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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石家庄市城市建设】档,案管理?办,法 《 石家庄市人民!。政府:令 第1!23号 【。 石?家庄市城市建—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!二〇:〇一年九《月十三日市》第十届人民》政,府第五?十,一次:常务会议《审议:通过现予发布—自二〇?〇一年?十月一日起施行 ! 第一条 为!。加,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!集、保管和利—用保障城市建设【档案的完整、安全发!挥城市建设档案在】经济建设《和城市发《展,中的: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档《案,法和:建设工程质量管【理条例及有关—规定结合本》市实:际制定办法》 第二条!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!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!用本办法 !     法律另有!规定的从其》规定 【 ,第三条 《。本办法所称》。城市建?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!划、建设及》其,管理活动中直接【形成的具有保存价】值的以文图、声像等!形式记载《。的,资料 ? 第四条】 城市?建设档?案(以下简称城建】档案:。)的管理应遵循集中!收存保障完整与【安全向社会公开【方便利用的原则【 ? , :第五条 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全【市城建楼案工件的】监督管理《各,县(:市)、矿区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!作的监督《管理 《   —。。  市、县(市【)、矿区城建—档案管理机构在【上级城建档》案管理机构和同【级档案行政》。管理部门指导—下具体负责》本辖区城建档案【业务的管《理,工作 》 ?第六条 各级人【民政府?。应加强对城建档案】工件:的,。。领导把城建》档案:管理列入城市建【设,事业的?发,展规划?使城建档案工件适】应经济?建设及各项事—业的发展 !     各级城建!。档,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!金和管理经费从本】级城建?资金中列支 — 第七条 !。县(:市)、矿区应—设立城建档案—管,理机构或《明确专门管理机【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!配备必要设》施和专(《兼)职管理人—员 ? 第八条 】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!料 【。    (》一)建设工程档【案包括工业和—民用:建筑市政基础设施】公用:基础设施城市交【通基础?设施园林、风景名】胜,建设市容环卫—设施:城市防洪(河—道防洪堤《坝、:河道桥梁设》施、引排水渠—等):抗震人防工程(涉及!国防秘密的除外【)军事工程中除军】事禁区和军事—管理区以外的—穿越市区的地下【管线走向和》有关:隐蔽工程的位置图】; 《     【(二:。)专业部门业务管理!和技:。术档案包《。括城市规划、勘【测、设?。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园林绿化《、风景?名胜、市容环卫【。、市政、公用、【房产管理《、人:防,等,部,门资料; —   —。  (三)基础性综!合档:案包括城市规划、】建,设和管理方面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—和他规范性》文件科?学研究?成果和有关城—市的历史、自—。然、经济等方面【。的资料; 》     !(,四)其他与城市【规划:、,。建设和?管理有关的》资料 】第九条 产》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!个,。人就履行城建—档案:基础资料的收—集、保管义》务确保城《建档案资料的真实】与完整?并按规定时限向城】建档案管理》机构移送 ! 第十条 工程建】设单位应在申—请办理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,可证之前与城建【档,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!。档案移送《责任书明确城—建,。档案编?报内容?、范围、《时间及其他责任和要!求并指定专(—兼)职人员具负【。责收集、保》管、整理、编制和】移送城建档》案资料 》    【 ,未签订城建档案移送!。责任书的城市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不予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《 , 第十一条 建设工!程的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和监—理单位应当》对纳:入城建档案范围的】资料进行收集—、整理并按时—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!单位应按照责—任书所?列内容汇《总,工程竣?工,。档案并将建设工程】档案列为竣工的【预,验收内容在》竣工验收《。。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!向城建档案管理【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!案 【 ,   ?本办:法生效前未移建设】工程档案的有关单位!应在本办法生效【后六个月内将档案】资料移送《城建档案管理机【构 【第十二条《 改建?、扩建或对重要部】位进行?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!应当组织设计、施工!单位据实对原工程建!设档:案进:行变更修改;改变工!程主体结构或—平面布置的应当重】新编制工程建—设档案在竣工验收合!格之日起三个月内】应向当地城建—档案管理机构移送】工程竣工档案 【    】 工程停建》、缓建的该档案【暂由建设单位保管】 :。 第》十三:条 工程建设—单位在组织竣工验】收前应?当提请城建档—案管理?机构对工程档案进】行预验?收预:验收合格《后由城?建档:案,管理机构出》具,工,程档案认可文件【 《     建设单!。位在:取得工程档案—认可文?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!工验:收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在办理竣》工验:。收备案时应》当,查验工程档案认可】文件 【     对—未取:得,建设工程档案认可】文件的工程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不予办理竣【工验收备《案手续? 《 第十《四条 除《建设工程以外—其它:产生城建档案的【单位应?。在城建?档案:形成之日起一至五年!内将:具有永久保存—价值的?业务技术和业务管】理,工作档案移送当【地城:建档案?管,理机: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:定 ? 《第十五条 在城市】房屋、道路、管线】。等各项普查和补测】绘中形成的城建档】案组织?普查工?作的单位应当在【普查工?作结束之日起三个】月内向当《在城建档案管理机】构移:送  】   地下管线专】业管理单位应当在】。每,年三月底前向城建】档案管理机构移送】管线变更《。后的现状图和资料】 : 第十—六条 有关部门【、行业?管理机构《应督促?本,地、本系统》产生:。城建:档案的?单位按规定向城建】档案管?理,机构称送城》建档案 !第十七条 向—城建档案管》理机:构移送的《城建档?案应是?符合国家有》关城建档《案卷质量标》准的:原件:或副本 【 第十《八条 城《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宣!传城建档案知识指】。导有关单位收集【、保:。管、整理编制城建档!案资料并督促其按时!移送 《 , ?第十:九条 城建档案【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!城建档案《分类大纲和案卷质量!标准对接《收的城建档案进行】登记、整理编—制检索目录 】 : 第二十条 城建档!案管理机构应当【设有符合《档案建筑设计规范】要求的?专用:库房运用先进技术、!设备采取防盗、防】。火、防晒、防潮、防!蛀、防鼠、防震【措施保障库存城建】档案的安全 — ? 第二《十一条 城建档案】管理机构就》按规定对库存档案进!行检查对《。破损、变质的应【。及,。进,修复;对需要—永久保存的应—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!予备份保存》 第【二十二?条, 城建档案》管理:机构对涉及国防、金!融,、保险以及其—它涉及社会公共安全!、商业秘密、个人】隐私的城建档案应】按照国家保密法律、!。法规的?有关:规定进行控制—管理档案《。管理工件人员—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!其,内容 第!二十三条 城建档案!管理:机构的工件人员不】得涂改、毁》损、擅自销毁城建】档案 — 第?二十四条 城—建档案管理机构【应对库存档》案进行综合性开发扩!大资源?利用:范围为社会提—供服务 — : 第二?十五条? 城建?档案:管理机构应按—。照办法的规》。定采取多种形式【向社会公布下列【城建档案但涉及国】家利益、《社会公共安全和【秘密的除外》。    ! (一?)城建档案检索目】录; ?     !(二)建设工—程档案; 【 ,    》 (:三):专,业管:理和业务技术档案;! — ,   (四)—基础性综合档案; ! ,    【 (:五)其他涉》及经济发展和公民切!身利:益的档案 ! 第二十六条— 对具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在履行必【要,手续后城建档案【管理机构应无偿提】供服务 ! ,   (一》。)查询本单位或本人!所形成?、移:交、捐赠、寄存【档案的; —   —  :(二)查询市政、】公共设施档案的; ! ?     (三)!查询:。。产权人或合》法使:用人所有《的或合法占有—住宅档案的; 】    【 (四?)其他符《合规定的情形— 《 :第二十七条 单【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!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!定不得涂改、污【损城建档《案或拆?卷、抽页 ! 第二十八条 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!建设单位不按时【移送或移送的城【建档案?资料:不齐全、不》。完整的由建设行政部!门责令改正并可【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!的罚款;对拒不移】送城建档案的按建设!工程的?投资额外对罚款 】   【  (一)》投资额为《一千万?元以:下的处?以一万元至三万【元的罚款; — 《     (二【)投资额为一千万】元以上五《千万元以下的处以】三万元至五万元【罚款;?。 《。。    》。 (三?)投资额为五千万】元以上的一亿元以下!的处:以,五万元至八万元【的罚款; 【    — (四)《投资额为一亿元【以上的处《以八万元至十万元的!罚款 第!二十:九条 ?违反本?。。办法第十二条—。第一款?规定:。的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改】正逾期不改正—的处以?一万元至三万—元的罚款 — 《第三十条 依照本】办法对单位处以罚款!的同时对单位主管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】人处单位《罚款额5%至1【0%的罚款》 , , 第》三十一条 城建档案!管理人员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!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管?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涉嫌触犯】刑事的移《交司法机关处理 ! 第三十【二条 本《办法所称的“以下”!含本数;《“以上”不》含本数 —。 第三十三条】 本办?法自20《01年1《1月1日《起,生效 《