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石《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!和市政?。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!证取样和送检—的规定? ,
发布时间2!009年09月29!日
?第一条 为确保我】市房:。。。屋建筑?工程:。和市政基础设—施工程质量根据【建,。。设工:程质量管理条例【、建设工《程质量?检测管理办法、建】设部房屋建筑工【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实行见证取—样,和送检的规定等【有关法律《。法规、技《术标准?结合我市《实际:制定本规定
!
,。
: 第二条 凡石家】庄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房《。屋建筑工程和市【。政基础设施工程、装!饰工程的《新建、扩建》、改:建等活动应当—遵守本?规定
】 :第三条 本规定所】称见:证取: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!单位:或,。工程监理单位—授权人员见证—下由施工单》位的现场试验—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!构安全、使用—功能的试块、试件和!材料现场取样并送】至当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考核通【过的建设工》程,质量检测机构(以】下简:称“检测机》构”:)进行?检测
—
第四】条 石家庄市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,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!内,。的房:屋建:筑工程和市》政基:。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!样工作的监督管理】;委托石家庄市建】设,工,。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!责市区内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】政设施工《程、装饰工程的试块!、试件和材料—的见证取样和送【检工作的《。日常:。监督管理
! : 各县(市)区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辖?区内房屋《建筑工?程和市政基础—设施工程《、装饰工程的—试块、?试件和材料》的见证取样和送【检工作?的监督?管理
》
第五【条 涉及结构安【全、使用功能—的试:块、试件、材—料,及构配件必》须实: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!例不少于有关技【术标准?中规定应取样数量】的30%
】
《(一)用于》。承重结构的混凝土】试,块;:
?
:。
(二)—用于承重《墙体的砌筑》砂浆试块;》
—
(?三)用于承》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!接,。头试件; 》。
(四!)用于承重墙—的砖和混《。凝土小?型砌块;
】
(五—)用于拌制混—。凝土和砌筑》。砂浆的水泥》;
【。
,
(六?)用于承重结—构的混凝土》中,。使用的?掺加剂;
【。
:
(七)地【下,、屋面、《厕浴:间使用的防水材【料;
!
(八)用于—建筑节?能的:有关材料和建筑【外门窗(《具体内容见附件)】;
—
(九)用于】承重的钢结构试【件; 《
—
(十)》。市,政工程?的路基、路面的主要!材料及试件;
【
—
,(十:一):国家规定必》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!检的其它试》块、试件和材料【
:
—第,六条 ?下,列建筑?给排水及《采暖工程、建筑电气!。工程所用的材料、】成品、半成品、【配件见?。证取样和送》检的数?量按每批数量的【3%抽取且不少于】一组(件)
】
(一)—用于水暖《安装工程的管道【、阀门; —
(二)!用于电气安装工程】的电线、电缆、【开关、插《座、配电箱(盘)】 ,
《
第七条 建—筑,工程装饰《材料的见证取—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!工程:室内:污染控制《规范中的强》制性条文有》关,规定:执行数量按相—关规范、规定执行 !
?
—第八条 见证—人员基本要求
【。
【1、应是本》工程建设《单位或监理单位【人员:。。;
》 2、—应具备?初级以上技》术职称或具有建【筑施工专《业知识?
《 《3、应具有建—设单位?或监理单位的—。“授:权,委托:书”;?
: 》 ,。4、见证人员的【基本情况应在—工程:质,量监督机构备案【
【 第九?条 见证取样和送!检要:求
《 , 1、—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!现场进行原材料【取样和试块》、,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!必须在旁见证;
】
2—、见证人员负责对试!样,进行监护、》和送样人员一—起将:试样送至检测机构出!示“见证人员—证书”和建设单位】或监理单位出—具的:。授权委托《书;
— 3、见!证、取样人员对试样!的代表性和真实性】。。负有法?。定责任
【 4、检测机!构在接受委》托,检验:任,。。务时须由送》检单位填写》委,托单见?证人员?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!名;:
5!、,。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!规,。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!测出具公正、—真实、准确的检【测,报告并加盖见证取样!送检专用章》;
—。 6、检测机】构应在检《。验报告单备》注栏中注明见证【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!发现试样不合格情况!应通知工程质—量监督?机构和?见,证单位
! 第十条》 见:。。证取样送检的—管,理
— 1、对—于无见证人员签名的!检验委托单检—。。测机:构不得接收;
! 2、【未注明?见证单位、见证【人员和不加盖见证取!样送:检专用章的》检验报?。告无效;
—。。 3【、见证取样》。送检的?检验报?告应纳入质量控【制资料和竣工—验收资料
】
:
第《十一条 发现—见证取样的试—验结果不合格—时检测机构》应及时通知委托单】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!。。报告:监督机构《。接到报?告后应组织有关机】构,人员对其进行—检验或检测提出处】理意见由《。责任方在限》期内进行处理—处理后重《新验收方可》进行下步施工
!
第十!二条 未按本规定】实行见证取》样和送检或见—证取样?送检数量不足—的工程应委托建设】工程质量《检测:机构进行检测;否则!建设单位《不,得组织竣工验收【。备案机关《不予办理《竣工备案
— :。
《第十三条 —。违反本规《定未对涉及结构【安全、使用功能的试!块、试件和材—料实行见《证取样?和送检的工》程依:据建设工程质—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!。规进行处罚
—
【第十四条 未—取得建?设工:程质量检测机构【资质的?单位不得《。承担见证取样检验】检测业务《
?。
承担工程质量!见证取样的检测【。机构不得与该—工程的施工单位、业!主有经?济关系或《隶,属关系?
】 第十《五条 本规定由【石家庄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解释
》
第十六条 】 本规定有效期自发!布之日?起至20《。。14年?9 月30日止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