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石家庄》市,房,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!础设施?工程实行见证取样】和送检?的规定
发!布时间20》09年09月2【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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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确保我—市房屋建筑工程【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!质量根据建设工【程质量管《理条例、建设—工程:。质量检测管理办【法、建设部》房屋建筑工程—和市:政基础设施》工程实行见证取【样和送检的规定【等有关法律法规、技!术标准结《合我市?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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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凡石家庄市】行,政,区域内从事房屋【建筑工程和市—政基础设施工程、装!饰工程的新》建、扩建、》改建等活动应当【。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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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!样和:送检是指在》建设单位《或工程监理》单,位授权人员见证下】由施工?单位:的现场试验人—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!安全、使《用功能的试块、试件!和材料?现场取样并送—。至当地建《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考核通过的建】设工程质量》检测机构(》以下简称“》检测机构”)—进,。行检测 》。
— 第?四条 石家庄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本市行政区》域内的房屋建—筑工程和市》政基:础设施工《程的见证取样工作】的监:督管理;委托石家庄!市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》管理站负《责,市区内?房屋建筑工程—和市政设施》工程、装饰工程的试!块、试件和》材料:的见证取样和—送检工作的日—常监督?。管理 ?
【 各县(市)区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辖区内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】政基础设施工—程、装饰工程的试】块、试件和材料的见!证取:。样和送?检工作的监督管【。理
【 第五条 涉及结!构安全、使》用功能的试块、试件!、材料及构配件必须!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!。比例不少《于有关技术标准中】规定应?取样数量的30%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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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一:)用于承重结构的】混凝土?试,块; ?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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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用于承重】墙体的砌筑砂浆【试块; 》
(三)!用于:承重结?构的钢筋及连接【接头试件;
】
(四【)用于?。承重墙的砖和—混凝土小《。型砌块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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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《)用于拌制》混,凝土和砌筑砂—浆的水泥; 【
》
(六)用于承重】结构的混凝土中使】用,。的掺加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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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七):地下、?屋面、厕浴间使【用,的防水材《料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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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八)用于建》筑节能的有》关材料和建》。筑,外门:窗(具?体内容见附件—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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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《用于承重的》钢结构试《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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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市政工!程的路基、路—面的:主要材料及试件;】
《 :
(十一)国家】规定必须实行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】其它:试块、试《件和: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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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 》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!暖,工程、建筑电气【工程所用的材料【、,。成品、半成品、配】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!。数量按每《批数量的《3%:抽取:且不少于一组(件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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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用》于水暖安《装工程的管道、【阀门;
!
(二《。)用于电气安装工】程的电线、》电缆、?开关、插座、配电箱!(盘) 《
第七条 !建筑工程装饰材【料的:见证取样的范—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!内污染控制规—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!。。关规定?执行数量按相关【规范、规定执—行
》 ,。
第—八,条 见证《人员基本要求
!。 1—、应是本工程建【设,单位或监理单位【人员;
! 2、《应具备初级以—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!筑施工专《。业知识
— 《 3、应具有建设】单位或监理单位【的,“,授权委托书”;【
《 《4、见证人员的基】本情:况,应在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备?案
【 第九条 见】证取:样和送检要求
】 ? 1《、施工单位取样【人,员在现?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!试块、试件制作时】见,证人员必须》在旁见证《;
— 2、见证》人员负责对试样进行!。监护、和送》。样人员一起将—试样送?至检测机构出示“】见证人员证书”和】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!出具的授权委托书;!
— 3、见证、!。取样人员对试样的】代表性和《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!
】。4,、检:测机构在接受委托】检验任务时须—。由送检?单位填写《。委托单见证人员应】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!。;
》 : 5、检测机【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!技术标准进行检测】出具:公正、真实》、准确的检测报【告并加盖见证—取样送?检专用章;
! ? 6、检测机构应】在检验?报告单备《。注栏:中注:。明见证?单,位和见证人员—姓名发现《试样不合格》情况应?通,知工程?质量监督机》构和见证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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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见证取!样送检的管理
】 1、对!于无见?证人员签名的—检验委托单检测机】构不得接收;
! : 2、未—注明见证单位、见证!人,员和:不加盖见证取—样,送检专用章的检验】报告无效;
! : 3、见证—取样:送检:的检验报告应纳【入质量控制资料【和竣工验收资—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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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发现!见证取样的试验【结果:不合格时检》测机构应及时通【知委托单位并向质】。。量监督机《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!。报告后应组》织有关机构人员对】。其进行检验或检【测,提出:。处理意见《由责任?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!处理后重《新验收方可进行【下步施?工
》 ,。
第十二】条 未按《本规定实行见证取样!和送检或见》证,取,。样送检数《量不足的工程应委托!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机构《进行检测《;否则建设单位【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!。案机关不予办理竣】工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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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:三条 违反本规】定,未对涉及结构安全、!使用功能的试—块、试?件和材?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!检的工程《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】。管理条例等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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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《条 未取《得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机构?资质的单位不得【承担见证取》样检验检测业务
】
》承担工程质量见证】取样的检测机—构不得与该工程【的施工单《位、业主有经济关】系或隶属关系—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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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五条?。 本规定由石家庄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解释
】 ,
第十六条 本!规定有效期自发布】之日起至201【4年9? 月30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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