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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抚州市建筑市场诚】信行为信息管理办】法 关于—印发抚?。州市建筑市场诚【。信行为信息管理办】法的通知《 各县(区)建设】局驻抚、进抚各类建!筑业、园林绿—化施:工,企业  —   为了贯—彻落实抚州市建【筑业:。企业诚信《管理规定及抚州市】建筑业企业诚信【管理手册现将抚州市!建筑市场诚信行【为,信息管理《实施细则印发给【你们:。请认真贯《彻,执行 《 本:通,知自下发之日起执】行 二○一》○年四月二》十六日 抚州市建】筑市场诚《信,行为:信息管理办法 第】一条 《为进一步规范建【筑市:场秩序建《立健:全建:筑市场诚信体系【加强对我市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】的动: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!的市场?环境根据《建,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!为信息管理办法(】建市:[2007》。]9号)、和有关】法律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抚州市建筑业企!业诚信管理规—定(抚建建》字[20《。09]?。5,号)制定本管理办法! 第二】条 本办法所称建!筑,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!设项:目,的建设单位》和参与工程建设【活,动的勘察《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、》招标代理、造—价咨询、质量检测】、施工图《审查、主要建筑材料!(商品砼)供应【等企业或单位—及其相关从业—人员 — 第三条 — 本办法所称诚信】。行为信息《包,括良好行为》记,录和不良行为记【。录 :     良好行!为记录是指建—筑市场?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!过程中严《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!的,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或强制性标准!行为规范诚信经【营自觉?维护建筑市》场秩序受《到县级以上》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?和相关专业部门【。的奖励和《表彰所?形成的良好行为【记录 《     》不良: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!场各方主体有抚州】市建筑市场不良【行为记录认定标准】所列行为或受到【。县级以上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或—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!构以书面形》式作出行政处罚或】行,政处理决定形—成的不良《行为记录 》 第四【条, 诚信行为记【录实行统一管理、统!一公:布,、部门负《责和属地管》理,的原则   】 , 市建?设局负责制定—全市统一的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】的诚:信标:准;负责指导建立】建筑市场各方—主体的信《用,档案;负《责建立和完善—全,市联网的统一—的建筑市场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】;负责对《。外发布全《。市建筑市场各—方主体?诚信行为记》录信息;负责指【导对: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!信用评价工》作抚:州,市建筑市场》各方主?体不良行为记—录认定标准及操作程!序由局职能》监管部门(招标【办,、,建,管科、?城建科、建管—站、:造价站)根据本部门!特点制定细则并监督!实施实?施结果?统一归口《建管科(城》建科:)建管科(城建【科)及?。时记录诚《信手册或取消—诚信手册并在抚【州市建设局》网站统一公布 ! ,   局职能监【管部门须将本—部门:日常管理信息及【时在局内部公—共信息平台》发布做到资源共享有!利于各职能部门【相互沟通、配合【、形成联动有利【于规范建筑》业从业行为 各!县(区)《建设局负责本—地区建?筑市场各方主—体诚信行为信息【管理工作并及时【向市建设局报—送本地?区,的诚信行《为记录 【 第?五条: 市、县》(区)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或其》委托的相关职能部】门(以下简称主管部!门,。)负责诚信行为【信息的采集、确认、!公布、变《更、撤消《和,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建!设局建管科负—责全市各《。方主体诚信行—为记录的归》档统计工作 【 第六条 !主管部?门主:要通过日常管理【、各类执法检—查、举报投诉受理】、上级督办件的办】。理等途径发现和获】得建筑市场》。各方:主体诚信行为信息】负责与工商、税务】、纪检、《监,察、司法、银行【等部门建《立信息共享机制 】 第七条】 不良行》为记录的公》布,时间为行《政,处罚或行政决定做】出后7日内》公布期限一般为6】个,月至:3年;?良好行为《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!。3年法?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!外 : ,     变更或】。。撤,消诚:信行:为信息的须经原记录!的,主管部门批准— : 第》八条 各》相关行业协会要【协助政府部》门做好诚信行为【信息的采集、记【录,、信息发《布,等工作推进建筑【市场动态监》管;要完善行业内】部监督?。和协调机制加强行】业自律提高企—业及:其从业人员》的诚信?意识 】第九条 《 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据国家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的规—定在行政许可、市】场准入、招标投【标、资质《复审:、工程担保与保险、!表彰评优等》。工作:中逐:步建立?诚信激励机》制和失信《惩戒机制 】 第十条 【主管:部门对建筑市场各】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!录进行公布时应【将不良行为》记录抄送其所—在省、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情—。节严:重的报国家》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【 第十【一条 根据不【。良行为的情节—和,性质除对企业或单位!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追!。究法律责任外—主,管部:门应:在职责范《围和管理权限—。内依法降低其资【质(:资,格)等?级吊销其资质(资】格,)证书或向上级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相应处—理建议? 第十二!条 本办法—由,市建设局负责解【释 : 第十【三条 本办法自】印,发之:日起执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