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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章 法律】。责任: ? 第四十四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!定按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第六十四【条规定进《行处罚? 第四《十五条? 违反本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】建设单位《未按供热用》。热行政主管部门确】。定的供热方案进【行建设的由供—热用热行《政主:管部门给予警告责】令,限期改正;逾—期,不改正的处三万元】以上十万元以下罚】款 第《四十六条 违反【本条:例第十三条第一【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!行分户计《量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并处二十万元以【上五十万《。元以下罚款 第】四十七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】供热工程未经验收】或者验收不》合格就交付使—。用的由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责《令改:正并依据《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进行【处,罚 第四》十八条 供热单位违!反第十八条》规定未取得供—热经营?许可证?擅自从事供热经【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给予警告责令—限期改正《;逾期?不改正的处五万元】以上二十万元—以下:罚款 ? 第四十九条 热源!单位、供热单位违反!第二十条、第二十】二条规定有》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由供热用热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给予?警告责令限期—改正;?逾,期不改?正的处五万元以【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!    【 (一)未按照规】定要求连续、—保质、?保,。量供热的; 【。     (二】)未经批准擅自停】业、:歇业的? 第!五十条 违》反本条例《第二十?九条规定实施妨【。碍,供热设施正常—运行和影响供热行】为的由?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》改,正,;逾期不改正的对】。个,人处一千元以—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!单位:处五万元《以上十万元以—下罚款 第五【十一条 《违,反本:。条例:第三:十八条规定擅自改】。装、拆除、迁移【供,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!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!下罚:款 第五》。十,二,条, 违反本《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!实,施了:。影响:供热设施安全的【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: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。为;造成损失的由责!任方依?法赔偿损失 第】五十三条 供热用热!行政:主管部门《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!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?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?员和:其他直?接责:任人员给予》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。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。责任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