!。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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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对建设?工程发包承包责任主!体违反?本办法的行为除责】令改:正,外还记入建筑市场监!督管理不《良,行为:记,。录系统和信用评【估系统
第】二章 投标》担保
《第十条? ,投,标担保是指由建设工!程担保?人为投?标人向招标人提【供的保证投标—人按照?招,标文件的规定参【加招标?活动的担《保投标人在投标【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!件或:中标后不签订工程】。建设合同的由建设工!程,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!担保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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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招标【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!投标担保的投标【人应当提交对—未提供投标担保【或提供的《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!文件: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!效按废?标处理投标》担,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!超过投标总价—的2%最高不得超】过80万元人民币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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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《条, 投标担《保的有效期应—。当在合?同中: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!期,截止时间为投—标有效期后的30】天至18《0天延长《投标有效《期的投标人》应当相?。应延长投标担—保有效期投标—。人,拒绝延长《投标有效期的其投】标失效招标人应【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!回投标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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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三条》。。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!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!作日:内应当将投》标人的投《标担:保退: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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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》条 除不可》抗力外中标人在【截标后的投标—。有效期内撤回投标】。文件或者中标后【在规定?的时:间内不与招标人【签订承?包合同?的,招标人有权》。对该投?标人所交付的—保证金不予返—还,;或由担保人按【照下:列方式?。之一履行保》证责任
! (》一):代承包人向招标人】支,。付投标保证金支付】金额不超过双方约】定的最?高保证金额》;
— (二【),招标人依法重新【招,标担保人向招标【人支付重新招标的】费用支付金额—不超过?双方约?定的最高保证金【额
第—三章 承包人履【约担保
第十【五条 承包》。人履约担保》是指由担保》人为承包人向—业主提供的》保证:承,包人履行工程—建,设,合同约?定义务的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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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: 发: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!承包履约担》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!订工程建设合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】承包:履,约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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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条?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!担保金额不得—。低于工程建设合【同价格(中标价格】)的1?0%采用经评审【的最低投《标价法?。中标的招《标工:程担:保金额不得低于工】程合:同价格的1》5,。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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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!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!中约定?。合同约定《的,有效期截止时—间,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!的工: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!后30天至1—。80: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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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九条 由于承包人!的原因?而不履行工程建设】合同约定的》义务时由《担保人按《照,下列方式之一履【行担保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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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?(一)?向,承,包人提供《资金、设备或者技】术援助使《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!务;:
! (:二)直接接管—该项工程或者—另觅经业主同—意的有相应》资,质,的其他承包人继续】履行:。合,同义务业主仍—按原合同《约定:支付工程款超—出原合同部分的【 由:担保人在《担保额度《内代:为支付?;
】 (三)按照】合同约定《在担保额度范围【内 向业主》支,付赔偿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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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条 【业主向担保人—提出索?。赔之前应当书—面通知承包人—说,明其违约情况并提】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!及其监?。理单位对承包人违】约的书面《确认: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!由是因建筑工程【质量问题业主还需】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!量检测机《构出具的检测—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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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一条 《。同一银行分支—行金融机《构或专业担保机【构,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!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!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!约担保?
第四章 —。业主:工程款支付》担保:
第?二十二条 》。业主工程款》支付担?保是指为保》证,业主:履行工程《合同约?定的工程款》支付义务 》。由担保人为业—主向:承包人提《供的保证业》主支付工程款—的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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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三《条,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!提交承包履约担保的!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!。交工程?款支付担保业—主在:签订工程《。建设合同《的同时应《当向承包《人提交?业主工程《。款支:付担保未《提交业?主工程款支付担【保,的,建,设工程视作建—设资金未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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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【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!担,保金额?一般应与《承包人?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!相等
! 第二?。十五条 业主—工程款支《付担保的有》效期应当在合同【中约定合同》约定: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!业主根据合》。同的约定完》成,了除工程质量保修】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!算款项支《付之日起《30天?至180天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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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六条 【对于: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!5000万元人【民币以上的》工程业主工程款【支,。付担保可以》。按工程合《同确定的付》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!担保但?每段的担《保金额不低于该【段工程合同额的1】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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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, 业主工程款—支付担保采用—分段滚?。动担保的在业主、】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!价工程师对分—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!或,结算业主支》付相应?的工程款后当—期业:主工程?款支付?担保解除《并自动进入下一【阶,段工程的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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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!。施工合同履约—过程中业主未按合同!约定支付承包—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有!权要求担保人—承担担保《责任:
第?五章 ?承包人付款担保
!第,二十九条 承—包人付款担保—是指担保人向业【主提供的为承包【人向分包商、材料】设备供应《商,、建设工《人提供的保》。证承包人履行工程】建设合同的约—。定,向分包?。商、材料《设备供应《商、建设工人支付】各项:费用和价款以—及工资等款项—的担: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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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条 建?设工程总包实行【担保:的需要分包的—工程也?。应实行?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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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条 付款担】。保的担保《期限须与履约担保相!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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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【条 承包人》不能按照《。合同约定及时支【付分:包商、材料设—备供应商、工人【工资等?各项费?用和价款的由担【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!证合同的约》定承担担保责—任
第六》。章 保?修金担?保
第三十三【条 工程结》算时业主将保修【金全额支付给承包】人并要求承包人【提,。交保修金担》保的承?包人应当提交
】
》 第三十四》。条 保修金担保金额!应为工程承》包,合同约定的》。保,修金:的全额保修合—同另有约定的从【其约定
— 保修金担!保有效期由业主与承!包人:在保修合同》中,约定
【 承【包人不履行保—修责任时业主—有权要求《担保人承担担保【责任
第【七章 ? 附则
第三十五!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!的有效期是指债权】人要求?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!的,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!期内债权人有权【要求:担保人承担担保【责任有?效期届满债权人要】求担保人《承担担保《责,任的实体权》利消灭担保人免除】。担保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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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六条 建设工程发】包承包设定担保的】应在招标文件和施】工合同中明》确担保的具》体内容中标通知书】注明应实行承包人】履约担保、》业,主工程款支付担保、!。承包人?付,款,担保:的内容在签》订,施工合同时投保【双方:相互提交担》保保函或保证书领】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!证时出示保函—或保: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!件
【 第三十七条【 担保?人进行赔付调—查,时各当事人应当【根据担保《。人的要求给予必要】的协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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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八条 发】包,人与承?包人担?保人与投保人—之间发?生履约纠纷时根【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!有权向仲裁机—关申:请,仲裁或向人》民法院?提,起诉讼仲裁和诉【讼,期,间担保人可暂停赔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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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九》条 本办法由市【建,设局负责《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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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本!办法:自2005年—1月1?日起实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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