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石:家庄市轨道交—。。通建设管理办法 】
石》家庄市人民政府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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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2号—
石家庄市—。轨道交通建》设管理?办法已?经二○一三年七【。月十五日《市第十三届人民政】府第四次《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!予发:布,自二○?一三年九月十日起施!行
市》长 王? 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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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《0,。。13年7月17日】
第一章 总则】
第一条》 ,为规范轨道》交通建设《管理:保障轨道交通建【设的顺利进》行,促进轨道交》通事业持续》。健,康发展根据》国家相?关,法律、?法规结合本市情况】制定本办法
【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本市行【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!划、用?。地、投?。资、建设、》设施保护及》其,相关的?。管理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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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—办,法所称轨道交—通是指城市公共【交通:系统:中的城市地铁—、轻:。轨等轨道公共客运】系统
】本办法所称轨道【交通设施包》括轨道?、路基、高架道路】(含桥梁)、隧道、!车站(含出入口、通!道、:通,风亭和?冷却塔?)、控制《。中心、车辆段、停车!场、:。变电:站(所?)等土建工程—车,辆、供?电、环控、通信【、信号、给》排水、空调、消防、!防灾和?报警、售检票、电扶!梯、屏蔽门(站台】门)、旅客》信息系统、站内外】导,向,标志系统、》隔音屏障、》人防设施等以及为】。保障轨道交》通运营而《。设置:的其他相关设—施
第四条— 轨道交通发展应当!遵循:统筹规划、分—步实:施、:安,全第一、科学管【理的原则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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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条 市人民—政府建立轨道交通】综合协调机》制,协调:解决轨道交通—建设、运营中的重大!事项
】。市轨道交《通管理?。机,构负责组织实施【本办法
】 市:发展改革、财政、】城乡规划、国—土资源、建设—、,安,。监、质监、》城市管?理、园林《、水利、环保、文】物保护、交通、【公,安、人防等部门在】各,。自职责范围内负【。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相!关管理工作
! 市、相关各【县(:市)土地储备机构负!责轨道?交通建设及开发所】涉,及土地?的储备工作》,,市土地收储中—心具:体办理相关》业务
《 ? 轨道交通沿线各】县(市)、区人民】政府(含石家庄高】新技术产业》开发区、正定新区】。管理机构下》同):应,当配合做好轨—道交通?相关工作在财政、】规划、用地、建【。设、设施保护等方面!优先保?障轨道交通》发展
市!轨,道交通管理机构成】立,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!单位(简称建设单位!或运营?单位)具体负责【。本市轨道交通的建】设、运营《和沿线综《合开发等相关工【作,
:第六:条 轨道交通项目】的报批、审批工作按!照国家?有关:支,持重:点工程的政策执行】
? 轨《。道交通?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规!。划、建?设、城?市管理、安》监、质监、环保、】。文物保?护、交?通、消防、人—防、:园林、水利等审批】由市级人民政府相关!职能部门《统一审批管理各部】门应当优化审批流】程优:先,办理轨道交通行政】审批手续《
第七《条, 电力、通》信、给水、排水、供!。热、燃气等相—。关单位?应当优先保证—轨道交?通建设和运》营
— 公民、法人及其他!社会组织应》当支持?轨道交通发展保【护轨道交通设—施维护轨道》交通建设秩序
第!二章 规划》与用地
第—八条 轨道交通规】划包括轨道交通线】网规划、轨道—交通设施用》。地控制?规划(含轨道交【通地下?空间利用《规划)、轨道—交通:建设规划以》及相关的专》项规划
第九条】 编制轨道交通规】划应当依《据本市国《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!城乡规划、城市【综合交通规划—符合土地利用—。。总体规划与》其他公共交通建设规!划、地?下,。空,间开发利用专项【规,划相:衔接规划的制定应】当征求市人民—政府:各相关职能部门、沿!线县(?市)、区人民政府和!社会:公众:。的意:见
【轨道交?通,线网规?划、轨道交通设【施用地控制》规划、?轨,道交:通建设规划由市轨道!交通管理机构组织】编制并依照相关规定!报,批按照批准的规划】市轨道交通》。管,。理机构编制轨—道交通?年度:建设计划和相关专】。项规:划
【轨道:交通规划审批—通过后纳《入,城市:规划经批准的轨【道交通规《划不得随意变—更;确?需变更?的应当按照原审【批权限和《规定程序办理—报批
第十—条 市城乡》规划、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!理轨道交《通设:施用地控《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!作为市政《基础设?施用地?纳入:规划管理控制之中】保,障轨道交通建—设的需要
—。 轨道交通】设施:用地控制规划红线】范围内严格控—制建设其《他项目确需与轨道交!通设施连接、合建】的项目以及其他市政!公用设施市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应?当书:面征询市轨道交【通管理机《构的意见后出具规】划条件办理审—批手续
《
?。 轨道交》通设:施规划用《地控制应当考虑安】全运营的需求并【预留疏散空间规划】轨道交通站点用【地时:应,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!与常规公《交车辆、客》运出租车、社会车】辆、长途客运、铁路!、航空?等交通方式》的衔接具《备条件的应》。预,留换乘枢纽、—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!。公共设施《。用,地
— 城市规划确定【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!不得随意改》变用途;确需—改变用途《的应当按照法定程】序重新办理》报,批
第十一条【 轨道交《通设施用《。地由市、县级人【民政府以划拨方【式供应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应—。当按照轨道》交通规划要求—和建设时《序供应?轨道交通《设施用地
! 轨道?。交通建?设用:地使用?权实行地表、—地上:、地下立体分层登记!制度由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按照—土,。地使用?情况办理供地—手续和?。权属登记
第【十二条? 轨道交通建设工】程实行“地表—、,。地上、地下》统筹:协调”的《原则其他新建工程与!轨道:。交通建设相冲突的按!照优先?重点、兼顾一般【的原则?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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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道交通!建设:需要使用地》。表、地上、》地,下空间时相》邻的建(构》)筑物、《市政管线等设—施的所有《权人、使用权—人和土地使用权【人应当?。提供必要的便—利
《 轨道交通建设!使,用地下空《间的按照城市规【划要求和土地分层】使用的?原则处理不》受,其上方土地使用权】的限制其《上方和?周边:建(构)筑物的所有!权人和土《地的使用权人应当】提供便利
】 轨道交通出【入口、?通风亭?和冷却塔等设施【。需,要,与周边?物,业结合建设的—周边物?。业的所有权人—、使用权人应—当提供必要》的,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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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轨道?交通建设对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】权益造成损》失,的应给予合理补偿
!。
第十三条 市地】名管理机构根据【有关规定组织编【制,轨道:交通沿线车》站命:名预案经社》会公示后报市人【。。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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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投资与】土地综合《开发
第十四条】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!实,行政府投入和—多渠: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!投资者的《合法权益《受,法律保护
第十】五条: 市人民政府负责】轨道交通《。建设项?目资本金的筹措建立!健,全轨:道交通建《设资金的投入、【补,贴和补?偿机制保《障轨:道交通建设和运营】。的,顺利进行
》
设立轨】道交通建设发—展专项资金》资金的筹《集、使用《。和监管按照》市人民政府专—门规定执行
【 市轨道交】通管理机构负责轨】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工!作建设单位》具体负责《融资方案的落—实市财政、国土资】源、金融等相关部】门在各?。自,的职:权范围内做好相关】工作
第十六条】 市财政部门和【审计:部,门派驻?专门人员《按照相关《规定对轨道交通投】资和工程建设资金】使,用进行跟踪审计和】监督
第十七条 !新建轨道交通—的配套工《程属:市政工程性质的【,列入市《城建计划《并在市城建》计划中安排资—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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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八条 ?轨道交通站》点周:边物业需要与轨【道交通出入口—对接的应遵》循有偿?使用原则《。
第十九条 轨道!交通:。站点边缘外侧50】0米范围内土地【、轨:道交通?特定片区土地—。经,市人民政府批准纳】。入轨道交通用地【。控制范围的》在制定土地储备【计,划和房屋征收—计,划时土地储备机构和!房屋征收部》门应征求轨道—交通管理机》构的意见其》土地出让净》收益全部《用于轨道交通—建设、运营和偿还】债务
— 市、县(市)】土地储备机构对轨道!交通站点边》缘外侧?。500米范围内有】开发价值的地块【优先收储满》足轨道交通建—设融资需要》
第二《十,条 建设单位对【与轨道交《通设施结构》上不可分《割、:工程上必须统—一实施的《项目统一进行—规划设计、综合开发!
第二《十一条 市、县(市!)土:地储备机构》储备的规划》为经营?性用途的土地涉【及轨道交《通项:目安全?、对土地使用—者有限制《。和特:别,要求:的可以采取招—标方式出让按—照,综合条件最佳者得】的原:则确定受让》人,
第二十二—条 轨道交通建【设项目需要缴纳【的,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!市,人民:政府审批权限内的】新型:墙,体材料专项基—金、渣?土处置费、城市基础!设施配?套费等予以减免;】需要缴纳的》其他税费可》。。以减免的《按,照有关规定予以减】免
第二十三【条 市建设主管【部门:根据轨?道,交通工程投资—规模和建设特点对轨!道交:通工程农民工工资】保证金的收缴和【使用进行专项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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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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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》条 轨道交通项【目建设应当按照【国,家规定的基本建【设程序?。进行
》 轨《道交:通项目?的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:监理、检测、监测、!设备供应、验收【等,建设活动应当—遵守法律、法规、】技,术,标准和规范
第二!十五条 轨道交【。。通建设可根据项目具!体情况采用工—。程总承包、建—设-移交(BT)、!建设-运营-移交(!BOT?)等运作模式报人民!政府批准《后,实施
第二十【六,条 轨道交通建设】单位应?当依:照国家招标投标【法、招?标投标法实施—条例及省《、市相关《规定对?工程的?勘,察,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】相关的设备、—材料等的采购依法组!织招标招标》投标活动应当进入】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!行
第二十七条】 轨道交通参—建单位应当采取【安,全,防范措?施减少轨《道交通对上》方和周围《已有建(构)筑物和!城市基?础设施的《。影响:保障其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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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施工单位》应采取有《效措施减少和防【止粉:尘、:废水、废气、—噪音、振动对—周边环境的污—染和危害《
第二十八条 】建设单位对轨道【。交通:工程建?设负总责《建设单位、》勘察:单位、设计单位、】施工单位《、,监理:单,位、质?量检测单位、监测单!。。位以及其他》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!和质量有关的单位】依,法承担轨道交通工程!安全:和质量责任》 《
《 , , 各单位的—主要负责人对—。。本单位轨道》交通工程安全—和质量管《理工作全面负—责项目负责》人,对所承担的》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!质量负责
! 市建设主管部门】负责轨?道,交,。通工程?。安全和质量的监【督,管理:。应结合轨道交—通项目的建设模【式及特?点制定专门的轨道交!通工程质《量监督与验》收管理办法明确轨】道交通项目质量监督!及验收?标准其他《相关部门依》照法:律、法?。规及本办法的—规定在各《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!轨道交?通工程安全》和质量工作实施监】。。督管理
第二十九!条 :因轨道交通》。建设需?要永久?。。或者临时《迁改市政《管线的?。由建设?单位负责管线综【合设计?的报批工作》各管:线产权单位根据批准!的管线?综合设计方案—及规划要求》办理施工《图报:。批以及规划、土地】。、建设?等前期手续并组织】各,自管线迁《改迁改费用经—市财政部《。门审定后由建—设单位承担
】。 ?迁改管?线,时增容或提》高标准的增容部分】及超出?标准部分的费用建设!。单位不再承担
】第三十?条 因轨道交通【建设需要临时迁移】的,监控设?。备、交通设》施、环卫设》施、公?共照明设《施、体育《。健身设施《、广:告牌:。、宣:传栏等由各自产权】。或管理单位负责迁】移、保管等工作具备!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!理单位将原设—施恢复迁移和恢复费!用经市?财政:部门审定后由建设】单位承担
】 设施迁移需要】开挖路面的迁移【完工:后应由道《路,原维:护单位负《责及时?恢复
《第三十一条 因【轨道交通建设确需】移植树?。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!园林等相关部—门共:同论证?。并优化树木移植方】案,尽可能减少树木移】植的数量《并按相关规定—办理报批《手续园林部门应及时!审,批并负责组织移植工!作移植?。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!定后由建设单位【承,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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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轨【道交通设施用—地控制范围内—的,附属绿化工程由建设!单位向市园林主管】部门:办理报批手续后【组织实施
第三十!二条 轨道》交通建设《。期间公安交通—管理部门应当对施】。工涉:及的路段《组织制订交》通疏解?方案及?道路交通堵塞—应急处理预案交通疏!解方案?应,当在实施七日前在】本市主要媒》体上发布
第三十!三条: ,轨道交?通工程验收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!及程序进行分为【。单位:工程:。。质量验?收、:项目预验收》、项目?竣工验收、国家验收!四个阶段
! ,轨道交?通工:程所包?含的所有单位工程】质,量验收合格》后方可?组织城市《轨道交通工程项【目预验收
》
轨道【交通工?程项目预《验收:合格后建《设单位组织不载客】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!后建设单位方—可组织项目》。竣工验收《
? 经竣工—验收合格轨道—交通工程方可投入】试运:营试运?营期:。不得少于1年
】 :。 试?运营期满市轨道交通!管理机构提》请上:级相关部门组—织国家验《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!入正式运营
【第,三十四条《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!收集、整《理轨道交《通建设工程档案在】国家验收合》格后及时向城乡建】设档案管理机构移】交轨道交《通建设工程》档案
第五章【 保护?区及设施保护
第!三十五条 本市【设立轨道交通保护区!保证轨道交通—建设顺利进行—。和建成后的安全运】营保:护,区分为?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!护区:工程施工前保护【。区范围由建》设单位提出方案【报城:乡,规划、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—审核备案工程竣工】后重新核实保护区】范围报城乡规划、国!土资源?主,管部:门备案
第三十六!条 轨道交通—控制保护区》的范围?是
— (:一)地下车》站和隧道结构外【边线外侧《50:米内;
》 (》。二)地?面,车站、高架》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!边,。线外:侧30米内;—
(三】。。)出入口、通—风亭:。。、变电站等》。建(构)筑物结【构外边线外侧—10米内;》
《。 :(四)轨道交—通过河隧道结构外】边线外侧100【米内
第三十【七条 在轨道交【。通控制保护区—内设立?轨道:交通重点保护区【。轨,道交通重点》保护:区范围是
】 (一)地下工】程(车?站、隧道等)结构外!边线外侧5》米,内;
》 (二》)高架道路(—桥、站)《工,程结构垂直》投影:边线外?侧3米内《;
(三!。)地面车站及—地面线?路路堤或路堑外边】线外侧3米内;
! , ?(四)?出入口、风》亭、车辆段、—控制:中心、变电站—、冷却塔等建(构】)筑物结构外边线外!侧,5米内;
】 (五)》轨道:交,通过河隧道结构外】边线:外侧50米内—
在重点!保护区内除经规划批!准的园林绿化—、,环,卫设施?、人防工程》、,市政公用设施和涉】及公:共安全的工程外严】禁建设?其他项目
—第三十八《条 根据地质条件】或者其他特殊情【况建设?单位可以提出局【部调整轨《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!意见经市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同意后实施
第】三十九条 在轨道交!通控制保护区—内进行下列作业【的规:划、城?。市管理、水务、交通!等,部门办理行政—许可手续时应—书面征求《市轨道交通管—理机构?意,见
【(一)建造或者拆除!。建(构)筑物;
】
? (二)从事建】设勘察、钻探、打井!、打桩、挖掘、地】下顶进、灌》浆、:爆破、架设、降【水、地基加固、地面!堆卸载、锚杆、【锚索等可能影响轨】道交通安《全的施?工作业?;,。。
(【三)修建《塘堰、开《。挖,河,道水渠、疏浚河道】、,泄洪:排水、采石挖—沙;:
(【四)大面积》增加或减少》载荷;
》 (五)【敷设市?政,管,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!空作业穿凿通过轨】。道,交通路基的》地下坑道;》
《 :。(六)需跨越—或横:穿轨道?交通:设施的作业;—
: ? (七?)需移动、》。拆除和搬迁轨—道,。交通设施的作业;】
》 (八)其他可能】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!活动
第四十条 !在轨道交《通控:制保护?区内进行上述作【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!定,。。专,项施工方案和—安全:防护方案(包括监测!方案)报有》关部门批准后方【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!将经批准的施工【方案和安《。全防护?。方,案报:市,轨道:交,通管理?机构备案《
对轨道!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!。的作业单位》还应当?组织专家审》查论证安全》。。防护方案并委托【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!区域:进,行,动态监测
》。
作业【。单位未按照批—准的施工《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!办理:审批:手续
《第四十一《条 在轨道》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!行作业时作业单【位,。。应当严格按》照批准的施工—方案和安全防护【方,案,作,业,在施工前与建设单位!签订安?全协议施工过程应当!接受建设单位—的安全监控
!。 市轨《道交通管理机构有】权,进入作业单位在控制!保护区内的》施,工现场查《看发:现施工活《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!轨道交通《设施安全的有权【要求作业单位—停止作业并》。采取相应的补救【措施
第四—十二条 在轨道交】通高架道路(桥、】。站)垂直投影—区域内?禁止非法占用—土地未经《。许可禁止《堆放物品、停放机动!车辆、机械》。设备:等
第《四十:三条 ?禁止: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!施的行为
— ?。 ,(一)擅自占用、移!动、关闭、》拆除轨道交通设施】。或者挪作他用—;
:
? (二《)擅自污损》。、,移动、遮盖安全【消,防警示标志、疏散】导向标志、站牌、】测量设?。施,、监视设备以及【安全防护设备;
】
, : (三)损坏轨】道,、,隧道、车站》、,车辆、安《防设备、《路基、护坡、—排水沟?等设施设《备;
— (四)损—坏和干扰机电设备、!电缆和通《信信号系统;
】 ? (五)在轨道交通!出,入口、通风亭—、冷却塔外侧5米内!堆放物?品;
》 (六)在通】风口、车站》出入:口50米《范围内存《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!、易爆等物品;
! 《(七)不当使—用,。轨道交通设施危【害他人人身、—财产安全的行—为;
(!八,),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!。施安全的行为
第!四十四条 轨—道交通管理机构【成,立专门机构》负责建设和运营期】间轨道交《通设施的《保护轨道交通管【理机:构建立举报》处理:机制:任何组织或个人发】现有危?害轨:道交通安全的—情况:应当及时报警—。或者向轨道》交通管理机构—报告轨道交通管理机!构应当及时处理
】
第六章《 应急和事故—处,置
第四十五【条, 轨道交《通建设应急工作纳】。入全市应急体系【由市应急主管机构负!责统筹?协调建立由市应急】主,管机构、《市轨道交通管理【机构、其他参—建单位构成的层级应!急管理体《系,
:。第四十六条 建设】单位应当制定轨【道交通建设突发事】件应急?预案报市《人民:政府备案
】 建设《单位、施工单位等应!当根据轨道》交通建?设突发事件应急【预案、可能存在的重!大安全风险源—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!制定涉及轨道交【通工程重大事—故的专?项应急?预案并?与市级专项》应急预案和》市级相?关部门预案》相衔接
《
, : 安全生》。。。产事故应《急预案管理按—照国家有关规定执】行
第四》十七条 市应急主】管机构?负责组?织相关部门开展【轨,。道交通应急》知识的宣传教育组】织市属应《。急,抢险:队伍进行轨道交【通建设突发事件【应急演练
】 :。建设单位应当协调】各参建单位成立应急!救援组织《配备救?援人员储《备应急?救援物资
! 建:。设单位?应当定期《组织应急处置培训】和演练针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】。题,。及,时修订相《关专:项应急预案
—
第:四十八?。条 轨道交通—建设中发生自然灾害!、安全事《故或者?其他突发事件建设单!位、施工《单位应当立即启【动,应急预案实施先【。期抢险救援工—作并采取必要措【施防止?事,故危害?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!向市轨道《交通管理《。机构、建设主—管,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!管理部门报告市轨道!交通:。。管理机构和市建【设主管部门接—到报告后《。应当按照《规定向有关部—门报告
》 《市轨道交通管理【机构、市建》设主管部门、建设单!位、施工单》位、:市属专业应急—抢险队伍、》事件:涉,及的市?政,基础设?施产权或管理单【位等应当在当地人】民政府的统一领【导下根据《事件的严重程度和】影,响,范围启动相应—的应急预案按照轨】道交通突发事件【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!部,命令:开展应急保障和抢】险救援工作
—
,第四十九条 应【急抢险结束后建【设单位应当》。组,织设计、施工等单位!制定工程《恢复方案必要时经】。专家论证后实施
!第,五十条? ,鼓励建设、施工等单!位参加工程保险采】用现代化信》息,技术加强施工现【场监控?管理提高风险防范】能力
第七章 法!律责任
第五十一!条 :违反本?办法有关《轨道交通规划、用地!、投资、建》设、运营、设施管理!规定的由相关—执法部门依法进【行处罚?;造成轨《道交通设施损坏或影!响轨道?交通正常建》设的应?当依法承担民事赔】。偿,责任情节严重构【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!任
第《五十二条 侵占城】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!通设施用地的由城】乡规划、《国土资源相关执法部!门按照各自的职责】依法予?。以处罚
》第五十三条》 轨道交通建设、】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、监测》、检:测等单位造成—轨道:交通建设《工程周边《建,(构:)筑物及管》线等设施损害的【应当承担《相应法律责任
】第五十四《条 轨道《交通建设、勘察【。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、监—测、检测、》。供货、保险》等单位?违反相?关法律、法规—未履行安《全管理职责》的,由相关?执法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并依法处【罚
第五十五条 !未,经,许可在轨道交通【控制保护区内进行】本办法第三》十九条所《述的作业或者未按】审定的?安全防护方案在安】全保护区施工的【由,规划、?城,市管理?、水务、交通—部门依据有》关法律?、法规和规》。章处罚
第五十六!条 对阻碍、谩骂】、围攻?、,殴打:执行:任务的轨道交通建设!。人员或妨碍轨道【交通建设以及盗窃哄!抢轨道?交通建设器材的由】公安机关依》法进行处罚情节【严重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:究其刑事责任—
第八章 —附则
第五—十七:条 市轨道》交通管理机构—根据本?办法可以制定—实施:方案及?。其,他相:关规定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后施行
第!五十八条 本办【法自二○一三年【九月十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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