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:石家庄市建》设工程担保》实施办法(试—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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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建设局!关于印发石家庄【市建设?工程担保实施办【法(试行)》。的通知
市建(】20:04)1《1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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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》)、矿区、开发【区建:设局:。;各施工《企业、建《设单位;有关—。中介机构市直有【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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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—了完:善建筑市场体—系保障从《事建设工程》活动当事人各方【的合法权益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担保法、河》北省建筑条例等【法,律法规及有关规【定结合我市实际【制订了?石家庄市建设工【程担:保实施办《。法(试行)现—印发:给你们请《认真执?行
二○○—四,年十二月《十四日
第一章 !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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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【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保!障从事建设工程【活动当事人各方的】合法权益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!。保法、?河北省建《筑条例等法律—法规:。及有:。关规定结合》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
【 第?。二条 本《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!投资1?00:。0万元以上的—房地产?开发项目《或实行低价中标的建!设项:目应当按照本—办法的规定》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其!他建设项目》实施担?。保的参照本办法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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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】办法所称建设—工程担保是指建设】工程的招标人和【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!定为:使对方当事》人履: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!身权利而《采取:的保证措施建设工程!担保分?为投标担保、承包】人履约担保、业【主工程款《支付担保、》承包人付《款担保和《保修金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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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四,条 建设行》。。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对,建设:工程担保《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!。行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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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建!设工程担保活动【应,当遵循平等、公【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!。
— 第六条 建【设工程担保可—采用银行保函、专业!担,。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!金的方式具体方式】由招标人在招标【文件中规《定
! 第七条 建设工!程担保人应是—。具,有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境内《注册:的有资格的银—行业金融机构和以担!保为主要《经营范围《、经营业务并依法登!记注册的专》业担保机《构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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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专业担保!。机构:建设工程担保金额】的总额不《得超过?。其注册资金的10倍!单项建设工》程担:保金额?。不,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!0%不符《合该条件的可以与】其他担保公》司共同提供建设工程!担保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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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八条 发包人建设】。。工程担保费应—当计:入工程造价承包人】建,设工程担《保费应计入投标报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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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建设工程发【包,承,包责任主体》违反:本办法的行为除责令!改,正,外还:记入建筑市场监督管!理不良行为记—录系统和信用评估】系统 《
第二章 投标担!保,。
第十条》 投标担保是指由】建设工程担保—人为:投标人向招标—人提供的保证投【标人按?照招标文件的规【定参加?招标活动的担保【投标人在投标有效】。期内撤?回投标文件或中【标后不签《订工:程建设合《。同的由建设工程【担保人按照约—定履行?担保责?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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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,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!提交投标《担保:的,投标:人应当提交对未【提,供投标担保或提供】。的投:标担保?不,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!其投标文件无效按】废标处?理,投标担保的》担,保,金额一般不超过【投标总价《的2%最高》不得超过《80万?元人民?币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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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, 投标担保的有【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!定合同约《定的有效期》截止时间为投标【有效期后《的30?天,至180天延—长投标有效期—的投标?人应:当相应延长投标担】保有效?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!。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!效招标人应当在【5个工作日内退回】。投标: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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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招【标人与?中标人签订合—同之日起《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!投标人的投标担保】退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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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, 除不可抗》力外中标人在截【标后的?投标: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!件或者中标后—在规:定的时?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!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!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!的保证金《不予返还;或由【担保人按照》下列方式之》一,履行保证《责任:
《 《 (一)代承【包人向招标》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!付,金额不超《过双方约定的最【高保:。。证金额;《 :
(!二)招标人依—法,重新招标担保—人,。向招标人支付重【新,招标:的费用支付》金额不超《。过双:方约定的最高—。保证金额
第!三章 承包人履【。约担:保
第十》五条 承包人—履约:担保是指由》担保人为《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!保证承包人履行【工,程建设合同约定【义务:的担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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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 发包—。人要求承包人提交】承包履约担》保的承包人应当在】签订工?程,建设合同时向—。发包:人提交承包履约担保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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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承包《人履约担《保的担保金额不【得低于工程》。建设合同价格(【中标价格)的10】%采用经评审—的最低投标价—法,中标的招标工程【担保金额不得低【于工程?合同价格的15%】
第!十八条 承包人履约!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!合同中约《。定合同约定》的有效期截止—时间为工程建—设合:同约定的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】之日后30天至【1,8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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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九条 》由于:承包人的《原,因而不履行工—程建设?合同约定《的义务时由担保【人,按照下列方式—之一履行担保—。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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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向承包人】提,供资金、设备或者技!术援:助使其能继续履【行,合同:义务; 《 ,。。
】(,二):直接接管该项工【程或:者另觅经业》。。主同意的有相—应资质的其》他承包人继》续履行?合同:义,务业主仍按原—合同约定《支,付工:程款超出《原合同部分的 由】担保人在担》保额度?内代为支付》;
— (—三)按照合同约【定在担保额度范围】内, 向业主《支付赔偿金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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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条 业】主,向,。担保人提出索赔之】。前应当书面通—。知承包人说明—。其违约?情况并提供项目【总监理工程师及【其,。监理单位对承包【。人,违约的书面确认【书,如果业主《索赔的理《由是因建筑》工程质量问题—。业主还需同》时提供建筑工程【质量检测机构出具】的检测报告 —
】 第二十《一条 同《一银行分支行金融机!构,或专:业担保机《构不:。得为同一《工程建?设,合同提供《业主工程款支付【担保和承包》人履约?担保
第四章 业!主工程款支付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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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【。业主工程款支—付担保是指为保【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!约定:的工:程款支付义务— 由担保《人为业主向承—包人提供的》。保证:业主支?付工程款的担保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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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三条 发包人—要求承包人提交承】包履约担保的应当】同时向承包人—提交工程款支付担】保业主在签订—工程建设《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!包人提交业主工【程款支?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!。程款支付担保的【。建设:工,程视作建设》资金未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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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】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!担,保金额一般》应与:承包人履约担—保的担保《金额相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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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五条 业主工程【。款,。支付担?。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!同中约定合同约定】的有效期截》。止时间?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!定完成?了除:工程质量保修金【以,外的全部工程结算】款项:支付之日起3—0天至180—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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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! 对于工程建设【合同额?超过5000万元人!民币以上的》工程业主工》。程款支付担保—可,以,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!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!担保但每段的担【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!程合同额的》10%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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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 业主工程款【支,付担保采用分段【。滚动:。担保的在《业主、项目监—理工程师《或造价?工程师?对分段工《程进度签字确认或】结,算业:主支付相《。应的工程《款后当期业主—工程款支《付担保解除》并自动进《入下一阶段工程【的担保
! 第二十八条 在!建,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!过程中业《主未按合《同约定支付承包【人工程款时承—包人有权要》求担保人承担担【保责任
第—五章 承包人付款担!保
第《二十九条 》承包人付款担保是指!担保人向《业主提?供的为承包》人向分包商、材料】设,备供应商、建设【工人:提供的保证承包【人履行?工程建设合同的约】定向分包商、材【料设备?供应商、建设工人支!付,各项费用和价款【以,及工资等《款项的?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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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,。。。十,条 建设工程—总包实行担保的【需要分包的工程也】应实行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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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一条【 付款担保的担保期!限,须与履约担保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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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!条 承包人不能【按照合?。同约定及时支—付,分包商、材料设备】供,应商、工人工资【等,各项费用和价款的】由担保人《按照担保函或保证】合同的约定》承担:担保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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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保修【金担保
第三【十三条 《工程:结算时业主》将保修金全额—支付给承《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!交保修金《。。担保的承包人—应当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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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四条 保修【金,担保金额《应为:工程承包合同约【。定的保?修,金的全额保修合同另!有,约定的从其约定
! :。 保修金担】保有:。效,。期由业主与承—包人在保修合—同中:约定 《
《 承包人不!履行保修《。责任时业主有权要求!。担保:人,承担担保责任 】
第七《章 附则
第】三十五条 本办【。法所称?担保的?有效期?是指债权《人要求担保》人承担担保责任【的权利存续》期间在有效期内【债权人?有权要?求担:保人承担担保—责任有效期》届满债权人要求【担保人承《担担保责任的实体】。。权利:消,灭担保?人免除担保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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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六条 建设工—程,发包:承包设定担保的应在!招标文件和施工合】同中明?确担保的《具体内容《中标:通知书注明应实【行承包人履约担保、!业主工程款支—付担保、承包人【付款担保的》。内容在签订施工合同!时投保双方相—互提交担保保—函,或保证书领取—建,设工程施《工许可?证时出?示保函或保证书原】件并:提交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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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》七条 担保》人进行赔付调查【时各当事人应当【根据担保人的要求】给予必要的》协助
】 第三《十八条 发》包人与承包人—担保人与投保人之】。间发生履约纠纷时】根据合同约定任何】一方有权《向仲裁机关申请【仲裁或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仲裁和【诉,讼期间担保》人可暂停赔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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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》九条 本办法由【市建设局负》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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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:条 本办法自2【005年1月1日起!实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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