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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石?家,庄市建设工程担保】实施:办法(试行)— 石家庄市!建设局关于》印发石家庄市—建,设,工程担保《实施办法(》试,行)的通知 — 市建(2004】),118?号 ?各县(市)》、矿区、开发区建】设局;各施工企业、!。建设单位《;有关?中介:。机构:市直有关《部门 《    为》了完善建筑》市场:体,系保障从《。事建设工程活动当】事人各?方,的,合法权?益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!保法:、河北省建筑—条例等法律法规及】有,。关规定结合我—市实际?制订了石家庄—市建设工程》担保实施《办法:(试行)现》印发给你《们请认?真执行 二○【○四年十二》。月十四日 —第一章 总则 【。 ,第一条 为了—完善建筑市》场体:系保障从《事建设工程活—动当事人各方—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】、,河北:省建:筑条例等法》。律法规及有关规【定结合我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》 , 第!二条 本市》行,政区域内工程总投】。资,1000万元以上的!房地产开发》。项目或实行低—价,中标的建设项目应】。当按照本《办法的规定实—施建:设工程担保其他建】设项目实施》。担保的参照》本办法执行 【 《。 ? 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建?设,。工程担保是指建设工!程的招标《人和投标人》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!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!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!而采取的保证—措,施建设工程担保分】为投:标担保、承包—人履约担《保、业?主工程款支付担保】、承包人付款—担保和保修金担保 ! 第】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对建设工【程担保活动》的监督?指,导,和推行工作 — 第五!条 建《设工程担《保活动应当》遵循平等、公平、】。诚实信用的原则【 第!六条 建设工程担】保可采用银》行保函、专》。业,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!证,金的方式具体方【式由招标《人在招?标文件中规》定 ! 第七条 —建,设工程担保人应是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境内注册《的有资格的银行业】金融:机构和以《担保为主要》经营范围、经—营业:务并依法《登记注?册的专业担保机构 ! 》  :  专业担保—。机构:建设工程担保金额的!总额不得超》过其注册资》金的:。10倍单项建设工】程担保金额不得【。超过其净资产的50!%不符合该条件的可!。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!同提供建设》工程:。担保 【 》第八条 发包—人建设工《程担保?费,应当计入工》程造价承《包人建?设工程担保费应计入!投标:报价 — 【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对建设—工程发包承》包责任主体违反本】办法的?行为除?。。责令改正外还—记入建筑市场—监督管理不良行【为记:录系统和信用—评估系统 】第二:章 投标《担保 《第十条 投标—担保是指由建—设,工程担?保,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!提供的保证》投,标人按照招标—。文件的规《。定,参加招?标活动的担保投【标,。人,在投标?有效期?内,撤回投标文件—或中:标,后不签订工程建设合!同,的由建设工程担保人!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!任, 【 : 第:。十一条 招标文件】要求:投标人提交》投标担保的》投标人应《当提交对未提供【投标担保或提—。供的投标担保不【符合招标文件—要求:的其投标文件—无效按废标处理投标!担保的担《保金额?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!的,2%最高不得—超过80万元人【民币 !。 :。第十二条《。 投标?。。担保的有效》。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!合同约定的有效【期,。截止:。时间:为投标有效期—后的30天至—180?天延长投标有—效期的?投标人应《。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!有效期投标》。人拒绝延长投—标有效期的其—。。投,标失效招标》人应: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!回投标担保 — , , 《。 第十三条— 招标人与中—标人签订《合同之日起5—个工作日内应当【将投标人《的投标担《保退还 】 : : 第十四条 【除不可抗《。力外中?标人在?截标后的投标有【效期内撤回投标【。文件或者《中标后在规》定的时?间内不与《招标人签《订承包合同》。的招标人有权对【该投:标人所交付的保证】金,不予返还;或—由担保人按照下列】。方,式之一履行》保证责任 【     (一!)代承包人向招标】人支付投标保证金】支付:金额不超过》。双,方约定?的最高?保证:金额; 》 , ,     (二)!招,标人依法重新招标】担,保人向招标人—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!支付金额不超过【双,方约:定的最高保证金额】 第三—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! :第十五条 承—包人履约担保是【指由担保人》为承包?人向业主提供—的保证?承包人履《行工程建设合—同约定?义务的担保 ! 第十六条 !发包人要求承包【人提交承包履约担保!的承包人《应,。。当在:签订工程《建设合同时向—。发包人提交承包履】约担保 ! 第十七【条 承包人履约【担保的?担,保金额不得低于【工程建设合》同价格(中标价【格)的10%采用经!评,审的最?低投:标价法中《标的招?标工程担保金额不】。得低于工程合—同价:格的15% — 》 第十八条— 承:包人履约担保的有】效期应当《在合同中约定合【同约定的《有效期截止》。时间:为工程建设合—同,约定的?工,程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后30天至【180天 】 —第十:九,条 由于承包人【。的原因而不履—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!的义务时由担保【人按照下《列方式之一履—。行担保责任 】  :   (一)向承包!人提供资金、—设备:。或者技术援》助使:其能继续履行合【同义务; 】  ?   (二)—直接接管该项工【程,或者另觅《经业主同意》的有相?。。应,资质的其他承—包人继续履行—。合同义务《业主仍按《原,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!超出原合《同部分的 由担保人!在担保?额,度内代为支付; ! ,  《   (三)按【照合同约定在担保】额度:范围内 向业主支付!赔偿金 ! : 第二十》条 业主《。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!前应当?书面通知承包—人说明其《违约情况并》提供项目总监—理,工程师及其》监理单位对承包【人违约的《书面确认《书如果?业,主索:赔的理由《是因:。。建,筑工程?质量问题《业主还需同时提【供建筑?工程质量《检测:机构出具《的检测报告 — : ? , 第二十一【条 同一银》行分:支行金融机构—。或,专业担保机构不【得为同一工程建【设合同提《供业主工程款支付】担保和承包人履约】担保 第四章【 业主?工程款支付》担保 第二—。十二条 业主—工程款支付》担保是指为保证【业主履行工程合【同约定的工程款支】付义:务 由担《保,人为业主向承—包,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!付,工,程,款的担保 ! 第二十三条】 发:包人要求承包—人提交承包履约【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!包,人提交工程》款,支付担?保业主在《签订工?程建设合同的—同时应?当向承包《人提交业主工—程款支?付担保未提交业【主工程款支付担保】的建:设工程视作建设资】。金未落实《 — :第二十四条》 ,业,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!额一般应与承包人履!约,担保的担保金—额相等 — : 第二十五条】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!保的有效期》应当在合同中约【定合同约定的有效】期截止时间为业【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!。成了除工《程质量保《修金:以外的全《部工程结算》款,项支付之日起—30天至180天 ! 【 , 第二?十六条 对于工程】建设:合同额超过500】0万元人《民币以上的》工程业?主工:程款支付担保可【。以按工程合》同确:定,的付款周期实行分】段滚动担保但每【段的担?保金额不《低于该段《工,程合同额的1—0% !。 ?第二十七条 业【主工程款支付—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!保的在?业主、项目监理工】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!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!认或结算《。业主: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!当期:业主工程款支付【。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!下一阶段工》程的担保 ! 第《二十八条 在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!约过程中业主未按合!同约定支付》承包:人工程?款时承包《人有权要求担保【人,承担担保责任 【 ,第五章 承包人【付,款担:保 : 第二十九》条 承包人》付款:担保是指《担,保人向业主》提供:的为承包人向分【包商、材料》设备供应商》、建设工人提供的保!证,承包人履行》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!向分包?商、材料《设备供应商、建设工!人支:付,各项费?用,和价款以《及工:资等款项《的担保 — 第三十条!。 建设工程总包实】行担:保的需?要分:。包的工程也应实【行担保 ! , 第三十《一条 付款担保【的,担保期限须与履【约担保相同 ! ? ,第三十?二条 承包人不能按!照合:同约:定及时支付分包商】、材料设备供应【商、工人工资等【各项:费用:和价款的由》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!保证合同的约定承】担,担,保责任? 第六章 保【修金担保 第【三,十三条 《工程结算《时业主将保》修金:全额: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!承包人?提交保修金》担保的承包人应当】提交 ! 第三十四条 【保修金担保金额应】为工程承《包合:同约定的保修金的全!额保修合同另有约定!。的从:其约:定 《 ,   ?。。。 保修金担保有【效,期由业主与承包人】在保修合同中约定】。 ,    ! 承包?人不履行保修—责任时业《主有权要求担保人承!担担保责任 — , 第七章 【附则 ? 第三十五条 本】办法: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!指债权人要求担保】人承担担保》责任的权《利,存续期间在有—效期内债权人有权】要,。。求担保人承》担担保?。责,任有效?期届满债《权,人要求担保》人承担担保责任【的实体权利》消灭担保人免除【担保责任 【 第三【十六条 建设工【程发包承《包设定担保的应在】招标文件和施工【。合同:中明确担保的具体】内容中标《通知书注明应实行承!包人履约担保—、业主工程款支付】担保、?承,包人付款担》保的内容在签—订施工合同》时投保双《方相互提交担保保函!或保证书领取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!。时出示?。保函或保证》书原件?并提交复印》件,。 : 》 第三?十七条 担》保,人,进行赔付调查时【各当事人应当根据担!保人的?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! 】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!与承:包人担保人》与投保人之间—发生履约纠纷时【根据:合同约定任何一【方,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!仲裁或向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!裁和诉?讼期间担保》。人可暂停赔付 】 —第三十九《条 本办《法由:市建设局《负责解释《。 】 :第四十?条 本?办法自?20:。05年1月1日【起实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