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抚州市建筑市场【诚信行为信息管【理办法?
关于》印发抚州《。。市建筑市场诚信【行为信息管理办【法的通知
各县(区!)建设局驻抚、进】抚各类建筑业、园】。林绿化施工企业【
为了!贯彻落实《抚州市建筑业企业】诚信管理规》定及抚州《市建筑业企》业诚信?管理手册现将抚【。。州市:建筑市场诚信行为】。信息管理实》施细则印发给—你们请?认真贯彻执》行,
本通知自下发!之日起执行》
二○一○年四月】二十六日
抚州【。市建筑?市,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!办法
第一条 【 ,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】。市场秩序建》立健: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!加强:对我市建筑市—场各方主体的—动态监管营造诚【实守:信的市场《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!。市场诚信行为—信息:管理办?法(建市[2—。007]9》。号)、?和有关?法律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抚州市建筑业企!业诚信管《理规定(抚建建字】[,200?9]5号)》制定本管《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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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 本:办法所称建筑—市场:。各方主体是指—建设项目的》。建设:。单位和参与工程【建设活动的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、招标代《理、造价咨询—、质量检测、施【。工图审查、主要建】。筑材料(《商品砼)供应等企】业,或,单位及其相关从【业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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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》 本办法所称诚】。。信行为?信,息包:括良好行为记录【和不良行为记—录
【 良好行《为记录是《指,建筑市场各方—主,。体在:。工程建设过程—中严格遵《守有关工程建设的】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或强制性】标,。准行为规范》诚信经营自》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!受到县级以上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!奖励和表彰所形【成的良好行为记【。录
—。 :不良行为记录是【指建筑市场》各方主体有》。抚州市建筑市场不】良行为记录认定标】准所列?行为或受到县—级以上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或?其委托的执法监督】机构以书面形式作】。。。出行政?处,。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形!成的不良行为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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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诚信行》为记:。录实行统一管理、统!一公布、部门—负责和属地》管理的原则
— 《 市建设》局负责制《。。定全市?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】方主体的诚信标准】;负责指导》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!体的信用档案;【负责建立《和完善全市联网的】统,一的建筑市场—信用管理信息平台】;负责对外发布【。全市建筑市场各方】主体诚信行为—记录信?息;负责指导对建筑!市场各方主》。体的:信用评价工作抚州市!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!良行为?。记录认定标准及操作!程序:由局职能监管部门】(招标办、建管科、!城建:科、建管站、造【价站)根据本部门】特点制定细则并监】督实施实施结果统】一归口建管科(【城建科)建管科(城!建,科)及时记》录诚信手册或—。取,消诚信手册》并在抚州市建设局网!站统一公《布
》 : 局:职能监管部》门须将本部门—。。日常管理信息—及时在局内部公共】信息平台发布做到资!源共享有利于各【职能部?门,相互沟通、》配合、形成联动【有利于规范建—筑业从业行为
【 各县(区)建设!局负责本地》区建筑市场各—方主体?诚信行为信息管理】。工作并及时向市建】设局:报送本地区的诚信】行为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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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条 ?市、县(区》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或其委托的相关【职能部门(以下简称!主管部门)》负责诚信行为信【息的采集、确认【、公布、变更—、撤消和档案—管,理等工作市建设局建!管科:负,责全市各方主体诚信!行为记录的归档统】计,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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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主管部门—主要通过日常管【理、各类执法检查、!举报投?诉,。受理、?。上级督办件的办【理等:途径发?现和获?得建筑市场各方【主体诚信《行为:信息负?责与工?。商、税务、纪检、监!察、司法《、银行等部》门建立信息共享机】。制
第七!条, 不良行为记录】的公布时间》为行政处《罚或:行政决定做出后7日!内,公布期限一般为【6个月至3年;良】。好行为记录公布期】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!规另有?规,定的除外
】 变更或撤【消诚信行为信—息的须经原》记录的主管部门批准!
》 第八?条 ?各相关?行业协会《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!诚信行为信息的采】集、记录、》信息发布等工作推】进,建筑市场动态监管;!要完:善行业内部监督【和协调机制加强【。行业:自律:提高企业《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!意识
】第九条 主管【。部门应当依据—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的规定在》行政:许可、市场准入、招!标投:标,、资:质复审、工程担保】。与保险、表彰评优】等工作中《逐步建立诚信—激励机制和失信惩】戒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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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? 主管《部门对?建筑市场各》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!录进行公布时应【将,不良:行为记?录抄送其所在省、市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备案情节严重的【报国家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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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根据不良】行为的情节和—性质除对企业或单】位及其从业人员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】外主管?部门应在职责—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!法,降低:其资质(资格)等级!吊销其?资质(?资格)?证书或向上级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提出相《应处:理建议
【。 第十二》条 本办法由市建!设局负责《。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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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— 本办法自印发之】。日起:执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