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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石家庄》市房屋建《。。筑工:程,和市:政基:础设施?工程实行见证取【。样和送检的规—定
发【布时间20》09年?09月2《9日:
第一条 为确保!我,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!政基础设施工—。程质量根据建—设工程?。质量管?理条例、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、!。。建设部房屋建筑【工程和市政基—础设施工程实—行见证?取样和送检的规定】等有关法律法规、】。技术标准结合—我市实?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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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, 凡石家《庄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房:屋建:筑工:程和:市政:基础设施工程、装】饰工程的《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等活动应当遵【守,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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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 本规定所称】见证取样和送—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!工程监理单位授权】人员:见证下?由,施工单?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!工程中?。涉及结?构安全、使用—功能的试《块、试?件和材料现场—取样并送至》当地: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考核通—过的建设工程质【。量检测机构(以【下,简称“检测机—构”)进行检—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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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石!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《本市行政区》域内的房《。屋建筑?工程和市政基—础设施工《程的见证取》样工作的监》。。督管理;委托石家庄!市建设工程质量监】督,管理站负责市区内】房屋建筑工程—和市政设施工程【、装饰工《程的试块、试件和】材料:的见证取《。样和送检《工作的日常监督【。管理
— : 各县(【市)区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辖区内房屋建】筑工程和市政基础】设施工程、装饰工程!的试块、《试件和材料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】工,作的监?督管理
! 第五条 涉及结!。构安全、使用功【能的试块、试—件、材?料及构配件必—须实行见证取样【和送:检比例不少》于有:。关技术标准中规定】应取样数量的3【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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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用【于承重结《构的混凝《。土试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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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用!于承重墙体的砌【筑砂浆试《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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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用】于承重结构的钢筋】及连:接接:。头试件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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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)用于《承重墙的《砖和混凝土小型砌】块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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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,五):用于拌制《混凝土和砌筑—砂浆的水泥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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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用【。于,承,。。重结构的混凝土【中使用的《掺加剂;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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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《)地下、屋面、厕】浴间使用的防水【材,料; ?
【(八)用于建筑节】能的有关材料和建筑!外门:窗(具体内》容见附件《);:
】(九)用于承—重的钢结构试件【。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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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十)?市政工程的路基【、,路,面,的,。主要材料及试件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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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十:一)国家规定必须实!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!其它试?块、:试件和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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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条 下列建筑—给排水及采暖工程】、建筑电气工程【所用的材料》、成品、半》成品、配件见—证取样?。和送:检的数量按每批【数量:的3%抽取》且不:少于一组(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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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用于水暖安装工程】的管道、阀门;【
】(二)用于电气【安装:工程的电线、电【缆、开关、》。插座:、配电箱(盘) !
《第七条 《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!见证取样的范—围按民用建》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!规范中的强》制性条文有关规定】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!、规定执《行,
】 , 第八条 见证人】员,基本要求
】。 1、应是本!工程建?设单位或监理单位】人员:;,
》 2、》。应,具备初级以》上技术职称》或具有建《。筑,施工专业知识
】 《 3、应》。具,有建设?单位或监《理单位的“授权【委托书”;
】 4、【见证人员的基—本情:况应在工程》质量监督机》。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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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 见证取样和—送检要?求
— 1、施—工单位取样人—员在现场《进行原材料取—样和试?块、试件制作时见证!人员必须《在旁见证;》
? 2《。、见证人《员负责对试样进行】监护、?和送样?人员一起《将试样送至》检测机构出示“【见证人员证书”和建!设单位或监》理单位出具的—授权:委托书; 》。
— 3、见证、】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!。。表性和真实》性负有法定》责任
】 , 4、检《测机构在《接,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!由送检单位填写委】托单见证人员—应在:检验委托单上签名;!
】5、检?测机构?应按照有关规定【和技:术标准?进行:检测:出具公正、真—。实、:准确的检测报告【并加盖见证取样送】。检专用章《;,
《。 6》、检测机构应在检验!报告单备《注栏中注明》见证单位和见证人】员姓名发现试样不合!格,情况应?通知工程《质量监督机构和见】证,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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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条 见证取—样送检的管理—
【 1、对于无见证】人,员签名?的检验?委托单检《测机构不得接—收;
】 2、《未注明见《证单位?、,见证:人员和不《。。加盖见证取》样送检专用章的【检,验报告?无效;
》 : 3》、见证取《样送检的检》验报告应纳入质量控!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!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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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一:条 发现见》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!合,格时检测机构应【。及时:通知委托单位—并,向质量?监督机构报告—。。。监督机构接到报【告,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!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!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!任方在?。限期内进《行处理?处理后重新验收【方可进行下步施【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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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未【按本:规,定,。。实,行见证取样》。和送检或《。。。见证取样送检数量不!足,的,工程应委托建设【工程质量检》测机构进行检测;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!织竣工验收备案【机关不予办理竣工】备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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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, 违反本规定未【对,涉,及结构?安全、?使用功能的试—。块、试件和材料实】行见证取样和送检】的,工程依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。例等法律法规进行】处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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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未】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机:构,资质的?单,位不得承担见证取样!检验:检测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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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承担工程质》量见证取样的检测机!。构不得与该工程【。的施工?单位、业主有经济】关系或?隶属关?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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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 本规定《。。由石:。家庄市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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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条 本【规定有效期自—发布之日起》至2:014年《9 月30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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