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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【家,庄市房屋建》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实《行见:证取样和送检的【规定
【发布时间20—09年09月2【9日
第一条 】为确保我市房—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!础设施?工程质量根据—建,设工程?质量管理条例—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管理办法《、建设部房》屋建筑工程》和,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实行见【证取样和送检—的规定等《有关法律《法,规、技术《标准结合《我市实际《制,。定本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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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条 凡石家庄市行政!区域内从事房屋建】筑工程和市》政基础设施》工程、装《饰工:。程的新建、扩建、】改,建等活动《应当遵守《本规定?
【 第三条 本规定所!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!指在建?设单位或《工,。。程,监理单位授权人【员见证下由施工【单位的?现场试验人员—对工:程中涉?及结构安《全、使用《功能的试块、试件和!。材料现?场取样并送至当【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考核通过的—建,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!。。(以下简称“检测机!构”)进《行检测
】
》第四条 石家庄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市行政区域内【的房屋建筑工—程和市政基》础设施工《程的见证取样工作】的监督管理》;委:托石家?庄市建设《工程:质量:。监,督管理站负责市区内!房屋: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!工程、装饰工—程的试?块,、试件和《材,料的见证取样—和送检工作的日常】监督:管理
】 ? 各县(《。。市)区建设行—政主:管,部门负责本辖区内】房屋建?筑工程和市政基础】设施工程、装—饰工程的试块、【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!样和送检工》作的监?督管理
】
第五条 涉及!结构安?全、使用功能—的试块、《。试件、材料及构【。配件必须实行见证】。取样和送检比例【不少于有《关技术?标准中规定》应取样数量的30】。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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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用于承重—结构的混凝》土,试,块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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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用于承重墙!。体,的砌筑砂浆试块;】。
》 ,
(三)用—于承重结构的钢【筋及连接接头试【件;
— ,
?(四:)用于承重墙的砖】和混凝土小型砌【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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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(五)用于拌制混凝!土和砌筑砂浆的【水泥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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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《用于承重结构的混】凝土中使用的掺加】剂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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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地下—、屋面、厕浴间【使用的防水》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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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用于建】筑节能的有关材料和!。建筑外?门窗(具体内容见附!。件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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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九)用于承重的钢】结构试件; 【
【
(十)市》政工程的《路基、路面的主要】材料及试件;
】
(【十一)国家规定必须!实行:见证取样和送检的】其,它试块?、试件和材料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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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下列【建筑给排水及采【暖工程?、建筑电气工程【所用的材料》、成品、半成品、配!件见证取《样和送检的数量按】每批数量的》3%抽取且》不少于一组(件)】
—(一)?用于水暖安装工程】的,管道、阀门; 】
,
,
《(二)用于电气【。安装工?程的电线、电缆、开!关、插座、》配电:箱(盘)《
—第七条 《建筑工程装饰材【料的见证取》。。样的范围按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】污染控制规》范,中的强制性条文【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!。相关规范、规定执】行 ?
第!八条 见证人员基本!要求
!。 ,1、应是《本,工,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!。位,人员;
《
》 , 2、应《具备初级以上技【术职称或具有建筑】施工专业《。知识:
3!。。、应具有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】位,的“授权《委托:书”;
! , ,。4、见证人》员的基本《情,况应在?。工程质量《。监督机构备案
!
》第九条? 见证取样和【送检要求《
】1、施工单》。位取样人员在—现,场进行原《材料取样和试块、试!件制作时见》。证人员必须》在旁见?证;
】2、见证人员负责对!试样进行《监,。护、和送样人员一起!将试样送至检测机】构出:示“见证人员证书】”和建设单位或监理!。单位出具的授权委】托,书;
!。 3、见证【、取样?人员对试《。样的代表性和—真实性负有法—定责任?
》 4、检—测机:。构在接受委托检验】任,务时须由《送,检单位填写委—。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!验,委托单?上签名?;
》 ? 5、检测机构应按!。照有关规定和技【术,标准进行检测出具】公正、真实》、准确的检测报【告并加盖见证取【样送检专用章;
】
—。 6、检测机构【应在检验报告—。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!单位和见证人员姓】名发现试样不合【格情况应《通知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和】见证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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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见证!取,样送检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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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、对于无见证【人员签?。名的检验委托单检】。测机构不得接—收;
【 :。 2、未《。注明见证单位、见证!人员和不《加盖见证取》。样送检专用章的检】验报告无效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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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3【、见证取样》送检的检验》报,告,应纳入质《量控制资料和竣工】验收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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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 发《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!果不合格时检测机】。构应及时《通,知,委托单位并向质【量监督机构报告监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】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!对其进?行检验或《检测提出处理—意见由责任》方在限期内进行处】理处理后重新验收方!可进:行下步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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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二条 未按【。本规定实行见—证取样和送检或见证!取,样送检数量不足的】工程应委托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机构进【行检测;否则—建设单位不得组织】竣工验收备案机【关不予办理》竣工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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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违】。反本规定《未对涉及结构安全】、,使用功能的试—块、试?件,和材料实行见—证取:样和送检的工程依据!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例等:法,律法:规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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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未取得—。建设:工程质量检测机构】资质的单《位不得承《担见证取样检验检测!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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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担【。工程:质,量见证取样的—检测机构不得与该工!。程,的施工单位、—业,主,有经济关《系或隶属《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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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五条 ?本规定由石家庄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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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本规定有效期自【发布之日起至—2014《年9 月30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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