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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】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!施办法(《试行) 】石家庄市《建设局关于》印发石家庄》市建设?工程担?保实施办法(试【行):的通:知 市《建(200》4)118号 各!县(市)、》矿区、开《发区建设《局;各施《工,企业、建设》单位:。。;有关中《介机构?市直有关部门 【  :   为了完善建】筑市场体系保障从事!建设:工程活动《当事人各方的合【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!共,和国担保法》、河北省建筑条例】等法律法《规,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!实际制订了石家庄】市建设?工程担保实施办法】(试行)现》印发给?你们请认真》执行 二○○【。四年:。十二月十四》日 第一章— 总则 第一条 !为了完?善建筑市场体系保】障从事建设》工程活动当事人各】方的合?法权益根《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担保法?、河北省《建筑条例《等法律法《规及有关规定结【合我市实际》制定本办《法 ? 《 第二条 【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!总投:资1000》万元:以,上的房地《产开发项《目或实行低价—中标的建设项目应当!按照本办法》的规定实施建—设工程担保其他建设!项目实施担保的【参照本?办法执行 》 》 ? ,第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建设—工程担保《。。是,指建设工程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根!据双方的《约,定为使对方当—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!实现:自身权利而采取【的保证措施建设工】程担保?分为投标担保—、承包人《履约担?。保、业主工程—款,支付担保《、承包人付款担【保和保修《金担保 》 , ? 第四条 —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对:建,设工:程担保活动的监督】指导和推行工作【 : 第五】条 : 建设?工程担保活动应【当遵:。循平等?。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!原则 ? 第六!条, 建设工《程担保可采用银【行,保,函、专?业担保公司》的保证或《保证:金的方式具体方【式由招标人》在招标文件》。中规:定 : ? , 《 第七条 建设工】。程担保人应是具有】。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境,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!行业金?融机构?和,。以担保为主要—经营范围、》经营:业,务并:依法:登记注?册的专业担保机【。构 【    专业担【保机构?建设工程《担保金额的》总额不?得超过其注册资【金的1?0倍单项《。建设工程担保—金,额不得超过其—。净资产?。。的50?。%不符合该条件的可!以,。与其:他担保?公司:。。共同:提供建设工程担保】。 !。 第八条《 发包?。人建:设工程担保》费应当计入》工程造价承》包人建设《工程担保《费应计入投标—报价 】 : 第《九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发!包承包责《任主体违反本办法】。的,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!记入建?筑市场监督管理【不良行为记录系统】和信用评估系统【 《。第二:章 投标《担保: 第十《条 投标担》保是指由《建,设工程担保人—为投标人向招标【人提供?。。的保证投标》人按照招《标文件的规定参加】招标活动的担—保投标人在》投标有效期》内,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!后不签订工程建设】合同的?由,建设工程担》保人按?照约定履行担保【责任 】 第十一条 !招标文件要求—投标人提交投—标担保的《投标人?应当提交对未提供】投标担保《或提供?。的,。。投标担保《不,符合招标文件要求】。的其投标文件—无效按废《标处理投标担保的】担保金额一》般不超过投标总【价,的2%最高不得【超过:80万?元人民币 》 《 : 第十二条 投】标担保?的有效期应当—。在合同中约定合【同约定的有》效,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!效,期后的30天至1】80天延长投—标,。有,效期的投标人应【当相应延《长投标担保》有效期投《标人拒绝延长投【标有效期的其投标】。失效招?标人应当《在,5个工作日》内退:回,投标担保 】 第十三条! 招标人《。与中标人签订合【同之日?起5:个工作日《内应当将投标—人的投标《担保退还 ! ? 第十四条 】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!在截标后的投标有】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!或者中标后在规【定的时间内不与【招标人签订承—包合同的《招标人有权对—该投标?人所:交付的保证金—不予返还;或由担保!人按照下列方式【之一履行保证—责,任 》     (一)!代承包人向》招标人支付》投标保证金》支付金额《不超:。过双方约定的—最高保证金额;【   】  (二)招标人】依法重新招标担保】人向招标人支—付,。重新招标的》费,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!方约定的最高保证】金,额 ? 第三章 —承包人?履约担保 第十】五条 承包人履【约担保是指》由担保人为》承包人向业主—提供的保证承包人】履,。行工程建设合同【。约定义务的担保 】 【第十六条 发包人】要求承包《人提交承包履约【担保的承《包人应当在签订【工程建设合同时向】发包人?提交承包履约担保 ! 】 第十七条 承包】人履约担保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!工程:建设:。合同价格(中标【价格)的10%采】用经评审的最低【。投标:价法:中标:的招标工程担—保金额不得低于工】程合同价格的15】% 【 第?十八条 承包人履】约担保的有效—期应当在合同中约】定,合同约定的有效期】截止时间为工程建】设合同?约,定,的工程?竣工验收合》格,之日后?。30天至18—0天 《。 , — 第:十九条 《由于承包人的原【因而不?履行: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!。义务时由担保—人按照下列》方式之一履行—担保责任 【     (一)向!承包人提供》资金、设备或者技术!援助使其《能继续履《行合同?。义务; —     【。(二)直接接管该】。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!主同意?的有:相应资质的其—他承包人继续—履,行合同义务》业主仍按原合同【约定支付工程—款超出原合同—部分:的 由担《保人在担保额度内】代,为支:付; — :    (三)按】照合:同约定在担保额度】范围内 《向业主?支付赔偿《金 ! , 第二十条 业主向!担保人提出》索赔:之前应当《书面通?知承包人《说明其违约》情况并提《供项目?总监理工程师及其】。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!约的:书面确认《书如果业《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!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!。还需同?时提:供建筑工程》质量检测机》构出具?的,检测报告《 《 第二】十一条 同一银行】。分支行金融》机构或专业》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!工程:建设合同提》供业主工程款支【付担保和承》包人:履约担?保 ?第,四章 业主工程【。款支付担保》 :第二:十二条 业主工【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!保证业主《履行工程合同约【定的工程款支付义】务 由担保》人为业?主,向承包人提供的【保证业主支付—工程款?的担:保, 第!二十三条 发包人】要求承包人提—交承包履约担—保的应?当同时向承包人提】交工程?。款支付担保业—主在签订工程建【设合同的同时应【当向承包人提交业】主工程款支付担【保未提交业》主工程款支付担【保,的建设工程》视作建设资》。。金未落实 ! 第二十四【条 业主支》付担保的《。担,保金额一般应与承包!人履:约担保的担保金【额相等 》 第二】十五条? 业主?工,程款支?付担保的《有效期应当》。在合同中约定—合同约定的有—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!根,。据合:同的约定完成了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!外,。的全部工程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!3,0,天至:1,8,0天: ? , 》 ,第二十六条 对于】工,程建设?。合同额超过500】0万元?人民币以上》的工程业主工—程款:支付:担保可以按工—程合同确《定的付款周期实行】分段滚?动,担保但每段的担保】金额不低于该—段工:程合同额的10【%,。 ! 第二十七条— 业主工程款支付】担保采用《分段滚动担保的【。在,业主、项目监理工程!。师,或造价?工程师对分》段工程进《度签字确认或结算】业主支付相应的工】程款后当期业主工】。程款支?付担保?解除并自《动进入下《一阶段工程的担【保 ? ? 第二十八【条 :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!。履约过?程中业主未按—。合同约定《支付承?包,人工程款时承包人】有权要求《担保人承担》担保责任 —。第五:章 承?包人付款担保— ,。 第:二十九条 承包人付!款担保?是指担保人》向业主?。提供的为承》包人向分包商、材料!设备供?应商、建设工人【提供的保证》承包:人履:行工程建《设合同的约定—向分包商、》材,料,设备供应商、—建设工?。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!款,以及工?。资等款?项的:担保 ? : ,。 第三十条】 建设工程》总包:。实行担保的需要【分包的工程也应实】行担保? 【 第:。三,十,一条 付款担—保的担保期》限须与履约担—保,。相同 ! 第三十二》。条 :。承包人不能按照合】。同约定?及时支付分包商【。、材料设备》供应商、工人工资等!各项费用和价款【的由:担保人按照担—保,函或保证合同—的约定承担担保【责任 第六—。章 保修《金担保 第三十】三条 工程结算【时业主将保修金【全额支?付给承?包人并?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!金担保的承包人应】当提交 《 第】三十四?条, 保:修金担保《金额应为工程承【。包合同约定的保修】金的全额保修合【同另有约定的从【其约:定   【  保修金担保有效!期由业主与承包【人在保修合同中约】定 【     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】责任时业《主有权要求担保人承!。担担保责任 【。 , 第七章 —。附则 第三十五】条 :本办法所称担保的】有效期是指债权【人要求担保》。人承担担保》责任的?权利:存,续期间在有效期【内债权人《有权要求担保人承】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!满,债权人要求担保【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!体权利消灭担保人】免除担保责任 】 第【三十六条 建设工】程发包承包设定担保!的应在招标文件和施!工合同中明确—担保的具体内容【中标通知《书注明应实》行承包人履约担保】、业主工《。程款支?。付担保、承包—人付款?担保的内容在签订施!工合同时投保双【。。方相:互,提,交担保保函或—保证书领取》建设工程施工许【可证时出示保函或保!。。证书原件并》提交复印件 【 : 第三十【七,条 担?保人进行赔付调查时!各,当事人应当根据担保!人的要?求给:予必要的协助 !。 》第三十八条 —发包人与承包人担保!人与:投保人之间发生【履约纠纷时根据【合同约定任何一方】有权向仲《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!人民法?院提起诉讼仲裁【和诉讼期间担保人可!暂停赔付 — —第三十九条》 本:办法由?市,建设局负责解—释 — ?。 , ,第四:十条: 本办法自2—005年1月1【日,。起实行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