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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!担保实施《办法(试行) 【
石家庄市】建设局关《于印发石家》庄,市,建设工程担保实【施办法(试行)的通!知
市建(20】04)118号
!各县(市)、矿区】、开:发区建设局;—各施工企业》、建设单位;有关】中介机构市直有【关部门
】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!体系保障《。。从,事建设工程》活动当事人》各方的合法权益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担保?法、河北省建筑【条例:等,法律: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!我市实际制》订了石家庄市建设】工,程担保实施办—法(试行《)现印发给你们请认!。。真执行
二—。○○:四,年十二月十四日
!第一章 总》则
第一条 为】了完善建筑市场体】系保障从事建设工】程活动当事人各方的!。合法权?益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担保法、河北】省建筑?条例等法律》法规: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!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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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!内工程总投资1【000万元以上【的房地产开发项【目或实行低价中标】的建设项目应当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】实施建?设工:程担:保其他建设项目实】施担保的参照本办】法执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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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本办法《所称建设工程—担保:是指建设工程的招标!人和投标《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!使对:方,当事人履行债务或】义,务实现自身权—利而采取《的保证措施》建设工?程担保分为》投标:担保、承包人履【约担:保、业主工程—款支:付担保、承》包人付?。款担保和保修金【。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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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对《建设工程《担保活?动的监督指导—和推行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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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条 ? 建: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!遵循平等、》公平、诚实》信用的原则
】
第六【。条 建?设工程担保可采用】银行保函、专业担】保公司的保证—或保证金的方—式,具,体方式由招标人【在招标文件中规【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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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《 建设工程担保人】。应是具有《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?境内注册的有资【格,的,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以!担保为主要》经营:范围、经营业务【并依法?。登记注册的专—业担保机构 【
专!业担保机《构建设?工程担保金额—的总额不得超—过其注册资金—的10倍单项—。建设工程《担保金?额不:得超过其净资产【的50%不符—合,该条件的可以—与其他担保公司【。共同提供《建设:工程担保 》。
》
第》八条 发包人建设工!程担保费应当计入工!程造:价承包人建设工程担!保费:应计入?投标报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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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,。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对建设工》程发包承包责—任主:体违反本办法的【行为:除责令改《正外还记入建筑【市场监?督管理不良》。行为记录《系统和?信用评估《系统
第【二章 投标担保
!第十条 投》标担保是指由建【设工程担保人为投】标人向招标人提【。供的保证投标—人按照招《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!标活动?的担保投标人在【投标有?效期内撤回投标【文件或中《标后不签订工—程建设合同》的由建设工》程,担保人按照约定【履行担保责任—
—。
《第十:一条: 招标文件要求投】标人提交投标担保】的投标人应当—提交对未提供投标担!保或提供《的投标担保》不符合招标》文件要求的其投【标,文件无?效按废标处理投标】担保: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!过投标?总价的2%最高不得!超过:。80万元人民币【
】。 第十二条 投标】担保的有效期应【当在合?同中约定合同约【。定的有效期》截止:时间为投标有—效期后的30天至】1,80天延长投标有效!。期的投标《人应当相应》延长投标担保有效】期投:。标人拒绝《延长投标有》效期的其投标失效】招,标人应当在5—个工作日内退—。回投标担保
】 :
第十—三条 招标人与中】标人签订合同之【日起5?个工作日内》应当:将投标人的》投,标担保退《还,
》
第十四!条 除不可抗力外】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!标有:效期内撤回投标文】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!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!签订承包《合同的招标人有【权对该投标人所【交付的?保证金不《予返还;或由担【保人:按照下列方式—之,。一履行保证责任 】
:。
: (一)】代承包人向招标【人支付投标保证金】支付金额《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!高保证金额》;
— (—二)招标《人依法?重,新招标担保人向【招标人支付重—。新招标的费》用支付金额》不超过双方》约定的?最高保证金额—
第三—章 承包人》。履约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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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五条?。。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!。指由担保人》为承包?人向:。业主提?供,的,。保证承包人履行【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!务的担?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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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?发包人要《求,承包人提交承包【。履约:。担保的承包人—应当在签《订工程建设》合同时向发》包人提交《承包履约担保—
】 :第十七条 》承,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!金额不得《低于工程建设—合同价格(》中标价格)的10%!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!标价法中标的—招标工?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!工程合同《价格的15》%
】 第十八《条 :承包人?履约担保的有效【期应当在合同中【。约,定合同约定》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!工程建设合同约定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】格之日后《。30天至180【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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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九条 由于—承包:人的原因而不履行】工程建设《合同约定的义—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!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!责任
— ? (一?)向承包《人提:。供资金、设备或【者技:术援助使其能—。继续履行合同—。义务:。;
!。 , (二)《直接接管该》。项工程或者》另觅经业主同意的】。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!包人:继续:。履行合同义务业【主仍按原合同—约定支付工程—款,超,出原合同《部分的? 由担保人在—担保额度《内代为?支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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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按照《合,同约定在担》保额:度范围内《 向业主《支付赔偿金 —
《
》第二十条 业—主,向担保人提出—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!。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!情况并?提供项目总监理工】程师:及其监理《单,。。。位对承包人违—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!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!建筑工程《质量问题业主—还需同时提供建筑】工程质量《检测机构出》具的检测报告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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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十一条 同一银行】。分支行金融机—构或专业担保—机构不得为》同一工程建》设合同提供业主【工程款支付》。担保和承《包人履约担保
第!四,章, 业主工程》款支付担保
第二!十二条 业主工程】款,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!业主履行工》程合同约定的工程】款支付义《务, 由担保人为业主向!承包:人提供的保》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!。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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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,十三条?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!。提交承?包,履约担保的应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!工程款支付担—保业:主在签订工》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!当向:。承包人提交业主【工程款?支,付担保未提交业主】工程款支付》担保的?建设工程视作建【设资金未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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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四条 业主支—付担保的担保金【额,一般应?与,承包人履约》担保的担《保,金额相?等
!第二十五条 业主工!程款支付担保的有】效期应当在合同中】约,定合同约《定的有效期截—止时间为业主—根据合同《。的约定完成了除工】程质量保修》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!算,款项支付之日起【30:天至180天 【
》
第二十六条! 对于工程建—设合同额超》过5000万元【人民币以上的工【程,业主工程款》支付担?保可以?按工:程合同确定的付【款周期实行》分段滚?动,担,保,。但每:段,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!段工:程合同额的1—0%:
】 第二十七条 】业主工程款支付【担,保采:用分段滚动担—保的在业主、—项目监理《工,程师或?。造价工程师》对分段工《程进度签字确认或】结,算业:主支付相应的—工程款?后当期业主工程【款,支付担保《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!阶段工程的担保
!
—第二十八条 在【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履约过【。程中业主《。未按合同约定支【付承包?人工程?款时承包《人有权要求担保【人承担担保责任
】
第五章 承包人付!。款担:保
第二十—九条 承包人付【款担保是指担保人】向业主提供》的,为承包?人向分包商、—材料设备供应—商、建?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!。包人履行工》程建设合同的—约定向分《包商、材料》设备供应商、建设】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!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!的,担保
《
第三】十条 建设工程总】包实行担保》的需要分包的工程也!应,实行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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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。。三十:一条: 付款担保的—。。担保期限《须与履约担保—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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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:。十二条 承包人不】能按照合《同,约定及时《支付分包商》。、材料设备供应商】、工人工资等各项】费用和价款的—由担保人按照担【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!定承担担保责任
】
第六章 保—修金担?保
第三十三【条, 工程结算时业主】将保修金《全额支付给》承包人并要求—承包人提《交保修金担》保的:承包人应当提—交
【 第三十四条 】保修金担保》金额应?。为,工程承包合同—约,定的保修金的全额】保修合?。同另有约《定的从其《约定
《 —保修金担保》有效期由业主与承】包人在?保修合?同中:约定 ?
《 承包人!不履行保修责任【时业主?有权:要求担保人承担【担保责任
第!七章: 附则
—第三十五条》 本:办法:所称担保《的有效期是指债【权人要求担保—人承担担保》责任的权《利存续期间在有【效期内债《权,人有权要求担保人】。承担:担保:责任有?效期届满债权人【要求担保《人承担担保责任【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!人免除担保责任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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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!条 建?设工:程发包承包设定担】保的应在招标文件】。和施工合同中明【确担保的《具体内容中标通【知书注明应实行承】包人:履约担保、业主【工程款支付担保、】承,包人付款担保的内容!在签订施工合同【。。时投保?双方相互提交—担保保函或保证书领!取,建设工程施》工许可证《时出示保函或保【证书原件《并提交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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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:十,七条 ?担保人进行赔付【调查时各《。当事人?应,当根据担《保人的要求给予【必要的协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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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!。发包人与《承包人担保人与投保!人之间发生履约【纠纷时根《据合同约《定,任何一方有权向仲】裁机关申请仲裁【或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!期间担保人》可暂停赔《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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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九条 本办法【由市建设局负责解】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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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条 本》办法自2《005?年1月1日起实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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