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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房屋建!筑工程和市政—基础设施工》程竣工验收及备案】管理:实施细则 — ? ,石家庄市建设—局关:于印发石家庄—市房屋建筑工程【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!竣,工验收?及,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!通知 ? 》市建字?(2004)7【0号 《 各县(市)!、,矿区:。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!区建设局各》勘察、设《。计,、施工、《监理、建设单位各有!关部门 》。 :   《  为贯彻落实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建筑法、中华—人民:共和国行《政许可法、建设工程!。。质量:管理条例规》范我:市,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!基础设施工程竣【工验收?及备案管理做到依】法行政?将原石家《庄市房屋《建筑工程竣工—验收及?备案管理实施—细则: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进行了修改现】将修改后的石—家庄市房屋》。建筑:工程和市政基础设】施工程?竣,工,验收及备案管理【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!请认真贯彻执行【 二〇〇!。四年八?月二日 》 石家庄市房!。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!础设施工《程竣工验收及—备案管理《实施细则 》 ? 第一条  为】加强房屋建》筑工程和市政—基,础设施工程竣—工验收及备》案,管理依?据国务?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!条例、建《设部房屋建筑工【程和市政《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!收备案管理暂行办】法、房屋《建筑:。。工程:和市政基础设施【工程竣工验》收暂行规定和河北】省建:设,厅河北省建设工程】竣工验收及备案【管理:暂行办法等有—关规定结合我市【。实际情?况,制,定本:细则 — :第二:条  凡《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内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—的投资在《20万元或建筑面积!在500平方—米及其以上》的,。土木:建筑、建筑》工程:、线路管道、—设备安?装、:装饰装修工程—以及:市政基础设施—工程(?以下简称建设工程)!的竣工验收备案【适用本细则 】 第三条  】石家庄市建设—局、各县(市—)、矿区、高新技术!。产业开发区建—设局(?以下简称建设—行,政,主管部门)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的建—设工程竣《工验收监督及—备,。案管理工作 ! 第四条 — 市、县(市—)、区建筑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(【。以,下简称质《量监督机《。构)受当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!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!实施监督 】 :第五条  建—设工程竣工验收【工作由建设单位【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!单位(勘察、设计】。、监理、施》工单位等)参加 】 第六条】  建?。设工程?符合下?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!验收  !   (一)—完成工程设》计,和合同约定的各【项内容 【  ?。 ,  施工单位在【工程完工后》对,工程质量进》。行自检确认工程质】量符合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工程建设【强,制性:标准符合设计文【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!程竣工报告工程【竣工报告应经项目】经,理、:项目技术负责人和】。施工单位技术负【责人、法定代表人审!核签字?及加盖单位公章 !    【 ,(二)对《于,委,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!理单位已提出工【程,质,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!理工程师和法—定代表人签》字加盖单位公章 ! ?     评—估报告内容》包括 》     1、!工程概况; !     —2、单位(子单位】。)工程所包》。含,的分部(子分部【)、分?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!施工质量验收情况;!  【   3、》质,量控制资料验收【情况; 】     4、【。。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!关安全和功能的【检测验收情况及检】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!情况; ! ,   5、竣工资】料核查?情,况;  !   6、观感质】量验收情况》; ?  》   7、施工过】程质量事故及处理结!果; —。     —8、对工程》施工质量《验收意见的建议 ! ?     (—三)勘察、设计单】位分:别签署的《对勘察?、设计文《件及施工过程中由】设,计单位签署》的设计变更通—知书的质《量检查报告》 :。    【 (四)完整的工程!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!资料 【     (五【)工程使用的主要建!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和设备的》进场试?验报告 》 ,     【(,。六)建设单位已【按,合同约定《支付工程款的—证明  !   ?(七:),施工单位签署—的房屋建筑工程【质量保修《书  】   ?(八)规划、公【安消:防、环保等部门出】具的专项验收认可】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!件(专项验》收内容由各验收单】位按有关规定执行)! , 第七【条  工程竣工验】收应当按下列—程序进行: !   《。  (一《)建设工程完工【后施:工单位向建设—单位:提交工程竣工报【告实施?监理的工《程须:经监理单位对施工】单位提交的技—术资料和工程进行】核查、评价、签章】后将监理评估—报告:和工:程竣:工报告一并报建设】单位申请工程—竣,工验收? 》     (二【)建:设,单位收?。到工程竣工报—告后组?织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!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!家组成验收组制定】验,收方案同时由—建设单位通知规划、!公安消防《、环保等部门组织】专项验收 》 》   ? (三)建设单【位应当在工程—。竣工验?收前7个工作—。日将验?收的时间、地点及验!收组组成人》员名单书面》通报质量监督机构】质量监?督机构?应按时到场进行【监督  !   (四)建设单!。位组织进《行竣工验收 !     —1、建设、勘察【、,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单位分别汇】报工程合同履—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!个环节执行有—关法律、法规和强制!性标:准情况 【   《  2?。、查阅建设、勘【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单位的】工程档案资料 【     !3、现场《查验:工程质量 【    — 4、对工程勘察】、,设,计、施工、设—备安装质量》和各管理《环节等方面作出【。全面评价《验收组人《员签署工程》验收意见当意见不一!致时应协商解—决待意见一致—后,重,新组织工程竣—工验收 — 第《八条  《建设单位组织工【程竣工验收合格【。后应及时《编制竣?工验收报告 — ,。 : ,      ! 第九条 — 建设单位应自竣工!验,收合:格之日起《15日内向建—。设行政主《管,部,门,备案并?。提供下列资料 【 , ,     1、!建设工程竣工验【收备案表和》建设:工程竣工验收报【告; 】  :  2、施工许可】证,。; —   ?  3、委托监理的!提供:监理单位出具—的监理评估报告【; ? 《    4、勘察】。、设计单《位出具?的质量合格文件【; 》     —5、:建设:工程竣?工验收原始》文件; 《。   【 , 6、规《划、:公安消?防、环保等部门【出具的竣工验收许】可,文件或准许使用文】件; — : ,   ?7、图纸审查机构出!具的对设计文件【及变更的《审查证明; !   《  8、《。施工单位签》署的工程质量保修】书,; —     》9、商品住宅的应提!。交住宅质量保—证书和住宅》使用说明书》;   !  1?0、市政基础—。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!和,功能性试《。验资:。料; 《 ?。   ?  :11:、法律?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必须提供的】其它文件 【 ?第十条  质量监】督,机构要在《工程竣工《验收之日起5个工】。作日内向当地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提交质?量监督报告 【 : 第十一条— 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根据建设单位报送】的竣工验《收备案?。文件、质量监—。督机构报送的质量】监督:报告经验《证文件齐全》符合:要求的在工程竣工】验收备案表上签【署文件?收讫并?颁发石家庄市—房屋建筑《工程和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备案证【明书:。做为:建设:单位办理产》权,。登记手续的》必备条件《 第十】二条 ? ,自建设工程竣工【验收合格之日起【九十日内建》设单位?应将建设工程档【。案移交城《建档:案管理机构 【 《第十三条  —备案机关发现建【设单位在建设工程】竣工: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!家有:关建设工程》质量:管理规定行为的【应当:在收讫竣《工验收备案文件1】。5日内责令停—止使用重新组—织,竣工验收 【 第十四条  !建设单位在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合格《之日起?1,5日内未《办理工程竣》工,验收:。备案的备案》机关责令限期—改正并依法给予20!万元以上3》。0万元以下罚款【 《 第十五》条  建《设单位?将,备案机关决定重【。新,组,。织竣工验收的工【程在重新组织竣工】验收前擅自使—用的备案机关责令】停止使用并依—法给予行政》处罚: 》 第十六条 — 建: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!文件办?理工程竣工验—收备案的《工程竣工验收—无效备案机关责令】。停止使用《重新组织竣工—验,收并: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:责任: , 第十【七条  《备案机关决定重新】组织竣工验收并责】令停止?使用:的,。工程建设单位—在备案之前已—投入使用《或者建?设单位?。擅自继?续使用造《成使用人损失的由】建设单位依法承【担赔偿责任 【 , 第十八条  !。抢险救灾工程—、临:时性房屋建筑工【程和农民自》建低层住宅》。工程不适用本细【则 【第十九条  本细则!自发布?之日起施行原—市建委印发》的石家庄市房屋建】筑工程竣工验收及】备案管理实施细【则(市建[200】1]18号文)同时!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