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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城市】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!。 《 石家庄市》人民政府令 ! 第123—号 : , 石家庄市】城市建设档案—管理:办法已?经二〇〇《一年九月十》三日市第十届—。人民政?府第五十一次常【。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!发布自二〇〇一年】十月一日起》施,行 》 第一条 为加强!城,市建:设档案的收集、保管!和,利,用保障城市建设档】案的完整、安—全,发挥:城市建设档》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!发,展中的作用》根据中?华人民?共和国档案法和【建设工程质量管【。理条例?。及有关规定结—。合本市实际制—定,办,法 《 , 第二条 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】城,市建设?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!    ! 法律另有规—定的从其规定 【 《 第三?。条 本办法所称【城市建设档案是【指在城市规划—、,建,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!接形成的具有保【存价值的以文图、】声像等形式记载的】资料 ? 第四【条 :。城市建设《档案(以下简称【城建档案)》的管:理,应遵循集中》收存保障完整与【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!利用的原则 【 第五条【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:。责,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!监督:管理各县(市)、矿!区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!城建档案《工作的监督管理【 ?   》  市?、县(市《)、矿区城建档案】管理机构在上—级城建档《案管理?机构和同级档—案行政管理部门指】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!城建档案业务—的,管理工作 ! ,第六条 《各级人?民政府应加强—对城建档案工件的】领导把城建》。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!。设事业的发展—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!适,应经济建设及各【项事业的发展 【 》    各级城建档!案管理机构的建【设资金和管理经【费从本级城建资金】中列支? , : , 第七条 县(】市):、矿区应设立城建档!案管:理机构或明确—专,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!。管理制度配备—必要设施和专(兼)!职管:理人员 】 第八条 城建档】案包括下列》资料  ! ,  (一)建设工】程档案包括工—业和民?用建筑市政》基础设施公用基【础设施城《市交通基础设施【园林、风景名胜建设!市容环卫设施城【市防洪(河道防【洪堤坝、河道桥【。梁,设施、引排水渠等】)抗震人防工程【(涉及国防秘密的】除外)军事工程中除!军事禁?区和军事管》理区以?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!管线:走向和有《关隐蔽工程的位置】。图; 》 ? ,   (《二)专业部门业务】管理和技术档案【包括城?市规划、勘测、【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、园林绿化、风!景名胜、市容—环卫、市政、公【用、房产管理、【人防等?部门资?料; 》     (三!)基础性综》合档案包括城市规】划、建?设和管理方面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和他规!范性文件科学研【究,成果和有《关城市的历史、自然!、经济等方》面的资料; !    》 ,(四)其他》与城:市规划、《建设和管《理,有,关的资料 》 《 第九条 产生城】。建档案?的单:位或个人《就履行城建档案基础!资,料,的,收集、保管义务确保!城,建档案资料的真实】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!向城建档案管理【机构移送 》 》第十:条 工程建设—单位应在申》。。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之?前,与城建档案》管理机?构签订?城建:档案移?送,责任:。书明确城建》档案编报内容—、范围、时间及其】。他责任和要》求并指定《专(兼)职人员具】。负责收?集、保管、整理【、编制和移送—城建档案资料 】    【 未:签订城建档案移【送责任书的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!予办:理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 《 第《十一条 建设工程的!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!。入城建档案范围的资!料进行收集》、整理并按时移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】单位应按照责任书】所列内容汇总工【程竣工档案并将建设!工程档案列为竣【工的预?验,收内容在竣工—验收合格《之日起三个月—内向:城建档案管理机【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! — ,   本办》法生效前未》移建设工《程档:案的有关单位—应在本办法生—效后:六,个月内将档案—资料移送城建—档案管理机》构, 第【十二条 改建、扩建!或,对重要部《位进行维《修的:工程:建设单位《应当组织设计、施工!单位据实对原工程】建设档案进行变更】修改;改变工程主体!结构或平面布置的】应当重新编制—。工程建设档》案在竣工验》收合:格之日起三个月内】应向当地城》建档案管理机构【移送工程竣工档【案 ? ?     工—程停建、缓建—的该档案暂由建设单!位,保管 — 第十三条 【。工程建?设单:位在:组织竣?工验收前应当—提请:城,建档案管理机构【对工程档《案进行预验收—预,验收:合格后由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出—具工程档《案认可文《件   !  建设单》位在取得工程—档案认可文》件后方可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】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!工验收备案时—应当查验工程档【案认可文件 】     【对未取?得,建设工程档案认【可,文件的工程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不予办理竣工【验收备案手》续 : ? :第十四?条 除建《设工程?以外其它产生城建】档案的单位》应在城建《档案形成之》日起一至五年—内将:具有: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!技术和业务》。管,理工作档案移—送当地城《建,档案管理机构法律另!有规定的《。从其规定《 ?。 , 第十五》条 在?。城市房屋、道路、管!。线等各项普查—和补测绘中形成的】城建档案组织—普,查工作?的,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!结束之日起》三个:月内向当在城建【档案管理《。机,构移送 》  》   ?地下管线专》业管理单位应当【。在,。每年三月底》前向城建档案—管理机构移送管线】变更后?的现状图和资料 】。 《 ,第十:六条: 有关部《门、行业管理—机构应督促本—地、本系统》产生城?建档案?的单位按《规定向城建档—。案管理机构称—送城建档案 ! 第十七条 向城!建,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的!城建档案应是符合国!家有关?城建档案卷质量【标准的原《件或副本 【 第十八条 城!建档案管理机—。构应宣传城建档【案知识指导有关单位!。收集:、保管、整理编制】城建档案资料并【督促其按时》移,送 》 第?十九条 城建档案管!理机构应按》。照国家?城建档案分》。类,。。。大纲和案卷质量标准!对接收的城》建,档案进行登记—、整理编制》检索目录 】 第二《十条 城《建档:案管理机构应当设有!符合档案《建筑设?计规范要求》的专用?库房运用先进技术、!设备采取防盗—、防火、《防,晒、防潮《、防蛀、防鼠、【防,震措施保障库存城】。建档案的安全—。 》 第二十一条 城建!档案管理机》构就按规定对库存】档案进行检查对【破损、?变质的应及进修【复;对需要永久保】存的应采用》。声,像复制等技术予备】份保存 《 第—二十二条 城建档案!管理:机,构对涉及国防、金融!、保险以及其—它涉及社会公共安全!、商业秘密》、个人隐私的城建档!案应按照国家—保密法律《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】进行控制管》理档案管理工件人员!不得擅自提》供和泄?露其内容 ! ,第二十三条》 城建档案》管理机构的工—件人员不得涂改、毁!损、擅自销毁城建档!案 第二!十四条 城》建档案管《理机构应对》库存档案进行—综合性开《。发扩大?资源利用范围为社】会提供服务 【。 第》二十五条 》城建档案《。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!的规定采《取多种形式向—社会公布《下列城建档案—但涉:及,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!安全:和秘密的《除,外 《    — (一)城建档案检!索目录; — ?     (二)】建设工程档案;【    ! (三?)专业管理》和业务技《。术档:案,;   !  (?四)基础性》综,合档案;《 《。     (五)!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!公,。民切身利益的档案】 , ? 第二十六条【 对具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在履》行,必,要手续后城》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!偿提供服《务 ? , ?  :  (一)查询【本单位或本人—所,形成、移《交、捐赠《、寄存档《案的; 《 ?     —(二)查询市政、公!共设施档案》的; 】    (三)查】。询,产权人或合》法使用人所有—的或合法占有住宅】档案的; 》 》    (四—)其他符《合规:定的情形《。 ? 第二十七条 !单位或个人在—查,阅城建档案》。时应遵守《有关规定不得涂【改,、污损城建档—案或拆卷《、抽页 【 第二《十八条 建设—工程竣工验收—后建设?单位不按时移送或】移送的城建档—案资料不齐全、不】完整的?由建设行政部门【责令改?正,并可处以《一万元至《五万元的罚款;【对拒不移送》城建档案的按—建设工程的投资额】外对罚款 — :  ?   (一)—投资额为《一,千万元以下》的处以一万元至【三,。万元的罚款; 】 ,。    — (二?)投资额为一千【万元以上五千万元】以,下,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!元,罚款; 【     (【三)投?资,额为:。五千万元以上的【一亿:元以下的处以五【万元至八万元的罚】款; 《    【 (四)投资额为】一亿元以上》的处以八《。。。万元至十万》元,的罚款 — 第二十九【条 违反本》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!规定:的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以一万元至【三万元的罚》款 》 第?三十条 依照—本办法对单位处【以罚款的同时对单】位主管负《。责人和直接》责,。任人处单位罚款【额5%至1》0%的罚《款 : 《 第三?十,一,条 城建档案管理人!员玩忽职守、—徇私舞弊情节轻【微,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上级主管】部门给予《。行政:处分;涉《嫌触犯刑事的移交】司法机关处理— ? 第三十二条 !本办法所称》的,“以:。下,”,含本数;“以—上”不含本数 ! 第三十三条 !本办法自《2001年11月1!日起生效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