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,
石家【庄市:房屋建?筑工程?和市政基础设施【工程:实行:见证取样和送—检的规定
!发布时间20—。09年09月2【9日
第一条【 ,为确保我市房屋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!。设施工程《质量根?据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:。条例、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管理办法、建!设部房屋《建筑工?程和市政基》础,设施工程实》行见:证取:样和送检《的规定等有》关法律?。法规、技术标—准结合我市实—际制定本规》定
【 第?二条 凡石家庄【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:房屋建筑工程和【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、》装饰工程的新建【、扩:建、改建《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!定
!第三:条 本规定所称见】证取样?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!位或工程监理单【位授权?人员见?证下由施工单位的】现场试验《人员对工程中涉【及,结,构安全、使用功【能的试?块、试件和》材料:现场取?。样,并送至?当地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考核【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机构(以下简称!“检测机构》”)进行检测 】
,
》 第四条 石家】庄市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—市行政区域内—的房:。屋建筑工程》和,市政基础《设施工?程的见?证取:样工作的监督—管理:;委托石家庄—市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管《理站负责市》区内房?屋建筑工程和市政】设施工?程、装?饰,工程的?试块、试件和—材料的见《证取样和《送检工作的日常监】督管理 《
? 各县】(,市)区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负责本辖区】内房屋建《筑工程和《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、《装饰:工程的试块、试件和!。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!检工作的监督管【理
】。 第五条 涉及结】构安全、《使用功?能的试?块,、试:件、材料及构配【件必须实行见—证取样和《送检:比,例不少?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!定应取样数量的【30%
—
(一【)用于承重结构【。的混凝土《试,块; 《
—(二)用《于,承,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!。。块;
!
(三?)用于?承重结构《的钢筋及连》接接头试件》;
—
(四)用于承!重墙的砖《和,混凝:土小型砌块;—
《 ,
(五》)用于拌制混—凝土和?砌,筑砂浆的水》泥;
—
(六—)用:于承: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!用的:掺加剂; —
—(七:。)地:下,、,屋面:、厕浴间使用—的防水材料; 【 ,
(八】)用于建筑节—能的有关材料和【建筑外门《窗,(具体内容见—附件:);
—
(九)【用于承重的钢结构】试件;
—
:。
(十)】市政工程的路基、】。路面的主《要材料及《试件;
《
—。
(十一《)国:家规定必须实行见】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!试块、?试件和材料
】
:
第六条 下列!建,筑给排水《及采暖工程、建【筑电气工《程所用的《材料、成品、半成】品、配件见证—取样和?送,检的数量《按每批数量的3%抽!取且不少于一组(件!)
—
,(一)?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!管道、阀《门,; :
《 ,
(二)用于【电气安装工程的【电线:。。、电缆?、开关、《插座、配电箱(盘)!
》
第七条 建筑【工程装饰材料的【。见证取样的范—围按民用建筑—工程室内《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!制性条文有关规定】执行数量按》相关规范、规定执行! ,
—
: 第八条 见证人员!基本要求《
【 1、?应是:本工程建设单位或】监理单位人员;
】
《 , 2、应具—备初级以上技术【职称或具有建筑施】工专业?知识
— 3》、应具?有建设单《位或监理《单位:的“授权《委托书”;》
— :4、见证人员的基本!。情况应在工》程质量监督机构备】。案
—
第九条— :见证:取样和送检》要求
《 1、】施工单位取样人【员在现?场进行原材料—取,样和试块、》。。试件制作时》见,证人:员必须在旁见证【;
:
2、见】证人员?负责对试《样,进行监护、》和送样人员一起将试!样,送至检测机构出【示“:见证:人员证书”和建设】单位或?监理单位出具的【授权委托书;
!
【3、见证、取样人】员对试样的》代表性?和真实性负》有法定?责任
】 4、检测机【构在接受委托检【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!位填写委托单见证】人员应?在检验委托单—上签名?;
》。。 5、—检测:机构:。应按照有关规定【和,技术标准《进行检测出具公【正、真?实、准?确的检测报告并【加盖见证取》样送检专用》章;
》 : ?6、检测机》构应:在,。检验报告单备注【栏中注明见证单【位和见证《人员姓?。名发现试样》不合格情《况应通?知工:程质:量监督机构和见【证,单,位,
,
,
《 第十条 见证取!。样送检的管理
【
, —1,、对于无见证人员签!名,的检:验委:托单检测《机构不得接》收;
!。 ,2、未?。注明:见证单位、见证人员!和不加盖见证取【样送检专用章的检】。验,报告无效;
—
, 《。 3、见证—取样送检的》检验报告《应纳入?质量控?制,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!
—
,
第十《一条 发现见证取】样,的试验结果》不合格时检》测机:构应及时通知委托】单位并?。向质量监督机构【报告监?督,机构接到报告—后应组织有关机【。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!或检:测提出?处理意见由责—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!理处理后重新验收方!。可进行下步施工 !
,。
:
》第十二条 未按【本规定实行见证取】。样和送?检或见证取样送检数!量不足?的工程应委托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!检测:;,否则建?设,单位不得组织—竣,工验收备案机关【不予办理竣》工备案?
,
第】十三条 违反本规!定未对涉及结构安】全、使?用功能的《试,块、试件和材料实】行见证?取样和送检的工【程依:据建设?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!
《
? 第十四条 未【。取得建设《。工程质量《检测机?构资质的单位不【得承担见证取样【检验检测业务
】
承担工程】质量见证取样的【检测机构不得与该】工,程的施工单位、业主!有经济关系或隶【属关:系
《
—。 第:十五:条 本规定由石【家庄市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解释
】
》第十六条 —本规定有效期—自发布之日起—至2014》年9 ?月3:0日止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