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, 石家庄市房屋建!。。筑工程和市政基【。础设施工程实行【。见证: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!。 : 发布时间200!9年09《月29日 第一条! 为确?保我市房屋建筑工】。程和:市政基?础,设施工程质》量根据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》、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管理办【法、建设部房—屋,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!设,施工程实行见证取】样和送检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!规、技术标准结【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规定 【。 《第二条 凡石—家庄市行政区域【。内从事?房屋建筑工程和【市,政基础设《施工程?、装饰工《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等活动《应当遵守本》规定: ? ? 第三《条 :本规定所称》。见证取样和》送检是指在》。建设单?位或工程监理—。单,。位授权人员见—证下由?施,工单位的现场试【验人:员对:工程中?涉及结构《安全、使用》功能:的试块、试件和【材料现场取样并【送至当地建设行【政,主,管部:门考核通过的建【设工程质量检—测机构(《以下简称“检测机】构”)进行》检,测 《 》 , 第四条 石—家庄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市行政区域内—的房屋?建筑工程《和市政?基础设施工程—。的见证取样工作的】监督管理;委托石家!庄市:建,设工:程质: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市!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!市政设施工程、【装饰:工程的试《块、试件和材料的】见证取?样和送检《工作的?日常监督管理 【  —   各县(市)区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负责本辖》区内房屋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】础设施工程、—装饰工程的试—块、试件和》材料的见证取样【和送检?工作的监督管理【 : 第五】条 涉?。及结构安全、使【用功能?的,。试块、试件》、材料及《构,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!样和送检比例—不少于有《关技:。术标:准中规?定,应取样数量的—30%  】  (一)—用于承重结》构的混凝土试块;】 《   (》二)用?于,承重墙体的砌—筑砂浆试块》;   【 (三)》用于承重结》构,的钢筋及连》接接头?试,件;  【  (四)—用,于,承重墙的砖和混【。凝土小型砌》块; ? :    (五)】。用于拌制混》凝土和砌筑》砂浆的?水,泥; 》    (六【)用于承重结构的混!凝土中使用》的掺加?剂; 》    》(,七)地下、屋面、厕!。浴间使用《。的防水材料; 【    — (八)《用于建筑节》能的有关材料和建】筑外门窗(具体内】容见附件); !    《 (九)用于承【。重的钢结《构,试件; —。  《  : (十)市政工【程的路?基、路面的》。主,要材料及试》件;    ! (十一)国家【规定: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!。送检的其它》试,块、试件《和,材,料 ?。 第【六条 下列建筑【给排水及采暖工程】、建筑?电,气工程所用的—材料、成品、—半成品、配件见证】取样和送《检的数量按》每批数?量的3%抽取且【不少于一组(件) !   ? , (一?)用于水《暖安装工程的—管道、阀《门; ?    (】二):用于电气安装—工程的电线、—电缆、?开关、插座、配电箱!(盘) 】 第七条《 建筑?工程:装饰材料的见证取】样的范?围按民用建筑工程】室内污染控》制规:范中的强制性条【文有关?规定执?行,数量按相关规范、规!定执行 《 ?。 ? 第《八条 见《证人员基本要求 !     1【、应是本《工程建设单位或监】。理单位人员》;  —   2、应具备初!级,以上技术职》。称或:。具,有建筑施工专业知】识,  》 ,  3、应具有【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!的“授?。权委托?。。书”; 《   》  4、见证人员】的基本情况》应,在工程?质,量监督机构备案 】。。。 》 :第九:条 见证取—样和送检要求 】   《  1、施工—单位取样人员在【现,场进行?原材料取样和试块、!。试件:制作时见证人员【必须在旁见证; 】     2—、见证人《员负责对试》样进行监护》、和送样人员—。一起将试样送至【检测机构出示“见证!人,员,。证书”和建》设单位或《监理单位出具的【。授,权,委托书; 【 ,。     3、见!证、取样人》员对试?。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!负有法定《责任 —    4、检测】机构在接受委托【检验任务《时须由送《检单位填写委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】检验:委托单上签名;【    【 5:、检测机《构应按?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!准进行检测出具【公正、?真,实、准确《的检测报告并加【盖见证取样送检专】用章:。。;,     】6、:。检测机构应在—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!。。注明见证单》位和见证人员—姓名:发现试样《不合格情况应通知】工,程质量监督机—构和见证单位— 《 第十条【 ,。见证取?样送检的管理 !     1、【对于无见《证人:员签名?的检验委托》单检测?机构不得接收; ! :。 ,   2、未—注明见证单位、见】证人员和不》加盖见证取样—送,检专用章的》检,验报告?无效; —     3—、见证取样送检【的检验报告应纳【入,质量控制资》料和竣工验收资料】 ,   《 第十一【条 发?现,见,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!合格时检测机—构应:。及时通知委托单位】并向质量监督机构】报告监?督机构?接到报告后应—组,织有:关机构人员对—。其进行检验或检【。测提出处理意—。见由责任《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!处理后重新验—收方可进行下步【施工 《 【 第: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!实行见?证取样和送检或【见证取样《送检数量《不足的工程应委托建!设,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!行检测;否则建设】。单位不得组织—竣,工验收?备案机关不》予办理?竣工备案 【 第十【。三条 违反本规定!未对涉及《结构安全《、,。使用功能的试块【、试件和材料实【行见证取样》和送检?的工:程依据?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?条例等法律》法规进行处罚 !。 , 第》十,四条 未取得建设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】资质的单位不得【。承担见?证取样检验检测【。业,务    承担!工程:质量见证《取,样的:检测机构不得与该】工程的施工单位【、业主有《经济:关系或隶属关系【 【 :。 第十五条 本【规定由石家庄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解释 】 第十》六条 ? 本规定有效期【。自,发布之?日起至2《014年9 月3】0日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