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?
6: 轨道上(下【)山:乘人车场及》人车存车场》
,。
》
6.0.—1 ?上(下)人员的【轨,道上(下)》山当:垂深:超,过,50m时应设—置运送人员的人车】并,在上:、中:、下部车场设乘人】车,场在上部《或下部?车场设人车存—车场当人车存车【。场便:于上、下人员时也可!作为乘人车场
!
?6.0.2 乘人!车场的位置应符【合下列规《定
! 1 下部【车场的乘人车场宜】设在变坡点》以上:的轨道?上(下)《山内
—
:。 2 中部!车场的乘人车—。场宜设?于轨道上(下)山甩!车道岔以上的—轨道上(下)山【内
】 , 3 上部车场!的乘人车场宜设在变!。。坡点:以下的轨道》上(:下)山内《
《
6?.0.3 人【车存车场宜采用巷】道加宽式或硐—室式
》
6.0.【4, 人车《存车场的位置应符】合下列?规定
! 1 轨道上!山的人车存车场【宜设:在下部车场附近便】于摘挂?钩的地点《。
— 2 【轨道:下山:的,人车存车《场宜设在上部车场】附近便于摘挂钩【的地点
》
6.0.】5 乘人车—场长度应根据—人车类型和数量确定!不应小于一组人车长!度的1.5倍
】。
:
6.0》.6: 乘?。人车场?应,设信号硐室》和候车硐室候车硐】室应设?在靠近乘人车场便于!上,(下:)人员的地方候【车硐:室的尺寸应根据【候车人员数量确【定
《
6.》0.7 乘人【车场:。必须在从巷道—底板起?净高1.6m的【范围内留有不小于】1,.0m?宽的人行道
】
:
6.?0.8 人行台阶!。和扶手设置应符【合下列规定
!
?。 , 1 当轨道上!(下)?山倾角在1》0°~15°—时宜设置《防滑条和扶手当人】行道设在《中间时宜只设—台阶不设《扶手
】 2 — 当轨道上(下)】山倾角在15°~】30°时《宜设置?人,行台阶和扶手
】
:
3 】 扶手安设高度[垂!直轨道上(》下,),山底板的高度]宜】为(0.8~1【.0)m扶》。手材料可因地制宜选!。用
》
4【 台阶宽度不宜】小于0.5m—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