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家庄!市建设工程担保【实施办?法(:试行) 《
,
石家庄市【建设局关《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!。工程担保《实施办法(试行)】的通知
市建【(2:004)118号】
:各县(市)、矿区、!开发区建设局;各】施工企业、建设【单位;?有关:中介机构市直有关】。部门
— 为?了完善建筑市—场体:系保障从事》建设工程活动当【事人各方的合法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担保法、河北省!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!。及有:关规定结合我市实】际制:订,了石家庄市建设工】程担保实施》办法(试行)—现印发给你们—请认真?执行:
二○○四年十】。二月十四《日
第《。一章 总则》
: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!筑市场体系保障从事!建设工程活动—当事人各方的—。合法权益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担保法、河北省建】筑条例等法律法【规及有关规定结合】我市:实际制定本办—法, ,
》
第二条 本市!行政区域内工程【。总投资1000万元!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!目或实行低价中【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!照,本办法的规定—实施建设工程—担保其他《建设项目实施担【保的参照本办法【执行: :
】第三条 《本,办法所称建》设工程担保是指建设!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!人根:据双方?的,。约定为使对》方当事?。人履行债务或义【务实现自《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!措施:。建设工?程,担保分为投标—担保、?承,包人履约担》保、业主工》。程款支付担保、【。承包人付款担保和保!修金担保
》。
第四!条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负责对建设工程担保!活动的监督指导【和推行工《作
》
: 第五条》 建设工程—担保活?动应当遵循平等、公!平、诚实信用的原】则
?
《 第六条 建设】工程担保《可采:用银行保函、—专业:担保公司的保—证或保?。证金的方式》具体方式由》招标:人在招标文件—。中规定
!
: :第七条? 建设工程》。担保人应是》具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境内注》册的有资格的银【行业金融机构—和以担保《为主要经营范—围、经营业务并依】法登记注册的专业】担保机构 》
? 《 专?业,。担保:机构建?设工程担保金额【的总额?不得超?过其注?册资金的10—倍单项建《设工程担保金额不得!超过其净《资产的50》%不符合该条件的】可以与其他》担保公?司共同?提供建设《工程担保
!
《 第八条 发包【人建设工程担保【费应当计入工—程造:价承包人建设—工程担保费》应计:入投标报价 —
】 第九条》 建设行政》主管:。部门对建设工程发包!承包责任《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行!为除责令改正—外还记入建筑市场】监督管理《。不良:行为记录系统和【信用评估系统
!
第二?章 投标担》保
?第,十条 投标》。担保是指由》建设工程《担,保人为投《。标人向招标》人提供的《保证投标《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!定参加招标活—动,。的担保投标人—在投标有效》。期内撤回投标文件】或中标后不签订【工程建?设合同的由》建设工程《担保人按照约—定履行担保责—任
《
第十!一条 招标文件要】求,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】保的投?标人应当提交对【未提供?投标担保《或提供的投标—担保不符合招—标文:。件要求的《其投标文件无效【。按废标?。处理投标《担保的担保金额【一,般不:超过投标总价的2%!最高不得超》过8:0万元人民币
】
《
第十二条 】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!当在合同中》约,定合同?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!。间,为投标有效》期后的30天至1】80天延长》投标有效期》的,投标:人应当?相应延长投标担【保有效期《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!有效:。期的其投《标失效招标人应当在!5个工?作,日内退回《投,标担保
】
: 第十三条— 招标人与中标人】签订合同之日—起5个工作日内【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!担保退还
】
第】十四条? 除不可抗力外中】标人在截标》后的投?标有效?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!者中:标后:在,规定的时间内不与】招标人签《订承包?合同的招标》人有权对该投标人】所交付的保》证金不予返》还;或由担》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!一履行保证责任 】
!(一)代承包人向】招标人支付投—标保证金《支付金额不超—过,双,方约定的最高保【证金额;《
【 : (二)招标人【依法重新招标—担保:人向招?。标人支付重新招标】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!过双方约定的—最高保证金额 】。
,
第三章 承包【人,履约担?。保
第十五条【 承:包人履约《担,保是指?。由担保人为承包【人,向业主提供的保证】。承包人履行工—程建设合《同约定义务的担保】
,
:
:
第十六条【 发包人要》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!。约担保的承包人应】当,在签:订工程建设合同【时向发包人提—交承包履约担—保
! , 第十七条 承【包人履约担保的担】。保金额不《得,低于工程建设—合同价?格(中标价格)的】10:%采用?经评审的《最,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!标工程担《保金额?不得:低于工?程合同价《。格的15%》
— 第十八条 承】包人履?约担:保,的有:效期:应当在合同中—。约定合同约定的【有效期截《止时间为工程—建,设合同约定的—工程竣?。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!0,天至1?80:天
【
《第十九条 由于承包!人的原因《而,不履行工程建设【合,同约定?的义务时由担保【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!履行担?保责:任
》 ? (一)《向承包人提供资金、!设备或者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】续履:行合同义务; 】
? (二【)直接接管该项工】程或者另觅》经业主同意的有相】应资质的其他承【。包人:继,续履行?合同:义,。务业主仍按原合同】约定支付工程款超】出原:合同部分的 由担】保人在担保额度内代!为,支付; 《。
!(三)按照合同约】。定在担?保,额,度范围内 向业【主支:付赔偿金《
—
,
第二十条 】业主向担《保人提出索赔之前】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!说明其违约情—况并提?供项目总监》理工程师《及其监理单位—对承包人违约的书】面确:认书如果《业主索赔的理由【是,因,建筑工程质量问【题业主还需》同时:。提供建筑《工程质量检测机【构出具的检测报告】
】 第二《十一条 同一银行分!支行金融机构或【专业:担保机构不得—为同一工程》建设合?。同提供业主工—程款支付担保—和,承包:人履约担保
—
第四章 业主工程!款支付担保
第】二十二条 业—主工程款支》付担保?是指为保证业主【履行工程合同约【定,的工程款支付—义务 ?由担保?人,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!的保证业《主,。支付工?程,款的担保《。
— 第?。二十三条 发包人】要,求承包人提交承包】履约担保的应当同】时向:承包人提交工程款】支付担保业》主在签订工程建【设合同的同》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交!业主工程款》支付担保未提交【业主工程款支付【担保的建设》工程视作建》。设资金未落实
!。
第—二十四条 业主支】付担保的担》保金额一《般,应与承包人履—约,担保:。的担:保金额相等》
— :第二十五条 业主工!程款支付担保—的有效期应当在【合同中约定合同【约定的有《效期截止时》间为业主根据合同】的约定完《成了除?工,程质量保修》金以外的全部工【程结:算款项支《付之日起30—天至1?80天 《
】。 第二十《六条 对于工程建设!。合同额超过》5000万》元人民币《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!款,支付担保可以按【。工程合同确定的付】款周:期实: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!段的担保金额—不低于该段工—程,合同额的10% !
【。 第二十七》。条 业主工程—款支:付担保采用分—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!、项目监理工—程师或造价工程师】对分:段工程进《度签字确认或结算】业主支付相》应的工?程款后当《期,业主工?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!。自动:进入下?一阶段工《程的担?保,
《
第》二十八条 在建设】工程施?工合同履约过程中】业主未按合》同约定支付承包人】工程款时承》包人有权《要求担保人承—担担保责任
第】五章 承包》人付款?担保
?
第二十九条 【承包人付款担保是指!担保人向业》主提供的为承包【人,向分包商、材料设】备供:应商:、建:设工人提供的保证】承包人履行工程建】设合同的约定向【分包:商、材料设备—供,应商、建设工人【支付各项《费用和价款以—及,工资等款项的担保
!
,
第【三十条 建设工程】总包实行担保—的需要分包的工程】也应:实行担保《
】第三十一《条 付款担保的担】保期限须与》履约担保相同
】
第三】。十二:条, 承包人不能按【照合同约定》及时支?付分包商《、材料设备供应商】、工:人工: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!的由担保《人,按照担?保,函或保证《合同的约定承—担担:保,责任
?
第六章《 ,保修金担保
第三!十,三条 工程结算时】业主将保修金全额支!付给承包人并要求】承包人提《交保修?金担保的承包人【应当提交《
:
第三十!四条 保修金担保金!额应:为工程承《包合同约定的保修金!。的全额保修合同另】有约定?的从其约定
【。 保修金!担保有效期》由业主与承包人在】保修:合同中约定 —
! 承:包人不履《行保修责任时业【主有权要求》担保人?承担担保责》任 ?
第七章 附则!
:。第三十五条 本办】法所称担保的—有效期是《。指债权人要》求担保人《承担担保责任的【权利存续期间—在有效期《内债:。权人有权要求担【保人承担《担保责任有效—期届满债《权人要求担保人承】担担保责任的—实体权利《消,灭担保?人免:除担保责任
—
?
第三十六】条,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!设定担保的应在招标!文件和施工合同中】明确担保的具体内容!中标通知《书注明应实》行承包?人,履约担保、业主工程!款,支付:担保、承包人付款】担保的内容在—签订施工《合同时投《保双方相互提交【担,保保函或保证书【领取建设《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出!示保函或保》。证,。书原件并提》交复印件
】
第三十七】条 担保人进行【赔付调查时各当事】人应当根据担保【人,的要:求给予必要》的协助
! 第三十八—条 发包《人与承包人担保人】与投保人之间发【生履约纠纷时根据合!同约定任何一—方有权向仲裁—机关申请仲裁—或向人民《法院提起《诉讼:。。仲裁和诉讼期间担保!人可暂停赔付
【
》 , 第三十九条 本】办法由市建设局负】责解释
!
第四—十条 本办法自20!05年1月1日起】实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