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石家【庄市房屋建筑—。工程和?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实行见【证取样和送检的【规定 — 发:布,时,间2009》年09月《29日 》第一条 《为确保我市房屋【建筑工程《和,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质《量根:据建设?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、!。建设工程《质量检?。测管:理办法、建》设部:。房屋建筑工程和【市政基础设施—工程实行见证取【样和送?检的规定等有关【法律法规、技术标】准,结合我市《实际制定本规定 】 , 》 第二条 凡石家庄!市,行政区?域内从?。事房屋建筑工—程和市?政基础设施工程、装!饰工程的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等活—。动应当遵守》本规定 】 ?第三条 本规—。定所称见证取样和】。送检是指在建—设单位或《工,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!。见证下?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!验人员对工程中【涉,及结构安全、使【用功能的试块、试】件和材?料现场取样并送【至当地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考核通过的【建设工程《质量检测机构(以】下简称“检测机【。构”)?进行检测《 ! 第四条 石—家庄市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—责,本市行政区域内的】。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】政基:础设施?工,程的见证取样—工作的监《督管理;委托石家庄!市,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!理站负责《市区内?房屋建筑工》程和市政设施—。工程、装饰》工程的试块、试件】和材料?的见:证,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日!常监督管理 】 ?    各县(市】)区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负责本辖》区内房屋《建筑工程和市—政基础设施工—程、装饰工程的【试块、试件和材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】检,工作的监督管理【。。 《 第》五条 涉及结—构安全?、使用功能》的试块、试件—、材料及构配件【必须实行见》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!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!规定应?取样数量的3—0%   】 (一《)用:于承重结构的混凝】土试块; —。 ,    》(二)用《于承重墙体》的砌筑砂浆试块; ! ,    (三)!用于承?重结构的《钢筋:及连接接头试—件; 《  ?  (四)用于】。承重墙的《砖和混凝《土小型砌块; 【    — (五)用于拌制】混凝土和《砌,筑砂浆的水》泥;:    】(六)?用于:承重结构的混凝土】中使用的掺加剂【;, 《   (七)地下!、,。屋面、厕浴》间使用的防》水材料; —    (八】)用于建筑节—能的有关材》料和建?筑外:门窗:(具体内容》见附件); !   《(九)用于》承重的钢《结构试件;》 ?。  《  : (十)市政工程】的路基、路面—的主要材料及试件;!    (!十,一)国家规定必【须实行见证》取样和送检的其它】试,块、试件和》材料: 【 第六条 下列【建筑给?排水:及采:暖工程、建》筑电气工程所用【的材料、成》品,、,半成品、配》件见: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!按每批数量的3%抽!取且不?少于一?组(件)   】 (一)用于水】暖安:装工程?的,管道、阀门; !    (二【)用于?电气安装《工程的电线、—电缆、开关》、插座、配》电,箱,(盘) — , 第七条 —。建筑工程装饰材料】的,见,证取:样,。的范围按民》用建筑工《程室内?污,染控制?规范中的《。。强制性条文有关规】定执行?数量按相关规范【。、规定执行 】 ,。 第【。。八条 见证人员【基本要求 —     1、应!是本:工程建设《。单位或监《理单位?人员; 》     2、】应,具,备初:级以上技术》职称或具有建—筑施:工专业知识 】     3—、应具有建设—单位或监理单—位的“授权委托书”!。;  —   4、》见证人员的基—本情况应在工程【质量监?督机构备案 — ? 第》九条 见证取样和!。送,。检要求 》   《 , 1:。、施工?单位取样人员—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!样和试块、试件制】作,时见证人员必须在】旁见证; — , ,  2?、见证人员负—责对试?样进行监《护,、和送样《。人员一起将试样【。送至检测《机构出示“》见证人员证书—”和建设单位—或监理单位出具【。。的授权委托书; !。。 ,。 :。     》3、见证、取—样人员?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!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! ,   《  4、检测—。机构在接受委—托检:验任务?时须由送检单—位,填写委托单》见证人员应在检验】委托单上签名;【。    【 5、检《测机构应按照—有关规定和技术【标准进行《检测出具公正—、真实、准确的检】测报告并加盖见证取!样送检专用章; 】 ,     6、】检测机构应》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!中,注,明见证单位》和见证人员姓名发】现试样不合格情【况应通知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《。和见证单位》 》 第十条 【见证取样送》检的管理  !   1《、对于无《见证人?员签名的检验委托】单检测?机构:不得接?。收;:    【 2、未《注明见证单位、见】证,人员和不加盖—。。见证取?样送检?专用章的检验报告】无效; 《     【。3、:。见证取?样送检的检验报【告应纳入质量控制资!料和:。竣工:验收资料   】 第十一】条, 发现见《证取:样的试?验结果不合格—。时检测机构应及【时通知委托》单位:并向质量监督机构】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!告后应?组,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!进行检验或检—测提:出处理?。意,见由: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!。处理:处理后?重新:验收:方可进行《下步施工 — : ,。 第十二条! 未按本规定实行见!证取样和送》检或见证取样—送检数量不足—的工程应《委托建设工程—质量检?测机构?进行检测;》否则:建,设单位不得组织竣】工,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办!理竣工备案 ! ? ,第十三条 违【反本规定未对涉及】。结,构安全、使用—功能的试块、试件和!。材料:实行见证取样和送】检,的工程依《据建设工程》质,量管理?条,例等法律法规进【行处罚 ! 第?十四条 未取—得建设?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!质的单位不得承【担见证取样检验【检测业务 —   承担工程】质量见证取样—的检测机构不得【与该工程的施工单】位、业?主有:经济:关系:。或隶属关《系 《 :。 第十五】条 :本规定由石家—庄市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负责解释— 》 第十六条 本规!定有效期自发布之】日起至2《014年9 月30!。。日,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