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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石家:。庄市建设《工程担保实施办法(!试行:),
石家庄】市建设局关于—印发:石家庄市建设—工程担保实施—办法(试行》。)的通?知
市建(2【0,0,4)11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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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?(市)、矿》区、开发区》建,设局;各施工企业、!建设单位;有关中】介机:构市直有关部门
】
为—了完善建筑市场【体系保障从事建【设工程活动当—事人各方《的合法权益》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担保法、河北—省建筑条《例,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!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!了石:家庄市?建设工程担保实施】办法:(试行)现印发【给你们请认真—执行
二○—○四:。年十:。二月十?四,日
第一章 总】则
第一》条 为了完善建筑】。。市场体系保》障从事建设工程【活动当事《人各方的《。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担保—法、:河,北省:建筑条例《等法律法规及有【关规:。定结:合我市实际制定本】办,法,
【 第二条 本市】行政:区域:内工程总投资—1000万》元以上的房地—产开发项目》或实行低价中标【的建:设项:目应当按照本—办法的规定实施建】设工程担保其他建】设项目实施》担保的参《照本办法执》行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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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本办法?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!指建设工程的—招标人和投》标人根据双》方的约?定为使对方当事人】履行债?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!。。利而采?取的保证措施—建设工?。程担:保分为投标担保、】承包人?。履约担保、业主工】程款支付担保、承】包人付款担》保和:保修金?担保
! 第四条《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负,责对建设工程担保】活动的监督》。指导和?推行工?作
【 第五条 建】设,工程担保活动—应当遵循平等、【公平:、诚实信用的原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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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建【设,工程担保可采用银行!。保函、专《业担保公司的保【证或:保证金的方》式,具,体方式由招标—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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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 建设?工程担保人》。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!和国:境,内,注册的有《。。资格的?银行业金融》机构:。和,以担保为主要—经营范围、经营【业,务并依法登》记注册的专业担保机!构
》 ,。 《 专业担保机构建设!工程担保金额的总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!金的:10倍?单项建设工程担保金!额不得超过其—净资产?。的,50%不符合该【条,件的可以与其—他担保?公司共同《。提供建设《工程:担,保
! 第八条 —发包人建设工程担】保费应当计》入,工程造?价承包人建》设工程担《保费应计入》投标报价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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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九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对建《设工:程发包承包责任主】。。体违反?本办法的行为除责令!改正外还记》。入建筑?。市场监督管理不良行!为记录系《统和信用评估—系统 《
第二章》 投:标担保
第十条 !投,标担保是指由建设】工,程担保?人为投标人向招【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!人按照招标文件的】规定参加招》标,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!投,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!文件或中标》后不签订工程—。建设合?。同的由建设工程担】保人按照约》定,。履行担保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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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一条 招标文件】要求投?标人提交投》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!提交对未提供投标】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!保不: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!其投标?文件无?效按废标处理投【标担保的担保金额】。一般不超过》投标总价的2%最高!不,得超过80》万,。元人民币《。
【 第?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!有,效期应当在合—同中约定合同—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!。间为投标有效期后】的30天至》1,80天延长投标有】效期的投标人应当】相应延长投标担保】有效期投标》人拒绝?延长投标有》效期的?。其投标失效招标人】。应当:在5:个工作?日内退回《投标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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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—。 招标人《与中标?人签订合同之—日起5个工作日内】应当将投《。标人的投标担保退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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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,条 :除不可?抗力外中标人在截】标后的投《标有效期内撤回投】标文件或者中—。标,后在规定的时—间内不与《招标人签订承包合】。同的招标人有权对】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!证金不予返》还;或由担保人按照!下列方式之》一,履行保证责任—
【 (一)—代承包?人向招?。标人支?付,投标保证金》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!约定的最《高保证金额; 【
》 (二)【招标人依法重新【招,标担保人向招标人】支付重新招》标的:费用支付金额不【超过双方《约定的最高保—证金额?
第三章【 承包人履约—担,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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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《条 承包人》履约担保是指—由担:保人为承《包人向业主》提供的保证承包人】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!定,义务的担《保
】 第十六条 发包人!要求承包人提交【。承包履约担保—的,。承包人应当在签【订工程建设合同时】向发包人提交承包】。履约担?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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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【条 承包人履约【担保的担保金—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!合同价?格(中标价格)的】10%采用经评【审的:最低投标价法中标】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!不得低于工程—合同价格的15%】
—。 :第十八条 承包【人履约担保的有效】期应当在合》同中约定合同约【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!为工程建设合—同约定的《工程竣工验收—合格之日后30【天至180》天 :。
【 第?十,。九条 由于承包人】的原因而不》履行:工程建设合同—约定的义务时由担】保,。人按照下列方式【之一履行担》。保责任
【 (一)向承!包,。人提供?资金、?设备或者技术援【助使其能继续—履,行,合同义务; 【
(!二,)直接接《管该项?。工程或者另觅经业】主同意的《有,相应资质的其他承】。包人继续履行合同】义务业主仍按—原合同约定支付工】程款超出原合同【部分的? 由担保《人在担?保额度?内代为支付》;
】 (三)按照】合,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!围内 向业主支付】赔偿金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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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条 :业主向担保人提出】索赔之?。前,。应当书?面通知承包人说明】其违约?情况并提供项目总】监理:工程师及其监理单】位对:承包人违约》的书面确认书—如果业主索赔的【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!量问题业主还需同】时提:供建筑?工程: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!检测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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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二十一条 同—一银行?分支行金融机构或专!业担保机构不得为】同一:工程建设合》同提供业主工程款】支付担保和》承,包,人履:约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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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业主【工程款支付担—保
第《二十二条 业主工程!。款支付担保》。是指为保证》业主:履行:工程:合同约?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!。 由:担,保人为业主》向承: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!。支付工程款的担【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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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三条 《。。发包人?要求承?包人提?交,承包履约《担保的?应当: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!程,款支付担保》业主在签订工程建】设合同?的同时应当向承包人!提交业?主工:程款支付担保未【提交业主《工,程款支付担保—的建设工《程视作?建设资金未》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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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》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!担保金?额一般应《与承包?人履:。。约担保的担保金额】相等
! 第:二十五条 业主【工程:。款支付担保的有效】期应当在合同中约】定,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!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!同的约定完成—了除:工,程质:量保修金以》外的全部工程结【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!。0天至1《8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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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六条— 对于工程建设合】同额超过500【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!工程业主工》程款支付《。担保可以按工程【合同确定的付—款周期实行分段滚】动担保但每》段的担保金额不低】于该段工《程合同额的10%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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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七?条 业?主工程款支付担保】采用分?段滚动?担保的在业》。。主、项?目监理工程师—或造价工程师对【分段工程进度签【字确认?或,结算业主支付—相应:的工程?款后当?期业主工《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!自动:进入下一《阶段工?程的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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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。二,十八条 《在建设工程施工【合同履?约过程中《业主:未按合同《约定支付承包人【。工程款时承包人有】权要:求担保?人承:担担保责任
【第五章 承包人付】款,担保
第二十九】条 :。承包:人付款担保是指【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!为承包人向》分,包商、材料设—备供应商、建—设工人提供》的保: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!。设,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!、材料设备供应商、!建设工人支》付各项费用和价款】以及工资等款—项的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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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《条 建设工程总包实!行担保?的需要分包》的工程也《。。应实:行担: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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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一条《 付款?担,保的担?保期:限须与履约担保相】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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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【条 承包人不能按】照合同约定及—时,支付分包商、材料】。设备供应商、工【人工资?等各项?费用和价款的由【担保人按照担保函】或,保证合同的》约定承担担》。保责任
》第六:章 保?修金担?保,。
第三十三—条 工?程结:算时业主将保修【金全额支付给—承包人并要》求承包人提交—保修金担保》的承包人应当提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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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四条 保】。修金担保金额—应为工程《承包合同约定的【保修金的全额保【修合同另有》约定的从《其约定
【 保修金【担保有效期由—业主与承包》人在保修《合同中?约定
【 承包人!不履行保《修责任时业主有【权要求担保人承担】担保责任
第!七章 附则
】第三十五条 本【办法所称担》。保的有效期》是指债权《人要求担《保,人承担担《。保责任的权利存【续期间在《有效期内债》权,人有:权要求担《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!效期届满债》权人要求担保人【承担担保责》任的实体权利消【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!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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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六条 建!设工程发包承包设】定担保的应在招标】文件和施《工合同中明确担保的!具体内容中》标通:知书注明应实行承】。包,人履约担保、业主】工,程款支付担》保、承包人》付款担保的内容在签!订施工?合同时?投保双方《相互提交担保保函或!保证书领取建—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!出,示保函或保证书原件!并提:。交复:。印件
】 第三十七条 担!保人:进行:赔付调查时各当事】人应:当,根,据担保人的要—求给予必要》的协助
! , 第三十八条 发包!人与承包人担保人】与投保人之间发生履!约纠纷时《根据合?同约定?任,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!关申请仲《裁或向人民法—院提起?诉讼:仲裁和?诉讼期间担保人可暂!停赔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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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九条 【本办法由市建设局】负责解释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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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条 本办》法自2?005年1月1日】起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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